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网

2023-06-07

第一篇: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网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5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负责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

第十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六)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符合条件但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

4 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机构可结合实际,根据以上内容制定详细考核内容。其中,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向考核机构下达;考核机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和专业技能操作考试应根据考核医师的类别和专业技术职务设定相应水平的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原则上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医师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记录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三十一条 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软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2013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培训思考题 医学心理学与医患沟通技巧作业

医学心理学与医患沟通技巧作业

思考题:

1. 试述医学模式的转变对医疗观念的影响?

答:医学模式是某一时代的心身观、健康观和疾病观的集中反映,是医学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和哲学思想的影响,不同历史时期产生过不同的医学模式,主要包括:神灵主义、自然哲学、生物医学和生物—心理-社会四种医学模式,这几种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心-身关系认识的不同。医学模式对医学科学的发展作用巨大,既可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又可成为一种限制或妨碍发展的因素。每一位医学工作者不可避免地受到医学模式的影响或支配。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健康观念就是医学模式转变的产物,对医学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体现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生物医学模式在认识论上倾向于将人看成是生物的人,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只重视局部器官,忽略人的整体系统;重视躯体因素而不重视心理和社会因素;在医学科学研究中较多地着眼于躯体生物活动过程较少注意行为和心理过程,忽视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重要作用。 1977年Engel在《Science》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提出卫生护理工作中用生物-心理-社会模式指导研究和教育等工作,成为新的医学模式诞生的里程碑。新的医学模式并不排斥生物学的研究,而是要求生物医学以系统论为概念框架,以身心一元论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强调身心一元论的观点,人的身(肉体或生理)心(精神或心理)两个方

面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是双向的,其相互作用的模式是环形的,而非线性。在人类的疾病过程中,身心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2. 阐述医患沟通过程?

答:沟通的过程包括信息策划、信息编码、信息传输、信息解码、信息反馈和沟通干扰。 1.信息策划

信息是沟通的基础,在头脑中形成清晰、完整、有条理的信息是良好的沟通的开始。信息策划就是对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信息策划过程反映着信息发出者的逻辑思维能力的高低和信息量的多少。很多人在沟通过程中或过程后经常会感到“我都不知道自己说了些什么”,这种情况多半是由于信息质量不高造成的。

按照信息是否能够被很容易地理解和掌握,可以将其分为明示信息和默示信息。明示信息是指那些很容易被理解和掌握的信息;默示信息则是指不容易被理解和掌握的信息。一般来说,信息越明确、标准化程度越高,其明示程度越强,越有利于沟通。

要想成为一个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的人,首先就必须提高信息策划的能力。信息策划包括:确定信息的范围、收集信息、信息评估、信息整理和分析。 (1)确定信息范围:确定信息范围是信息策划的第一步,也是决定信息策划质量的关键一步。确定信息范围的实质是确定信息策划的目的,对要获得的信息的性质、质量和内容进行初步的判断,从而确定搜集信息的范围。 (2)收集信息:搜集信息就是根据确定的信息范围,搜集符合要求的信息

以备整理、分析。

(3)信息评估:信息评估是指对信息数据的真伪、准确与否等方面进行的评估。信息评估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信息策划结果的有效性。 (4)信息整理和分析:信息整理和分析是将收集到的合格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其目的是获得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2.信息编码

信息编码就是将信息与意义符号化,编成一定的文字等语言形式或其他形式的符号,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信息沟通过程是从信息的发出开始。发送者具有民众意思或想法,但需纳入一定的形式之中才能予以传送,这称为编码。编码最常用的是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除此之外,还要借助于面部表情、声调、手势等身体语言和动作语言等。 3.信息传输

信息传输,即通过一定的传输媒介将信息从一个主体传递到另一个主体。传送信息可以通过一席谈话、一次演讲、一份信函、一份报纸、一个电视节目等来实现。沟通过程有时需要使用两条甚至更多的沟通渠道。例如,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评价,管理者在做了口头评估之后,可以再提供一份书面材料。

沟通媒介具有丰富性和多样性,不同的沟通媒介适用于传递不同的信息。(媒介的相关内容后面将详尽介绍) 4.信息解码

解码,即将收到的信息符合理解、恢复为思想,然后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去理解这一信息。信息解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还原为信息发出者的信息表

达方式,二是正确理解信息的真实含义。接收者在解码过程中,也必须考虑传送者的经验背景,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把握传送者易于表达的真正意图,正确、全面地理解收到信息的本来意义。

只有当信息接收者对信息理解与信息发送者传递出的信息的含义相同或近似时,才可能进行正确的信息沟通。沟通过程中,不同个人、不同组织解码方式的不同,这会直接影响到沟通的效果。 5.信息反馈

