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论文范文

2023-09-16

政府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审计工作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政府投资是政府工作中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集团较多的工作部分。由于政府是权力主体,因而對政府投资的审计通常流于形式,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大量政府投资审计实例,分析了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审计问题分析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0年以来,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政府投资在政府财政预算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政府投资的监督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后我国政府主导了四万亿投资的救市计划,大规模政府投资过程中,资金的使用情况是政府和民众尤为关心的问题,因而需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随着政府权力的透明化改革,我国政府投资审计也得到了大力发展,在政府权力透明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 政府投资审计的定义和特点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通常政府投资审计通常具有权威性、强制性、针对性等特点。所谓权威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资审计是一个国家层面的工作,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因而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主要是指在审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个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进行审计。针对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资审计的目的和目标十分明确。政府投资审计主要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对政府投资进行的监督和制约。

2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审计工作难度大,人才短缺

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审计法律体系,使得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缺乏完善的标准,从而增加了审计的难度。此外,由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使得政府自身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通常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因而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的审计工作难度相当大,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此外,大部分审计人员并不具有造价师资格,因而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化人才缺乏。政府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计流程和审计内容不同于一般社会投资,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2.2 审计手段方式落后,审计力度不够

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和简政放权地进行,审计工作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具体到各级政府,则对审计机构有一定的排斥性,对审计的资金投入较少。因而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不同地区间的审计信息不能有效地整合到一起。我国政府投资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审计机构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还很落后未得到及时更新。有的地方审计机构甚至没有运用工程造价软件。因而,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效率偏低,完成的审计工作量有限,使得审计的力度大大削弱。

2.3 缺少全程跟踪审计,存在审计风险

由于我国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审计通常是在项目完成后,缺乏全程跟踪审计,使得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起不到及时监督和纠正的作用。由于工程项目已经完工,即使审计过程严格执行,审计出一定问题也无法挽回损失或纠正错误,对于政府投资的合理性起不到促进作用。在问题产生后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也无法挽回国家损失。此外,由于缺乏全程跟踪审计,使得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很多盲点,拿不到全面及时的审计资料,使得审计结果的准确性遭到质疑,同时也存在审计错误的风险。

2.4 审计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由于审计部门通常是无实权的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通常得不到政府各部门的有力配合。各级政府对审计机构不够重视,使得审计机构的外部环境较差,反过来影响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政府机构级别越低,对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就越不重视,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了审计机构,但在审计经费上却支持甚少,使得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名存实亡。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国家和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任务越来越繁重,政府通常不增加审机构的人员安排,把审计外包,却不增加审计经费,审计机构经常由于经费不足导致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监督政府投资的作用。

3 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建议

3.1 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善用中介力量

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化、信息化已成为政府投资审计发展的趋势,因而审计工作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各级政府应当适当增加审计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使得审计机构能够配备更多专业化人员,同时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信息化作业水平。由于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光靠审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计无法满足审计需要,因而,政府应当把部分审计工作的交给社会中介力量。从提高审计队伍素质和转包审计任务两个方面下手,可以有效解决审计工作人员少、任务重和审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

3.2 准确定位审计介入时间和工作深度

按照传统,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后进行,这就使得审计工作过程中收集审计资料比较困难,因而需要根据工程特点,准确定位政府投资审计的介入时间。此外,政府应当出台统一的审计标准,对审计的内容和深度进行规定,使得审计工作能够有章可循,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的深度也有准确把握,从而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审计结果。

3.3 加强项目跟踪审计,把握关键内容及环节

政府投资审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而审计的准确性与审计所依据的资料的准确性有直接相关性,一个项目的审计资料产生于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因而,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需要跟踪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以保证拿到一手资料。例如在工程初期招标完成后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这样可以及时发现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能够留出纠正错误的空间。

3.4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依法审计

审计质量是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可信程度的决定因素,审计法律法规是政府投资审计的根本依据。因而需要有效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依法审计。在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时,可以将政府投资审计质量纳入业务评价体系,从而提高审计人员对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视力度,保证审计结果准确可信。此外,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投资审计,从而保证政府投资审计的权威性。

