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评估

2023-04-10

第一篇: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评估

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要点

王学哲

摘要:

土地增值税开征已超过十个年头,它的实施对抑制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业平稳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土地增值税在纳税环节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不合理避税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其杠杆作用的发挥。本文将从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现状出发,就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及评估的理论、方法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体系 方法

一、我国土地增值税纳税征收现状

90年代初至今中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保持了蓬勃发展的态势,房地产年投资额从1990年的376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13158亿元,年环比递增29%;土地增值税从1995年的0.3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75.1亿元,年还比递增85%。十年来,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对调节和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抑制房地产业投资过热,促进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协调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税务总局统计资料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额呈逐年上涨态势,但总量仍不及房地产开发总投资的6‰,房地产投资年近30%的高速增长也说明了,土地增值税在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中的作用尚未能充分的体现。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现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按照评估额计征土地增值税的包括三种情况:“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会计制度与评估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虚报、谎报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难以避免,在审计行为存在诸多弊端的情况下,通过公正、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来维护国家税收无疑是最合理、便捷的方式。

土地增值税评估对于我国房地产评估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潜在市场。2004年全国仅商品房销售额达10376亿元,若按0.1‰的评估计费标准,年潜在市场份额将超过1亿元,这仍不考虑非商品房销售量和二次流通等因素。

土地增值税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要求评估人员必须掌握充分的税务和财务知识,评估报告和结果既要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又要有针对性的服务于纳税、征税和产权转让行为。

但目前,税务法规和行业相关估价规范对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理论和方法等阐述都不甚详尽,评估中由于概念、方法等方面的不确切给土地增值税评估带来了许多不便,甚至会直接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为此,消除评估中的各种误解,建立一套简洁、明朗的土地增值税评估体系,对于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业务的发展,发挥土地增值税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区分评估目的进而明确评估内容

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或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此类评估应以确定估价对象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目的。对此目的的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或土地的市场价值,辅助采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不宜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与其他类评估项目基本一致。

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此类应区分纳税人是否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对于此类项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依据评估目的的要求明确评估对象。一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项目由于税法已经规定了扣除比例,故可不在评估内容之列。评估内容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明示,并填列以方便纳税使用。

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明细表

扣除项目 编号 评估内容 评估结果(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 √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

6 √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 √ ××

前期工程费

8 √ ×

建筑安装工程费

9 √ ××

基础设施费

10 √ ××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 √ ×

开发间接费用

12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13=14+15

1

3 ……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对于此类项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依据评估目的的要求明确评估对象。一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项。同样,“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项目由于税法已经规定了扣除比例,故可不在评估内容之列。评估内容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明示,并填列以方便纳税使用。

例:××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明细表

扣除项目 编号 评估内容 评估结果(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 √ ×××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6=7×8

6 √ ×××

其 中

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

7 √ ×××

成新度折扣率

8 √ ××%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9 ……

四、扣除项目评估方法的选择

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①以出让金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合同为依据按出让金进行扣除; ②以毛地价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合同为依据按毛地价进行扣除; ③以招牌挂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合同为依据按土地价格进行扣除; ④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和税务部门登记的受让价格和土地增值税计税价格进行扣除;

无法确认历史土地使用权取得价格的情况下,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划拨土地转让时,按转让时点地价标准评估其应补交的出让金或毛地价。

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取得价格评估的关键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内容和评估时点。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出让金,也可以是毛地价和熟地价形式,应针对项目的特点和实际发生进行辨别,不应多项或漏项。

㈡房地产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的评估,适宜采用市场比较和分部分项的评估方法。房地产开发成本评估关键是反映其现时的重置成本价值。 房地产开发成本评估的要点是在于如何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衔接。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仅为出让金,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还应包括政府收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商发生的通平费用;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仅为毛地价,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应包括开发商发生的通平费用;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为熟地价,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不应再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㈢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所包含的内容在包括房地产开发成本全部子项的基础上,还应包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开发利润。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采用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方法确定。

销售费用的计算,应注意区分不能等同于估价规范中的销售税费,避免销售过程中的税费(营业税及其附加) 重复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并为对开发利润的计算作明确的说明,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说法,容易使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过程中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开发利润的计算基数缺少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开发费用的评估行为是不正确的。开发利润的记取应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即应以土地取得费和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求取,因为只有这种结果才能充分体现开发主体投资行为所承担的全部风险报酬。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不同于普通的房地产评估项目,它有着特定的程序和方法。笔者认为,从事土地增值税评估的估价师关键是要明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明确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的相关要求,明确纳税评估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评估报告能为委托方服务,才能有效的发挥土地增值税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第二篇: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第1章 纳税评估概述

1.1纳税评估的产生和背景

一、纳税评估的产生和发展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的税务审计制度,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已建立了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我国纳税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全面启动,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开始了纳税评估的实践探索。1998年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提出“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正式开始。

(二)发展阶段

1999年青岛市国税局将外资企业的“审核评税”扩展到内资企业,在实践中率先提出了“纳税评估”的概念,之后纳税评估工作陆续在部分省市税务系统推行。

2001年6月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提出“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第一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中提到“纳税评估”。紧接着于2001年6月15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提出“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从“日常稽查”的角度提到“纳税评估”。

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国税发[2001]140号),明确规定了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和方法,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相继开展了以增值税为重点的纳税评估工作,有的省市在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评估专业管理机构并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全面开展阶段

2003年10月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开始将纳税评估全面引入税源管理。

2004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各项要求,推动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我国纳税评估产生的背景

纳税评估是税收制度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收征管改革逐步深入的必然结果。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承担着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环节日趋复杂,致使税源变化规律、纳税申报质量难以掌握,税收征管难度增大;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理念、操作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纳税评估的方法监控税源,符合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推进依法治税需要纳税评估

通过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形式和手段,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作为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的科学管理方式,纳税评估成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选择。

(三)税收征管改革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实现条件

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极大的增强了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尤其是以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和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为标志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在对专用发票防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为以信息化为基本前提条件的纳税评估提供了可能。

(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需要纳税评估

近几年,我国税收征管的取向开始从追求规模、速度转为注重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注重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为此,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税源的规模和分布,成为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核心任务。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可抵扣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两个比对”,是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与销项及抵扣联与进项的比对,仅仅局限于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一致。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光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彻底遏制虚假抵扣和虚开发票等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税收管理仅抓住以票管税仍存在缺陷。而纳税评估,则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方法,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方法的确立,其意义不仅是解决税源管理中的漏洞,而且标志着税收工作的时代性进步,标志着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初步搭建完成。

(五)强化科学管理需要纳税评估

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的实效性。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切实解决纳税申报质量问题,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1.2纳税评估的概念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正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股)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同时,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基本方法,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运用,只不过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重点、形式、方法、目的有所区别。

(二)纳税评估的客体是纳税人,具体对象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广泛、全面、连续的采集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效数据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条件。

(三)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和以往年度。

(四)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判断,并对疑点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移交等征管措施。

(五)纳税评估要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做到人机结合。

(六)记载纳税评估结果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陈述申辩和一般性问题的自行改正。

二、纳税评估的形式、内容、原则

(一)基本形式

1、按纳税评估业务内容可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

2、按纳税评估广度可分为典型评估和行业评估。

3、按纳税评估时间可分为日常评估和临时评估。

4、按纳税评估信息来源可分为自选事项评估和外来事项评估。

5、按纳税评估实施方式可分为案头评估和实地调查评估。

(二)工作内容

1、开展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评估分析,设立分地区、分行业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地区或行业指标比对分析,发布评估报告。

2、运用设立的预警值等指标,进行综合比对分析,筛选评估对象,确定疑点纳税人,发布下级税务机关实施评估。

3、对上级发布的本辖区内疑点纳税人,进行审核分析,确定重点评估对象,部署或组织进一步评估分析,汇总评估结果,报送评估报告。

4、对上级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或重点评估对象,逐户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查找疑点原因,处理评估问题,反馈评估结果。

5、通过对管辖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分析,判断纳税人遵守税法,执行税收政策情况。

6、通过对管辖纳税人实施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7、通过纳税评估对判定有问题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或移交稽查等部门处理。

8、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税收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完善的建议。

9、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此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对采集的纳税评估数据信息要保持其历史原貌,不得随意修改;对同一评估内容,要坚持在评估方法、分类、标准上的一致性,以保障筛选的评估对象或疑点纳税人的客观公正。

(2)效率性原则。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提高相关数据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3)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因税收管理漏洞引发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顿,预防问题的再次发生。对故意规避或拒绝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4)诚信和公开性原则。要将纳税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结合起来,以促进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

1.3纳税评估的职能、作用

一、对内职能

(一) 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收风险。

(二) 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源监控提供参考依据。

(三) 促进税收管理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 促进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和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 促进税收监控管理信息化网络的形成。

二、对外职能

(一)解决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

(二)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

从实践看,纳税评估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一是日常税源管理功能。纳税评估通过对具体纳税人的评估分析,查找疑点,发现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风险,是日常税源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或方法。

二是宏观税源监控功能。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对纳税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另一方面,通过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及时发现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型纳税人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利于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三是“审计”功能。纳税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数据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实施税务约谈、帐证审阅,实地核查,突破了传统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大大提高了税源管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与国外“税务审计”模式类似,体现出一定的审计、检查功能。

我国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特别是在强化税源管理,搭建征管新格局中,纳税评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非主观性纳税错误和异常问题,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优化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

三、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的税源管理能力,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搭建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奠定良好基础。

四、能够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案源,减少税务稽查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税务机关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能够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1.4纳税评估的特征

