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06-07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浙江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浙江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96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 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

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安全领导小组

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领导、指挥协调建设工程重大

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2.3 省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 省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

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企业等组成。

三、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

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

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 重大事故(Ⅱ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 较大事故(Ⅲ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 一般事故(Ⅳ级)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四、 预警与预防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

预案;发生Ⅲ、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级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

Ⅱ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

省安全领导小组和省政府。

5.3.2 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 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 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 事态控制情况;

(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 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

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 事故原因分析;

(8)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响应程序

(1)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

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5 指挥协调

(1)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Ⅰ、Ⅱ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省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省政府和建设部。需要省人民政府协

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 第一时间召开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 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

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 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

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 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省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

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要时,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或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决定。

5.7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

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2) 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 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

估报告。

七、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1) 接受、显示和传递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传递省、市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 为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2) 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

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3 队伍保障

(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

人员组成。

(2)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3) 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7.4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

应能力。

7.5.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

领导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7.5.3 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省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 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

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扩建:是指

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

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

新建项目)。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

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省建设厅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省

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在较短时间内能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发生重特大有责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有责死亡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需局部或全部停业的隐患;或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规定条件,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认定等级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查找事故隐患苗头,自我整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规定层层签订;

4.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5.安全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6.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7.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

8.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车辆、人员、设备、资金; 10.客运站危险品检查制度不落实;

11.未专门部署春运、黄金周等重大节假日及清明等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

12.未对车辆、从业人员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安全管理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职责和要求不够明确;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健全。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2.未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3.客运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长途客运班车驾驶员;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押运员; 5.未按规定配备、配足客运站危险品检查人员;

6.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7.驾驶员骋用、待岗、辞退等管理不规范。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2.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 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车辆参加营运。

(五)其他情形

1.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的有责事故;

2.发生一次性伤3(含)—5人或重伤1—3人有责事故;

3.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但未对社会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4.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县级两次或市级一次通报批评;

5.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3.聘用(含车主私聘)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4.允许无证经营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5.客运站出站门检和车况例检制度未落实;

6.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发生一次性伤6-9人或重伤4—5人的有责事故;

8.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对社会环境造成较大破坏;

9.一般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 10.自然年内同一事故隐患连续3次列入一般事故隐患; 11.对上级部门安全督查要求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

12.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级两次或省级一次通报批评;

13.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的重特大有责事故; 2.自然年内连续发生5起死亡1-2人有责事故; 3.发生一次性伤10人以上或重伤6人以上有责事故;

4.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对社会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5.较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 6.自然年内同一事故隐患连续2次列入较大事故隐患; 7.突破当地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标; 8.未落实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第十条

要及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认定、整改督查、取消整改期限等的文字记录和被整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整改时限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在1个月内。

较大事故隐患视企业规模、隐患情节整改期限在1—6个月间。

重大事故隐患视企业规模整改期限在3—24个月间。

1.自然年内发生4起死亡1-2人有责事故的,自第5起事故之日起整改期限为3个月。综合性道路运输企业按客运、货运分类统计;

2.发生一次性死亡3—4人或伤10—15人或重伤6—9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3-6个月;

3.发生一次性死亡5—9人或伤16—20人或重伤10—15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6-12个月;

4.发生一次性死亡10—29人或伤21—25人或重伤16—20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12—18个月;

5.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含)或伤26人以上或重伤21人以上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24个月;

6.突破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自突破指标之日起整改期限为3-12个月。

企业规模越大可视事故隐患情节从轻。

第十二条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入限期整改时限。责任认定为无责或无法认定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整改期限;责任认定为有责且责任认定时已超过规定整改时限要求的,整改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至责任认定之日。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认定及撤消程序

事故隐患由企业注册地运管机构认定并下发《督查通知书》(见附件1)。

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到期时,由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时限到期时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撤消申请,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下发《撤消通知书》(见附件2)。

1.一次性发生死亡10人(含)以上或伤21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重特大有责事故的,整改到期时,县、市两级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运管机构,经省级运管机构确认同意后由当地运管机构下发《撤消通知书》。

