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2023-06-16

第一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填报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如下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

9.第11栏“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情况。

10.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

(五)第35至36栏“

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第二篇: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办法

(一)内外销售收入填报销售额(主表)和销售情况明细(表一)

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应区别内外销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栏次:

1、内销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

1、

3、4栏;

《通知》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8-11栏;

2、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中;包括本出口发生退运并已在税务机关取得《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销售额负数。对《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办理退税出口销售额并且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销售额。

注意:不包括以前出口发生退运且本已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销售额

3、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的销售收入和取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其他出口免税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

8、

9、10栏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的相关栏次。

(二)进项税额明细(表二)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购进内外销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10栏。

2、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18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通知》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和退运并已补税的销售收入,生产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填报负数在其他栏21栏次(需征收管理部门确认)。

4、本出口货物退运未补税并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冲减当期免抵退销售额和免抵退税额的,按照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15栏A计算结果,填报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18栏)。

5、以前出口货物退运并已补税,补交的税款,应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税收缴款书列明的金额填报负数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21栏)(需征收管理部门确认)。

6、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的销售收入和取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其他出口免税销售额的业务,按照规定计算出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免税货物用(第14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税款计算

“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注意:对出口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免抵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四)若本期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第三篇: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指南

一、外贸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相关规定要 求和时限进行认证和申报。

二、外贸出口企业的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

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发票应分别取得、核算和申报。其中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允许抵扣,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税额;如取得的同一份进项发票既有用于外销的货物也有用于内销的货物,则应采取换票方式进行处理;出口货物中属于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其对应的进项发票准予抵扣。对购进的货物不能区分是否用于出口和内销的,一律暂视同出口货物处理,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财务核算上,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的是"免、退税"政策,即免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购进环节的进项增值税,进项退税是“先征后退”。

一、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的项目如下:

1)主表:销售额(人民币)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后,第8栏(免税销售额)的数字自动生成;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填写此销售额人民币,并且等于你的损益表的当月销售收入栏。主表第7栏阅读审核

1 / 18 2016-06-09 (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生产企业填写,外贸企业不填。 2)附表一:只需填写第17和第18栏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并且等于当月的销售收入额。

3)附表二:进项税额(在认证后申报时)填写在附表二第24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与前一申报期附表二第27栏相衔接)及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其中: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也即28栏),它的数字等于你当月去税务局认证的发票的合计数。

补充: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主表中无需体现。 收到退税在纳税表也不用做处理。 4)附表三和附表四只需填空表即可。

5)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和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应税收入(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销售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栏(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4栏(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其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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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8-11栏。

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列的“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二、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步骤:

首先,外贸企业拿到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都应及时通过进项发票认证,区分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内销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者是属于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

其次,认真做好月初的申报工作。

1. 外贸企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报关后)应填写在主表的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里,第8栏(免税销售额)自动生成。附表一的第十六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普通发票]也必需填写此笔销售额。注:销售额都是人民币表示。

2.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取得进项票,认证并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6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及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25栏数据与上一期申报表附表二第27栏相衔接。此项数据主表中无需体现, 收到退税在纳阅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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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税表也不用做处理。相应数据不得填入“主表”的第12栏及“附表二”的第二项“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各栏中。

3. 主表第七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填写的,外贸企业不需要填写。

4. 纯出口外贸企业,没有内销业务,销售额(报关后)一般填写在主表

8、

9、10三栏和附表一的第16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的

24、

25、26栏,具体的按照栏次的汉字要求填写,这些数额是累计的,办理退税的时候也不需要减掉,也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5. 购进货物发生了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其相应的

23、

24、25栏数据不作调整),使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或《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予以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

6.按规定需征税的出口货物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部分中第4栏“开具其他发票”一栏中。其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栏中。

7.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以及进项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转成本部分只进行账务处理,不在“主表”、“附表一”及“附表二”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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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8.商贸型外贸企业(有内销和外销)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项进项税额是指? (宁波国税回答)

主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一般情况下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是指?

