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范文

2023-09-21

监事会制度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比较普遍。本文简要阐述了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现状,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监事会;缺陷;完善

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独立性和监督力度是健全法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因素。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我国公司监事会远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职能,与立法设计所期望的作用相去甚远,出现了严重的虚化现象。

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现状

监事是指由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查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多大差别。【1】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始于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专章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使我国监事会制度得以最终确立。总体上,我国《公司法》所设计的监事会制度基本上是沿袭了大陆法的监事会模式,在监事会的结构上,参照了德国式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模式;在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上,更接近于日本、意大利的监事会模式,即主要担任监督者的角色。在监事会的职权赋予上,虽从形式上看与日本、意大利相差不大,但在实施保障上却几近于无,这导致了我国监事会职权事实上的空泛化与形式化,也为我国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上的彻底失败埋下了伏笔。【2】虽然监事的权力得到了公司立法的确认,然而在实践中远未产生相应的功效。在中国过去20多年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从众多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例可以发现,监事会的“喉咙”很难发出独立的“声音”。公司治理问题的屡屡发生,其根源就在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监事会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

现有研究认为,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较为普遍,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不太高,公司监事会的功能事实上难以发挥出来。

二、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缺陷

1、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享有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权和罢免建议权等等。从立法表象上看,公司法对监事制度的设计应当说考虑的是比较充分,但仍存在明显的立法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如公司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涉诉权,但这些权利又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要满足繁琐的前置条件后才能行使,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没有股东的“书面请求”,监事能否自主行使诉权?法律没有规定。再如,法律规定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但“纠正”并非法律术语,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当董事经理仰仗权势不予纠正,监事会可采取何种方式救济,这样一来,“纠正”的效果可想而知。这些笼统的规定往往造成 1 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监事权往往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2、监事会独立性不强、权威不足 监事会能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立性。但我国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却是不争的事实。首先,监事会成员的身份不独立。中国监事会中监事一般为兼职, 不少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其余监事也往往是公司一些部门的负责人兼职, 既是公司职员,又是监事,也就是说监事既是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者,又是受管理人员支配的被管理者。这种双重地位显然会直接影响监督职能的独立发挥,进而影响监督的实效。其次,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事实上,法律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但实质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选举全操纵于董事会与经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只是例行公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选全操于大股东手中,由大股东来安排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事的独立性无从谈起。第三,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政工干部,由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不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审计业务,心有余力不足,造成想监督也监督不了或监督不好的尴尬局面。第四,《公司法》没有明确赋予监事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利,而是采取集体行使职权的工作方式,这使得监事的监督受到局限。

另外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手中,监事会所得到信息是经营管理层实际上已经筛选后的信息,监事会无法真正地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甚至得到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被篡改过的。这样不利于监事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导致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

3、监事会职权偏小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享有诸如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权和罢免建议权等职权,但面对强大的董事和经理, 但却存在着力度不足、缺乏必要实施手段的严重缺陷。目前我国《公司法》强调的是对公司业务管理的监督权,一些重大监督权却严重“缺位”,如提名任免董事权,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决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权等。

4、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经理的薪酬水平一般明显高于监事,监事并不领取较高的报酬,特别是目前许多公司开始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事。这显然不利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积极行使。而且监事要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的费用有时也没有一定的保障,且其报酬和行权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实施有效监督的。

5、在激励机制欠缺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责任机制规定过于笼统,使监事缺乏积极性与责任心。对于监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在第148条笼统地规定: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认为监事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那么监事有没有注意义务,有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呢,很遗憾,《公司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三、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维护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扩大其职权 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为了更好的保证监事会这一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应积极维护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扩大其职权。一是建立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是指由来自公司外部、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担任的,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监事。在实践中,可参照独立董事那样从公司的外部引进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监事,这些监事需是专业人士,如经济,会计,法律方面的专家,与公司没有像股东和职工那 2 样的利益关系在里面,其薪金由规定公司专门成立的特别基金来支付,一旦聘用,除了未尽心尽责外,任何人都不得解除其职务。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在监事多数通过时,还必须有独立监事的同意签署才能通过。其次,要在立法上增加监事会的权限,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检查和公司运营是否违法的审查上。积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监事会制度,适当扩充和完善我国监事会的监督权应当会起到积极效果。(1)赋予监事会提名与薪酬参与决定权。世界各国的公司实践表明,监事会完全不参与公司的提名与薪酬的决定,是监督无力的重要原因。(2)人事弹劾建议权。对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通过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弹劾。(3)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立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一定事实如董事在严重失职,失去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免去董事的职务,使董事不能仗势对监事的“纠正”不理不睬。

此外,为了使监事会的职权得到更好的发挥,可将公司内部审计的功能整合并入监事会,作为监事会的直属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凭借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以及经常性、及时性、群众性等优势,能够有效地发挥基层监督作用,将其隶属于监事会,有利于监事会的直接监督和日常管理监督,有利于内部审计评价、鉴证和服务于内部管理职能的发挥,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监督成本和提高公司监督效率。

