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销售范文

2023-09-20

农药销售范文第1篇

农药理化性质测定及农药产品各项物化参数、毒性和生态毒理数据,是农药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农药是化学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要求, 2010年全球都采用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缩写为GHS)。GHS是用于定义和分类化学品而制定的一种常规、连贯的方法,并通过标签和产品安全数据单向各环节传递信息制度。GHS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能共识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没有相关制度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制度框架;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为国际化学品贸易提供方便。我国是WSSD赞同国。在农药方面,我国农业部将其要求修订在《农药登记管理资料规定》中的《农药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2010年还颁布实施了《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为此,不仅农药原药和制剂登记时,企业需要提供“农药理化性质”检测报告,并且今后农药生产运输尤其出口农药产品都必须符合国际GHS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农药的安全管理已逐步趋向于国际规范化。

根据农药理化性质对农药进行探索性分类,系统梳理理化参数项目。将农药原药类和制剂产品按照物理形态分固、液、气三类。其中理化影响较大的主要有:闪点、爆炸性、腐蚀性、易燃性、蒸气压、水溶性、分配系数、化学稳定性等项目。值得一提的是有效成分、原药和母药之间的最大差异是纯度,一般对高纯度的产品要求提供蒸气压、分配系数和水解等项目;对微生物和植物源等农药,大多数经发酵、培养或提取等工艺生产的主要是母药及部分特殊用途(卫生和杀鼠用等)的母药,建议按一般制剂要求其物化参数;根据农药制剂的物理状态、产品组成等要素,对固体产品可按成形、不成形、可燃或易挥发类的剂型细分类,液体按水基类和油基/有机溶剂类剂型细分类,气体产品较少。

农药原药的理化性质可以说是相对固定的。通常可用理化参数如熔点、沸点等来鉴别是否是该物质,农药制剂产品的理化性质是相对不固定的,它与制剂的配方关系很大。农药制剂的理化性质除与制剂中使用的原药有关外,主要与添加物如溶剂、助剂、乳化剂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农药制剂产品的理化性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的范围进行调整,达到所需要的目的。因此我们在研制生产农药制剂时,可以利用农药制剂的上述特性,通过提高农药制剂中的溶剂、助剂、乳化剂等的安全性,来提升农药产品的安全性。

山东省农药科学研究院理化测定中心近年来对农药产品的理化性质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测试,测试样品来自全国23个省市和地区,并对农药理化测试中的相关问题和测试数据,按类别分析、梳理。就农药物理性质的安全性而言,影响农药产品安全性的因素较多。从理化测试数据分析来看,爆炸性、可燃性、腐蚀性对安全性的影响较小。影响农药产品安全性因素主要是易燃液体农药。不仅是乳油,就如水乳剂、微乳、可溶液剂及使用了有机溶剂的产品,都存在易燃的问题,因为我国农药制剂产品大都使用含苯类、甲醇等溶剂。这类溶剂不仅闪点低,易燃,对作物和食品也非常有害。因此,有必要控制液体农药产品中的闪点技术指标。这不仅能提高农药产品的物理安全性,同时又能控制低闪点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等有害溶剂加入量,使农药产品安全性获得多方面的提升。

随着我国对环保、安全和健康的重视,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规定或标准出台,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就是为了达到控制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的限量。乳油是一个历史悠久,应用很广泛的制剂品种。我们可以从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考虑,使用安全性高的溶剂替代危险性较大的芳烃类溶剂和极性溶剂,配合使用易降解的表面活性剂,开发生产和推广环境友好型乳油,如高沸点重芳烃溶剂油(C10~C14),闪点在62~110℃;白油(C16~C31),深度精制后的矿物油,闪点(开式)164~223℃;用植物油提炼精制的副产物经环氧化的植物油酯化溶剂;二价酸酯(DBE)是二元酸酯混合物等。