主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如发生的业务是内销,获取的进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税金,如发生的业务是外销则需作进项转出。 10. 如何填写附表

(二)中的内容?

1、内销货物

(1)外贸企业购进内销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

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8栏。

(2)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阅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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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外销货物

(1)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8栏。同时在 (2)同时将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在第

13、14栏填报,作进项转出。

(3)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外贸公司增值税表二25栏和27栏是累计数吗?

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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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条件的也在此填写。

三、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错误如何更改?

外贸企业如因(混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用途、混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概念、混淆“免、抵、退”办法退税)错误申报形成了上期留抵税额(内销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形成的除外),应先统一采用进项税额转出方法一次性冲减纠正,办法是在“附表二”的第18栏填写因错误申报形成的上期留抵税额,以确保以后增值税申报的上期留抵税额正确,提高外贸企业的申报质量。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及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外销货物的进货发票当月进行认证处理(但当月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及确认收入处理),次月报税时是否需要将这笔进项税额选择为“外贸出口退税”,这笔进项票是否需要在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如需要当月转出,转出的账务处理是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阅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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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处,应为本年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的数据。

账务处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9条第3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货物出口后,根据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乘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不含进项),计算征退税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不含进项)乘以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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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减免申报表的填写?

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即主表的第8栏。同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免税项目”“出 口免税”第8栏次。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某外贸公司2013年10月5日以银行存款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2013年11月10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口收入按FOB价折合人民币12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2014年7月6日该批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须视同内销处理。

购进货物时,

2013年10月5日,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 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税务处理: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对应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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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项税额170,000元要单独设账核算,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8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不得与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混淆。

货物出口时,

2013年11月10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1,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40,000

(注:170,000-1,000,000*13%=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40,000

税务处理:在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出口收入

1200,000 元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 情况明细)》第18栏“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

因故按内销处理,

2014年7月6日,会计处如下:

借:以前损益调整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1,025,6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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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174,358.97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1,000,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

1,000,000

借:以前损益调整

40,000(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40000(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170000。

税务处理:某外贸公司应在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

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8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170000元填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 栏“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此批货物视同内销应纳增值税=174358.97-170000=4358.97(元)。视同内销的销售额1025641.03元、销项税额174358.97元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其他发票”处的第3列和第4列处。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阅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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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规范及财务处理要求

1、取得用于出口退(免)税货物的进项发票,纳税申报时进项相关内容按下列要求处理:

抵扣明细表应选择“外贸出口退税”,附表二填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栏次(报表自动跳转,请注意核对)。 进项税额的财务处理: (1)取得进项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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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8 2016-06-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等科目 (2)申报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购进货物不含税金额×退税率)

主营业务成本(外销)等科目(购进货物不含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2、可退(免)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征税机关纳税申报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按下列要求处理:

出口销售填在主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及相应明细栏次及附表一“免税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出口销售收入的财务处理:

借:应收外汇帐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等科目

3、对按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则应按内销货物相关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和附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相应栏次;取得的相应进项发票在抵扣明细表中应选择“专用发票抵扣”,附表二填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栏次(报表自动跳转,请注意核对)。

相关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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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等科目 货物报关出口时: 借: 应收外汇帐款等科目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对出口货物(不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出口货物)前期已按退(免)税货物进行申报,后按政策规定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规范: ⑴如按日常正常申报方式申报的: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先红冲相应已申报的免税销售额,再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和附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相应栏次;需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列示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栏。 ⑵如按补充申报方式申报的:

应对视同内销计提的销项税额补充申报,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列示的阅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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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进项税额于次月正常申报时填写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栏。

上述涉及的进项税额如已按待抵扣税额申报,且征退税率差部分已转入了成本,按下列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并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收出口退税、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转入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等科目(购进货物不含税金额×征退税率差)

