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2023-03-12

时光流逝着,岁月沉淀着,在众多个日夜中,我们辛勤的工作,换来了一份份工作佳绩。回首看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有着独特的成长点,应当写一份工作总结,作为自己工作路上的前进参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2004年农药管理工作总结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市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生产效益,人畜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净化地区农药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农药管理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下、在地委、行署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以及地区农业局领导和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管理任务,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

1、以培训的方式,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宣传

2004年3月3日-3月5日举办为期3天的阿克苏地区农药知识及安全使用技术培训班,分维、汉两种语言分别授课,主要对农药经营人员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印成册发放给每个培训学员,通过培训农药经营人员加深了对《条例》理解和认识,使他们在经营过程中,能运用《条例》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效很好,得到参培人员的好评,参加培训人员达269余人。

2、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新疆关于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管理的紧急通知》,今年1月份我区制定了农药市场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首先是由行署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农业部发布的禁止生产、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农药名称,在全区广为张贴;其次是技术人员结合农药市场检查,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到田间地头,讲解农药安全有效使用准则和指导菜农科学使用农药,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印成宣 1

传单,下发到各县市,通过深入持久地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农药的不当使用、扩大范围使用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巨大危害,提高了广大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识,今年以来,全区共印发各类宣传资料3698余份。

二、加强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3月开始,联合农业局、农技中心植保站、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农技站、种子站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展开了农药市场执法大检查3次,不定期检查9次,参与执法人员172人次,检查单位、个人及农药库房241个次,对农药市场上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在检查过程中,市场上没有发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查获有问题的农药32797.08公斤(其中没收农药1748.68公斤,封存过期农药5138.6公斤、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农药品种1个20公斤、产品内外标签不符的产品3个17400公斤以及农药抽签擅自扩大作物和防治对象的8489.98公斤)。并及时将市场检查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发放全区各地,写出简报2期,地区农业局信息科录用信息2条,通过执法检查,较好的打击了销售假劣、过期以及标签不规范农药的行为,使我区农药市场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农药市场标签治理情况:

1、农药标签检查情况:

我区对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及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农药质量检测手段不够健全,因此,农药市场执法检查主要围绕农药产品标签内容进行,农药标签是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正确经营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技术信息来源,是安全生产农产品的保证,今年以来,共抽查并核对农药产品标签59个,标签合格的

产品30个,不合格的29,标签合格率为50.8%,与去年同期相比产品合格率提高了5.1%。,较好的整顿和规范了农药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叶面肥标签检查情况:

7月21-22日地区植保站和市植保站,对阿克苏市区23个农药经营点,13种叶面肥标签的使用说明进行了抽查,合格的7种,不合格的为6种,标签合格率为53.8%。对标签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了封存、没收处理,并对该经营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将以肥代药品种在农药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退回原厂,今后不得在阿克苏地区销售。

四、主要存在的问题: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21、22条删除后,市场上农药经营场所不断增加,市区就有农药经营店100余个,而市场上的农药品种层出不穷,玲琅满目,品种繁多,农药品种300余种甚至更多,给农药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2、农药标签存在的问题:

(1)擅自扩大防治作物和防治对象,特别是杀菌剂存在擅自扩大防治作物和防治对象、假冒商品名、假冒登记证号的现象较多;

(2)、存在着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及一个登记证号多个商品名的现象;未标注中英文通用名,特别是不标注中文通用名的农药产品为多;

(4)叶面肥品种繁多、杂乱,以肥代药的情况比较普遍。

五、今后工作:

1、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处罚力度,逐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2、接收并处理好对农药投拆案件,做到热情服务。

3、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4、继续深入开展《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使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由于我区为产棉大区,市场上仍在销售甲胺磷、久效磷等高毒农药,一些菜农无公害生产意识淡薄,在蔬菜上用这些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虫害,造成部分蔬菜残留超标,为此,高毒农药的清理整顿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今后更进一步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阿克苏地区农业科技开发中心

2004年10月22日

第二篇:市农药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市上半年农药管理工作总结

上半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农药管理工作以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开展为突破口,以农药管理机构理顺、农药标签质量抽查、禁限用农药整治、法律法规宣传为重点,制订方案措施,积极扎实推进,农药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农药标签合格率明显提高,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概括起来,主要做了以下

几方面的工作:

一、理顺机构体系,强化农药监管职能

上半年,在市一级,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成立了独立办公的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市的农药管理工作。在县一级,新成立了海阳市、蓬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目前,全市13个县市区中,已有招远市、牟平区、莱阳市、莱州市、海阳市、栖霞市、龙口市、蓬莱市等8个县市区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农药管理机构。市县两级农药管理机构体系得到进一步理顺,为更好地履行农药监管职能、切实做好农药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出台市长令,加强农药管理

根据实际,经过反复研讨,今年我市以第112号市政府令发布了《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农药经管、农药合理使用、农药市场监管、专业技能培训等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发布后,立即制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并通过报刊、广电、明白纸等传统媒体,省农药信息网、市县农业信息网等网络媒体及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使《办法》很快在全市得到普及,为贯彻实施打下了基础。

三、扎实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推进农药管理工作

按照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及时制订了《市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意见》,成立了以市农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法规科、财务科、市场信息科、农药检定所、植保站、环保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为扎实推进农药市场管理年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围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推行责任管理制度。市药检所分别对全市19家农药生产企业进行走访指导,及时向企业传达了目前的国内外农药生产形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了解企业面临的难题,积极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并和农药生产企业签定责任承诺书。各县市区与属地内农药经营单位签订了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责任书,施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农药经营监管责任制,确保农药生产经营不出问题。

二是切实做好例行检查活动。(1)严查农药制假售假黑窜点。市县两级抓住重点时期、重点市场、重点农药品种三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药生产经营黑窝点进行严查厉打,积极营造高压态势,使我市制售假劣农药的黑窝点销声匿迹。(2)继续深入开展剧毒、高毒农药(杀鼠剂)的大检查活动。为巩固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我们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和鼠药定点销售单位进行检查,进一步清理农药经营死角,杜绝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在市场上的销售。(3)深入开展农药标签专项整治活动和质量抽查活动。根据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新规定精神,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标签大检查活动。在认真做好农药标签质量例行检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所组织的地区间农药交叉检查活动,深入我市的招远科达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和有关农药经营单位,抽取了农药质量样品6个,农药标签样品16个。上半年,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274人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4731家,立案52起,结案52起,涉及总货值金额52.188万元。累计抽查农药标签200余个次,合格率达到83%,较上年同期提高9个百分点,送检农药质量样品21个,结果在等待中。(4)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市县两级对我市有一定经营规模、场所固定的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建立了电子档案,为今后点对点指导服务检查提供了依据。

三是树立样板,规范农药生产经营。我们按照规范守法经营、创新经营模式、服务农民水平、经营规模水平等标准,在全市筛选了20家经营单位作为全市农药经营的示范带头户,并在北方果蔬公司召开了现场会,推广文明守法经营、创新农药服务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引导全市农药经营规范化、科学化。我们还按照规范生产、产品质量水平、服务“三农”水平等标准,筛选了京蓬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绿云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典范,带动全市农药企业。我们对典型经营户和企业加大指导培训力度,合力开展产品产销调研,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发挥了以点带面作用。

四、开展学习培训,推动农药管理工作

一是通过参观学习,提高农药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推进农药管理工作。4月份,组织市县两级有关农药管理人员参加了省所组织的全省农药执法人员培训班。由

第三篇:农业执法2009年上半年农药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在省、市业务部门和农业局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农业执法大队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农业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农药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制订方案

为认真贯彻农业部和省、市政府《2009年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局党委对农业生产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始终那一世小说网 http://把农资打假工作作为全县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把农药监管年活动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药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郭平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王二木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由执法大队大队长王志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二是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和有关行政执法机构都建立目标责任制。三是整合执法资源,实行联合检查,协同办案,市场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农药监管年活动方案和措施。

二、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根据省农业厅[2009]4号文和市局农资打假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为营造春季农资打假声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同时在3月16日—22日,大队领导班子带领20多名执法人员和十多个农资经营单位携带优质农资产品及宣传资料到大桥乡、邢庄乡、门楼任乡、洧川镇、十八里镇、张市镇等,共150个行政村进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介绍农资识假辩假,科学使用农业技术知识以及选购农资产品的注意事项,并向农民推荐优秀农资经营企业和放心农资产品,组织现场咨询,设立举报电话,提高了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达到了“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确保放心农资质量高、价格廉。四月下旬农资协会对全县农资经营单位进行了全面考核,评出17个诚信经营门店和16个农民信得过产品进行了表彰,充分发挥了协会作用。推进了协会工作扎实开展。

半年来,我们不失时机的在3.

