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范文

2023-09-18

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范文第1篇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一个人生阶段。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中接受到错误的、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心理,从而实施不可预想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时期应当是一个充满幸福与憧憬的时期,为什么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机率越来越高呢?如果我们想真正的解决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这是不太现实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降低他们犯罪的几率,这倒是不无可能的。说到犯罪原因,其定义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的引起犯罪结果和犯罪现象的现象和进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过程则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综合作用的结果。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为2004年13件23犯,2005年27件52犯,2006年28件71犯,2007年31件74犯。其中盗窃案件为45件,占总数的45.4%,抢劫、抢夺案件为34件,占总数的34。3%,故意伤害案件为15件,占总数的15.1%,其他案件为6件,占总数的5.2%。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在总犯罪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率。现在让我们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预防措施。

一、家庭因素

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犯罪的原因,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家庭的因素。家庭教育和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常对孩子起主导的决定性作用。俗话说:“家才是一个人一生的避风港”,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家庭结构残缺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离异,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加之外来因素及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广东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80%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关。俗话说:“父母的行为是影响孩子的根源”,这话一点不假。做父母的行为不良,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是父母为孩子走上歧路种下的种子。其次,不正确的关爱方式,如溺爱、不管不问,都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成长。溺爱的过程中,会使孩子形成一种“自我为中心”的想法,在对别人的一点不满时,很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想的后果。不管不顾的态度,会使孩子形成冷酷、狂傲的性格,对自身缺乏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有诱惑,则导致犯罪。

二、学校及社会因素

考虑到家庭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影响之外,我们应当想到的是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学校教育脱离其本位产生不良后果

众所周知,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地方,教书育人是我们的优秀传统。可是当今世界,很多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连最起码的做人的知识都不教授学生,更有甚者,有的老师连最起码的做人的资格都谈不上,何以来教授学生。致使一些学生缺少思想道德修养,形成了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当今社会,各种低级的文化市场正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理。社会不良文化的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网吧,歌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鳞次栉比,他们正遭受着各种淫秽色情的“黄色污染”中,心领神守着影响,思想也在不断扭曲,这也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使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家庭的、教育的各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

(一)加强家庭的预防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家长,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不论是生活方式,还是言谈举止,都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为孩子做好榜样。同时,父母更应该注意家庭的温馨,尽可能的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素质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家长。因此,提高其父母、长辈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行为养成素质,对构建好预防子女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尤为重要。父母应为人师表,注重自身修养及言语举止,用积极向上的思想文化和健康行为影响、带动子女,为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作为父母,不仅要关注其温饱,更重要的是当好子女的启蒙老师。关注其品格和人生追求的教育引导,使之不偏离正确的人生方向。

(二)加强学校和社会的预防

学校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教育,引导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孩子们“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其次,学校应到注意对教师修养的考核,自身没有素质且不具有教授学生资格的老师,应当严格予以清退,加强学校师资力量的建设。

在社会方面,社会环境的好否既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又关系到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可望性极强的年龄阶段,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理解较为单一,辨别事非的能力较差,缺乏抵御“疾病”的免疫力。因此,认真实施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强化监管与执法,大力纯洁文化市场政府应当加大对文化市场整顿的力度,积极扫除对未成年人有心理伤害的“黄毒”,为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注意法律的运用

我国目前处于依法治国的风口浪尖,但是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实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毕竟他们都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当然,我国也颁布实施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只有犯八大类犯罪才适用刑法,其他情况不得使用刑法处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注意性。与此同时,我国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审判,一律适用不公开审理的制度,这也表明国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等。

(四)强化思想、法制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治本之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学校、家庭乃至全社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义务教育法》、《儿童权利公约》,学校是读书育人的摇篮,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的居所,社会是其未来走向自立和建功立业的舞台。学校、家庭既要为其传授书本、生活知识,又要教导其怎样做人、明辨事非、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更要重视对个别“差生”的教育管理和引导,帮助其树立信心,向正确的方向走好。这就要求学校在抓好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抓好思想品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德、智、体、美、劳”有机地结合起来,齐抓共管。

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范文第2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点的内涵

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定义略有不同。美国的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中, 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大都指向年龄未满18岁的自然人。 (1) 所有未成年人必须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 (父母或监护人) 的监护下生活。 (2) 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在英美国家, 推出一个新的词汇, 引入“少年罪错” (4) 这一概念, 把一些专门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所谓的少年罪错不仅仅由联邦法院制订实施, 由各州所界定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少年罪错的范畴。而在美国, 少年罪错 (5) 这一术语既包括少年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同时一些未成年人的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行为。

2.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是指支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后的心理学的原因。未成年人模仿以及从众心理十分强烈, 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从众的心理, 强烈的猎奇心理是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喜欢以成年人自居, 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并且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 这是未成年人事实与财产有关的相关犯罪的主要的驱动心理之一。

3.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特点

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基本特点是波动起伏并且情绪十分不稳定。生理上形成自我, 但是对身体上的自我存在极端的不满以及心智不成熟。未成年人的情绪特点具体表现为: (1) 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幅度较大, 极容易因为琐事极度欢快或者极度悲伤; (2) 闭锁性与开放性:对同伴开放, 难以向能够信任的大人袒露心事; (3) 反叛性:反叛传统, 不喜欢遵循常规。

(二) 研究未成年人心理活动的重要性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自我意识不强, 处于人生的转型期, 易于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容易在好奇观念的驱使下做出不理智的犯罪行为。因此, 从源头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就变得尤为重要。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可以从众多的案例中抽象出普遍存在的教训和错误, 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

1. 未成年人常见的犯罪行为

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年龄段甚至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呈现出来的犯罪是不同的, 例如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偏远地区, 财产性的犯罪是主流。暴躁易怒无法有效能告知自己情绪的未成年人,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主流。

