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资格审查办法

2022-09-22

第一篇:江苏省资格审查办法

2012兰溪公务员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二

2012年兰溪市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2012年兰溪市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实行按职位招考的方式。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记载为准。

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专业;

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工程、电气信息工程、微电子制造工程专业。

二、“文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哲学类:哲学、逻辑学、伦理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科社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共党史

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工作

政治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经济学

教育学类:教育学、人文教育、科学教育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 历史学类:历史学、世界历史等;

其他专业的人员报考,在市(地)以上报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体现文秘写作能力的作品(每篇不少于1000字,科技类论文除外)。

三、统计局“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统计学类:统计学、统计与概率;

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

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通信工程、光电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器件及设备、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信息对抗技术、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技术、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电子应用等;

经济学类: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民经济管理、贸易经济、网络经济学、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金融学、投资经济

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劳动经济、运输经济、国际商务、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

法学类:法学专业;

法律专业;

数学类: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

工商管理类: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学、会计电算化、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学”、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助理员”、工商局“基层所公务员(法学)”、畜牧兽医局“法律”、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法律”、劳动监察大队“法律”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法学类:法学专业;

法律各相关专业;

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位资格证书的,可以报考。

五、“经济管理”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经济学类: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民经济管理、贸易经济、网络经济学、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金融学专业;

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劳动经济、运输经济、国际商务、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

六、商务局、公安局、就业处、社保处、医保处、人民检察院“财会”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学、会计电算化等专业;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也可报考。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专业。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食品卫生与检验、公共卫生管理、预防医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

九、公安局“计算机”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专业。

十、工商局“基层所公务员(汉语言文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文化执法(中文)”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汉语言、汉语言文学、中文、新闻学、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专业。

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新闻”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专业。

十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国土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土地规划利用;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大地测量;采矿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选矿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源勘查工程、地质矿产勘查、矿物资源工程、地质工程;

法学类:法学专业;法律各相关专业;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位资格证书的;

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教育、

中国语言文学、应用语言学;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器件及设备、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信息、电子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

十三、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国土监察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土地规划利用;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大地测量;采矿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选矿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源勘查工程、地质矿产勘查、矿物资源工程、地质工程;

法学类:法学专业;法律各相关专业;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位资格证书的;

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教育、中国语言文学、应用语言学;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器件及设备、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信息、电子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

十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文化执法(法学、计算机)”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法学类:法学专业;

法律各相关专业;

其他专业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位资格证书的,可以报考。

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

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通信工程、光电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器件及设备、空间信息

与数字技术、信息对抗技术、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技术、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电子应用等;

十五、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兽医、动物医学、畜牧兽医专业。

十六、农机管理站“农业机械”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农业工程类:农业机械化及自动化、农业机械化、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

十七、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海岸)及治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农业工程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

十八、水政监察大队“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海岸)及治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

农业工程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

法学类:法学专业;

法律专业。

十九、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科员(土建、水利)”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土建类:土木工程、建筑学专业。

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科员(财会)” 、会计核算中心“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二十一、市委党校“教研室文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经济学: 理论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 经济思想史、 经济史、 西方经济学、 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金融学(含∶保险

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劳动经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专业。

二十二、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临床医学”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临床医学、中医学、医学技术、基础医学专业。

二十三、红十字会“科员”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临床医学、中医学、医学技术、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专业。 二十

四、卫生监督所“预防医学”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预防医学类:预防医学专业。

二十五、卫生监督所“西医临床医学”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临床医学专业。

二十六、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事业管理”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公共管理学:公共卫生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

二十七、能源监察大队“能源监察和管理”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能源动力学:热能和动力工程、热能工程、能源工程、能源环境工程及自动化、能源工程及自动化;

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技术专业。 二十

八、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计算机”职位以下专业可报考: 电气信息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专业;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计算机及应用专业。

其它未列举职位的专业要求为“不限”。

中共兰溪市委组织部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格审查监管环节,遏制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招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件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证照的审查验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基本账户;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基本身份、专业身

份、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

第三条 进入省级招投标市场的招标项目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和“投标人项目经理到场备案制”。

投标人应授权委托符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到场参加投标活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人承诺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时间、地点、提交的待审查内容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

明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管理处内成立资格证件审查室,负责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出具验证意见。