纳税评估作为监控纳税申报质量,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定程序,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据以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纳税评估的分析对象,是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全方位审核分析评定,继而通过税务约谈、宣传税法,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偏差、错误与问题,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1、纳税评估区别于税务稽查。第一,税务稽查主要承办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出工作,是征管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关口,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以纳税人具有涉税违法嫌疑为开展稽查工作的前提,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是根据纳税申报情况和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择开展评估工作的对象,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第二,纳税评估所能处理的问题,只能是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评估所发现的嫌疑偷税税违法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立案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第三,税务稽查处理的案件,在补缴税款的同时,一般都要进行相应处罚;而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理,有些情况由纳税人自行改正。第四,税务稽查通过查出问题的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评估结果的处理,找出形成异常或问题的原因,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又相互联系。第一,纳税评估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可以准确设立行业评估指标警戒线,为稽查选案提供重要参照系数,并通过移交案件,增强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第二,纳税评估的数据信息分析资料,既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依据,又可作为税务检查选案的依据,既能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移送稽查的案源,又能通过稽查为纳税评估提供可比信息。第三,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处理和解决一般性税收问题,缓解稽查压力,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关系

通过日常检查,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丰富纳税评估所需数据信息,克服纳税评估本身因缺乏分析信息而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单纯依靠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数据信息,只能进行一般性案头评估分析,无法最终澄清评估疑点问题。只有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既要在日常检查中有计划的收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又要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收集评估所需信息,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并最终减轻日常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日常检查的成效。 1.5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的职责

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彼此间的密切配合。作为流转税主管部门,按照税种管理的理念,组织、指导、督促基层税务部门开展流转税纳税评估,是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流转税纳税评估办法,规范流转税纳税评估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并组织应用。

三、负责分析并发布分行业、分地区增值税税负等指标信息,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的日常评估。

四、负责组织流转税专项纳税评估。

五、负责提供有关开发、研制、完善流转税纳税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并组织操作应用。

六、负责组织对从事流转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流转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2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信息采集阶段是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的起点和基础,纳税评估部门充分利用采集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信息结合从其他渠道得到的相关信息,采用计算机软件处理或人工审核的方法,应用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对案头审核为无异常和需要继续监控的企业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企业由税收管理员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信息采集,其中,“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务机关还需要逐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等。

更重要的是引入第三方的独立信息,用以核对企业申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包括向电力供应部门和自来水供应部门核对纳税人实际用电量、用水信息,向有关部门核对银行资金信息,海关的进出口信息,统计局等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比如说成品油评估引入的成品油批发环节的售油信息就是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的第三方信息,用来印证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申报是否真实。

案头审核阶段:该阶段主要作用是筛选评估对象,方法可以是软件审核,比如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也可以是人工审核,比如在评估软件未开发之前,人工挑选出连续两个月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以及收入变化、行业税负异常的企业。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企业的申报与税务机关推断的纳税能力和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一致等等。对于经过审核分析发现是由于评估软件设计缺陷、评估方法、模型本身的局限、企业自身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指标异常企业应解除异常;对于难以确定情况的企业可以继续监控,并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这两种情况经评估委员会审理确认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企业应进入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

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做出税务约谈结论和实地调查结论,提交评估审理委员会审核。

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审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具体分为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移交稽查部门4种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企业,评估资料转评估部门存档,属于一般性问题的企业要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管理处罚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结果查实: 稽查部门接到评估部门转来的案件后,要组织力量立案调查,并定期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办理,由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税款入库。

例如,按照总局对成品油纳税评估的统一要求,按月对加油站进行纳税评估,按照本流程的运行可以描述如下:

每月,各地上传批发企业的销售发票,总局清分给购方加油站所在税务机关,这样引入第三方信息,并采集加油站申报资料,属于信息采集阶段;利用评估软件初步确认“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和“销售额差异率”指标异常的企业,进入案头审核阶段,打印出《申报异常企业名单》进行案头分析,对于已了解情况的企业可以解除异常或继续监控,对于需要税收管理员进一步审核调查的要下发评估选案名单,进入“税务约谈、实地调查阶段”。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约谈、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并填制《成品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形成对评估流程的完整记录,交由“评估委员会”审核,按照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于“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等3种评估处理意见按照规程处理,对于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要等到稽查部门反馈结果后,将评估资料归档,才能结束评估。

第三章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金税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依托,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另一类是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个案纳税评估。 3. 1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票管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拓展金税工程数据应用空间,充分发挥稽核系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作用,税务机关先后开展了以下几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 建立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逐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一) 评估方法

依据《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原理为: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以进控销的方法,对成品油零售单位开展纳税评估。

这一专项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与传输、对成品油零售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和结果反馈三部分。

1. 数据采集与传输

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月将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的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清分和分捡后下传,各级再逐级分捡、下传至购油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从而使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成品油零售单位的购油信息。

2. 纳税评估

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据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申报信息及成品油零售单位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信息,对成品油零售单位进行纳税评估。成品油纳税评估指标包括: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及税收负担率。

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日内,从地市级税务机关“中心数据库”提取以下信息:

(1)从“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清分信息库”中提取“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数据。

(2)从“纳税申报信息库”中提取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收入合计”数据。

(3)从“纳税申报信息库”中提取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

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成品油零售单位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对指标异常的,系统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指标正常的,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3. 纳税评估指标说明

(1)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2)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成本利润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3)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单位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成本利润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二)评估效果和意义

对成品油零售单位采取以进控销的方式进行纳税评估,主要为了实现以下目的:第一,通过监控成品油零售单位购油信息,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成品油零售单位的销售收入,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单位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二,为加强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积累经验。

二、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 评估方法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通过FTP网按月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名单,逐级下传基层税务机关,由基层税务机关对名单所列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次月25日前上报总局。

此项工作开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范围几经调整,最终确定为240万元到250万元之间。

(二) 评估效果和意义

开展此项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进行监控,防止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通过一年来的运行, 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前期库存较多,留抵税金较大,本月无购进;

2. 主要以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等“四小票”为抵扣凭证;

3. 属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抵扣凭证。

总的来说,列入名单中的企业绝大部分经营情况是正常的,但此项工作对搜索虚开发票企业,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开展的专项纳税评估

金税工程的开通运行和“一窗式”管理的实施,使一般纳税人申报进项、销项数据与认证、报税数据保持一致,基本做到了“以票控税”。但在增值税管理手段不断增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不法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一些不法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经常采取销售货物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果其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将会出现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易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评估或稽查对象,而且,如果将购进货物进行会计核算而销售不记账,帐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会给税务机关留下查账的线索。因此,不法纳税人一般采取“体外循环”的方法,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不进行核算或单设一套帐核算,在公开帐簿中只核算一部分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确定进项税额。从帐簿上看,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对应比例恰当,会计科目数字勾稽关系正确,但实际上进行按比例的压缩,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没有深入的了解,是较难发现问题的。

对稽核系统中的存根联滞留发票进行核查,通过专项评估,发现非正常滞留存根联发票,可以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重要的线索。

(一) 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方法

从总局、省局、市局三级稽核系统中调取接受发票方为本地区所辖纳税人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经计算机分拣整理,下发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展开核查,属正常滞留票的,反馈结果;属于非正常滞留票的,责令纳税人进行帐务调整,发现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反馈结果。

(二)存根联滞留票产生的具体情况

1.正常滞留票

(1)不抵扣认证:外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认证而未认证。

( 2 )退票红冲:由于下列原因导致销货方将已开具的正数发票全联次保存并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

a.因购货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货款,销货方未将已开具的发票交给购货方;

b.因货物质量、价格纠纷等原因购货方不接受销售方已开具的发票;

c.因发票密码区打印有误、破损褶皱、购货方名称变更等原因无法认证;

d. 因客观原因延误导致发票过期无法认证。

(3)超期未认证

一些企业的业务员收到发票后由于失职未及时交给企业财务,从而导致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企业按规定入了帐并于销售时计了收入。

2.非正常滞留

(1)账外经营:购进货物属实(发票保存完整或已损坏丢失),但未入账核算,未申报纳税。

(2) 购销争议:发票存放在购货方,自述滞留原因是拟退回货物或要求价格折让,准备将发票退回销货方或要求重新开具。

(3)三无发票:购货方自称无购货、无付款、无发票。

部分购货方企业并未收到滞留发票对应抵扣联,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此部分发票所发生的业务不是所调查企业发生的业务,所调查企业也未购买过发票所列的货物。具体情况需异地调查。

(4)借名购货: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关系;购货方为完成销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进货物。

(三)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评估的意义和价值

1.拓宽了稽核系统存根联数据资源的应用范围,实现了数据的增值应用。

目前,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的发票存根联数据,除了与认证系统采集的发票抵扣联数据进行比对以外,还没有其他用途,稽核系统长期滞留着大量得不到认证系统抵扣联数据比对的存根联数据,技术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将这些数据作为系统的“运行垃圾”定期清理。通过开展专项评估将这些数据变废为宝,成为税源管理和稽查选案的重要线索,实现了数据的增值应用。

2.存根联滞留票信息的专项评估完全能够成为新型的人机结合选案模式,同时也提高了协查系统人工选票的准确率,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了快捷、准确的线索支持平台。

目前,稽查部门在确定稽查对象工作中,大多数仍由人工来完成,主要是根据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来确定稽查对象。对于账外经营行为,因其偷税动机的故意和作案手法的隐蔽,这种做法往往会出现主观意志浓、盲目性大、准确率低的问题,已不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而且在后续的取证环节,不仅取证困难而且时间滞后、手段有限,稽查工作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开展滞留票专项评估工作,为稽查选案和取证提供了非常明确的线索、思路和方向,能够为我们查处账外经营提供一条快捷的检查方法,使得稽查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的放矢,能够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获得最佳的稽查效果。

3.滞留票专项评估工作的开展迫使不法纳税人将原来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的购销活动纳入会计核算、反映到账簿上来。

此项工作的开展,必将使纳税人在购进环节核算的数据渐趋完整真实,为税务机关测算税收负担率进行纳税评估和采取以进控销的办法开展税源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3.2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分析方法

