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制度范文

2022-05-29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带薪年假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带薪年假制度范文

带薪年假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临沭县物资集团总公司公司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

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根据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对省市下发的关于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

集中学习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0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19号)文件。因为单位人员少,工作任务重,休假后工作无人接替的原因未能休假,今后要根据上级规定及要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将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我公司共有工作人员8人,没有过带薪休年假情况。 特此报告。

2014年9月11日

第二篇:带薪休年假的通知

致:全体同事 由:人事部

事:关于修改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8年4月1日

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将修改公司《员工手册》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的相关规定。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条例规定执行员工年休假制度: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休假另外核算:

1、 员工有病假、事假、停薪留职等假期的,年累计工作时间从销假之日开始核算。

2、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007年12月31日前的年休假按公司《员工手册》原规定执行,并不作跨年累计。所以,2007年累计的年假有效期最迟延到2008年5月31日为止,请员工配合执行。

此致!

第三篇:关于重申年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位员工,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员工手册》,重申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 基本原则

员工个人年假需本人自行提出申请、并结合岗位实际情况,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前提,待相关领导批示后,方可休假;年假如当年未休完,将不进行延期、累积。

三、 年休假制度内容

1.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者(含试用期)的员工,实习生毕业后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假;

2. 入司第二年开始,每年5天的带薪假期,司龄每增加一年则年假增加2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

3. 申请年假需提前填写《差假申请单》,经由部门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方可休假; 4. 员工离职时,当可享受年假需要进行折算,具体的折算方法是:(本周期内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员工A,2010年5月10日入职,2011年5月10日 至2012年5月9日之间可享受年假5天。如果员工A 2013年2月20日离职,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的七天年假,应折算为286/365*7,约5天。

5. 年假如当年未休完,将不进行延期、累积。

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各部门制定休假计划,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协助安排员工休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人力资源部 2013年3月22日

审批:

第四篇:带薪休假制度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五、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五条第(二)、(三)、(四)、(五)、

(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七、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年内无法中断工作的),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八、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九、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抵扣。

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十、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

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制度改革等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及临时性、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如差旅费)等。

十一、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年休假安排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十六、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是每个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每年度做出妥善的休假安排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鼓励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也应以积极的心态进行休息,维持身心健康。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分别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带薪年休假制度

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管理实施细则

公字<2008>第003号

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16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依据该条例规定,为使该条例在实施中规范正确实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便各部门在实施中参照执行。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本公司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

2、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3、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4、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5、职工享受探亲假,其休假天数等于或多于年休假的;

6、职工享受年薪制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三、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计算方法及休

假期的安排

1、职工自2006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2、职工自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3、职工自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9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4、今后,职工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次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5、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未签定劳动合同或已辞职的员工,一律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因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因故需要离职未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或公司通知其安排享受年休假而因本人原因不愿意享受的职工,按其正常出勤日予以计算薪资。

7、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等有薪病假的)累计计算时段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程序。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的,应在次年内由职工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表》;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安排情况,分批分期安排职工年休假,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交人事课审核。人事课考勤核算人员审查其各类请假出勤情况后,如实填写该职工的请假出勤情况,并签字确认后,交厂务室审批,经厂长批准后通知其职工休假。

未经厂长最终审核批准的年休假申请单一律无效。

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厂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职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需要而分期使用。

3、上的年休假,必须在第二中安排职工年休假。因公司原因而不能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按规定安排日期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因职工本人原因而未停工休假的,公司不再另行安排年休假,视为自行放弃。

五、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的天数一律以日历天数计算,不得以小时申请年休假。

2、做一休一或三班两轮班次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可以以申请年休假天数计算,也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年休假天数。

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1日至5日连续5天,则年休假天数为5天;又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逢单日或双日应出勤日,则年休假日天数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为单日天数或双日天数。在综合累计工时计算时,年休假每天按8小时计算出勤工时。

六、职工对年休假争议的处理

1、职工与部门主管或人事课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职工有权依法向公司日常领导持《职工年休假申请表》提出异议。公司领导应依法向职工给予说明或合理答复。

2、职工对公司领导给予的说明或答复仍持异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处理。

七、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厂务室负责人。

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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