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刑事

2022-07-23

第一篇:模拟法庭案例刑事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 (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 、于晓磊 组成,由 张莉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刘磊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

宋钧雷:不申请回避。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敏: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周祖云:(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

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祖云

张莉: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

三、董继飞是否认识?

宋钧雷:不认识。

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

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

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

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

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

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着讲。

宋钧雷: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宋钧雷:朝天。

周祖云: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周祖云: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宋钧雷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

蓝晓芳:有的。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钧雷:没有。

蓝晓芳: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蓝晓芳: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 宋钧雷:不知道。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敏: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敏: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

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时都带着吗?

李敏: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

周祖云:那当时张三打宋钧雷打得严重吗?

李敏:张三拍宋钧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钧雷没敢还手。

周祖云: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宋钧雷,宋钧雷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李敏: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周祖云: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李敏:我报的警。

周祖云:为什么要报警?

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李敏:没有。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敏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有没有什么话说?

李敏:我和董继飞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宋钧雷,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到庭。

(宋钧雷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制造业: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董继飞上后)董继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董继飞:我叫董继飞,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张莉: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董继飞:我与李敏、宋钧雷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张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董继飞: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周祖云:董继飞,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董继飞: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钧雷,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宋钧雷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宋钧雷的时候,李敏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李敏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李敏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宋钧雷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宋钧雷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宋钧雷送到医院抢救。

周祖云:张三为什么要打宋钧雷你知道吗?

董继飞:不大清楚。

周祖云:那你为什么要阻拦李敏去帮宋钧雷?

董继飞: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周祖云:你有没有打李敏?

董继飞: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张莉: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蓝晓芳: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董继飞:看到的。

蓝晓芳: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董继飞: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宋钧雷,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蓝晓芳:审判长,发问完毕。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李敏:没有。

张莉:请证人董继飞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证人王大考,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大考: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王大考:我叫王大考,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宋钧雷)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宋钧雷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张三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宋钧雷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证人王大考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证人王大考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证人小毛的证言(我叫小毛,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卖报纸,在3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三在殴打宋钧雷,要宋钧雷把钱交出来,董继飞呢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见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对董继飞讲:“你让开”。董继飞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李敏已经捅了董继飞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报警!报警!”然后就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宋钧雷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宋钧雷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桐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21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二00三年五月二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8号

被检验者:董继飞,男,24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董继飞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董继飞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侦查三卷第19页 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宋钧雷,男22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宋钧雷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宋钧雷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侦查三卷第20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提取笔录: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宋钧雷指纹。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9年3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6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宋钧雷: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李敏:是的。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被告人宋钧雷、李敏的户籍证明。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汪洋路17号,。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56号。侦查三卷第15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抓获经过: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宋钧雷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李敏随车带回调查。经查,宋钧雷、李敏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三卷第7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周祖云:举证完毕。

张莉: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宋钧雷: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蓝晓芳:没有。

张莉: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周祖云: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董继飞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继飞腹部,造成董继飞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宋钧雷仅仅为轻伤。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敏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张莉: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宋钧雷自行辩护。

宋钧雷: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张莉:下面由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蓝晓芳: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钧雷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向宋钧雷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宋钧雷喊救命并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张三以暴力相胁吓,迫使宋钧雷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同年3月1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社区遇到宋钧雷与李敏两人时,开始殴打宋钧雷,强迫宋钧雷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李敏刺倒了董继飞后,张三实施了报复行为,宋钧雷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宋钧雷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宋钧雷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二、 从被告人宋钧雷的主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张三敲诈勒索,由于其大声呼救,才得以脱身,但仍遭到张三的口头威胁。同年3月1日与表兄李敏去新世纪公园玩,途经大发大社区时又遭张

三、董继飞合伙抢劫,在李敏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用刀刺伤董继飞后,宋钧雷急于躲避时又被张三抓住拼命殴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地上的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宋钧雷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宋钧雷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三、从宋钧雷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张三抢劫时只是被动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刚开始时也只是被动地挨打,直到血流满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捡起地上的刺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报复的牺牲品。宋钧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带上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宋钧雷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宋钧雷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宋钧雷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钧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诈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来保护自己,只是事后告诉了自已的堂兄李敏,而当时在场围观的人也没有一人报告有关部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宋钧雷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张莉: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为自己辩护。

李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我是想上去帮宋钧雷阻拦张三的,但是董继飞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认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 从客观事实来看

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正在实施暴力抢劫,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我被董继飞抓住左臂,因力气没有董继飞大,无法挣脱去制止张三的犯罪行为。当我用刀想让李四放手时,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护的宋钧雷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二、主观方面来看

主观上,我只有阻止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的意识,并没有伤人的故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