由于农药制剂产品的理化性,存在不固定性。同品种产品,不同企业所用助剂、溶剂的不同,理化指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我们建议:在农药登记管理中强化理化性质指标的管理,设定理化性质限制性指标,如对低闪点,低沸点的含有有害溶剂农药制剂产品加以限制;用技术限制性指标控制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而不是用政策和行政手段限制某类制剂品种的使用,并在农药商品的标签上公布与安全性相关技术指标,让消费者对使用农药商品的安全性有知情权,同时也便于公安消防和工商商检部门进行安全性管理,引导和促进农药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农药销售范文第2篇

2017年农药管理工作将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服务现代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为导向,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理顺农药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为抓手,以市场监督抽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低毒生物农药使用补贴、安全风险监控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农药行政审批改革,提高登记门槛,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农药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1.登记准入。适应绿色发展要求,强化安全性评价,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的科学水平。

2.加快绿色防控产品登记。要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对与食、药同源的生物农药,以及在国内外多年广泛使用没有发生风险的微生物农药、信息素、植物源农药要减免试验资料;对一些国内外普遍推广的天敌昆虫、杀虫灯、色板等制定免于登记清单(实行备案制);对新的植物源农药要针对其特点提出质量检测和登记资料要求。

3.完善风险分析制度。在农药登记和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过程中,评估农药的毒理学和环境影响,都要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

根据风险监测评价结果,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虽为中等毒性,但其代谢物分别为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等高毒农药,在蔬菜上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硫丹、溴甲烷为高毒农药,对环境安全风险较大,已列入相关国际公约限期停止使用。下一步将依法对这5种农药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4.加快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要继续利用部门预留、残留标准制定等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充分调动农药企业积极性,开展多种模式的联合试验、补助试验,借鉴扩作登记的做法,列出农药产品、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方法、剂量,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农业部发布公告、实行统一登记,企业自愿申请标注,以解决小宗作物缺少合法农药问题。

5.市场监管。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努力构建新型农药市场监管体系。

6.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平台。要建立全国农药行政许可和信用记录数据库,实行全国农药有关许可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开发、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联网打印证书软件,自动采集、传输、储存各级农业部门的发证信息,供社会各界随时查询。使信息采集与办公自动化相结合,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与社会各界即时查询相结合。

7.继续搞好农药市场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建立两个“黑名单”(问题企业、问题产品),组织开展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等方式。例行抽查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要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企业、问题产品。部、省、市、县都要明确抽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和问题产品名单,专项抽查要突出当地市场上问题较为严重的某一类产品,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各地执法人员深入农药经营门店,加强日常检查,让假冒伪劣产品无藏身之地,让非法企业无市场空间。

8.创新开展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要总结完善山东省高毒农药“四统

一、一定点、两确保”的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重点产品指定具有专业服务条件和能力的经营者经营,实行进货、储藏、销售、使用一体化管理,封闭运行、专业服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具有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指定经营者,使其他人买不到、接触不了高风险农药。这样,既可以使廉价、高效的高毒农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能避免用于自杀和投毒,趋利避害。

9.风险监控。建立可追溯电子信息体系,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努力提高农药残留管控水平。

10.加快建立农药电子追溯码监管制度。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规定,要探索建立农药等投入品电子追溯码监管制度。许多地方、一些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如浙江省建设两个平台(经营单位基础数据库、商品基础数据库),已有87个市(县)3715家农资企业运用该系统。杜邦公司在上海的生产企业研发使用了三保险的可追溯条码信息。要加快修订《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药可追溯电子条码管理制度。

11.切实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加强鲜食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用药工作指导和监管,督促做好全生育期用药记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要强化农药使用记录的监管和追溯,严厉打击违规使用高毒、违禁农药行为,有效防控农药残留风险。

12.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按照农药残留标准制定计划,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逐步实现新农药残留标准与登记同步,老农药残留标准加快拾遗补漏,争取完成每年1000项制标任务。

13.扩大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2017年在9个省(市)40多个县的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项目,建立农药残留控制技术示范区,探索补贴模式和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扩大补贴范围。

14.改革发展。推进农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企业去产能补短板,促进农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15.政策引导。利用登记资料要求、续展把关、生产许可条件、病虫绿色防控(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或政府采购项目等,引导农药企业削减老旧设备、低效高用量产品产能,加大高效、低毒、低用量农药研发推广力度,补上作物需求、种类变化、剂型创新的短板,优化产业结构。