2011年5月1日起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身份证进行验证。对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抽查。创造条件在近年内进行全面

验证和核查。

第五条 建立“居民身份证甄别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居民身份证进

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专业资格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进

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社会保险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的所属人员参加社会保

险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营业执照等进行验

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资质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资质证书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经营许可核查系统”,对投标人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基本账户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六条 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在投标人已经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之后,资格预审会或开标会之前完成。

资格证件审查要求、截止时间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未通过资格证件审查的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经审查认定非项目经理到场参加投标活动的,或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不相符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资格证件审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建议有关执法部门中止该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先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列入不诚信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执行。

主题词:招标投标 证件审查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处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审查室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2011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一

法 人 承 诺 书 (样式)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参加(项目名称、编号、标段或包)投标活动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参加(投标项目)投标活动,承诺履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承诺真实投标,承诺不围标串标,承诺不弄虚作假、造假用假。

2、我公司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承诺真实、有效。

3、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等)承诺真实、有效。承诺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我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系由公司基本账户汇出,开户银行:账号: ,承诺真实、有效。

5、我公司中标后,承诺履行(合同)的要求,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该项目)竣工(完成)前不参加其他项目投标活动。

6、我公司如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放弃中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至(该项目)竣工(完成)。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人备案登记表

(样式)

制表:市场管理处 备案、验证时间:2011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拟投标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包) 是否购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是否提交《法人承诺书》 是否提交《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签 字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送验身份证号: 审查、验证合格情况

技术负责人送验身份证号:

说明:投标人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登记,审查内容为:企业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提交的《法人承诺书》、《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存一份,身份证验证。 附件三

需要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条款的要求

为了落实省级招投标市场投标人备案登记、到场参加投标活动、身份证验证工作,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款如下:

1、投标人应派出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标段(包)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登记,办理身份证验证事宜。

2、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事宜时间: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起,到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止。

3、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事宜地点:武昌中北路28号,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资格证件审查室(房间号602)。

4、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审查原件,备案复印件);《法人承诺书》(一份备案);《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本人身份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已购买);现场填写《投标人备案登记表》。

5、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验证正常的出具《省级招投标市场投标人身份证验证书》(以下简称“验证书”)。未获得《验证书》,或在开标时未出示《验证书》,或《验证书》与身份证不相符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开标会(现场登记)。经审查认定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的;不符合标段(包)要求的;或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不予开标、不予评标、作废标处理。

7、在评标会或资格预审会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承诺书》;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验证书》与身份证进行审核。审核相符的予以评标,不相符的不予以评标。

8、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对联合体投标各方关于投标人到场备案登记、到场参加投标活动、身份证验证工作的要求。

9、在招标项目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人确认定标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验证书》归档管理,纳入《项目招投标报告》中,提交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审查。发现缺失或《验证书》与中标人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相符的,不予办理《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10、投标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拟派人员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资料独立汇编成册,以便进行抽查。

第三篇: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考试试题库---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内容试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内容试题

(共96题)

一、填空题 ( 共 36 题 ) 1.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 实行保密资格 审查认证 制度。

2. 承担 涉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 , 应当取得 相应 等级保密资格。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 一级 、二级 、 三级 三个等级。

4. 承担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 相应的 保密资格。

5. 承担机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 二级 保密资格。 6. 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都必须是经过 认证 ,取得 保密资格 的单位。

7.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都必须是被列入 名录 的单位。 8. 单位分包涉密任务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 相应等级 保密资格的单位。

9.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 , 应当在 相应等级 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10. 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

项目 或 产品涉密。

11.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 1年 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12.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 , 不得存在 、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严重违法

1 行为。

13.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 , 需要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 或 证明。 14.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 , 应当提供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 证明及 证明。

15. 保密资格审查包括 审查和 审查。

16. 现场审查实行 ,总分值为 分, 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 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17. 现场审查中 , 审查组应当组织被审查单位的 进行 闭卷考试。 18. 中止审查的情况是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 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 存在 。

19. 对中止审查的单位 , 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 审查。

20. 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 后方可重新申请。

21. 保密资格的有效期为 年。

22. 保密资格的有效期自 起计算。 23.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 制度。

24.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 报告。

25、对取得保密资格满 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

26、被复查单位如果存在 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 ,存在重大 的, 应当中止复查,并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27、对中止复查的单位, 后再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其保密资格。