2.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征

从犯罪年龄上看, 呈现出小龄化得趋势。从犯罪动机来看, 与财产有关的违法行为数量激增。从犯罪动机来看, 犯罪动机趋于多样化从而导致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犯罪性质来看, 相比于财产性犯罪的发生频率, 暴力性质犯罪日趋增多。而从犯罪的形式的方面来看, 其行为的残忍性, 犯罪心理的变态性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们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想象。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第一部著作是由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所著, 他也是犯罪心理学的始祖。他认为导致犯罪不仅有个人原因, 外界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内因是我们众所周知的心理隐私, 而外因则是来自于外界的影响。 (6)

(一) 行为者内因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转型期, 他们普遍存在着许多形成犯罪前奏的危险心理, 例如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从众的心理, 强烈的猎奇心理, 过度模仿成人心理。导致其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

1. 文化水平低, 法制意识薄弱甚至没有基本的道德观念

在未成年人时期, 未成年人应该被引导建立一个正确而切合实际的思想, 然而现实中很多未成年的青少年一味强调独立, 很容易走入死角, 更有甚者还会挑战法律的权威, 最终自食苦果。

2. 交友不慎导致在一些损友的错误引导下走上歧途

当下社会, 媒体发展速度非常迅速, 再加上互联网的逐渐普及, 信息的交流变得更为方便简洁, 网络交友也成为了一种时尚的标志。虚拟的网络世界优劣相关, 网络交友带来的不确定性使得很多青少年容易结交一些不良青年。

3. 自我意识强烈

现代未成年人普遍早熟, 但是其内心并不成熟, 心理活动强烈时难以自我控制。在心理成长过程中, 未成年人拥有极强的模仿能力, 在一些外界环境刺激下, 有时还会萌生出自己尝试一下的冲动。

(二) 论外界条件的影响之外因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1. 家庭所起到的法制教育作用

社会是有无数的家庭作为基本单位而构成的。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然而家庭中的一些不良因素对于未成年人也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具体体现在:

(1) 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单亲家庭组成结构单一, 家庭生活压力通常只有一个人来承担, 亲子关系不健康。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失, 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有着不可弥补的损失。一个紧张而不健全的家庭结构给子女带来的往往是极强的逆反心理和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骄纵溺爱带来的后果是未成年人性格的扭曲, 个别父母忙于工作挣钱, 只关注于孩子的物质生活, 疏于对孩子精神世界的管理和教育。作为家长应给孩子起到一个模范作用, 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带来好的影响。

2. 学校至关重要的法制教育功能

个别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一意孤行, 仍旧坚持落后的填鸭式教育, 这样的教育模式带给孩子的只有应付考试的能力, 个人品德和素质教育并没有得到同样的提升。

3. 社会潜移默化的法制宣传的影响和作用

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带来的最直观的反映就是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发展并没有与之并驾齐驱。一些腐朽思想对于青少年来说仍然难以分辨和抗拒的诱惑, 对他们的三观产生很严重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与防护措施

(一) 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采取的措施

有意识的主动使自己多读书, 读好书, 听名人讲座、看励志电影, 时刻告诉自己要保持纯洁、健康的心理状态。除了树立正确的三观, 未成年人应有正确的生活的态度, 脚踏实地, 正确对待自身人生目标的实现和人际关系的稳定平衡。

(二) 针对外因所采取的措施

1. 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庭

良好而有效的沟通交流能够避免争吵和矛盾, 因此家长应与孩子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环境, 孩子可以与父母做朋友。学校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父母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也是必不可少的。

2. 正确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

学校教育仍然要以正面教育为中心, 给孩子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在课堂上加大法制精神的宣传力度, 以一个可以迎合孩子喜好的方式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3. 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首先, 要加强文化市场以及娱乐场所管理, 严格审查各种文化和娱乐书籍、电影和电视作品, 严格控制娱乐场所对未成年的进入, 政府和社会可加大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立, 为未成年人提供课余时间的可去之处。

(三)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特别程序一章中单独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程序, (7) 彰显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公开审理原则更是彰显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来发展的长远考虑, 尽可能的减少刑事案件给其未来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在附加条件之内的犯罪行为, 尽可能避免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改过自新之后受到当时自己年少轻狂或者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的影响。

四、结语

本篇文章旨在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团体近几年来出现的日益尖锐的犯罪问题以及通过分析其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以及支配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来总结出其一般的规律, 通过一般的规律来分析特殊的个体不同的犯罪行为, 旨在最大程度的减少甚至避免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

摘要:文章以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点与犯罪行为特征分析为题目, 从心理学的角度以作者的观点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首先明确概念, 介绍了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和体系。接着明确了写此篇论文的目的, 也就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和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不同特征展现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因与外因, 根据内因与外因提出针对不同原因的不同防护措施。然后分析我国刑法中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程序, 分析其立法精神, 突出我国重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再教育和保护。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内因与外因,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 美国<少年法庭法>.

[2] 美国<联邦青年矫正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 王勇.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J].教育前沿之理论版, 2010 (4) .

[6] 张为先.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 (6) .

[7] 王林.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J].法制与社会, 2010 (22) .

[8] 徐春华.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2 (10) .

[9] 王文浩.缺失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中国犯罪学会论文集 (2010年度) 》, 2010年

[10] 林淼.未成年人犯罪分析及预防[J].法制与社会, 2010 (18) .

