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年龄

2023-01-14

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年龄

干部退休年龄

干部年龄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二、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三、国家级副职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副总理、国务委员、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近年来,国家级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党中央决定。

五、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

六、中共中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和政治局常委“七上八下”(即常委年满68周岁退休,67岁及其以下则可连任)的退休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 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八、大军区以上级别的高级将领没有明确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

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第二篇: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

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

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

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翻印

正副处级女干部高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将延至60周岁

2015-02-28 03:08:27 来源: 兰州晨报(兰州) 分享到: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

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 2015年02月27日17:27 新京报 8,418 新京报快讯(记者马力)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 编辑:李雪莹 王健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

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翻印

第三篇:职工退休年龄

基本信息: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 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作者:彭道柏 日期:2008-04-03 【法规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颁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法规文号】劳社厅函〔2001〕125【颁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号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四篇:中国实行推迟退休年龄

为什么?

1、老年人口多,老龄化速度加剧。 2012年7月10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1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止201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499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而目前我国仍然实行的是上世纪50年代的职工退休制度,即男60岁女55岁退休。这显然不符合当前老年人口庞大且急剧增加的现实状况。

2、人均预期寿命已明显增长。世界卫生组织15日在瑞士日内瓦发布了《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6岁,排名世界第83位,高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甚至高于一些欧洲国家。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寿命为80岁,中高收入国家为74岁,中国的人均寿命排在中高收入国家之上。

3、劳动力人口从长期来看可能会处于短缺状态。

①中国人口红利是否已经消失?

所谓“人口红利”指的是在一个时期内生育率迅速下降,少儿与老年抚养负担均相对较轻,总人口中劳动适龄人口比重上升,从而在老年人口比例达到较高水平之前,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黄金时期。总抚养比小于50%(14岁及以下少儿人口与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之和除以15岁~64岁劳动年龄人口)称为人口红利时期,进入人口红利时期为人口机会窗口打开,退出人口红利时期为人口机会窗口关闭。而人口总抚养比超过60%时则为人口负债时期。

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依靠人力资本,即丰富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世界工厂”。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加之计划生育的政策,人口自然增长率越来越低。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的数据,自1949年建国以来人口自然增长率最高前五位的年份依次是1963年的33.50‰,1965年的28.50‰,1964年的27.78‰,1968年的27.50‰,1962年的27.14‰;而增长率最低前五位的年份依次是1960年的-4.57‰,2010年的4.79‰,2011年的4.79‰,2009年的4.87‰,2013年的4.92‰。可以想象一下,10年之后,60年代的人普遍退休,而00后还未满16周岁,所以人口总抚养比会特别大。

②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在哪儿?(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达到瓶颈状态。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在人口流动模型中提出。)

目前,学界对中国刘易斯拐点是否已经到来还存在争论。现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蔡昉就提出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在2013年就已到来。虽然有着很多争议,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中国目前的劳动就业形势已经或者即将到达刘易斯拐点,这也意味着人口红利会随之消失。

4、养老金支付面临巨大压力。根据20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2680亿元,比上年增长13.4%,其中征缴收入18634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019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8470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269亿元。

我国1997年建立了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眼下,参保的人群大多数还都在工作之中,并不需要支付养老金。但是让专家感到担心的是,未来的二三十年,当这批人开始大批退休,养老金支付压力就将显现。加之养老金缺乏

投资渠道,贬值亏损额巨大,养老金在未来多少年后会出现缺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质疑的声音

1、人均寿命固然是一国国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水平的重要指标,然而单纯寿命的增加而非生命质量的提高,是没有价值的。随着人口迅速老龄化,以及平均预期寿命的迅速提高,人们开始发现反映死亡水平的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人们的健康状况,也不能充分反映人们的生命质量状况,原因是很多国家都出现了在平均预期寿命提高的同时,人们的不健康期也同时在延长,即出现了人口健康状况在下降的情况。而且,人活得越长,不健康的人往往也会越多。此时人们开始认识到:健康可以导致长寿,但长寿不一定就健康。为此,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一个健康寿命的概念。

第二十二届长城国际心脏病学会议、亚太心脏大会(2011)上,世界心脏联盟(WHF)主席西德尼·史密斯教授指出,2010 年联合国开发署公布的中国人类发展指数位列世界89位,健康期望寿命为66年,比G20国家的一些主要成员国少了10年。而且,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国情复杂,人均健康寿命各地区、各行业必定有所差异。所以,仅凭人均预期寿命作为重要因素来推行延长退休年龄是不太妥当的。

2、劳动力是否会在短期内出现短缺仍然不确定。一方面,“用工荒”“招工难”越来越有扩大趋势,另一方面,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是一年比一年严重。中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究竟怎样?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目前人进口增长率虽已经到了非常低的阶段,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人口依然超过600万,2014年大学毕业生人数727万,

再创新高。从整体上来说,市场中劳动力总供给仍然大于总需求。而针对用工荒的现象,有学者解释主要是与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市场就业信息不畅通、经济发展模式不科学有关。

