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2022-11-02

第一篇: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 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说法】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 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 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现行消法并没有涉及诚信体系,因此该新增条款也被认为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处罚时,该情况就会被记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对经营者而言,公布处罚记录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当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即需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本案宋先生购买的有机大米没有相应证书,销售者或存在欺诈,宋先生可依法向消协及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核查属实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则该经营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将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 亮点7:新增违法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分别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一些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以名人代言为例,名人代言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商品经营者看中名人的人气效应,不惜花高价聘请名人。一些不负责任的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对产品缺乏了解,导致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产品,代言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新消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使得代言人在选择代言商品时更为慎重。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主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上述每个主体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本案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某人气女演员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

第二篇:大学生消费权益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知情权

某大一新生李某以 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NIKE的 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

分析:此案例一改以往大学生遇到的消费维权情形,本案例描述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存在的维权困境,现在很多小型专卖店在卖所谓的名牌鞋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加上小店很少有开发票的习惯,大学生对于名牌鞋子缺乏足够了解,难以鉴别真伪。加之往往一个人去购买相关服装,导致举证难,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故而更多的采用双方和解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店主显然违背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相应票据、三包这些义务,虽然和解能够减少自己的消费损失,但是助长了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消费自由权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的高某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 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分析: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案例三:公平交易权

2008年初,某大学生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 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分析: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案例四:人格尊严权

上海女大学生王某在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王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保安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值班经理将其拉到办公室,造成群众围观误解。王某被强制搜身,并滞留几个小时,在搜不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将其放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赶往医院就诊。 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 一审法院,精神损失赔偿金25万元。 二审法院 1万元。 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受害人的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考虑。

分析:本案例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超市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在一些监控力度不严的小型超市出现。通过搜身,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作为经营者应当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因为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三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与分析

2004年10月,洛阳某旅行社接待了JBW-9710的香港旅游团,委派导游员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的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要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经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未按合同履行,存在欺诈。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做了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是理所应当的,并无不妥。

讨论:根据上述案情,试分析下列问题

1、该案例中的导游员的做法是否存在过错?事后他的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哪些权利?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3、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本案中谢某的做法存在过错和事后的辩称不合法。谢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误导消费者食用“洛阳水席”,在承诺不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提供质低价次的汤汤水水,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存在过错。然而谢某并未就此打住,在第二天,又以餐饮超标为由,加收费用。谢某依法收取必要费用是其权利,但同时谢某负有保证给游客提供与所支付费用相称的服务,谢某不履行义务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

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旅游经营者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二)提供真实信息,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3、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导游以及旅行社处以以下处罚: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导游人员改正,并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四篇:消费心理学案例分析

抓住消费者求新,求实的消费心理,利用广告激发消费者对产品的兴趣

20 世纪 40 年代,速溶咖啡脱颖而出,在市场上初露头角。照理,速溶咖啡不仅品质高,口味好,而且饮 用方便,不需烧煮,上市后一定大受欢迎。然而,事实却与此相反,这种速溶咖啡投入市场后,消费者反 映冷淡,销路不畅。厂方市场营销人员会同广告人员、消费者心理学专家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结果发 现,毛病出在广告上。由于广告词一味强调速溶咖啡的快速简便,使众多家庭妇女产生偏见,认为只有那 些懒惰的、生活无计划的、邋遢的人才去购买速溶咖啡,症结找到了,广告设计人员立即改变过去广告的内容中心,从强调使用简便这一特点,转向突出新潮咖啡与新鲜咖啡同样具备美味、清香、质地醇厚的特点,并配上一幅广告画:一杯美味的咖啡,后面高高地堆着褐色的咖啡豆,上书“ 100% 的真正咖啡” 。 新的广告问世后,立即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的偏见慢慢地消除了,速溶咖啡迅速地打开了销路,成为西 方咖啡消费的主流。 80 年代初,雀巢咖啡迅速地打开了咖啡消费市场, “味道好极了 ! ”如此引人涎下 的广告言词宣传使产品很快受到中国消费者的欢迎

第五篇:消费心理学案例分析

“环保”牌香烟年销售量达3000亿支,可装满5000架波音707飞机。某权威机构对某国的一千余名“环保”牌香烟爱好者的调查表明,该品牌爱好者对该产品的普遍评价是:味道好,抽起来带劲,可令人身心愉快。但对于质量完全相同的、价格只相当于精装烟价格一半的“环保”简装烟,品牌爱好者们只有21%的人表示愿意购买。

请分析:①“环保”牌香烟爱好者属于哪个消费者群体?