4 结 论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限制,使得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引起的关注度不够。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主导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使权力透明化、阳光化,因此,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和高校进行了大量关于政府投资审计的理论研究工作。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整体上处于上升发展阶段,但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政府也加大了对审计工作的资金投入,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审计工作将在政府投资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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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目前,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但是若仅仅依靠市场规律,是难以完成调节工作的。同时,经济主体也不会积极主动解决环保问题。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就必须要承担其环保重担。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政府在环境问题的管理中却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为了解决环保问题,必须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进行科学合理的审计与评价,完善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工作标准,改进政府环境绩效审计方法。

一、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标准

根据我国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内容与性质,其评价标准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是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措施、条例、管理办法、命令、决定等等。同时,也包括由各省市人大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及由各个地区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环保规章。

二是专业技术标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与传统审计工作是不同的,不使用计算、盘点等方法,而是需要应用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审核。其绩效审计依据多是预测性的数据,是一种需要经过计算才能够得出的数据。

三是计划与行业标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时,需要对比审计对象与行业标准,并以此来判断绩效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上级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其中,很多项目的评价需要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是部门预算与计划。审计人员在评价政府环境绩效时,需要将部门制定的定额、预算、经营目标、合同纳入评价标准之中。当然,这些预算与计划并非强制性的,而是部门努力的目标。此外,还要参考合同。用合同标准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信誉度,这样才能够保障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二、不断改进政府环境绩效审计方法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急剧恶化,多个省市出现的严重雾霾也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加强环保工作刻不容缓。政府在环保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大的责任,因此,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也是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主要方向,而审计方法的选择则直接影响审计的成果。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方法还存在一些不足。这就对政府环境绩效审核作用的正常发挥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保障审计工作的成效,必须选择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

(一) 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一般方法

政府环境绩效审计也属于绩效考核工作的范畴,因此,也能够适当借鉴常规的审计方法。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需要使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对数据与信息进行核算。这一般会用到以下几种方法:

1.实验法。实验法是审计工作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即根据审计目标将其分为控制组与试验组两组,對试验组采取相应的干扰方式,再对两组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从而得出准确的审计结果。

2.面谈法。面谈法就是通过面谈的方式获取到数据与信息的一种方法。面谈法的形式很多,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过程中情况的变化选择适宜的方法。

3.抽样调查与案例分析法。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中包含着很多数据与信息,因此,必须要使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审计人员需要将抽样数据与案例进行有机结合,这样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4.文件检查法。文件检查法是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基础,这些文件包括执行人记录、受益人记录与决策文件等。

5.调查法。调查法就是从系统中收集信息的一种审计方式,常用的方式包括问卷调查与面谈法两种。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使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如互联网、邮件、电话等。

(二) 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特殊方法

与一般的审计工作相比,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又有一些特殊性。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与审计工作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数据分析法。一般常用的分析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目标导向法。目标导向法是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中常用的方法,即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将其分解为多层、多个目标,再根据相应的标准与方法提出建议的一种审计模式。采取目标导向法可以有效提高审计工作的计划性与实践性,促进环境绩效审计工作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使用该种方法能够通过各个目标之间的关系将实践审计与理论审计有机结合。因此,也受到了广大审计人员的欢迎。目标导向法的实施需要遵循几个步骤:第一,明确审计目标,对目标进行科学的分解,在分解时要考虑到每一个审计目标的可行性;其次,在分解完成之后,确定审计方法,看开展什么样的实践活动可以达到相应的目标;第三,开展目标检查,即遵照相关的规定对分解的目标进行详细的检查,分析其中的差距,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2.分析性复核法。分析性复核法即分析性程度,是获取审计依据的一种常用审计方式,需要对不同信息的有效性进行深入分析与对比。将分析性复核法应用在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中能够获取准确的证据支持,但是该种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在应用时需要与审计阶段的变化情况有机结合。具体应用方式如下:审计准备阶段,审计人员需要应用分析性复核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非财务资料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再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印证,确定好被审计范围的结构情况,划定重点区域,以此为基础进行审计,降低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风险。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需要严格遵照审计工作的要求收集相关的证据,做好调查与测试工作,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完善审计方案;在审计方案确定之后,扩大测试,根据审计证据的风险程度以及质量水平实施测试程序,保证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效益性与真实性进行合理评估。在以上程序完成之后,需要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进行分析,若发现报表存在错误风险,审计人员就要及时反映,并适当扩大取证范围,获取更加科学的证据支持。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需要深入分析财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的情况,对审计成果进行检验,评价实施阶段的证据是否正确无误,分析工作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其他的异常情况。

