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

2023-06-03

第一篇: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 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 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 续工作的人员, 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

谋职的条件。 为此,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 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 “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 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 5%-10%)或其他原因与公 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 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 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 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 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 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 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 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 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内部退休待遇 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 不再享受 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 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 作岗位。

第八条 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第十条 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 eec 和多经仍可聘用。 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自动辞职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 原在 eec 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 员)另求发展空间。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 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 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

第十三条 参加公司竞聘上岗未被录用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辞职申请表》 ;

(2) (3) 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批准通知将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4) 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 续。

第十五条 辞职后果及补偿

(1) 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即解除了与公司的任用关系。不再具有 二滩公司员工的身份,也不再享有二滩公司员工的各项权利,辞 职申请被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

(2)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 本人档案,存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

(3) 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辞职人员可以委托人 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

(4) 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一次性离职费 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 1 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连续

第二篇: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困难及对策探析

邹进泰 刘秀清

2005年第11期 ——特别策划

乡镇机构改革虽然不仅仅是人员的精简,但人员精简历来是其中最棘手的问题。分析清楚其中的原因,有利于增强采取相应措施化解这一难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原因分析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客观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

第一、机构臃肿、超编现象严重。我国政府机构超编人数的85%集中在县乡两级,其中又以乡镇超编现象最为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等11个部委对全国1020个有代表性乡镇的抽样调查,平均每个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为16个,其人员平均158人,超过正常编制的2~3倍;平均每个乡镇下属单位为19个,其人员达290余人,严重超编,且“积重难返”。

第二、乡镇经济不发达,分流渠道狭窄。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乡镇经济基本上是“纯农业经济”,而且还是以传统的农业经济为主,不但生产条件普遍较差、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农业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多数乡镇受历史、地理、交通和人文精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区域内缺乏实力雄厚的企业,财政贡献能力弱小,乡镇集体经济薄弱,使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渠道显得比较狭窄。

第三、乡镇债务包袱较重,可供分流补偿的资金有限。1994年后开始实行分税制,乡镇财政成为一级财政。在新税制下,“财权上收,事权下移”,使乡镇逐渐沉淀了大量债务。同时,分流乡镇干部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出,在偿还乡镇债务尚且困难的情况下,许多乡(镇)现在根本拿不出这笔钱来。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主观原因也有3个方面:

第一、乡镇既得利益者的刚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机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但普遍存在“树上的人反对砍树”的本能反应。此时,他们想得最多的是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缺乏改革整体目标和利益的意识。

第二、传统行政文化观念的影响。乡镇处于农村,而传统行政文化以小农经济为依撑。因此,传统行政文化中“官本位”、“宗法”、“特权”、“等级”等观念无疑会对乡镇人员分流产生消极影响。

第三、分流人员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一是工作惯性心理的影响,有些同志面临分流时,一般都是对现有工作恋恋不舍,不想离开;二是失落心理的影响,这一点在中老年同志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普遍存在“退休尚早,学知识、学技术觉得太迟”等心理考虑,对分流表现出强烈的失落感,不愿分流;三是不自信心理的影响,一部分同志担心自己分流后难以找到如意的工作或担心不适应新的环境,而对未来丧失信心,从而反感分流;四是怀疑心理的影响,一些同志怀疑分流过程中存在裙带关系等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公开的现象,从而对分流结果产生抵制心理。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对策建议

——逐步消化,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由于乡镇冗员现象严重,很多地方不具备人员分流的“一揽子”解决条件。对此,应该在加强各种分流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消化,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这一点上,日本经验值得借鉴。1969年,日本政府为了解决行政机关冗员严重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职员定员的法律》,即总定员法,从宏观上给予强有力的控制。具体讲,就是每过2~ 3年,根据退休等退出岗位人数情况,核定一次编制,并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12年时间的消除化解,终于在1981年建立起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这一点,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加强宣传,增强人员分流的透明度。在乡镇机构改革的前、中、后期加强宣传,让分流人员理解乡镇机构改革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历史潮流、时代必然。与此同时,要注意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公开透明度,制定出能够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办法,不能搞暗箱操作,要让分流人员心服口服。

——为分流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鼓励分流人员自主创业,鼓励精简下来的公职人员申办私营个体企业,或者创办农场、养殖场,并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二是鼓励企业吸收分流人员,对接收分流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贷款优惠,激发企业接收机关分流人员的积极性。这样利用经济杠杆鼓励富余人员脱离机关,一方面可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机构与人员的消肿目标。

