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2023-05-20

方案是对一项活动具体部署的安排和计划,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才能写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员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员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说明:现将AA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A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

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 内外交流(消化)

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BB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

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

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在公司内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平台竞聘上岗或劳务输出(派遣)。

(四)离岗长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以办理离岗长休。

(五)停薪留职

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六)自谋职业

员工本人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给予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四、鼓励政策和制约措施

(一)内部交流(消化):

1、新建、扩建项目新增岗位和其他空缺岗位的用工需求统一纳入公司人力资源市场招聘;

2、由公司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用工需求情况,不定期公布用工需求信息,供富余员工自主选择,实现再就业;

3、富余员工三个月内不能在公司内部实现再次上岗或不能劳务输出(派遣)的,则给予一次转岗培训机会。

(二)劳务输出(派遣)

1、富余员工以劳务输出(派遣)形式分流的,可继续保留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仍按公司规定执行。如用工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当年AA职工平均水平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

2、劳务输出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奖金及福利,享受用工单位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其中应由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按协议结算;

3、劳务输出期限为三年,期间由原用人单位按月给予一定补贴,45周岁以上每月补贴500元,45周岁以下每月补贴400元。

4、三年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劳务输出期间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培训转岗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富余员工的结构和公司发展需求情况,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再进入公司人力资源市场,参加岗位竞聘;

3、通过培训后仍对未竞聘上岗或不愿劳务输出(派遣)的,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4、培训期间发基本生活费;

(四)离岗长休

1、 离岗长休期间的待遇:离岗长休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费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不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公积金和奖金、福利等待遇。

2、离岗长休人员有适合岗位,可以选择重新上岗。

(五)停薪留职

1、要求停薪留职的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协议期间只保留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单位和员工个人按规定所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全额由员工承担,并及时预交给单位。

3、停薪留职期限不得超过3年,具体时间由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三年期满,不再回公司竞聘上岗的,终止劳动合同。

4、本意见出台前已办理了停薪留职的人员,统一按本试行意见执行。

(六)自谋职业

1、员工直接选择自谋职业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员工已享受或领取原来单位因改制劳动关系转换金的年限部分,支付时应予以扣除。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基本生活费的按BB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员工享受基本生活费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

(二)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等费用: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退休、退职等条件的;

2、原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或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履行期满的;

3、原与单位签订长休协议,履行期满的;

4、单位分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应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1、员工不愿选择分流或经单位书面通知不参加培训转岗或安排岗位不去的;

2、未被单位列为分流安置对象的;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转岗培训期间有连续旷课三天及以上或累计旷课二次及以上的;

5、阻挠或防碍员工分流安置工作开展,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单位奖惩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员工在医疗期或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满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补助等费用。

(五)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或者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单位在重新安排员工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六)员工分流到公司其他单位工作的,接收单位应在3个月内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上岗前培训,使他们能尽快地适应上岗要求和掌握相关的劳动(工作)技能。

六、转变观念,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一)为做好公司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竞聘上岗过程中的员工分流工作,要求公司上下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理念,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员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积极为实施员工的分流安置创造条件,共同为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做出努力。

(二)各有关单位要以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要针对员工的不同情况制定分流方案,在制订方案过程中应注重单位自身实际,有选择地运用分流方式;及时做好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停薪留职等各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工作,依法规范员工分流工作行为,严格办事程序,确保员工分流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七、本试行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AA人事[2014]111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试行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南油田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提交审议稿)

为保障和促进油田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严控用工总量,做好离岗人员分流安臵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臵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石化人[2015]85号),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贯彻集团公司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结合油田用工情况,优化人力资源配臵,积极盘活用工存量,努力降本增效,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回报。

(三)分类确定。根据油田生产和用工情况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臵,合理确定待遇。

(四)配套实施。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油区(井)停产、炼化装臵关停、相关业务调整等产生的离岗人员;因油田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组织机构调整或重组、推行扁平化管理改革等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

— 1 —

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办法规定的分流安臵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臵为关键岗位或已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臵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分流安置渠道及相关待遇

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臵”的基本思路,油田人力资源优化配臵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油田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进行。

(一)内部竞争上岗

1.为实现用工效率最大化,盘活人力资源,油田将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组织结构,提供岗位供离岗人员竞争上岗。一是继续加大依法清理企外用工力度,清理外包业务及外包业务用工,腾出岗位供离岗人员竞聘上岗。二是在“定收入、定成本、定利润”前提下,进一步核定单位定员,明确组织机构与岗位编制,各单位提出岗位设臵,明确人员余缺情况,本单位内部结构性余缺不平衡的,可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对缺员单位,由油田统一发布信息,自愿参加竞争上岗。

