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2024-05-13

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精选9篇)

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第1篇

原告: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住所地:

经营者: ,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 ,现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 。

负责人: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天津市**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

自1月份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线管及配件等货物,并约定货到之后七日内付款。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自3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至月4日止被告累计拖欠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成诉。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第2篇

(一) 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个体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态势。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78年的14万户增加到2013年1月的4059.27万户, 资金数额1.98万亿元, 从业人员达9121.66万人。从1978年到2013年, 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2.19%。

(二)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有资格申请个体工商户的这些人群中, 具有一些共性, 就是学历偏低, 对经营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征管等一些较为专业的知识认知不多, 他们的经营方式偏重生存型发展, 对自我发展的认识不足, 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我国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我国财政每年从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收取的税额占不到税收总额的2%, 其所动用的税收人员却占总税收人员的大约20%。高额的税收成本, 正是当今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特殊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决定了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难题, 我们不能忽视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的思考。

二、研究方法和结果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资料研究两种研究方法。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特点就是经营规模较小, 数量多, 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 通过对广州市越秀区、惠州市龙门县近60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问卷调查, 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个体工商户由于税法知识普及的缺失对其征管的影响。本次共发放问卷70份, 收回63份, 其中59份有效。另外通过对以往资料的研究, 以问卷调查所得数据为依托, 得出相关的一些解决方法。

(一) 样本选取范围和分布的行业情况

此次调查地点包括广州市海珠区、惠州市龙门县, 涵盖一线、二线、三线城市, 包括发达地区和欠发达的山区。惠州属于中小城市, 在全国来说是中等收入地区, 于珠三角而言是欠发达地区。调查行业包括零售业、修理修配、餐饮业、发廊、旅业等, 包括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不同行业。零售业代表:广州市越秀区晨光文具、安卓体验店, 惠州市龙门县大地通讯、新华书店等共35家。修理修配代表:广州市越秀区天宝汽车修配厂, 惠州市龙门县梁炳汽修厂等共9家。发廊业代表:广州市越秀区天逸发艺, 惠州市龙门县卡顿发艺、出发点发艺等共9家。旅业代表:惠州市龙门县兴强旅馆等共5家。

(二) 个体工商户样本分析

1. 经营所交主要税种、收入情况、纳税情况分析。

调查的59家个体工商户中, 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个体工商户数量有54家, 仅有5家以营业税为主 (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纳税情况方面, 月纳税金额在100元或以下的占50%以上, 可见个体工商户规模一般不大。

2. 业主年龄、文化程度、对税法了解程度分析。

业主年龄方面, 年龄在30岁或以上的占75%以上, 年龄偏大, 缺少年轻注入的活力, 经营理念老化, 经营方式偏于常规。文化程度上, 大学或以上高学历的工商业主数量寥寥无几, 仅占总体的17%左右, 绝大部分工商业主学历偏低, 缺乏高学历支撑的他们在经营上更为注重生存性经营。税法了解程度方面与从业主年龄和文化程度推断出的观点一样, 缺乏创新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意识的业主们对税法知识的关注程度偏低, 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才关注或者不关注的占调查总数的六成以上。

3. 当地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法宣传的内容和频率分析。

在对工商业主认为目前税务机关税收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查中发现, 宣传形式简单, 内容枯燥, 不吸引人、宣传活动流于形式这两个问题得票超过40票, 成为最主要的问题, 而另外的忽略了纳税人的真实需求、新出台政策宣传不够及时、不够广泛、纳税人获取税收资料不方便、宣传资料内容陈旧的得票也均超过了20票, 可见业主们对税务部门的税法宣传工作存在较大的意见, 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4. 业主对相关税法需求内容分析。