信息传递并不是沟通最重要的目的,沟通的核心在于理解、说服和采取行动。信息接收者在获得信息后或根据信息采取行动后,会根据自己的理解、感受和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这就是信息反馈。信息反馈在连续的沟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对上一次沟通结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进一步改进沟通效果的重要参考资料。

在反馈中,原来的接收者变成了传送者,原来的传送者变成了接收者,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沟通过程是一个双向的互动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单向的简单的信息传送的过程。 6.沟通干扰

人们在沟通过程中都可能面临一些干扰因素。这些干扰因素可能来自于沟通者本身,也可能来自于外部环境。

沟通者之间的干扰有些是故意的,有些则是非故意的。例如,沟通者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差,语言不流畅或者不自觉地频繁出现一些干扰对方注意力的身体姿态、表情、眼神等,这些都属于非故意的干扰。而有些时候,沟通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会故意给其他沟通方制造沟通障碍,例如,

故意把某些内容说的含糊不清。

外部环境的干扰则比较常见,例如沟通场所的噪音等。信息传输工具的质量也会对沟通效果产生影响。

第三篇:医师定期考核

岷医发〔2011〕38号

关于做好岷县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医发〔2009〕113号)和《关于确认岷县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考核机构的通知》(岷卫发〔2011〕25号)的相关要求,我院被确定为岷县定期考核单位,现将我县医师定期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县医师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包岷武

副组长:马秉录、包翔宁

成员:常玉亮 谈玉英 周伟胜 韩宝才

负责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二、 考核办法及时间安排

考核办法:

1、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2、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3、各医疗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4、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形式。

5、考核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6、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时间安排:

1、2011年6月1日-6月30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人民医院、岷县中医院、岷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

2、2011年7月1日-7月31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茶埠卫生院、岷县梅川中心卫生院、岷县西江卫生院、岷县中寨卫生院、岷县小寨卫生院、岷县文斗卫生

院、岷县维新卫生院、岷县堡子卫生院、岷县西川中心卫生院

3、2011年8月1日-8月31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西寨卫生院、岷县十里卫生院、岷阳中心卫生院、岷县麻子川卫生院、岷县寺沟卫生院、岷县秦许卫生院、岷县岷山卫生院、岷县马坞卫生院

4、2011年9月1日-9月30日考核以下单位医师: 岷县禾驮卫生院、岷县闾井中心卫生院、岷县蒲麻中心卫生院、岷县申都卫生院、岷县锁龙卫生院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卫生局、各位院长存档

(二)

第四篇: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广宁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人员,要求你们于2011年12月29日前考试完毕。

此通知。

考核机构:广宁县人民医院考核委员会

2011年12月24日

另补充考试方式:

经请示市、县卫生局研究决定,由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人员在本单位考试。考试完毕后,试卷送回本考核委员会批卷,考试成绩到时网上公布。(请各单位将你们考试时间复回本邮箱ymb8669529@163.com 届时医师考核委会成员及考核机构委员会成员,分别会到各点巡察。)考卷发送给各单位。妇产科医师要做多一分《母婴保健法》试题。

第五篇: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关于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做好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一是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州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管已经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昌州发[201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2011年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的执业情况。新进医师进入考核机构不满两年的不参加本次考核。考核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二、考核方式

l、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由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卫生室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个体医疗机构由卫生局负责,并做好考核人员统计汇总工作。

2、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采用个人述职、专业技能考核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考核试卷,分数线不同,助理医师60分及格,执业医师75分及格。

三、考核程序:考核工作由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通知医师本人。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l、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离退休后由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简易程序为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同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报考核机构审核。

3、符合简易程序的考核人员提供:考核人员须提供的材料(以下材料用A4纸张复印,按顺序装订):

(1)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三份;

(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3)医师职称证复印件三份;

(4)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三份;

(5)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考核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三份;

(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3)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医师定期考核表三份

(5)医师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5、医师考核理论考试时间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6、考核费用按县物件局审批费用收取。

六、考核范围

(一)法律法规考试范围: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合理用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适用于公共卫生类别。

(二)专业知识(分临床、口腔、中医)考试以三基知识为主。公共卫生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为主。

(三)技能操作:心肺复苏术、胸膜腔穿刺术、腹膜腔穿刺术、骨髓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环甲膜穿刺术、穿脱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清创换药术、锁骨下静脉穿刺术、气管插管术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其中心肺复苏术是必考项目,其他操作任考一项。

七、考核工作要求

参加考核人员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相关资料报考核机构。

医务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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