1、我见张三殴打宋钧雷自己又被董继飞拦住时,我只是想摆脱董继飞上前帮宋钧雷,但没有董继飞气力大。

2、我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董继飞,只是要董继飞放手。

3、我在刺伤董继飞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董继飞,而是跑到电话亭报警。这些都说明我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宋钧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首先,我没有董继飞气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来达到阻止张三与董继飞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条件用刀的时候,我也没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吓走董继飞,但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董继飞刺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为了保护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我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这都说明我刺伤李四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四、从我的行为性质来看

当时,张三和董继飞半路遇到宋钧雷和我后,张三动手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将钱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我针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董继飞却抓住我的左臂拦住,这说明董继飞主观上有帮助张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董继飞是张三实施抢劫的共犯,其行为性质也是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我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我的清白。

张莉: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周祖云: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宋钧雷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敲诈零花钱而对宋钧雷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宋钧雷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宋钧雷的生命受到威胁,宋钧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三确实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继飞既没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李敏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继飞,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三而非董继飞。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李敏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董继飞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李敏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也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人李敏用刀刺董继飞时,张三还在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第一次殴打,当时张三的行为并没有对宋钧雷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李敏是为了解救宋钧雷而用刀刺董继飞,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因此而造成董继飞伤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呀。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蓝晓芳: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宋钧雷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宋钧雷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宋钧雷,而且当时董继飞已经被李敏刺伤在地,董继飞曾说过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三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宋钧雷的哀求而拼命殴打宋钧雷,把宋钧雷打成轻伤,如果宋钧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宋钧雷活活打死。

宋钧雷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宋钧雷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宋钧雷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宋钧雷也不知道李敏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李敏:有的,我想补充两点

关于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我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董继飞和张三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三是主要实施者而董继飞则是帮凶。因此,我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董继飞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说我的行为超过了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董继飞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我的防卫行为已经过当,那么我也恳请合议庭对我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宋钧雷,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宋钧雷: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张莉:被告人李敏,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李敏: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张莉: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张莉:(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宋钧雷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三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将被害人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李敏的主观恶意及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被告人李敏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钧雷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敏听清没有? 李敏:听清。

张莉:现在闭庭。(敲法锤)

审判长

张莉

1人 审判员 邹伟

于晓磊

2人 书记员

刘磊

1人 法警

徐亚莉

(可改为五个法警)

5人 被害人 董继飞

1人 公诉人 周祖云

(改设立两个公诉人)

2人 被告

宋钧雷 李敏

辩护人

蓝小芳

证人 王大考

总共18人

2人 3人

1人

(增改为三人)

第二篇: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保持安静,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 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逐项问)

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

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辩护人:清楚。

审判长: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宣判四个部分,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 公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佛南检刑诉[2012]1612号,被告人刘正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由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2002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正岐在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汽车的检测工作。2011年11月至2011年2月,刘正岐与大冲分站职工周运兴、杜海岩三人密谋后,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为承接代办汽车年审和新车入户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车辆过线检测及尾气检测的过程中提供方便,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按每放行一台车辆向代办单位个人收取约50元、100元、150元不等的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三人均分。

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刘正岐、杜海岩、周运兴与新加入该单位的检测人员叶定(另案处理)再次密谋后,继续使用上述手段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四人均分。

刘正岐先后伙同杜海岩、周运兴、叶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同收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旺龙汽修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安太汽修厂、官窑鹏益汽修厂、汉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佛山市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刘小宇等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17.16万元,刘正岐个人分得共47487.5元。刘正岐于上述期间还单独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好处费3000元。

于2011年12月28日,刘正岐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赃款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辩解意见? 被告人:没有了,我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你第一次收受好处是什么时候,那时候就有收受好处的念头了吗?

被告人:第一次收受好处是在2010年的11月份,具体日期不记得了。第一次收钱是别人主动给我的,那个时候那个人的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本来不想放他过的,后来他硬塞了几百块给我,没等我反应过来,他就开车走掉了。

公诉人:后来为什么会继续收受好处?你难道不知道不合格汽车上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吗?

被告人:我就是个小小的检测员而已,一个月的工资才三千多。第一次收受好处以后,我发现这是条财路,多收几次我白赚一个月工资。那些机动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谨慎一点开应该就不会出事,就算出事了也怪不到我头上,就打算继续做了。

公诉人:你通常是怎么操作的?

被告人:那些车要年检,不过标准,但修车又要花一笔钱,手续又很麻烦,再加上要

2 等手续办出来。这个时候我就会暗示他们,只要他们给点钱,我就会帮他们办好手续,他们都情愿花点钱省麻烦,所以都会给钱的。给了钱,在检测的时候我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后说通过检测,再让办手续那帮人优先办他们的手续。

公诉人:你有没有同案犯? 被告人:啊?

公诉人:就是说,有没有同伙,有没有人跟你一起做? 被告人:额,(考虑了一下),有,周运兴跟杜海岩。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的还是被你强迫的?

被告人:是他们主动找上我的。是因为第一次收钱的时候被他们看到了,然后说我不讲义气,有钱不一起赚。他们说如果我不肯跟他们一起干,他们就到站长那里告发我。我本身工资就低,学历又不高,生活不富裕,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怕丢了工作,我就跟他们一起做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们是一起商量的? 被告人:嗯。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分工的?