首先是“当前最希望了解到的税收知识及政策法规”问题上, “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项以55票高居首位, 其次是“税务处罚规定”和“纳税服务的形式、内容等”超过40票, 可见业主们最关注的还是与自身利益最息息相关的内容感兴趣, “税务处罚规定”的高得票也说明业主们对税法还是有着很高的敬畏, 守法意识比较强。其次是“比较喜欢的税收宣传活动内容”问题上, “手机短信”“税务微博及博客”“动漫或公益广告”的得票都超过30票, 而“税收有奖知识竞赛”就显得不太受欢迎, 可见更新快、所耗时间短的方式更受工商业主们欢迎。

三、税法知识缺失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现状的影响

(一)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力度的不足

1. 商户对纳税不重视。

个体工商业主主要是由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组成, 人员存在年龄偏大, 学历较低等问题, 且由于本身经营规模不大, 致使很多业主对相关的税法知识并不关心, 很少会主动进行学习和了解。

2. 长久以来税法宣传的不足。

面对这些由于业主对税法知识不了解而出现的问题, 税务部门并未能出台很好的税收宣传制度和方法, 没有很好地结合个体工商户闲暇时间较少、学历偏低等特殊因素, 再加上一些宣传方式流于形式, 没能根据商户本身需求出发, 致使本来就有限的征管资源白白浪费。长久以来, 我们的税法宣传活动一直都侧重于企事业单位和纳税较为正常的个体工商业户,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个体户则顾及的很少;此外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宣传也没有贴近社会底层;还有就是一些纳税人文化层次不高, 只顾及眼前利益, 对于税法的宣传不屑一顾。

(二) 个体工商户因税法知识缺失导致的征管问题的分析

1. 自身认识不清, 难以享用税收优惠。

一些未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规模较大或下岗人员所经营的店面, 由于利润较低, 底子较薄, 且大部分为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来源, 加之他们认为自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 理应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对纳税存在很大抵触情绪。此外还有一些领有再就业税收优惠证的商户, 以为有了优惠证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不知道要去申请和审核程序, 这些都导致税收难度加大。

2.“税”与“费”的盲区。

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分不清“税”与“费”的区别, 他们都不同程度的把城管、卫生等“费”等同于“税”。税务检查时, 很多商户声称自己已经缴了税, 但是当检查人员要求出示缴税凭证时, 却发现商户们拿出的都是其他部门的收费收据。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税法基础薄弱, 不懂得税收的概念和范围, 不能区分最基本的“税”和“费”;另一方面是其他部门在收取费用时都是和当事人直接说“交税了”, 没有与当事人说明其实缴纳的是种费用而非税金, 这也加剧了纳税人的“税费不分”。

3. 业主纳税意识不强。

很多个体工商业主没有认真接触过税法, 自持认识人多, 人脉广, 以为“朝中有人好办事”, 不把税法放在眼里。无知者无畏, 就是因为对税法缺乏学习, 认不清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纳税意识严重不足, 从而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这些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问题。

四、加大税法宣传, 改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 调查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的漏洞

没有调查就没发言权, 要寻求标本根治的办法就必须要清楚根源。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效果, 就应该了解个体工商户在那些方面最需要提高。

首先是从法规本身上进行加强。很多商户对税法本身并不了解, 不知道如何交税、如何享受优惠、怎样就会触犯税法受到处罚等等。

其次堵住心理上对税法的轻视。很多个体工商户主对税法了解不足, 求利的心理知致使他们忽视税法。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私营经济, 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 国家向他们征税就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 加之本身对税法不了解, 忽视了税收风险问题, 从而铤而走险。还有就是随机心理, 由于税务管理任务重, 漏管户较多, 有些虽然没有漏管, 但其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 很多商户就持着这种侥幸心理, 不缴或少缴税款, 导致我国税源流失。

(二) 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培训及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 推行“一站式”、“一窗式”纳税服务征管模式等措施, 改进服务方式, 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另外还可以针对个体工商户分布分散的特点, 编写《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一本通》, 分派到每户工商业主手中, 把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征纳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流程进行详细讲述, 同时适当增加对征纳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 相对集中地解决商户的纳税疑问。