——积极发展农村三产,拓宽分流人员就业渠道。从总体上看,当前广大农村三产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社会化服务非常薄弱,远未形成体系,像“农民经纪人”、“农村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站”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数量与质量都落后于市场需求。而被精简的乡镇“七所八站”人员中很多是技术人才,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形成乡村服务网络。可以预见,农村生产经营服务业有待开拓的领域十分广阔,可以创造很多就业岗位。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分流人员后顾之忧。针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探索在小城镇建立区别于城市体制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托现有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继续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广城镇社区服务,特别是抓紧推进影响力大、需求迫切的社会养老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这“三金”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以减少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科学核编、依法定编、严控进人,确保人员分流不反弹。在前几次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约束。本次乡镇机构改革,要想真正避免人员“回流”的难题,必须要重视加强依法科学定编的工作。即根据乡镇政府今后应承担的职能及其履行职能的能力尤其是财力进行科学论证,对乡镇政府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推行财政对工资的直接发放,以此来增强工资发放的透明度。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确需增加职员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严格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并首先考虑在现有乡镇工作人员中进行“调剂性”选拔。对违反法定编制而随意增设机构、人员的行为,一律依法作出处理,从而确保编制的严肃性,使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成果得以巩固。■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第三篇:珠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珠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

(2001年6月14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为做好全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一、培训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做好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使他们成为能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按需施教,分类培训,市、县(区)、镇三级机构分步实施。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通过组织分流人员到市委党校参加分流前的培训和输送部分分流人员到有关高等院校进行2-3年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脱产学习,提高分流人员的学历和知识层次,为二次择业做好准备。

二、

二、对有关分流人员实施相关的培训

为了更好地做好分流人员的工作,除实行退休和离岗退养、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外,对实行转制分流、加强企业、充实到基层的分流人员将组织分流前的知识更新培训。培训采取分级实施的办法,市直机关分流人员将由市委党校组织培训;县(区)镇机关分流人员将参照市的做法由县(区)负责组织培训。对将参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班学习的分流人员,可视自身需要参加有关高等院校组织的考前培训。

三、

三、参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班学习的分流人员的培训办法

1、培训形式、承担院校及报考条件

(1)培训形式。分流人员参加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四种:①研究生学历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②攻读硕士专业学位;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④定向专业教育,包括大专学历教育和本科学历教育。

(2)承担院校。主要集中在广州和珠海的大学校区,包括: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商学院、广东行政学院。开设的专业有:经济法、国际法、法学、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会计、金融、税务、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信息管理、英语、日语、外贸英语等。经组织批准的也可以报考其他院校所开设的专业。

(3)报考条件。一般情况下,年龄在40周岁左右,可根据个人原有的学历水平和志趣自行选择专业和报考相应的学习班。由于机关分流人员年龄偏大,离开学校的时间也较长,对分流人员的入学以及今后的教学管理等方面,有关方面以及院校将会采取“宽进严出”的原则,以保证这批分流人员在通过2-3年的学习,真正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顺利地完成学业任务和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①报读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并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历,年龄在40周岁左右,经院校审核后于明年一月份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在入学考试前,报读人员可以先参加有关院校组织的考前辅导班,也可以在报名后进行自习,在参加全国统考正式录取后入学。参照国家和省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考试入学的有关办法,有关院校将会根据考试情况,适当降分录取。对降分后仍无法录取的,可改报另一种培训形式。报读研究生学历班经考试合格的,可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同时授予相应学位。

②报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经院校审核后组织参加全国联考或由院校自己出题考试。考试及录取办法参照报读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做法。学习培训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

③报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免试入学,经培训合格者可获得由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发学位与学历证书)。其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报考硕士学位。

④报读本科定向教育学习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毕业学历,大专以下学历的分流人员只能报读专科定向教育学习,采取免试入学。报读本科学历的,一般插入二年级学习;报读大专学历的,一般从一年级开始学习。对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本科或专科学历、学位证书。

2、组织分工

对分流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分流人员的爱护和关心。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1)市人事局负责制定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实施方案,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做好培训和经费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分流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与各高校沟通,做好培训计划安排,负责向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分流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招生指标,会同市人事局下达和落实培训计划。

(3)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培训经费计划,确定有关经费项目标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经费计划核拨培训经费。

(4)各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和报送分流人员培训名单,做好参加培训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培训中所遇到的问题。

3、实施步骤

培训计划统一由市集中安排。下半年开始进入实施准备阶段,争取在今年秋季或明年初开始陆续安排分流人员进入院校学习。

(1)确定培训人员。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各单位要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抓紧确定参加培训的分流人员。

(2)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各单位组织报名。市直机关和镇要在8月15日前,县(区)级机关要在11月30日前,由各单位将参加培训名单、拟报读的班次和专业报市人事局。

(3)确定院校与专业。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的汇总分类名单向各院校报送。各单位分流人员与相应院校联系,最后确定报读班次与专业,并做好入学考试准备。