被告人:老周负责承接代办年审业务,老杜负责办理新车入户手续,我负责车辆过线检测和尾气检测。

公诉人:你们的钱怎么收,怎么分?

被告人:按排量车型。排量大就收多一点,排量小就收少一点。三个人均分。 公诉人:还有没有别的同案犯?

被告人:有。叫叶定,他是后来才来我们检测站的。多一个外人在那里总感觉不安全,做事情也不方便,干脆就拉他进来了。

公诉人:那刚才为什么不说? 被告人:一下忘了。

公诉人:忘了?怎么会忘?

被告人:因为他是后来才加入的,老周和老杜跟我一起做事的时间长一点。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拉他进来的?

被告人:有钱赚啊!检测站的工资真的是少。跟他一说,他就答应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跟他说的?

被告人:不是我说的,是老周说的。

公诉人:那你怎么知道他一说叶定就答应了。

被告人:老周跟他聊了一会,回来就跟我们说他答应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合作了。 公诉人:那后来他加入之后,你们的分工又是怎么安排的?钱怎么分? 被告人:老叶跟我一起做检测,钱我们还是均分,分四份。 公诉人:你们都收了谁的钱?

被告人:很多啊!现在很多人有车,再加上一些汽修店和一些汽车专卖店什么的。 公诉人:具体一点。

被告人:大沥旺龙汽修,大沥安太汽修,官窑鹏益汽修,汉通汽修,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还有谁,哦,还有那些汽车贸易公司,当然了,也有一些是个人,个体户什么的。

公诉人:个人?还记不记得一些?

被告人:不记得,那么多。我们干了快一年了,那么多人。 公诉人:你们收受好处有没有留收据?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自己也收钱?

3 被告人:收过,瞒着他们收的。 公诉人:收了多少? 被告人:3000. 公诉人:为什么收那么多?

被告人:觉得上汽通用是个比较大的企业,应该蛮有钱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被告人? 辩护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辩护人:你说你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被周运兴和杜海岩他们看到,那后来再收受好处的时候,还有没有人看到你们收受好处?

被告人:没有吧,不知道。

辩护人:你自己收钱那一次为什么要瞒着他们?

被告人:那个时候只有我自己在啊,反正他们不知道。自己赚点外快。 辩护人: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心里什么感觉?

被告人:还挺愧疚的。我也知道不合格的汽车上路,说不定哪一天就要出事。 辩护人: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收?

被告人:因为现在物价那么贵,我的工资,再加上我老婆那些工资,都不够我儿子上一个月幼儿园。我们夫妻赚的钱几乎连生活都不能维持。

辩护人:你为什么还要拉上别人一起干?

被告人:他们看到我收钱,说有钱大家赚,不然他们就告发我。我当时害怕就答应了。 辩护人:后来再收的时候是什么心理? 被告人:钱迷心窍了。收的越多越兴奋。 辩护人:你难道不知道是犯法的?

被告人:知道啊!说实在的,那些贪官收几十万、几百万的,谁不是顶风作案,也还是那样做。我就以为收那么少,应该别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没那么容易被抓。

辩护人:那后来为什么想到自首?

被告人:是家人劝我的!第一次收钱的时候那种不安跟愧疚又重新上来了,想想自己做了那么多次,万一真的出了什么事,出了人命,我也是罪人啊,间接害死了人家。就十分后悔。再加上如果再继续干下去的话,就会越陷越深,到时就真的很麻烦了。然后就去自首了。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在什么时候开始收受好处,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公诉人:2010年11月开始收受好处,2011年12月28日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自首。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举证质证,在出示、宣读证据前,需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内容。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的供述、审讯录像及辨认笔录,记录在卷宗第1-3页,证明刘正岐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4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书证: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佛山市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里水分公司的工商资料,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大冲分站出具的刘正岐的任职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提供刘正岐的职工履历表、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考核升级审批表,关于刘正岐同志违纪情况处理意见告知书,对其违纪处理的情况汇报,刘正岐书写的辞职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的证明,佛山市南海顺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鹏益汽修厂的“已审车辆记录表”,五菱《汽车销售协议》,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意见。 辩护人:没意见。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证实被告人刘正岐受贿的事实,需要传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张育新到庭。 (法警带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张:我叫张育新,27岁,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职工。与本案当事人系同事关系。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张: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张: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宣读保证书。

证人张: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张育新。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张育新,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张:见过。我们是同一检测中心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张育新,你们检测中心检测车辆是否需要收费,有没有统一的收费方式?