(三) 弱化无意漏税概念, 强化税法的推广

部分个体工商业主怀抱侥幸心理, 在出现违反税法的行为时, 自持无意漏税, 把偷漏税的责任推卸到自己主观意识漏洞的层面上, 希望以此减轻由于偷漏税所带来的惩罚。无意漏税这一概念, 从另一层面宽待了偷漏税行为, 为很多个体工商业主提供了偷漏税的借口, 同时助长了忽视税法知识的风气。因此, 应该弱化无意漏税这一概念, 一经发现违反税法的行为, 从重处罚, 如此以来一方面可以对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起到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也能促使业主们认真学习税法, 提高税法意识, 减少利用“无知”作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的依赖。

参考文献

[1]潘玉艳.个体工商户税收漏征漏管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2张伟, 李宗永, 等.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 2011, (10) .

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第3篇

我国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再思考 第4篇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商事主体是指拥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商个人主要成分就是城镇个体工商户, 作为主要商个人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经营的商个人。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字号进行经营, 但必须经过核准登记后方可合法使用, 以便于更好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商事登记是指商人按照商法规定的事项和要求, 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经登记机关核准在登记表册上记载相关事项, 其法律效果会引起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乃至终止的法律行为。就其性质而言, 是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公权力干预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制度。 (1) 但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和具体国情, 个体工商户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基层经济, 是解决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对我们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 在我国拥有庞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 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亦然,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也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烙印。众所周知, 在中国广大地区, 都存在着迫于生存压力, 以糊口为生的个体户。这类市场主体由于自身先天发展不足, 资金短缺, 或者由于后期出现了一些经济困难, 以至于无法维系以前的生活水平, 办个体企业又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 基础差, 条件有限, 面对生活重担只得启用这种资金需求少, 技术含量低的个体地摊, 小商贩, 小推车沿街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虽是无奈之举但也在中国大地上, 这种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国的再就业的紧张局面, 使很多濒临生活困境的家庭找到了生活的希望, 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的生存状态, 更为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在一定范围内减轻了财政困难。通过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的形成和现状可以看出, 它只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基层主体, 在百姓日常生活中起到糊口作用, 属于草根经济的范畴。所以, 个体工商户经济具有投资少, 风险小, 收益低的微小型等特点。

鉴于以上特点, 我国决策者也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 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并加以完善。其中, 1982 年12 月, 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 2011 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就取消了很多对个体工商户的束缚。这些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促进我国个体工商经济的发展。

二、不同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之区别分析

2011 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规定: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从中可以得知, 商事登记是其设立和变更的依据。其中进行商事登记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稳定市场秩序的需要。更是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确证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 鼓励经商置业繁荣经济。 (3)

从前文介绍可知,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属于草根经济, 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他经济形势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中个体工商户有规模大小之分, 较为明显的就是收益和规模。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收益和规模, 可以分为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个体工商户。针对较大规模的个体户, 它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随着规模扩大, 资本的积累, 有的个体工商户在生意扩展后为了经营需要, 会雇佣很多雇员帮助其从事经营活动, 有的雇工可以超过上百人, 甚至有的收入非常可观, 已经脱离了温饱边缘, 也担负着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责任, 没有国家的特殊照顾依旧可以茁壮发展。一般的商事交易对象又都是陌生人群体。而且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进行商事设立或变更登记, 就会产生信用危机, 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都无从查之。在进行变更时如若不进行商事变更登记, 当出现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时则没有相应的依据来维护其交易的安全。鉴于此, 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 商事登记则势在必行。

小微型的个体工商户资金少, 规模小, 收入也是游走于生存温饱的边缘, 自身生存发展能力较差, 且商事交易对象亦都是熟人群体, 交易商品也是小成本的商品。而且他们对国家册财政税收收入的贡献可以忽略不计, 而且这种形式关系着国家民生, 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如果在此情形下, 再严把市场准入条件, 规定这样的小摊贩再去按照商事登记的程序会导致成本增加, 收入减少, 增加他们的生存压力, 扼杀他们的创业积极性, 会加大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因素。很多流动的小摊贩出于理性的生存考虑, 是很难将维持生计的微少收入用在商事登记的费用上的, 也是迫于无奈才选择未经登记而营业。所以, 若一刀切的对所有的个体工商户不做区别对待因而强制小微个体工商户进行商事登记就有太过感性之嫌。所以, 笔者认为, 在商事登记方面应采取灵活方式, 因势利导在稳定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又保障流动商贩等小微个体工商户的生存权利, 给予他们更多的生存可能。