28.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应当 保密资格。

2 29.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其涉密场所或资本构成、 发生重大变化时 , 应当重新申请。

30.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 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31.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选择 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 将 其保密资格。

32.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有 、 、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保密资格。

33.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擅自引入 投资或雇佣 人员的,撤销保密资格。

34.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 保密资格证书的 , 撤销保密资格。

35.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 发生 事件的,撤销保密资格。

36.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 , 自被撤销之日起, 保密资格申请不被受理。

二、判断题 ( 对下列各题 , 正确的打 " √", 错误的打" × " 。共 35 题 ) 1.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 )

3. 已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可以不申请保密资格。( ) 4. 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条件。( )

5. 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

3 6. 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可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

7. 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

8.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都应当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 )

9.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涉密武器装备采购可以在具备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 , 但不具备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

10.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 , 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

1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 12. 申请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进行现场审查。( )

13. 凡是雇用了外籍人员的单位都不能申请保密资格。( )

14.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 ,1 年内未发生严重泄密事件 , 才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 )

15. 某公司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 , 但 2007 年 1月 5 日发生过一起泄密事件 , 因此 , 该公司只能到 2008 年1 月 5 日以后才能申请保密资格。( )

16. 凡是已经被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决定受理的单位,都必须接受现场审查。( ) 17. 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 , 满分为 500 分 , 达到 450 分( 含 ) 以上的单位为符合标准。( )

18. 现场审查时应当抽取 10~30 名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开卷考试。( ) 19. 现场审查时,审查组应当对被审查单位的所有涉密 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

20. 现场审查结束时 , 审查组应当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 查意见和评分结果 ,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

21. 现场审查时发现被审查单位在重要事项上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

4 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 定 , 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 应当中止审查 , 并要求其采取 整改措施。( )

22. 对被中止审查的单位 ,3 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 23. 被中止审查单位经过 3 个月整改后 , 审查组应当恢复审查。( ) 24.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 每年 1 月底前 , 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 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

25. 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满 1 年的单位 , 国家和省( 区、市 )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进行复查。( )

26. 国家和省 ( 区、市 )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已经 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进行复查时 , 如果发现被复查单位重要 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 重违反保密规定 , 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

27. 对中止复查的单位 ,3 个月后再行复查时 , 仍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 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

28.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 务分包给了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 ,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将责令其终止分包合同,并限期整改。( )

29.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分包给了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

30. 已经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选择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除按规定撤销其保密资格以外 ,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 ,1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

32.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如果擅自引人外商投资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 33.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擅自雇用外籍人员的,应解雇外籍人员,并进行整改。( )

5 34. 某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将证书转借给了某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使用 , 有关领导认为这种转让不会造成泄密危害。( )

35.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时 , 应当撤销该单位的保密资格。

( )

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8题)

1.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依据是(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2. 保密资格等级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 A. 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只能承担绝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B. 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只能承担机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C. 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D. 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只能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3.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正确的做法是( ) A. 可以择优选择分包单位

B. 可以选择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合同 C. 应当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分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

D. 与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签订的涉密合同项目 , 可以在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中自行决定分包单位

4.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 A. 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6 B.1 年内未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C. 有稳定的利润

D. 有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实力

5. 对 1 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计算时间的正确表述是( ) A. 自申请之日以前 12 个月内 B. 按自然计算

C. 自现场审查之日以前 12 个月内 D. 自受理之日以前 12 个月内 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B. 书面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C. 只有通过了书面审查 , 才能进行现场审查 D. 只要通过了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都会通过现场审查 7. 现场审查的依据是 ( )

A.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和有关文字材料

B.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C. 被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

D.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8.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审查认证机构提交自检报告 C. 对取得保密资格满 2 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

D. 对于复查时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单位撤销其保密资格

7

四、多项选择题 ( 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共 10 题 )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B. 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只能承担绝密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C. 取得一级保密资格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D. 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可以承担机密级和秘密 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可以分包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的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B. 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 可以分包机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C. 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如果想分包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必须先申请一级保密资格

D. 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国有企业改制成非公有制企业后 , 不再具有一级保密资格

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决定受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都必须经过现场审查

B. 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可以先进行现场审查再进行书面审查 C. 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再进行现场审查 D.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书面审查 4.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现场审查应当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B. 现场审查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8 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