证人张:我们都有专门的收费处。

5 辩护人:那你是否曾经亲眼看到被告人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私下收受好处费? 证人张:没有。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退庭(法警带证人张育新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进一步了解案情,需要传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刘小宇到庭。 (法警带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刘:我叫刘小宇,34岁,我是个开摩的的,我跟他没关系。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刘: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刘: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宣读保证书。

证人刘: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刘小宇。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刘小宇,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刘:见过。我开摩的,经常用车,我今年去年审,就是他负责帮我弄的。还多收我50,说是可以快点搞定。因为正规年审要等很久,既然他说可以快,我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刘小宇,你为什么给他钱? 证人刘:我不是说了嘛,为了手续可以快一点啊! 辩护人:这么说你是自愿的?

证人刘:我„„(有点泄气的样子)是。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方向法庭出示由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本案被告人刘正岐2011年12月28日向纪检委投案自首的电话记录证明。证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以及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有主动退还赃款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6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确认,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决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正岐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智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逐项对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出示的证据包括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讯录像、辨认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与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由我的律师发表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佛山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被告人刘正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十分恶劣,实为生活所迫,因一时贪念收受好处。被害人也因为自身需要主动向被告人行贿。伙同他人作案,也只是受他人胁迫。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同时主动退还所分得得贿赂款项五万元,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刘正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长时间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通过检测的不合格车辆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新的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是以维护国家、人民、社

7 会的利益为己任,应当以身作则,却无视国家法律,因为一己私利而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辜负了国家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请念在我有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合议庭对我从轻发落。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敲击法槌,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30分钟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席)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

审判长:法警,带两被告人到法庭(法警带被告人到法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本院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周运兴、杜海岩、叶定以及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174600,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积极退出分得的贿赂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正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 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间欢,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书记员陈波。.2012年12月24日。审判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 被告人:(考虑一下)不上诉。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送回佛山市看守所继续羁押。(审判长敲击法槌)(法警带被告人刘国东下)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离开法庭。

8

第三篇: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的心得

审级:一审

开庭时间:2011年12月15日

开庭地点:怀化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开庭时间:2011年12月15日

开庭地点:怀化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邓超雄、审判员陈功;书记员:曹天怡 2.公诉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倪菲; 3.被告人:彭鹰;

4.辩护人:刘梦蕾,怀化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雄 郭根 。 6.法警:张玲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案情):被告人彭鹰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1年1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结果:被害人张洁虽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彭鹰已满65周岁,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基于被害人之请求,且确实为减轻被害人之痛苦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在事后主动投案自首,主观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 心得:

在法庭上,身穿正装的每位同学都相当认真。检察官慷慨陈词,辩护律师激昂雄辩,审判长严肃公正。呈现给大家一场精彩的法庭审理,给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获得老师的一致好评。

应该说:模拟法庭应该来说是一个传统的而又经典的东西了,几乎成了一种象征,每年都要举行。正像有人说的那样,重复的事情创新做。以表演的形式来展现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可观赏性,在欣赏中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体验到了身边的法律与法学。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维权的意识。

对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讲,更加加深了对书本知识的了解,进一步了解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问题,形象地把握所学的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培养了实际操作能力。

给广大的舞台表演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在排练和表演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

第四篇:刑事模拟法庭感想

按照我们的培养计划,教研室老师组织我们在本学期末进行了刑事模拟庭审,两个法学班共同组成了模拟庭审小组。包括审判组的合议庭、书记员、证人、法警,公诉人员,两个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共15名同学。我在这次模拟实践中没有成为“演员”,仅作为后勤人员提供必要服务,开庭时的角色是旁听人员。然而对于整个庭审的演练和正规的程序我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按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的形式是我们法学本科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必要途径。所以大家的参与都表现积极,态度认真。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韩明和王刚盗窃摩托车一案(虚构)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合法顺利的进行,同学们进行了多次合练和修改,在老师的指导下,形成了较完整的庭审过程。对于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有一些感受,具体包括对于模拟法庭本身的认识和对于案件的理解。

首先,就模拟法庭本身而言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满堂灌输式教学缺陷、填补纯理论学习的不足,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具体来说,1.参与同学成为学习的主体。这次模拟法庭,实质参与主体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形式参与者为书记员、法警、证人以及旁听人员。在前期准备阶段实质参与者针对案情收集资料,分别制作了相关文书,并且提前查阅资料熟知庭审程序,形式参与者也对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与大家进行了多次讨论。从这个方面来讲,参与者学到的知识是较丰富的。但是,因为实质参与者的人数有限,以致于很多的同学不能参与进来。2.控辨双方在庭前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在开庭时从容的进行陈述和辩论。案件是大家虚拟的,被告人和地点也并不存在,所以大家并没有受到太多束缚,可以根据案情进行控诉和辩护,这是老师在最开始的时候给我们的指导,让控辩双方有了更大的空间发挥自己。双方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开庭时的陈述与辩论做的很好,然而过于注重案件的法理分析,所以我们忽视了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以至于老师在我们演练过程中提出了很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地方。时候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可笑。可见模拟法庭训练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训练,它不仅包括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包括了对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具体现实的了

