养殖业范文

2023-09-17

养殖业范文第1篇

近年来,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洮北区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全区肉、蛋、奶总产量分别为3.05万吨、1.26万吨和7.17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15.32亿元,成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头戏,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洮北区畜禽养殖也存在着规模不大,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等问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是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1.畜禽規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现状

据2012年末数据显示,全区畜禽饲养总量达到620万头(只),其中主要畜禽饲养量:生猪39.96万头、奶牛1.18万头、肉牛2.05万头、绵羊(肉绒羊)38.88万只、禽类530万只,全区现有备案在册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47家,其中奶牛场31家、肉牛场6家、蛋鸡场21家、肉鸡场5家、生猪场41家、养羊场38家、养鹿场3家、养鸽场1家、养貉场1家,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总量接近300万头(只),规模化养殖生产比重占畜禽总饲养量的48.2%。

2.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2.1规模养殖用地难 发展规模化养殖缺乏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用地没有纳入用地计划,发展规模化养殖场无章可循,随意性强。《畜牧法》和各级政府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发展相关政策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发展规模化养殖占地难的矛盾十分突出,制约了规模化养殖场快速发展。

2.2建场选址不科学 有的畜禽养殖场选址距离村庄、学校、居民区和主要交通要道较近,存在不同程度疫病的流行和环境污染隐患。

2.3场区布局不合理 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存在场区布局缺乏科学规划,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处理区不分离,圈舍建设标准低,净、污道不分,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很难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适宜环境。

2.4饲养管理不规范 一些养殖场标准化管理意识淡薄,没有建立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养殖档案填写不完整,低水平、高耗能养殖导致经营效益不高。

2.5养殖污染压力大 畜禽规模化养殖使得粪污产生量增加,由于建造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投入成本大,依靠养殖场自身出资负担过重难以实施,一些养殖场采用简单粪污堆放处理形式,给周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2.6产业发展水平低 洮北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带动效应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数量比较少,企业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户能力差,企业与农户缺乏有效对接,农村各类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发展不足,作用发挥有限,组织化程度不高,畜禽养殖存在着无序性,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行情好时养殖量剧增,行情低时陡减,时常出现产品的“短缺”和“过剩”现象。

2.7发展资金较短缺 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需要较大的投入。长期以来,一些养殖企业由于财力有限,小额农贷额度偏低,难以对规模养殖提供支持,再生产投入不多,产业发展后劲不足。

3.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的建议

3.1科学布局规划 一是要制定畜禽养殖总体发展规划。在养殖场(小区)建设中,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及标准化养殖“六化”要求,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二是要科学选址。规模养殖场应该地势高,水源足,远离污染源,排污方便,距居民点、铁路和主要公路500米以上;三是养殖场区布局要合理。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离,净道、污道分开,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四是圈舍设计要科学。既要冬暖夏凉,又要利于通风,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3.2培育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赢得市场的能力,是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骨干力量,要积极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创品牌、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配套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走产业化经营之路,通过订单连接、服务连接、资产连接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各类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增强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安排养殖生产。

3.3重视减排环保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养殖生产与粪污排放无害化处理同步进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清洁环保、生态养殖。

3.4搞好技术服务 牧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突出科技兴牧,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养殖者学标准、用标准意识;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和养殖场需求,送科技入户,指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引导养殖场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先进技术,科学饲养管理,提高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大力实施良种工程建设,坚持“引、育、繁”相结合方针,推广冷配技术,满足畜牧业发展对良种的需求,提高畜禽良种覆盖率;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搞好防疫监测预警,扎实开展计划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3.5实行规范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规模化养殖是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推行产业化经营,是实现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提高畜产品质量重要措施,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根本途径。政府部门要把畜牧业标准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发展畜禽标准化养殖,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二是建章立制。养殖场要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饲养员岗位职责”、“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畜禽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等,完善畜禽养殖档案,详实记录养殖档案中规定的各种内容;三是依法治牧。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严格行政执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障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3.6加大资金扶持 政府部门在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兴牧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努力争取金融部门信贷资金投入,解决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流动资金不足问题,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压力。探索参与组建信贷担保机构,提高小额农贷信用额度,建立和完善保险机制,有效规避养殖风险。

