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督职能范文

2023-09-23

监事会监督职能范文第1篇

2012年监事会度监督检查方案

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计划,按照集团公司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1、加强日常监督,积极开展“检查、评价、建议、报告”工作。日常监督是监事会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与年度决算审计相衔接,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验证核实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对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经营管理效果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年度内至少两次听取财务部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审计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公司审计工作报告,并有审议结果。认真审查本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的专项监督。风险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风险管理监督,是确保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重点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投资方向与规模、投资收益与应收账款管理、对外融资与担保、预算执行和现金流量管理、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控制与完成情况、分(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风险、汇率变化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影响。从8月1日开始,到10月20日结束,监事会要组织开展1次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行为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的监督评价,并形成专项情况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

3、延伸开展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监事会除掌握企业本部整体运行情况外,要将重要三级企业纳入监督范围,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要与本企业内审部门和下属企业监事会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对下属企业的监督。将通过委派下属企业监事和合法程序,掌握下属企业情况,检查委派监事的监督作用和履职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4、着力提高报告质量。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是监事会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要严格按照《2012年监事会工作计划》的要求,在扎实深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经过对有关材料的整理、归纳、分析、提炼,认真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报告要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如实反映检查的情况,做到“真监督、真检查、真评价、真报告”和“深、细、实、准、慎”五个字。

监事会监督职能范文第2篇

1.1施工计划与进度的管理

所谓的计划管理指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利的在计划工期的时间要求内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其主要包括施工原材料的合作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以及施工中每一个环节的详细计划等内容,其总体目标就是合同中所规定的计划工期,而为了保证这一计划工期的顺利实现,施工进度计划就是所制定的各项措施和步骤。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的进度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这样才能尽可能的保证业主单位所提出的目标工期能够顺利的实现,同样的这对施工单位做好其内部管理工作也是有促进作用的,其能够进一步的提高施工单位所能获得的经济效益。

1.2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所谓的合同就是指将工程技术要求、经济、管理和法律有效的结合到一起的一种契约形式,在签订合同后,那么合同对签订的双方就都会起到约束作用,双方就都必须接受合同中所规定的每一项内容。要想公正而独立的管理好合同,就应重点做好与违约和索赔相关的各项工作。无论是在工程施工建设的哪一个环节,只要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发生了问题争端,都应先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再将其决定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给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只要合同没有放弃或是终止,施工单位就都应认真施工,在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到了监理工程师所提交的相应决定后,如果两者都不想将这一争端提交法院或仲裁,那么就应遵守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决定,这一决定对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是具有约束作用的。业主将管理的权力交给了监理单位,那么监理工程师就必须维护业主的利益,业主单位的利益和意志已经体现在了招标的文件和合同中了,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控制和管理工程时就应严格的遵照合同办事,合同中既有维护业主单位利益的条款,也有维护施工单位利益的条款,这也体现了风险共同承担的精神。

1.3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能够有效的控制可能对施工质量产生影响的各类因素,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相应的施工工艺流程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道工序都应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施工中所实行的全面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了对施工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的工艺流程、施工进度规划、施工机械设备以及试验的结果所进行的监理工作。施工中所使用的各类原材料在施工场地之前,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在开工的申请报告中应列出施工的机具设备,在施工前的申请检验中也应确定混凝土的配合比等内容。只有严格的控制了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才能保证公路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在上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先对其进行检查,如果自检合格了,那么施工单位则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单和施工记录,监理工程师再对这道工序的施工情况进行复验,如果质量合格应签发工序中间交验审批表,之后才可以开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作业,才可以申报计量与支付,否则是不允许申报的。监理工程师会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工作,而要想保证每一个合同段的监理形式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就应对其提出具体的要求,同时还应结合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监理用的标准表格,施工单位在填报和监理审查的工作中都应统一使用这种表格。在施工中有一些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和工序,那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应通知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

1.4计量与支付

在监理合同中,计量与支付也是业主单位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一项权力,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工程量都是招标文件中所估算出的工程量,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并不能以此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并采取计量的方式来审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并确定施工单位应得到的款项。监理工程师计量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时,其应通知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则应派专人去现场协助监理工程师完成计量工作,并将必要的资料及时的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参加或是由于个人原因忘记参加,那么其就不得对监理工程师计算出的计量结果提出异议。在施工合同中是明确的规定了的,应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计算出的工程价款来支付月工程款的,监理工程师应将月计量申请表上报给业主单位,带审核完成后才可付款。在监理工程师确认了当月的合同工程量后,施工单位才可填报月工程款计价报表。在公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中,由于设计的变更工程量也会发生变化,那么监理工程师就应根据实际的情况联同业主单位批准相应的款项,做好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工作。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计量与支付的程序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即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量的审定以及工程价款的审核,监理工程师有权剔除不合格的工程款项,同时应根据合同中的相应规定来支付保留金。

