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3-03-08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

第一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是可以盈利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社会,清算时,不得收回剩余财产,应转移给同类社会组织。出资者在交出资金所有权的同时,也交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权。

一 资产。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银行存款(闲置资金,可以积极理财。要核对银行对账单。)

2、现金

(不得出现红字)

3、应收款项(要定期清理)

4、投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投资方面,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一是怕风险,不敢投,二是缺少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善于投,投资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因此, 1 造成了资金闲置,或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重点讲投资品种、风险控制、审批、协议、跟踪管理、投资收益确认)

5、存货(重大金额物资购进,应办理入库手续,最好作存货反映。捐赠物资要作存货反映)

6、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7、无形资产

8、受托代理资产(与受托代理负债结合讲,与代收代付区别)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下,应尽量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三、净资产。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分类,

按其来源:

1、初始投入。

2、收支结余。 按其是否受到限制:

1、 限定性净资产

2、非限定性净资产 (结合讲基金会项目分类)

第二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费用管理

一、收入。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

2 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会费收入

2、捐赠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4、政府补助收入

5、投资收益

6、商品销售收入

7、其他收入

二、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筹资费用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成本可下设慈善活动支出、服务成本、销售成本等,要分项目核算。)

2、管理费用。

3、筹资费用

4、其他费用

建立健全预算制度,缺乏财务收支计划,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1、慈善法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

3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注意:这款采用列举法明确说明,捐赠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是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没有第三种,也就直接排出了把对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捐赠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合法性。)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2、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3、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4、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5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在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四节

阅读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一般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报表的特点、平衡关系、区别。

7 第五节

慈善组织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出具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第六节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有效期为五年。

材料需提供: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0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绝大部分优惠。)

11 另外,第四章 税收优惠法律条款中,还有以下优惠条款要充分使用。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

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规定的会费收入不交增值税。

(2)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免税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3)未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免税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国库券及银行存款利息,均不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是,股权、股票、债

12 券(不含国库券)等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是要交纳所得税的;提供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是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4)对捐赠人而言,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捐赠在会计利润的12%内准予扣除。这就是说,企业捐赠额如果小于12%,则依据实际捐赠额扣除;企业捐赠额如果超过会计利润12%的,只能依据利润的12%扣除,超过部分无法享受扣除,捐赠企业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慈善法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节发票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管理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一、会费收据管理规定

1、 会费收据要遵循限量申购,交旧领新原则。

2、 会费收据的开具,要遵循双限规定:限范围,限标准。

3、 会费收据不得转借、代开、套开、跳开。

二、捐赠发票管理规定(财综2010年112号文件)

(一)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二)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三)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节

特殊开支规定

14 鄂组通[2014]73号文第八条规定:

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中组发〔2014〕11号文件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

>关于委托审计事项。

主讲人:武汉永隆会计师事务所

董德明

13720175131(电话、微信) QQ1254264841.

第二篇:民间组织管理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间组织促进会成立 暨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代表、各位会员:

今天,岫岩满族自治县民间组织促进会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这里隆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县民间组织促进会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并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在与会全体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在此,我受民政局高海莹局长的委托,谨代表岫岩县民政局,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民间组织促进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一届民间组织促进会领导班子表示亲切的问候!社会组织作为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工作的得力助手,希望县民间组织促进会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促进会这个人才聚集、联系广泛的组织优势,竭尽全力,扎实工作,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开创我县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截止目前,我县现已注册登记的县级社团组织40个,其中:行业协会28个、学术性2个、联合性10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52个,其中:种植业22个、养殖业9个、扶贫互助社21个;民办非企业,其中:劳动部门10个、民政部门24个、科研部门4个,这些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带动了我县的经济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今天暨是岫岩满族自治县民间组织促进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民间组织促进会的工作 1

会议,据此,我就如何发挥我县民间组织促进会的作用,简要提几点意见:

第一,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民间组织促进会作为一个社团组织,是众多社团的联合体,可以说是“社团中的社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相并列的第四大社会组织和法人代表。所谓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组织、提升能力、培育扶持、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促进城市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概括起来就是:发展是前提,建设是核心,培育与管理是基本手段,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根本目的。第二,要充分发挥作用

我县民间组织促进会是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县性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促进会的基本性质就是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建设管理的健康发展。主要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要围绕服务政府职能,发挥好承接政府职能、增强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作用。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会进一步加快,政府将不再包揽一切事务,政企、政事、政社逐步分开,众多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职能将向社会分离和转移,“小