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范文第3篇

二0一一年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扶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前法院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院在认真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惩处犯罪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工作,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利用校园、法院两个阵地,建立了事前教育、事中感化、事后挽救的重重防护网,有效的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普法宣传进校园,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课。 针对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价值观不稳定、逆反心理强等特点,立足当前学校、家庭和社会上青少年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派优秀法官10余名先后深入XX中学、白泥中学、城关中学以及各乡镇中小学宣讲法制课,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与师生交流的形式,掌握当前在校生中普遍存在的打架斗殴、盗窃、抢夺或者吸烟、赌博、迷恋网吧等不良行为,增强法制课的针对性,并结合审判实践中某些因迷恋网吧、讲哥们义气等原因而参与盗窃、抢夺或打架斗殴等典型案例,教育广大青少年改掉恶习,增强自身防范意识,提高自觉抵制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

(二)庭审活动变课堂,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旁听。 为了增强普法宣传的效果,我院专门成立少年法庭,并根据宣传对象的年龄和文化层次等特点,选取了对广大青少年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对庭审过程进行旁听。如与XX县教育局联手,组织县城所在地各中学的部分学生旁听了一起某青少年因放任自己的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而沦为阶下囚的典型案例。通过组织学生对庭审过程进行旁听,达到了以案说法的效果,使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远离犯罪。

(三)教育感化促挽救,防止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为了有效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积极做好各种教育感化和预防工作,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前做到“三个掌握”,即掌握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的成长史和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庭审过程中增加法庭教育环节,由法官、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或家长对其进行耐心教育疏导。通过一系列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措施,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不懂法、不学法,染上了恶习,不断的纵容自己,一念之差误入歧途,给自己、家庭、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他们渴望家庭的温暖、渴望重返校园,渴望得到社会的包容和接纳,从而促使他们思想悔悟,真正走出犯罪深渊,达到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在适用刑罚方面我院都尽可能的为未成年被告人将来的学习、工作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非监禁刑,以达到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目的。

(四)延伸审判职能,认真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回访工作。 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后,社会上大多数人对其持排斥态度,这种公众心理对失足青少年产生巨大的压力,极易自暴自弃,放弃改造。对此,我院联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对全县范围内的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为他们解决学习、工作问题,使他们回归社会后,在人生道路上有一个健康的选择。

我院通过普法宣传进校园、庭审活动变课堂相结合的普法宣传形式,改变了青少年传统的单纯从书本上获得法律知识的学习模式,通过法官讲课、以案说法的形式,将法律法规与真实案例相结合,对青少年具有更强的冲击力和震慑力,加深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在下一年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拓宽普法途径,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帮扶工作,将组织在校学生对法庭进行参观,或通过宣传板报、图片展览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将进一步增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为学校开展各种法制教育活动提供素材或建议,促进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范文第4篇

摘 要:激情犯罪是刑事案件中一种较为特殊的案件,通常由于短暂的且突发的情绪体验而爆发,其具有暴力性、突发性和不计后果性等特征。外部情境是引起诸多消极情绪体验从而造成激情犯罪的客观因素,而行为人的心态丧失平衡超越自身承受能力为激情犯罪的主观因素。由于激情犯罪危害严重,破坏巨大,而激情犯罪人又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探析激情犯罪的特征从而根据其提出针对性的疏导对策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控制与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激情犯罪;犯罪特征;犯罪预防;和谐社会

不久前,一起“哈医大”捅医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然唾沫星子未干,近来又一起“深圳农民工砍伤医护人员案”爆发。这两案件的共同之处均属于激情犯罪。据司法部最新数据显示,情绪冲动型的激情犯罪已经占到了伤害和杀人案总比例的70%左右,其中以农民工和未成年人为主,且目前我国此类犯罪比重仍呈上升趋势。对此,我想探讨激情犯罪的特征与现实思考,形成自己的一些认知和建言,以期能制定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犯罪。”[1]在激情情绪体验之下,激情犯罪人锁定犯罪对象、采取犯罪手段和评判犯罪过程的心理变化将变得昙花一现,如若出现侵害对象,激情犯罪人便马上进行犯罪,所以,激情犯罪基本上都没有犯罪的预定规划、没有事先酝酿的犯罪动因、没有预先认定的犯罪目标和犯罪手段。激情犯罪为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呈现为一种间接故意的状态,是在消极的情绪体验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其行为的非合法性决定我们研究其特征的必要性。

一、激情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主体层面的特征

激情犯罪人在刑法的故意犯罪中是非常特殊的一种类型,激情犯罪人在激情爆发之时表现出失去理智的一面,但他们的生理特征与正常人无异,在犯罪并未爆发时很难根据激情犯罪的特征将激情犯罪人和正常人区分开来。故而伟大的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认为,“激情犯罪人的生理特征与生来犯罪人完全相反”,并且他认为“唯一和正常人不同的是他们行为的反社会效果”。[2]然而激情犯罪人的表面状况与常人无异,但在其性格特征上与常人有着较大的差异:比如,性格暴虐,偏执顽劣;孤僻冷漠,人缘欠佳;气量狭小,以己度人;头脑简单,缺少理智;放荡不羁,缺乏自控等等。除了这些性格上的严重缺陷,激情犯罪人往往伴随着艰苦的人生阅历,经历过着大量的挫折,还有可能是与其自身的人生奋斗目标遥不可及,时常压抑自我内心世界。比如个人隐私被暴露,犯了错误后不知道以何种心态面对世人又或者是蒙受冤屈而无处诉说等等原因导致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包袱等。

(二)犯罪行为层面的特征

“激情状态下最易出现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主要有:伤害、杀人、毁物、爆炸等。”[3]由此可以得出激情犯罪在行为方面的许多特征:

1.暴力性

之所以说激情犯罪是一种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是因为激情犯罪人常常会选用暴力手法解决犯罪问题。激情犯罪的过程是激情情绪发泄的过程,由于激情经常是内心情绪一次性的爆发,故而往往犹如火山喷薄之势,似乎唯有用暴力血腥的方式才得以表达行为人此刻强烈的情绪。由于这类犯罪人具有“强烈的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发生的暴力行为,因此,龙勃罗梭甚至认为应当更确切地将他们称为‘暴力犯罪人’。”[4]