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来源于各地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是全国增值税管理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另外,也吸取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重大偷税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对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提练形成增值税监控指标。

整个指标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信息为主线,重点围绕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及税负率三个方面,通过利用企业发票使用,资金收支,存货变化,成本利润以及投入产出等信息,从多个角度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

下面,就目前运用的主要评估指标的设计原理、分析方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增值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3、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申报销售额

工业企业: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商业企业:进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售价核算本期 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工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计算出的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乘以(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对于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销售收入;对于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商品销售成本,除以(1-毛利率)计算出当期销售收入。若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指标提示异常时应注意:

(1)销售货物未做财务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

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费用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配比的。因此,对此问题应重点审查当期《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月数,计算出本月营业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同时审查上期《利润表》本月数,计算出上期比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月比率突然增高,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减少的存货未计销项税。

企业发生增值税条例所列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时,会在财务资料的相应科目体现出来,因此应重点审查当期《资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其它业务支出”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 企业当期减少的存货也可能存在不需做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而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因此,还应审查《资产负债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应审查《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中有无相应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已基本明确的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进一步落实。

(4)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货抵债业务未按规定作销售处理时,一般通过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帐户直接冲减库存。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此问题,应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特别是其它应付款,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异常冲减额。若有,还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商)品功用、财务核算特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流资较少,“其它应付款”、“应付帐款”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而本期又有冲减额,存在此问题的可能性就较大,要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5)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物易物”这种交易行为,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流动,只是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库存总额不变。从能够掌握企业的资料情况看,只能对商业企业进行分析。判断有无此行为,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表》,看本期增加的商品中有无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部分。

如: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各类服装生产、加工。2004年7月份申报销售额207726.8元,应纳增值税6980.32元。企业当月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为209601.3元,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为185198.65元,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为138250.7元,根据其产品销售利润与销售成本测算其成本利润率为12.8%,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销售收入=(209601.3+185198.65-138250.7)×(1+12.8%)=289387.6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收入的差额=289387.6- 207726.8=81660.8元

评估的销售收入与企业实际申报的收入相差较大,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记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经约谈,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不能说明原因,在举证不清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发现企业6月份将一批服装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未计销售收入,该批货物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共计价值73240.46元,少缴增值税12450.88元。

4、用企业资金动态测算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 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不含税收入总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前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而在本期收到的货款;“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本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未收到的货款,这两部分货款虽未实际收到,但按政策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此公式反映的是企业本期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前期销售货物在本期收到的资金,加上本期销售而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即为本期全部含税销售收入。

如果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数(应税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收到销售资金不作销售时,一般通过挂往来帐的手段进行隐蔽。因此应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增加额,增加额是否异常。若有,还应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企业直接销售原辅材料、半成品、下脚料等未计销售收入。

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如该企业生产的半成品有无独立的功用,有无发生过直接对外销售半成品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无转售外购原辅助材料业务,或是否曾经发生过转售业务;若为工业企业,还应看是否属产生大量副产品或下脚料的企业等。若有以上情况,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未计销售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期应并入销售收入,其它企业只在逾期的情况下作销售处理,因此,包装物押金问题应针对白酒生产企业分析。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评估指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税收负担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涉及进项和销项的方方面面,因此,指标提示异常时,应结合其它指标异常情况进行多角度分析。

1、指标提示税负率变动异常时应首先分析排除的正常情况和问题。

⑴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变化的影响,本期进入销售淡季,同时开始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有大量购进,形成购销失衡等;

⑵政策性因素。出口企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税负降低;

⑶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该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税负降低;

⑷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其它特殊情况。

2、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方法。

⑴隐瞒销售收入。 若用资金或存货测算销售额指标同时提示异常,则结合指标疑点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审查分析企业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期末余额是否长期较大,且存在逐期上升趋势,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销售回款率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其销售欠款率是否正常,若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则说明企业可能有销售挂帐隐瞒收入的嫌疑,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⑵虚增进项。

若用资金或存货测算进项税指标同时提示异常,则结合指标疑点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的资产结构和存货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如工业企业原材料库存长期占存货比例较大,且存在逐期上升趋势;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占流动资金比例长期较大,且库存量逐期增大,甚至超出企业流动资金的数倍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是否正常,若企业没有季节性购进、季节性生产或其它正常因素,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增库存、多列进项的嫌疑,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三)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具体分析应注意:

1、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

重点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 栏目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疑点问题转下环节落实。

2、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重点审查本期《资产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再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相应数字,若无,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另外,还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判断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有无属免税项目的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产品消耗的购进应作进项税转出。若有,则应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此问题。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收购发票、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一般情况下,无资金流,或有票无货、票面金额大而实际付款少等,结合日常积累的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存货变动和资金支付作相关性逻辑分析。

4、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一家商业企业,经营各类化工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8月份实现销售收入324655.12元,当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25045.98元,应纳增值税30145.39元。该单位期初存货金额为158052.43元,本期期末存货金额251028.20元,本期商品销售成本49453.52元,本期购进综合抵扣率为0.17%,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进项税额=(251028.20-158052.43+49453.52)×17%=24212.97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进项税额的差额=25045.98-24212.97=833.01元

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高于评估的进项税额,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约谈和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企业一笔价值7286.59元的存货因遭雨淋发生损毁,企业申报进项税时未将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多抵扣进项税1238.72元。

二、增值税评估专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对企业而言是个效率指标。从广义上讲,企业的投入产出既包括货物流的投入产出,如投入一定量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能够产出一定量的产品等,也包括资金流的投入产出,如债券投资及收益等,还包括人力的投入产出,如投入一定量的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一定量的产品,等等。从狭义上讲,企业的投入产出仅指货物流的投入产出。这里所讲的投入产出即狭义的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投入产出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的工业企业。由于测算、分析侧重的内容和角度不同,不同的行业适用的投入产出测算指标和模型不同,以及投入产出表现形式的不同,分析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定耗的分析;按其侧重面的不同可分为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废料的产出及再利用率、单位产品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定额的分析等。

2、具体应用

(1)投入产出比模型: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用中该模型的分析重点是: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以某织布厂评估情况为例:该厂200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供货企业,现有职工90人,共有织机11台,主要产品为不割绒茶巾、浴巾。2004年1—5月,实现销售收入684500元,销项税额116365元,进项税额105857元,缴纳增值税税额10508元,当期税收负担率为1.53%,产品平均售价为19.2元/公斤(不含税),1-5月投入棉纱62385公斤,账面产品期初无库存,期末库存为13000公斤,销量为37000公斤,该行业不割绒茶巾、浴巾的投入产出率应在85%以上,评估人员运用投入产出率模型对该厂进行评估。

评估期产量=62385(评估期投入原材料)×85%(投入产出率)=53027.25公斤

评估期销售量=53027.25(评估期产量)-13000(期末库存)=40027.25公斤

评估问题值=40027.25(评估期销售量)-37000(账面销量)=3027.25公斤

评估差异金额=3027.25×19.2元(每公斤售价)=58123.2元

评估税款与申报税款差异额=58123.20×17%=9880.94元。

同时利用企业申报的数据测算其投入产出率=[37000(账面销量)+13000(期末库存)] ÷62385(评估期投入原材料)×100%= 80.15%

与该产品正常投入产出率85%也存在差异。经约谈,该厂承认为了打开销路,部分产品无偿赠送给了客户,并由于资金紧张,部分产品作为工资福利发放给了职工,数量和金额与测算数据基本一致。

某些特殊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有一定的再利用价值,对其产出和再利用率的测算、分析,与前者的测算方法及原理相同,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利用该废料产出和再利用率,结合投入产出比,评估分析企业申报的真实度。以XX纺织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9月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设备较新、性能好,以棉花为主要原料,生产经营20支以上精梳纱,向香港XX公司出口外销;生产经营20支以下粗纱用于内销,外销比例达到 80% 。2004年元月-4月份申报外销收入6759.12万元,内销收入2481.68 万元,办理出口退税 806.75万元,免抵调库128万元。1-4月该单位账载投入原材料5977吨,账面产量5508.40吨,账载废棉产量468.52吨,可利用废棉281.11吨,该行业废棉产出率为8%-12%,再利用率为50%-70%。经测算,该企业的废棉产出率及再利用率如下: 废棉产出率=468.52÷5977=7.84%

废棉可利用率=281.11÷468.52=60%

通过上述两个指标的测算,企业的废棉投入产出率为7.84%,与纺纱行业数学模型中的8%--12%存在出入。经分析,该企业有可能存在销售废棉未记“其他业务收入”和投入可再利用废棉生产棉纱未作销售的现象。针对异常情况,税务人员与该企业约谈后,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账实核对后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2-4月份,先后将256.82吨可利用的废棉238万元销售给XX棉花加工厂,收到棉花加工厂提货欠条,未取得收入,未作销售,仅在仓库保管账上有记载,则:

应补提销项税:2380000÷(1+13%)×13%=273805.31元。

同时,该公司将剩余可再利用的废棉211.7吨(468.52-256.82)投入生产产出的127.02吨棉纱发货销售,每吨售价14530.41元(不含税),货款尚未取得,未记销售, 则:

应补提销售收入:14530.41×127.02=1845652.68元

销项税额=1845652.68×17%=313760.96元。

企业及时补交了税款587566.27元,并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2)单位产品定耗模型的应用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或包装物定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是通过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指标,评估产品实际产量和销售额。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可以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定额直接确定。单位产品定耗既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也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包装物定额等。分析应用时要灵活运用,关联分析,及时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线索和问题。

以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有纤维素、钠盐(CMC)等。该企业2003年5月份耗用原材料精制棉19687公斤,月初库存产品CMC3.5吨,月末库存CMC4.4吨,本月售价12000元/吨,上期无留抵,进项税额6240.13元,销项税额13872元,行业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1200公斤/吨。根据模型测算该单位5月份销售额及销项税金应为:

本月测算生产量=本月耗用精制棉数量÷每吨CMC耗用精制棉数量=19687公斤÷1200公斤=16.4(吨)

本月测算销售产品CMC数量=期初库存+本月测算产量-期末库存=3.5+16.4-4.4=15.5(吨)

本月测算销项税额=12000元/吨×15.5吨×17%=31620(元) 测算销项税额与该企业申报销项税额差距:31620-13872=17748(元)

经约谈,该单位承认货物发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7748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

(2)注意模型中指标的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以免出现错误。

(3)对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企业可利用该法关联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能耗测算法

任何事物运动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因此,纳税人只要生产必然发生一定的能耗,且相对客观、不易更改。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1、适用范围

由于其客观不可更改性,该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材料耗用情况难以估算,但可从第三方取得客观能耗信息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此法就是根据生产耗用的电力、水、煤、气等能量耗用定额指标,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

以某炼铁厂为例,该单位2003年元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为炼钢生铁、球墨生铁、铸造生铁。2004年1—5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24282777元,缴纳增值税2645107元,税负2.13%。1-5月生产用电9906604.04度,行业耗电定额为150度/吨,账载期初库存产成品249吨,期末库存产成品12012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2300元/吨(不含税),利用能耗测算法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定额=9906604.04÷150=66044.03吨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249+66044.03-12012)×2300=124846369元

问题值=(124846369-124282777)×17%=563592×17%=95810.64元

利用能耗测算法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124282777万元,相差563592元,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也可能存在非应税项目用电情况。通过约谈,该厂负责人不能说明耗用电费的用途。经实地查阅企业的账簿、凭证,发现企业在建工程用电563591.15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63592×17%=95810.64元。

3、注意的问题

(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因为电管部门规定,凡变压器功率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无论用电多少,均须按每千伏安缴纳15元的基本电费。

(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

(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三)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工资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生产工资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资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数量及销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工时、工资耗用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如某造纸机械厂2002年初投入生产运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生产复卷机为主。2002年全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615000元,全年应缴增值税85974元,每台复卷机需要喷漆280个小时,0.5元/工时,全年工时102980个,工资51490元,年底账面库存20台,当年度卷机市场平均单位售价21000元(不含税)。

评估人员运用工时(工资)耗用模型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102980(评估期工时总量)÷280(单位产品耗用工时)=368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0(期初库存产品数量)+368(评估期产品产量)-20(期末库存产品数量)]×21000(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7308000元

问题值=7308000(测算应税销售收入)-6615000(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7%=693000×17%=117810元

评估人员分析,该企业2002年投入生产,年初无库存,根据模型分析企业应生产复卷机368台,年底账面库存20台,则销量应为348台。而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6615000元,计算出当年的销售数量应为315台(6615000÷21000)。据此,评估人员分析企业少申报了33台,隐瞒销售收入693000元(不含税),应补税款117810元。此案已移交稽查,经查实后,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

3、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或者关键生产环节工时(工资)标准应相对稳定,相关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计算。

(2)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

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时(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

(3)生产工时总量(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配比。

(四)设备生产能力法

生产能力是指主要生产设备在原料、动力和人员等正常运转下产出的能力。可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引进的设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验、认可的标准性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是指设备在实际运转时的生产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有一定出入。随着各个行业国标、强制性国标及行业管理标准的出台和完善,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设计生产能力。

设备生产能力法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设备生产能力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如造纸业、水泥制造业、微粉、发电等行业。该方法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耗用的时间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 如某造纸厂1993年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高强度瓦楞纸,有纸机6台:1575型3台,1760型1台,1880型1台,2400型1台。2002年申报销售收入14996419元,应纳增值税387967元,税负2.7%。2002年1760型纸车的生产时间为140天,其它型号纸车的生产时间均为240天。单台157

5、1760、1880、2400型纸车(双缸)日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8吨、10吨、13吨、15吨,账面产量10200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1250元(不含税)。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02年度生产设备情况进行了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8×240×3+10×140+13×240+15×240=5760+1400+3120+3600=13880吨

该企业全年纸的产量应为13880吨,该企业账面产量10200吨,二者相差3680吨左右,差距较大。

在约谈中,该厂仅承认450吨纸(562500元)未计销售。后经稽查部门查实有3570吨瓦楞纸未计销售,应补缴增值税款678066.08元。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注意的问题

(1)设备生产能力可从随机文件中得到。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产品说明书对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较为重要。

(2)实地查看时要注意正确区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能力。

(3)设备生产能力一般有幅度,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五)设备生产周期法

社会经济现象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呈现动态性和周期性或类似周期性。与此相类似,各种设备生产产品所用的时间是明确的,大多都有一定的周期,只不过有些周期性较强、有些较弱。

设备生产周期法是指纳税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周期,结合设备或生产线开工情况测算分析生产量,结合库存,核实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然后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申报是否异常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设备生产周期法可适用于砖瓦制造行业、水泥制品制造如预制等行业。由于设备生产周期主要考虑时间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该方法往往与设备生产能力法结合使用。如轮窑烧1圈的天数,与轮窑的门数基本对应相等(砖瓦含内燃),如15门的轮窑转圈烧,1天烧到1门,15天全部烧完,1门砖烧好需要15天。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设备每一周期的生产能力或总容量

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当期有效生产天数或小时数÷设备运行一个周期的天数或小时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周期、设备的生产能力、容量等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疑点和线索。 如某砖场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承包经营,有职工15人,拥有15门的轮窑4座,平均每门装土坯6000块,1门砖的生产周期为15天,实行“双定”征收,2003年度月核定增值税税额为1600元,2003全年缴纳增值税19200元,2004年月核定税额调整为2200元,1-5月缴纳增值税11000元。每块砖市场平均售价0.1元(含税),该制砖厂2003年以来一直生产,中间没有报停,且生产出的砖供不应求,没有库存。

2004年6月,评估人员对其2004年1-5月份的纳税情况运用设备生产周期法进行了月均生产情况的测算:

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当期有效生产天数或小时数÷设备运行一个周期的天数或小时数=30÷15=2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设备每一周期的生产能力或总容量=2×(15×6000)×4=720000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720000×0.1÷1.06=67924.53元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67924.53×6%×5-11000=9377.36元

经约谈、举证,该砖场主动补缴了税款9377.36元和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核定税额由2200元/月,调整为4075元/月。

3、注意的问题

(1)该方法与设备生产能力法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该方法在运用中应考虑点火或开工时间,及影响生产周期

的不确定因素。如轮窑烧砖瓦时出现漏气,则生产周期变长。

(3)应注意季节对生产周期的影响。

(六)毛利率法

毛利是指商业企业经营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毛利率是毛利额与商业企业经营收入的比率。商业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形成了行业中较为固定的毛利率,以便企业在经营中参考和借鉴。

毛利率法就是以企业的毛利率与行业(商品)毛利率相对比,筛选出差异幅度异常的企业,通过有关指标测算企业应税销售收入,并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毛利率法主要适用于商业企业,如:钢材批发业、汽车销售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毛利差异率=, (企业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100%

(1)审查企业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若期末余额长期过大,则有销售挂账隐瞒收入的嫌疑。然后,对企业的资产结构和存货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占流动资金比例长期较大,且库存量逐期增大,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增库存,多列进项的嫌疑。评析人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内企业供货方的抄税信息,与企业的认证信息进行比对,如其取得的进项发票未入账抵扣,则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销售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3)在企业毛利率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应运用费用倒挤法等,结合有关指标,测算企业的的应税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是否异常。同时,应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取得返利未抵减进项税额的情况。评估人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企业的返利情况信息:供销双方的返利协议;在供货方的配合下,取得其对客户的返利规定;结合企业财务资料,重点审查企业的费用账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将返利冲减费用或抵顶应付账款或增加预付账款,等等。

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5月销售收入8260万元,销售奥迪轿车223台,累计实现税前利润148万元,各项经营费用255万元。累计销项1687万元,进项1404万元,缴纳增值税5.5万元,税负0.06%。企业5月申报信息中销售成本为1861万元、销售收入1951万元,市场同品牌车的平均毛利率为5.2%。

首先用销售毛利差异率进行测算、对比分析: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1951-1861)/1951=4.6% 销售毛利差异率=(销售毛利率-市场同品牌平均毛利率)/市场当期同品牌平均毛利率×100%=(4.6-5.2)/5.2% =-11.5%,差异率〉10%。

通过对企业2004年1-5月数据测算,发现企业税负差异率明显偏高。

然后用费用倒挤法模型进行测算。

评估期销售收入=∑经营费用=255万元

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销售收入×17%=255×0.17=43.35万元

应纳税额差异=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申报纳税额=43.35-5.5=37.85万元

通过测算,显示企业纳税异常。

由以上两个模型测算看,该单位的毛利率为4.6%,推算出的毛利差异率数额较大,根据企业经营期的经营费用测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43万元,实际应纳5.5万元,应纳税额差异较大。据此分析企业可能有少记销售收入的行为。

在约谈阶段企业承认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对购车者进行馈赠礼品,对所馈赠礼品,该公司未记销售收入,合计含税收入20335.00元,应提销项税额2954.66元,只作费用支出;企业有四辆车以巡展的名义,跨地区移送,并长期未入账,应提销项税额211264.95元。共计应补缴税款:211264.95+2954.66=214219.61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的影响变化,本期进入销售淡季,造成应税销售收入降低,同时,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购进货物大幅增加,造成购销失衡等。

(2)政策性因素。出口企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

(3)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毛利低。

(4)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

(七)以进控销法 以进控销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金额结合库存信息,测算商品销售数量、金额的分析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商业企业,如珠宝首饰零售业、加油站、药品零售业、钢材批发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等,对经营商品单宗大额、便于盘库、财务核算相对健全的企业尤为适用。