3.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法。该种方法是将环境经济学方法与常规审计方法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审计方法,其最终的审计目的是在现阶段环境下,用最低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环境费用效益法在现阶段的应用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第一种就是为达到环保法律强制规定实施的标准产生的一系列费用;第二种就是国家实施相关法规时产生的费用;第三种就是政府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而付出的成本。

(作者单位:西安市审计局)

政府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国家审计是民主法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法治的工具。国家审计对推进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审计通过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维护和执行现有法律,推进现有法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但在当前的国家审计工作中,还存在审计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审计法治工作体制不够完善、审计人员的法治理念与法治素养有待提高、执法不严等问题。在经济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必须树立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审计,规范权力运行。本文从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展开探讨,根据当前国家审计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分析国家审计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作用,最后提出国家审计推动法治建设的相关构想。

关键词:新形势 国家审计 法治建设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是我国在长期治国实践中的正确选择。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审计是民主法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法治的工具。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出发,国家审计应当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的能力,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和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

一、国家审计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1.法治是国家审计制度的基础。一方面,审计监督的地位是由国家法规规定的。1982年《宪法》关于建立审计制度的规定,初步奠定审计的法律地位。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对审计监督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一步确立了审计监督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我国审计监督工作良好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是国家审计实施的重要前提,国家审计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衡量问题的标准和尺度,审计监督要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进行的。国家审计人员在进行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移送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进行定性,不可随意。国家审计的出现是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成熟的情况下出现的,在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宪法和审计法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方面的颁布和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法律依据。《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审计权力的来源和保障,《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了国家审计的框架,明确界定了国家审计的权力和职责,是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石,《国家审计准则》是国家审计人员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审计行为规范化、专业化的保证。

2.国家审计是法治的工具。依法审计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通过维护法治来实现制约和监督。国家审计可以通过审计执法,促进各类被审计对象增强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国家审计工作和基层现实生活是比较接近的,在法制建设中,国家审计能够提供自上而下的意见反馈机制。国家审计通过对基层深入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审计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加以关注和具体思考,还需要进一步用法律法规对实际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当前审计全覆盖形式下,国家审计对象广泛,能对各个领域的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的情况加以有效评价,对其中的真实性和效益性以及合法性做出具体判断,从而逐渐使得其权力制衡的目标得以有效实现,促使国家各项工作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促使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得到有效实现。

二、国家审计发展面临的困难

1.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我国宪法中,已经赋予了国家审计拥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但在现阶段,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人事、经费等方面都受制于各级政府,可以说是政府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不足。

2.国家审计的透明度不够高。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对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公众也越来越重视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我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来,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正在逐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但是,截至目前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开性仍有待于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在公告渠道不丰富、公告数量少、内容不完善、程序不严格等问题。

3.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责与执法权力的赋予不匹配。目前,国家审计仅有审计建议权并不具有执法权,不具有直接制约审计对象的权力,需要依靠纪检、司法、组织人事部门的配合和跟进。每年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时,都会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但是每次的审计结果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如何查处、是否问责、是否百分百整改到位等才是中心环节,而实际上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运用困难重重。

4.审计人员的法治理念与法治素养有待提高。不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往往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部分审计人员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素养需要进一步提升。有些对法律和审计工作的关系认识不足,在对法律和审计工作认识的过程中,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从比较宏观的角度认识审计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容易造成工作失误。

三、国家审计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推进法治建设是国家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過国家审计维护和执行现有法律,通过国家审计推进现有法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通过国家审计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审计工作始终从这三方面着手,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发展。

1.国家审计维护和执行现有法律。国家审计注重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感知风险,防止有苗头和普遍性的违规问题蔓延成违法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注重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经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案件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执行,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了解已制定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效果,发现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馈,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2.国家审计推进现有法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通过审计,揭露被审计单位在内控制度上的缺陷,促使被审计单位改进和完善内控制度。当审计发现在某个领域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时,审计可以向相关的立法部门提出审计建议,以规范在某个领域的行为、资金使用、管理等。另外,审计通过审计要情、审计信息、报告等多种形式向决策者们报告某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建议,为决策者在经济领域作出正确决定提供参考,决策者根据审计建议作出指示:或者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提议制定、修改法规规章制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能促进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有的甚至提上修定法律的议程上来,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实现。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着力分析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注重从宏观和全局角度,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从深层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审计建议,倒逼体制改革,促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推动法治化建设进程。