2.突发性

“突發性一般指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事先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或明确的作案目标,很少有预谋和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下,遇事起意,顿生犯罪动机。”[5]由于激情犯罪人是受到外界突然之间发生的事情的强烈刺激,很多时候是一句话的瞬间,骤然产生了某个犯罪意图,进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紧接着就产生犯罪动机,故而激情犯罪常具有突发性的特征。在通常情况下,“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犯罪动机产生以后,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考虑成功的可能性,拟定作案计划、行动步骤,最后实施犯罪行动。”[6]但是由于此类犯罪常常因为爆发式的情绪体验而引起,突显出其瞬间肆虐的特点,故而激情犯罪往往无预谋策划过程。

3.不计后果性

“出于犯罪人处于激情状态,出现‘意识狭窄’现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甚至头脑完全是‘一片空白’,既不可能,也无时间去进行预谋和考虑行为的后果。”[7]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激情犯罪人的情绪呈现强烈喷薄的情形,理性思维未对行为有驾驭能力,此时,激情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根本没有考虑后果,在不计后果的心态的指导下,便会实施杀人、故意重伤致人死亡、强奸之类的具有严重恶果的犯罪,酿成重大人身损害抑或财产损失的惨剧,进而形成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

二、不同类型的激情犯罪的特征

1.案前发生型激情犯罪

案前发生型激情犯罪也就是刹那间的激烈情绪状态发生在激情犯罪人实行犯罪活动之前,往往因为受害人的负面言语与行径等的打压所致,导致紧接着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案前发生型激情犯罪依据激情犯罪人情绪产生的方式不同以及行为人性格方面的差异,还可以被分为冲动型激情犯罪和报复型激情犯罪两种类型:

(1)冲动型激情犯罪

冲动型激情犯罪,又称突发型激情犯罪。这类激情犯罪人和受害人基本没有任何的恩怨冲突,甚至是萍水相逢,但是由于特殊的偶然的强烈刺激事件,情绪在突然之间到达难以控制的程度,使得行为人理智瞬间失控,事发后极端追悔莫及。“冲动性人格很容易出现情感暴发,很小的理由就可引起很强烈的情感反应。个性敏感的人在情感反应受阻或情感抑制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相应的反应:情感活动无法控制或自制能力不足,短时间内以猛烈暴发的形式向外界排泄出来,事后又感到抱歉或后悔。”[9]而这种类型的激情犯罪人大多就属于冲动型的人格。“在正常人中,冲动性仅仅是一种反常的、暂时的念头,一产生很快就会消失,但是在不正常的人中,冲动性会迅速转化为行动,而且这种转化几乎是无意识的,因而相当危险。” [10]

(2)报复型激情犯罪

报复型激情犯罪,又称积蓄型激情犯罪、蓄发型激情犯罪。这类激情犯罪一般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素有过节,但矛盾的级别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时之间没有达到暴发的程度,可能是由于有第三人出面调停或者劝解,也有可能是因为在实施犯罪之前的行为人的涵养尚可以包容受害人的种种恶行,还可能是因为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行为心生恐惧而一味忍让等等。但在特定的某个时刻,再一次出现冲突,这一冲突或者是极其严重的事件,使行为人遭受到强烈的情绪刺激,也或者是再一次的凌辱、欺侮,但是由于长期受到受害人身心上的折磨,量变偏偏在此次达到质变,旧愁新恨,一齐涌来,冲破理智驾驭情绪的防线,进而发生十分激烈的犯罪行为。

2.案中发展型激情犯罪

案中发展型激情犯罪也就是激情犯罪人在犯罪施行过程中,本能的应激性反应能力在激烈情绪体验的渲染下被进一步刺激,导致其进行了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这种激情犯罪行为的最重要的特征为:负面突发性事件的打击显然远远高于行为人可以预计的心理负担范围和意志认识领域,在应激性反应与激烈的情绪体验二者共同作用下,使其自我心理处于极端波动状态,从而无理智无意识地采取后果更为恶劣的激情犯罪。

三、针对激情犯罪特征的预防措施

“激情犯罪后的转归有四种情况:后悔、自首、畏罪潜逃和自杀。其中后悔和自首这两种转归占90%,畏罪潜逃占7~8%,自杀不到3%。” [8]因而预防激情犯罪有明显的必要性,根据其特征,我们可以“对症下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不平衡的心理状况,以公正公平的方式与途径化解大众之间的纠纷,控制不良情绪因不当处理激化为犯罪行为的状况,将点燃激情犯罪的诱惑因素熄灭在襁褓之内,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激情犯罪案件。

(一)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

1.严惩不法行为,督促社会群众

在激情犯罪行为发生以后,严厉打击此种犯罪行为同样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因为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感性的因素占绝大多数就忽视其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厉惩罚激情犯罪是一种非常特殊的预防方式,对于时常无法控制自我情绪图一时之快以暴力解决问题的人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威慑和督促,而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更是一种提醒与警示。随着当前激情犯罪案件暴力性的不断升级,我们有必要制定健全的应对措施,确立高效严格的应对策略,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防止社会危害的扩大化。

2.普及法制教育,引导行为自律

人天生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在做很多事情的时候,都会下意识地衡量事件的利弊平衡问题,不知道触犯法律将会受到严重惩处的人,才会不惜以身试法。倘若法律观念广泛地普及于人们心中,人们才能因后果的严厉性而针对自身的行为“三思而后行”,做到有所为且有所不为,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遇到矛盾争端,能够及时想到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冲动犯罪。

(二)针对犯罪心理的预防措施

1.控制扭曲需求,加强自我调节

激情犯罪是消极心理体验的迅速升级与宣泄的结果,然而追根溯源是由于需求和实际状况之间的矛盾不能顺利调和,消极心理体验在突发事件的打击中被霎时加剧的恶果,而此类情绪所产生的犯罪行为只是心理体验宣泄的手段而已,但行为人以外的大众乃至社会却成了攻击的替罪羔羊。