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规定: 对于沿门沿街叫卖者, 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 农林渔牧者, 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其他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 可免除商事登记。德国商法典甚至还取消小商人的概念, 以小规模经营者代之, 商事登记已不再是小商人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 (4) 从中不难看出, 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以商事登记为必要程序。让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自由经营, 安顿民生, 而不是一味的要求进行统一的商事登记。而且, 小微型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极其有限, 不经登记并不会对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而, 对其放开政策, 给予其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对稳定经济秩序, 繁荣经济, 提高社会基层民众的幸福度都有重要作用。

三、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建议

因而, 鉴于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 笔者认为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在保证交易安全和增加国家税收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条规定进行统一的商事登记。而小微个体工商户则对国家民生方面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更应鼓励支持, 可以适当减免商事登记的义务。

所以, 笔者认为在进行商事登记时, 相关法律部门应面对现实,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采取灵活方式更多的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 并学习商事登记立法成熟国家的经验, 在赋予小微个体工商户经营生存权利的同时消除由商事登记给他们带来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商事登记的义务。这必然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更加活跃, 富有生机和活力。亦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的保护下更有自信的生存更好的生活。

摘要: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市场主体, 在发挥着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自然也负有商事登记的义务。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 个体工商户有较大规模和小微型之分, 如果在商事登记方面统一进行做一刀切的要求, 那么, 会扼杀草根经济的发展前景, 更加重其生存负担。所以在进行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草根经济

参考文献

[1]石少侠, 李镇.论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义务之豁免[J].经济纵横, 2012 (1) .

[2]王作全.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48.

[3]黄波, 魏伟.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国际经验启示与政策选择[J].改革, 2014 (4) :101.

中国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第5篇

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第6篇

一、收入环节

程文提到:“如果个体工商户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 就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此时,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采取递延收入的方式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或使纳税人当期适用较低的税率的作用。一般递延收入的方式有:一是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销售为分期收款销售。”程文的主导思想是通过调节收入的入账时间、改变结算方式达到降低税率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下面笔者就实际生活中最普遍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例进行分析。

1. 收入能否递延?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试行) 》规定, 个体户销售商品等存货, 应于所售存货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给了买方、收取了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 确认营业收入。由此可以看出, 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必须在当期确认营业收入:一是所有权转移;二是收取款项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据, 这两个条件简单明确, 没有筹划的空间, 因此不能人为调节、递延收入。从该制度的操作层面上分析, 在现销方式下, 个体工商户通常在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时确认营业收入, 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何来机会递延收入?在赊销方式下, 个体工商户发出了商品, 虽然没有取得货款, 但是取得了收款凭据, 因此也必须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执行查账征收时, 在现销方式下, 检查的是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等;在赊销方式下, 检查的是出库单、发货单、托运单、装箱单、欠账单、赊销清单等。这些票据注明了时间、金额, 人为调整收入的入账时间、递延销售收入就无法达到税务机关的检查要求。

2. 递延方式是否可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中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只要是本期发生的收入, 无论本期是否收到款项都必须计入本期收入;只要是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 无论是否支出, 都必须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

在赊销方式下, 凭出库单和欠账单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收到买方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现金) ;贷:应收账款。

通过以上分录可以看出, 在权责发生制下, “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与营业收入无关, 只是资产形态从结算资金变成了货币资金, 因此该方法没有达到延期纳税或降低税负的目的。

3. 采取递延收入的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采用递延收入方法避税, 不受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认可和保护。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 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这说明只要不遵守会计制度, 不管纳税筹划多么周密、想法多么巧妙, 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样的筹划方案是不可行的。