3.国家审计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审计就是制约权力的一把利剑。在国家权力监管和制约方面,国家审计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民主与法治的工具,国家法律赋予了国家审计独立的监督权,通过强化对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府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实现对国家资金的监督全覆盖。国家审计通过对政府行政行为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审计对象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并依法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转变效能,有效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官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能力,正确行使国家权力。

四、国家审计推动法治建设的相关构想

1.与时俱进,进一步补充完善审计的配套法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由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从审计实践出发,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审计法为基础,构建起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指南体系,使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定期进行审计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定期进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调查,准确、适时地对规范与审计实践不相融合的部分进行调整。

2.严格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能力。国家审计能否做到依法审计,关键在于广大审计人员的审计作为。国家审计应当高度重视审计人员的法律教育,既要加强对审计所涉及领域法律法规的理解培训,也要加强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教育,强化审计人员的依法审计意识。由此,要建立一套以品德为核心、作风为基础、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的培养选拔审计干部的用人机制,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审计队伍。

3.完善审计程序,规范审计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审计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做到程序严密,标准统一,处理公平。加强审计复核审理工作,对审计执法从审计立项、审计现场、审计报告等全过程跟踪检查。建立健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确保审计法律规范执行落实到位,以便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法治建设。

4.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驾护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对审计全覆盖提出了明确要求。实现审计全覆盖是提高审计监督层次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审计机关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审计部门应不断加大审计全覆盖的力度、广度、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实现审计全覆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5.逐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动阳光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可以强化审计监督功能,有助于促进审计后的整改,从而警示、遏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推进全民守法。依法公开审计事项和审计权力运行流程,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序推进审计计划公开、审计整改公开,进一步推动阳光审计,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追逐的重要目标。国家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树立法治思维和依法审计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法律作为具体的依托能够有效促进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发展,也能够使得审计结果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权威性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管理,能够有效促进审计工作完善和发展,从而促使法治建设在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都取得进步。国家审计在依法治国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在新形势下,我国的国家审计应顺应新时期国家治理的新要求,通过完善自身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质量,切实有效地全面发挥“免疫系统”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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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文(1983.12—)女。籍贯:湖南娄底。职称:中级会计师。学历:硕士研究生。

政府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政府审计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审计面临的发展困境主要是审计职能软化问题,针对地方政府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原因,从多角度提出解决审计职能软化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审计;地方政府;审计职能软化

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审计理应把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从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查错防弊——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直是政府审计的主要工作。政府审计要在制约和监督权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审计机关的新职责,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地方政府审计职能软化的表现

从现阶段政府审计所处的法律地位、拥有的审计资源、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看,均表明政府审计已发展到能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水平。但是,目前审计工作普遍存在着审计难、反映难、处理更难的现象,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审计面临的发展困境主要是审计职能软化问题。审计职能软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审计监督职责的履行很难落实到位。目前的审计工作普遍存在着审计难、反映难、处理更难的现象。这一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作用得不到发挥,人大、政府对审计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社会对审计的理解和认同程度也随之下降。

二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缺乏必要的保障。审计实践说明,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经常容易遇到以权压审计的现象,审计结果常成为地方政府的“维权”工具,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审计干部保护机制,对审计监督力度较大的审计机关负责人也时有被调离,甚至降职、免职的情况。

三是审计机关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法》要求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将审计机关视同一般的行政单位,其所需经费都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在客观上削弱了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再加上一些地方财力紧张,有些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除去人头费等行政经费后,少之又少,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同一事项出现重复审计检查的情况。有些经济监督部门如财政、物价、工商以及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机构不协调,导致对某些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事项多头立项,重复审查,问题重复处理,轻重不一,使被审计单位产生逆反心理。检查出的问题,需要理顺和解决,这势必浪费时间,影响审计工作效率。目前,财政部门正积极介入工程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并已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造价评审的规范性文件。他们的主要内容为工程造价审核、财务竣工决算评审,主要方式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工作,最后由财政部门出具评审结论。就实质内容和评审对象而言,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与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相同的。而在新的基建财务制度中,规定了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最终必须由财政机关审批,换言之,今后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将面临审计完后再审批,还是批完后再审计的问题;对建设单位来说,也存在重复审查之嫌。