应收出口退税(购进货物不含税金额×退税率)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帐款等科目(红字冲回)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等科目(红字冲回) 借: 应收外汇帐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补税的,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注:上述公式现行征收率为3%。

暂通过“税票录入”方式征收增值税,企业做补充申报时销售额填写阅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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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9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相应财务处理:

(1)如原已申报免税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帐款等科目(红字冲回)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等科目(红字冲回)

借: 应收外汇帐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如尚未申报免税销售收入:

借: 应收外汇帐款等科目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下列情形,在货物内销时,其内销部分可按现行相关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凭《出口转内销证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并按内销货物相关规定处理:

(1) 已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后又转为内销的; (2) 对原已按出口货物处理的购进货物,如部分已出口且已申报办理退税,部分进行内销的; 上述进项税额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出口转内销证明》注明的税额)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二0一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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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8 2016-06-09 外贸企业增值税票抵扣混淆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流通企业(简称外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其他企业也有所区别,因不理解政策,造成申报错误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混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用途。外贸企业为出口而采购货

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而非抵扣凭证,属于税法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况,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许多企业在申报时将其误记入进项税额参与抵扣。

2、混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概念。处于辅导期的外贸企业未区分内销和出口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情况,笼统认为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税额都要延迟一个月抵扣,其实,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不准抵扣范围,也就不存在延迟一个月抵扣和“先比对、后抵扣”之说。

3、混淆“免、抵、退”办法退税。有的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时,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经退税机关审核的退税额,与从事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取得的退税额相混淆,错将外贸企业的退税额也填入了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 外贸企业如因上述混淆错误申报形成了上期留抵税额(内销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形成的除外),应先统一采用进项税额转出方法一次性冲减纠正,办法是在“附表二”的第18栏填写因错误申报形成的上期留抵阅读审核

17 / 18 2016-06-09 税额即可,以确保以后增值税申报的上期留抵税额正确,提高外贸企业的申报质量。

阅读审核 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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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人税纳税人申报以及应税土地情况发生变更时填报。纳税人需根据本表要求完整填写明细信息。在以后征期中,应税土地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仅需填报《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应税土地增加、减少或部分土地的某个或几个信息项发生变化的,需就发生变化的土地申报明细信息,填报《潮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应根据土地变化情况,“登记变更类型”分别选择新增、减少、其他,并填报变更时间。

二、填报依据

本表按单宗土地明细填列,单宗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件载明项目填写,没有上述证件的,据实填写。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2.纳税人编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确定的电脑编码。

3.税务登记证号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二)表体项目

1.第1列“土地使用权证号”:按单宗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证号填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不填列。

2.第2列“宗地编号(地籍号)”:按单宗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宗地编号填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不填列。

3.第3列“土地坐落地址”: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地址填写,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按土地实际坐落地址填写。

4.第4列“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工业、商业等性质填列。 5.第5列“土地等级”:填报根据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规定所确定的具体土地等级。

6.第6列“土地面积”:填报单宗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面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据实填写。

7.第7列“是否为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属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的,填列“是”,其他空列。

8.第8列“免税土地面积”:按单宗土地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应免予征税的土地面积。 9.第10列“单位税额标准”:按单宗土地依照规定的土地等级对应的单位税额分别填报。

第五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收入总额项目的填写

1、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本行对应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中第十九行,应先填附表一再填此行。

基本业务收入指的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会计报表--《损益表》中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相同。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只有一项基本业务收入,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汇总纳税企业由于其成员企业众多,行业不一,可以在不同事项中分别反映。

其他业务收入指的是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含逾期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在此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不是会计科目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了部分“营业外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内容。

2、第二行“销售退回”:填写纳税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确认为“销售(营业)收入”的销售收入退回。一般情况下,企业只有取得《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凭此证明单,销售方开具红票冲减的收入填入此栏次,其中不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金(增值税为价外税,没有在销售收入中核算)。

