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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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全办科级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深化对各级党员的廉政教育,围绕增强党性意识、纪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通过廉政谈话将监督关口前移,帮助和促进科级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规范权力运行轨道。依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及上级纪委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范围为全办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拟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办党组书记负责谈话,纪检组、监察室参加;对拟任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谈话,监察室参加。监察室负责填写科级干部任前谈话记录,

第四条 谈话方式:

㈠ 集体谈话;

㈡ 单独谈话。

第五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㈠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

意;

㈡ 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㈢ 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㈣ 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㈤ 谈话结束后,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谈话对象为个人的,谈话记录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对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制度,正视存在的问题,敢于承认错误自觉改正不足,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 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 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村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

二、廉政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和廉

1 洁自律各项规定,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希望和要求。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三)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应提醒和教育整改。

(四)听取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五)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三、廉政谈话的实施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纪委具体实施。谈话人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担任,每次谈话要有2人以上参加。

第四篇:自强社区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社区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的对象:各社区书记、主任及其他干部。

第二条 谈话的内容:(1)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希望和要求;(2)对有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社区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有问题的,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以示提醒。

第三条 谈话的程序:社区干部当选后,街道党工委在其上任前约其进行廉政谈话。对社区书记、主任的谈话,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纪委员参与谈话;对社区其他干部的谈话,由组纪委员负责,相关人员参与谈话。进行廉政和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内容要做记录。谈话记录归入被谈话人的档案,供考察任用干部时作参考。

第四条 若情况比较复杂,谈话人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的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第五篇: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为建立健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工作关口前移,筑牢机关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教育和帮助机关干部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谈话”是指纪检组负责人或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谈话对象新任职务之前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

二、谈话以正面教育为主。主要内容如下:

1、对谈话对象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方面的教育。

2、依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对谈话对象进行教育。

3、结合谈话对象新任职务的工作性质,提出其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容易发生的问题,以及在廉政建设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三、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填写《任职廉政承诺书》。承诺内容为:

1、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2、如何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制定,做到廉洁自律。

四、谈话实行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要做谈话记录。

五、谈话在组织正式决定任命后十天内完成。

六、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随同谈话对象填写的《任职廉政承诺书》,一并存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察、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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