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2023-05-10

第一篇:学校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保安农场学校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学校纪律,保持良好校风,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本着对全体学生负责的原则,特制订此规定:

一、考勤管理

1、迟到或早退

(1)每学期迟到会早退累计5次者,在全校公开批评;

(2)迟早或早退累计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迟早或早退累计1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2、旷课

(1)每学期旷课1-3节者,批评教育;

(2)旷课累计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3、集体活动(如升旗、义务劳动、集会、运动会等)

(1)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者,公开批评;

(2)累积5次无故不参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集会中说话、做小动作、制造混乱者,公开批评。

二、考试管理

1、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旁窥他人答卷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夹带;(2)传纸条;(3)帮助他人作弊;(4)其他作弊行为。

3、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分:(1)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2)考场上威胁他人;

(3)利用通讯工具作弊;(4)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4、除上述

1、

2、3项处分外,作弊学科以零分记入档案。

三、公共财物管理

1、凡破坏学校公共财物者(包括卫生工具),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结合学生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2、凡故意污染校容校貌者,除责令其恢复原貌外,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四、其他纪律

1、长期沉溺于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中(如看不健康的小说、影碟、录像,玩电子游戏,谈恋爱等),荒废学业,不思进取,经教育不改者。

2、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其他公共秩序者。

3、吸烟、喝酒、赌博等屡教不改者。

4、偷窃、抢劫、打架、结帮搭伙、聚众闹事者。

5、纠结校外人员入校滋生事端者。

6、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品者。

7、在校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给予严肃处罚。

五、处罚程序

(一)凡学生出现违纪情况,有处罚标准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必要时可请政教职工协助)调查清楚违纪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材料要求事实清楚,准确无误,证据确凿,学生签字,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签名上报到政教处。

政教处接到班主任报送的呈报材料后,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处罚标准为准绳,全面慎重考虑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由政教处布告公布。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家长到校,当面传达学校的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在《学校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

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班主任和家长注意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共同做好转变工作。

(二)处罚管理

学生受到批评教育的,要填入学生手册,所写检讨由班主任保存。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违纪处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政教处保存,一份由班主任保存。

受“警告”以上处分,毕业时尚未撤销的,记入学生档案中“受到何种奖励和处分”一栏,供高中录取、就业单位、征兵时参考。

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将处分决定转至学籍所在学校。

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每学年结束时,由政教处统一公布本学受处分的学生名单,毕业时需要记入学生档案的,由校长主持,学校有关领导、班主任参加,监督执行,任何人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在新的处理规定颁布之前受到处分,按新标准予以转化,并由学生重新填写《学生违纪处罚登记表》。

学生违纪后自动退学的,不再给予处分。

对已撤销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三)处分撤销

1、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真正能够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半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2、要求撤销处分的学生,应先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体学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同意者予以通过。班级同意撤销处分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经班主任、政教处逐级上报,最后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3、撤销处分前又重新受到处分,不再予以撤销。

第二篇: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上做明显标记者, 在开考前作答或者终考铃响后作答,

不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作图可用铅笔)者,该科计零分;

其他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进行处理。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考试成绩记零分; 凡威胁开始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辱骂、毁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记零分,并严肃处理;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记零分。

3、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老师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生违纪记录单》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

第三篇:福田中心学校学生违纪规定

根据《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制定衡山县福田中心学校学生一般违纪:(一般违纪扣1分/人) 1:规定时间不佩戴规定标志

2:无故上课、集会、四操迟到、早退,无班主任签字请假条的请假。(含早自习) 3:乱丢乱倒

4:就餐插队

5:来回餐厅就餐、集会奔跑,故意拥挤。

7:使用不文明语言

8:雨天去运动场、乒乓球场活动的

9:来回学校路上不靠右行的、超过三排路队的

10:以大欺小

11:无故进入老师食堂

12:男女学生不进行正常交往(以文字与目击者为证据)