2、具体应用

由于商业企业传统方式下的成本核算方式有两类:一是进价核算,其分为进价金额核算和进价数量金额核算;二是售价核算,其又细分为售价金额核算和售价数量金额核算。通常零售企业,如百货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批发企业采用进价核算方式;售价变化频繁或进货与销货的数量计量误差较大的行业,如蔬菜、副食品经营等行业也普遍采用进价核算方式。

针对企业成本核算方式,构建以下以进控销模型:

(1)以金额表现:

①采用售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评估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②采用进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以数量表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期末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商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以某首饰有限公司为例,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营珠宝、钱币。2004年3月销售黄金首饰申报增值税收入64040.5元、纳税2561.62元,消费税3202.03元。账载期初库存商品14克、本期购进商品593克、期末库存商品30克,当期黄金平均售价125元/克(不含税),采用以进控销法对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评估期商品销售数量=14克(期初库存商品数量)+593克(本期购进商品数量)-30克(期末库存商品数量)=577克

评估期销售收入=577克(评估期商品销售数量)×125元/克(销售单价)=72125元

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72125元(评估期销售收入)×4%(适用税率)=2885元

评估期应纳消费税税额=72125元(评估期销售收入)×5%(适用税率)=3606.25元

经与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避重就轻,不承认少报收入。评估人员进行实地盘库后发现:该单位黄金有65克价值8125元已减少库存,但未见开票,也未作不开票收入,应补增值税323.38元,应补消费税404.23元。另有钱币收入6875元未申报增值税275元。以上合计应补税1002.61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按照单品数据进行测算分析,以求测算结果的相对准确。企业商品购进情况应注意与金税工程认证信息、仓库保管账簿或凭据、实际盘存情况等相结合,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2)对测算异常的企业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货物未作收入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减少存货未计提销项税额,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八)产品(行业)链分析法

在对税源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与企业间,行业与行业间在生产经营中有一条固定的产销链条,也就是说,这个企业的产品,有可能是另一企业的生产原材料,这一个行业是另一个行业的原料供应商,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形成链条关系,这个链条为我们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如某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煤矿开采企业实行日常管理时,通过控管煤炭销售公司的进货渠道,控管了小煤窑的开采量;通过控管煤炭销售公司的销售渠道,控管了火电厂的进货渠道。

产品(行业)链分析法就是通过企业产品或其所属行业与其上下游相关的产品或行业形成的链条式关系,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加强税源控管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产业链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链条内各环节经营信息易取得的企业或行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销项税额=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进项税额

评估期进项税额=上游产品或行业的销项税额

(1)该分析方法主要是提示管理及评估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不同企业间关联信息、不同行业间关联信息综合的分析和挖掘管理线索,印证企业申报的真实性。不应简单、孤立、片面的管理和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

(2)这种分析方法应该是灵活多样的,信息来源更为广泛,目前仅是一些地市在部分行业间的初步探索,在不同产品和行业间其规律性表现不同。

(3)目前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上游产品或行业的抄税信息或其申报的销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分析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或上游产品或行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为实施产品链、行业链管理提供了分析信息的便利条件。

(4)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认证信息或其申报的进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企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或下游产品或行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如某线材加工厂,私营企业,200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盘元加工。2003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6900045.79元,销项税额1173007.78元,进项税额1162004.43元,应纳增值税12003.35元,当期税负0.17%。该单位的盘元主要从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本月共从该公司购进盘元753吨,单价2457. 09元/吨,金额为1850188.77元。

评估人员据此利用产品(行业)链法进行了评估分析。金税工程中该商贸公司6月份的抄报税信息显示,6月

5、

12、

14、28日该公司售给该厂盘元金额为1907365.25元,按单价2457. 09元/吨计算,数量应为776.27吨。

评估差额=776.27-753=23.27吨

针对以上两个单位盘元数量相差23.27吨问题,评估人员通过对该线材加工厂约谈,该单位财务负责人承认:6月下旬把购进23.27吨盘元加工后,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不开发票销售给郊区一建筑承包商。为使账务平衡,该加工厂取得进项发票没有记账和抵扣税款。该单位隐瞒销售收入49722.22元,最后补缴增值税8452.78元。

3、注意的问题

(1)实施产品(行业)链管理,应选择对控制进销项起关键性作用的产品或行业;如纺织行业,要以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环节作为链条式管理对象。

(2)对游离于金税工程之外的普通发票等信息,应尽量在本辖区的企业或行业进行收集,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如需收集涉及外辖区的有关信息,可用函调或派员调查等方式进行。

(3)应注意结合自身税源的地域性特点和优势。

(九)外部信息核对法

外部信息是指贯穿于纳税人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始终,并与之密不可分的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核对法就是利用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来分析、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它总是和周围的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使用常规的查账方法或者仅靠纳税人的内部信息不能准确判断其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时,采用外部信息核对法往往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我们通过从市石油公司取得的其拨付给县石油公司的吨油运费,可以分析、核实县石油公司的当期销售数量;通过从检疫部门取得的动物检疫费,可以分析、核实生猪宰杀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通过从矿管局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分析、核实矿产品开采企业当期的销售数量;通过从质量监督部门取得的其发放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数量,可以分析、核实机器机械生产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等等。此外,如前面“能耗测算法”一节中所说的耗电测算指标,我们也同样可以从第三方——供电部门取得耗电量信息,用来分析、核实一些如水泥预制、面粉加工、煤制品加工等以电为主要动力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当期产品生产数量,并与“能耗测算法”加以相互印证。

1、适用范围

由于外部信息核对法是以第三方信息为主要测算评析指标的,因此,它主要适用于某些生产经营指标受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或控管的企业、产品,国家有严格质量检验标准的企业、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的企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第三方信息数据÷单位产品耗用定额或缴纳费用标准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际工作中,外部信息核对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要找准第三方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如飞马车辆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飞马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每辆不含税单价2200元。2004年6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6000元。申报资料显示其5月份的销售收入440000元,销售量为200辆,计提销项税额572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16份,税额41200元,当月全部通过认证。6月20日,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认为,该企业5月份销售收入与往常相比异常,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未查出异常原因。评估人员分析时认为,该企业的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才能出厂销售。经调查,技术监督部门5月份共为该企业发放产品合格证45枚,这说明企业有25辆三轮车销售未计收入。经再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承认确有25辆三轮车直接销售给两个个体代销商,对方不索取发票,企业未作销售收入。

3、应注意的问题

(1)找准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

(2)确保第三方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

(3)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十)费用倒挤法

费用倒挤法即保本经营法,它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保本这一最基本要求,根据其一定属期内的费用开支状况,倒挤出纳税人当期的最低保本销售收入,并以此来分析、核实其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尽管由于受市场变化和经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获取的利益有大有小,但保本经营则是其最低要求。所谓的“保本”,就是假定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为零,其经营收入扣除其商品(产品)成本后,仅够用于支付日常必须的费用开支。

1、适用范围

它的主要适用于不建账或建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及规模不大、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小型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最低保本销售收入=评估期的费用支出总额

测算应纳增值税额=最低保本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问题值=测算应纳增值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实际工作中,费用例挤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是要摸清纳税人费用开支的真实情况。如宏达日杂批发门市部,属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核定增值税额1000元,主要从事五金交电等日杂用品的批零业务,租赁门面房4间,雇佣工人4名。2004年6月份,税务人员采用费用例挤法来测算、评估其应纳税额是否真实。经调查,该纳税人每月日常所必须的费用开支情况如下:房租6000元,雇工工资1600元,水电费300元,工商费500元,卫生费100元,上缴地税部门税款600元,共计9100元。另外,据调查,业主一家4口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以此推算,该纳税人每月的日常开支应在10000元左右,每月应纳增值税1700元。对上述各项费用支出数据和税务人员的计算方法,该纳税人表示认可,接受了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税款及有关处理决定。

3、注意的问题

(1)确定纳税人必不可少的费用支出项目,如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工商费、卫生费、品牌使用费、缴纳的地税税款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2)合理确定纳税人费用支出额度和非生产经营收入,如确定纳税人的房租支出时,应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纳税人的房租高低;在确定雇员工资时,不仅要参照当地雇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还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准确掌握雇工人数;在确定纳税人其他费用开支时,还应摸清纳税人的家庭人员构成状况,有无其他收入来源,等等。

(十一)资金监控法

资金监控法就是通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资金核算科目的监控,分析其资金的流转状况,并以此评析纳税人当期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纳税人发出货物应记销售收入的常用借方会计科目有: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对外投资等,而与之对应的贷方会计科目一般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因此,将纳税人的上述资金类核算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其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相对比,就可以有效地分析、判断纳税人当期申报的销售信息是否真实。

1、适用范围

它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财务核算规范的小规模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当期应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应收票据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银行存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现金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类借方发生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当期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类贷方发生额

一般情况下,公式左右方应当平衡;如果左方小于右方,可能存在纳税人前期预收账款在本期发出货物实现收入,也可能存在纳税人发出货物后,购买方用货物抵顶欠款,纳税人基本上不存在偷税问题;如果左方大于右方,则企业存在偷税的可能性较大。如捷达电动自行车厂2003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自行车,有财务人员4名,财务制度比较健全。2004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56800元,申报销售收入684786.32元。企业当月账簿记载的有关会计科目情况如下:银行存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660000元,其中:4月16日3#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字样:“预收某某商场购货款”,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6000元,贷:预收账款26000元;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85000元;应收账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54000元,其中4月18日2#凭证摘要栏注明字样:“应收代商业大厦垫支包装费款”,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600元,贷:现金1600元;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680000元。5月16日,评估人员运用资金监控数学模型对其当月的申报收入进行评析:

公式左方=(660000-26000+85000+154000-1600)÷(1+17%)=871400÷(1+17%)=744786.32元

公式右方=684786.32元

左方数据>右方数据,说明企业很可能少记或漏记了销售收入。

评估人员决定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经过对财务人员携带的2004年4月份账簿、凭证资料的认真查看,评估人员发现企业4月26日1#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有误:

借:应收账款 98280 贷:产成品 98280

原来,会计人员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金额计入了产成品科目,且未计提销项税额。评估人员随即向企业下达了《申报税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收账款 982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80

3、注意的问题

(1)运用资金监控法时,应对公式左方各科目的摘要栏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部分予以剔除,如:“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中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及代垫包装费、代垫运杂费等;“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中的预收购买方的货款、收回应收账款等。

(2)应注意对企业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看纳税人是否有发出货物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成本,或有用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抵顶债务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应付账款,或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故意不计、少计销项税额等行为。

(十二)综合评析法

综合评析法就是将采集的纳税人各项信息结合行业特点、规律,根据建立的评估模型,利用人机结合的方法,测算分析出主控、辅控指标的具体数值,全面地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关联性解剖和分析,从而对纳税人申报真实程度的评价与判断的综合应用性的分析方法。

1、将纳税人各单项指标的测算结果,与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关联性、综合性地比较、分析,查找疑点,确定出重点评估对象。在测算中关联性分析很重要,现以造纸行业举例分析如下:

某造纸厂,1993年12月8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29万元,生产工人380人,主要生产高强度瓦楞纸,共有纸机6台,分别是1575型3台,1760型1台,1880型1台,2400型1台,2002年1-12月申报销售14996419.57元,已纳税额387967.91元,税负2.7%,当年入库产成品11392.438吨,该产品投入产出比为55%、单位产品耗煤量为0.69吨/吨、单位产品耗电量为400度/吨、纸车日生产量分别为8吨、10吨、13吨、15吨。

利用评估模型分析、测算:

评估人员一方面查阅了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另一方面采用外围调查的方法,对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率、单位产品物耗和能耗、库存、业务往来、资金流通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获取第一手资料,并根据造纸行业的特点及工艺流程,运用评估模型推算该厂评估期的产品产量,发现了一些问题。

(1)按单位产品耗草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账面记载:上年结转草7336.921吨,本年购进44586.313吨,生产领用草27231.64吨,年末结存24691.594吨。 评估期耗用麦草数量=期初库存麦草数量+评估期购进麦草数量-期末库存麦草数量

=7336.921+44586.313-24691.594 =27231.64(吨)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麦草数量×投入产出率=27231.64×55%=14977.40(吨) (2)按单位产品耗煤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账面记载:上年结转煤625.8吨,本年购进9118.78吨,年末结存-563.9吨(未收到发票、未记账,煤已先使用),生产领用煤10308.48吨。

评估期耗用煤的数量=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期末库存数量

=625.8+9118.78-(-563.9) =10308.48(吨)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煤数量/单位产品耗煤量=10308.48/0.69=14939.826(吨) (3)按单位产品耗电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共计耗电5992080 度。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量=5992080÷400=14980.2(吨) (4)按纸车日生产量模型计算:

该厂1760型纸车为3缸车,每天比同型号纸车多生产纸0.4吨。根据税源管理责任人日常巡查掌握情况,查看工人工资表,考虑环保治理、农村秋麦两季、春节、机器检修等停产时间而计算出该厂正常生产日为240天。

评估期生产成品的数量=∑各型号纸车日产量×评估期正常生产日=(62+0.4)×240=14976(吨)

分析:按该厂耗用的原材料、煤、电推算的产品生产数量与设备设计生产能力大致相同,说明造纸业的评估模型基本符合企业实际。推算出的纳税人评估期产量与账面记载产量相差3500多吨,说明其很可能存在未记销售的现象。

评估认定情况:

评估人员经过约谈,该厂仅承认销售450吨纸,562500元的收入未记销售,应补缴增值税562500÷1.17×17%=81730.77元。这与计算出的产量差额仍相距甚远。评估人员认为该厂未如实提供有关收入数据,遂将其按照纳税评估规程移交稽查部门。通过稽查,查证该厂出售3570吨瓦楞纸未记销售,金额3988623.97元(不含税) ,少缴增值税3988623.97×17%=678066.08元。

2、综合分析时有可能一些主控指标测算正常,但从其他辅控指标关联分析时也能发现线索。

如某棉纺织有限公司,1999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67万元,主营棉纱、混纺纱等,有纱机48台,生产规模20000锭。2002年申报销售额4015万元,缴纳增值税189万元,税收负担率4.71%。2003年1-4月份申报销售额1814万元,销项税额308.4万元,进项税额233.8万元,缴纳增值税74.6万元,税收负担率4.11%。

测算、分析情况如下:

该厂的原材料主要为皮棉、粘胶、涤纶等,动力是电,包装物是塑料袋、塑料薄膜,产品种类有棉纱、混纺纱。通过投入产出、耗电定额、税收负担率分析企业基本正常,但管理人员分析生产中经过清花程序后,应产生废棉(清弹棉),每吨价格在450-2500元左右,经过梳棉程序后,应产生精棉(精落棉),每吨价格在4500-6500元左右,但该厂账面无其他业务收入。针对疑点,评估人员使用废棉产量模型对其废棉进行了计算。

2002年该纳税人投入皮棉、粘胶3247.987吨,生产棉纱2750.48吨。行业平均投入产出率为85%,废棉产出率为15%。

评估期废棉产量=评估期原料投入量×废棉产出率=3247.987×15%=487.198吨

评估认定处理情况:

经约谈,该厂承认2002年发出废棉480.566吨,2003年1-4月发出废棉69.6573吨,合计共发出废棉550.2233吨未计销售,应补计销售额1934256.86元,补缴增值税251453.39元,税款已入库,其税负达到5%。

3、对企业运用评估指标测算发生异常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核实:

(1)对投入产出模型、耗用辅助材料、包装物等模型,当测算结果大于确定标准幅度的,应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

①销售产品不记应税收入行为;

②将购进或生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多抵进项税额;

③虚开收购发票,投入原材料不实现象;

④转让购进货物,少记应税其它业务收入;

⑤多结转成本现象;

⑥账外经营现象;

⑦其他异常情况。

(2)当测算结果低于确定标准幅度的,应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

①少结转成本现象;

②为他人代开发票或其它发票违章行为;

③账外经营现象;

④其他异常情况。

上述十几种分析方法在实践工作中不能孤立应用,应结合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律,相互关联、综合应用。

第三篇: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试行)

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

行业纳税评估指标

(试行)

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

一、税负对比分析法

税负即税收负担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率,它比较直观地体现了一个企业实现税收的能力和负担水平。行业内全部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与课税对象总额之比,即行业税负。

行业税负反映了行业内企业的总体负担水平。行业中单个企业的税负在一定时期内对行业税负的背离,造成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差异。而税负对比分析法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税负背离行业税负进行有效监控的方法之一。它是通过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对比,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围绕关联指标展开分析,以发现企业税收问题的一种方法。

税负对比分析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基本上对所有行业均可适用。 模型:

税负差异率=(企业税收负担率-行业税收负担率)÷行业税收负担率×100% 税负对比分析法属于综合分析法,影响因素较多,涉及税基的多个方面。因此,用该法发现企业税负异常时,应结合其他分析方法进行多角度分析。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的影响变化,本期进入销售淡季,造成应税销售收入降低,同时,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购进货物大幅增加,造成购销失衡等。(2)政策性因素。出口企

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税负降低。(3)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税负降低。(4)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

二、工业增加值评估

(一)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评估模型与评估方法

1.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评估模型

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 其中: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应纳税额增长率当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基期应纳税额当期工业增加值基期工业增加值100%

基期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评估方法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为 1 ,对弹性系数<1的,可根据造纸行业一定时期的发展状况,确定一定区间作为预警值。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工业增加值税负评估模型与评估方法 1.工业增加值税负评估模型

工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业增加值

2.评估方法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投入产出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的工业企业。由于测算、分析侧重的内容和角度不同,不同的行业适用的投入产出测算指标和模型不同,以及投入产出表现形式的不同,分析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定耗的分析;按其侧重面的不同可分为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废料的产出及再利用率、单位产品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定额的分析等。

(一)投入产出比模型: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用中该模型的分析重点是: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单位产品定耗模型的应用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或包装物定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是通过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指标,评估产品实际产量和销售额,进而评估出纳税人是否存在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可以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定额直接确定。单位产品定耗既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也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辅助材料和包装物定额等。分析应用时要灵活运用,关联分析,及时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线索和问题。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2)注意模型中指标的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以免出现错误;(3)对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企业可利用该法关联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四、能耗测算法

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该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材料耗用情况难以估算,但可从第三方取得客观能耗信息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此法就是根据生产耗用的电力、水、煤、气等能量耗用定额指标,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五、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或者关键生产环节工时(工资)标准应相对稳定,相关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计算;(2)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时(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3)生产工时总量(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配比。

六、设备生产能力法

设备生产能力法是指主要生产设备在原料、动力和人员等正常运转下产出的能力。可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引进的设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验、认可的标准性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是指设备在实际运转时的生产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有一定出入。随着各个行业国标、强制性国标及行业管理标准的出台和完善,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设计生产能力。

设备生产能力法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如造纸业、水泥制造业、微粉、发电等行业。该方法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耗用的时间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设备生产能力可从随机文件中得到。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产品说明书对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较为重要;(2)实地查看时要注意正确区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能力;(3)设备生产能力一般有幅度,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第四篇:汽车修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型

汽车修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型

一、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工艺流程和征管难点

(一)行业生产经营特点

1、资格认证制度。汽车维修行业根据经营项目、服务能力、规模大小,实行资格认证,共分三种资质:一类、二类、三类。其中一类企业包含有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二类企业包含有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企业为“专门从事个别专项修理和维护的企业和个体户”。

