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代码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机构代码表

行别代码行名行别代码行名

001中国人民银行402农村信用合作社 102中国工商银行40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03中国农业银行501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4中国银行502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5中国建设银行50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国家开发银行504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中国进出口银行505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06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301交通银行507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302中信银行509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3中国光大银行510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4华夏银行511上海商业银行 305中国民生银行512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306广东发展银行513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7深圳发展银行514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8招商银行531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9兴业银行532美国银行有限公司

3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533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3城市商业银行534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 314农村商业银行536纽约银行 315恒丰银行551印度国家银行

316浙商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7农村合作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8渤海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9徽商银行565日本山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村镇银行566日本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重庆三峡银行581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 32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城市信用合作社593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续表

行别代码行名行别代码行名

594韩国产业银行712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95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13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714德国西德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597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15德国巴伐利亚州银行 611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716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

616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717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621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31意大利罗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2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32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1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41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742瑞士银行有限公司 633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751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

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2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51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652比利时富通银行有限公司766葡萄牙储蓄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71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62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2宁波国际银行 663荷兰万贝银行773新联商业银行

671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774协和银行

672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775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73英国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776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81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781厦门国际银行

682瑞典北欧斯安银行有限公司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91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85华商银行 694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87华一银行

695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4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711德国德累斯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0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附件2 省别地区代码表

省别简称地区代码省别简称地区代码 北京11湖北42 天津12湖南43 河北13广东44 山西14广西45 内蒙古15海南46 辽宁21重庆50 吉林22四川51 黑龙江23贵州52 上海31云南53 江苏32西藏54 浙江33陕西61 安徽34甘肃62 福建35青海63 江西36宁夏64 山东37新疆65 河南41全国00

第二篇:银行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总结[推荐]

XXXX银行关于

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工作情况报告

人民银行XX支行:

根据人民银行XX支行关于开展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工作的要求及相关工作安排,自2012年6月1日启动机构信用代码证发放工作以来,我行积极组织,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对比较容易接受的客户先进行推广,对一时难以配合的客户,作为重点开展工作对象,通过本行与其他银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及时吸取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中好的经验,在人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按照规定的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我行工作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一) 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本次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由总行统一部署实施,成立了XX银行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长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机构信用代码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分支行也按照总行要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全行上下联动,扎实工作,确保“组织保障到位、沟通反馈到位、宣传解释到位、信息采集到位、代码发放到位、反洗钱应用到位”等六个到位,做到高效推进,顺利完成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

2.明确思路,落实措施。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开展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发办【2012】4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文件后,我行与2012年4月25日召开动员会,主管行长在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会议上特别强调,要求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安排部署全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采集补充与代码证发放工作,积极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中的应用。

3.加强培训,规范操作为。严格执行人行规定,准确规范操作,组织业务人员进行信用代码系统应用知识培训,重点针对“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代码证发放工作业务流程及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业务应用等内容分级分段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核实、修改、补录、生成代码并进行代码发放工作。

4.加强机构信用代码的推广和运用。我行积极提升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水平,各分支机构发挥银行柜面优势,扎实做好机构信用代码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引导工作。并在开展反洗钱等业务中,查询、使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征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及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

(二) 培训准备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1.各分支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的培训情况。我行认真参加人民银行关于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培训后,按照要求对

我行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2012年4月25日开展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知识及操作流程的培训。并要求各分支机构对本行所有参与机构信用代码配发工作的业务人员、柜台再培训。

2.存量账户的确定以及机构信用代码证发放情况。截止到2012年5月31日,我行将所有的有证基本户进行了梳理,将长期联系不到的账户加注了久悬标识工作。同时认真梳理、确定、筛选,最终确定我行实际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基本存量账户共6434户,2012年6月加注久悬标识账户共737户。2012年6月6日成功导入人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6431户,手工完成了3户代码证的发放工作。

3.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用户开通工作情况。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我行及时完成网络配置到各营业网点,对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联通情况进行测试,确保6月1日前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正常运行。我行共设人民银行系统操作员用户11个,各分支机构增设普通用户46个,并将人员名单已上报人民银行备案。

4.完善了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及内控制度建设。

二、后期工作展开情况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下发的关于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工作,我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落实文件精神,由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此基础上,为了有条不紊的开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补充与代码证发放工作,我行积极开展再培训工作,要求全体员工配合开展此项工作。一是认真组

织学习。通过组织基层员工学习有关文件内容,明确操作步骤,达到领会精神、抓住实质、全面筹划的目的;二是制定合理方案。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明确操作步骤。为稳步推进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积极沟通借鉴。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行积极与人行沟通,向其他行学习好的做法,想尽办法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从2012年6月1日起,存量账户和增量账户的发放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为了进一步做好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我行工作如下:

1.认真完成存量账户的发放工作,做到报多少户完成多少户。我行已将3000份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发放至各分支机构,要求各分支机构争取7月底超量完成存量账户6434户的40%。要求各分支机构务必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存量账户的100%发证率。我行已将办证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拟定今后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办证任务完成率排行榜活动,全行将掀起“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