13:集会队伍中讲话

14:就寝后讲话

15:攀爬围墙、栏杆、雕像台,树木

16:学生举止不雅观

17: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根据《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制定衡山县福田中心学校学生重大违纪:(重大违纪扣5分/人) 1:本班学生打架造成重大影响(学生家长来学校),不同班学生打架的,校园内外聚众打架(以家为界限,包括来回学校路上)。

2:学校活动无故不参加班级(集会、四操、公益活动、黑板报等)

3:多次不组织课前准备的班级(唱歌等)

4:辱骂教职员工

5:未允许外出校园(教师签字的请假条)、在校期间外出上网

6:聚众赌博。

未尽事宜另行。

衡山县福田中心学校

2012-9-1

第四篇: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违章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违章违规违纪处罚

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的有关规定,结合JGJ59-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为制止三违的行为发生,消除事故隐患,各类 事故的发生,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 安全教育培训:

1,凡是进场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屏签订教育卡片,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签订教育卡片的罚10元每人,(以工区班组为单位计罚)。

2,工区与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班组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每缺一份每人罚10元。

3,凡不服从教育培训和不有有愿意签订安全责任书和三级教育卡的罚10元/人。

4,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罚100元/人。 二, .安全纪律: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20元/人,未系帽带的罚10元/人。

2. 管理人员的班组加倍处罚。作业面上有5人的(含5人)未戴安全帽的,除对职工按规定罚款外,罚班组长50元,有10人以上(含10人)未戴安全帽的罚工区主人100元。 3. 高处作业,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未系安全带的罚50元。/人。作业面上有3人以上(含3人)未系安全带的罚班组长100元。

4.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人罚20元。

1 酒后上岗的;2 穿拖鞋,高跟鞋上岗的;3 赤膊上岗的,4 非本工种人员而使用另外工种机械设备的。

5.

在高处向下抛物或向下倒垃圾的,罚100元/次。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6.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罚20元/次。

7.

未经工区 ,项目部负责人批准,擅自拆除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护棚,防护栏杆,

洞口防护,盖板,安全防护门,安全网的或工区项目负责人批准拆除,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恢复的,罚100元/处。

8.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在宿舍区食堂打架,斗殴的,每人罚

100元/次。不听劝告加倍处罚,直至清退。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9 拆除消防器材的,罚100元/次只。

10 偷盗工地财物的,罚款以财值的10 倍处理,严重的作清退处理。并报公安部门。 三.施工用电:

1.

未经现场电工而擅自安装电机和开关的,罚50元/次。

电线拖在地面上,未作防护处理的,罚50元/处.。 2. 施工现场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证得,防范措施不到位的,罚100元/次 3. 使用不符合施工用电规范标准电器开关和导线的 ,胶盖闸刀,倒顺开关,护导线花线和多相插座的,谁使用罚谁100元/次。

4. 未使用接线插头,而直接用导线插入插座内的,每处罚款100元。

5. 6. 破坏电器设施的罚100元—500元。

未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 ,美缺一项罚100元。

四.施工机械

1.

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挂牌而擅自使用的罚100元/台

2.

无证人员操作塔机,施工升降机,卷扬机,电焊机,对焊机的,罚100元/人次。

3.

塔机,施工升降机,卷扬机,搅拌机,木工机械,钢加机械焊机等机械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和违法十不吊的,每发现一次,罚100—500元。

下班和中途信息,不停机,拉闸断电的,罚50元/次。

5 .

50 元,二次以上罚100—500元。

6.

施工期间发生施工机械故障或安全隐患,机操工部报告或不采取及时停机修理,排除隐患而继续不负责任的运转机械,罚100—500元/次。(特别是大型机械)

施工升降机 ,井子架进出口(楼层上)安全门不随时关闭,罚50元/ 层次(机械操作工和施工班组各负百分之五十罚款)

8.