16.示范带动。以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为契机,农企合作,搞好农药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联系对接,共建病虫害专业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基地,集成示范包括病虫防治、农药减量增效综合技术模式,开展农药直供、技术集成全程服务,不仅降低销售成本,而且有利于展示产品、技术和扩展市场。2016年有1000多家农药企业与1.1万个农业新型经营主体、7000个专业服务组织合作,共建了6900个示范基地,核心示范面积达5000多万亩,各地反映效果很好,要继续深入推进。

17.帮助转型。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组织扶持措施,支持和帮助没有研发能力的、经营同质化产品的农药企业转型为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全程综合服务或全程病虫害防治服务。利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相关政策和机遇,支持帮助农药出口企业主动走出去,到其他国家办厂或兼并当地企业,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促进农药企业结构转型升级。

18.制度建设。推动农药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和信息公开。

19.要制修订配套规章。根据新条例制度设计,组织起草《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配套规章,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争取与新条例同步实施。各省也要着手研究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初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20.推动农药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农药管理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农药行政管理体系、农药检定体系、执法监管体系,适应农药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执法监管的需要。

21.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农药管理法规制度宣传,要层层举办培训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法治意识。

农药销售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药管理条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所出售的农药有合法证明。

第二条 乙方购买的农药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如下:

农药名称

 

登记号

 

备案号

 

生产许

 

可证号

 

商标

 

型号

 

生产商

 

生产

 

日期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

 

总价

 

(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分

 

第三条 农药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约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四条 农药小包装使用材料:___________,每件小包装重量_____千克;大包装使用材料:_________,每_____件小包装为1件大包装。农药包装应附标签,标签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通则》及《农药标签通则》相关规定。

第五条 农药交付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自收到农药之日起_____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有异议的,应自验收完毕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 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元,结算时,预付款冲抵首批货款。

第八条 结算按下列第_____项办理:

(一)乙方自收到农药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自收到农药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_______________汇入首批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_元,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向甲方汇入剩余货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甲方交付的农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补足、更换或退货;甲方迟延交付农药的,按“延迟时间(天)_____迟延农药价款(元)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农药质量问题或者甲方延迟交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其损失。乙方迟延支付价款的,按“延迟时间(天)_____迟延价款(元)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延迟支付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其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项办理: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农药销售范文第4篇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

一、6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

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对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商标等重要信息标注的位置及其与农药名称的字体大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实际工作中操作,我们制作了5种不同型式的标签样张模版,供大家参考。

六、是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针对广大企业共同关注的过渡期问题,对每项规定都给予了相应的过渡期。对《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在2008年1月8日以前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农农发[2001]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登记(但对相同农药已有申请者取得正式登记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不能再申请临时登记)。对农药名称、标签和说明书给予了半年的过渡期:自2008年1月8日起对所有申请登记产品标签按新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原已批准登记但与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和登记审核标签的变更。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自2008年1月8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不符合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2008年1月5日农业部又针对临时登记过期产品出台了予以续展的通知: 为做好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产品清理工作,特对我部第379号公告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我部第379号公告规定的第

二、

三、四批清理产品,经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其正式登记申请后,生产企业可以凭以下资料向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相应产品的有效期延期:

(一)产品有效期延期申请书;

(二)正式登记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四)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五)标签样张复印件(须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制作,境内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合格的标签样张);

(六)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

二、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属第

二、三批清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可申请该产品农药临时登记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属第四批清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可申请该产品农药临时登记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根据目前农业部及农药检定所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我公司已领取的登记证产品和将开发产品的意见如下:

一、尽快将所有已经登记产品的标签设计样稿并报请省药检所初审,再行报部农 药检定所监督处审查通过;其中新申报产品等待部所的临时登记资料审查结果后再行印刷正式标签;