2.一次性发生死亡5—9人或伤16—20人或重伤10—15人重特大有责事故的,整改到期时,县级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运管机构,经市级运管机构确认同意后由当地运管机构下发《撤消通知书》。

3.其它事故隐患经注册地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下发《撤消通知书》。

第十四条 除一般事故隐患外,事故隐患整改要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运管机构举报事故隐患。运管机构要及时 对举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整改期间,不予安全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浙江广电安全监控考察报告

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学习考察报告

9月10日至14日,市文广新局和市电子政务办一行5人,赴浙江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和舟山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学习考察。收获不小,启发很大。现将学习体会报告如下:

一、考察情况

我们实地考察了浙江省和舟山市两级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的建设。听取了宁波、金华、绍兴、丽水、衢州等地建设情况介绍。

浙江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系统建设可以分为三期。

一期项目是浙江省广播电视监测网由市向县延伸的首期工程,从2010年12月开始安装调试,2011年4月底起试运行。主要是在现有广播电视监测网的基础上,建设衢州和湖州两市及所辖7个县(市)的有线数字电视、模拟电视、调频广播监测和两市分中心数据处理、查询子系统,对播出安全、节目内容和技术质量进行监测,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依法行政提供科学依据。

二期项目是在一期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全省11个市已有9个市已基本完成了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以及市级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建设等情况,对宁波、嘉兴、绍兴、金华、台州5个市本级及宁波、嘉兴、绍兴、台州、丽水5个市下辖35个县(市、区)共40个播出机构的监测监管前端建设,同时将省监测中心及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

舟山、丽水等市监测中心的已建或在建的监测业务系统进行有机融合,构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集中监测监管平台。该平台2011年7月启动建设,实现了对上述播出机构的有线电视(包括数字电视、模拟电视、广播节目)等播出安全、内容和质量进行远程监测,为及时发现重大停播劣播事故、干扰信号和未经批准的播出频道频率,全面了解广播电视播出内容和网络运行情况,确保安全播出、加强节目内容监管、提高传输覆盖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三期项目是2012年浙江启动的建设IPTV集成播控平台,该平台建设计划分两步进行,第一步,2012年完成省级IPTV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省级IPTV内容集成播控平台、用户终端的实时监管。第二步,2013年完成传输节点、传输汇集节点的建设。它是浙江省IPTV业务的核心平台,它上连中央IPTV集成播控平台,左右连接省市两级广电媒体和华数、百视通等内容提供商,下联浙江电信IPTV CDN网络和BOSS系统,是一个可管理、可运营的平台。该项目目前正在由北京市博汇科技有限公司承建。

从浙江省的建设进度来看浙江省IPTV监管平台约快于我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建设。

舟山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系统建设于2011年3月启动,建成的舟山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机房建设内容包括市本级模拟电视、数字电视、调频广播监测前端及数据处理和传输平台,用于监测舟山市区有线数字电视13个频点约100套节目信号、有线模拟电视节目20套、无线模拟电视节目2套、调频广播节目5套等电视广播节目,确保

及时了解广播电视运行情况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2011年11月舟山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启用,监测中心一期建设共投入资金480多万元,其中系统设备投入360万元,由建设单位先行垫资建设,再由市文广新局用文化专项经费每年分期支付40万元,目前已对节目监测。今后,监测中心将逐步建立起以市监测中心机房为主体,分布四个县区的技术监测网络,采用“固定和流动、人工和自动”相结合的广播电视监测体系,实现对舟山地区广播电视节目和互联网视音频节目全方位的监测、监控、监管。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将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广播电视播出质量监测反馈体系,以保证各类视听节目安全优质播出,并为实施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舟山市地处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与台湾省隔海相望,严防“法轮功”等邪教不法分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随时密切掌握播出异态,在监听、监看广播电视节目发现异常图像及时关断信号,绝对不出现“法轮功”反动画面等非法信号进入有线电视网的广播电视监测任务相对内陆地市更加繁重,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建设相对于全国及我市来说也比较先进。