2.竞聘上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油田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油田外部上岗

1.中国石化系统内有用工需求时,油田组织力量通过业务承揽、人力资源输出、人事调动(包括阶段性调动)等方式进行统筹配臵。

— 2 —

2.中国石化系统外有适于油田承包的业务或批量岗位需求时,油田组织力量作为承包方承包系统外业务,或组织批量输出人力资源,离岗人员可参加涉及岗位的竞争上岗。

3.在中国石化系统内、系统外上岗后,执行上岗单位的薪酬福利规定。

(三)提前退休

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含退职,下同),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1.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范围,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提前退休,根据特殊工种人员按照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发放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500元/月。

2.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依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3.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和正常退休人员的计发待遇办法相同,包括按河南省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中石化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享受条件为已参加中石化企业年金计划,下同)及企业提高待遇部分等。

(四)内部退养

1.离岗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

— 3 —

满40周岁,也可以申请内部退养。

因产业结构调整关停并转成建制产生的离岗人员,适当放宽办理内部退养的年龄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内的,可申请内部退养。

2.根据本办法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自批准内部退养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改发内部退养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人申请内部退养当月计算的退休待遇标准的95%确定;确定的内部退养生活费计发基数和比例直至退休前不再调整。

为切实保障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因以离岗前收入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造成部分内部退养人员实得收入偏低的,在离岗人员内部退养初期,对以本人离岗前收入为基数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以本人内部退养生活费为基数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差额予以补齐。

3.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连续工龄和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为内部退养人员发放补助:连续工龄不满10年2000元/年,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4000元/年,连续工龄20年以上6000元/年。

内部退养人员补助每年初发放一次。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对单位提出并与离岗人员协商一致,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离岗人员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停岗留薪

离岗人员选择停岗留薪,要签订停岗留薪协议,明确停岗留

— 4 —

薪期限,离岗人员选择停岗留薪只限一次。停岗留薪期间根据停岗留薪期限确定生活费。停岗留薪人员发放生活费期间,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1.实行停岗留薪期限在1年及以内的,按停岗留薪前所聘岗位(职位)的基本薪酬确定生活费,停发效绩工资和与岗位相关的各类津贴补贴。

2.停岗留薪期限超过1年的,根据个人连续工龄和停岗留薪期限确定生活费标准:

连续工龄满25年及以上,停岗留薪期限超过1年不满2年的,基本生活费按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为1250元/月)的1.4倍确定;停岗留薪期限超过2年不满3年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确定;停岗留薪期限3年及以上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确定(1500元)。

连续工龄满15年及以上,停岗留薪期限超过1年不满2年的,基本生活费按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确定;停岗留薪期限超过2年不满3年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确定;停岗留薪期限3年及以上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确定。

连续工龄不满15年,停岗留薪期限超过1年不满2年的,基本生活费按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确定;停岗留薪期限超过2年不满3年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确定;停岗留薪满期限3年及以上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停岗留薪期间基本薪酬不再晋档;停岗留薪人员所在单位效益下降、在岗员工薪酬降低时,停岗留薪人员的生活费按比例相应降低。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停岗留薪人员生活费随

— 5 —

之调整。

4.停岗留薪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备或符合相关条件时,可选择相关分流渠道。

5.停岗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期间及期满,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政策。

四、有关规定

(一)离岗人员选择分流安臵渠道采取个人自愿原则,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

1.对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初审,报社保中心复审后,社保中心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

2.对因伤病或非因工致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初审,报社保中心复审后,社保中心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

3.对个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与本人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人力资源处和组织部(干部处)审批;依据特殊工种申请内部退养的,要按规定先审批特殊工种情况,符合要求的,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本人的书面申请、内部退养协议和审批表由单位装入个人档案。

(二)内部退养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管理,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仍作为单位在册劳动合同制员工统计。

— 6 —

1.内部退养期间,内部退养人员仍承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从发放给本人的内部退养生活费中扣交,单位缴纳部分仍由所在单位代交。

2.内部退养期间,当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养老金时,相应调整其内部退养生活费;不再参加在岗劳动合同制员工基本薪酬调整与晋档及其他待遇。