养殖业范文第2篇

畜牧养殖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农业企业中的一个重要的业别,在我国的畜牧养殖企业中,有些企业兼营养殖业,有些企业则以经营养殖业为主。养猪、养禽、养牛等是畜牧养殖业的主要产业。本文主要从畜牧养殖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方面进行探析。

一、畜牧养殖业生产费用与成本费用的核算

1.生产费用

畜牧养殖业的生产费用是企业饲养和放牧畜禽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主要包括產畜禽、种畜等方面生产费用。

按照经济用途不同,畜牧养殖业的生产费用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成本项目: (1)直接材料,主要包括养殖业生产所耗用的粗饲料、精饲料、矿物饲料和动物饲料,除此之外还有粉碎、蒸煮饲料及孵化增温等使用的动力、燃料、医药费等; (2)直接人工,即直接参与畜牧养殖业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费等; (3)其他直接费,即除去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之外的直接费用; (4)制造费用,指应该摊销和分配计入各个群别产品成本的间接的生产费用。例如:折旧费、水电费、办公费、修理费、产役蓄折旧等。

属于耗用的精饲料、矿物饲料和动物饲料等费用,以及粉碎和蒸煮饲料、增温孵化所耗用的动力和燃料费用、工资和福利费用等直接的费用,直接计入到农业生产成本,借记“农业生产成本”,贷记“农用材料”、“应付工资”、“原材料”、“现金”、“银行存款”等。发生的间接费用,要先汇集到“制造费用”中,到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到相关的产品成本,借记“农业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用来辅助生产单位而提供的劳务,借记“农业生产成本”,贷记“辅助生产成本”

2.成本费用

养殖生产成本是指在养殖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用的一切物化劳动价值的总和。主要包括饲料、幼畜、幼禽、低值的易耗品、放牧和饲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由于管理饲养不当而造成的畜禽走走失及死亡的损失,以及为了管理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畜牧养殖业的会计科目有以下五个:(1)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幼畜和育肥畜数量及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各阶段畜群发生的饲养成本,分别归集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二级科目核算。(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用来核算为了销售肉用品并取得收入而消耗的幼畜及育肥畜的成本。(3)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用来核算在养殖业中的肉用品及其它的销售收入。(4)养殖业生产成本科目,用来核算在畜禽的养殖生产过程中的养殖以及饲养的费用,饲养费用包括人工工资和福利费等。(5)应交税金科目,用来核算屠宰税等明细科目。

二、在成本核算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确定合理的成本核算对象

在畜牧养殖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应该首先考虑企业在日常中采用的核算方式是分群核算还是混群核算。根据相关的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有较好条件的生产企业都应该实行分群核算成本和分群饲养管理,按照不同的种类和年龄,将畜禽划分为若干群,分群来归集生产费用,以便计算生产成本。而条件较差或者没有采取分群管理的养殖企业可以采用混群饲养管理的方式,混群核算成本。按照种类将畜禽划分,并且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依据科学来归集和核算各个品种的生产成本,并且根据群别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明确成本合算的对象,然后依据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来确定成本的计算期,这样才会对畜牧养殖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有利。

2.确保正确地核算、反映成本项目

养殖成本的项目设置反映了畜牧养殖成本的构成和范围,项目划分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养殖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畜牧养殖业应该按照成本计算的对象来设置明细账,按照成本项目来设置专栏,以归集应该计入产品的制造费用、材料费用与人工费用。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要准确划分并且确定养殖成本的核算项目。

3.收入和支出应该相互配比

畜牧养殖业在的收入与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也就是说,在畜牧养殖业核算养殖成本时,应该使一定会计期间费用成本和相关的收益相结合。例如水电费、办公费等不能直接进行品种归集的一些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到各个不同的养殖品种中。运用配比的原则来进行成本核算,可以准确地计算出一阶段中每个品种的成本和养殖成本。