15、法规颁布普法宣传日活动中,积极组织人员在县城和乡镇人员密集地段大力的对农业方面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宣传车、横幅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做电视专题讲座1次,悬挂和粘贴宣传标语100条,宣传车120余辆次,宣传单1.5万多份。通过宣传,增强了农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创造良好的环境。开展这些活动使农民特别欢迎,特别是对我们开展的现场培训、咨询深受称赞。

三、积极开展农业执法信息和调研工作

根据农业局党委要求,为使我们执法工作更透明,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更好的为三农服务,年初执法大队及时成立农业执法信息和调研工作领导组,把大队在农药市场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的反映上级业务部门,使我们所做工作能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确保农业执法工作,扎实有效得到开展。半年来,共提供信息6条,调查报告1篇。

四、加快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开展诚信企业和优质产品推介活动,营造了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建立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逐步推行农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监督、警示、规范、引导作用,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违法违规失信企业,促使农资市场主体健全进销货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提高企业和行业的自律能力。

五、狠抓市场监管,规范农药生产经营

2009年我们继续对经营门店实行门店招牌、信誉卡、经营台帐、监督岗进行四统一。大力对农药市场进行专项治理。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开展拉网式检查,清除隐患,不留死角。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商业欺诈和虚假广告。对农民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逐一进行了排查,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重点是加强禁用农药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治理,进一步提高农药标签合格率。尤其在加强五种高毒农药管理方面,首先建立组织制定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对各经营门店鉴订管理责任,使农民提高了对五种高度农药违害社会的认识,经过对农药经营门店多次进行排查,我县农药市场上彻底杜绝了五种高度农药。

半年来,执法大队对全县17个乡镇农药市场进行了拉网式大检查,采取明查暗访、昼夜值班、蹲点、跟踪方式进行监管。严格农资市场管理,不放过任何一个死角。6个月来共检查企业6个,整顿市场17个,调解纠纷案件4起。

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开展农业执法工作,农民对企业和经营者都有了较好的印象,现在的农药市场的产品合格率高于往年,农民基本上能够买上放心、安全的农资产品。通过市场的监管,净化了农药市场,维护了农民的权益。为农民的增收,农业的增效,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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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药管理法

【法规名称】 农药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农药管理法

第 1 条

为保护农业生产,消除病虫害,防止农药危害,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药工业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法所称农药,系指成品农药、农药原体及增强成品农药药效之制品。

第 4 条

本法所称成品农药,系指左列各款之药品或生物制剂:

一用于防除农林作物或其产物之病虫鼠害、杂草者。

二用于调节农林作物生长或影响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于调节有益昆虫生长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列为保护农林作物之用者。

农药原体,可直接供前项各款使用,经主管机关核定公告者,视为成品农药。

第 5 条

本法所称农药原体,系指用以制造前条第一项各款成品农药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

第 6 条

本法所称伪农药,系指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加工或输入者。

二掺杂或抽换国内外产品者。

三涂改或变更有效期间之标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第 7 条

本法所称劣农药,系指经核准登记之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二超过有效期间者。

三品质发生变化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第 8 条

本法所称标示,系指标签及仿单。

第 9 条

本法所称农药制造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制造、加工、分装与其产品批发、输出及自用制造原料输入之业者。

前项农药制造业者,得兼营自制产品之零售业务。

第 10 条

本法所称农药贩卖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业者。

第 11 条

农药非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合格,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不得制造、加工或输入。

申请农药登记,应缴纳检验费;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农药标准规格及农药检验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如有变更,应于六个月前公告。

第 13 条

农药许可证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许可证字号、登记年月日及有效期间。

二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三农药种类、名称、理化性状、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种类及含量。

四农药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五其他有关农药应行登记事项。

前项记载事项,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农药标准规格变更时,有关农药许可证应于第十二条公告后六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 14 条

农药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四年,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过四年。

前项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为维护国民健康,确保农药安全与有效使用,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之。

第一项之申请展延,得免检验。

第 15 条

农药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展延、登记事项变更、废止及农药标示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或展延,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农药制造业者应设农药工厂,除依有关法令办理工厂登记外,并应符合农药工厂设厂标准。

前项设厂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经济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定之。

第 17 条

经核准设立之农药工厂,于订购机器设备后,得申请购买所需之试车原料。

第 18 条

农药原体之输入,限由农药制造业者申请。

第 19 条

输入农药,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或紧急防治之用,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20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专供输出之农药,得按照国外买方订购之要求,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核准登记及第十二条农药标准规格之限制。