2、完善监事资格认定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任职资格主要规定了消极资格,如第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等,却没有对积极资格提出要求,以至出现众多不懂会计报表为何物的党委书记监事、工会主席监事、临退休行政官员监事等。为保证监事能胜任主要内容为财务监督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监督的监事会工作,应当明确公司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提高监事的任职条件。对监事人选要有基本素质、从事资格的要求,例如要取得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或有关专业的学历要求等。以保证监事具备相应的职务素质、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有能力完成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也要建立对现任监事进行定期考核的制度,淘汰那些不合格、无能力胜任监事工作的监事,也使在任的监事有了压力,自觉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

3、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在监事的选任上,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除了由股东代表担任外,还必须由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担任。出发点是好的,也紧跟了世界公司立法让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潮流,但问题就在于过于笼统,不具体,执行起来有困难,达不到立法者当初所设想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法上对此予以具体的规定,如对选任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撤消的条件、程序等,让其有一套完整的运作机制,使公司职工能切实深入到公司管理中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

此外,要想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处于董事、经理从属地位的不利因素,当然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事、经理对职工监事的不利局面,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2)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改变工作岗位;(3)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第

1、2条规定旨在防止董事和经理的报复行为,消除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后顾之忧;第3条规定意在防止董事和经理的拉拢、腐蚀行为,避免职工监事因被腐蚀而放弃监督职责。这样,职工监事既不会因惧怕董事经理而不敢行使监督权,也不会因企图从董事经理处获得额外好处而放弃行使监督权;相反,其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如果不积极行使监督权、维护职工利益,就得不到职工的满意,因而也得不到来自职工民主机构的保护,并有被解除监事职务的危险。这样,从职工监事的自身利益来分析,积极行使监督权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3】

4、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

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监督的动力和积极性,新《公司法》仍然欠缺对监事的报酬及相关激励机制的规定。应该建立监事会监督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监事的报酬,甚至给予一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履行监督职能而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制于经理层。但必须注意的是,监事的激励不能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作为唯一标准,否则,可能导致其行为扭曲,甚至和董事合谋,使公司行为短期化,偏离其功能目标。

改革监事的薪酬机制,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监事的薪酬方案应由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最后决议通过。惟有这样,才可能改变以往监事由“被监督者”定薪酬、向“被监督者”拿工资、底气不足的境地,只有保证监事在财产利益上独立于“被监督者”的董事与经理,才能改变他们之间的“人格”上的依附关系,而人格的独立正是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的前提之一。

5、构建完善的监事责任制度

由于我国监事的职权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监事责任制度体系也十分不完善。从我国的公司实践情况看,监事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怠于行使职权,即不作为。而在已被揭露的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腐败行为和财务欺诈行为的案件中,我们听不到监事的声音,他们大多选择了沉默。在这方面,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强化监事的个人职责及过错责任制度,使其履行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监事会权利的增加必然带来其义务和责任的增加。我国《公司法》只对监事违反其义务、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等规定了法律责任,而对监事不履行监督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消极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对监事的法律约束的规定也不够充分。因此,应当强化监事的个人职责,监事不得违反其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如果监事明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而不及时检举,应当将其免职。若怠于监督而致使公司受到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监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错误决策监事应知而未及时劝阻或提出反对意见,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6、建立监事的自律组织

除了通过法律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设立自律的监事协会对于加强监事的培训和自律,从而发挥监事监督机制能起到促进作用。通过设立监事协会,一方面,可制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用道德力量规范监事的监督行为;另一方面,统一安排监事的专业职能培训,组织学习研讨,促进监事执业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与我国要建立一套完备的、适合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不断地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从而推动公司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监事会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章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 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

第十三条 当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各分会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的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及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监事会接受会员实名制投诉(监事会对投诉人员进行严格保密)。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不得少于2人)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在案,并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召开监视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构架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由监事长任命。监事可专责于选举监督、财务监督、会务监督、外事监督、申诉、投诉处理等不同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监事会是指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监事会会长:王培全 大连报关学校董事长

监事会制度范文第3篇

一、常务理事义务

1、 必须参加第半月一次的常务理事会,请假不得超过六次。

2、 每月必须策划安排一次5人以上的活动,包括联系赞助。

3、 必须结对帮扶三个帮扶对象。

4、 必须分管负责一个乡镇的公益。

5、 每年联系赞助三千以上。

6、 负责某一公益组活动并管理好义工网站相应版块每天有二篇帖子。

7、积极参加义工管理层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 副理事长义务

1、 必须参加每半月一次的常务理事会,请假不得超过四次。

2、每月必须策划安排二次5人以上的活动,包括联系赞助。

3、必须结对帮扶五个帮扶对象。

4、必须分管负责二个乡镇的公益。

5、每年联系赞助五千以上。

6、负责某一大组活动并管理好义工网站相应版块每天有四篇帖子。

7、言行举止文明

三、理事长义务

1、必须参加第半月一次的常务理事会,请假不得超过二次。

2、每月必须策划安排三次5人以上的活动,包括联系赞助。

3、必须结对帮扶六个感恩户。

4、必须分管负责三个乡镇的公益。

5、每年联系赞助一万以上

6、负责跟踪监督各公益组活动并管理好义工网站相应版块每天有六篇帖子。

监事会制度范文第4篇

1 职工董事、监事的条件

1.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支持企业改革,文明守纪,敬业爱岗。

1.2 认真学习和把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具有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有参与企业管理需要的文化水平和调研表达能力,有一定的信息处理能力。

