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干部考核

2023-01-14

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干部考核

党政班子和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2006年,中组部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这是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检验标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明确了综合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方法构成,要求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严格提名程序,扩大民主推荐。《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指出,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为进一步扩

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围绕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大局观念,工作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发展代价”、“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等14个评价要点。

对于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按照“德、能、勤、绩、廉”设置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根据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政治纪律,理论素养”、“发展观、政绩观,创新意识”、“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学习态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班子带队伍情况”、“遵守廉政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要求,接受监督,生活作风”等12个评价要点。

民意调查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

会评价。《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设置了“群众物质生活改善情况”、“依法办事、政务公开情况”、“公民道德教育情况”、“城乡扶贫济困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12个评价要点。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内容,设置了“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情况”、“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道德品行”等6个评价要点。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和群众的评价意见,重点分析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具体包括上级统计部门综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还包括群众的评价。

个别谈话是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的重要途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个别谈话的方法,要求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谈话要点,提前发放谈话

预告,提高谈话质量。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还可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同时引入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增强了个别谈话的针对性和深入程度。

综合评价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巡视组巡视、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反映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共分9章47条,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可参照执行。

(据新华社电)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5月26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考核方式 考核程序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考核机关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

1 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 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

5 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 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

6 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关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研究

中共隆林县委组织部课题组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干部是决定因素。因此,如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富有生机与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几年来,隆林县委根据中央《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方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如,考核内容笼统,不能全面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干部绩效考核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综合性的量化考核,但目前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尽管也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内容,但从各单位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往往无法进行实际考核。有的单位简单地把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作为考核内容,缺乏具有本地方和本部门特点的专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这样容易导致三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参与考核人员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凭印象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模糊缺少层次感和说服力;二是对考核容易持消极态度,不负责地做出评价,影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三是容易导致从个人感情出发,做出不切实际的评价,使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考核方法简单死板,效率低下。目前干部考核通常采用一次性集中考核,缺乏平时工作绩效考核,出现了平时不算帐,年终算总帐的现象,使得年终考核失去了应有的依据。难免会出现以领导干部的近期工作成绩作为定期或年度考核依据的“近因效应”,以及因被考核者的某一时的言行影响定期或年度考核评判“晕轮效应”,从而导致凭印象、凭记忆定论。从干部管理的角度看,忽视动态考核,就不能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最新发生的问题,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批评教育,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一些干部自身要求不严,缺点和错误日积月累,由小变大,以至最终对自身成长和事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考核过程中偏重于听述职报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看资料等静态考核方法,致使考核者对干部情况的了解较多地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此外,不能根据单位的主要职能、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在考核遇到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考核方法,以至使考核材料“一件衣服大家穿”,考核结果失准失真,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效率和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评价不够科学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其内容的笼统性和考核方法的单一性决定了其考核评价的不完善性。第一,对干部实绩的综合性评价不够,致使考核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成份,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具实性;第二,对未列入责任目标的一些重要工作缺乏层次性,对不同职级干部的评价中出现主要领导年年评优、一般干部轮流坐庄,制约了考核工作激励作用的发挥。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存在脱节现象,之所以出现评分者被评为不称职外,其它人员千篇一律的为称职,一些不称职的干部难以通过现有的考核界定出来,考核结果难以作为干部奖惩和升降的依据。由于考核后缺乏表现优秀、政绩突出和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反面典型的剖析,还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和提拔降免真正挂起钩来,导致考核成为无关领导干部痛痒的形式,以至很多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地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就要进一步创新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考核内容、方法,积极构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科学体系。

一、创新考核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是社会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科学的分类管理要求,对具有不同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不同成长规律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才能适应社会管理日益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应当说,过去我们在干部考察工作的方法、内容等方面还多少有些滞后,难以很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转变。针对干部考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考核工作,形成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在考核方法的改进上,力求形式多样,层次有别,手段丰富。在新的形势下,只有探索和寻求新的手段和新的方法,才能防止和克服目前考核工作的局限性。

具体说:一是采用分类考察方法。按照不同职位、不同工作性质,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不同的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察。

第一、将现有干部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党委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工作者;(2)政府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3)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4)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8)企业管理人员;(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还可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分为教育、科研、文艺、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不同类别。

