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处分制度条例

2023-01-30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公司员工处分制度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公司员工处分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处分制度条例

一、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三、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四、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五、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六、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七、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

(三)项和第

(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 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八、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九、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十、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十一、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十二、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十三、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十四、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十五、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一、规范公司纪行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纪行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触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

●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工牌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日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撤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分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工牌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者。

●●●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已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处分: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在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有严重不良行为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触雇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损害公司利益者给予的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屡次违纪行为可采取解雇处分。直接经理应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详细书面报告,解雇员工的处分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提出,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需要并处赔偿、罚款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务部门。

四、员工被口头警告后六个月没有违纪的或被书面警告后十二个月内没有违纪的,或被最终警告后十八个月没有违纪的将可获允撤销相应经行处罚;了可根据员工的改进提前撤销处分。

处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视其后果及影响给予处理。若数款并罚,按最高项处罚执行,不重复处罚。

第三篇: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条例

一、薪资

1.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职员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职员的基本待遇有固定工资、职务补贴和销售提成加奖金,合理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

3.月薪工资在次月___________日前现金发放或存入职员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二、休假

(一)法定假日

1.按国家规定,职员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节:3天(农历初

一、

二、三)

清明:1天(四月五日)

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

端午1天(六月八日)

中秋:1天(九月十四日)

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

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职员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2.一般职员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职员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3.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职员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职员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4.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职员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5.春节休假或探亲的职员,不得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

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6.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职员,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三、请假

职员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参照行政管理部规定。

四、加班

(一)加班费的计算

1.一般职员加班工作时间记为职员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______%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______%计算。

2.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3.职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工论处。

五、出差

1.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职员出差,受派遣的职员,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2.职员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3.公司对出差的职员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的意见办理。

4.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六、培训

1.为提高公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职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2.新职员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职员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

在新职员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3.职员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4.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5.公司所有职员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职员培训登记卡》上,《职员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职员档案内。

6.公司对职员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七、保密

1.职员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2.职员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3.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4.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职员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5.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职员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6.发现其他职员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八、考核

1.试用考核:职员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2.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

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3.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4.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九、福利

1.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2.公司为一般职员办理意外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3.公司可为职员临时安排住房(外地户口或市内交通不便者),职员按成本支付租金。

4.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职员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十、资遣

1.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职员予以资遣:

2.停业或转让时。

3.业务紧缩时。

4.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5.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职员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6.职员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7.职员资遣的先后顺序

1)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2)工作效率较低者。

3)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8.职员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随时通知。

2)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3)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4)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9.职员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10.职员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11.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12.在公司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

13.在公司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2倍的工资。

14.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3倍的工资。

15.若因公司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临时董事会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十一、辞职

1.职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2.一般职员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2—3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3.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篇: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XXX广电视网络分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绩效工资(奖金)档次。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按40%发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发放绩效工资(奖金),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第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 2 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分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 3 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分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分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

(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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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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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分公司形象的;

(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网络、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分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和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分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分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 7 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私自篡改、销毁BOSS、EAS等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分公司广电网络设施,危害广电网络安全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分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违反分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分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分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 8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六)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挪用分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分公司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分公司 9 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虚报冒领,骗取分公司资金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和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分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分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对客户有吃、拿、卡、要情节的;

(六)违反服务规范,被公众媒体或地方行风监督部门曝光并查实的;

(七)聚众怠工、造谣生事、暴力威胁、无理阻扰影响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四)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在分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臵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将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分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娱乐活动费用的;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11 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重大的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12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八)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通知分公司工会。

第五章 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0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向市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市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市公司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处分决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或者对复议决 13 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相关党组织给予相应处理。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职工违纪违规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分公司通报劳务公司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司员工纪律条例

为了切实加强本项目部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公司有关劳动纪律条例 ,并结合本项目施工生产的特殊性,特制定以下条例,望全体职工严格执行。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一律不准喝酒,一经发现一律予以下岗或退回原单位。

3、建立查夜制度,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在夜间必须巡视职工的值班及休息状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外出必须两人以上,且须主管领导的批准,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外出。

6、搞好与当地关系,避免同当地群众发生冲突,未经领导批准,禁止同少数民族来往。

7、禁止猎杀野生动物(包括鼠类、旱獭、黄羊等野生动物),施工期间尽量避免破坏植被,以便更好的维护高原原有的生态环境。

8、驻地、作业区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垃圾或废物应定点堆放、定点处理,严禁乱仍垃圾或废物。

9、工作间歇时严禁打闹等消耗体力的活动。

10、午休时间为休息时间,为确保大家休息,严禁一切娱乐活动。

11、夜间时间23:00即为休息时间,停止一切活动,熄灯后不许交谈,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

12、野外作业期间,严禁饮用池塘、沟渠的出水,严禁随意采食野生动植物。

13、野外作业时,不准长时间就地坐卧,以防冻伤、感冒。

14、野外作业或活动时,应佩戴护目眼镜,以防损伤眼睛。

15、严禁疲劳或带病作业。

16、各部门、各队负责人一定要关心职工的生活和健康状况。职工本人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身体不适或出现病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及时治疗。

17、对患病人员,医生应正确判断其病情的轻重缓急,需转送的,应当机立断。

18、为保证大家身体健康,室内请勿吸烟。

19、全体职工应主动学法、懂法、守法,坚决制止“黄、赌、毒”等现象发生,积极推进单位内部的精神文明建设。

20、出差或探亲严禁一次从低海拔到达高海拔或一次从高海拔到达低海拔地区。

21、从高海拔到低海拔地区后,短时间内禁止喝酒。

22、以上条例请大家自觉遵守,如有违犯将严肃处理。

中铁一局四公司青藏铁路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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