五是大规模审计派出机构与地方审计机关重叠。由于审计机关用人权、财权都集中在各级政府手中,财政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自然一言九鼎,甚至大面积损害了基本审计数据的可靠性。据统计,多年来,审计署特派办(特派员办事处)查处的单位违纪金额都高于地方审计机关所查出的金额,最低的为27倍,最高则达到113倍。为解决这一问题,审计署不得不用变通的方法加以解决,大规模派出审计特派员,并在特派员的领导下设立特派办。审计署特派员行政级别高——正司级,并接受审计长的直接领导。这一类似于巡抚大员的制度尽管能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但这一作用的背后掩盖的问题却是地方审计部门的废驰和国家财政的浪费,以两套班子行同一职责,反映的是普遍的制度性导致的地方审计的职责缺失。

二、强化地方政府审计职能的对策

第一,强化政府责任。我国自设立政府审计机关以来,审计影响逐渐扩大,但从审计效果看,虽然宪法和审计法赋予了政府审计机关相应的职责,但审计的开展还要依赖于领导的重视程度。

对政府审计机关指出的问题,多数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但在有些情况下,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过度自我辩护,或对审计问题置若罔闻,即使执行审计建议,也最多是一些行政处罚手段,审计效果和社会期望相差很大。究其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缺乏责任意识。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改革也正在攻坚阶段,只有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并勇于承担自身责任,立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监督,政府审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转变政府审计形象。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审计侧重于财务审计,主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人们对审计的认识是:只有查出大案要案审计才算成功。因此,人们欢呼“审计风暴”,但是每次“审计风暴”来临,众多政府部门纷纷上榜,并且屡查屡犯,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经常处于尴尬境地,审计效果也有失众望,因此应将我国行政型政府审计体质逐渐转化为立法型体制,加强审计与立法的联系;转变政府審计职能,在职能设计上要尽量避免政府审计组织和政府部门重复监督的现象,减少资源的浪费,审计重点集中在政府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预警等体制问题,审计向绩效审计、非审计服务发展,为政府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政府审计职能要向监督、鉴证、评价和专业服务多方面发展。

第三,构建审计文化。当前,审计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审计精神培育、审计价值取向、审计形象树立,这些方面大体构建了审计文化的框架。审计文化建设就是在审计具体的历史环境及条件下将人们的事业心和成功欲化作具体的奋斗目标、信念和行为准则,审计组织提倡什么,崇尚什么,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必然转向什么,这比强迫命令更有效。

第四,提升审计人员素质水平。现阶段,政府审计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目标,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很高的要求。审计人员素质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适应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要求,着力改进审计人员的思维方式,强化战略思维,培育辨证思维,养成开放思维,打造创新思维,解决审计人员更新观念和思维高度的问题;坚持德才廉备、以德为先标准,解决选人、用人导向和公信度问题,打造过硬审计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解决队伍能力素质问题。

第五,加强审计管理。逐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防火墙”、“预警系统”等功能。加强计划管理,善于捕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疑点问题,找准关键点,明确审计主攻方向,切实做到围绕中心、服务中心;统筹兼顾,增强审计计划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根据国家经济安全形势发展与党和政府的要求,及时调整审计工作重心。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依法审计,规范审计程序,严守质量标准,强化现场检查,落实质量责任,动态跟踪反馈,使每一个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项调查项目的质量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真正发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王素梅,李兆东,陈艳娇.论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1).

[2] 蔡春,李江涛,刘更新.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依据、作用机理及路径选择[J].审计研究,2009,(4).

[3] 梁素萍.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财会月刊,2010,(5).

政府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如下问题:

(一)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问题这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领域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也是令审计人员最头痛、最困惑的问题。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工程竣工结算款的认定上。应该怎样处理、协调或解决,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口径。从审计机关受理的有关工程复议项目看,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不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往往以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以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为由,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确认应以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这使审计机关面临能否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处理有无效力的尴尬,对审计的权威性构成了巨大威胁。而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生法律诉讼问题在其他审计领域中也同样存在,因此申请复议是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一是审计机关对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否定合同。因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必然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未真实履行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虚假项目进入了竣工结算,势必会影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机关则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可见,这不仅没有否定合同,反而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二是施工单位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绕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权审计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且这种处理决定当属于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范畴。对此不服的,就不能依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救济,而应该按照该条第2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的规定进行救济,也就是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决定不服,只能由本级人民政府来裁决,人民法院无权决定。