2.自2012年6月1日起,凡到我行办理贷款卡申领、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变更等征信业务的机构,均须向我行提供信用代码证,以辅助核实机构身份。

3.加强宣传推广。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我行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多方宣传,主要做好以下两 4

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联系客户,对存量基本存款账户用电话逐一通知客户及时来我行办理机构信用代码手续;二是加强柜面宣传,充分发挥大堂经理和前台柜员的作用,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做好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宣传工作。通过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与其他代码建立对应关系,实现机构信用代码的身份识别和信息共享的桥梁作用,对于健全和完善身份识别机制、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4.在机构信用代码实施期间,我行指定专人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情况统计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前将《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等领域运用情况统计表》定时报送人民银行。

5.继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在机构信用代码发放过程中,要求操作员认真核实、录入信用代码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真正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以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为主题,我行就开展机构信用代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了3次培训并及时下发通知及相关制度,并让支行负责人一起参与学习,将机构信用代码证工作流程层层落实到位,保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人员熟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并邀请人行相关人员下到一线进行指导,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我行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总行与人行同步多次下发细化的操作规程和定期通报及通知,加强此项工作的力

度,既提高了管理层面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又提高了员工的操作技能,为机构信用代码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我行发放机构信用代码证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2012年5月31日,我行共有正常的机构存量客户6434户,截止2012年9月底,共配发信用代码证6434户。截止10月底人行系统中有久悬户为1666户,按贵部要求对其中符合要求逐一发证。

截止到10月底,全行行基本账户共开立8981户,完成存量8330户,增量完成642户。较6月初上报人行久悬数1838差127户,情况为:25户激活均已发证;101户为我行基本户已销及转户原因机构信用代码证未销。

四、机构信用代码证应用情况

我行主要将机构信用代码证用于辅助做好客户身份识别,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通过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时了解客户信息,加强对高风险客户及可以交易的甄别能力。具体措施及要求如下:

1.开立账户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机构客户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切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要求①.核对机构信用代码证;②等级机构信用代码证;③.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在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我行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要求①.确认留存的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有效;

②.及时提示客户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信用代码系统中的相应信息;③.在有效期内,未提交人民银行分支确认效力的,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对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要求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经采取措施仍无法排除疑点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推动在反洗钱工作中运用机构信用代码。我行以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异常交易分析排查三个环节为重点,在反洗钱工作中全面运用机构信用代码。具体方法包括查验客户机构信用代码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比对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实际控制人信息等,必要时留存代码证复印件及相关查询记录。

3.探索在银行机构系统建设及有关业务中使用机构信用代码。将机构信用代码作为本行业务系统的索引码,实现行内机构客户信息的匹配、整合。并组织我行员工在有关日常业务中试用机构信用代码,如支付结算业务、大额现金管理业务、电子银行业务、贷款授信业务及征信等业务。

五、今后工作打算

我行将机构信用代码的推广应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大正确解释和引导力度,严格按照人行文件的表述口径,通过策略的方法和灵活的方式争取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我行实际业务中推广应用。

1、继续将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工作当作我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

加强与总行、人行及客户的沟通。

2、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工作将更加注重与实际相结合。继续引导柜员在办理过程中,重视该项工作,增强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能力。碰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联系解决。

3、将机构信用代码证广泛应用,由其加强在反洗钱中运用机构信用代码,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简化办理存款、汇款、贷款等业务时机构身份的识别手续,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等方面多做工作。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工作必须结合实际,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保持机构信用代码证推广应用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第三篇:银行机构设置

中国银行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责

中国银行内设机构

1.办公厅(党委办公室)2.条法司3.货币政策司4. 金融市场司5.金融

稳定局6. 调查统计司7.会计财务司8.支付结算司9.科技司

10.货币金银局11.国库局12.国际司

13.内审司14. 人事司15.研究局16.征信管理局

17.反洗钱局(保卫局)18.党委宣传部19.纪委、 派驻监察局

20. 巡查工作办公室21.机关党委22工 会23.团 委

24. 党 校25.离退休干部局 26.参事室27.机关事务管理局

28.集中采购中心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的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综合、信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与中央。

条法司职责

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命令和规章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

货币政策司的职责

研究、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及人民币汇率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利率调整方案、汇率改革方案;拟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金融市场司的职责

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金融稳定局的职责

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承担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机构重组工作。 调查统计司的职责

承办金融信息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统计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参与金融

和货币统计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搜集、整理与人民银行有贷款关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的职责

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支付结算司的职责

拟订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支付结算政策和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及其它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推进支付工具的创新;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科技司的职责

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安全、标准化及运行维护等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

货币金银局的职责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管理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担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

人事司的职责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人事、培训、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党组织的建设、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人民银行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编制及人员;与国际司共同承办人民银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民银行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民银行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人民银行统战工作。内审司的职责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国际司的职责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组织以及各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和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开放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四篇:中国考研辅导机构

