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如何履行职能

2023-04-15

第一篇:我国政府如何履行职能

我国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问题探析

(广东汕头大学法学院

魏红英)

内容摘要:我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与此同时,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表现在:政府履行职能的理念存在责任意识和工具意识的冲突;政府职能定位出现缺位和越位共存现象;政府职能分工不明,管理体制混乱;政府履行职能的能力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方式和手段有待改进。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导致了不虞后果,即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全,造成城乡、新旧保障对象不公平的事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与此同时,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正在影响或阻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建立,为社会保险的“逆选择”埋下了隐患,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问题作一梳理,以期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

一、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认识存在误区,履行职能的责任意识和工具意识发生冲突。

1、将履行社会保障职能仅仅等同于宏观经济调控。在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时,政府看重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功能,往往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具有的社会安全和公平的政治功能。认为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是经济制度,其次才是社会安全制度。这可以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以及一些专家学者讨论社会保障的观点中得到印证。“自1998年以来,从专家学者到政府部门,均把稳定和改善国民的未来预期,

①当作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的药方,也都主张撬动社会保障这个杠杆。”

事实上,就其产生而言,社会保障首先具有社会公平的政治功能,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安定,其次才是宏观调控的经济功能。我国政府过于看重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实质上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延伸,不利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换,也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实践已经证明,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社会保障的实施结果同改善国民的未来预期呈现“反方向”运动。

2、将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看作只是对过去承诺的兑现。有意或无意地推迟、忽视农民及其他非国有企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障服务的权益。应该看到,政府兑现过去承诺,惠及的只是少数人,它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政府的责任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眼前问题,更要面向未来的,建立合乎国情的完整社会保障体系。

3、没有从公共产品的性质高度来认识政府社会服务职能,人为地造成了社会保障待遇的等级差别和轻重差异。在我国,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存在着城市主位的倾向。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明显低于城市居民的待遇。许多政策和措施巩固了过去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城乡壁垒,导致了社会保障背离其“社会”性质。

社会保障就其性质而言,是公共产品,享受主体是全体公民。对政府而言,他们是没有差别的。只是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情况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过渡期。但是政府不能因此将差异固定化,更不会将转制成本推向企业和个人。

4、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要么将主体责任看作是大包大揽,要么将主体责任看作只是规划。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不清,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义务、职能、责任未能明确。

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既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需求,又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能力和条件,而且,最富规模经济效应,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因此,任何政府都不应推卸责任,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但是主导责任不等于大包大揽。根据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有些事项是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或引入企业化方式进行。

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制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二是在财政上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两方面缺一不可。政府财政强有力的支持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的后盾作用。政府不仅要监督保障基金的运行和发放,而且要在财政上承担责任。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主要通过“让税”(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也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惠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储蓄及投资、实行优惠利率)、“补贴”(当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收支逆差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拨款”四种方式进行。

二、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定位不清,出现职能履行缺位和越位共存的现象。

1、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划决策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人数多、范围广、社会性强,需要政府清晰而明确的宏观决策。但是,经历2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模式、途径等设计仍然不很清晰。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设计频繁

②变化调整,设计思路不连贯,有关问题仍在争论;另一方面,政府不能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在社会保障中往往一厢情愿地指望企业和个人能自动完成社会保障的责任,忽略了政府自身的主导、影响、诱导、督促等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迄今并未渡过其难点。我们最终是否应当建立一个以基金制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应当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引入市场机制和非政府力量,如何完全解决对老职工的历史欠账,政府应当如何明确并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责任,类似的问题迄今都还悬而未决,但

③是它们却会从根本上决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成败。”

2、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颁布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来推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九十年代初,国务院成立专门班子,起草《社会保险法》,并于1995年5月提交草案。但是,时至今日,《社会保险法》才被列入立法规划。这就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被保障人之间事权不清,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明。不仅不利于制定解决历史负担的长期而有效的计划,而且还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效果难以做出准确评判。