2.降低消极刺激,缓和冲突强度

所谓激情,通常是一种在短时期内不断延续,由于自控力迅速下降而产生突发性剧烈行为表现的情感体验状态,往往是在一些对个体存在重要影响的日常生活的事件中产生的。这类事件即犯罪所引发的温床,若无此类温床情境,此类犯罪也无法产生。所以,降低突发事件的负面打击与压抑,就能有效地避免激烈情感体验与心理状态的形成,也就是必须尽可能降低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以及犯罪行为完成以后这三个阶段的受害人负面的言语与举止的打击与激发。如此,就可以再日常人们的交往过程中,将事物矛盾争端的强烈程度降到最低,从而避免引起无可挽回的恶果。

3.强化心理干预,抑制犯罪转化

激情犯罪属于情绪体验型的犯罪。然而,这一类型的犯罪产生以前,时常会有某些看得见的预兆产生,所以依据这些预兆,在犯罪实施之前,先实施有针对性的相应的心理疏导才能有效地避免犯罪实施。对于激情犯罪人来说,其本身常因一些心理方面的、生理方面的、个人方面的和社会群体方面的各种缘由,早已潜藏着消极的情绪状态,对于日常的人际交往关系、世界观、人生观、社会运营和个体生存的观念都有相当程度的负面结论,伴随着深层次的沮丧感,很容易在突发事件的推动下实行犯罪。因而对于这类形成了深刻沮丧感的前激情犯罪人,积极正面、诚恳坦率、推心置腹、情感动容、道理明示并且热心帮助他们化解现实矛盾冲突的方式是其犯罪前心理干预的有力切入点。“少女毁容”案中被告陶汝坤据受害人父母回忆事发前行为诡异,如果事前有其家长或心理老师进行及时开导教育,这一悲剧幸或避免。

此外,针对犯罪主体的预防措施应重视人格塑造,提高主体素养,加强反向教育,倡导人文关怀。国家则应在全社会强调“遵守道德规范,倡导高尚情操”风气。还应提升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平衡社会心理,和谐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透过激情犯罪,我们可以观察到的是多层次的社会课题,探析其特征,探究法律义理、追问法律价值能帮助我们更好地预防与控制此类特殊犯罪行为,从而守护社会良知、推动法治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宋术.论激情犯罪的成因与对策[J].商业经济,2007,(5):121.

[2] [意]吉娜·龙勃罗梭—费雷罗.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 犯罪学精义[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65.

[3] 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7.

[4] [意]吉娜·龙勃罗梭—费雷罗.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 犯罪学精义[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

[5] 江仁宝.激情犯罪的特点与防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4):45.

[6] 吴志刚.激情犯罪特征初探[J].贵州大学学报,1994,(3):33.

[7] 郭子贤.激情犯罪探析[J].湖湘論坛,2006,(6):84.

[8] 吴志刚.激情犯罪特征初探[J].贵州大学学报,1994,(3):34.

[9] 宋胜尊.罪犯心理评估—理论·方法·工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351.

[10] [意]吉娜·龙勃罗梭—费雷罗.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 犯罪学精义[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1.

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范文第5篇

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教学过程:

一、导入: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二、主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风是雨的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

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4、 起居: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5、打扮: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6、嗜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

7、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8、学业: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带管制道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例一:湖北某缔结连发胜8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经侦破,这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21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这些人有的从

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

二、北京曾处理过一个8人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足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5起。这8个人也都是从很小就不良习气缠身,行为不端,劣迹斑斑,又得不到及时矫正,最终也走向犯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

1、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

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

2、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小事不小。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教育无小事; 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抓好两“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

三、小结: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行为的准则,应努力做到。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自尊自爱,注重小学生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将来我们才能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法制教育

一、教学内容:当前暴力犯罪突出,团体犯罪严重,各种社会团体因素对当前中小学生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本节课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 知识技能目标: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五: 教学过程:

1.引言:同学们都有十

三、四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2.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 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2) 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 (3) 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 (4) 犯罪的类型复杂

3.学生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4.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 社会的因素 (2) 家庭的因素 (3) 学生的心理因素

5 相互交流

学生与主持人对某一案例,一起讨论,各抒己见

6、 布置作业

本周大家就本节课写一篇周记,谈谈自己应如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青少年。

青少年自我保护二十招

一:知识技能目的: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情感教育与价值观: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教学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

四:教学过程:

1、引入:

作一次社会调查。调查内容:近年来当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当吸取什么教训。

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不足。

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中学生有些什么希望,中学生应怎样配合司法保护。

2、把收集材料,在班上进行交流.

3、教授青少年自我保护二十招

第1招

警惕“黄狼”入室

健康第一,高尚情趣。抗拒诱惑,抵制黄毒

第2招

学会独处

独自在家,不必害怕,管好自己,安全潇洒

第3招

现代居室内的安全

现代居室,空间有限,安全规则,牢记心间

第4招

不要轻易“打”“听”

要打电话,先问费用,量入为出,全家安宁

第5招

正确对待宠物

宠物可爱,不可迷恋,狂犬病毒,预防在前

第6招

预防20世纪“新瘟疫”

艾滋病毒,可以预防,洁身自爱,永保健康

第7招

餐桌上,噎着怎么办

食物噎住,压腹咳出,细嚼慢咽,麻烦免除

第8招

求助“快速突击队”

紧急危险,求助莫慢,快拨110,转危为安

第9招

久戴耳机有害无益

保护听力,少用耳机,音量适度,轻松惬意

第10招

“电老虎”屁股摸不得

电是老虎,不可糊涂,预防触电,请教父母

第11招

火里逃生

第12招

第13招

第14招

第15招

第16招

第17招

第18招

第19招

第20招

第21招

第22招

防火须知,勿当儿戏,火警电话,不可忘记 未成年少女自护

少女合群,防止无助,冷静机智,勇敢自护 学会使用家电产品

家电便利,用前学习,合理使用,遵循规律。电脑与自护

电脑神奇,积极学习,你是主人,莫做奴隶。招谨防铅中毒

铅会毒人,慎选器皿,装修防铅,处处小心。把好你的“健康之门”