二、考察启示

我们考察组在舟山市参观了中心机房,详细了解了该市广播电视日常监测情况、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安装使用情况等。舟山市全面介绍了从筹备阶段到正式运行的建设过程,并对我市的广电安全播出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提出了建议。我们认为舟山市监测中心建设及运行模式十分成功,其

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从总体上讲,舟山市监测中心建设主体主动性调动得好、发展环境打造得好、创造性的工作开展得好、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可行,这些成功实践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一)统一思想认识,平台建设急需。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文化广电管理职能的合并,新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职能不断拓展,管理执法工作任务明显加重。为适应新体制、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舟山市文广新局认为要实现对广播电视和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必须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意识,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建设集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监管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监管平台。

(二)多方争取支持,筹措建设资金。舟山市文广新局从2011年起每年从2000万元的文化专项经费中安排40万元用于监控平台的建设;还获得中国移动舟山分公司大力支持,免除了40万元的网络租金;在区县(市)建设上,集中进行市本级建设,分期投入、分级筹措建设资金。

(三)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功能全面、技术先进、科学合理、程序可靠的原则,科学设计总体建设方案,反复进行了技术论证。二是在筹建过程中,严格把关,对设备、机房布局装修、机架控制台造型尺寸、设备外观色彩、机器安装布线等细节,按照符合技术要求、方便维护、操作简洁、布线规范的原则精心设计和施工。三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对所需机器设备全部进行政府采购,并认真对工程实施中的设备器材、资金管理、工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四是在施工过程中,精心组织,严

格工艺规范,整体安装调试。运行的主要功能包括:

1、对全市广播电视信号质量进行监测。主要监测广播频率、电视频道开播停播时间和信号质量,及时发现劣播、停播事故情况并进行有效处理;

2、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监测。主要通过音视频监看系统,及时发现无线、有线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内容是否健康安全;

3、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广告时间、内容进行监测。通过广告监测系统,对该市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的广告时间、时长、内容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判别是否存违规;

4、节目存储与回放。配备存储系统,对监测数据和需要保存的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存储,以便对有问题的信号节目、广告进行回放查询,存储时长30天;

5、网络视频监看。将网络视频和全市的网络电视台信号接入机房监看大屏,进行监看;

6、应急调度。编印《技术安全监测月报》、《舟山视听评议》,向省、市广播电视播出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报送监管情况、向市、县播出机构和安全播出负责人传达上级指令,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快捷处置突发事件。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进长效管理。为切实发挥好监控中心的功能,推进中心的规范有序运行,制定了监测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机房值班制度》、《零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中心还招录了2名研究生作为主要业务骨干。

四、四点建议

如何推进我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在文化体制改革以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如何适应广播电视台局分设、管办分离的改革形势,按照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快有线数字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履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对广播电视的日常宣传监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的行政职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广播电视播出质量监测反馈体系,以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和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都要求我们把建设市级监控平台作为提供实施行业管理的依据和手段。

(二)要有准确的建设定位。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全国有线电视监测网总体方案》、《关于加快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对建立监管平台有明确要求;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明确要求我市建立全省示范性市级监控平台,已拨付30万元予以支持,并指派了有关专家指导我市综合监管平台技术方案的制定;市文广新局已预留了设备和监控机房。从全省来看,目前岳阳市10月份将招标建设,长、株、谭建设也将在明年展开,益阳市已开始规划。因此,我们认为要将我市综合监管平台的立项建设、评审技术方案起步定位在省级先进行业,这不仅是现实问题,更是生存和发展的要求。

(三)要有长远的建设规划。按照高起点、多功能、全覆盖、实时联动的建设思路,我市的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应