3、在某些方面,政府履行职能仍然存在包揽和越位的情形。由于我国民间组织发育不全,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民间组织。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大大影响了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还未到位,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仍未脱离,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还未全面实现。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组织的服务功能仍然由政府包办。在扶贫和社会救助方面,政府角色过重,社会的慈善力量比例过低。

4、缺乏对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致使对政策、规划、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运营和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案例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要求重新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主体角色。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仅是要解决越位现象,而且要解决缺位现象,真正“入位”。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引发的补偿的需求是社会保障产生的最基本的动因。政府对一国公民提供社会保障,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这部分保障责任是政府责无旁贷的,即使一些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会提供一些帮助,但这只能是对政府职能的一种补充,而不④可能成为主体。”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什么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紧密相关。就我国而言,政府应当针对社会保障各个环节和不同项目,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对公共社会保障规划,政府承担全面的、直接的管理责任;对公共社会保障运行,政府承担监督责任;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项目,政府主要应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除此之外,政府还要承担对不同社会保障项目进行协调的责任。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明确我国社会保障的宗旨、规范社会保障的实施内容、规程、协调社会保障主体的相互关系,确立权利、义务、责任内容,其中特别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及作用,注意规范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主管及经办机关对社会保障实施中的作为及不作为责任,规范相应的监督制度。

三、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分工不明,体制混乱,效率低下。

根据公共管理学原理,职能的履行需要一定载体——组织(机构)。组织在管理中根据职能进行具体分工,协调共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在非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始起步的,尽管目前形势和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但管理中仍然保留着过去不合理的分工及体制。

1、管理体制混乱,内部管理职能层次混淆不清,政(府)资不分,政(府)社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由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监督机构组成。现行的社会保障按地区和部门分开进行,条块之间即无统一的管理机制,又无规范的管理方法。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众多,机构重叠,业务交叉,造成资金分散,成本上升。社会保险管理业务实行部门管理为主,造成政出多门、管理分散、政令不

一、互相掣肘、社会保障待遇不同等不良结果。而且,政府主管机构和业务经办权责不清,在部门内形成“政事合一”,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的有效外部监督,使社会保险基金不能专款专用,挪用、挤占、浪费严重。

为此,中央于1998年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原由卫生部管理的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由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原劳动部管理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管理起来。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保险统一管理,这只是基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在这两个主要社会保障项目上的政出多门问题。要实现真正的统一管理,难度很大,还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地方管理体制改革还需时日。

2、在政府系统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处于模糊状态,致使地方政府的投入较少,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中,90%以上均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不足10%;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中,政策规定的三三制实践上成为三七制;在救灾方面,中央财政负担超过救灾经费的70%,地方政府支出的救灾经费不足30%。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责任不明确、不均衡,地方政府几乎没有承⑤担责任。

因此,要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理清社会保障主管机构与业务经办的关系,理顺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监督机构的关系,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主管机构和业务经办应有所区别,各司其职,权责法定。政府主管机构应根据国力及社会状况的发展变化,实施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业务经办单位应根据政府主管机构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加以操作,并及时反映出现的新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自的财政责任,按照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种类,按照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各自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和项目内的具体事项。

四、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能力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

1、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能力受到资金缺口的挑战。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财政能力有限。国家财政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拨款总体数目不足。造成的原因在于,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社会保险中的转制成本需要消化,而且资金运用的效率大大折扣。有的经费被挤占挪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2003年12月大姚地震的灾后重建的部分资金,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政府在基金的筹集、征收、管理、监督方面能力存在问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征收缺乏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作为最后保证,筹资手段软化。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征收困难,逃避缴费的现象严重,而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征收缴费。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日益突出,更加剧了政府履行职能的资金缺口。

现在,关键的是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实行专门的独立的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是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物质保证,也是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同时,主动积极地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要重塑政府信用,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能力受到法制缺失的挑战。由于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政府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被弱化。

从法律上讲,我们对养老金基金个人账户的管理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缴费的企业,都没有认真严肃地把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缴费视为职工个人劳动收入的一部分,而是经常超出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权限范围随意挪用职工个人账户的积累;反过来说,职工在其养老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要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也可以考虑征收社会保障税,增强资金筹集的法制强制性。