3、第三行“折扣与折让”:填写纳税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确认为“销售(营业)收入”的现金折扣,不包括直接扣减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一般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况:“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将销售额全额列入主表第一行,准予减除的折扣额在此行填列。

4、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之后的金额。本行次是纳税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5、第五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单独核算的免税收益。免税收益是指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单项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如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费”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并要求纳税人对此进行单独核算。

本行是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其中数,填写的免税收入是收入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由于纳税人已将免税收入计入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并将对应的成本、费用填列在相应栏次。旨在与第七十一行的免税所得相对应。

6、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写纳税人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

纳税人因无形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及收益涉及3个方面,在纳税申报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纳税人转让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此项收入填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相应的成本填入主表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在本行填写。注意填写的数据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额;

(3)纳税人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填入主表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中。注意填写的数据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额。

7、第七行“投资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所得。

本行填写既较为复杂又非常重要。一是要求纳税人依据税法的口径填列,本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长期投资”“财务费用”三个科目,不是会计科目中的“投资收益”数额。二是本行需要对会计科目中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后填列;三是本行与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的持有收益有不完全对应关系,本行中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在附表二中填列;四是本行的投资收益仅指境内部分不包括境外投资收益。

(1)存款利息收入:指纳税人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收入。其数据来源于“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能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依据,因此纳税申报时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要在此行填列,不能计入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

(2)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指纳税人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收入。

(3)股权投资的股息所得:指纳税人取得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全部所得。

本行填写的股息性所得与会计核算中股息性所得存在的几点主要区别:

①税收理论将纳税人分回的股利已纳税款作抵免处理,按税前利润确认;会计上对投资分利按税后所得确认投资收益。新申报表遵循税法原则,将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性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②税法对股权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与会计核算的时间不同。会计核算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纳税人于实际收到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每一会计末,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要求纳税人于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将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中已做分配的投资收益填写在新申报表主表的第七行及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

③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数额与采用权益法所确认的数额有差异。权益法依据被投资企业的累计净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没有剔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税法规定的股息性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

④纳税人短期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会计核算时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纳税申报时应作为投资收益在本行填写。一方面纳税人的收入中包括了取得的所有股息性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是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纳税申报时应并入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中,还原成税前所得。

⑤纳税人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8、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与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投资转让收益相对应。

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投资损失,计入主表第三十一行“投资转让净损失”中。

9、第九行“租赁净收益”: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减除租赁支出的净收益。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租赁净支出,计入主表第二十四行“租赁净支出”中。

本行不包括一是已填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收入;二是施工企业已做销售收入核算的设备租赁收入;三是房地产企业已做销售收入核算的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

10、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填写纳税人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本行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汇兑净损失”,计入主表第二十三行“汇兑净损失”中。

11、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写纳税人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收益额。本行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资产盘亏、毁损、报损净损失”,计入主表第三十行“资产盘亏、毁损、报损净损失”中。

纳税人转让的有关资产的收入应计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

12、第十二行“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即包括有明文规定的免税补贴收入,也包括不免税的补贴收入。数据来源于“营业外收入”科目或企业单设的“补贴收入”科目。

13、第十三行“其他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除了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境外投资收益等。其中,总机构管理费不仅指经税务机关批准收取的,还包括企业自行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本行数据来源于“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是一个比较主要的行次,其中一些项目为收益额、一些项目为收入额,填写时应加以区分。

“境外投资收益”在本行填列时应注意:一是将境外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所得;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因此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都盈利时,将境外投资收益填在本行,如果有一方亏损,境外投资收益不在本行反映;三是本行填写的境外所得是剔除成本、费用后净收益的概念。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4、第十四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写第四行至第十三行的合计数,其中不包括第五行数。

(二)扣除项目的填定

1、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及其他业务中耗费的各项成本。包括各项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本行对应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的第八十行。填列时应注意:一是财税字[1996]97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结转以后补扣”。因此本行强调当的概念,不包括以前补提补扣的成本;二是要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不能相互混淆及重复扣除。