第二、制定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明显不同,分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对系统、完备的法规进行管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其具有与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特点,则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是多用动态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工作内容考察的同时,还要对工作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考察了解。

三是运用逆向考核方法。考察中,在干部现任职务单位进行个别谈话时,谈及缺点或不足时,往往有顾虑,不愿谈。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到干部原单位了解一下,这时谈话者大都能畅所欲言,直言不讳。

2、在考察内容的完善上,力求要素明确,内涵具体,直观清晰。干部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情况,为提拔使用、降职免职、交流轮岗、奖惩教育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因此,在考核中,一是要突出考"廉"的内容;二是要增加考"个性"的内容;三是要充实考"不足"的内容;四是要考"历史"的内容。

3、在考核标准的设置上,力求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衡量有据。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注意把握几个关系:一是准确把握德与才的关系;二是正确认识资历与能力、学历与水平的关系。也就是说,判断水平看学历,判断能力看资历。三是正确辨别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四是正确分清过程与结果的关系。

4、在考核责任的落实上,力求职责明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制定考核责任制时,一是要明确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二是要遵守公平合理、宽严得当的原则。三是要实行责任主体与追究主体相分离的原则。四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考核责任制必须做到周密、细致、明确,同时又要简便、易行,这样才能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五是要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创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考核指标

所有的考核体系,无论是考核内容、方式方法,还是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都是围绕整个考核指标来进行的,缺了它,就会使整个考核工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它在整个考核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说显得十分关键。如何建立好一套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呢?

首先是制定工作总目标。这个总目标,主要是指组织系统的任期目标。它包括任期内应完成的确定性目标和不确定性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同时也包括为完成目标任务所应体现出的德才表现。总目标制定后,再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总目标中的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成员,使之具体化。

通过这一目标的制定,可以使每一个组织及其成员,充分认识自己需要做什么,需要规范什么?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是确定性目标,哪些是不确定性目标?哪些工作可以创造性开展,哪些工作可以常规性运行等,从而使整个工作开展做到有的放矢,防止出现工作中的盲目性、交叉性和大锅饭,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益,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功大家抢、有责大家推的不良现象发生。

其次是确定考核的评价标准。有目标,就必须要有标准,没有考核的标准,就难以认定工作的好坏与优劣。这个标准必须具体化,要有一定量的程度要求。应根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和实绩完成状况分人制定出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以便在考核时,对号入座,防止定性难,难定性的问题出现。只有做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化和合理化,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否则仍继续沿用现在的定性考评法,不仅考察组难以把握,而且所作的结论本人也不会信服,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出现。

第三是制定配套合理且有利于激发干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奖惩办法。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考核的目的,就是要兑现奖惩,否则就失去了考核工作的应有意义。奖惩可分为经济奖惩和职务奖惩。从近几年实践情况看,经济奖惩适宜一次性兑现,不适宜晋升工资。晋升工资体现不出很强的刺激性和竞争性,引不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如果推行一次性奖惩就不同了,其效果会发生很大变化。在经济奖惩上,不仅对优秀干部要实施奖励;而且对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干部要坚决兑现惩罚,这样既可减轻财政兑现奖励所带来的负担,同时也能增强全体干部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职务奖惩方面,可与经济奖惩一并进行,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而言,考核不适宜于奖励职务职级的晋升,因为它本身就是任期内考核,如果再与职务晋升挂钩,就难免会出现急功近利等不良现象。当然特别优秀的可以作为晋升的依据。但对那些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干部,只要考核认为不属于客观因素造成,就应当给予免职、降职处理,这是解决领导干部出口不畅的有效途径。指标体系的建立要把握住五点:一要有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干部所履行职责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考核要求;二要有全面性。考核内容要涉及经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局,三要突出重点。要选择那些综合性强、涵盖面广的指标。同时,还要突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难点问题。四要有合理性,指标不能过高,也不能太低,必须是经过艰苦的努力能够实现的。五要有可操作性。凡是能量化的指标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作出明确具体的定性要求,使考核指标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