3、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能力受到地方的挑战。中央政府的执行能力在地方大打折扣。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关系。有些地方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拒不落实应由财政转移支付的保障资金,有的甚至以稳定为由在社会保障资金上向中央或上级政府讨价还价,将之仅仅作为中央政府事务。如农村低保基本由县、乡、村三级负担,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低保资金落实困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4、政府动员社会的能力仍然很低。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回应度不高。我国现在仍然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在唱独角戏,企业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他层次保障发育严重滞后。世界银行推介的7个中国扶贫项目,每一个都有政府的力量在推动,相当多的是政府一包到底。事实上,当绝对贫困人口下降到一个很低水平的时候,政府扶贫的边际效益递减。此时社会的慈善扶贫会比政府独力支撑更为有效。

五、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方式和手段有待改进,以增强政府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目前,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更多地采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运用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不规范、不健全。如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工作,虽然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但是国家无法律规范,工作的随意性大,基层工作推动阻力大。经济手段的运用也存在问题,有时税收鼓励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这也是政府社会保险工作推动困难的原因之一。还有,社会保障信息网建设严重滞后,许多地方基本上还是手工操作,导致了统计数据可信度差,影响各级政府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勿庸置疑,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促进或制约社会保障发展的唯一因素。政府应注意培育市场和公民社会。一方面,将与效率有关的事项交给市场去运作,正如路德维希·艾哈德所说“争取和保障各项福利的最有成效的手段就是竞争。仅仅依靠竞争,就可以让经济发展使每个人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人受益,而且可以让并非直接由于生产力提高而出现的所有优势都⑥得到发挥。” 不过,市场提供的服务是不能完全替代政府提供的服务的,这在医疗保险市场体现得很明显。尤其在体制转型过程中不宜引入过多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事务由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要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信息服务支持。

六、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不虞后果是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全,造成城乡、新旧保障对象不公平的事实。

1、政府责任的不完全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偏窄。对城市居民以及国有企业职工等过去已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型)人们的社会需求给予了高度的回应。如在90年后期“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实施及城市低保的崛起,就是在建立新型社会保险中,对过去人员享有水平下降的一种补偿。然而,对过去一直处于社会保障缺失的农民和已经进入城市,并且是城市企业工作的农民却视而不见,任其缺失。尽管农民工对城市的发展和改革所起的作用,日益实现,但政府却在有意无意中忽视了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群体应得到的公共服务。目前,还有许多应该进入社会保障的人群游离于政府社会服务职能之外。虽然对城市和原来已经享有保障的旧人的保障是兑现过去政府的承诺,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但是这并不妨碍给予其他人群社会保障,更不是剥夺其他人群社会保障权益、逃避政府责任的借口。

2、城乡、新旧保障对象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存在等级差别。有的社会保险在适用范围上不是填平或修补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裂缝,反而加深了二者的鸿沟。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城乡差别明显。具体保障制度的实施也是城乡两条线。有些社会保险明确规定了城市和国有企业原有保障的旧人的权益,而对于农村以及非国有企业未享受保障的新人另外处理。结果是,要么具体措施迟迟不出台,要么出台的措施中后者享有的待遇明显低于前者,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有的地方政府也试图回应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需求。部分城市将之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理想。已经出台了有关农民工保险的明确的规范文件的,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南京、广东、成都等地方政府,但是,实施中并未得到农民工的回应。个中原因,一方面是没有考虑其需求;另一个方面在享有服务中障碍太多。一旦农民离开城市,却只能带走个人帐户资金,剥夺其权益。

我国还有众多的农村农民,除了土地外,政府基本没有给他们提供养老医疗保障。而土地的保障非常有限。“不能对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估计过高,“将土地承包视为可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养老.疾病医疗等等)的制度安排或者用它来替代农村居民(包括农民

⑦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妄想。”因此,有人认为,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上还是一个残缺的有漏洞的未经考验的安全网。其主要原因是广大农村缺乏基⑧ 本社会保障。这种社会保障体系造成:

1、社会公共资源浪费。由于城镇居民和公务员的社会保险明显高于农民,且卫生医药医疗体制改革措施滞后,有些医疗设施大量闲置。医疗保险中的浪费现象不可避免,这对于一个有着九亿农民似乎仍在试验农村合作医疗的国家,是一种短缺的医疗资源的极大闲置和浪费。

2、城市主位的保障体系,疏离了流动农民与城市政府关系,使政府的合法性下降。差别对待和歧视政策,不利于维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公正形象。同时,也增加了政府未来可预见的政治压力。

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必然结果。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的政府理念,对于任何人,不论过去身份如何,都应平等地享有相应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既不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⑨发展成果的正义举措”。让农民像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国家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是时候了!

注释:

①②高书生:社会保障:我们该走哪条路,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③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 期

④段春玉、石伟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界定,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第12期。

⑤黄书亭、周宗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划分,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3期。

⑥路德维希·艾哈德:《大众的福利》,中文版,第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⑦⑨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

⑧课题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难点及对策研究,体制改革,2004年第3期。

作者:魏红英,广东汕头大学法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电子邮箱:hywei@stu.edu.cn

电话:0754-2901085

13049037094

邮编:515063

第二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努力建设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廉洁机关

人秘科 熊超

2010年,我局根据各相关文件及精神制定了《永安市财政局工作准则》。这是我局领导以及全体干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发展观,努力建设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和廉洁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而制定的工作规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成为永安市财政局今后工作的基本准则。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广纳群言,集中民智,是政府机关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扩大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参与,规则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方面,充分发挥了示范和表率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治决策的随意性、主观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非常重要。为此,准则明确提出:“永安市财政局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规则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权力规范运行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局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准则专门列出,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些列措施,依法行政不断得到推进,建设法治机关的步伐不断加快,各级政府权力行使不断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建设法治机关的必然要求。准则在我局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明确要求,“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机关”

对政务公开工作,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规则把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市政府及全市机关工作规则的基本准则之一,并对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则明确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

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政务公开,既是为了让行政权力运行更加透明,也是为了让政府及机关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为此,规则明确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规则同时规定,“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规则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明确规定,对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使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表明了市政府及我局加快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打造“阳光机关”的坚定决心。

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离不开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对此,规则在相关条款中,针对不同的监督主体,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则明确规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

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是政府构筑监督体系的重要

一环。规则要求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对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规则明确提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同时,规则还对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要“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

“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专章被列入市政府工作规则。规则明确提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规

则还明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三篇: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我党针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所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领域内的新内容和新目标,也是针对中国传统政府管理体制提出的新概念。与过去管制型政府相比较而言,服务型政府旨在建设一个民主、法治、高效的以“服务”为执政理念的现代政府。实现政府改革与创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官本位到民本位转变,这是政府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政府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方向。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

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夯实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政府施政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重新审视和定位政府治理的角色,即“服务”而非“掌舵”

这意味着政府不应过多地具体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而是尽可能地以委托、承包、代理等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将公共服务呈递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及非营利部门,并对公共利益做出积极的回应,这也是服务型政府追求的根本目标。

3.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的民众导向制度

政府服务应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原则,以民众诉求为导向,以民众的期望决定策略设计的蓝图,以民众的需求决定服务的内涵和方式。

4.培育公民社会自治能力,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强调社会力量的参与,强调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

5.建立政府绩效评价制度

评价标准要具有有效性、效率性、公平性、合法性和政治可行性,要疏通民众参与评估的渠道,让民众评议,让人民监督。

6.加强责任制度的建设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

第四篇: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

作者:赵学文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表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在经济发展道路上遇到了很多障碍,特别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政治体制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从热衷于“管、审、批”的干预型政府转变成致力于“扶、帮、助”的服务型政府,把工作任务集中到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帮助企业排难解困上来;从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倾斜政府转变成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全面政府,把工作基点落实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上来;从不受约束的自由政府转变成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把工作规范统一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来。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就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因,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的成就,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等一系列基本要素。

关键词:政府职能 行政环境 服务型政府 转变趋向

一、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因

(一)政府职能归根结底来自于社会客观存在的需要,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调整,特别在社会出现急剧变革时,政府职能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转变。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由于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造成的。

