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劳保统筹

2023-04-08

第一篇:陕西省建筑业劳保统筹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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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 拨 付

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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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返还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 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第十八条 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承揽建筑工程,使用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可依据分包合同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劳保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本省国有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每年1月份可向当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专项支付项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专项支付项目明细表;

(三)专项支付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四)《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申请专项支付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规定。对本省负担沉重、存在困难的国有施工企业,当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在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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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财政厅“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3、省统筹机构在各市设置“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和“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三)设区市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市级统筹机构在各县(区)设置 “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并向“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拨付劳保费用。

(四)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接收“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按劳保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五)劳保费用收入户和支出户,应遵循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企业劳保费用专户应遵循在法人注册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所有账户不得多设或改变账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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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统筹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省、市统筹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改变收缴对象、范围和标准,免收、减收、缓收劳保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未将收取的劳保费用及时全额缴入收入账户的,或未按期归集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收缴票据或拨付劳保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劳保费用未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中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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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1991年1月8日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发布施行 新建办字[1991]1号)

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

(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

(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

(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

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三)城镇集体企业行业统筹后,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建立劳保制度。在未建立劳保制度前,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后,在扣除1%管理费以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拨付企业,作为企业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城镇集体企业劳保制度建立后,再由行业统筹机构按规定办法支付劳保费用。

三、劳保费用的缴纳

(一)缴纳标准:

1、统筹范围内的建安企业,凡承担自治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维修以及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取费标准缴纳劳保统筹费用。缴纳标准为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36%(无施工图预算或投资包干的);有施工图预算的按直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人工费的23%;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9.2%;大型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23%缴纳。各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投资统一预交劳保统筹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上述标准列入工程结算,多退少补。以各种包干形式和投资报价的工程亦应在包干造价和报价中单独计列。

2、不属统筹范围的国营建安企业,其劳保取费率,仍按自治区计委、计建标字[1988]29号文的规定,即:一二级企业为直接费的4.2%,三四级企业为直接费的2.8%,非等级企业为直接费1.5%的标准执行。

3、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者,其劳保取费率标准仍按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缴纳办法:

1、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不缴纳此项费用,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予开工。

2、劳保费用由各地州市行业统筹管理站收取,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存入银行的利息一并计入劳保费用统筹基金。

3、劳保统筹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4、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主动缴纳劳保费用。对少数漏交劳保费用而开工的工程项目,以及扩大项目投资而未按规定补交劳保费用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除按实补交外,对实补部分处以20%的罚款。

5、建设单位不得将预交的劳保统筹费用抵扣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兔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6、统筹范围内的国营专业施工企业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时,其劳保费用由主管厅局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切块缴纳或由企业代收交统筹机构。

四、劳保统筹费用的收支和管理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要求:

1、劳保费用的收支,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进行管理。

2、凡属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统筹管理站进行登记,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行业统筹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得列入统筹范围,由企业自行支付劳保费用。

3、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批准执行退休制度的文件。

4、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施工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

5、各统筹管理站必须严格执行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报表。

(二)劳保费用的支付:

1、在未按行业统筹《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保费用支出项目,按建筑企业支付劳保费用前的支付办法:

(1)行业统筹机构,按各统筹范围内国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并扣除1%管理费后,其余款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集体企业扣除1%管理费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进行拨付,具体比例由各地、州、建设局(处)会同统筹管理站核定执行,并报统筹管理总站备案)。

(2)对计划内支援新疆的外省队伍,各统筹管理站在收取该项目的劳保费用扣除1%管理费后全部上缴统筹管理总站,其拨付费用统一由统筹管理总站交给外省驻疆办事处,由办事处酌情拨付企业。

(3)对自治区内的国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 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统一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

(4)集体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20%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其余的80%上缴统筹管理总站。

2、全面实施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时起,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四项费用经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进行支付。

3、统筹管理站应于企业发放职工退休费前一星期,将应支付的劳保费用直接拨到各个企业开户银行。如因故未能及时拨到,暂由企业垫支,不能影响职工退休费的按期发放。

4、每月按核定的金额支付,增加减少的费用在年终决算时进行调整。

五、统筹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一)建立劳保费用审核制度。《劳保费用手册》是核定企业劳保费用的专用手册,除登记各单位基本情况外还要载明核定、发放、调整劳保计划情况。各项计划的变更、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加盖劳保费用核定章后,方可生效。