2.结语

监事会监督职能范文第3篇

目 录

1、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2、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3、 董事会的义务

4、 董事长职责

5、 独立董事职责

6、 董事职权

1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是集团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集团的经营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并对其实施监督。主要目标包括:生产计划目标、品牌定向整合目标、品牌规模目标、销售计划目标、主要经济效益目标、节能降耗与节能减排目标、资产经营目标。

3、 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 批准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 制订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 对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担保、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9、审议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报投资方批准后执行。审议批准总投资在0000万元以下不涉及产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议批准总投资在0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经营业务用房

2 项目;审议批准总投资在0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投资项目;审议批准总投资在0000万元以下的多元化投资项目;审议批准总投资在0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审议批准公司的融资方案。

10、审议批准公司薪酬分配总体方案,包括年收入增长水平、分配政策和分配方案等。

3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 集团董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二名,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连选可以连任。

2、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会议事项、议程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建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3、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须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4、 董事会讨论有关董事事项时,该董事应回避。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

5、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同意见要在会议记录上体现。

我国公司法规定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有:

1、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

2、 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变股份,内资变中外合资等);

3、 公司解散和注销;

4、 公司章程修改。以上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上述第1项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就可以了。

董事会的义务

董事会作为集团的经营决策机构,不得从事与集团业务无关的活动。

1、 董事会不得超出股东对其授权范围以外行事。

2、 股东会决议如果与董事会的决议发生冲突,应以股东会的决议为准,股东会有权否决董事会决议以及改选董事会。

5

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是公司最大股东。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2、

3、

4、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大股东签署的其他文件;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5、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8、董事长有总业务的执行权限,董事长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而代行董事会职权的权限,即有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权限。

6

独立董事职责

1、董事的一般职责;

2、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3、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包括主要人员的任命和操守标准;

4、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

5、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聘请独立董事 治理作用是:

(1)强化董事会

包括:监督管理者、参与公司战略规划、提出和甄别公司价值判断的标准

(2)评价董事会

(3)促进信息公开

我国证监会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其主要的特别职权包括:

(1)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股东大会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

董事职权

1、出席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2办理公司业务,包括: 1.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

3、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当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时,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2、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监事会监督职能范文第4篇

编辑:admin

录入:admin

发布时间:

2012-4-25 13:29:23

为适应监事会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增强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重点监督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依照一定程序确定一批重点监督企业,其他为常规监督企业。 第二条 重点监督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检查

第三条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均按照《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

第四条 对重点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重点保证。主要的子企业和经营实体应列入检查范围,监事会任期内至少检查一遍;集中主要力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每年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五条 对常规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适当简化,充分发挥重点联系人作用,侧重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力量和工作成果。监事会任期内开展一次较为深入的集中检查。

第三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重点监督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按照修改后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要求撰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简要说明企业的行业归属、主营业务、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情况。

(二)经营管理评价: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析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反映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关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意见: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的重大问题,监事会主席认为需揭示的其他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结合企业重大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改革举措实施效果,对企业领导班子作出总体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奖惩、任免建议,对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应如实反映。 第七条 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适当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监事会任期内按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要求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出以下重点:

(一)董事会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关注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划分、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

(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关注董事会决策行为及程序,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情况。

第九条 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沟通制度,加强与董事会的交流,了解掌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研究决策事项。

监事会监督职能范文第5篇

关键字:内部 审计 服务 职能

内部审计服务职能的含义

1、内部审计应为领导决策、宏观管理服务

企业内审部门工作计划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群众反映强烈和领导最关心的问题来制定,在及时、准确、客观地提出发现的问题外,更重要的是要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管理层解决问题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并及时纠正已经产生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帮助企业增加价值。

2、应为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内部审计要本着“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把为被审单位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实行边审计、边帮教、边落实。发现问题只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帮助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比如说审计过程中发现个别单位对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如果是经办部门的理解偏差导致,应当建议定期进行培训;如果是人为失职行为导致,就应当建议管理部门加强考核并追责。

3.从广义上说,审计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服务

在依法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被审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的经济事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挥霍浪费等违法犯罪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该上缴的限期上缴,该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因此,审计监督的服务作用是从直接和间接两方面体现出来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其主要服务形式。