(4)实施。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报名录取情况汇总后向各单位下达培训和经费计划。市、县(区)、镇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和经费计划核拨经费。各院校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组织教学活动和管理。

4、有关政策和要求

(1)关于分流人员的培训经费问题,参照国务院、广东省政府的处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凡属于我市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其考前培训费、学费、在校寄宿费、交通费(在市外院校就读的每学期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按照分流人员原工资供给渠道相应由市、县(区)、镇财政部门解决。财政部门只负担分流人员选定的一种学习形式的培训经费,其它学习形式的培训经费由个人承担。

(2)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3)分流人员培训结束后,按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实施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人员分流后工作情况汇报1

**镇中心卫生院

人员分流后医院工作情况汇报

我院核定编制数**人,现有在编**人。原有在职职工**人,本次医改共清退不在编人员**人。

一、现有岗位分布情况

现有在编**人,分别是:院长*人、出纳*人、医务科*人、检验科*人、医疗科*人(包括门诊、病房医师)、妇科*人、五官科*人、药房*人、收费处*人、影像科*人、防保科*人、护理*人,另有*人按照上级要求在外进修全科医疗。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医院人手严重不足,许多科室出现人员短缺甚至空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财务科只有*名出纳,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政策,需要补充*名会计人员。

2、护理科现仅有*名护士,且*人处于哺乳期,每天有*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能参加值夜班,仅有*人正常上班。病房内当前共有住院病人**人,每日门诊输液人数约*0人,且以后逐渐进入发病高峰,输液和住院人数将会逐渐增加,护理科至少要*人正常上班方可保证白班工作不出现纰漏,同时要有至少*人轮流值夜班;

3、药房现仅有*人上班,无法值夜班和轮休,日常工作也无法维持,病人等待时间过长。药房分中药房、西药房两部分,中药房要保持*人正常上班,西药房白班至少*人负责划价、发药,*人负责网络直报、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药品出入库、结算转账等业务工作,*人轮流值夜班;

4、收费处目前仅有*人上班,无法值夜班和轮休。白班需要*人收费结算,*人负责新农合报销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工作,*人轮流值夜班;

5、妇科门诊目前仅有*人上班,至少有*人上班方可保证节假日、星期天不出现空岗。

6、防保科下设预防接种门诊、新农合办、防保、公共卫生服务等科室,承担着卫生室管理、卫生执法监督、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新农合报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多项工作,所承担工作多属于社会性卫生工作,牵扯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应急性工作较多。现仅有*人在岗,仅能维持基本运转,如全面开展工作,需以下人员:预防接种门诊*人(接种员*人、登记*人、收费*人、预检*人)、新农合办*人、公共卫生服务科*人。

7、后勤及办公室均无工作人员,导致后勤保障和办公室日常工作无法开展,工作秩序得不到理顺;另外,要有至少*名清洁工负责院内及病房楼内卫生工作,*名洗衣工负责清洗床单被服及隔离衣等,*名食堂人员负责职工及住院病

人伙食。

因人手过少导致工作面临以下困难:

1、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能力。目前在编人员仅仅能维持医院内部工作基本运转,如果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意外伤害事故、集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现有工作人员连最基本的应急保障也无法完成,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2、大部分科室工作人员专业不对口。因许多科室人手急缺,为维持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不打乱人员专业对口的常规,以填补岗位空缺。如药剂科和收费处人员是口腔科医师、妇科护士经过短期紧急培训上岗的,虽然保证了药剂科和收费处的运转,而口腔科业务不得不暂时终止,妇科正常业务也受到严重影响。防保科和新农合办人员也是临时从临床医师中抽调的,原有公共卫生服务科没有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导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全面停止。因专业不对口,业务不熟练,不仅导致工作效率低,而且造成极大地人才浪费。

3、群众意见大,存在医疗纠纷隐患。现在病人在就诊过程中,在药房和收费处窗口等待时间较长,一般在*0分钟以上;在早晨输液高峰期时,有些病人最多等待*0余分钟才能扎上针;防疫科儿童接种日时大部分家长要排队等候一个小时左右,导致病人严重不满。同时服务质量也不能得到保证,容易出现差错,存在极大的医疗事故纠纷隐患。

三、需补充人员

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目前医院共有以下空缺岗位:会计*人、办公室*人、新农合办*人、公共卫生服务科*人、后勤*人、清洁工*人、食堂*人、洗衣工*人。共**人。

现有岗位需补充人员:防保科*人、护理*人、药房*人、收费处*人、妇科*人。共*0人。

共需补充**人,方能维持医院工作正常运转。

上述为医改实行人员分流后医院面临的实际困难,望上级部门尽快解决人员缺编和岗位空缺问题,以维持医院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满意的服务。

不当之处,望领导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五篇: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

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

1、

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

1、

2、

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

(一)至

(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

(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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