解。3.从模拟法庭的准备来看,我们分工很明确,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效率做到“术业有专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都仅仅局限在某一个角色,无法全面的体会各个人物的职责和作用。其次,就案件而言,出现在了共同犯罪,虽然原本设想的案件很简单,但是共同犯罪和随之辩护方提出的自首情节是量刑上出现了一些变化。我经过查看发条认为共同犯罪中王刚对于盗窃案得逞的作用至关重要,不符合从犯的相关规定。两个都其主要作用,也就是两个都是主犯,这种情况合法可行。自首方面,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已属于自首情况。不管二者处于何种目的,主动交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议庭同学的判决我认为合法合理。

经过了近两周的排练,准备,我们的模拟法庭已经基本成熟,虽然最初我们因为之前民事模拟法庭的经历想当然的犯不少程序上的错误,但经过老师的指导和大家的努力基本上已经改正了。这次实践活动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从理论学习的空壳中脱离出来,距离现实的法律越来越近,相信大家都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在以后我们真的投身法律事业的时候,这次经历必然会让大家记忆犹新的。

法学0702 班

古亚娜

1071040205

第五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 编剧/ 汪小玲

【案件聚焦】2008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角色】审判长

1、审判员

2、被告人

2、被害人

1、公诉人

2、辩护人

2、法警

1、证人4)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④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

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

(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钱小华:

我叫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月城人,正在上初二,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

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顾小东:

我叫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月城人,高一年级学生,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

审判长: 传被害人到庭。

(被害人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被害人:

我叫陈洪明,男,1992年8月22出生,汉族,月城人,初二学生,家住月城镇南环路278号。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钱小华、顾小东: 没有。 审判长:

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钱小华:

我是2008年10月19日收到的。 顾小东:

我是10月20日收到。 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钱小华委托,江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钱小华辩护;受被告人顾小东委托,江阴市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顾小东辩护。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是否申请回避? 钱小华: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顾小东: 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站起)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钱小华,男,现年16周岁(生于1992年3月1日),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顾小东,男,现年18周岁(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月城人,高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涉嫌故意伤害案,经江阴市江海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钱小华、顾小东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钱小华与同向骑车回家的同校学生、即本案被害人陈洪明发生相撞,相撞后,钱小华只因陈洪明说了一句“你不长眼睛啊”便对陈的脸部猛击一拳,致使陈当场受伤并摔倒;而被告人顾小东见陈洪明摔倒爬起后反击,就冷不防从旁边猛踢陈的下身。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两被告人残忍地对陈洪明实施了长达5分钟的殴打、辱骂,致使陈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被害人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两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钱小华、顾小东: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钱小华:

我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是他骂了我以后才打了他一拳。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讯问。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 听清楚了。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打了被害人? 钱小华: 我当时…… 公诉人1: 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钱小华: 是。 公诉人1: 被告人钱小华,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陈洪明。 钱小华: 因为他骂我…… 公诉人1: 所以,你就出手打被害人是不是? 钱小华: 他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我、威胁我…… 公诉人1: 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的? 钱小华:

当时他骑车从旁边撞过来,把我撞倒在地,等我爬起来时,他不但不赔礼道歉、还骂我“你长眼睛了没有”——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大为恼火,一下子就冲了上去打了他一拳。

公诉人1: 你这一拳打到哪里? 钱小华: 他的脸。 公诉人1: 你打人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 辩护人1: 反对。公诉人不应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讽刺、挖苦。 审判长: 反对有效。请公诉人注意自己的语气。 公诉人1: 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脸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的脸受到严重伤害吗? 钱小华:

没有啊,我当时根本就没想那么多,就是气愤不过就打了他。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1: (转身朝向审判长)即使被害人辱骂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接下来大约5分钟时间里,被告人钱小华伙同顾小东一起,用拳打和脚踢方式向陈洪明的身体袭击十多下,导致被害人陈洪明身体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很明显,被告钱小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钱小华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发问。 辩护人1: 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1: 钱小华同学,你认真看看,事发当时骂你“长眼睛了没有”、并且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钱小华:

(指着陈洪明)就是他。 辩护人1: 钱小华,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辱骂你、威胁你? 钱小华:

因为他平时不认真完成家庭作业,总是找同学的作业抄袭,有一次,老师调查学生作业情况时,我把他的这个情况跟老师说了。他一直是怀恨在心。

辩护人1: 你向那位老师反映的? 钱小华: 何老师,我们班的班主任。 辩护人1: 那被害人通常是怎样辱骂、威胁你的? 钱小华: 他骂我“汉奸”、“不得好死”、“给老子小心点”、“当心被车子撞死”等等。 辩护人1: 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尽量详细地说一遍吗? 钱小华: 当时我和顾小东一起放学回家,走到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我放慢了车速,突然一辆自行车从后面冲上来,撞到我的右侧,把我撞倒了,我起来一看,是陈洪明,就知道他是故意的,但只要他说句“对不起”,我就不和他计较了,因为我不想和他多纠缠。没想到他脱口就骂了我一句“你没长眼睛啊”——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听了后非常愤怒,就挥拳打了他。他也回了我一拳,打在我的肩膀上。这时,与我一起的顾小东突然从后面踢了他一脚,把他踢倒在地。见他倒下了,我就没继续打,只是说他一句“明明是你撞了我,还骂人”,后来,见顾小东打得太狠了,就劝他不要搞出大事情,不要再打了。