机械运转中,看书看报,干其他活,发现一次罚20元,第二次以上罚40元。

9.

为了确保安全及机械的完好,电源操作台机卷扬机,搅拌机要做防雨棚,有关

机械班组要安排专人操作,人员名单报项目部备查。 10.

维修人员对机械电器要勤检查,如发现电机缺箱烧坏或人为操作不当损坏的

要追查原因,并追究专职操作员,班组及极点维修工的责任,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11.

井字架拆除连接板,螺丝都要拆尽,拆角钢严禁抛掷,拆卸过程中损坏的按

原价的三倍处理。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未按规定及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当检查发现,限期整改,而整改后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罚100—200元。

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的,脚手架高度未施工层面的,罚

100—200元。

防护设施经大风吹毁不及时修复的,(如防护棚,安全网)罚100元。

机械安全防护罩壳损坏不及时更换的,罚50—100元/处。

擅自拆除和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的,视情节严重每处罚100—200元。

六.现场防火: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罚50元 /人。违规使用明火的,视情节严重罚200—1000元。

应设灭火器材的,每缺设一处罚100元,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的,每发现一处重罚500—1000元。

七.现场文明施工,清洁卫生:

在施工现场和楼层拉大便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多次发生加倍重罚。

脚手架竹跳堆施工材料和垃圾不及时清除的,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将瓜皮 果壳 快餐盒 方便面 酒瓶等生活废品丢在施工现场楼层内,每项罚5元。(工区施工范围)

不按文明施工规定,不将各种材料,加工半成品,成品材料,废品材料分类堆放整齐的,施工现场道路,场地,加工场所,日清日净的,视情况作200—500元罚款。

搅拌机每天要清洗干净,井子架

搅拌机周围不得有水泥砂浆堆积硬化,如有硬化按离搅拌机2米范围内进行计算,每立方200元。

严禁挖土机或死拉硬拖搅拌机 井子架等设备,应人工处理,如死拉硬拖得按原价的双倍处理。

班组所用的各种设备要负责领用及入库,项目部不得另行安排点工。(特殊情况除外)

水泥要及时堆盖好,如发现硬化每包按原价的双倍处理,手工未用完的砂浆妥善处理,如发现处理不当造成浪费的按原价的双倍处理。

可利用的多层板木工板不得用作拌水泥,堆砂浆,确实需用的也要得到材料的

同意方可使用,更不能用新板垫路,垫床等。如发现按原价三倍处理,由班组承担。

10

做好麻袋,胶水桶的回收利用工作,特别是胶水桶要如实做好领用和空桶回

收,如有缺少由班组按原价承担。 11

不得用挤塑板及其他易材料当凳子或睡觉等。如有发现人为造成损失的一侓

按原价的三倍处理并由班组承担。

以上规定自发布只日起执行

以上罚款,项目部只罚到所在工区,在每月发放工资和生活费中扣除,工区根据项目部的罚款分别对班组和个人做出处罚。工区和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此处罚规定对三违人员或班组严格处罚。

生活区的处罚按生活区有关规定执行:

1 在室内乱接开关,乱拉电线的,发现一次罚50元。

2 在 室内烧饭炒菜的罚50/次,烧电炉的100元/次,烧热得快和电热壶的罚50元/次,使用大功率灯泡的罚50 元/次,用明火取暖的罚500元/次,并没收其违规用具。

3 向室外抛掷垃圾和倒脏水的罚50元/次,在室外(宿舍周围)随地大小便得罚20—100元/次。查不到人头的由该宿舍班组和工区承担。

4 私自带外来熟人进宿舍居住的罚50元/次。

5 在宿舍内有赌博的罚50元/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罚50—100元/次,不服从劝阻,加倍处罚,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6 故意损坏和玩弄消防设备的罚200元/次。

7 不服从管理,谩骂和殴打管理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罚50—200元/次

溧阳市天目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五篇: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屠甸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稿)