个体工商户通过采用递延收入的方法减轻税负, 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必然会得不偿失、损失惨重。递延收入的做法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从性质上看, 属于偷税行为, 而不是纳税筹划, 这样的筹划方案违背了纳税筹划的初衷, 不仅没有给自己带来节税的效益, 而且要受到处罚。

二、成本费用环节

1. 程文提到:

尽量将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 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把本来应由其收入支付的家庭开支转换成经营开支, 从而既能满足家庭开支的正常需要, 又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将实际发生的、公私难以划分的电话费、交通费等支出计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 从而达到降低适用税率、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这样做恰恰构成了偷税的要件。很显然, 采用这种方法节税, 是冒着偷税的风险, 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早已脱离了纳税筹划的范畴。

从具体操作层面分析, 根据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 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于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混用的费用, 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分摊比例, 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 准予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 这种多列费用、浑水摸鱼的办法, 并不能起到合理避税、降低税负的作用, 而属于偷税行为, 要受到法律处罚。

2. 程文认为, 个体工商户应当将自己使用的房产作为经

营资产收取租金, 这样既可以增加收入, 又可以扩大经营支出范围, 减少应纳税额。这种观点只考虑到出租房产会增加个人所得税费用, 没有考虑到与出租房产相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的规定,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程文这样筹划只是考虑到一项不利因素, 没有综合考虑多项税收因素。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计算综合税负, 这样的纳税筹划才能够真正起到节税的作用。

这里以程文例4 (原文略) 为例解释会计制度采用不当、纳税筹划失误产生的风险。

程文提到:“若采用融资租赁设备, 则手续费2 000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200 000元, 每年偿还额=300 000÷10=30 000 (元) ;最低付款额现值=30 000× (P/A, 5%, 10) =30 000×7.721 7=231 651 (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231 651-200 000=31 651 (元) 。假设当年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 除每年可抵税的折旧费用20 000元 (200 000÷10) 外, 每年还有3 165.1元 (31 651÷10) 可供抵税。”

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第7篇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营销 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239-01

1 调查对象简介

甲克宠美甲店于位于河北省涉县县城附近的一条商业街上,2013年五月初开张,至今已有三个月的营业期。专业美甲为小店的主营业务,兼营个性饰品、灌装香水、手机加香、时尚手包等业务。小店成立之初,总共投入约100000元,其中,预交一年房租35000元,店面装修费用约30000元,购入基本设备、材料等约30000元。小店目前由两人经营,是一家典型的夫妻店。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店的基本经营状况,我们随机选取了30位顾客进行抽样调查。约76.7%的顾客是通过逛街偶遇才了解到本店的信息,其余人则通过传单的形式了解本店的信息。约26.7%的顾客认为本店价格较低,约63.3%的顾客认为本店价格适中,其余人则认为价格较高。10%的顾客认为本店服务水平一般,70%的顾客对本店服务水平较满意,20%的顾客非常满意。与同行业的服务机构相比,约43.3%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是距离较近,60%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价格较低,50%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是服务质量较好,约23.3%的顾客认为本店的竞争优势是服务态度较好。

2 SWOT分析

2.1 优势(S)

(1)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较大。甲克宠店位于涉县城区附近的商业街,娱乐服务行业较发达,已形成商业服务中心,对周边地区人流量有较大的吸引力。在此商业街附近有五个高档居民小区,平均每个小区约有住户500户,这些居民以及附近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是潜在顾客。(2)质优价廉。从调查问卷来看,90%的顾客认为该店的服务价格偏低或适中,90%的顾客对该店的服务表示满意,一半以上的顾客认为该店比其他同行业服务机构价格便宜且服务质量较好。(3)此外,店主人艰苦奋斗、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创业精神,以及亲戚朋友的支持也是其潜在优势。

2.2 劣势(W)