(二)政府职能包括的范围极广,但归结起来不外一国的政治、行政、经济、社会某方面的具体体制,正是这些体制影响、制约着政府对社会的公共管理,并提出的相应的要求。早在1978年12月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缺点是权力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性和创造性。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在推进行政体制改

1 革方面,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快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时起的30多年来,我国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显著成就。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的成就

(一)政府职能转变促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30年的跨越式发展,这种发展是建立在资源大量耗损、生态环境破坏等违背自然发展规律的方式上的,所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现在政府职能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其关乎未来社会的稳定,其改革势在必行。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在维护市场稳定和建立市场秩序方面,在推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方面发挥作用。市场的竞争造成了其本身很难决定什么产业是国家发展的重点,也无法引导产业结构朝既定的方向前进,这时,政府实施具有明确目标的产业政策才能起到这种作用。其次政府仍然在资源配置领域占据支配性地位,由此产生了权力市场化、行政垄断等,为利用公共权力敛财肥私的“寻租”活动提供了机会,导致了腐败的蔓延,造成了经济改革中产生的机会不公和结果不公。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货物市场和服务市场正逐步放开。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给政府同样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尤其是如何创造一个适应国际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是政府职能转换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二)、政府职能转变促使社会公平。

所谓的服务型政府是民主、开放的政府。政府职能依现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际合作。由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目标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就造成了如今资源分配不均的状况,所以在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给予适当的利益补偿,拉近贫富差距。使广大的社会成员都能分享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使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得以健康、顺利地进行,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三)、政府职能转变促使法制化政府构建。

摆脱封建统治的新中国受封建思想中统治、人治思维根深蒂固。政府机构设置偏多,分设过细,不少部门集体决策与职能一体化,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政府管理法制化程度不高,行政行为不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自由裁量权过大,政策透明度低,监督机制薄弱。政府过于庞大,造成其什么都要管,什么都能管的现象。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助于其自身法制化的建设,将大政府转化为小政府,缩减政府在社会发展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人治逐渐转化为法制,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制社会主义社会。

(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2 政府职能与机构设置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宽泛繁杂、无所不包的政府臃肿庞大、重叠交叉的政府机构,反过来,层次过多、人浮于事的机构体系又会进一步集中权力、扩展事务。因此,政府机构的改革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制度性环节。多年来,围绕政企分开、下放权力这一中心内容,中国于198

2、1988(明确提出政府职能转变)、199

1、1999和2003年先后五次进行了不同力度的政府机构改革,这些改革对理顺关系、减少重复、明确职责、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机构活力,都不同程度地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断调整政府管理的内容。

改革前,政府部门宏观微观事务一把抓,包揽了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经过这些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重点逐渐从微观转向宏观,属于企业的权力逐渐归还给了企业,应该由企业自己解决的问题交给企业解决。政府管理经济的范围从遍及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逐渐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就业、各领域的协调发展、资源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成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

(六)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改进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

直接干预与行政命令是改革前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唯一方式,审批与管制成为政府管理的基本手段。这不仅严重抑制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也使政府因为对千差万别、瞬息万变的企业情况和市场活动难以做出准确了解和迅速反应而导致瞎指挥。这些年来,通过以投资项目审批削减为重点的审批制度的改革及经济法制建设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大大改善,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经济调控体系正在形成。在推进行政审批行为的公开化、规范化方面也出了重大步伐。

(七)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了政资分开。

政资不分是政府职能难以从根本上转变的资产基础。改革前,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及国家与资产关系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使政府成为经济社会管理主体与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这使得政府部门乐意于、同时也是不得已去直接干预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微观事务。这既妨碍了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自主行为,也使政府陷于了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地。这些年,通过党政军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改革举措,大大优化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资产基础,促使政府部门把工作重心转向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

(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了政府行为。

从依照长官意志办事到实行依法行政,是这些年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以来,关于政府部门行政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陆续颁布,这些法规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既为政府施政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又有效地规范了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了主观随意性,避免了公共权力的滥用。