第 21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之农药原体,以售予农药工厂为限。

环境卫生用杀虫剂制造工厂需购农药原体时,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22 条

农药贩卖业者,应向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农药贩卖业执照后,始得登记营业;其申请审查之相关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申领农药贩卖业执照,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批发或零售,主管机关得指定依第一项登记之农药贩卖业者经营之。

农药贩卖业者,应置专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资格条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将原包装成品农药拆封贩卖。

第 24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贩卖未黏贴或未加印标示之农药。

第 25 条

农药贩卖业者,歇业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于歇业或变更后十五日内,申报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农药贩卖业者,停止营业一年以上或歇业者,其农药贩卖业执照应予撤销。但停业有正当事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26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名称,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27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售卖,应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年龄及身分证统一编号;其贩卖,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 28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应备具帐册,就农药种类分别记载其生产、输入、购入及销售数量,以备主管机关查核。

帐册应保存三年。

第 29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对其生产或贩卖之农药,不得超越登记内容范围,从事虚伪夸张或不正当之宣传或广告。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画面或言词,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前项之申请审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0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所雇用之推销人员,应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登记,并取得身分证明。

前项登记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经核准进口之农药原体,限于自用,不得转让。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32 条

成品农药之分装,限由具备同一剂型设备之农药工厂为之。

第 33 条

试验研究中之农药,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34 条

农药贩卖业者,如兼营其他业务,应将农药隔离陈列贮存。

第 35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应以专橱加锁贮存,置于安全地点。

第 36 条

农药之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7 条

农药之运输、仓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 38 条

主管机关得派农药检查人员,进入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之营业所、仓库及制造、加工、分装等场所执行检查,并得令其提出业务报告。

农药检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9 条

农药检查人员执行前条任务时,应出示身分证明;抽取样品时,应给付价款。

第 40 条

查获涉嫌之伪农药或劣农药须经抽样鉴定者,应先予封存,由厂商出具切结保管。

前项抽取之样品,应尽速鉴定及处理;其期间自查获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 41 条

检举或协助查缉伪、劣农药者,主管机关,除对检举人,并协助人之姓名及身分等保守秘密外,并应给予奖励;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2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曾依本法处以刑罚或罚锾;再次违反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有关证照。

第 43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伪农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44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劣农药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45 条

明知为伪农药,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或为之分装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或科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46 条

贩卖、分装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劣农药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7 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五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 4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四条之一或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五条第一项所为之规定之一者。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所定之农药工厂设厂标准或依第二十一条之一所定之农药委讬加工管理办法之一者。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一或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者。

四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所为之贩卖规定者。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依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检查者。

有前项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并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制造。

第 4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一将成品农药批发予未依本法登记或指定之农药贩卖业者。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者。

三擅将第十九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专供试验研究或教育示范之农药出售者。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登记事项而不登记者。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办法者。

第 50 条

(删除)

第 51 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拒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 52 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各级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 53 条

依本法查获之伪农药及制造、加工、分装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之。

依本法查获之劣农药,没入之。

违反第二十九条之一之规定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具有农药药效之物品,没入之。

依第一项没收之伪农药、器械、原料,依第二项没入之劣农药及依第三项没入之物品;其处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第 54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5 条

本法自公布自施行。

第五篇:农药管理制度

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基地负责人或植保员根据原料生产基地常见病虫、草害等危害情况、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出境柑桔禁用农药及不适用农药名录,指定农药应用范围。

(二)基地管理人和植保员根据本地常年病虫、草

害发生情况和用药效果确定农药生产厂商、农药经销企业。

(三)农药采购员根据基地部门制定农药应用的范围,首先以生物农药、生物制剂为首选,其次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为辅,坚决杜绝使用高毒、剧毒等出境柑桔禁用农药及不适用农药,同时做到统一购药。

(四)在购买农药时还须到销售农药证件齐全的单位购药并索要合格证。

(五)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六)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七)购买农药后要及时登记,建立档案,其内容有购药日期、品名、数量、农药登记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防治对象、使用量、稀释倍数、用药地块名称、施药人姓名、使用方法等,不得随意存取。农药出库时要及时登记,并建立档案。

(八)施药时应在基地植保员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施药人员着防护服,按责任区统一稀释用药。

(九)用药后,剩余农药、使用器械在植保员或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安置、冲洗和保管。

(十)基地负责人不定期检查农药采购部门和农药保管员的购药及保管、使用情况记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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