爱牙护牙,防止龋齿,断牙可植,就医及时。注意厨房中的安全

厨房学艺,细心有序,边学边做,安全第一。安全使用煤气

煤气危险,用毕即关,注意通风,防患未然。不做小烟民

吸烟成瘾,疾病缠身,健康自尊,不做烟民。面对校园暴力

不卑不亢,自卫适当;对症下药,人人舒畅。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学法懂法,依法行动;合法权益,应当力争。守护好你的“司令部”

保护大脑,谨慎用药,精神卫生,至关重要

法制教育教案——案例分析及讨论

教学目的: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教学重点: 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 你对法律知多少:

1、 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 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二)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案例: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讨论)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陈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就这样,小陈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1996年月11月3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00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四)学会断案 例1.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吗?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你认为赵某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案:违法

案例2.未成年人被判缓刑 学校能否拒绝入学?

16周岁的小华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去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学校在得知小华涉嫌盗窃罪的通知后,作出了开除小华学籍的决定。法院对小华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华犯了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小华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声称学校与小华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你认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

青少年学法刻不容缓

一、导入

谈到小明为泄私愤竟纵火一事,此案审判长、龙岗法院的侯庆山法官认为,当前的青少年人群往往表现出极强的个性,他们考虑问题往往带有片面性和偏执性,处理问题时也易盲目、冲动、不计后果,社会责任感相对欠缺。从这一点来说,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据了解,小明只有小学文化。据他的老师介绍,小明是个个性很强、很有孝心、不善言表的学生,为了不给家里增加负担,曾主动提出停学。社会知识欠缺和心理尚不成熟,导致他在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竟然不自知。

侯法官认为,小明是犯了罪,但他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对这样的未成年犯罪人群,在严肃审判的同时,还要帮助他们进行深刻反思,使他们能鼓起勇气重新面对美好人生。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其帮教外,家庭、学校、政府以至全社会都有义务来关心、帮助、教育他们,尽力将其改造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青少年法制学习刻不容缓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日前记者从某市公安局获悉,在8月25日至30日一周,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近日在该市的石景山分局和东城分局先后在三天内打掉了两个盗窃犯罪团伙,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7名是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8月中旬,朝阳分局连续打掉两个骑摩托车抢夺作案的犯罪团伙,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破获骑抢案件24起,被抓获的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6人不满16岁,有2人是在校学生。为此,警方呼吁,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应该引起家长、老师以及全社会的关注。

(二)青少年法制学习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专家指出,初始犯罪年龄与犯罪率有很大关系。11岁开始犯罪的为65%;12--15岁开始犯罪的为54%;16--21岁开始犯罪的为46%。成年犯罪中早年发生犯罪的比成年后开始犯罪的多七倍。理论上来说,预防好青少年犯罪,可减少6/7犯罪。今年1--5月份,在校中学生犯罪情况(含职高、寄宿、中专)共计25件、41人 ,其中未成年人32人,成年人9人,女性5人, 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25%。占所有案件的2.19%。学生主要集中在职高、寄宿学校。涉嫌犯罪的职高生有20名,寄宿生有10名,中专生有4名,普通中学生有7名。 犯罪类型多为抢劫、寻衅滋事等,没有高智商犯罪,基本没有预谋。地域相对集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相识。抢劫物品多为随身听等小件物品,也有手机。校园内、学校附近犯罪的比较多。

分析犯罪原因: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相当薄弱。

2、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因为要做学问,首先要学会“做人”,懂法守法是“做人”的底线。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是全社会关心的大事,也是千家万户和老百姓关心的大事。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引导、保障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法制教育,培育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能力,也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与科技文化教育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助于丰富青少年一代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符合我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工作。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保证国家兴旺发达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开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挑战,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的竞争。这种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在21世纪中华民族实现的伟大复兴中,青少年肩负重大历史使命。他们的法律素质如何,不仅是关系各种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问题,而且也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大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江泽民总书记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都将青少年列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劳动者;造就一大批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现代化合格人才,担负起兴国强国重任。 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是实现学生素质教育目标的内在需求。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进行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它对于提高整体国民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保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为青少年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学生的整体素质包括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也包括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问题就会显得越来越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制教育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成分,对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引导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世界性课题。我国青少年所占人口比重很大,仅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就有两亿四千多万人,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可塑性很强,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青少年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增多,暴力化程度加剧,犯罪年龄也向低龄化发展,这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应当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学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破坏青少年成长环境的违法犯罪也呈增长趋势。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需要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利于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增强明辨是非,抵御“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影响的能力,以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个案分析

(一)宿舍偷窃

付*,男,2000级学生。

该生于 2002年4月28日晚在学生宿舍偷窃同学的手机一部。鉴于该生事发后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付*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分析:付*趁同学已睡觉之机,见某同学的手机就放在书架上,顿起贪念,"顺手牵羊"将其占为己有。事发后,该生在悔过书中写到:"偷东西,表面上看是我个人品质的败坏,但深一层看,它会造成许多其它不良影响:第一,这种行为影响了我和同学们的感情和彼此之间的信任;第二,造成校内的不良反应。一些同学会以此为戒,而一些同学则可能会仿效我,就像我当初一样。所以在此,我衷心希望有这方面想法和行为的同学不要抱侥幸心理,天网恢恢,是逃不过法眼的。要以我为戒,记住:一失足成千古恨呐!