4.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指与养殖生产有关的支出,包括直接的、间接的费用支出等。而资本性支出指使用时间长的耐用资产消耗,例如:建筑物、设备等。对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进行划分可以确定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是哪些,不能计入当期费用的是哪些,这样才能科学准确地计算出各个品种的养殖成本。

5.遵循权责发生制

在我国的畜牧养殖业中,因为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经营体制和生产经营活动,有一些养殖企业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有一些养殖单位则是事业单位,其采用的是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收付实现制是这些畜牧养殖单位实行的会计制度,也就是说,资金是否收到或支出是收入和费用确认标准。收付实现制在养殖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是不能正确反映当期的成本费用和实际收入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并且实行权责发生制,合理地确定资金的支出性质,确保准确计算出当期的利润和成本,才能确保对养殖业成本进行真实的核算。 (作者单位为确山县畜牧局)

养殖业范文第3篇

委托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养殖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禽畜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禽畜名称、数量和保证金

1.禽畜名称及品种:

2.数量:养殖方年养_____只,由委托方按本合同标准分级收购。

3.养殖方向委托方交付保证金_____元,由委托方在支付收购款时一并返还给养殖方,利息按______计算。

二、种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种苗_____只,每只价格______元,合计_____元;

2.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饲料种类、数量及价格:___________;

3.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药物、疫苗种类、数量及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4.委托方向养殖方提供的其他物资:__________________;

5.物资的交付方法及费用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费用由委托方垫支,在养殖方交付禽畜时从收购款中抵扣。

三、 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1.收购标准及价格:

一级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收购保护价:_____/公斤;

二级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收购保护价:_____/公斤;

三级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收购保护价:_____/公斤。

具体收购价按照收购时市场收购价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保护价。一、二、三级以外部分由双方另议收购方式和价格。

2.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几种结算方式:

①现金结算的,委托方应在收购后_____天内付给养殖方。

②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所有收购款应在交付后_____天内转帐完毕。

四、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包装要求:

1.委托方应提前_____天将收购清单通知养殖方;收购时间不得迟于养殖开始后的_____天,超过收购期限_____天,视为拒绝收购;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包装要求与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委托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殖方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收购养殖方饲养的符合标准的禽畜;

3.及时支付收购款项;

4.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六、养殖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委托方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养殖收购款;有权对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委托方交付物资时提出;

2.提供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3.按照委托方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不得使用猪油、激素以及______进行催肥;

4.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饲养日记表,接受委托方的定期检查;

5.不得将委托方以外的禽畜掺入委托方的禽畜饲养;

6.交付禽畜时不得掺杂非委托方禽畜,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喂得过饱,不得喂泥、沙等杂物。

七、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合同,迟延收购禽畜、迟延付款的,按迟延收购、迟延付款总额的_____%/天赔偿养殖方滞纳金;

2.委托方违反合同,拒收养殖方交付符合标准的禽畜,每拒收一只,赔偿养殖方______元;

3.因委托方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养殖方发生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4.养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禽畜,委托方有权拒收。养殖方应支付未交付禽畜总价值____%的违约金给委托方;

5.养殖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3点、第6点的,委托方有权减扣斤称或拒收;

6.养殖方私自变卖委托方委托养殖的禽畜、变卖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养殖方进行赔偿,每私自变卖一只____,赔偿_____元,变卖饲料每50公斤,赔偿____元。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十、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两份,送_____备案。

委托方:(签章) 养殖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养殖业范文第4篇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

情况汇报 为了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在全市开展了畜禽养殖业专项检查执法工作,对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了详细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

我市有养殖业家,都未建在禁养区范围。广安华禹种猪场位于华蓥市广华大道果子村,年产种猪头,生猪头,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已执行,采用干湿分离污染治理技术。

华蓥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华蓥市红岩乡瓦店村2组,年产量650头, 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干湿分离、发酵床污染治理技术。

- 1 -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养殖业环境建设和管理分属动监和环保两个部门管理,由于管理方式和手段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养殖企业的先天不足,由此带来以下问题的存在:

1.一些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废弃物储存设施和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不完善,区域环境状况比较恶劣,

2.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还没有真正形成经营者应遵循的法律理念,违规经营普遍存在。

3.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养殖户重效益,轻环境保护。

三、下一步打算

继续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四川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1.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养殖企业,责令其限期补办;

2.建立健全养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责令其强化污染物

管理工作,做到达标排放;

养殖业范文第5篇

一、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省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49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

(二)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后,核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及软盘。

2、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将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输入到软盘,然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参保,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资料,并定期核定档案内容。

3、参保单位新增加人员,应当在增加后的30日内,经办人员持有关增加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4、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民营中心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莱政办发[2000]26号)、《莱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莱政发[2001]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

1 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

(二)工作程序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3、凡参加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60元(每月5元,单位缴纳2元、个人缴纳3元)的标准筹集大病医疗救助金。

4、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4%筹集。

5、城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托管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实际收入高于平均工资的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或4%(单位缴纳)的费率缴费。

6、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

7、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齐全、费基和费率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签章核准,并下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单位按《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缴医疗保险费。对未缴费或欠缴的单位,下发《医疗保险催缴通知单》,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使用办法》(莱劳社发[2000]31号)、《莱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 (莱政发[2001]30号)。

(二)工作程序

1、每月月底前,根据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情况,及时足额划拨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金。

2、开通个人帐户金查询电话—95566,参保职工可随时了解个人帐户金额的注入和结余情况。

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额随养老金每半年发放一次;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由参保单位每半年发给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征缴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2001]30号文件、《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暂行办法》、《莱芜市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暂行办法》(莱室字[2002]8号)、《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补充规定》(莱室字[2002]24号)。

(二)工作程序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报《莱芜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报表》并送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登记。

2、离休干部每年的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的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每年12月10日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委老干部局核定公布。

3、各单位要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缴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特困企事业单位免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困企事业单位进行认定:

(1)因长期亏损或停产(业)、半停产(业),职工仅发生活费或不发生活费而工资停发半

3 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可写书面申请申报特困企、事业单位。并报送《特困单位免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审批表》、上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总额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等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特困企事业单位审核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份将申报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共同核实申报材料,认定特困企、事业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财政支出,并于3月31日前划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专用帐户。

5、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按40%的比例划入离休干部的个人医疗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当年年终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在下年度1月份将结余部分的50%发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确定

(一)政策依据

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③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多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及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购药。

六、参保职工特殊医疗、转诊转院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莱劳社发[2000]29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

(二)工作程序

1、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特殊医疗,须经综合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填写特殊医疗申请单,由院医保办同意,分管院长签字,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2、参保人员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其它医院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院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并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同意签字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院为参保患者所填写的特殊医疗、转诊转院审批单,认真审核登记备案,并对转诊转院人员填写《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对转诊转院、特殊医疗的审批随到随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并解释原由。

七、特殊慢性疾病的鉴定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莱劳社发[2000]29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莱芜市门诊慢性特殊病症鉴定标准》。

(二)工作程序

1、参保职工凡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必须符合我市规定的33种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综合定点医院确诊证明;

(2)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有病案);

(3)《莱芜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审批表》一张;

(4)2寸照片一张。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学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根据本人的意向确定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报材料退回单位或本人。门诊特殊疾病从审核到发证30个工作日内完结。

八、医疗保险住院、转诊转院、门诊特殊医疗费用的审核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鲁劳社[2001]10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莱劳社发[2000]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

(二)工作程序

1、住院医疗费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特殊医疗审批表、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审核完结。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从当月拨付的医疗费中扣除,并下达处罚通知单。

2、转诊转院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特殊疾病医疗费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次年1月。参保单位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有效现金收据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当月内审核完结。

九、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审核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暂行办法》(莱室字[2002]8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鲁劳社[2001]1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莱芜市离休干部就医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程序

离休干部医药费每季度审核报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销。每季度末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将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复式处方、住院医疗费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现金收据等材料汇总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结。