(1)经营者缺乏专业的营销知识,市场开发能力较差,目标顾客定位不准确。男主人杨某为初中文化水平,女主人李某为中专文化水平,均没有受过专业的市场营销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先前也没有开店的经验,完全靠一些基本常识和盲目地模仿市场上的普遍基本经营方法。(2)小店新开张,缺乏知名度。小店开张才3个月,宣传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在前期宣传的过程中,店主曾印制了1000份传单在城区人流聚集区分发,但收效甚微。经过了解我们发现:传单的设计档次太低,32开大小,图片内容单调,缺乏吸引力,主题不够突出;在分发过程中,市场定位意识模糊,宣传缺乏针对性。(3)资金缺乏,融资困难。两位店主均为农民的后代,家境并不富裕,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先前打工的积蓄和亲戚朋友们的借款。据我们了解,像这样的个体户要想取得银行贷款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店里的流动资金十分有限。

2.3 机遇(O)

潜在市场供需缺口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涉县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娱乐服务行业发展日趋完善,尤其是县城附近居民的消费需求不断升级,美甲已成为广大爱美女性的时尚追求。在涉县,美甲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方兴未艾,尚未形成规模。

2.4 威胁(T)

(1)租金成本较高,且面临上涨压力,店面利用不充分。小店占地八十余平米,但真正作为营业区的面积只有约30平米,利用率较低,由于地处城区附近的黄金地带,租金每月为3000元左右,而且还在不断上涨,再加上房屋水电费、相关税费以及其他费用,每月成本大约4000元。(2)竞争对手。目前,城区及周边地区已有几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而且美甲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在未来的几年时间内可能还会有新的竞争对手加入。这些现实和潜在的竞争对手都对该店的经营造成一定威胁。

3 SWOT战略

根据上述条件并结合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经过讨论,我们得出SWOT战略分析,如下所示。

3.1 S+O=L(杠杆效益)的战略选择

(1)在商业街以及附近居民小区加大宣传力度,吸引目标人群。(2)加强对附近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争取与其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上门宣传,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3)继续保持质优价廉的优势,稳定老顾客,并利用老顾客发展新顾客,以此扩大市场。

3.2 W+O=C(抑制性)的战略选择

(1)经营者要加强营销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创新营销策略,如差别化营销策略、动态营销策略等,不拘一格,积极拓展市场。(2)在附近小区内实行上门服务,与顾客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知名度。(3)积极利用网络及人际关系进行宣传,准确定位目标顾客,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3.3 S+T=V(脆弱性)的战略选择

(1)增强创新能力,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降低成本,节约开支。(2)提高技术,以服务质量赢得竞争。(3)树立自己的品牌,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抓住时机率先占领市场。

3.4 W+T=P(问题型)的战略选择

(1)加强内部管理,精打细算,减少开支,应对困境。(2)必要时可将店面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部分租出去,既可以降低成本,又能增加收入。(3)寻求外力帮助,努力申请小额贷款,摆脱困局。

4 政策建议

古语云:“窥一斑而见全豹。”甲克宠美甲店的在经营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的代表性,很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政府应加强对个体经济的支持和扶植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个体经济市场秩序,提供适当的优惠的经济政策和税收减免,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通过一定的形式,如定期举办市场营销管理专业知识讲座或者分发專业知识手册,使个体经营者掌握一定的营销管理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和市场意识。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限制,缓解个体经营者资金不足的困境,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世经,曾国安,陈乙.市场营销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于立宏,章毛平.营销创新[M].江苏: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1.

[3]冯朝霞.新经济条件下市场营销战略讨论[J].河南高等商业专科学校学报,2005(5).

[4]马文峰.论企业发展中的营销创新[J].科技创新导报,2008(8):62-64.

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第8篇

近日,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 决定从2012年1月起, 将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由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

调整后,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分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100%三个档次。参保缴费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缴不起费、参保难的问题, 将更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低门槛”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2011年,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03元。最低缴费比例调整后, 参保人员如选择40%的基数缴费, 需要缴纳3192元, 与按60%的基数缴费相比, 可减轻负担1596元。

对个体工商户的起诉 第9篇

1.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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