编者按:2015考研季来临,应广大考研学子的要求,笔者对几家具有实力的考研培训机构做了一个大致评测,这些选择出来的机构做得还是比较成熟和稳定,有一定的行业美誉度。这次这些入围的这些机构大多为教育集团,或规模较大,或办学特色显著,亦或除了考研辅导外还有其他项目的培训。在评测过程中,笔者根据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并在参考了大量行业数据和实地探访考察的基础上得出的,以期各位考研学子能从这些数据中做到心中有数,在选择辅导班时有的放矢力争事半功倍助力考研成功早日金榜题名!(PS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机构排名不分先后切勿对号入座。)

1北京万学海文考研培训学校:海文总体实力是最强大的,创立时间早行业积累经历丰富有一定底蕴。陆续吸引几家风投的青睐有过很多的投资,有钱好办事嘛,总体来说实力排第一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海文在宣传上非常强大,培训领域上,涵盖了面授、远程、网络以及图书四大版块,基本上覆盖了考研学子们考研过程中所有的需求。缺点在全国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拓展。

2高硕新祥旭考研辅导学校:高硕是全国第一家开设考研一对一辅导的考研培训机构,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专注考研一对一辅导的机构。高硕考研首次提出考研一对一辅导和考研集训营的概念。该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办学特色鲜明致力于小而精式的培训不刻意追求大而全,摒弃大班辅导弊端对考生进行个性化督导,在专业课方面有自己独特优势。虽办学时间不如几家老牌机构早,但正是凭借其鲜明个性化特点却获得了后发优势,近几年异军突起发展势头迅猛。缺点是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品牌定位虽清楚但碍于资金实力行业经验锤炼与几家巨头比还有一定差距,所以知名度不是太高。

3文都教育:文都的品牌、办学历史、师资水平,在所有考研机构里是名列前茅的,但是培训口碑不是很突出,在师资上,有几个老师比较有权威性,总体稍逊。内部资料和全国分校数量位居前列。缺点就在于没有在北京将名气开拓好,屡次进入北京,屡次退出北京。

4海天培训学校:海天无论是整体品牌、师资、培训模式上没有非常明显的缺点,也没有明显的优点,不太注重品牌的推广,宣传不够全面;师资属于中上没有明显的优势;培训模式上全国分校的数量仅次于文都,遗憾的是没有开设网络班,整个体系少了一个环节。

5跨考教育集团:跨考是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它还包括MBA、专业硕士及考博培训等,但是根据龙巢后台统计数据计算,跨考教育也跻身考研排行榜。跨考在择校择专业、资料资源、图书出版、辅导师资、复试准备、全程信息、VIP高端辅导、魔鬼集训辅导等多个方面,处于领先水平,全国的分校也比较多。6启航:启航本来属于老牌机构,但是近几年开始走下坡路了;师资不是独家,网络教学方式老化,“声音+讲义”的课件形式现场感不强,学习效果不好。7文登和太奇:这两个机构放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它们都是依靠个人的名气来打造的。文等优势在于创始人陈文登的数学,太奇优势在于创始人朱泰祺的英语,除此之外,其他的培训科目并不好,整个体系不均衡性明显

第五篇: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医疗机构类型及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 分会”或“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分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1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拥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的机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并填报新设分支机构申请表、拟任负责人登记表、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本会会员组织部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行文批复筹备成立。

(三)新设分支机构获准筹备成立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设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设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开展建工作。

(四)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后,由本会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使用印章需经会长或主任委员批准,印模应在本会备案。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相关变更事宜;准予撤销的,由本会收缴该分支机构印章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2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应根据机构或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 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职务或专业资格,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委员所在单位须为本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须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管理或专业水平,在同类医疗机构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会长或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经费、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

3 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50人(含50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会长或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对委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其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其中可设1名为常务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3~5人,由会长或主任委员聘任,报本会备案。 第十九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制。会长或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协助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从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确需聘用的,由本会聘用,其工资及福利经费由分支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会员组织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会员组织部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所有委员候选人均应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省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4 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九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

接任的会长或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长或主任委员证书。

第三十二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委员会可增补委员。但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单位提名,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或常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委员增补每年可进行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印章、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应有利于我国非公立医疗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5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活动计划。会长或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涉及到经济往来的,须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同意外,还应参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本会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

6 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分支机构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本会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原则上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和分支机构秘书处共同组织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专属网站或网页,并与本会网站链接。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本会网站。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本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协助本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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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单位法人账册,积极配合本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其他企业或挂靠单位账户。

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会长或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本会会员,其缴纳的会费,50%作为本会会费收入,50%纳入分支机构账目作为活动经费。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会长或主任委员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并纳入本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分担本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原则上本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到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本会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按时向本会上报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会长或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业务

8 活动;

(三)坚持民主办会,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较好地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加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六)注重与本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六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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