2、第十六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在“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第十七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是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的合计数。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反映的是会计核算的数据,并且对于已计入成本的,不得在期间费用中重复扣除。

4、第十八行“工资薪金”(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因此本行只是《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中列入期间费用的工资,与附表四《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也是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因此本行填写的工资薪金的口径不同于纳税人工资总额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十八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四行+第五行

5、第十九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本行反映计入期间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与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十九行的职工福利费=附表四第四列的第十行-第四列的第

二、

三、六行主表第十八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表四第五列的第十行+第六列的第十行

6、第二十行“固定资产折旧”(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二十行的固定资产折旧额=附表五第12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第13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

7、第二十一行“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二十一行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附表五中第12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第13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

8、第二十二行“研究开发费用”:填写纳税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二是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9、第二十三行“利息净支出”:填写纳税人“财务费用”的借方发生额。利息收入已在第七行“投资收益”中反映。

10、第二十四行“汇兑净损失”:填写纳税人“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的借方余额。本行与第十行“汇兑净收益”相对应。

下面两项内容不在本行填写:一是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二是筹建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已计入开办费或固定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

11、第二十五行“租金净支出”: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租赁净损失。本行与第九行“租赁净收益”相对应。

12、第二十六行“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填写纳税人已提取计入管理费用应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本行由下属企业填写,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由总机构计入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

13、第二十七行“业务招待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14、第二十八行“税金”:填写纳税人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该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15、第二十九行“坏帐损失”(附《坏帐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16、第三十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写纳税人采用备抵法核算在本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17、第三十一行“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本行与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相对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因此对已在本行填写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应在第五十九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第三十二行“投资转让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进行投资转让实际发生的净损失。本行与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相对应。

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企业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对已在本行填写的投资转让净损失,一是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二是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部分,应在第五十九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内容。

19、第三十三行“社会保险缴款”:填写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0、第三十四行“劳动保护费”: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特殊行业或在特殊地区的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以及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此项支出应取得合法凭证,不能直接发放现金,否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1、第三十五行“广告支出”(附《广告支出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全部支出。本行与附表七《广告支出明细表》相对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要求纳税人作为广告费用的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本行填写的广告支出是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全部广告性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中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这两个文件对广告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标准加以限定。因此纳税人将超过部分在第四十九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第三十六行“捐赠支出”(附《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即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包括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捐赠。本行与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相对应。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资助,在第五十一行调增应税纳所得额。

23、第三十七行“审计、咨询、诉讼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审计、咨询、诉讼费用。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4、第三十八行“差旅费”、第三十九行“会议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负有举证的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责任在纳税检查环节,不在纳税申报环节。

25、第四十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可在税前列支”,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本行数据来源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26、第四十一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7、第四十二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写纳税人第十七行至第四十一行以外其他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项的填写

1、第四十三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写第十四行减第十五行减第十六行的计算数。本行如为正数则为纳税人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本行与纳税人在“损益表”中核算的“利润总额”没有完全对应关系。

2、第四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纳税人依据会计口径确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的合计金额。本行填写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的合计数。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不能填写负数。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3、第四十五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应付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

4、第四十六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调整额”(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在税前扣除。

5、第四十七行“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以内的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第四十八行“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纳税人无主营业务收入,则按取得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纳税人从事代理进口业务,按其代购代销收入2%计提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第四十九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广告支出。

广告支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在本行进行纳税调整。

8、第五十行“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既不同于公益性捐赠,也不是广告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第五十一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全部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如果纳税人对非关联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资助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在本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第五十二行“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折旧额、摊销额。

涉及折旧、摊销问题的几项主要规定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购商誉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企业不得自行实行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三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等。纳税人如有税法规定不准予扣除或超过规定标准多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在本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五十三行“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额度扣除的坏帐损失。坏帐损失作为一种财产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本行填写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纳税人调增的坏账损失。