医疗保险工作业务流程

一、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

7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后,核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及软盘。

2、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将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输入到软盘,然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参保,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资料,并定期核定档案内容。

3、参保单位新增加人员,应当在增加后的30日内,经办人员持有关增加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4、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3、凡参加嫩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60元)的标准筹集大病医疗救助金。

4、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齐全、费基和费率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签章核准,并下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单位按《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缴医疗保险费。对未缴费或欠缴的单位,下发《医疗保险催缴通知单》,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每年年初,根据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情况,及时足额划拨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金。

2、开通个人帐户金查询电话0456—7529166,参保职工可随时了解个人帐户金额的注入和

8 结余情况。

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额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由参保单位每年发给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征缴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报《嫩江县离休干部基本情况报表》并送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登记。

2、离休干部每年的统筹金由单位及财政定期缴纳。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确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③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多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及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9

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购药。

六、参保职工住院、转诊转院的审批

1、住院手续:

(1)到所住医院开入院通知单。

(2)到单位签字、盖章。

(3)到医保办办理住院批准单。

(4)患者拿医保卡、医保手册、医保办批准单、本人身份证等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5)如急诊先入院,三天之内办理完如上手续。

(6) 患者出院和医院直接结算。

2、转诊转院手续:

(1)患者到医院开转诊转院诊断书。(诊断需有科主任、院长签字、到医务室盖章)

(2)到单位签字、盖章。

(3)到医保办开转院批准单。

(4) 如住院先到转诊医院医保科登记,再打0456——7529166登记,出院到转诊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本人身份证号码登记在病历里。

10

(5)患者出院持诊断书、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明、收据、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

(6)患者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医保办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本人,并解释原由。

七、医疗保险住院、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审核

1、住院医疗费审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医疗审批表、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结。由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给患者报销费用。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从对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的医疗费中扣除,并下达处罚通知单。

2、转诊转院医疗费每半年报销一次;参保单位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各种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费用结算清单、有效现金收据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嫩江县地方社保局

11 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决定》和自治区《总体规定(草案)》要求,从地区实际出发,以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为工作重点,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新制度。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地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及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单位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医疗保险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区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生产流动性较大的或隶属本地区的驻外地单位,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支付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客观地确定收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职工退休金和退职职工生活费)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按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缴纳。业主本人按8%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2%,业主(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6%。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缴费 单位的社会保 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资金来源的渠道为:机关、社会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

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税前经营收入中列支。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的行政、

12 事业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其医疗保险费拨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保留其公职关系的单位代为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审定,不得瞒报和虚报。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缴纳的2%,记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基金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在职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为20%;年龄在36至45岁(含45岁)为30%;年龄在46岁以上的为35%;退休人员为39%(其中:含先行划入的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进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和使用。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同上。

第十一条参保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购药,方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相应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参保人结算住院费用时,对由自己支付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部分(此10%部分称之为起付准),可从个人帐户划转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分档按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参保人按照累加办法仍应负担一定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5%;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 10001元以上至封顶线,个人负担15%。退休、退职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少负担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不再享受医疗保险,但个人帐户中有余额的,可继续支付个人部分。

2、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3、老红军、离休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隶属关系、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帐,每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5、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参保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

13

7、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拨给本人管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本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为标准,先由本人垫付,符合支付规定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由用人单位向医疗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审批拨付手续。

8、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时,须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明确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的续保关系;企业破产清算时,应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退休(职)人员后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为解决参保职工患“大病”后,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问题,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基金来源由参保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和统筹基金三方组成。 第四章 医疗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地区卫生、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定后的医疗单位和药品销售单位均可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有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服务范围和质量等。

第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因故需终止医疗保险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对严重违反本方案和相应配套措施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其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做到优质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并将所开药品及所做检查逐一记入患者病历及住院医嘱,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群众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有权查录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全心全意地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特殊医疗设备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超范围检查和超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转院治疗,需经医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就诊必须凭当地社保机构签发的《医疗保险证》和《诊疗手册》在定点医院按规定的程序诊治及付费,参保人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的入院通知单、单位证明到审核服务处领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通知单同时送所参保社会保险机构一份。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由该医院收费记帐处,在对《复式处方》审核盖章后,并在《手册》上“个人医疗帐户”栏目记载支出,核减总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复式处方结算联》作为记帐结算凭证。