C. 审查组应当组织预审

D. 审查组应当先了解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的意见 , 再宣布审查意见和结论 5. 审查组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况是( )

A. 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B. 被审查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C. 被审查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D. 被审查单位对审查组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被中止审查的单位 ,6 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B. 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 ,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C. 通过了现场审查不等于已经取得了保密资格

D. 国家或省 ( 区、市 )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 , 在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7. 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提出下列哪些要求是正确的( ) A.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 每年应当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保密工作计划

C. 每年 1 月底前 , 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D. 提交单位保密工作总结

8. 复查制度中规定中止复查的情况是( )

A. 被复查单位的一些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B. 被复查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C. 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9 D. 被复查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9.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 应当撤销其保密资格的情况是( ) A. 转借保密资格证书 B. 出租保密资格证书

C.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 D. 转让保密资格证书

10.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被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况是( ) A. 以欺骗、贿赂不正当等手段取得保密资格 B.擅自引入外商投资 C. 擅自雇用外籍人员

D. 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 经警告逾期不改

五、简答题 ( 共 7 题 ) 1. 保密资格分为几个等级 ? 取得保密资格后可以承担哪种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作用是什么? 3.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的条件要求是什么? 4. 现场审查和复查中遇到什么情况应当中止审查 ? 5. 对中止审查和复查的单位有什么特殊规定 ? 6. 对保密资格有效期及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什么规定? 7. 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内容试题

一、填空题

10 1. 审查认证 2. 涉密 相应 3. 一级 二级

三级 4. 一级 5. 二级

6. 审查认证保密资格

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8. 相应等级

9.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 10. 项目 产品 11. 1年

12. 非法获取 持有

13. 研制项目 产品的密级 14. 合同意向 密级 15. 书面 现场

16. 评分制 500

450

450 17. 涉密人员 保密知识 18. 重要事项 重大泄密隐患 19 .3个月 恢复 20. 6个月 21.5 22. 国家或省 ( 区、市 )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通立之日

11 23. 自检

24. 审查认证机构 自检 25. 2 26. 重要事项 违反保密规定

泄密隐患 27. 3个月撤销 28. 重新申请 29. 企业性质 30. 隐瞒 1 31. 不具有 撤消

32. 非法获取 持有 撤消 33. 外商 外籍 34. 出租 转借 35. 重大泄密 36. 1年内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14.×15.√ 16.√ 17.√18.×19.×20.× 21.× 22.√ 23.× 24.√ 25.× 26.√ 27.√28.×29.√30.×31.√ 32.√33.×34.×35.×

三、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A

5.A

6.D

7.B

8.D

四、多项选择题

1.ACD 2.BD

3.AC

4.CD

5.ABC

6.BCD

7.AC

8.BCD

9.ABCD

10.ABCD

五、简答题

1. 答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 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 答 : 经审查认证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列入《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 , 表明该单位具备参加军 队系统装备部门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招标订货 和承包单位分包相应涉密合同项目的必要条件。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合同项目招标订货和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都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 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3. 答 : 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 , 与境外人员 ( 含港澳台 ) 无婚姻关系。

4. 答 : 审查和复查中发现被审查、复查单位重要事项 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 反保密规定 , 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 应当中止审查和复查。

5. 答 : ①对中止审查的单位 ,3 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

②对中止复查的单位 ,3 个月后再行复查 , 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

13 撤销其保密资格。

6. 答 : 保密资格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 , 需继续承 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 应当在保密资格有效期 满前 90 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7. 答 : ①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 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 撤销其保密资格 ,1 年内不受理申请

第四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8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印发国保发[2002]

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依据《标准》组织和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第五条经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定期发布。

第六条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总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的法人单位必须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未列入《名录》的单位,不具有获取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二章审查认证机构职责

第八条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

(二)对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聘任审查认证专家;

(四)受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

(五)审批一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发布、变更《名录》;

(七)受理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提出的建议;

(八)取消列入《名录》单位的保密资格;

(九)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审查认证工作。

第九条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二)聘任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专家;

(三)受理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

(四)根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要求,承担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工作;

(五)审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的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条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绝密级项目总体和分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承担绝密级项目配套任务的,审查工作可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承担,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特殊情况,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直接审查和审批。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查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中央直属企业(院所)、部委所属院校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有关电子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省级地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以上负责审核的部门称为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达到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的填报内容限定在秘密级范围内。

