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制度

2023-02-21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制度

中国XX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管理规定

中国XX总公司

关于向股份制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对选派股份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管理事项,保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派:

1、总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在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之前,应由筹备组或董事会向总公司报告选举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意见。根据各控股公司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会商企业发展规划部确定总公司派到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职能部门(派员单位)及名额。

2、总公司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在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应由筹备单位或董事会、监事会向总公司投资经营部通报有关事项,协商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

3、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在派员单位现职经营管理人员中考察选拔;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投资经营部提出人选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察遴选。会商其所在部门同意后向总裁办公会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的意见。

4、总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需经总裁办公会审议确认后向股份制公司推荐。

5、股份制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推荐,会同其他各股东方推荐的董事、监事,在股东会议上(新成立股份制公司由大股东代表负责招集,已成立的股份制公司由董事长负责招集)进行选举或更换。

6、派出的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如总公司另有任用,或经考核评定不称职需要进行撤换时,由总公司向所在股份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更换建议,在股东会议选举通过。

7、选举或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后,股份制公司应以通告形式予以公布,并报送总公司转发至总公司集团各单位。

二、总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对企业忠诚;

2、具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经历,董事长人选应有担任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经历;

3、熟悉公司业务和国家政策法规,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特点、运作规律。

(二)监事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对企业忠诚;

2、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3、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水平(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会代表不限);

4、派出的股份制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职务。

三、总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规章及所在股份制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总公司利益,在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时,不应做出有损于总公司、所在股份制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四、总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兼职工作的,不在股份制公司领取报酬;专职董事、监事一般在任职公司领取报酬。其报酬及支付方式,控股公司由总公司确定(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建议,总裁办公会审定),提请股东会议确认;非控股公司由所在股份制公司股东会议确定。

五、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任期一般三年,所在股份制公司公司章程另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根据投资经营部或参股公司股东会的建议,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不定期考核(一~二次/年,考核办法另定),对考核不合格者须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总裁办公会审定。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

第二篇:监事会管理制度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 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

第十三条 当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各分会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的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及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监事会接受会员实名制投诉(监事会对投诉人员进行严格保密)。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不得少于2人)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在案,并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召开监视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构架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由监事长任命。监事可专责于选举监督、财务监督、会务监督、外事监督、申诉、投诉处理等不同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监事会是指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监事会会长:王培全 大连报关学校董事长

监事会副会长:王易霓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监事会秘书长:孙军珍 大连市中山地税局

第三篇: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四篇:董事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在时由董事长授权,指定董事长助理或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年度会议。

第三条 季度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一般应在公司经营班子季度最后一个月办公会之后五日内进行。会议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分析、评估经营班子对公司本季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审议、分析、评估经营班子对公司本季度管理工作计划目标进展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高管人员的季度工作汇报并评议其工作;

四、其他需由董事会研讨决策的事项的研讨和决策;

五、监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依据工作需要由董事长临时召集并主持。会议内容是:

一、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二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人事管理事项;

二、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三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发展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事项;

三、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四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非常事项。

四、监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依据需要经董事长同意,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随时召集。会议内容是:

一、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人事管理事项决策草案或建议;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发展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草案或建议;

三、投资预算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投资和预算方面的决策草案或建议;

四、审计监察委员会,由董事长直接安排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年度会议:定为每年的元月中旬左右召开。会议内容是:

一、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上年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本年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上年经营管理工作总结》;

四、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本年经营管理计划》;

五、审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对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和进行年度奖惩兑现的意见》;

六、研讨其他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

七、监事会成员和必要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准备:为了提高董事会议的效率和质量,董事会有关人员对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年度会议要认真进行会议准备:

一、提前发布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议程和内容,要求与会人员准备事项等。

二、提前做好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准备:就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公司经营班子应提前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将需要讨论的事项文件,提前置备,必要时每位董事一份;

三、秘书列席,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决策事项充分发扬民主,在董事长主持下,全体董事对决策事项集思广益、协商研讨、达成共识、进行决策。

第九条 当各位董事就决策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经董事长同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意见为 “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表决事项需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董事长对表决事项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一条 列席人员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经营班子对应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擅自越权行事的,一经发现按违规处理,由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分别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报董事会决策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现阶段董事会组织和议事制度的依据,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进展,本制度将适时作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监事会工作制度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该董事或者向董事会提出解聘该经理的建议。 监事会作出前款建议的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监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

第五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其应当经三分

之二或者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议事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按照《公司章程》和《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监事日常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日常工作应当接受监事会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由监事会主席对监事出席

会议的情况作出统计和考勤,对于经常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由监事会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建议更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与薪酬挂钩,作为提请股东大会升薪酬的

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建设监理工程进度控制下一篇:教师节老教师代表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