4.利用工作优势,提供咨询服务

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资料、认识并评价风险的过程中,对改善经营和管理行为产生了深刻见解,这些见解可能会对机构带来诸多利益。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可以以咨询、建议、书面报告或通过其他的形式呈现出来。内部审计应该利用其工作具有综合性和接触面广的独特优势,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以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

完善内部审计服务职能的建议

企业经营的好坏与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下面就如何发挥审计服务职能提出几点建议。

1、从微观角度去查找问题,从全局、战略的角度去分析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内部审计是通过对企业内部单位进行常规或专项审计工作来实现其职能的。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查的是一笔笔资金,一项项业务,一个个项目,这些都是局部问题,但审计人员不能被这些微观现象所限制,要用全局的、战略的观点去分析问题的实质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要善于从一笔笔资金流动中发现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通过对大量微观信息的分析,综合归纳出具有全局性、有建设性的防止问题重复发生的措施,为领导提供完善体制、改进机制方面的建议,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审计工作要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

作为企业的监督与服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来,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采购管理进行跟踪审计,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只有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运用审计所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审计工作的成效才能显现出来,最终得到领导的重视。如果企业内审工作不是通过监督以发现问题,帮助企业领导解决问题,就会脱离企业的中心工作,审计的路就会越走越窄,体现不出审计的作用与效果,结果形成审计部门不是被撤并就是形同虚设,更谈不上领导重视。

3.关注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增强服务质量。

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元化,经营区域的扩大化,企业内外部交易频繁且业务量大,管理活动日趋复杂。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还要成为懂专业、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其实,很多审计人员并不是不想提供服务型的审计服务,而是因为感觉知识层次不高,知识老化,无法提供服务型的审计。这就需耍引起企业的足够的重视了,一方面要吸收一些知识水平高的年轻人才,另一方面要使现有的内部审计人员有种“我要学”的思想,只有人员的素质高了,才能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才能得以发挥。

4.审计关口前移,从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延伸。

内部审计的目的在于协助企业管理者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作为熟知企业内情的内部审计人员,要责无旁贷地参与到事前决策中来,通过日常掌握的信息和审计中发现决策的不完备之处,向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依据和建议,使之尽快修改完善。事前、事中审计防范比事后审计揭示、纠正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经济价值。因此,审计工作必须向前延伸,对管理行为实施全过程监控,为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提供服务。

5.树立现代内部审计服务理念。

内部审计人员常以监督、查错的面目出现,这很容易引起被审单位和人员的对立情绪,甚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给审计证据的收集、取得造成一定困难,不利于审计工作开展,也不利于审计意见的采纳及实施。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一是耍改进审计工作方法,在开展审计工作之前与被审单位进行沟通,积极寻求他们的合作。二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分析其原因以及可以采取的对策。只有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才能减少被审单位的对立情绪,达到既实现对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又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

监事会监督职能范文第6篇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许耀明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长沙 410014)

[摘要]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不尽人意。本文在评析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并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机制 完善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几年侦查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颇受人们关注。但是我国目前的侦查监督机制仍很不完善,其实际效果也差强人意。在“人权”入宪、“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深入人心的今天,研究如何维护《宪法》的至高权威性、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阐述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缺陷,并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概况

(一)侦查监督的性质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侦查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从侦查机关立案到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阶段,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其对象是特定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性质上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必须依法进行。这种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职责。现代法治国家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充分行使侦查权,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从而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司法程序,凭借法律手段,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维护受追诉人的基本权益。因此,构建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成了现代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发现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机关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可以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刑

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有违法可能或者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时,应当派出检察人员参加讨论,以便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意见予以纠正。

3、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及时进行查处并予以纠正。由于诉讼参与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有着直接了解。检察机关接受他们的控告和举报,通过调查确认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后,应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4、审查侦查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的情况通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关于执行情况的通知,可以准确了解其执行法律的情况.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等违法情节,或者发现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变更逮捕措施不当的,应当查明原因,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公安机关不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跟踪监督,并予以纠正。

二、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程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实现诉讼任务。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并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和途径。我国的侦查监督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实践表明,这种监督模式对于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对侦查活动的检查监督尚缺乏不要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检警关系不顺,侦查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的控制主要涉及检警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架构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与检察是并列的两个机关,是一种平等的制约关系。虽然检察机关具有侦查监督权,但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拥有“完全的独立性”,侦查活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检察机关不享有侦查的引导、指挥权。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其侦查活动介入不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因此,这种监督只是对结果的静态监督,而不是对过程的动态监督。虽然检察机关有权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有权参加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法律对检察机关捕前阶段的监督方式以及作出处理决定后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未具体规定。即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也是在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而且须是“必要时”才能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但也仅限于“讨论”,无法对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事中监督”。