政府、大社会”格局日益明显。社会组织植根于公众,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人民群众开展社会自治和互相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平台,是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桥梁和纽带。

(二)、要围绕服务会员职能,发挥好反映群众诉求、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日趋强烈。社会组织生长于公众,是不同群体实现自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的利益共同体,为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有序扩大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组织渠道。

(三)、要围绕服务社会职能,发挥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作用。要注重社会组织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保证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领导,整合力量。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县民政局今后将按照“分类管理、扶持发展、严审批、严监管”的指导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全力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县民间组织促进会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组织工作的重大意义,配合好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一切有利于

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境界标准和创新能力,积极主动依法按章程开展工作,县民间组织促进会领导机构成员一定要尽职尽责、多思考,干实事,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要健全组织,充分发挥构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机制,提升能力。健全各类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基础。要在依法登记基础上,推动我市各类社会组织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和加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得社会组织得团结,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交流、交往、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形成门类齐全、覆盖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社会组织体系。同时,要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增强服务社会功能。要主动研究当前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把握规律,找到症结,积极推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创新,使其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 要规范管理,强化自身。规范管理是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方面。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加强规范管理也就显得更为迫切。切实加强管理和自身建设,是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必须重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着力解决登记管理机构问题,不断加强登记管理,努力开创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最后,我衷心地希望县民间组织联合促进会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民政局的正确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篇:民间组织管理局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2010年11月14日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为指引,以构建和谐双塔为目标。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和工作思路,围绕激发民间组织工作活力,以培育发展为目的,以监督管理为手段,以调研掌握情况,以创新推进发展,积极做好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构建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类引导、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体系。努力开创民间组织工作新局面。下面将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能力

我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作为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基础和源泉,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学习党的新时期

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区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各项决策部署,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在全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精髓上有了新的提高,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思想政治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同时认真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法律、文化、科技等领域的知识,不断丰富学习内容,拓宽学习范围,加强知识更新步伐,力求在学习上求深、求精,力求用学习的效果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二、克服困难,勇于创新,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一)扎实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1、坚持依法行政,把好登记、备案关。在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程序,仔细审核材料,严把入口关。把登记管理与培育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登记,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免收公告费,积极培育发展,较好地完成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手续。在民间组织数量 2

不断增加的同时,整体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全区现有民间组织205家,其中社团3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71家。

2、完成了年度检查工作。今年的年检工作与往年不同,年检工作与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进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允许在专业类社团中兼任领导干部职务,同时也不许同时担任两个单位的法人职务;国家公务员不许再行业类协会中兼任任何职务。再年检中,特别强调财务管理,社团必须有财务账目和独立账户,连续三次通知不来年检的单位,超过5月31日,都列入限期整改行列。今年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3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5家,新登记社团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年检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90%。通过年检,一是加强了社会组织的自身管理,提高了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二是有效加强了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使社会组织财务初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三是业务主管单位增强了责任感,从而落实了双重管理体制。

(二)大力推进民间组织培育与发展工作

坚持以发展为主线,在发展中提升质量,在发展中培育规范,在发展中优化布局。着力构建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新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1、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为加强基层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在社区服务、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医疗卫生等方面共登记了111家社会组织,以其灵活的体制和全方位的服务,极大的调动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即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又有效的实施了社区的规范、整合与培育发展和管理。银河社区服务站在年民服务中为居民发放“便民服务一卡通”,居民持卡可以减免相关服务费用。新华社区服务站成立了“爱心加盟店”,为困难户发放爱心服务卡33多张,困难户持卡购买商品实行打折优惠,受到了困难户的欢迎。振兴社区开展了“暖春基金会”,有社区党员、居民主动捐款5320元,为居民的突发事件进行援助、救助。这些社区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坚实的保障平台,有利的促进了社区社会组织健康科学协调发展。

2、加强对基层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我区基层社会组织的数量虽然增长很快,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运作不规范、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管理不到位等情况,我们把对基层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我们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凡是具备法人资格与社区居民密切相关的服务类、有利于慈善救助的公益类和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维权类等社会组织,将社区内松散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书画民俗等暂时有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管理,按照社区民间组织的不同性质,进行归类备案,现有备案的社区组织200多家。如:燕园社区成立了“绿丝带”志愿者队伍,队伍成员320多人,以“一帮