付同学的教训是深刻的,一个人如果不能保持良好健康的心态,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在物欲横流的当下,很容易抵抗不住诱惑,作出违纪甚至犯法的行为。偷窃是违纪犯法的行为,可因作案价值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不同而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争执打架

张*,男,2000级学生。2001年10月7日晚饭时间,该生在深圳大学荔山餐厅一楼与管理学院学生李**发生争执,其后,张*出手打了对方。事发后,该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多次看望了对方并道歉,及时承担了对方的医疗检查费用。该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本应严厉处罚,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理,给予张*记过处分。

案例分析:像张同学和李同学为了一点小事而发生争执,继而动武,实属不智。生活中难免有点磕磕碰碰,互相礼让也就过去了,实在过不去了,也应通过正常途径加以解决。

高校扩招使更多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面对暂时存在的教室、宿舍、图书馆等的拥挤现象,学校会尽最大的努力加以改善,同学们也应加强自律,互谅互让,珍惜学习机会,把精力集中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与此同时,为使自己的大学生活行有目标、做有规范,认真学习学校有关学籍、学位、日常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条例和规定,也应是每一位同学的必修

(三)案例:盗用上网账号

李**,男,1999级学生。该生盗用他人上网账号,致使他人经济损失达数百元,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鉴于该生事发后能主动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学院对该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做一个合格的网民,应坚决不做侵犯别人或集体利益的事情,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除遵守国家规定的制度外,还应遵守公用机房的规章制度。

在校内上网,为了杜绝和避免账号被盗用,用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定期查询网络流量,可尽早判断账号是否被盗;

2.经常修改密码,不应采用生日、学号、电话号码等数字信息作为密码,密码应包含字母、特殊字符和数字,长度在6-8位;

3.勿将密码授予他人使用或多人共同使用同一账号;

4.在使用公共机房计算机上网时,要特别注意账号及密码安全,切勿保存密码,离开时关闭浏览器。

互联网对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领域影响越来越大,成为联系全社会的共同纽带。每一个大学生都应像爱护自己的家园一样爱护计算机网络,保证网络的安全运行。

2001年11月2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全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同学们,请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做网络文明的守护者和传播者!

四、总结

综上所述,教训是惨痛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每个同学都应该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根据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主动接受法制教育,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成为一个真正对社会有所作为的人。

预防青少年犯罪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我国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掌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结合个人的亲身感受、所见所闻、或利用在课前的探究活动中调查了解到的典型事例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对“我国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使自己健康地成长起来。 教学过程:

出示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第一组:文字资料:"弱智儿遭虐待死亡"(见扩展资料)

图片:"三缺一,凑个手"

第二组:图文资料"老师打学生耳光"

图片:地摊"游戏"莫伸向孩子等

学生分析,老师归纳,说明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造成的身心伤害。

学生分组讨论:

还有哪些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这些现象?(10分钟)

小组代表发言,总结本组讨论结果,老师适当补充。包括如下内容:家长、监护人对孩子粗暴对待,甚至虐待,强迫孩子辍学、早婚等;学校忽略学生安全措施,酿成事故,老师教法不当,体罚或变相体罚,使学生身心受挫;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雇佣童工,兜售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用游戏厅、网吧诱惑青少年。而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如果要制止这些现象,必须通过立法,用法律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板书)

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板书)

案例分析:他们竟向同学连捅70多刀(见扩展资料)

学生分析:和大家一样的中学生,为什么会如此凶残?

分析方向:社会的不良影响;自身的抵抗力弱,法律意识淡薄。

浙江省少管所调查表明,大部分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据公安部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年份 犯罪比例 以1987年为100 备注

1987年 1991年 1997年 13.6/万 21.9/万 30/万 100% 161% 220%1

另: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绝对值增加,近几年每年查获15万。比1986年增加1倍

不仅犯罪率上升,而且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这方面来说,也必须加强立法,约束青少年的行为。

现在请同学们谈谈,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

(同学发言后,教师归纳。)

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板书)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我国现行的法律又不足以充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所以,制定关于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板书)

(1)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板书)

(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板书)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板书)

此项原则的意义: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内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等。人格尊严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宪法规定?quo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板书)

各项保护措施都要适应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生理、心理特征,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板书)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范文第6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繁发生,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始终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尽管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但社会公众和学界针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频发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形成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肯定论”与“否定论”学说。本文在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论争的基础上,从“犯罪低龄化现象是否严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相当的行为能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必要手段”三个方面来论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

关键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论争;合理性分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呈现高发率和增长快的态势,犯罪方式呈现出成人化、暴力化、手段极端残忍等特点,社会上的犯罪危害性越来越大。频发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性案件不断刷新着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持续高涨。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他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以追诉,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尽管国家通过立法对民众的呼声做出了回应,但此次修改依然沿袭了传统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且将追诉的最后一道关卡交给最高检,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仅能作为过渡时期的较优方案。

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之论争

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必须具备的,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条件。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龄在案件处理上并无太大关联,只是涉及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刑事责任年龄才需要重视。因为年龄的大小将直接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减轻刑事处罚以及是否能被适用死刑等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大量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及越演越烈的校园欺凌事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产生质疑,社会公众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之肯定论

1.未成年人快速发育的实际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改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在生理和智力上都有着显著提升。一方面,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普及,认识工具的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普遍出现了“早熟”的现象,其心智的成熟程度和对自己行为控制和辨认能力等方面有着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不仅犯罪人的年龄普遍有所降低, 而且犯罪时的手段也更加残忍,并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手段残忍化等特点。

2.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之必须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被看作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社会进步、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严峻形势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立法应该符合天理人情,回应民众关切。对于那些手段残忍、罪行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良影响的未成年人犯罪者,仅仅是因为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而免除其刑事责任,将严重地挫伤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信仰之情。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个别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规定,看似颇具合理性,但与民众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应予严惩的要求尚有距离,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家长主义的事前缺位。案件的公正解决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有着安抚、补偿的效果,能够使受害人及其家属保持足够的理智,压抑其愤怒和复仇情绪,使社会重新回到稳定的状态。否则极易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产生“法律不伸张正义”从而实施私力救济的想法与行为。如果以非法手段来维护正义,本身就是非正义,只能导致更多的悲剧和非正义。[1]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实现刑法之预防功能