个人医疗帐户支出的医疗费,不得超出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积累资金,参保人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住院,由医院收取一定数量的住院预付金(也可用个人帐户中的结余资金抵顶)。

所需费用超出起付标准时,超出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按规定的比例进行记帐并收取患者自付部分的现金。参加统筹每整年内累次住院费用之和,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急诊、出差、探亲就诊、经批准转院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由患者自行

14 结算。返回后按有关规定统一由用人单位到参保的社保机构结算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个人医疗帐户”支出和医院医疗费用分单位汇总填表,一式两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报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拨付。拨付时,先按申报后总额的90%拨付,其余的10%作为定点管理保证金,在年末结算时依据合同执行情况再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检举揭发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者,经查证属实的,按对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经济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由劳动、社保、卫生、工会、医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医疗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派出“医疗管理小组”,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及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定点医院和药店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加快医疗机构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二是要理顺医药服务价格,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三是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是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依照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二十九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在当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为扣缴或直接缴纳),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拒付,否则,参保人不能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参保人所在单位负责。对逾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统筹基金。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在本地区范围内调动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调出地区的可将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为使我区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凡涉及到的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事分开,设立地区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

15 政策、制度、标准以及工作的综合协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付和经办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暂行规定》制定配套措施,经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地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饶市医疗保险局业务工作流程

(一)参保申报

参保单位提交相关资料(企业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证书等),填写《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业务经办人员调查、核实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参保资料报请领导审核→办理发证手续,发出基金缴费托收单。

(二) 住院

参保职工持三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开具住院卡→持三证、住院卡到医疗保险局审核身份和住院资格,开具入院介绍信并登记→携介绍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在定点医院结算。

(三)门诊及购药

参保职工持三证 → 定点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购药 (医疗保险证、 → (划IC卡结算,超出部分自付现金) 处方本、IC卡) →可持三证到药店购药(处方药 必须持有医生开具的医保处方笺 )

(四)市外转诊转院及报销

参保职工经定点住院医院同意并填写市外转院登记表→医疗保险局经办人员审查并经领导签批→登记、备案→按签批意见转院治疗→出院备齐报销资料(有效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医药费用清单)→出院10日内到定点住院医院审核→定点医院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医疗保险局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政策报销。

(五)特殊慢性病申报及报销

1、特殊慢性病申报:参保职工提交特殊慢性病鉴定材料(相关疾病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等)→定点医院填写《特殊慢性病审核鉴定表》并签批意见→医疗保险局组织九种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通过者备案,未通过者退还鉴定资料)→发放特殊慢性病证件和处方本。

16

2、特殊慢性病报销:参保职工持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费用先使用IC卡,超过部分自付现金)→将费用发票、处方集中到定点医院审核(1次/月)→定点医院统一送医疗保险局经办人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政策报销。

(六)异地安置离退休申报

由单位统一申报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申报一次)→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异地生活、离退休资格资料),填写《上饶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医疗保险局审核、备案→相关信息通报原单位。

(七)现金报销

参保职工提交现金报销资料(相关疾病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化验和检查报告单等)→业务科审查→信息科数据录入,进行微机处理,打印相关结算清单→业务科再次审核→财务科审核→领导签批→信息科作最后审批确认→业务备案→通知有关人员凭有效证件提取现金。

(八)单位和个人资料变更流程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到业务科领取变更表并按要求填写→业务科审核→领导签批→信息科变更→返回给业务科→反馈给申请变更单位。

(九)IC卡制作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业务科核查→主管领导审批→信息科登录→财务科收取工本费(每套15元)→办公室制作。

(十)“三证”遗失补办程序

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办公室收取工本费(IC卡10元/张、处方本3元/张、医疗证2元/本)→办公室挂失、制作。