②该群体消费心理与行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案:

37、第一,属于成年男性消费者群体。

第二,主要特征有: A、具有男子气概的强烈表现欲;

B、对某国文化的明确认同与归属感受;

C、坚持固有的消费习惯;

D、价格敏感性不强。

38.某国一出版公司有一批滞销书久久不能售出。推销人员想出一个主意,于是给总统送去一本书并征求意见。总统忙于政务便回了一句:“这本书不错”,销售人员便大作广告:“现有总统喜爱的书出售”。书即被抢购一空。不久,又有书卖不出去,销售人员又送给总统一本,上过当的总统便“回敬”一句:“这本书糟透了”,转天该公司发出广告,“现有总统讨厌的书出售”。结果,书又售罄。第三次,该公司又如法炮制,总统接受教训,不予答复。于是该公司再发出广告,“现有总统难下结论的书出售,欲购从速。”书仍被抢购一空。

请分析本案例中某国出版公司运用了哪些增强广告效果的心理策略?

38.(1)利用总统的权威,引起好奇心,吸引注意力,运用了广告刺激策略。

(2)、广告语言简洁、直观、易懂,在变化中重复主题,运用了广告效果策略。

(3)、增强了广告的可信度,运用了广告说服策略。

[评分说明]

需适当解释;

国2004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消费心理学试题

五、案例分析题(共11分)

产品名称犹如进入市场的通行证

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推出一种中型客车,取名为“艾特塞尔”,新产品投入市场后销售不畅,原因是车名“艾特塞尔”与市场上的一种名叫“阿特塞尔”的伤风镇咳药的读音极其相似给人一种“此车有病”之感。更有趣的是,美国一家救护车公司,一直以“态度诚实、可靠服务”为其宗旨,并将这四个词的英文字首字母“A、I、D、S”印在救护车上,作为公司的标志,深受患者及亲友欢迎,生产一直很好,可自艾滋病流行以来,此公司的生意却一落千丈,因为艾滋病的缩写正是“AIDS”,于是这家救护车公司不得不更换已使用了30多年的老招牌。

60年代中期,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向墨西哥市场推出新设计的汽车,车名为“雪佛莱——诺巴”,结果销售受阻,波多黎哥的汽车商们对新推出的“雪佛莱—诺巴”牌轿车极不倾心,这使得该公司大为困惑不解。“诺巴”一名的字面意思应为“新星”,但其发音“诺”、“巴”在西班牙语中则意味着“走不动”。显然,

这种“跑不起来”的新车是唤不起消费者热情的。为转变被动局面,公司急忙将车名改为“卡力布”(驯鹿)牌,才使销售状况有所改观。

问题:1.为什么会产生上述情况?请从消费心理学角度给予分析。

2.从中你得到什么启发?

全国200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消费心理学试题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一位女士在某商场的购物过程如下:因为原有的手机丢失,先到通讯器材柜通过营业员介绍买了一款新推出的手机;然后到摄照器材柜准备挑选一部数码相机,虽经营业员详细讲解,但因为没有使用经验,还是决定下次找个懂行的朋友一起来购买;最后在日用品自选超市买了某种著名品牌的洗发水。

请回答:从对商品的认识程度分类,这位女士在三次购买过程中分别属于什么能力类型的消费者?不同过程中的消费行为分别具有什么特点?

38.在方便面产销领域,虽然品牌繁多,然而能真正令消费者动心的品牌却寥寥无几,于是许多方便面企业感叹“人们的口味越来越挑剔了,真是众口难调。”但是,某家食品产销企业集团却不信这个邪,始终坚持“只要口味好,众口也能调”的独特经营宗旨,从人们的口感差异性出发,不惜人力、物力、财力在食品的口味上下功夫,“投其所好”,终于改变了人们“不吃热汤面”的饮食习惯,使该集团的方便面成为人们的首选快餐食品。该集团果敢挑战人们的饮食习惯和就餐需求,以“投其所好”为一切业务工作的出发点,不仅出奇制胜地突破了“众口难调”的产销瓶颈,而且轻而易举地打入了快餐食品市场,开创出一片新天地。

请分析:(1)该集团成功打入快餐食品市场利用的是哪一种消费心理学原理?(2分)

(2)请谈谈作为营销者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原理去引导消费?(8分)

38.美国一家公司曾研制成一种猪皮便鞋,该鞋特点是轻便、舒适、走路无声,故起名为“安静的小狗”。为了解市场反映,公司采用了免费试穿的方式,规定试穿8周后将鞋收回,也可在8周后付5美元将鞋留下。结果大多数试穿者都选择了将鞋留下。此后,公司将这种鞋全面投放市场并大获成功。几年后,美国成年消费者中90%的人都熟知该品牌产品。该公司应用的是什么消费心理学原理?请用该原理对这一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分析

2007年03月10日 陈瑾珂

案例:

王大明和张小莉结婚 10 年了。张小莉喜欢折腾的习惯依然如旧。每过上一段时间就要指挥王大明把家俱重新布置一番。王大明不堪其“扰”,抱怨说,刚熟悉了东西的摆放就变了,

又要适应很久。张小莉则教育王大明说,适应了,也就厌烦了,会产生审美疲劳,人都是喜新厌旧的;变,才让人有新鲜感。

思考题:

1.张小莉的话有无道理?她所讲的实际上是经济学上的什么问题?