三是人民法院不能以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来推翻审计决定。如前所述,既然人民法院无权推翻审计决定,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鉴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终审结论也是不足取的。因为政府审计是无偿审计,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社会审计是收费审计,代表相关方的局部利益。从长远看,社会审计替代不了政府审计。另外,从近年来抽查中介机构的有关审计质量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审核结论也不具有采信性。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的界定问题修订后的《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中有两个问题较容易引起争议。一是政府投资项目这一概念(修订前为“国家建设项目”)。有人认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有人认为,除财政性资金外,还包括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财政担保的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际援助资金等。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权威性解释,在实施审计中不好操作。二是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只能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涉及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只能对财务资料和竣工决算报表实施监督检查,而除此之外的勘察、设计、采购和监理等技术经济活动则超出审计权限范围。显然,这种观点不包括投资决算审计、概预算编制工作的审计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本身就包括构成项目成本的重要活动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等真实性、合法性。这当然属于审计的监督范围,不仅没有越权,也符合立法的本义和国际通行做法。显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针对整个建设项目程序而言的。笔者赞同后者,但在实际中却普遍存在以保密等为由拒不提供技术资料的情况,且又不能简单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硬性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和给予警告,因此也就成了审计实务中的难点之一。

(三)审计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但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建设、工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时,能否依据这些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呢?虽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条也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中往往难以判断。如果就此进行深入审计处理,就会有越权的风险,如果不予以审计处理,则对招投标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制约,审计人员又可能面临审计不够深入、质量难以保证的风险。

(四)其他监管部门与审计监督重复交叉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主要采用以项目法人为业主的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总承包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国资委、建设部门、上级监督机关甚至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对其实施监管。出于部门利益及本位主义的驱动,各相关部门都强调各自监管的重要性。比如,投资部门从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核定、投资计划下达等方面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从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建设部门则从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但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不同的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加以规范,各地的具体操作缺乏统一的模式,各部门之间也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使得监管体系较为混乱。总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政,但却很难有一个部门能行使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现了有的项目一年接受高达数十次的检查,而有的项目从建设开始到结束都没有监管部门过问的怪现象。在实务中,经常发现对同一个问题的要求各相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因而感到执行时无所适从,审计操作困难。

从各省市开展投资审计的现状和取得的经验不难看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投资融资体制的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支付体系的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受到社会和公众日益密切的关注。可以说,政府投资项目如果监管得好,不仅可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战略,拉动经济发展,而且对加强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政治文明也大有好处。因此,要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多管齐下解决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之间的冲突 一是修改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在其付款方式中约定:以政府投资或以

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其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最终依据。另外,建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就合同法与审计法的相互衔接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二是明确界定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范围,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收支的范畴中。这样,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而不予受理,可以做到民事诉讼法与审计法的相互衔接。三是授予审计机关“准司法权”。虽然我国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内部,根据治国传统和现实,也应该赋予审计机关更大的权力,以保障其真正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四是参照国际上实行司法性审计模式的国家的做法,将司法职能与审计职能结合在一起,考虑指定若干家特定的法院或在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特别法庭,由合格的法官组成,专门受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纠纷、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认定等案件。

(二)进一步界定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鉴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范围广、审计内容复杂、技术经济性强,使该项审计工作具有其他行业审计所没有的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如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同时,必须突破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为此,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时,应进一步明确,涉及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都是政府投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则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报告的拟订、项目融资,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的所有经济活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都应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以拓展审计范围和内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全程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为使这种审计处理、处罚行为能在法律诉讼中得到有力支持,必须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执法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时,明文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之一,有权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另外,建议重新修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并在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便于操作。

(四)整合现行政府投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资源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权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规划、组织和实施者,对所辖项目的监督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他们的监督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管理性监督,且这些职能部门集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体,受自身利益的局限,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加上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虽有各种监督,但仍存在监督错位、缺位,多头监督、低水平重复监督的现象。而审计监督又只能是一种事后监督,同时由于相关审计规范及审计处理、处罚法规的缺失,使得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监督缺失。为此,建议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成熟做法,整合各政府投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资源,成立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国资委、建设六部委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以省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从高层次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或参照深圳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三权分立”模式,成立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集多项执法监管职能于一身,以解决多头监管和问责制的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建设项目审计不同其他审计,它涉及的被审计对象多且含有多种性质的所有制单位。审计内容也不仅仅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还涉及到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在审计范围和内容明确界定的条件下,建议审计署规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审计程序,规范审计通知书的下达和审计决定。另外,建议审计署修改《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并根据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时制定建设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从而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降低审计败诉的风险。