三、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

(一)、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是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性社会服务。由于市场经济的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不再承担也不可能承担在产品计划经济体制下承担的那些社会职责,使这些职责,主要是福利、保障、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转移到社会,由相应的社会机构承担,这就要求政府对这些事务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就是服务。从经济层面来看,促进市场发育、建立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培育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促进统一开放的大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加快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是政府的首要任务。注重公共投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挥比较优势。市场本身无法决定什么是国家发展的重点,也无法促进产业结构朝既定方向前进,只有政府的实施的目标明确的产业政策才能起到这种作用,才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国家用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平衡,以实现充分就业,相对稳定的物价和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从而实现其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平衡,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和财富的再分配。政府职能由经济建设型向服务型转变,提高政府对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是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 我国政府在转变经济职能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尊重市场活动规律。最理想的政府干预就是对市场机制没有干扰或干扰最小的干预。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不是全能的,无所不管的政府绝不是个好政府;政府是有限的,只要管好它应该管的那部分就是个好政府。在现代意义上,政府具有的孩心职能主要包括:第一,建立并完善法律基础;第二,保持非扭曲’的政策环境,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第三,投资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第四,保护承受力差的阶层;第五,保护环境。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规则,即以法律为依据而制定的政策性规章。这种规则不仅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同时政府自己也必须遵守。这种观念转变包括政府自身和整个社会政府必须重塑服务观念。从理论上讲,民主政府的存在就是为公众服务,企业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获取利润。但事实是企业在想方设法取悦顾客。而政府却是典型的“顾客盲”。政府的真正“顾客”是在被动地等待政府为其服务,于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而“顾客”对政府不满也是极其自然的了。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政府应牢固树立这种观点,人民政府为人民,政府最大的满足是取悦“顾客”,真实地表现出为人民服务的行动。

(三)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是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建设廉洁政府,就要充分认识政府在反腐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设,真正树立起廉洁行政的形象。要在制约行政权力上下工夫,建立起有效的廉政制约机制。在公务员收入相对不高,而又面临市场经济种种利益诱惑、物价频频升高的情况下,要从制度和配套措施上形成保障公务员廉洁行政的机

4 制。同时,必须保证每一个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广泛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来自人民群众的舆论和批评监督。同时还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体现行政效率的提高。

(四)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是强化市场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还十分薄弱,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为此,必须建立现代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新秩序。其次,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从严治政,采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击各种违法乱纪、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再次,在实施政企分开改革的同时,要建立独立的监管委员会,将政府决策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五)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政府垄断一切,宏观、微观一把抓的弊病暴露得更加充分。今后,政府应该减少对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手段,以更灵活多样、更讲究效益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凡是企业和个人能够做好的事情,政府就不插手,凡是市场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尽力为其创造有利条件。即使在“市场失灵”领域,也要考虑是否需要政府发挥作用,政府发挥作用是否有效,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只有在不仅需要而且能够做好时,政府才进行干预。

(六)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是加强建设服务型的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要确立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当好人民公仆。新形势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企业发展和各类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环境。政府应通过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职能,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企业及人民群众干事创业提供优质到位的服务;通过不断完善硬环境、优化软环境,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氛围,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发挥民间自治组织作用的意义将更为重大。因为,他们不仅能够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参与国家建设,而且它在政府作用力相对薄弱的领域中拥有很大的能量,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边缘性问题,推动社会广泛关注和帮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我国政府转变职能的实际步骤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一个自主自强的公民社会一定会构建并强大起来,而且它必将始终与政府携手共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和繁荣。