包括有线数字电视监管系统、无线广播电视监管系统、调度指挥系统,从外地经验看今后还应包括互联网视音频节目监测系统、IPTV集成播控平台等。监管体系实现“有线无线统一监管,市县两级统一调度,省市县平台互联互通,系统数据共享共用”,市级中心监管机房可设市文广新局,设11个监测分级前端,监测市本级广播电视台9套节目及8个区县市及西湖、西洞庭管理区节目。11个监测分级前端网络链接设在各网络公司机房,并预留接口与省监测中心信号对接,进入国家广电总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信号存储30天。整个方案初步预算资金460万元,其中市本级中心平台、市本级监测前端、机房大屏显示系统及视频会商系统预计270万元。

(四)要有可行的建设条件。从舟山市的建设经验及建议来看,我市建设资金应争取多方筹措,分步实施。从资金筹措来看,按照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市与县在财政体制上相互独立的要求,市建设资金只负责市本级建设,市里要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区县市积极安排资金建设,区县市建设根据其建设能力自身分期解决;市本级建设目前可以从上级省广电局、市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文化名城建设引导资金等4个方面多方考虑。分步实施上综合监管平台可以一期先上有线模拟和数字电视、无线广播电视市本级中心平台、市本级监测前端、机房大屏显示系统及视频会商系统,二期再上互联网视音频节目监测系统、IPTV集成播控平台。

本报告限于水平,汇报错误和疏漏的地方一定不少,请领导谅解。

考察组成员:郭佑成、李桂舫、熊孔平、诸戈伟、陈 周

2012年9月17日

第五篇:浙江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

09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09-05-03 15:38:51)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参考清单

残疾(死亡)赔偿金列表

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人伤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医疗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国家普及型手术材料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标准X天住院天数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受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受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计算

残疾赔偿金:等于(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伤残系数(说明;1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2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按国产普及型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丧葬费: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6823/2=13411.

5死亡赔偿金:等于(上一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说明;1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2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于(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抚养年数*分摊人数(说明;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2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人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

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宿费:必须合理的费用(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其他(衣物等):根据专业评估部门合理的评估结果计算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亡)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提供下列手续:

1、事故证明及赔偿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2、事故经过原件(由当事人书写)、出险通知书原件(被保险人应签章);

3、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的经济赔偿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者的门诊病历原件、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处方、费用发票原件;

5、住院治疗者的住院、诊断证明原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转诊病人附转诊单、手术病人附手术记录单、检查及化验报告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6、因伤误工者的误工证明原件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7、护理人员的护理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8、残疾者的伤残评定书,配置残疾用具的费用发票及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书(均为原件);

9、因伤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原件、销户证明原件;

10、涉及被抚养人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伤残(亡)者家庭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因身体残疾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书。

11、涉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外的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需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

12、涉及必要的营养费需治伤医院营养科证明原件及营养处方;涉及康复费、整容费,需治伤医院证明原件及相关治疗记录,治伤医院以外的康复费、整容费需正规康复、整容医疗机构的治疗记录和正式费用发票原件;

13、交通费、住宿费需正式票据原件;

14、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索赔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原件的索赔材料若只能提供复印件,须加有出具单位或材料原件留存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 人伤索赔程序

(一)、报案

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车到保险公司。

2、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二)、交通队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1、分清双方的责任。

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

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一定要索要有关单证,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医疗费(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

误工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残疾补助费 (需要提供残疾证明)死亡补偿费 (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

《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

(三)、递交索赔单证

《出险通知书》、《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误工证明》、《事故证明》、《赔偿执行凭证》、《赔款通知书》,均应交保险公司。

(四)、领赔款

递交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去领赔款。

注、撞人索赔所需的单证

1、《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2、《诊断证明》:医院提供并盖章。

3、《医药费发票》:医院提供并盖章。

4、《误工证明》:受伤者所在单位提供并盖章。写明其误工时间及月工资。

5、《事故证明》:交通队或安委会提供并盖章。证明双方应付责任。

6、《赔偿执行凭证》:交通队或安委会提供并盖章。证明赔款已付给受伤者。

7、《赔款结算单》: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指挥中心个人工作总结下一篇:镇街党校建设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