第十四条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说明理由并加盖印章,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审查组组长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经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审查后,须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的,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人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

经审查批准获得保密资格的,《申请书》发送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各一份,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各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未予批准保密资格的,应在《申请书》审批栏目中说明理由,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一份,发送有关审核部门和承担审查工作的审查认证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接到申请单位《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现场审查形式,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形式。

现场审查由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的审查组进行审查,审查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审查实行评分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总份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400分(含)至450分为基本符合标准,40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提前一周通知申请单位;

(二)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介绍,要求其按照《标准》和《申请书》的内容逐项作出说明,并对审查组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审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六)审查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审查组成员应作详细记录;

(七)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并研究形成审查组意见,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审查组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申请单位说明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并对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九)申请单位对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的意见,应填写在《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在签名栏内签名。

第二十二条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简况;

(二)依据《标准》和《评分标准》,逐项提出评分结果和审查意见;

(三)总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

(四)指出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是否同意给予申请单位的保密资格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审查组意见表》报送审查认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或审核部门对审查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请复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列入《名录》的单位,在《名录》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保密资格的,须按照申请审查认证程序,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注销;其法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文件,并抄报审核部门,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变更。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将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

(五)保密资格等级;

(六)列入《名录》时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新列入《名录》的单位名单,每季度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军队系统装备部门发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保密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按照审查认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保密工作部门、总装备部保密工作部门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或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保密资格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二条列入《名录》的单位,如违反《标准》的要求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四条审查认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审查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略)

附件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略)

附件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式样(略)

附件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审查组意见表式样(略)

第五篇: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现发布实施。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备案工业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效果和意见、建议。

附件: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1 附件: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的意见;

(七)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或者论证,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一并进行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规定需要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或论证结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业项目的重要依据。

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工业项目应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必须另行编制节能分析专篇,但以文本方式报送项

3 目申请报告的,可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单列节能分析专章。

第九条

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国家或省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或省政府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报告需由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编制。国家和省政府未作规定但项目单位(业主)已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一并编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制定并公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发布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应当规范编制,做到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计算准确,措施先进并且可行。否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业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编制;已经进行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或者论证。

本办法所称依据充分是指编制依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

4 [2007]21号)等规定,不存在遗漏。

本办法所称内容详实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列示的能源消耗实物品种完整,主要工序能耗指标与项目能耗指标匹配,采用的主要工艺能耗与对应的工序能耗吻合。

本办法所称计算准确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将实物能耗折算为标准能耗时折算比例正确,在工艺、技术和设备确定的情况下,工序能耗、产品能耗(包括综合能耗、可比能耗)、项目能耗之间不存在差异,或者虽然存在差异但已同时作出充分、可信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措施先进并且可行是指已采用符合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已采用相关产业政策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必须同步采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装备,未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或限制类工艺、技术和设备,未采用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应当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决定开展项目评估的工业项目,其节能评估工作可与项目评估工作合并进行,但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单独作出,并且在项目评估报告中摘要表述。

第十三条

下列工业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一)年耗能8000吨及以上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工业项目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一)年耗能4000吨(含)-8000吨(不含)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5000吨(含)-1万吨(不含)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工业项目可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其他机构论证评价,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年耗能2000吨(含)-4000吨(不含)标煤的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二)年耗能3000吨(含)-5000吨(不含)标煤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范围之外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项目节能专章或者专篇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一)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项目能源消耗总量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存在规避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形或者嫌疑的。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进行。组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上加盖公章,并且提供专家组全体成员的签字。

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现象;

(五)项目是否已经采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六)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估、论证结论以及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其他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源(包括外部专家)。公布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7 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该机构组织节能论证、开展节能评价的能力进行论证。

公布的其他机构名单,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接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从本部门组建的合理用能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建的合理用能评价专家库的人员,可以来源于工业企业,也可以来源于研究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机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经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认真落实节能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节能要求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应对节能专章(或者专篇)及其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论作出书面意见,表明是否认同节能专章(或者专篇),是否同意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否承诺采取评估报告或者论证结论要求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导致能耗总量或单位能耗上升的,项目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8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对节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作出专项记录。

未通过节能验收的,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项目建设内容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节能措施,实现节能目标。

对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节能要求的建设内容和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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