二、针对2008年1月5日农业部又针对临时登记过期产品出台了予以续展的通 知,尽快安排相关产品正式登记的申报以便以续展,使产品能在有效期内销售。

(一)、已经申报了18个产品的正式登记,可以在标签合格的前提下,准备续展。

(二)、目前还未申报正式登记资料的产品有:

1、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 第一批清理产品 , 等待授权;

2、2.5%高渗吡虫啉可湿性粉剂 第一批清理产品 , 等待授权;

3、20%甲氰菊酯乳油 第三批清理产品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本月估计能结束;

4、25%甲氰辛乳油 第三批清理产品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本月估计能结束;

5、14%苄乙可湿性粉剂 第三批清理产品 ,江西省农药检定所;本月估计能结束;

6、20%乙草胺可湿性粉剂 第三批清理产品 , 江西省农药检定所;本月估计能结束;

7、40%毒死蜱乳油 第三批清理产品 ,上海市药检所,已经结束,资料在邮寄过程中,还得支付300元;

8、0.6%增效溴氰菊酯乳油 第三批清理产品 ,安徽省药检所,资料已经到公司,缺少原药来源;

9、13.5%高渗三唑磷乳油、20%阿维三唑磷乳油,第一批和第三批清理产品 ,等待授权及农业部药检所生物技术中心的试验结果;

10、20%乙酰甲胺磷可湿性粉剂,第三批清理产品 ,有待咨询结果,农业部药检所生物技术中心;

(三)、已经登记的产品有几个产品要开始准备正式登记材料

1、69克/升 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 过保护期的相同登记,但得认证;

2、25%噻嗪酮可湿性粉剂 过保护期的相同登记,但得认证;

3、25克/升联笨菊酯乳油 过保护期的相同登记,但得认证;

4、20%胺苯磺隆可溶性粉剂 未过保护期的相同产品,要根据正式登记要求提供大量资料;

5、50%氯嘧磺隆可溶性粉剂 未过保护期的相同产品,要根据正式登记要求提供大量资料;

三、库存标签要尽可能控制,不能因此有损失,根据规定,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就得使用新的标签,在7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在保持期内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二年;

四、2008年开发的产品,如果是新产品就可以按临时登记申报,在田间试验申报中就要确定,但存在风险就是在准备过程中如果有其他公司或厂家已经有正式登记,就得按正式登记办理;

2008 年的20%毒·氟铃乳油属此类型。

未过保护期的产品登记就只能按正式登记申报产品登记;资料要求是相当高的;要提供二年二地或三地残留、毒性二阶段和环境毒理学资料,常温贮存等资料或找授权公司予以授权;时间上整个过程可能至少得三年;

75克/升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25%吡呀酮可湿性粉剂、300克/升苯醚甲环唑·丙环唑乳油、100克/升氰氟草酯乳油属于此类型。

过保护期的产品可以做相同认证,可以减免部分资料,但相同认证要增加很多费用,按目前的要求,估计在五万元左右;做一阶段毒性和环境毒理及常温贮存资料,时间上一年也可以完成。

30%苄嘧磺隆可湿性粉剂、69克/升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属于此类型。

五、2008年7月1日以后不再使用商品名,这样所有的注册商标在每个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就得标明,在提供标签样张时就得附相关的注册登记证书;

六、在今后的新产品登记中可以考虑和其他公司的合作,采用授权联合试验的方式,并不会影响合作公司相互间的利益;

七、其他,根据规定要求,产品通用名、产品含量(要求没有小数点)、加高渗剂产品(不得降低有效成分含量)等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处理;

史红心

农药销售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臵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性、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农药销售范文第6篇