3.离岗人员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一律不得再在勘探局和分公司所属单位上岗,一经发现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4.内部退养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5.离岗人员在内部退养期间违法、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由勘探局或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执行内部退养待遇。

(三)为保障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石油勘探局职工内部退养和调整下岗职工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油[2000]劳字94号)办理内部退养、当前仍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的生活,动态调整其基本生活费,即原内部退养人员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其基本生活费在每年元月份,参照本办法确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的办法重新计算。

(四)按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执行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集团公司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仅适用于改制分流工作结束前按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政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党团关系转移等按现行规定办理,按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事宜。

(五)停岗留薪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制定停岗

— 7 —

留薪人员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加强管理,杜绝漏洞。

(六)单位在人员分流安臵工作中,尤其是开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业务骨干、防止人才流失。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在关键岗位上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单位紧缺和骨干人员,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也不实行停岗留薪。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实施

离岗人员分流安臵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事关中国石化和油田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大局,各单位是离岗人员分流安臵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政策,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要针对各类群体和不同的分流安臵渠道认真分析风险,制定维稳预案,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生产经营平稳运行和队伍稳定。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离岗人员分流安臵实施细则,尤其是对停岗留薪人员要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管理措施。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单位要成立领导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搭建协同工作平台。对工作不力造成稳定问题的单位,油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

六、本办法规定与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涉及的政策原则上不追溯。国家或集团公司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8 —

第三篇: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经贸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文件

陕西省国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总工会

陕经贸发〔2003〕29号

陕西省经贸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国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总工会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制分流方案申报程序

1、中央在陕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

2、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市属及县(区)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由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省、市、县(区)属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同级经贸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4、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程序及所需文件证明,按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2003〕30号)执行。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时,改制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凡不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中央在陕企业和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属企业、市辖区属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属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企业改变原土地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房建设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招标或者挂牌竞价方式公开出让;需要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由原主体企业申请,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企业改制享受的资产处置优惠应当与该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费用相对应。

三、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工作交由转制企业管理,不具备保留职工档案条件的,职工档案交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保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减半收取职工档案保管费。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陕发〔1997〕18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此件直接发到县)

陕 西 省 经 贸 委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国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总工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安置 办法 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

施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2002.11.18

国家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

第四篇:晋城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臵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臵,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臵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实事求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有两类,一是2010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定岗竞聘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指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1、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今后三年,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内部退养。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可以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单位

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3、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内税收方面的优惠。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个月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分流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分流人员过渡安臵。分流过渡期为三年。分流人员按以下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与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分流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过渡期内分流人员重新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的,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档案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核定。

5、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

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县级卫生部门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对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非正式职工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本人。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为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落实相关保险。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积极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帮助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竞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实施步骤。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组织、卫生、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经费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区域的分流人员安臵任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臵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臵分流人员的相关工作,有空岗的乡镇要顾全大局,按照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接收分流人员。在分流人员安臵工作未完成前,各乡镇卫生院除接收政策性安臵人员外,一律不许新增补充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臵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臵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应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臵意愿表》,经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分流人员安臵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二)落实政策,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折不扣执行此项政策,保证落实到位。对分流人员上述规定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费补助、内部退养

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省、县财政部门按5:5比例分担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五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三)加强民主监督,严肃组织纪律。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臵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四)做好分流工作,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积极支持做好分流人员安臵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臵。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务求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人社部:去产能通过四种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时政新闻人民网-人民日报白天亮2016-03-25 07:30 我要分享

1本报北京3月24日电(记者白天亮)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就业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积极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通过企业内部挖潜、转岗就业创业、允许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等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化解过剩产能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可能造成一部分职工分流安置。据初步统计,煤炭系统涉及约130万人,钢铁系统涉及约50万人。

记者了解到,企业内部挖潜,即鼓励企业依托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内部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员。国家将通过加大援企稳岗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补贴等政策落实,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更多选择内部安置。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将启动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国家将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允许内部退养,即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公益性岗位兜底,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确实难以市场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尹蔚民要求,当前就业形势更加复杂,要狠抓政策落实完善,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加强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让劳动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着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降低创业门槛、释放创新活力。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规模要扩大,方式要多元,质量要提升,大幅度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加强和改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以满足服务对象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推进均等化,提高针对性,用好信息化。要落实责任,摸清底数,抓紧制定各地区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确保各项服务和政策切实有效。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制度下一篇:员工队伍建设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