四、结语

5 政府职能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受制于社会已形成的政治、经济体制。因而每当社会、经济与政治处于变革阶段,必然产生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以满足变革、发展的需要,政府能不能转型,我觉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程度。一个政府转型成功的标志是,当到了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时,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政府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这就达到了转型的目标了。简单来说,政府职能转变就是将前期的管理型政府向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的转变,那么这个话题就转变成:如何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进一步放宽市场经济体制,出去一些关乎命脉的能源型市场,其他交由市场去自行运转,政府起到一个主体操作,宏观调控的作用,缩减政府对市场的辐射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充分利用财政手段,对分配不均的产业进行调控补差,缩减贫富差距。其次,在社会管理上,我觉得政府要着重这两点的建设。第一是行政色彩要削弱。职能交叉、职能出界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现在很多问题都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有关,包括滥用权力、部门利益之争、执法违法等。 在很多领域,政府还是行政色彩过浓,如何去行政化、淡化行政色彩,更多地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这是我认为现在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在资源配置方面,由于政府权力的干扰,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一直没有完全转向市场。要由经济疏导型转向公共治理型,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加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有一些必须要政府来提供,但更多公共服务是政府可以依靠社会力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来完成的,社会组织了解社会基层的民政需求,也有专业的能力。政府只需要制定规则、规范,掏钱来购买服务就可以。 由此我引出之后的第二点,就是社会组织、社工群体的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是要转变服务态度,关键是要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不仅仅是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还要从体制机制上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解决把政府职能转给谁、转到哪里去,让多元化的社会主体更多地参与社会服务,把不该由政府承担的,或者是政府可以不承担的职能由社会来承担。以前政府想转移服务,但是没有机制,也不知转给谁,而且有些社会组织还没有培育出来,转出去也承接不了。国外的经验表明,大力培育社会组织,职能就可以有地方转,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转的渠道就畅通了。在当今社会和未来社会中,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一个良性互动的格局,是今后很重要的一个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必经之路。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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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李文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第五篇: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垦政发„2006‟29号

垦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好各项职能,是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新形势下的重要地位与作 —1—

用,主动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与配合,虚心听取人民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政府工作,促进政府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认真搞好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就国家和地方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协商意识,增强协商观念,真正做到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是规范协商内容。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关系我县经济发展大局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安排及重要工作部署,应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在决策前按程序主动提请政协协商。二是规范协商程序。围绕不同阶段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主动会同政协研究确定协商计划和议题,并在协商议题确定后,及早向政协通报并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使政协能围绕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有关协商事项的准备。三是完善协商形式。政协全委会议期间,政府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按规定和要求出席大会,参加有关界别讨论、综合组讨论等协商议政活动,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专题协商会议,县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根据议题需要积极参加,通报有关情况,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政府组织的有关考察或调研活动,应主动邀请政协领导参加。

进一步加强协商意见的批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对协商过程—2 —

中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能采纳吸收的要予以采纳吸收,不能采纳吸收的,要耐心向委员作出解释。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及其他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纪要》或《协商建议》,要及时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对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要及时予以反馈。

三、自觉主动地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贯彻上级重要方针政策、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等方面,都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织的纠风治乱等重要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制度,并积极为他们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条件。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政府各部门对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要大力 —3—

支持并认真听取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

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每年确定一名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向政协常委会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全国和省、市重要会议、重要精神和我县重要情况,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采取不同形式向政协通报。政府制发的重要文件、行政规章等,应及时抄送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之间要加强对口联系,交流工作情况或开展联合调研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政协一名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并认真听取其在会议上提出的建议,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相关会议。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

五、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的办理工作对政协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调研报告,要送政府领导同志批阅,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县政协,必要时可由承办部门在县政协有关会议上通报落实情况。对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对重点提案,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并签署办理意见。需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由政府分管领导—4 —

同志或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督促办理,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提案人的联系,必要时可邀请提案人参与办理。提案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应及时给予正式答复。县政府督查局要把县政府各组成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列入督查范围。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六、重视政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要高度重视通过政协信息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了解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密切政府与广大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政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报送渠道,规范办理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趋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对政协信息、政协社情民意的办理采纳情况,应及时予以反馈。

七、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支持政协委员到职能部门视察、了解情况。对妨碍阻挠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甚至打击报复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落实好政协委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提供支持,确保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受到影响。农村没有固定收入的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时,县财政要予以适当补助。

八、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政策 —5—

的学习,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组织履行好各项职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好政协机关人员编制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政协机关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保障政协会议、活动等工作经费的正常支出,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统战 政协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0月27日印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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