2、价格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必须公布统一式样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同时应公布主修车型的常用配件价格。工时单价、配件进销差价率由企业自定。并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备案,维修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3、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组成。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工时单价* 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 *(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车辆牵引费+施救服务费。

(1)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进行计算。工时单价由经营者依据自身的资质、技术等级、维修及服务质量、市场需求等自行制定;工时定额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执行。全省范围内的维修业户在计费时不应超过此工时定额的限度,但允许低于此定额核计费用。

(2)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零配件及使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零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进销差价构成。进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省机动车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进销差率自行确定。

(3)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加工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4)施救服务费:凡应托修方要求为抛锚车、事故车提供的现场排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4、完备结算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省运管局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严格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结算,并分项结算修理费和材料费,同时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发票。

5、实行维修记录制度。维修企业应执行相关维修技术标准,进行修前检测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修方案,填写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机动车维修记录》。其中维修记录主要内容有:诊断、故障原因、维修项目、更换的配件、具体承修人及技术负责人等情况。

6、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维修企业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预计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以及事故车的修理,应使用省交通厅运管局推荐的《机动车维修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征得托修人同意,签订补充合同。

7、档案保存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存入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保险、维修作业流程

保险流程:出现交通事故--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出示保险单证--出示行驶证--出示驾驶证--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出险经过--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车主签字认可--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维修作业流程:车辆及来客进入—前台接车员迎接—试车初步判断—填车辆维修单,签定委托协议,初步估价定时(事故车,联系保险公司洽谈)--建立客户档案—打印派工单--生产调度—配件仓库领料—维修作业(发现新故障再和客户估价签补充协议)--修竣后质量检验—内外清洁—通知客户提车—办理结算手续—工作单存档—电话回访。

(三)征管难点

目前整个汽车修理行业从形式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专业汽车修理厂;二是4S专卖店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方式,前店销售,后面维修、保养;从税收管理方式上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占80%以上。

1、帐外经营行为在不少企业中或多或少的存在。

主要手法是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如装潢费、加急费、服务费、返利、赠品和零配件销售等,存在未开具发票或未申报纳税的情况,这是汽车维修行业最难核实的偷税手段。

2、虚开、代开、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有的客户在没有进行维修的情况要求汽修企业代开发票,并按发票一定比例支付给汽修企业扣点。二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仍然使用手工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情况较为严重。

3、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汽修企业每年都有较大数额的定向修车款收不上来,但汽车修完后已开具发票,也计提了销项税,因客户不给钱,于是用红字发票把所欠修车款的发票冲减掉,从而冲减了当期销售收入。

4、汽车改装、装潢、汽车修理、汽车美容等项目未分别核算,存在国税、地税发票混开现象。

二、相关评估指标参数

汽修行业主要指标 参 数 备 注

工时定额 《**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试行)》(2004版)

工时单价

12、

14、

16、

18、20元等 各企业均不同,具体见企业《收费价目表》

材料进销差价率% 15%-25% 各企业均不同,具体见企业《收费价目表》 (工时收入+配件收入-当期耗用配件进价)/当期耗用配件进价 >35% 配件加价15%-25% 工时价值20%-40% (备注:高档汽车有的在40%-70%之间)

4S店销售结构 汽车销售收入占90% 汽车维修收入占10% 评估期修理费总收入/评估期修理工工资金额 8.33-11.11 评估期修理费总收入/评估期零部件采购金额 1.35-1.70

三、行业评估模型及评估方法

1、销售结构评估法(仅适合4S店)

经调查了解到,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于维修收入,企业维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相对稳定,一般为10%以上,高档车的这一比例更高,并随着经营期的延长而逐渐提高。 企业维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评估期维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

如果比例低于10%,可以进一步怀疑该企业纳税异常,有隐瞒维修收入的可能。

2、工资系数评估法

经调查发现,汽车修理企业在计算一线修理工应得工资时,均以其实际完成的修理工时为依据,由于修理工时与修理收入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因此修理工工资金额与应发生的修理费收入也有紧密的相关性。根据我们测算的结果(在对修理费收入取数时,提取的是包含零部件金额的毛收入,即修理总收入),修理工工资金额与应发生修理费总收入的相关系数为8.33至11.11,即修理企业每发生1万元工资,就应当发生8.33至11.11万元的修理费总收入。 评估期修理费总收入=评估期修理工工资金额*修理工工资金额与修理费总收入的相关系数

3、配件采购金额系数评估法

由于汽车修理企业是根据修理现场的实际需要购进配件,所以零部件的采购金额与实际耗金额是基本相当的,又由于材料费金额与修理费总额存在统计学上的相关性(非逻辑相关性),所以零部件的采购金额与应发生的修理费总额也存在相关性。根据我们本次调研的结果,零部件采购金额与应发生修理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1.35至1.70,即企业每发生1万元零部件采购金额,就应当发生1.35至1.70万元的修理费总收入。

评估期修理费总收入=评估期零部件采购金额*零部件采购金额与修理费收入的相关系数

4、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推算评估法

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一般由两部分构成:配件加价,一般为15%~25%左右;人工费(工时)一般为配件的20%~40%左右。维修及配件总的销售加价率下限为35%左右。如果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低于35%,可以推论有隐瞒维修销售收入的可能。 评估公式:

评估期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评估期工时收入+评估期配件收入-评估期实际耗用配件进价)/评估期实际耗用配件进价

评估期实际耗用配件进价=评估期期初配件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配件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配件库存余额;

如:某公司2005年维修实现收入3376万元,2004年底维修备件账面库存为658万元,2005年账面维修购进2649万元,年底账面库存为593万元。

评估期实际耗用配件进价=上年底维修备件库存+当年维修购进-当年底库存=658+2649-593=2714万元。

评估期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评估期工时收入+评估期配件收入-评估期实际耗用配件进价)/评估期实际耗用配件进价=(3376-2714)/2714=24.39%。

从行业情况看,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肯定大于35%。可见企业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明显偏低,存在偷税嫌疑。

5、应纳税款少缴推算法

假定企业账面配件实耗成本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配件实耗成本的关系:维修收入=评估期实际耗用配件进价/(1-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按维修及配件销售加价率平均标准下限35%计算:

推算2005年维修收入=2714/(1-35%)=4175万元; 推算2005年少缴增值税=(4175-3376)×17%=135万元。

6、配件进销差价率推算评估法

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车辆牵引费+施救服务费。

分析:在工时既定的条件下,配件材料加价=维修收入-配件材料进价-工时费-其他费用(外加工费+车辆牵引费+施救服务费) 配件进销差率=配件材料加价/配件材料进价

如:接上例数据,该公司核定的配件进销差率为15%,通过调取该公司资料,维修的工时费用为1079万元,假定工时费用数据准确,可以计算该公司2005年配件加价为:汽车维修收入3376万元-实耗材料2714万元-维修工时费用1079万元=-417万元。配件利润率为-15.36%。

和企业核定进销差率比对,如果显然不合常理,可推论其有瞒报维修销售收入或赠送未计收入的可能。

7、维修清单、维修记录、发票比对评估法

维修清单:根据行业规定,汽修行业必须给客户出具维修清单,手工清单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统一监制,根据企业领购手册查找一定时期企业领购的有顺序编号的《**市机动车维修工时费结算清单》和《**市机动车维修材料费结算清单》并评估确认企业收入。对使用计算机打印结算清单,可调取计算机中一定时期的结算清单评估确认企业收入。

维修记录:根据行业规定,每个客户必须有一本《机动车维修记录》才能参加年审,《机动车维修记录》相当于汽车“病历”,由汽修企业发放并在每次维修时登记,内容有:诊断、修理记录;维护记录;小修记录。

评估时通过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记录领购手册》查找一定时期企业已发送的有顺序编号的《机动车维修记录》和企业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比对评估确认企业是否少做收入。

8、特殊车辆二级维护评估法

针对特殊车辆如出租车、大货车、大客车、面的等营运车辆,一年内必须上2-3次检测线,在检测之前必须到二类以上资质企业进行全面的二级维护,由汽修企业出具二级维护合格证明方能上检测线。由于二级维护费用较高,又不在保险范围内,车主往往不需要发票,汽修企业往往也不入帐。评估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质量考核手册》,通过《考核手册》评估企业是否有销售收入不入帐。

9、废弃物评估法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主要是已损坏的大型配件,如换下的总成、废弃的车驾、车壳等,企业一般按废铁出售并且不入账。评估时可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购入的上述大型配件出库记录结合实地查看方法,查找维修换下的已损坏大型配件,通过约谈等评估方法评估企业是否帐外隐瞒销售。

10、保本点销售额法(仅适合小规模汽修企业)

小规模汽修企业由于帐证不全,很难使用以上评估方法对其评估,可以选择保本点销售额法评估其收入。

保本销售额=各项经营费用合计÷(1-毛利率35%)

纳税人各项经营费用支出包括工资、房租、水电费、购进配件、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等。

**市上海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市上海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属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维修上海大众汽车,税收征管属大丰市国税局第二分局管理,主要原材料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各种汽车配件,原材料和汽车维修收入适用税率为17%。

2007年8月,根据**市国税局的要求,开展对汽车维修行业部分企业的评估,从省局的监控决策系统中查询,发现**市上海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2006年增值税销售收入2972764.32,申报增值税42616.00,增值税税负1.43%,明显低于市局测算同行业税负5.27%-6.46%,于是该局将该户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

首先,该局评估人员对该站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2006年全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62753.95元,折算成存货的申报抵扣金额为2722076元。

其次,评估人员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特点,测算零部件采购金额与应发生修理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1.60至1.67,即企业每发生1万元零部件采购金额,就应当发生1.6至1.67万元的修理费总收入。由此推算,理论上企业应申报收入为(2722076元-资产负债表期末库存470004.22)*1.60=2252070.77*1.60=3603313.23,与企业实际申报2006年增值税销售收入2972764.32元,相差630548.91元销售收入。