3、延迟退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的缺口问题。对于养老金缺口的形成原因,专家指出,首先从我国养老金制度建立之初,就面对大量的老账旧账要支付,因为现在很多领取养老金的老人,之前并未足额缴纳养老金,这是社会转轨成本,是造成养老金缺口的先天性原因。“延迟退休”只能缓解一部分养老金支付压力,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相比于年轻人,退休人员的劳动生产率是下降的,导致货币购买力随着生产率下降,全社会所能支付生产性收益下降,并且以牺牲年轻人的就业机会为代价。

方案:目前尚无正式官方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认为,现在国内女性延迟退休的空间要大于男性,有关部门制定延迟退休政策,应该采取“女先男后”的方式,经过大约30年左右的阶段过渡,最终将男女的退休年龄统一调整至65岁。郑秉文(世界社保中心主任)认为,中国女性职工至少应该延迟退休8-10年;杨燕绥(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去年8月提出建议,从2015年开始,对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就应当推迟一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两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就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郑功成、郑秉文都是参与官方制定养老制度改革较多的专家。受相关部门委托,两位专家2013年分别代表各自所在单位,起草了养老体系改革方案,并于8月底提交至人社部。其中相关养老金全国统筹、“双轨制”改革、延迟退休等方面的一些建议,获得相关部门肯定。

具体到延迟退休,基本一致的观点是,应该采取“小步、分阶段、渐进性”的方式,先从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开始,再逐步过渡到男性;在推行延迟退休政策中,不会搞“一刀切”。从现实来看,由于目前延迟退休方案仍处于研究阶段,官方只是放出声音在民间“试水”,且社会舆论阻力和反对比较大,近五年内难

以正式实施。

个人认为,无论如何,从官方的态度可以明晰的看出来,延迟退休政策在未来势必会正式落实下来。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为实现持续长远的发展,以一代甚至两三代人的利益作为代价有时候是必要的。

第五篇:当今中国应该延迟退休年龄

(一辩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延迟退休年龄。

首先,开宗明义,什么是退休年龄?我们这里所谓的退休年龄是指指有关法律或者政策法定退休年龄,在国外也叫做“强制退休年龄”、“制度退休年龄”,或者叫做“标准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

然后,再让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讨论着这个辩题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人均预期寿命也不断延长,到现在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73岁。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明显,养老压力巨大。而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已实施了60年,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差异大,也不适应社会公平的需要。

我方坚决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延迟退休年龄,其理由有三: 其一,延迟退休年龄有其必要性。从现实来看,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以上, 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2005 年底, 全国百分之一人口抽样显示: 我国65 岁以上人口超过1 亿人, 占总人口数的7.7%,而现在这个比例已经达到了8。87%;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5%,现在为13.6%,2050 年将上升到28%以上。老龄化问题给我们社会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不仅一定程度上

造成了劳动力的缺乏,更重要的是加重了整个社会的负担。。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并且我国社保养老体系本身就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养老金的支出金额逐年增加, 并且增加的速度很快, 直接的后果就是“空账”规模日益扩大。(由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主持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的课题报告显示: 退休年龄每提高一年, 基金可增收40 亿元, 减支160 亿元, 减缓资金缺口200 亿元。而事实上“截至2005 年底,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就达8000 亿元, 而且每年以1000 多亿元的规模扩大。)关于这一点,我方二辩会详细论述。同时,老龄化问题也大大地加重了年轻人的赡养压力。据国新办2010年9月10日发布《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到2035年,我国每两名纳税人要供养一名养老金领取者。所以,延迟退休年龄,缓解养老压力,势在必行。

其二,延迟退休年龄有其可行性。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均寿命和受教育时间增长,人们的可工作时长也在延长,这就为延迟退休年龄提供一个可行的前提。另一方面,延迟退休年龄,对于那些有意愿且有能力留在工作岗位上的人来说是可行的;而对于那些不愿意或不能够继续留在岗位上的人来说,我们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允许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较为灵活的退休,因而也是可行的。我们知道,退休年龄的设置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职工劳动过度,但它不是用来限制提早退休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这也就为延迟退休年龄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措施。

美国和上海成功的例子也已经验证了这一点。此外,我方认为延迟退休年龄应该考虑到性别和工种的差异,通过不同幅度地合理地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实现社会公平,提高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民权。早在2008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这也为我国延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另一个可行的措施。

其三,延迟退休年龄利大于弊。诚然,我们不能否认,延迟退休年龄,可能会导致增加就业压力等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本就已经存在,其根源在于我国不合理的人口结构,而不在于退休年龄,并且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等诸多途径解决。而同时,延迟退休年龄有着我们无法忽视的许多好处。首先,延迟退休年龄可以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养老金的亏空,促进养老金的制度改善和自我平衡。有专家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而且,延迟退休年龄也可以缓解子女的赡养压力。其次,延迟退休年龄可以扩大劳动年龄的供给,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中老年劳动力,与青壮年劳动力相比,在精力上可能有所不足,但其经验和阅历却青壮年劳动力难比的。试想一下,如果刘诗白老教授能够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多留几年的话,那能为我们社会多培养出多少人才?延迟退休年龄,不仅能够有

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也能够让那些有意愿且有能力留在工作岗位上的人,更多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并且从中也能有所获益。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延迟退休年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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