第一条: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守纪律,防范未然。现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极少数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四条:对于极个别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提供事实和意见,经政教处(旷课或考试违纪学生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公布。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半年至一年内可申请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由受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或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如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学生,学校只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学生受处分后,其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上处分结论应记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有关材料从个人档案中撤出连同撤销处分意见一同另外归档。

第九条: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罚。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科任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个别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旷课学生的处罚。

旷课达十节以上,由年级组会同教务处对其进行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课达二十节以上,教务处给予警告处分。教育不改,旷课累计达一周(每周以35节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早读、上课无故迟到,广播操、集会无故缺席二次作旷课1节。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罚。

1.在各类考试中,发现作弊,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该科考试成绩视情节扣20分及以上或作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作弊。

(1)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手势;(2)夹带资料(开卷考除外);(3)抄袭他人答卷;(4)交换答卷;(5)有意让他人抄袭;(6)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7)携带通讯工具、作弊工具进入考场;(8)其他作弊行为。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损坏校容、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学生的处罚。

1.对于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等破坏校园卫生,损坏校容行为,除责令其负责清理干净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无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毁坏学校花草树木,除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罚。

1.两人之间的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2.事后报复者,导致打群架或校外人员介入,有意策划他人打群架,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群架主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一方造势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争斗中亮出凶器、器械或为他人提供凶器、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并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因打架致人伤残者,除了依照相关法规负责赔偿对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家长照顾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偷窃、勒索、抢劫钱物等学生的处罚。

1.偷窃价值较小(100元以下),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

2.偷窃价值较大(100元及以上)或多次偷窃,或引社会人员入校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数额特别大(符合立案条件)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报请公安机关处臵。

3.对于敲诈、勒索、强借不还、强买强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抢劫他人钱物的,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5.收取保护费或以调解为由收取调解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抽烟、酗酒、赌博学生的处罚。

1.凡在校内外抽烟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凡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旁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有不安全行为或妨碍他人安全学生的处罚。

1.在校内骑车、横冲直撞,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攀爬围墙、铁门、树木或在建筑物楼顶追打嬉闹玩耍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内生火、燃放鞭炮或擅自乱接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4.未经老师许可中途擅自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翻越校门或围墙离开学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进“三厅二室”等娱乐性营业场所学生的处罚。

多次进入“三厅二室”(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桌台球室)和网吧等娱乐性营业场所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对侮辱、谩骂或殴打教职工学生的处罚。

侮辱、谩骂老师或课堂上戏弄老师,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殴打老师,阻碍老师正常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老师伤残的还应赔偿相关费用并支付学校代课费用。

第十九条:对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罚。

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时间出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外期间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携带违禁物品进校学生的处罚。

1.携带不良书籍、MP

3、游戏机 、手机等影响学习物品进校的,学校保管到学期结束由家长领回;多次携带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的,学校保管到毕业由家长领回,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不戴胸卡和着装打扮不符合要求学生的处罚。

1.在校佩戴不规范或不佩戴胸卡被查到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多次查到不戴胸卡且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发、女生刘海过长等发型不合要求的,要求家长领回整改合格后才可上学;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穿着打扮奇装异服、过分艳丽、过分成人化的,勒令回家整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文明上网行为学生的处罚。

1.通过QQ群、贴吧、论坛等媒体公开上传作业等答案的,视情节情况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 传播不良网站及其不健康内容或转发不健康内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恶意诽谤、谩骂侮辱他人,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名誉等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在网络中发布不良信息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同时犯有多项错误,其处罚等级按最高一项加重一级处罚,受过处分未撤销又再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全体同学均有劝阻、举报、举证的责任,若故意知情不报,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受警告以上校纪处分,应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和各级荣誉称号。在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同时,学校可视情节,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勒令其居家反思2~10天,并写出反思报告或保证书,待其改正缺点再返校复学。

第二十六条: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桐乡屠甸中学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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