2.过去我国国有企业的产品十几年不变,张小莉的行为是否是一种启示?

3.每年,我国(以及国外)的各品牌汽车的都会出新款,与老款相比,新款的变动一般很小。尽管变化小,但每年都会一点变化。这是否与张小莉遵循的是同一原理?

案例分析(本题共2个小题,第一小题20分,第二小题10分,本题共30分)

1、

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联合利华、亨氏、宝洁、卡夫、肯德基、强生、高露洁、戴尔、雀巢、哈根达斯,这些鼎鼎大名的世界级品牌,在短短半年内不约而同遭遇了诚信危机,请结合营销伦理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知识,参照下面给出的链接资料,分析缺乏伦理的营销行为的类型、原因以及在中国转型市场中重视营销伦理的必然性。

资料链接:

宝洁:今年1月,江西消费者吕女士就虚假广告等问题将SK-II告上法庭。4月,南昌市工商局认定SK-II虚假宣传,对SK-II经销商做出停止使用该类宣传,并处罚款20万元的决定。

强生:今年3月,一则来自印度食品与药物管理部门的消息称,“强生婴儿油、护肤液和洗发液中含有液体石蜡油”,而这种物质能够对婴幼儿产生伤害。

亨氏:3月4日,北京在亨氏公司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中检出致癌物质“苏丹红”。3月5日,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进一步检测,亨氏美味源产品中含有“苏丹红”的样品数由原来的两个增加到6个。

肯德基:3月16日,肯德基所属的百胜餐饮集团发表公开声明,宣布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被查出含有“苏丹红”成分,并向广大消费者致歉。

卡夫:3月14日,绿色和平组织宣布,对中国市场上的28种食品进行转基因原料检测时,发现有两种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卡夫旗下的乐之三明治饼干是其中之一。而且,卡夫被指在全球市场执行不同的标准。联合利华:3月下旬,《环球时报?生命周刊》报道,美国华盛顿大学医学院教授对美国市场上不同品牌的速溶茶做了测试分析,发现立顿普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为每升含6.5ppm,大大超过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2.4ppm,超过我国饮用水中的氟化物含量标准的6.5倍。

高露洁:“高露洁牙膏致癌”事件源自国内媒体对英国《旗帜晚报》(The Evening Standard,国内媒体普遍误译为《标准晚报》)4月15日的一篇报道,称高露洁牙膏含有三氯生成分,三氯生与经过氯消毒的水接触后,会产生俗称“哥罗芳”的氯仿气体,长期使用会导致抑郁、肝病,甚至是癌症。

雀巢:5月25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该省市场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雀巢”奶粉被列入碘超标食品目录。5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将视情况介入调查并全力支持消费者起诉雀巢公司。

戴尔:5月29日,《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一组电子邮件显示,戴尔的一位销售人员以避免“支持中国政府”为由,试图劝说IBM的原客户采购戴尔的产品。“邮件门”事件发生后,戴尔在中国的企业形象一落千丈,遭到业内人士和消费者口诛笔伐。

哈根达斯:据《深圳晚报》报道,6月16日,深圳市质监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振华大厦1004房间的一处“地下”加工厂,在生产哈根达斯“冰激凌蛋糕”。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这个无牌无证的地下作坊,竟然就是哈根达斯深圳品牌经营店的正宗“加工厂”。

2005年上半年过去了,联合利华、亨氏、宝洁、卡夫、肯德基、强生、高露洁、戴尔、雀巢、哈根达斯,这些鼎鼎大名的世界级品牌,在这短短半年内不约而同遭遇了诚信危机,

请结合营销伦理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知识,参照下面给出的链接资料,分析缺乏伦理的营销行为的类型及原因以及在中国转型市场中重视营销伦理的必然性。

答题要点:

A. 结合链接资料从营销战略和营销组合(产品的设计、包装、定价和促销等)方面进行归类(4分)

B. 可参考书上的原因(4分):新旧伦理法规的立破困境

经济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

西方功利主义和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C.必然性(4分):从营销哲学演变中(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营销观念、社会营销观念)分析在中国转型市场中重视营销伦理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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