(二)对侦查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是影响侦查监督实际效果的主观原因。按照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体制,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控诉职能,共同承担追溯犯罪的使命。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往往只注重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而不同程度地淡化了监督职能和监督意识,可以说是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好监督”等倾向,严重阻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行,导致侦查监督工作难以打开局面。

(三)侦查监督立法不完备,导致监督依据不足

现行法律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缺乏操作性。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位阶较低,对侦查机关约束力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立法规定不成体系。连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在

内,关于法律监督和侦查监督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而且十分原则。

2、侦查监督范围不明确。尽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或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由于对侦查监督的含义界定不明确,因此,单凭这一规定,很难得出侦查监督包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并作出决定和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结论。现行法律更多强调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即侦查监督活动,而未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正确与否规定为侦查监督的内容。

3、侦查监督内容的规定不完整、具体。例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不能通过检察监督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从而不能适应对侦查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需要。又如《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却没有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用撤销案件的方式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则无法以对。

4、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如提请介入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在立法上却并未予以确认,什么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怎样介入、提前介入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责怎样等都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也往往是遇到棘手问题、自己无力解决时才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以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四)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体制不健全,侦查监督职能不突出

这方面的弊端表现在:

1、检察机关体制错位,侦查监督受到牵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但由于地方行政长官都兼任党委副书记,常常将归于党委的领导异化为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况且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必然弱化。

2、检察机关过多地行使侦查职能,削弱了法律监督职能。我国法律规定,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严重影响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行使。

3、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没有完善的工作机制,各自为战、相互脱节的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整体监督力量的发挥。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单

一、监督手段乏力、效果差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如审查批捕就是由审查批捕部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捕材料进行监督,实际上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几乎不可能在案卷材料中得到反映,即使犯罪嫌疑人事后向检察机关反映,也大都因时过境迁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审查起诉的监督由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被动性,难以有效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缺乏对公安机关不执行检察机关监督和审查决定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使侦查监督缺乏强制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检察机关所提纠正意见和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而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检察机关的后续措施,使监督显得苍白无力。

三、完善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设想

(一)以现代诉讼理念构建侦查监督制度

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存在着两种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即安全和自由。我国“安全至上”的诉讼观念由来已久,表现在侦查模式上,即采用单轨式模式: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仅仅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

的积极抗争。侦查活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选择“安全至上”的诉讼价值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代价的,而“自由至上”的选择的着眼点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在侦查监督制度的设计上,就会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所以,在诉讼价值观念上淡化对安全的追求,提升自由的价值,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侦查监督模式。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角色

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对于侦查权,现代法制国家大都通过法院进行控制,因为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现行以检察机关为主的侦查监督机制之所以效果不佳,就是因为观念上没有认识到应由客观、中立的机关来控制侦查权,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实施缺乏合理的构想,始终将检察机关定位在控诉犯罪的角色上,导致监督职能空洞化,无法以中立、客观的身份来监督侦查。

要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就必须在观念上把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在客观、中立上。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检察机关在职能理念上的这种转变,使得其易于摆脱单纯控诉职能所带来的偏颇立场,对侦查的监督也就更令人信服,所以我国有必要进类似的制度设计。其实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并未完全形成,其职责不是与侦查机关合作,而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三)完善立法,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1、明确侦查监督的范围

首先,法律应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勘验、检查、搜查查询、讯问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其次,法律应规定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决定。如前所述,世界多数国家类似措施是由法院决定的,如果我们能从观念上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客观、中立的话,完全可以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这些强制措施的处分权。

2、规定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

法律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处分权,如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立案人给予警告、追究责任等处理;对故意违反刑事诉讼程序,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批评、更换侦查人员、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这样才能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

3、确立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权,建立同步监督机制

确立引导侦查权,让检察机关及早介入侦查活动,有利于检察机关更有效地实施侦查监督。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可以以下列方式引导侦查:(1)参与侦查机关勘验、检查活动,提出具体侦查意见和建议。(2)参与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对重要证人的询问。这样可以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引导侦查人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讯问。(3)参与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查询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人员一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活动。(4)参与侦查机关有关重大案件的性质、证据以及其他重大一问的专门讨论,并有权就案件实质问题发表意见。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2]种松志、朱艳菊:《检察指导侦查的实践与探索》,《检察论从》第5卷,孙谦、张智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24—434页;

[3]周楠生、周作学:《刑事侦查监督问题研究》,《检察研究参考》2004年第7期;

[4]刘中发:《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上一篇:净水机产品说明范文下一篇:家校联手的意义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