关于印发《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2]32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2002.07.22

17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将《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加以规范。

附: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办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流程

一、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业务工作流程。

二、 适用范围:

下列企业中已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参(续)保范围:

(一) 破产企业中拟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退职,下同)人员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二) 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中(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三、 人员类别认定与分工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移交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代理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工作;

(二) 区县社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参保的三资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

18 员认定工作。

四、 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 对拟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报送确认清偿与预提社会保险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具体数额的请示、《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表样附后)和《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材料证明,经审核后,区县社保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核准请示,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市、区县社保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核准请示,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市、区县社保中心批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清偿与预提的社会保险基金足额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二) 三资企业在为符合基本医疗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时,愿意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需持《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和支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退休的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核与缴费手续。对不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需将不预提的内容填写在《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内报区县社保中心存档备案。

五、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计算公式与方法

(一) 计算个人实际寿命余年

1、 计算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实际寿命余年,以法院宣告破产袒裼之月为界,根据退休人员本人实际出生日期,计算出某个人的实际年龄。(以月为单位,下同)计算公式为:

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个人的实际年龄=个人的实际寿命余年(以月为单位)

2002年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为76岁,若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调整后将另行公布。

2、 计算三资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实际寿命余年,以办理减员手续的时间为界,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的实际出生日期,计算出某个人的实际年龄。计算公式同上。

(二) 计算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具体数额的公式为:上一年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人实际寿命余年=某个人应预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金额(以元为单位,角、分四舍五入)。当个人实际寿命余年数值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计算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三) 破产企业清算组或三资企业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这《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经区县社保中心申报岗核审后,对能足额支付资金的,将预提资金情况汇总填入《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情况汇

19 总表》(表样附后)交财务岗,财务岗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或三次资企业实际缴费情况与《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情况汇总表》核对无误后进行入帐处理。

六、对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破产清算组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表》(表十),将退休人员实际退休之月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养殖业范文第6篇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成本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对其成本核算的特点进行详细的分析,找到水产养殖行业在成本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借以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水产养殖;成本核算;特点;问题

前言:中国作为一个渔业大国,有着十分悠久的水产养殖历史。由于建国以后受到水产养殖行业重捕捞轻养殖极端思想的影响,导致我国的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不利影响,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近年来,随着养殖局面的改善,以及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我国的水产养殖行业开始蓬勃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水产养殖行业其成本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水产养殖业成本核算特点

水产养殖业是指在可供养殖的水域中,根据养殖对象的生态习性,运用多种水产养殖技术培育生产出各种水产品。水产养殖行业因其特殊性,工厂地址一般都选择在水域附近,比如一些沿海、湖泊地带、小的地方江边、河滩等都是可以的,这些地方大都离城镇较远。因此,水产养殖业的成本核算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

水产养殖方式多种多样,但其生产程序基本都如出一辙,无论是海水养殖还是淡水养殖,其都要经过育苗、繁殖、培育、投入放养等五个重要步骤才能完成生产,一般来说,生产周期都会在1-2年,有的也会长达两年以上。由于生产的时间过长,而资金的投入也是常年性的,所以资金的周转速度相对较慢。

(二)季节性生产销售,资金占用量大

水产养殖业与其他生产业不同的是其具有较强的生产季节性,收获期比较集中,需要经过大量的储藏和运输。由于它的销售是季节性的,所以在水产养殖业中经营资金所占的比例最大。比如对于虾和淡水鱼的养殖来说,其生产期都是春放秋捕,生产期长而收获期短;但是对于海水鱼类来说,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它的捕捞期较为集中,鲜活水产品市场一定时期内的货物进出总量有限,根据不同的需求会有不同的加工方法,一部分需要保鲜冷冻,另外的会加工成其他加工食品,因此,企业经营资金大都投入到了流通、加工环节中,而且占用时间较长。