辩护人: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不是出于他的初衷,因此不能算是“故意伤害”。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骂了我的当事人、而且被害人平时就对我当事人进行多次辱骂,因此,悲剧的发生,被害人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

审判长: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钱小华是故意伤害,辩方说认为不是。那么公诉人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1:

我想传两个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陆文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陆文军。

(待法警带陆文军出庭后)证人陆文军,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陆文军:

我叫陆文军,今年17岁,住月城镇蔡庄村。现在月城中学读初三。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陆文军:

陈洪明是我小学时候的同班同学。 审判长:

证人陆文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陆文军:

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1:

陆文军同学,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你在回家路上看见了什么? 陆文军:

看见小学同班同学陈洪明和两个人打架。 公诉人1: 你能具体说说吗? 陆文军:

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口,我看见陈洪明和一个个头稍微矮点的同学撞在一起,两人争吵几句后,矮同学就冲上前打了陈洪明一拳。后来看见矮同学旁边的一位同学也帮助矮同学打陈洪明。

公诉人1:

你当时所看见的矮同学是谁? 陆文军: (指着钱小华)就是他。 公诉人1:

帮他打陈洪明的同学是谁? 陆文军:

(指顾小东)是他。 公诉人1:

矮同学打的这一拳重不重?打在什么部位? 陆文军:

打在脸上,应该打得比较重,我看见陈洪明挨打后立即用手捂住了脸。 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好的。辩方律师,你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辩护人1: 有的。

(面向证人)证人陆文军同学,矮同学打了陈洪明脸部后,是否还打了陈洪明其它部位? 陆文军:

他还打了……,不,他就打了那一拳,后来一直在骂,再后来劝帮他打的人不要打了。 辩护人1:

看见自己的小学同班同学被打,你为什么不上前阻止? 陆文军:

那个帮矮同学的人气势汹汹的样子,我看了就害怕……而且,我和陈洪明关系也不是很好。 辩护人1:

关系为什么不是很好? 陆文军:

他喜欢恶作剧,同学们都不喜欢他。 辩护人1:

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新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 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法警把证人陆文军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聂小兰到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聂小兰。

(待法警带聂小兰出庭后)证人聂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聂小兰:

我叫聂小兰,今年37岁,住月城镇黄港村。现在是黄港村农民。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聂小兰:

没什么关系,都不认识。 审判长:

证人聂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聂小兰:

恩,我会实事求是地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

(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请询问证人。 公诉人1:

证人聂小兰,9月20日下午5点钟前后,你在什么地方? 聂小兰: 当时我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旁边的自留地,给菜地里的菜浇水。 公诉人1:

你当时还看见了什么? 聂小兰:

我听见身后不远出传来“嘭”的一声,回过头来一看,有两个放学回家的学生撞在一起了。 公诉人1: 后来呢? 聂小兰:

后来两个人打在一起,紧跟着后面又上来一个学生,帮助其中的一个矮个头的学生打另外一个。 公诉人1:

矮个头学生是怎样打的? 聂小兰:

他和帮他的学生一起打,边打边骂,气势汹汹的。 公诉人1:

这三个学生在现在的法庭里面吗? 聂小兰:

在的,(依次指着被告人、被害人)就是他们。 公诉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有问题吗? 辩护人1: 有。(转向证人)

证人聂小兰,你确信矮个子同学一直在打对方吗? 聂小兰:

是的,前后大概打了十多下。 辩护人1: 你看清楚了吗? 聂小兰: 看清楚了。 辩护人1:

矮个头同学第一下打到对方什么部位? 聂小兰: 胸口。 辩护人1:

你所在的菜地离事发现场有多少远? 聂小兰:

(停顿一会儿)大约200米。 辩护人1:

200米的距离,你能看得那么清楚吗? 聂小兰: 能。 辩护人1:

你撒谎!!矮个头同学一开始打的是对方的脸,你却说打的是胸口。你怎么看清楚了呢? 聂小兰:

我…… 我……,我看见矮个头同学的手指着对方,而且还骂个不停,我想他是一直在打的。 辩护人1:

就是说,你并没有看清楚?矮个头同学打了十几下,完全是你的猜测? 聂小兰:

恩,……是这样。 辩护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问题吗? 公诉人1: 没有了。 审判长:

请法警把证人聂小兰带出法庭。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顾小东:

我也不是故意伤害他的。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讯问。 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公诉人现在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顾小东: 听清楚了。 公诉人2:

被告人顾小东,你和本案另一被告钱小华是什么关系? 顾小东:

我们都住在北兆一村,他住8号楼,我住6号楼,两家面对面的。他作业不会做时,常到我家来问我的。

公诉人2:

9月20日下午放学,你们一起骑车回家,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被告钱小华和受害人陈洪明自行车相撞,而且两人发生冲突,你看见了吗?