第四是要全面正确地看待干部的工作实绩。增强实绩认定的准确性,必须辩证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实绩,应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虚”绩和“实”绩的关系。必须坚持两个文明一起考,两个成果一起要的原则,既重视有形的硬任务,也不能忽视无形的“软指标”,不能顾此失彼,搞“单出头”。二是集体与个人的关系。要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注意对实绩取得过程的考核,尤其是对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发挥作用情况等方面要进行重点考核,以正确区分和评价班子集体与每个成员的实绩,防止出现一“绩”多用和吃政绩“大锅饭”现象。同时,注意区分责任,分清主次,防止实绩均摊现象或实绩独揽问题的发生。三是个体主观努力与客观环境的关系。必须注重分析干部开展工作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和基础,对实绩成因进行客观、全面分析,避免实绩考核认定上的简单化、片面化。四是当前实绩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考核显绩,更不能忽视潜绩,并注意分清现任领导干部与前任的实绩,既要看干部当前做了什么,又要看给后任留下了什么,对长远发展打下了哪些基础。五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考核和评价一个班子、一个干部的工作实绩,不仅要看履行岗位职责所取得的成绩,更要看其能否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维护大局。

三、创新考核办法,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正常化、规范化

(1)、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可以为定期考核积累材料,提供情况,有助于全面、历史、客观地评价干部。因此,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要在全县科级班子和领导干部中积极实行干部表现登记卡制度,由县委统一印制领导干部表现情况季度登记卡。按德、能、勤、绩、廉等内容,由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填写。每季度末由主管领导审核填写意见并存档,作为年终总结和定期考核的依据。同时,县委组织部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负责考核工作的人员,每年要保证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要及时收集新闻媒介、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信息和反映,有效地实施对领导干部的平时了解和考核,为定期考核奠定良好的基础。

(2)、把诚信纳入考核体系,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政府是国家信用代表,党政领导干部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者,政府信用行为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针对政府信用中存在的政策兑现、执法不公、“三乱”等问题,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一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政府采购机制,减少采购浪费和腐败;推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货币化和财富公示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好心办坏事”造成严重损失与危害的决策的责任人,也要追究责任;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防止一些党政干部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通过公安、银行、学校、社会团体、私人社交圈等把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同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学、述学、评学与考核相结合起来,对那些弄虚作假、不讲信用;不学无术、瞎干蛮干的要给予“下课”。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必颓。只有形成人人讲诚信、人人参与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才能体现客观、公正和真实。

(3)、进一步提高考核者的素质,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考核质量的高低与考核者自身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领导班子的职能和领导干部职责不同,考核者面对的考核对象也比较复杂,要想能够全面准确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需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谈话艺术,也需要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而实际上我们一些考核人由于知识基础不够扎实,工作阅历比较单一等问题,加上平时缺乏必要的培养,基本素质还不适应考核工作的需要,从而使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受到一定的影响。要不断提高考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部门要注意把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干部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考核队伍中来。考核人员要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经济工作、党的建设的相关知识,并能够用辩证思维的方法观察和识别干部。

(4)是加大考核监督力度,认真研究和建立治假防假机制。

首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统计、工商、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综合运用季度报表、半年分析、年终考核等多种监控办法,加大对指标运行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的质量和效益。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考核结合起来。由组织部门吸收财政、审计人员参加考核组。审计要根据行业特点,突出重点,不搞“一刀切”。对行政机关,要审计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对事业单位,要以审计预算外资金收支为重点;对企业单位,要以审计资产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为重点。

其次,要从保证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出发强化统计工作职能。要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要建立统计数据报送责任制,使统计工作与实绩考核相衔接,对那些纳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指标项目,应同时纳入统计部门的统计体系。同时,要与监察、审计部门共同开展经常性的实绩考核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从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要从扩大民主出发增强群众参与“评绩”的程度。要实行干部实绩考核预告制度,向群众公开有关考核内容和考核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实绩考核的民主程序和方式方法,积极引导和组织更多的群众参与考核。要增强群众“评绩”的权威性,把群众意见作为认定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在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检验和监督,以切实增强实绩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要从完善制度规范出发落实考核责任制。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措施,狠抓责任落实,把考核工作质量作为衡量考核人员素质及工作表现的重要标准,对工作不细致,考核有误或隐瞒问题而造成用人不当的考核人员,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设立“伯乐奖”,对举贤有功考核者给予重奖。