开创农药营销的新思路-----技术营销

技术营销中国自1994年,农药出口大于进口以来,已经成为农药生产大国,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05年国内农药量已达100万吨,出口达41万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药的生产已经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但小而多,多而乱,工艺技术落后还是大多数农药企业存在的问题;由于2000多家企业的无序竞争,资源利用率低下,企业间互补优势得不到发挥,在国际市场得竞争中,以至缺乏市场竞争力。随着中国兑现加入WTO 的承诺,国外农药企业进入中国的门槛降低,以及国内一些农药化工集团的崛起。农化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么多的企业要生存,市场是最重要的,因此大多数企业将市场营销当成企业的重点。认为企业只要搞好客户关系,加大宣传和促销,企业就可以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拥有立足之地;还有非常重视技术创新的,认为企业靠技术创新、不断研发新产品、有足够的高质量的产品就可以制胜市场。这两类企业都有成功的例子,成为国内农药行业的佼佼者。随着农化企业竞争的加剧,国内企业在拼价格、拼技术、拼市场之后,企业陷入了恶性竞争,谁都没有市场的主导权,反而让国外企业蚕食了大量市场份额。为此,走技术与营销的结合点,做好对终端消费者——农民的服务,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农化企业而言来说越来越重要。同样在销售与技术的关系上,仅技术不一定成功,最好的技术缺乏营销也难以转化为市场需求;而再好的营销策略,没有技术作为支撑,则难以形成市场,市场需求的变化迫切要求技术与营销相互结合起来,企业的发展必须与时惧进,对技术与营销也必须处理好不同时期的关系。农化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必须以市场导向;市场人员不仅仅是把产品销售给客户,营销人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为自己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因为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农民,由于对农药技术知识的匮乏,在农药的使用上存在者盲从性;因此,农药的营销不是简单得商品推销,需要以技术服务为手段,同时农化企业的营销人员处于市场的最前沿,在做销售的同时就是做好市场调查,掌握最新的市场信息,为新产品的开发和老产品的技术更新做有力的信息支持。技术和营销已经成为农化企业的两大支柱。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技术只有融于产品中,通过营销转化为市场需求,才能成为生产力;同时营销也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通过“技术营销”提升企业得营销质量,形成农化企业间的服务差异性,打造企业农药品牌优势。农药企业要做到技术营销,要做好两方面得工作。在内部而言:1,做好产前宣传,推介工作。这包括产品包装设计、市场定位、广告投放等,包装要方便农民购买、使用及储存;产品定位要准确,适销对路;广告要实事求是,产品说明书、宣传单图文并冒,简单易懂。2,要技术复合型营销人员。营销人员对所在地区的农业概况,农业政策,农业种植结构布局,相关公司的竞争格局;公司产品的特点、功效、使用技术了如指掌。3,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跟踪经销商以及农民对农药的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向公司反馈以进一步提高服务、改进产品、促进销售。对外部而言:1,针对重点地区的消费群体,传播病虫害草的的预防、以及农药的选择、使用、真假农药的判定等基础知识,牢牢抓住农药的终端消费者——农民, 加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技术人员对技术有一定的敏感性,根据产品的销售状况、顾客要求,及时向公司产品开发部门反映问题,建议企业开发哪个方面的新产品可以不落伍,可以满足顾客的要求。同时,技术人员可以很好地为产品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及技术跟踪,尽可能使在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理解决,使客户满意。 增强企业对市场的研判力对市场的研判能力是任何一个专业营销人员的科班功底,但是只有融入技术,市场的研判方向才会准确。只有对市场把握越准确,了解越深入,对产品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了解得越清楚。做到这一点,需要涵盖几个层面的东西:一是对区域经济和宏观市场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二是对产品市场创新方向的把握;三是对服务对象的心态把握,要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发展要求和资金情况;四是对消费者心态的把握,消费市场是主导、是主流,只能引导,不能违背;五是对营销发展的动态趋势的把握。要做到上述五点,技术与营销必须融合。技术与营销密不可分技术的发展要以营销为导向,技术的发展也为营销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营销的发展则离不开技术的支持,技术越发展就越需要高水平的营销与之相适应;营销策略的实施要以技术变革为核心,使产品更加贴近顾客,从而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我国海尔公司的成功亦是如此,其根据四川农民的需要,而开发大地瓜洗衣机和专为冷饮店老板设计冷柜,是技术与营销亲密接触的最好典型。目前大多数农化企业的营销工作,要么专注于营销,忽略了技术;要么专注于技术,而忽略了营销,这都是不可取的。为了企业营销工作的良性发展,实现技术与营销的紧密结合,打造技术、市场、服务的品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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