1.3 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当利益。

1.4 必须是公司正式职工,必须是职工代表。

1.5 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2 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任期及撤换

2.1 根据公司章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推荐,经党委考察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2.2 职工监事由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提名,经各代表组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名额由公司章程决

定。

2.3 职工董事和监事的任期同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可连选连任。

2.4 职工董事不称职,职代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撤换意见,由上级重新任命;

2.5 职工监事不称职,职代会经和监事会协商后可直接撤换。

3 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3.1 职工董事和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参加会议,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参加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等,具有和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

3.2 职工董事和监事应当模范遵守公司章程,忠诚踏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监事会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正式代表为商会全体现任理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三)

(四) 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听取和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商会的重大活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可视需要随时开会研究决定商会工作的重大事宜。其所决定事项要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通报。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决定理事会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全部理事中1/3以上的理事联名要求,

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定议案,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参加表决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办法,通过或否决交付审议、决定的议案,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让所有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对商会工作有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已的意愿表决的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商会秘书处请假。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制度范文第6篇

志愿者是当今社会一个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而理事会又是志愿者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构,理事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志愿者形象,所以理事务必自觉遵守理事会管理细则。

一、参选理事的条件和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个人素质修养较高,社会形象较好,无重大道德问题。

3、发自内心的热爱志愿者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公益理念和社会责任。

4、有比一般志愿者更多的参加公益活动的业余时间。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会因参与志愿者管理而影响温饱问题。

6、家人的理解和支持,不会因参与志愿者管理而闹家庭矛盾。

二、理事的义务

1、必须参加每周一次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非重要原因不得请假,请假原因要书

面说明。

2、熟悉志愿者相关章程制度,并积极学习相关公益知识。

3、每月必须策划安排一次5人以上的活动,包括联系赞助。。

三、理事会禁令

1、开会讨论时语气不要过激,以免制造不团结不和谐的因素。

2、不能因个人意见不同而影响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或消极应付。

3、不得以志愿者身份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或商业行为。

4、违反上述条款者将会被理事会或监事会罢免。

三、人事理事职责

1、人事档案资料归档、编号,核实、整理等后勤文秘工作。

2、考核志愿者服务质量,为会长提供人事建议。

四、宣传理事职责

1、组织策划对外活动,或编写会刊及宣传资料,多途径宣传志愿者精神。

2、与政府、社会、企业,媒体积极沟通交流,让志愿者活动得到更多的支持。

五、外联理事职责

1、维护志愿者形象,宣传志愿者宗旨,做好志愿者与外界沟通的桥梁。

2、配合各组做好对外联系,并募集善款。

3、为大型活动做好商家的联系活动。

六、财务理事职责

3、管理志愿者QQ群,并做好网络宣传。

1、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做好志愿者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经费的合理使用。

2、每月公布志愿者的财务情况,做到帐目公开、透明,便于成员监督活动经费

的收支情况

七、奖励方式

1、颁发荣誉证书。

2、举办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

3、年底或特殊节假日颁发精美奖品及奖金。

八、其他事项

1、 理事会任何决议均可采取表决作出,表决原则上采取记名方式,对于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有理事提议采取无记名方式的,应采取无记名方式。决议作出后,由秘书处负责公布决议内容,但原则上不公布具体表决情况。

2、 理事会可根据本会发展情况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和顾问若干,也可根据理事会选举结果排名设候补理事,当理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现短缺时,由候补理事按序替补。顾问与候补理事有参会权但无决议投票权。

3、 如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可书面提请理事会辞职。

活动组织、策划、管理及发布形式:

(一)本团体所有成员均可组织策划活动,组织原则:谁有能力谁组织、谁有意愿谁组织、谁有时间谁组织,并不固定活动组织者。 根据活动组织的主体分为:总会活动和小分队活动。

(二)本团体个人会员或小分队发起并组织策划的活动须将活动方案(初稿)提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信息和具体实施。

(三)自然分组原则:本团体会员实行自然分组可交叉制,即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兴趣爱好等因素自主组建、选择一个或多个群组。

(四)组织管理原则:总会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主管及理事会相关成员联系分管;小分队为志愿者开展和参加服务活动的基本单位,必须有3名以上会员申请成立,最多10人,设队长1名,副队长两名,由理事会主管,理事会统一编号,理事会相关成员联系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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