四、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建立起优胜劣态的用人机制

干部考核能否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发挥好基础环节的作用,某种意义上要由考核结果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充分运用来决定。考核结果成为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资历惩诫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的严肃性才能得到保证,才能树立和张扬正确的用人导向;反之,考核结果如果得不到应有尊重,运用不充分,甚至起不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考核工作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变味失效,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就不可能得到根本遏制,反而会愈演愈烈。合理运用考核结果,重在与干部的任免奖惩直接挂沟:一是要有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三类考核”(任职、平时、定期)都必须严格按照干部考核工作流程进行,以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同时,有关方面必须对考核初步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加以认定,防止简单以票取人;此外,还应加大对“拉票”等不正当行为和非组织活动的监督查处力度,尽量防止出现 “民意失真”和“公论不公”的情况。二是要避免一次考核定终身。重点是将“三类考核”(任职、平时、定期)有机结合,确保考核机关全面准确动态地掌握考核对象的实际总体情况。三是要把考核结果的运用作为解决干部能“干”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及时准确地运用好考核结果,要将平时考核中长期连续被评为“优秀”的同志作为优先提拔对象,重点加以培养;对评为“称职”以下(不包括“称职” )的下一年度不作为提拔对象;特别对考核中群众意见大、实绩差,经组织认定的确不能胜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加以调整,平级调整、或转任非领导职务、或离岗培训、待岗、或降职任用,直至免去现职(重点是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者)。以此作为突破口,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建立起优胜劣汰的选人用机制。

第四篇:关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研究

中国共产党隆林县委组织部课题组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干部是决定因素。因此,如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富有生机与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几年来,隆林县委根据中央《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的通知》、《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方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如,考核内容笼统,不能全面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干部绩效考核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综合性的量化考核,但目前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尽管也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目标完成情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内容,但从各单位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往往无法进行实际考核。有的单位简单地把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作为考核内容,缺乏具有本地方和本部门特点的专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这样容易导致三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参与考核人员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凭印象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模糊缺少层次感和说服力;二是对考核容易持消极态度,不负责地做出评价,影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三是容易导致从个人感情出发,做出不切实际的评价,使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考核方法简单死板,效率低下。目前干部考核通常采用一次性集中考核,缺乏平时工作绩效考核,出现了平时不算帐,年终算总帐的现象,使得年终考核失去了应有的依据。难免会出现以领导干部的近期工作成绩作为定期或考核依据的“近因效应”,以及因被考核者的某一时的言行影响定期或考核评判“晕轮效应”,从而导致凭印象、凭记忆定论。从干部管理的角度看,忽视动态考核,就不能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最新发生的问题,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批评教育,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一些干部自身要求不严,缺点和错误日积月累,由小变大,以至最终对自身成长和事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考核过程中偏重于听述职报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看资料等静态考核方法,致使考核者对干部情况的了解较多地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此外,不能根据单位的主要职能、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在考核遇到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考核方法,以至使考核材料“一件衣服大家穿”,考核结果失准失真,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效率和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评价不够科学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其内容的笼统性和考核方法的单一性决定了其考核评价的不完善性。第一,对干部实绩的综合性评价不够,致使考核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成份,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具实性;第二,对未列入责任目标的一些重要工作缺乏层次性,对不同职级干部的评价中出现主要领导年年评优、一般干部轮流坐庄,制约了考核工作激励作用的发挥。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存在脱节现象,之所以出现评分者被评为不称职外,其它人员千篇一律的为称职,一些不称职的干部难以通过现有的考核界定出来,考核结果难以作为干部奖惩和升降的依据。由于考核后缺乏表现优秀、政绩突出和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反面典型的剖析,还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和提拔降免真正挂起钩来,导致考核成为无关领导干部痛痒的形式,以至很多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地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就要进一步创新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考核内容、方法,积极构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科学体系。

一、创新考核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是社会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科学的分类管理要求,对具有不同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不同成长规律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才能适应社会管理日益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应当说,过去我们在干部考察工作的方法、内容等方面还多少有些滞后,难以很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转变。针对干部考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考核工作,形成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在考核方法的改进上,力求形式多样,层次有别,手段丰富。在新的形势下,只有探索和寻求新的手段和新的方法,才能防止和克服目前考核工作的局限性。

