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职能范文

2024-01-03

监事会职能范文第1篇

参考须知: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章程参考样本四: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由股东自定)。任期 年,由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注:由股东自定期限)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监事会职能范文第2篇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于年月在召开。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提议召开,出资最多

①的股东于会议召开日以前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

②实际到会股东人,占总股数%。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形成

决议如下:

一、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③④

二、选举、、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三、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第一届监事。⑤

四、同意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⑥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

弃权的,占总股数%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 注:①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为15日。

②如果有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在决议中注明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会通知送达情况未出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写明委托情况,并附委托书。

③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④章程约定董事长由股东委派的,此处增加一款“委派___________为董事长”。

⑤不设监事会的,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职能范文第3篇

第一章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 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

第十三条 当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各分会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的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及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监事会接受会员实名制投诉(监事会对投诉人员进行严格保密)。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不得少于2人)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在案,并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召开监视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构架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由监事长任命。监事可专责于选举监督、财务监督、会务监督、外事监督、申诉、投诉处理等不同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监事会是指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监事会会长:王培全 大连报关学校董事长

监事会职能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2、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7、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监事会职能范文第5篇

蒙彦琼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成为本次中央全会的主题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题。“依法治企”是推行以法治国的微观基础,是国企深化改革的内生需求,也是我们神宁建设一流煤炭综合能源企业的必由之路。

国有企业监事会在规范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依法加强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成为下一步推动、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如何顺畅体制、机制,加强监事会督查职能,如何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事会联动效力,有效避免监督检查职能“空转”,是监事会工作需要积极探讨的课题。

一、 加大“法治理念”的宣贯,增强法律意识

监事会制度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能不能长久地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对市场法制经济的认识和态度,取决于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当前,从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水到混合所有制破冰,从国企薪酬改革到规范董事会职权, 国企改革风起云涌。特别是新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监督职责,使监事会由事后监督转向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由“背后”报告转向当面进行质询、提出建议和纠正要求,更加强调了依法治理,强调了机制监督。为尽快适应改革形势,推进依法治企的需要,企业管理者首先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客观要求上,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认识、理解监事会制度,提高依法履职、依法监督、依法接受监督的法律意识。公司更要加大对“现代企业制度”、“监事会制度”以及“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才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解决好“法”“条”的衔接,增强法律的严谨性 涉及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目前有《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行政法规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公司法》中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或“条”),是公司当前开展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依据。

《公司法》与《条例》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公司法》规定只对经营者个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条例》还要求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公司 2

法》规定对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提出纠正要求,《条例》则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向出资人报告,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三是《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条例》则要求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四是《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会向银行、工商等部门了解情况的权利,《条例》则赋予了监事会这方面的权利。

在新的《条例》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法》适用各类公司,而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落实《公司法》有关规定时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条例》作为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专门法规,仍是当前国企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在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施《条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 解决好“介入”的接口,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 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 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和权限,完善各层面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小宪法”,是各主体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准绳。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监事会成员要按专业特长和身份代表,分别列席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更多地融入企业“三重一大”的管理流程,了解企业重大事项,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从监事会的角度,绝不能就监事会工作谈监事会的职权,而要从全局来规范“三会一层”的运行机制。重点放在董事会的决策规范上,对经营层的职责主要是规范决策执行的效率问题,主要解决好“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做好履职监督的履职评价问题。

为了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公司监事会在融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对公司高管的监督评价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譬如建立“董事、高管层履职档案”制度,实施评价和离任评价等。

四、 解决好与审计的整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公司普遍实行的是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这与内部审计需要遵循独立性和权威性两项原则相冲突。由于目前国企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存在高度重合的客观事实,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均会形成自己审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因此,结合目前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组织管理机制是国企内部审计科学管理模式。监事会与内部审计机构联动,能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的风险点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根据多渠道掌握信息,梳理监督的重点方向,大大提升了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

从2014年开始,公司审计部由监事会主席分管,公司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审计决定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管理实施细则》三个配套制度,全面提升了公司审计工作水平,提高了企业监管资源使用效率,不但能够与监事会工作相互促进,还能更好地发挥二者的职责和作用。

五、 解决好与职代会的联动,增强监督的合力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通过职代会来推选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不仅体现了职工监事的代表性与民主性,而且可以增加职工监事的责任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监事代表之间同样建立起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全体职工对职工监事再进行监督,形成一种企业内部的良性监督机制。

公司职工监事的选举、罢免等程序应明确规定于职工代表大会规章之中,由职代会享有对职工监视的质询、评议、奖惩和罢免权。职工监事的选任标准严格规定,在推选职工代表时,应充分考虑其对业务的了解程度和负责程度,让真正素质高、有能力、责任心强的职工进入监事会。

六、 解决好监事的合理组成,增强监督的专业性

打铁还需自身硬,监事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素质建设。建立监事履职工作制度,明确监事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督促监事勤勉履职。

监事会职能范文第6篇

广西政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应到12名,实到12名。会议讨论了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设立后,由职工代表出任股份公司监事的有关事宜。

会议以12人赞成、0人反对、0人弃权,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职工代表人数的100%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选举程雅茹为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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