顾小东:

我看见了,当时我们一前一后骑着车子,我在后面,所以看得很清楚。 公诉人2:

你看见了什么?你看见后又是怎么做的? 顾小东:

我看见陈洪明撞了钱小华,还骂他不长眼睛,一边骂还一边打钱小华。我看了很气愤。 公诉人2:

所以你就对陈洪明大打出手? 顾小东: 恩…… 公诉人2: 你是怎么打他的? 顾小东:

我先是踢了他一脚,后来用手、用脚都打了他。 公诉人2:

你打了多长时间?打了多少下? 顾小东:

就几分钟时间,大概

7、8下。 公诉人2:

你打陈洪明时,他有什么反应? 顾小东:

他一开始嘴巴挺硬的,后来被推倒在地上后、他就没敢顶嘴了。 公诉人2:

谁把他推倒在地上的? 顾小东: ……是我。 公诉人2:

你们都是一个学校的学生,看见同学打架你应该制止才对,你为什么没有制止反而参与打架呢? 顾小东:

我曾经听钱小华说过,陈洪明不是个好人、曾经多次辱骂过他,因此,我对陈洪明没有好印象。而且事情发生的时候,明明是他撞了钱小华,他不仅不向钱小华道歉,还骂他。我很气愤,想教训教训他,就动手打他了。

公诉人2: (转身朝向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顾小东对被害人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即使受害人平时多次辱骂、事发时也辱骂过被告人钱小华,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被告人顾小东殴打受害人的理由。而且,被告人顾小东事先就对受害人没有好印象、事发时也是“想教训教训他”,因此,他对受害人陈洪明的伤害就是故意伤害。

我对被告顾小东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顾小东进行发问。 辩护人2: 我暂时不需要。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回答已经清楚地表明:他之所以实施了殴打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有一定关系。可以说:正是受害人撞了别人的车后,不仅不陪礼道歉、反而恶语相加,才引发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侵害。

审判长: 公诉人请举证。 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江阴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对受害人陈洪明伤残情况的鉴定书。 审判长: 请传上来。

(法警从公诉人2手中接过鉴定书,交书记员,书记员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查阅。)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2:

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孙海到庭作证。 审判长:

(示意法警)传证人孙海到庭。 审判长:

(孙海上后)证人孙海,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孙海:

我叫孙海,今年34岁,大学文化,住月城镇月城新村13号105室。现在是月城中学教师。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孙海:

我是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 审判长:

证人孙海,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孙海: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2: 孙老师,顾小东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生? 孙海:

成绩还可以,为人也正直,平时喜欢帮助同学。 辩护人2:

9月20日顾小东把同校学生陈洪明打伤,你是否知道这一情况? 孙海:

知道。事发后第二天知道的。 辩护人2:

当你得知这一情况后,你是怎么想的? 孙海:

我感到很意外,顾小东平时没打过架。 辩护人2: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2: 有。

(面向证人)证人孙海,你是什么时候担任被告人顾小东班级的班主任的? 孙海:

今年新学期开始,根据学校安排,我担任了顾小东班级、也就是高一(1)班的班主任。 公诉人2:

也就是9月初开始? 孙海: 是的。 公诉人2:

就是说,你担任高一(1)班班主任,从开始到事发当日,时间只有20天? 孙海: 是的。 公诉人2:

仅仅只有20天,你能了解全班每一个学生? 孙海:

应该没多大问题的。按学校对班主任的要求:班主任接手一个新班级以后,在三天内必须认识全部学生、并叫得出他们的名字,15天内应对所有学生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公诉人2: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没有了。 审判长:

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2: 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

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2: 没有了。 审判长:

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1: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于2008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在月城镇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用拳击、脚踢方式对陈洪明进行了长达5分钟的、残忍的殴打, 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创伤、左眼致残、当场晕倒。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此案中,两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8年11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钱小华:

我不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钱小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并非公诉人所说的故意伤害,且情节轻微,应免于处罚。理由如下:

一:在事发以前,被告就常常受到被害人的辱骂、威吓,长期忍受被害人的欺辱。这使他心理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而在事发当时,被告也是在受到撞击、再次遭受辱骂的情形下,忍无可忍,才出手袭击了受害人。因此,从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我的当事人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身体上带来的伤害结果,并且他也没有放任事情的发生。在另一被告对受害人继续侵害的情形下,他还及时予以劝阻。至于他的一拳给受害人带来的创伤,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钱小华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这里。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答辩吗? 公诉人1: 暂时不需要。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也可以为自己辩护。 钱小华:

我请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天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当事人顾小东的委托,出庭为当事人顾小东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现在,本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对于公诉人指证的、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本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应该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理由是:

一:根据证人孙海的证词,被告人“成绩还可以,为人也正直,平时喜欢帮助同学”,这说明,被告人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在当前社会里,受封建迷信思想、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多优良的、美好的道德品质已经流失,能够做到正直为人、乐于助人的人也已经不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被告人孙海仍能具有这种美好品质应该说是难得可贵了。——我们怎能忍心因为他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而对这样一个人处以严厉的刑罚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而我的当事人出生于1991年8月12日,至今尚未满18周岁,因此他还是一个未成年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上述事实,对被告人顾小东做出正确的判决。 辩护意见暂时就到这里。 审判长:

公诉人需要答辩吗? 公诉人2:

需要。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12日,也就是说,他已经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审判长: 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派出所户籍管理方面的复印材料,上面清晰地记载着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12日,请合议庭审阅。

审判长: 传上来。

(法警从公诉人2手中接过户籍管理材料,交书记员转审判长,审判长转交审判员)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2:

我这里有一份江海区第二医院开具的、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证》复印件,上面显示我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为1991年8月12日。此外还有证人陈飞。

审判长:

把被告人顾小东的《出生证》复印件传上来。

(法警从辩护人2手中接过《出生证》复印件,交书记员转审判长,审判长看过后转交审判员) 审判长:

传证人陈飞上庭。(证人在法警的引领下上法庭就座后) 证人陈飞,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陈飞:

我叫陈飞,今年38岁,住江阴市四山公寓33号楼506室,现在是江阴市公安局四山派出所户籍管理科警察。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陈飞:

1990年12月到1991年9月,我在江海区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工作,凡是这个时间小儿出生登记都是我办理的。

审判长:

证人陈飞,作为警察,你应该知道: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飞: 明白。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2:

陈警官,被告顾小东的户籍登记工作是你当年办理的吗? 陈飞: 是的。 辩护人2:

根据你办理的户籍材料,他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8月12日。真是这样吗? 陈飞:

不是,应该是1991年8月12日。 辩护人2:

那么你当时为什么在上面写了“1990年8月12日”? 陈飞:

当时电脑显示失误,在年份的第四位,所有的“1”都被清空为“0”。当时我没有及时校对,就照着电脑抄了下来。

辩护人2:

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2:

证人陈飞,你在江海区派出所工作期间,大约办理过多少个小儿的出生登记? 陈飞: 200多个。 公诉人2:

当时电脑出现问题致使多少人的资料发生错误? 陈飞: 38个。 公诉人2:

事隔17年,你怎么还能记住这些发生错误的人的名字? 陈飞:

当时,我刚刚参加工作,就犯下了这么一次严重错误,为此还被领导狠狠地批评了一次。为了纠正错误,我一一查对了所有的200多条纪录,发现其中有38条错误。但由于我很快调离了江海区派出所,这些错误并没有全部被及时纠正。 公诉人2:

你又怎么确认被告顾小东的出生日期没有被纠正? 陈飞:

查出38条错误资料后,为了便于纠正,我把涉及到的38个人的名字一一写了下来,随后,我每纠正一条错误就在这个人的名字后做一个记号。这些名字和记号就写在我一本书的封底上,而这本书我一直完好地保存到现在。在5个尚未被及时纠正的名单里,就有“顾小东”这三个字。

公诉人2:

你能确认“顾小东”这三个字就是本案被告顾小东?或许是同名同姓的另一个人呢? 陈飞:

前面显示的家庭住址和本案被告顾小东一致,所以不会是另一个人。 公诉人2: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2: 也没有了。 审判长:

(示意法警)把证人带下去。(法警把证人带出法庭) 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是否还有其它意见? 公诉人:

没有了。 辩护人: 没有了。

五、被告最后陈述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钱小华: 我就打了陈洪明一下,而且我后来还劝说顾小东不要再打,我觉得我这不算是犯罪。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也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顾小东:

我现在很后悔,感觉到我真的做错了。我后悔自己很冲动,不够冷静,自己出手打人的时候没有好好想想后果,以至于自己做出这种愚蠢的事情。同时,我也感觉到,这件事的发生,也和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平时总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远,自己不可能违法犯罪,但是,现在,我却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我,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保证以后我再也不会做出这种事情了。

审判长:

现在休庭。带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六、法庭宣判

(审判人员入庭就座)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年法刑初字第5号 被告人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二学生,住江阴市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2008年9月22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江阴月城人,高一学生,住江阴市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2008年9月22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一案,由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对陈洪明实施暴力,致使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小华对陈洪明实施的暴力,情节轻微,后果不大。证人陆文军提供的证词,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证人聂小兰的证词,本庭考虑到反映的事实不清,决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顾小东对陈洪明实施的暴力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诉人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因事实清楚,予以采纳。证人孙海的证词,因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出生年份为1991年,由于证人陈飞的证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予以采纳;对于公诉人提交的户籍管理材料,不予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钱小华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顾小东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小华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顾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书记员:××× 2008年11月20日

(汪小玲)

200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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