约谈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拟定了约谈提纲,并通知了该公司法人和财务人员携带有关资料进行约谈,约谈人员请财务人员税负偏低进行举证,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我站由于经营资金缺乏,业务大减,加上我站维修配件均是**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配供,价格高于市场价,所以成本高,税负偏低的。接着约谈人员向财务人员说明本行业的平均税负和相关税收政策,要求其自查申报。

约谈后,公司进行了自查申报,原来,该站经营不景气,出现财务混乱,有部份维修收入被维修人员收取,未入帐2006年12月份少记销售收入591256元,少报增值税100513.52元,购进抵扣税款真实。企业人员认识到问题的严重,主动将少缴的税款自查申报和补缴,并表示以后要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

第五篇: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采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专用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进行细化和完善。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算术、加权平均值以及合理变动范围。

算术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可以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进行确定。

纳税评估的分析方法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对比,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税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累计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7、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五号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评估结果的处理

1、对纳税人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人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2

审核分析纳税资料的重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类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低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2、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4、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5、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数据。

一、疑点问题分析

疑点分析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疑点分析指标筛选出异常地区或行业的具体异常企业名单,制定检查方案,下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的过程。在疑点分析中可选择以下指标,或者根据增值税管理的需要进行扩充或增减,但对于上级国税机关已经确认的应必须选用。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业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问题;

(二)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商业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问题;

(三)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增幅高于销项税额增幅10%以上问题;

(四)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异常问题;

(五)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不实问题;

(六)利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抵扣不实问题;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不实问题;

(八)运费发票抵扣不实问题;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问题;

(十)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企业问题;

(十一)连续三个月零税申报企业问题;

(十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异常企业问题:

1、税负率小于等于0.5%;

2、销售额与上季度比增长幅度大于等于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抵扣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利大于等于60%。

(十三)留抵税额异常企业问题。

二、纳税评估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来源

(一)上级部门发布的涉税信息;

(二)征管信息系统存储的各类增值税纳税人的“一户式”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资格审批、发票领购等基本信息,以

4 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所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

(四)国税机关获取的第三方信息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使用方法

评估人员可以同时采用以下方法中的任意几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一般不少于两种。对于通过特定疑点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评估分析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申报销售额

工业企业: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 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商业企业:进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5 售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工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计算出的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乘以(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对于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销售收入;对于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商品销售成本,除以(1-毛利率)计算出当期销售收入。若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指标提示异常时应注意: ①销售货物未做财务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

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费用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配比的。因此,对此问题应重点审查当期《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月数,计算出本月营业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同时审查上期《利润表》本月数,计算出上期比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月比率突然增高,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②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减少的存货未计销项税。

重点审查当期《资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其它业务支出”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说明 6 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③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

企业当期减少的存货也可能存在不需做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而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因此,还应审查《资产负债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应审查《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中有无相应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已基本明确的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进一步落实。

④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货抵债业务未按规定作销售处理时,一般通过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帐户直接冲减库存。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此问题,应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特别是其它应付款,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异常冲减额。若有,还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商)品功用、财务核算特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流资较少,“其它应付款”、“应付帐款”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而本期又有冲减额,存在此问题的可能性就较大,要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⑤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物易物”这种交易行为,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流动,只是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库存总额不变。从能够掌握企业的资料情况看,只能对商业企

7 业进行分析。判断有无此行为,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表》,看本期增加的商品中有无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部分。 (2)用企业资金动态测算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

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不含税收入总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前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而在本期收到的货款;“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本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未收到的货款,这两部分货款虽未实际收到,但按政策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此公式反映的是企业本期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前期销售货物在本期收到的资金,加上本期销售而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即为本期全部含税销售收入。

如果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数(应税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收到销售资金不作销售时,一般通过挂往来帐的手段进行隐蔽。因此应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增加额,增加额是否异常。若有,还应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①企业直接销售原辅材料、半成品、下脚料等未计销售收入。

8 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如该企业生产的半成品有无独立的功用,有无发生过直接对外销售半成品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无转售外购原辅助材料业务,或是否曾经发生过转售业务;若为工业企业,还应看是否属产生大量副产品或下脚料的企业等。若有以上情况,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②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未计销售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评估指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税负率与相应的预警值进行比较,低于预警值的要列入疑点范围。

税收负担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涉及进项和销项的方方面面,因此,指标提示异常时,应结合其它指标异常情况和其它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分析。

3、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9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4、进项税金控制额分析指标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10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具体分析应注意: (1)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

重点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 栏目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疑点问题转下环节落实。

(2)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重点审查本期《资产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再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相应数字,若无,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另外,还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判断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有无属免税项目的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产品消耗的购进应

11 作进项税转出。若有,则应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此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确定

筛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利润率、行业贡献率和行业税负等数据,结合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期、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除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应进行评估的纳税人外,应对以下纳税人重点予以关注: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2、房地产等重点行业;

3、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4、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纳税人;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8、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依托征管信息系统,以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提取的数据为基础

(一)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高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隐瞒收入;

2、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3、市场因素;

4、政策因素等等。

(二)销售(营业)成本率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成本率= [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低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高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虚列成本;

2、隐瞒收入;

3、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4、市场因素;

5、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

6、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

7、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正确性;

8、政策因素等等。

(三)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

计算公式: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 [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 [基期销售(营业)成本/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的变动情况。评估期与基期的销售(营业)成本率应基本持平,如该指标小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大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虚列成本;

2、隐瞒收入;

3、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4、市场因素;

5、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

6、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

7、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正确性;

8、政策因素等等。

(四)期间费用收入比值

计算公式:期间费用收入比值=[评估期期间费用/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的期间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预警值比较,如该指标小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大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隐瞒收入;

2、虚列管理费用;

3、虚列财务费用;

4、虚列营业费用等等。

(五)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

14 计算公式:评估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评估期期间费用/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基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基期期间费用/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评估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基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 ×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与基期的期间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动情况,以测算期间费用的增减变化。评估期与基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应基本持平,如该指标小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大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隐瞒收入;

2、虚列管理费用;

3、虚列财务费用;

4、虚列营业费用等等。

(六)利润率

计算公式:评估期利润率=评估期利润总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利润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该指标如大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虚列成本;

2、虚增费用;

3、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4、隐瞒收入;

5、政策因素;

6、市场因素等等。

(七)利润率差值

计算公式:评估期利润率=评估期利润总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基期利润率=基期利润总额/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5 利润率差值=评估期利润率-基期利润率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利润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变化情况,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变化情况。该指标如大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虚列成本;

2、虚增费用;

3、隐瞒收入;

4、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等等。

(八)所得税贡献率

计算公式: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100%

指标分析:分析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比例情况。该指标与同行业比较,若高于预警值的,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的,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虚列成本;

2、虚增费用;

3、隐瞒收入;

4、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5、市场因素;

6、政策因素;

7、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等等。

(九)所得税贡献率比值

计算公式: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100%

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应纳所得税额/基期销售(营业)收入]×100%

所得税贡献率比值=(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与基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总额比例的变动情况。评估期与基期的所得税贡献率应基本持平,如该指标大于

16 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虚列成本;

2、虚增费用;

3、隐瞒收入;

4、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5、市场因素;

6、政策因素;

7、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等等。

(十)所得税负担率

计算公式:所得税负担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利润总额)×100%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所得税税负,与同行业水平相比较,若高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的,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政策因素;

2、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

3、弥补亏损等等。评估企业如为亏损企业,该指标等于零。

(十一)所得税负担率比值 计算公式:

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利润总额)×100%

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应纳所得税额/基期利润总额)×100% 所得税负担率比值=(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变化情况,如该指标大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政策因素;

2、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

三、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评分方法

17 纳税人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是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此方法是以行业预警值为参照对象,利用纳税人申报资料计算出企业所得税指标体系,并与预警值进行对照,偏差程度越大得分就越高,对分数值达到一定程度的纳税人进入审核分析环节。 具体评分步骤包括:

1、按照所列的指标数据,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提取需要测算的数据。

2、纳税人申报差异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根据每个指标的重要性进行分值分配,具体分值如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主观经验进行调整):

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11 销售(营业)成本率…………………………………… 13 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 9 期间费用收入比值……………………………………… 13 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 9 利润率………………………………………………… 8 利润率差值…………………………………………… 7 所得税贡献率………………………………………… 12 所得税贡献率比值………………………………………8 所得税负担率……………………………………………5 所得税负担率比值………………………………………5

3、计算各企业总分值。

18 先按照指标体系计算出某纳税人每项指标的数值,然后根据计算的数值与预警值的偏离程度来确定该项指标的得分,再将各指标分值汇总,即为该纳税人总得分。具体方法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主观经验进行调整):

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偏离程度=纳税人某指标数值-该指标预警值/该指标预警值(绝对值)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5%(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1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5%-1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2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10%-2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4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20%-3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6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30%-4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8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40%-50%(含)及以上的,得该项指标总分的100%。

在上述的11项指标中,销售(营业)成本率、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期间费用收入比值、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4项指标应测算正偏差;其余7项指标应测算负偏差。(注:减免税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行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比值、销售(营业)成本率、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期间费用收入比值、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5项指标应测算正、负双向偏差。)

4、根据纳税评估的异常指标和分值,确定需进入审核分析环节的纳税评估对象。可对总分值进行如下划分:总分值为0-50分的企业,基本无问题;总分值为50-70分的企业,需一般评估;总分值为70

19 -100分的企业,需重点评估;评估人员可按指标说明中的分析目的确定的分析方向,进行审核分析和核查取证。

四、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

1、经营额变化幅度分析;

2、经营额与应纳税额变化幅度的分析;

3、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分析;

4、负债率变化分析;

5、销售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增减变化的分析;

6、其他指标(开办费、工资费用、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款、职工人数等)分析。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团队霸气的押韵的口号下一篇:谈初中美术欣赏课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