惩治犯罪从来都不是刑法的主要作用,“让一般人不犯罪”、“让犯罪的人不再犯罪”的预防目的才是刑法实施的目的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追求。如今的未成年人不管从生理上还是心智等各个方面都比以往发展快速,早熟现象的普遍,心智上呈现出的成人化趋势,过去的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已经不能够适应当今的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往往由于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便只能不了了之或者一放了之,这实际上不仅不利于惩治犯罪,而且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对待未成年人应当保护优先,并不意味着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只看到惩戒行为带来的消极面,更要看到其预防和教育未成年人所蕴涵的社会意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社会公众的立法期待,也是刑法对争议问题的回应,其预防作用远大于惩戒。[2]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否定论

反对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其理由:

1.刑法具有稳定性和谦抑性的特点

现代社会是依法治理的社会, 一部法律要想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个案不能作为降低责任年龄的依据,刑法不能因为个案和舆论的压力而加以修改。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才能符合人民的预期,才能使人民遵守法律,朝令夕改只能使得人民无法适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事关多个层面,必须谨慎而行,一味的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同时刑法也具有谦抑性的特点,“以暴制暴”自始至终都不是刑法的本意,也不是人们遵从和信仰刑法的原因。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解决“坏孩子”的最佳方式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既是刑法问题又是社会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办法。从效果上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对于快速处理案件,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预防犯罪等方面都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处理是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特殊类型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去探究“坏孩子”为恶的起因,其所能达到的效果只能是事倍功半。惩罚不是唯一方法,预防和教育才真正是我们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国家、社会、家庭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关爱,加强义务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普及和推广,从源头上纠错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3]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合理性分析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合理,不仅要依据未成年人生理与智力发育的程度,而且要取决于中国的国情并最终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

法律的仁慈是为了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成为少数人犯罪的动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发挥刑法教育和惩戒作用,安抚受害人以及回应社会公众对正义诉求的有力手段。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任何立法都必然受限于一定的时代,在现有举措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投鼠忌器,要勇敢地迈出推动法治发展和完善的第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但我们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不能无视受害人流泪的双眼,漠视社会公众不解的眼神。为进一步论证当前有必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将从“犯罪低龄化现象是否严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相当的行为能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必要手段”三个方面来论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

(一)犯罪低龄化现象是否严重

犯罪低龄化现象严重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论断的一个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连续9年持续下降,2018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4万人,相比2010年时减少了3.4万人,下降的幅度为49.6%。未成年的犯罪人在同期犯罪人人数中的比重也较往年下降了0.17%,比2010年时降低了4.37%,经过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青少年犯罪率最低的国家行列。[4]从数据上分析,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似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数据只是呈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一个方面,无法全面反映社会真实情况。中国青少年犯罪人数比例虽逐年下降,但是人数较多,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仍然突出,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严重恶性犯罪案件和校园欺凌案件,表现出了在青少年犯罪形势总体降低的趋势下,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现今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从本质上来可以分为辨认行为的能力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未成年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才有被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行为能力本身是一个抽象性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确定性的评价标准,我国目前界定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依照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来界定。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大脑额叶直到人14才会发育完全,这时人才能有独立思考、识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随着经济发展迅速,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未成年人的智力和身心发育速度比以往显著提高,社会生活参与能力也有大幅提升,未成年人群中普遍出现了“早熟”的现象。因此,未成年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时间相较以往普遍提升了两到三年,生理快速成长自然会导致未成年人提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疑潜适应了这种变化。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必要手段

在现实中,虽然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是由于心智的不健全、辨别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存在不足,从而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恶劣性和严重性的前提下,依旧实施了恶劣的犯罪行为,并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自己的“免死金牌”,而司法机关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往往会陷入“情”与“理”两难的困境。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处理现阶段频发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发挥刑法的惩罚与教育作用而言无疑是有力的。为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们应该遵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家庭、社会、国家等各个方面给予未成年人帮助和教育。同时,我们要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状,重视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投鼠忌器只能让法律的宽容成为部分人选择作恶的机会。

(四)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反思

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条款,是从“犯罪结果”、“恶劣情节”、“特别追诉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改成了“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强调“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可以看出立法机关采用的是“年龄+严重罪行+特别程序”的追诉模式。立法机关的本意是严格追诉标准,以期达到保护为主、惩戒为辅的目的,但在“恶劣情节”的认定以及对“特别程序”的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以适用的缺点。[5]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恶劣情节”往往需要一系列的要素和标准加以解释和认定,难以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加以规定,无异于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其次,对于条文中已有的“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他人重伤或严重残疾”基础上再规定“情节恶劣”是否有过于累赘的嫌疑。最后“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特别程序存在较大争议。其一,地方检察院是否有不追诉的权力,法条规定由最高检核准后可以追诉,是否意味着无论追诉或是不追诉都必须层报最高检决定。其二,由最高检统一核准追诉的前提是已经有完善配套规定以及合理的层报流程,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立法空白,以及难以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此次修改并没有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建构,没有达到公众的期望。

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更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以及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许。法律应当彰显仁爱精神,但更应当坚守公平正义。正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暴力化趋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能够有利于引导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还能在整个社会中树立起尊法、守规、向上、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被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恩海.应毫不犹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2):64-71.

[2]邱兴隆.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兼与否定论者商榷[J].中国法学,2001(04):20-35.

[3]唐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应对“坏孩子”的明智之举[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08):24-

[4]李萌,涂龙科.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分布及影响因素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3):104-112.

[5]王登辉.《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根据与司法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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