具体说:一是采用分类考察方法。按照不同职位、不同工作性质,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不同的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察。

第一、将现有干部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党委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工作者;(2)政府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3)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4)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8)企业管理人员;(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还可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分为教育、科研、文艺、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不同类别。

第二、制定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明显不同,分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对系统、完备的法规进行管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其具有与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特点,则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是多用动态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工作内容考察的同时,还要对工作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考察了解。

三是运用逆向考核方法。考察中,在干部现任职务单位进行个别谈话时,谈及缺点或不足时,往往有顾虑,不愿谈。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到干部原单位了解一下,这时谈话者大都能畅所欲言,直言不讳。

2、在考察内容的完善上,力求要素明确,内涵具体,直观清晰。干部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情况,为提拔使用、降职免职、交流轮岗、奖惩教育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因此,在考核中,一是要突出考"廉"的内容;二是要增加考"个性"的内容;三是要充实考"不足"的内容;四是要考"历史"的内容。

3、在考核标准的设置上,力求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衡量有据。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注意把握几个关系:一是准确把握德与才的关系;二是正确认识资历与能力、学历与水平的关系。也就是说,判断水平看学历,判断能力看资历。三是正确辨别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四是正确分清过程与结果的关系。

4、在考核责任的落实上,力求职责明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制定考核责任制时,一是要明确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二是要遵守公平合理、宽严得当的原则。三是要实行责任主体与追究主体相分离的原则。四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考核责任制必须做到周密、细致、明确,同时又要简便、易行,这样才能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五是要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创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考核指标

所有的考核体系,无论是考核内容、方式方法,还是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都是围绕整个考核指标来进行的,缺了它,就会使整个考核工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它在整个考核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说显得十分关键。如何建立好一套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呢?

首先是制定工作总目标。这个总目标,主要是指组织系统的任期目标。它包括任期内应完成的确定性目标和不确定性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同时也包括为完成目标任务所应体现出的德才表现。总目标制定后,再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总目标中的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成员,使之具体化。

通过这一目标的制定,可以使每一个组织及其成员,充分认识自己需要做什么,需要规范什么?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是确定性目标,哪些是不确定性目标?哪些工作可以创造性开展,哪些工作可以常规性运行等,从而使整个工作开展做到有的放矢,防止出现工作中的盲目性、交叉性和大锅饭,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益,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功大家抢、有责大家推的不良现象发生。

其次是确定考核的评价标准。有目标,就必须要有标准,没有考核的标准,就难以认定工作的好坏与优劣。这个标准必须具体化,要有一定量的程度要求。应根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和实绩完成状况分人制定出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以便在考核时,对号入座,防止定性难,难定性的问题出现。只有做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化和合理化,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否则仍继续沿用现在的定性考评法,不仅考察组难以把握,而且所作的结论本人也不会信服,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出现。

第三是制定配套合理且有利于激发干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奖惩办法。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考核的目的,就是要兑现奖惩,否则就失去了考核工作的应有意义。奖惩可分为经济奖惩和职务奖惩。从近几年实践情况看,经济奖惩适宜一次性兑现,不适宜晋升工资。晋升工资体现不出很强的刺激性和竞争性,引不起人们的

第五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4月印发的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干部考核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考核有了进一步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了干部考核的标尺、指挥棒作用,进一步激励党政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让党政领导干部对新时期的考核工作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科学系统的提高了整体的考核质量与水平,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认为要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思想上、工作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小组,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干部考核条例》,明确要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从而调动干部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打造一支讲担当、重担当、积极干事创业的领导干部队伍,成为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要加强学习,强化担当。《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包括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责任担当,目标任务完成,群众的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各单位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以及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认真开展活动学习并领会此项工作条例。努力培养新时代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尽职履责和工作实效、廉洁自律和淳朴作风等全方位、多角度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加强监管,严抓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单位要想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工作,就必须要强化执行、狠抓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可以相互监督,共同进步。要以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不折不扣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条例内容和各项规章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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