(二)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制度,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按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建设银行共同制定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三)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从实施统筹的次月起,于每月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报送劳保费用会计月报表和统计表,过期不报,顺延发放统筹劳保费用。企业按月在“劳保费用管理卡”中登记实际收支情况,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统筹管理站报送年终报表,并进行年终决算。

(四)统筹劳保费用的财务、统计所需的各种帐簿、表册按统筹管理总站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五)劳保费用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目,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定期编报收支情况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六)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每月10日前将本地上月劳保费用实际收支情况如实向统筹管理总站报送报表。统筹管理总站根据各地收支情况,每年平衡调剂一次。

六、建立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研究决定行业统筹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由以下同志组成:

主任:季肇祚(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副主任:李振生(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韩学琦(自治区计委委员)、孙坤伯(自治区建行总经济师);委员:张必毅(区计委副总工程师)、艾尔肯(区建行建经处副处长)、热西提(区计委标准定额处处长)、刘泽(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人事处处长)、奚桂祥(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处长)、庞福烈(自治区建设厅定额站站长兼统筹管理总站站长)、高学培(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新鼎(乌鲁木齐市建委副主任)、谢祖溶(乌市建行副行长)、何家元(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副站长)。

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设立的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和统筹管理站负责承办。

七、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新老取费办法交叉过程的处理:凡1989年7月1日以后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均按新办法缴纳劳保费用。

(二)由于施工任务的变化和退休职工的增减变化,行业统筹劳保费用发生收不抵支或盈利过多时,由统筹管理委员会与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劳保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各个企业申报劳保费用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费者,除抵扣多支劳保费外,还要根据情节,处以冒领金额3-5倍的罚

款,罚金不得进入成本由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并要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必要的处分。

(四)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一个参加统筹的单位接收管理并办理劳保费用调整和转移手续。

(五)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但每月要将增减退休、退职职工花名册分别报统筹管理总站和各统筹管理站核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退休的,其退离休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支付。

(六)劳保费用施行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七)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经费开支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定员人数,年初由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提出经费预算,经同级建行审核后,报统筹管理总站审核汇总,最后经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统筹管理总站下达经费计划。

县建设局代办费按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1]0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凡在编制内经批准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纳入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享受行业统筹的各项规定。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修订。

附:

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名单

1.自治区水利厅第一工程处

2.自治区水利厅第二工程处

3.新疆水利电力建设公司

4.新疆煤炭建设工程公司

5.新疆化工建筑安装公司

6.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人劳[1998]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年12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各地区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最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以计司收费函〖1998〗44号《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附后)复函我部,明确建安工程劳保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办法执行。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这项费用实行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是建安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本身的一种完善,是规范建筑秩序和平等竞争机制,防止工程投资流失,确保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劳保费来源,促进社会养老统筹和保障制度建立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的复函,充分肯定了各地区的做法,在收费管理上,明确了这项费用不是公共福利性收费, 也不是建设基金, 更不是乱收费。对此,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已开展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进下加大管理力度,正确认清当前改革的形势,坚定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信心,努力保持劳保费管理机构的稳定和人员的稳定,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劳保费收缴率。要根据中央关于提高养老统筹层次,年底前全部实地省级统筹的要求,建立与规范劳保费调剂积累金制度,强化劳保费的调剂手段。对所收取的劳保基金,一定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三、没有开展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切实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建筑市场的状况和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情况,科学、准确、合理地做好有关劳保费收取标准的测算工作。在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尽快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的范围和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定额的管理分工执行,不得向全部由中央施工企业和异地施工企业承建的专业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如专业工程项目由本地施工队伍承建或分包,可根据本地施工企业完成的产值,按专业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收取劳保费。各地区必须站在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发展的全局上来认识这个问题,不能因局部利益,而影响当前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良好的发展形势。

五、各地区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在对本地城镇施工企业进行劳保费拨付时,应以施工企业上缴社会统筹额为主要依据,其中对施工企业按自行完成产值正常返还以外部分,根据调剂积累金