二、水产养殖业成本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反映、核算成本项目

养殖成本项目的设置至关重要,它能够反映水产养殖成本的范围及其构成,项目划分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着养殖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在水产养殖的费用核算中,费用的支出并不一定都是作为养殖成本来核算的,要看它是不是用到了养殖生产方面,与此方面无关的费用支出都不应该计入此成本中。所以,在成本核算工作中,必须准确地确定养殖成本核算项目。水产养殖业根据需要应该设立苗种、材料、饵料、工资及福利费、其他费用这五个项目。其间,苗种的费用要归集核算用于养殖生产的鱼种和鱼苗等;材料主要是指养殖生产中的渔具和渔需物资,以及用于生产的各种油类和水电等等;饵料、饲料主要归集核算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各种饲料;工资及福利费主要归集核算水产养殖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承包人的工资也算在此中。其他费用主要核算为养殖生产过程中各管理部门产生的费用,还有一些零碎的无法直接归入以上分类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成本核算应遵循的原则

1.收入与支出配比。在进行养殖成本核算时,应该把会计消耗的费用成本与相关的收益结合起来。做到收入和相关的支出成本相互配比。比如一些工资费用和工程消耗费用等不能直接明确地归集入以上五项的费用,可以采用一些科学的分配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分配到各种养殖品种中去。进行成本核算时应遵循配比性原则,这样才能精确地统计出每个时期和每个品种的养殖成本。

2.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养殖生产过程中直接以及间接产生的费用支出。而资本性支出则包括工程的建设和购置的装备器材等,以及开发过程中一些无形资产的支出。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能够明确的判断出某些成本是否应当计入当期成本,只有这样养殖成本的核算才能更准确。

3.核算周期的确定。水产养殖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养殖生产的过程一般都要经过育苗、繁殖、培育、投入放养等四大步,而且生产周期普遍较长,所以应该从幼苗的购入时就开始计算养殖成本,对于不入库的产品,销售完毕时即停止计算,入库的要计算到入库停止。尽量保证成本的计算期与生产周期一致。

三、水产养殖行业的成本预测管理

(一)建立健全健康的水产成本核算模式,借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要保证水产品的健康安全,首先要建立一个健康的养殖模式,针对各种养殖产品不同的生活习性来建立不同的养殖场所,制定科学的养殖方案。选择那些健壮的、抗病能力强的、生长周期短的水产品种进行投放育苗,选取合理的养殖方法,控制养殖密度,对水源进行科学的管理,对饲料进行科学的选取,借以促进养殖产品的快速健康生长。

(二)发掘特种养殖,规避市场风险和效益风险,节约养殖成本

现阶段,随着我国渔业结构的改革和调整,特种养殖的市场前景以及收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广泛的被养殖户所青睐。特种水产的养殖是一项十分好的增加效益,提高产值的途径,为了能让特种养殖健康稳步发展,必须要对财务成本进行合理的预测管理。

首先,必须要预测出特种养殖的可行性以及发展趋势。实现一定要对信息进行详尽的走访和了解,了解该特种产品的平时日常消费需求量以及节日期间的消费需求量。了解附近的宾馆以及饭店的消费需求量。了解大中城市对该产品的需求量。切忌盲目养殖,造成供大于求的不良后果。其次,要充分的考虑到饲料的品种以及供应能力。饲料供应对于水产养殖来讲,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不但影响到养殖的成本而且对经济效益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饲料必须要具备稳定的来源,在供应不上的情况下,一定做好预测,采取以饲定产的养殖模式,借以避免饲料不足带来的损失。第三,考虑苗种的来源,一定确保其稳定的供应。第四,严格对综合经营管理进行控制。

总结

综合以上,现阶段,水产养殖行业的成本核算和管理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找问题的根源,寻求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借以推动水产养殖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作者单位: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水产站)

参考文献:

[1] 安慧.畜牧养殖业的成本核算管理[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11:236-237.

[2] 王喆.浅析水产品养殖业的成本核算[J].中兽医学杂志,2014,08:68.

[3] 李玉凤.降低牡丹江市水产养殖业成本的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5,06:13-16.

上一篇:监管场所业务工作计划范文下一篇:企业辞职信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