一、多帮一”的形式开展为弱势群体服务等活动。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扶贫工作

我区现有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8个,主要分布在区、乡镇、村三级,有果业协会、蔬菜协会、种植协会、养殖协会等4种。共有会员1000多人,扶持贫困农户170多户,重点扶持特困农户35户,大部分困难户已经脱贫, 5

辐射带动了周遍地区2000多户农户脱贫。这些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做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

协会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建设,建立起资源共享、生产互助、利益共有、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依托一定的产业链条把农户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经营。协会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形成了“一户带一组,一组带一村,一村带一片,一片兴一业”的局面。使一大批的专业户、专业村和专业生产基地脱颖而出。农村有什么样的主导产业,当地就有什么样的协会,而协会的发展壮大,又会促进当地产业链的发展。

(四)进一步落实城乡协会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 我们以科学发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结对帮扶促民生为出发点,对城乡6对协会进行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对35户特困农户进行扶持带动脱贫活动。首先协会根据帮扶户实际情况确定帮扶工作内容,明确帮扶工作重点,制定帮扶计划,签定帮扶协议,建立帮扶跟踪档案, 6

帮扶成果显著,帮扶资金共折合人民币近五万余元。如驼山子梨业协会帮扶困难户15户,实行专业技术服务队统一科学管理,进行剪枝、拉枝、疏果,并严格按有机食品生产规范管理,使用农家肥,平均提高产量35%以上,总产量提高105万公斤,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极大地促进了本村的果业发展,为困难农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效益,协会支部也充分的发挥了服务为民的核心作用,人均收入直接增收了一万多元。

(五)认真做好其他社会组织工作

1努力完成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根据中央、省、市、区委的统一部署,社会组织参加创先争优活动,从2010年7月开始,到2011年7月基本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参加,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指导。

为贯彻落实好市区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成立了指导机构,组建了双塔 7

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设立了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双塔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城乡社会组织“办实事、解民忧、惠民生”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了指导小组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方法和步骤,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的动员会议。

2、举办社会组织业务培训班

为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民间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年初我们召开了协会会长、秘书长及其会计人员培训会,参加会议人员70多人。重点培训政策法规、民主办会、社团收费,财务会计账目建立、制度建设等重要文件,还有市民政局、市监察局等文件,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增强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打造一支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队伍,引领民间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3、对全区社会团体小金库检查

根据朝纪发【2010】16号文件精神,我局召开了紧急会议,成立了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对全区涉及收取会费的社团进行了财务全面检查。于10月20日配合区财政局,历经10天的时间,对区部分社会团体进行了重点小金库检查。此次检查,对不规范财务管理单位,进行了清理整顿。

三 、廉洁自律,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锻炼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我深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在思想上不敢倦怠,时刻把自己的举动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认真遵守组织纪律,严格按照党中央和市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办事。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点滴 做起,带头和抵制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始终做到不该吃的不吃,不该要的不要,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做到廉洁勤政。在工作中,坚持按原则规定办事,依法进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不讲人情,不 9

走过场。在生活上公私分明,不搞特殊,始终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公道正派做事,清廉正直为官,上不愧党 ,下对得起人民。

回首过去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组织的关怀、支持和同志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急躁情绪和工作方法简单的不足,今后我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拼搏,奋发进取,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认真履行一个领导干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努力工作,克服困难,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纠正错误,扎实干事,把我区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为构建和谐双塔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0

1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 38.1 万个,其中社团 20.7 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17.2 万个,基金会 1369个。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财政部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该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是我国第一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体系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为了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而编制的以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财务报表和报表信息披露为主要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受托责任的综合报告,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解除受托责任的有效凭证,也是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和社会决策的依据。一份高质量、能够充分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的财务报告,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能够帮助民间非营利组织解除其受托责任、赢得公众信任;是提高组织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能够吸引捐赠者和潜在捐赠者做出捐赠的决策。

第五篇: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拟订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指导基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报批,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2.贯彻执行有关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平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收养内地公民子女的登记工作。

3.研究制订滨葬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娱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滨葬工作改革,指导滨葬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和协调滨葬管理单位进行规划、申报、审批滨葬设施建设(在娱葬管理单位调查核实报批基础上),负责对娱

仪劳务服务的报批标准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全市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

6.做好全市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7.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研究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

8.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协助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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