和施工企业负担情况进行适当补贴。按施工企业性质或成立时间早晚作为拨付劳保费依据的办法应逐步加以改进完善。

中央施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完成建安产值所计提的劳保费应全部返还。异地城镇施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完成产值所计提的劳保费,可在扣除调剂积累金后全部返还。代收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解决施工企业中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多渠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下岗职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在补贴劳保费时,可根据调剂积累金的情况,适当多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下岗职工的专项费用,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

抄送:部内有关司附件:

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司收费函〖1998〗44号

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你司建人劳〖1998〗56号《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劳保费计取办法减少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妥善处理好建筑企业劳保费管理问题,防止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的基本稳定,建安工程劳保费,可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规定使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将劳保费挪作它用。

以上所述劳保费适用建设项目执行地方建筑安装费用定额的部分。凡属执行中央各专业部门制定费用定额的部分,建安工程劳保费仍执行各专业部门规定。

特此函复。

第三篇: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

什么是劳保统筹行业管理?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是社会统筹的一部分,在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厅以及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行业统筹管理是根据建筑企业取费制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收劳保费用有原企业收取改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统一从基建、技措、扩建、维修项目中按建安工程投资额预交和竣工后按工程结算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然后由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支付和调剂。劳保费用收取后,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暂分为统支和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两种支付形式,未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同样由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统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取标准收费后,按有关规定分别返回给企业,由建设银行拨给,并按返回的总额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由自治区统筹管理总站同意平衡调剂使用。

劳保统筹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确保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顺利完成:以优质快捷服务为手段,以帮助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目的,以加大对施工建筑劳保统筹拨付后管理为突破口,以规划区外大型工业项目为重点,以完善收、拨、补贴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

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

劳保统筹即是对这方面予以安排的行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吃饭钱),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租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建筑工程项目在计算招投标的标底价以及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将劳保费用列出单独计取,不得纳入竞争性费用。以总包价发包的项目按2.86%计取;以直接费发包的醒目按3.2%计取;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0%计取。在工程中标价总价外单独计取劳保费。

劳保统筹的工作重点:

<一>、认真抓好建章立志工作。

<二>、掘增长潜力,保持劳保统筹费用收取持续增长。

1、 强化劳保费征收措施。

2、 强化劳保费用收取的监督管理。

3、 强化重点项目劳保费征收。

4、 强化劳保统筹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继续抓好劳保费的管理工作。

1、 是重点抓好对企业劳保费用使用方向的管理。

2、 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3、 是扩大推行跨地区施工企业劳保费拨付工作。

<四>、着力提高干部队素质,健全预防腐败机制。

1、 是加强对建筑劳保统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2、 是围绕廉洁自律,努力健全预防腐败机制。

行业统筹项目

(一) 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

1、 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

2、 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

贴;

3、 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4、 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 新政函[1989] 132号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

新城劳字(1989)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动

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以上简称《试行办

法》)。

二、 同意建筑行业劳保基金收费标准先统一按建筑工程直

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按人工费23%、安

装工程按人工费39.2%)提取。

三、 建筑安装集体企业应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等七家联合

下发的新劳司字(1989)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尽快建立

退休养老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与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保费用统筹工作。

五、 加强统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

制度,并抄送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接受自治区有

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行业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

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按规定比例向自治区社会保

险公司上交管理费。

六、 同意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取费用标准从一九八

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行业统筹机构从一九九○年起按

《试行办法》支付劳保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四日

第四篇:对《关于取消劳保统筹费的建议》的答复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153更新时间:2011/4/15 16:39:0

2毕德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劳保统筹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和施工费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建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而建立的生活保障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的专项费用,它是由建安企业根据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的规定,从工程施工费中收取。用于收复企业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定价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它包括两部分,既统筹内部分是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统筹外部分是由建安企业根据现行规定,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各项政策性补贴部分。

一、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依据

建安企业劳保费统一管理,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通知》,等国家规定提出来的。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为此专门《复函》建设部“为防止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基本稳定,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规定使用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将劳保费挪做它用”。

辽宁省政府为此下发[1997]34号文件,要求各地实行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用统一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程预算中按统一费率向建设单位收取。