(编辑 熊年春)

政府审计论文范文第6篇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人们不再局限于资源的简单分配,而更关注这种分配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能产生实际效果,关注资源配置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关注达到一定目标所形成的成本与绩效的比较,这些关注构成了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政府 绩效审计 内容 思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政府所承担的公共经济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导致政府支出数额的急剧增加,其形式也趋于多样化。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承担的公共经济责任的要求也日渐提高。人们十分关注政府在承担公共经济责任的过程中,是否节约地使用公共资金,其效率和效果如何,这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能进行審查,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此类信息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政府绩效审计应运而生。

政府绩效审计是指独立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人们认知的共同标准,对政府履行公共责任,配制、管理、利用经济与社会资源的合理性、有效性、科学性进行的审查、分析、考量和评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高效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

一、经济性审计

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资源耗费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出。它主要关注的是投入和整个过程中的成本,强调的是资源的节约程度,追求成本最小化。简单地讲经济性就是指资源的节约或损失浪费的程度。与之相适应,经济性审计就是评价资源的占用和耗费是否节约和经济。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经济性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以最低的价格购入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等资源;被审计单位实际花费是否与预算一致;被审计单位资源是否得到合理利用;被审计单位各种投入是否达到最佳配比。比如:对某医院大楼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绩效审计,对其经济性审计,应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审计,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以及项目控制程序确定医院及其附属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并用最低的成本或在批准的费用范围内建成,有无损失浪费等。

二、效率性审计

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一定数量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假若我们把投入看作成本,把产出看作是一种效益,那么效率性可以看作:成本既定条件下的效益最大化,或者效益既定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它强调的是产品、劳务或其他成果与消耗资源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讲,效率性是指资源的投入产出的比值。效率性审计就是指对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达到成本效益最大化。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效率性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用其他方式实施该项目所需要的成本是否会更低一些;被审计单位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被审计单位职责分工是否存在不必要重叠;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本可避免的障碍;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是否能够相互合作以实现共同目标;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促使员工节约费用和及时完成自己工作的激励机制。比如:评价政府机关的经济活动是否经济有效,查明低效率的原因。包括人、财、物和信息资源等是否得到有效应用,政府服务是否及时提供,政府目标的实现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等。进而评价政府机关或项目管理控制是否有效,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是否较高,是否耗用较少的时间和资金完成较多的任务目标,寻求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办法和措施。

三、效果性审计

效果性主要是与实现程度相关的概念。它是指政策、项目实施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和其他预期结果,强调的是预期目标与实现程度之间的关系,通常以实际产出比计划产出,即实际资产所得比计划所得,借以表达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也可以说是少花钱、多办事、更要办好事。简单地讲效果性就是指完成预算目标或实现计划目标的程度。它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预期目标是否得到了实现;其二,所发生的结果是否全部可以归属于政策或项目的实施。效果性审计是指分析项目、计划或其他活动的预期效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对比关系,评价政府经济活动是否符合预期要求,利用资源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是否有效,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评价组织、计划、项目或其他活动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经济目标以及其他预期目标。仍以对某医院大楼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绩效审计为例,对其效果性进行审计,要审查以下内容:病人排队候诊现象是否减少;手术实施的次数是否增加;诊断和治愈的比例提高多少;死亡率降低了多少等等。

为了全面评价政府绩效的总体水平,需要权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关系,特别是这五个内容中存在水平不一,好坏不均的情况时,正确把握五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会形成片面孤立分析,导致评价结论有失偏颇。总体来说,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效率性包括了经济性,经济性和效率性是效果性的前提条件。概言之,经济性是成本减至最低,效率性是达到最佳的投入产出比,效果性是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比例关系。因此,为了确保总体政府绩效评价的合理、准确、科学,需要充分把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之间的关系,根据评价的需要综合权衡。

参考文献:

马国贤著:《政府绩效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冉锦成:《 开展政府投资效益审计的几点思考》,《审计月刊》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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