目前全国80%以上的城市和19个省、自治区已依法实行了劳保费省级和市级统一管理。特别是广州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从改革《建设预算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入手,与工程国际造价管理接轨,全面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规则》,把含在《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属社保“五险”的费用和由建安企业根据现行规定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费用测算出,合为“社会劳保险费”列为“强制性费税”项目,全市统一管理。“强制性费税”不参加招标竞争,不得挤占,挪用。统一收取后分类拨付,并对困难企业按规定进行补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巩固和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振兴了建筑业。

二、劳保费统一管理是为政府分忧,保证大局稳定和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社会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如果我市劳保统一管理被停,建设开发单位可利用招投标,将建安企业在工程造价中规定应收取的劳保费大部分砍掉和挪用,挤占造成劳保费大量流失,截断了上缴社保费的源头,导致建安企业严重拖欠社保费,其后果特别严重:一是导致一些国有企业采取房地产变现和以物抵债的方法,偿还过去拖欠职工的保险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是导致部分职工因单位拖欠社保费而到离退休年龄不能享受离退休待遇,经常出现职工集体上访事件,实质上是开发建设单位把挪用、挤占劳保费的严重后果,转嫁给了社会机构和政府。如大连市94年政府下文“暂缓执行”

劳保统筹费收取后,劳保费一直被建设开发单位利用招投标砍掉后挤占、挪用导致建安企业拖欠社保费现象越来越严重,仅大连建工集团劳保停收后就少收劳保费一亿多元,导致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医疗费共2476万元,欠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费3736万元,造成集体群访事件上升,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

三、因开发建设单位挪用挤占劳保费,也会严重影响社保参保面。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可确保费源,扩大社保参保面,促进社保体系完善。

如果取消或由劳动部门来收取,首先是会增加市财政部门资金支出,其次是企业要把原拖欠社保部门社保费补齐,补齐后才能参保。补齐这笔资金大概要一亿多元,根据企业现有的状况看根本达不到,这样绝大部分企业就参不了保,这样就会缩小社会参保面,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

在我省,绝大部分城市都在开展劳保统筹管理工作,如大连、抚顺、锦州、营口、朝阳、铁岭、丹东等市。有些城市也正着手加强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我市于92年成立劳保统筹办,十几年来为我市十几家建筑企业不论是过去为8220离退休人员工资,医疗费的发放,还是现今为6000多企业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解决了相当大的困难。保证了劳保费合法的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和离退休人员之中,用之于民,既体现了政府向服务型的转变,又体现了劳保统一管理是社会体系的基础和组成部分。

主办单位: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第五篇: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 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 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二)8%调剂用于为社保费金支出不足的施工企业提供补贴;

(三)滚存积累费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生产技能培训鉴定、节假日慰问(防暑降温、防寒保护)等费用开支。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劳保费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应用于: (一) 为本企业的职工缴付社保费金; (二) 为本企业的正式职工缴付住房公积金;

(三) 为本企业不适合办理社会保险统筹的其他临时性用工 的工人办理能够在异地转移接续的商业性医疗和养老保险。

第九条 劳保费原则上予以一次性缴纳。但对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如需分次缴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首次缴纳的劳保费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完成工程造价的50%后缴清。

第十条 市造价站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后,应于当日向施工企业发出劳保费返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根据施工企业提交的劳保费返拨通知书,并经核实其填报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劳保费的92%拨付到该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建安企业职工劳保费》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缴纳了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得再计取劳保费。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下列程序使用和支取其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

(一)企业根据临时合同工的考勤记录、劳保费累计记录情况,并经核实确认后,通过市造价站按月指令劳保费开立银行,为其临时合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或商业性保险。

当月考勤记录所计取的劳保费不足规定或约定的投保金额的,则当月不予办理投保;经累计到足够的月投保金额后,在相应月份继续投保。

临时合同工的商业性保险的缴交金额按上一厦门市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测算。

(二)施工企业申报支取当季为其正式职工实际缴付的社保费金的,应于每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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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月下旬之前向市造价站提交《划转劳保费办理凭证》、上季度本企业职工社保费金缴纳凭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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