12、第五十四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多扣除的坏账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

由于税法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和比例与会计核算不同,因此本行填写采用备抵法核算的纳税人调增的坏账准备金。

税法为了防范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在提取坏账准备金和扣除坏帐损失方面的特殊规定:一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帐损失,除法院判决债务人破产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赊销业务,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13、第五十五行“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填写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银行的罚息及合同的违约金不是行政性罚款,不在本行反映。

14、第五十六行“本期增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第五十七行“本期增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五十八行“本期增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填写纳税人扣除的本期增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出版企业的提成差价属于准备金性质,不得在税前扣除。

目前,税法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八项:坏账准备金、商品销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保险企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行填写纳税人已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15、第五十九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写纳税人除以上调增项目外还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多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在第四十二行中已扣除的预提保修费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6、第六十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第六十一行与第六十二行的合计数。

17、第六十一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18、第六十二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纳税人其他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以前应结转在本年扣减的项目。例如准予在本年调减的以前的广告费等。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9、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第四十三行加第四十四行减第六十行的计算数。

本行如为正数,是纳税人弥补以前亏损以及填写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的依据;本行如为负数,是纳税人当期申报可向以后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20、第六十四行“弥补以前亏损”(附《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弥补以前亏损的金额。本行与附表九《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相对应。本行金额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弥补以前亏损,要经税务机关批准。该行数字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填写的。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的当年其亏损额已与其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赢亏相抵,因此不能弥补汇总(合并)纳税的亏损额,所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填本行。

21、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填写第六十六行至第七十二行的合计数。

本行金额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减第六十四行的余额。

22、第六十六行“国债利息所得”:填写纳税人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京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已计入第八行的国债转让净收益属于投资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不得在本行扣减。

23、第六十七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免税的各项补贴收入。

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行反映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不计入损益的免税补贴收入。

24、第六十八行“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纳税人免税的13项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文件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费等13项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5、第六十九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由于第七行已将应补税和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全部按还原后的数额并入收入总额,因此本行填写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也应按还原额减除。

本行填写的投资收益包括从无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从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等。

京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强调:“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26、第七十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所得。

27、第七十一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28、第七十二行“其他免税所得”:填写纳税人除上述免税所得外,按有关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单项免税所得。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29、第七十三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第六十三行减第六十四行减第六十五行的计算数。本行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30、第七十四行“适用税率”:填写纳税人实际计算缴纳税额的税率或征收率。

本行与旧申报表的税率不同,即可以填法定税率33%,也可以填两档优惠税率27%或18%。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一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就地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此行填写换算后的征收率。

就地纳税成员企业的征收率=适用税率×就地预交比例

31、第七十五行“应缴所得税额”:填写第七十三行×第七十四行的计算数。本行反映纳税人在纳税的纳税申报所属期累计应缴的所得税额。

32、第七十六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填写上多缴的所得税额,此行不能为负数。

33、第七十七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写当各期(季、月)实际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4、第七十八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当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35、第七十九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当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已在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填写了境外投资收益,则在本行填写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额;如果纳税人境内亏损,“其他收入”中不能填写境外所得,而将境外所得的应补税额在本行用负数表示。

36、第八十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额。

37、第八十一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写第八十一行减第七十六至第八十行的计算数。本行是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本表中第十九行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

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

7、

8、32行。

存款利息收入不在本表中填列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帐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应计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4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为:

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8行; 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

2、

3、6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福利费;

第5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0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4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4%,第5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2%,第6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5%;

第4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4%,第5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2%,第6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5%;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5行(如果余额为正数);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11行)+(第5列的第10行―第5列的第11行)+(第6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1行)=主表第46行(如果结果为正数);

“工效挂钩企业”第10行第

3、

4、

5、6列与第11行第

3、

4、

5、6列分别相等; “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如为负数,则在主表第62行填报。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主表的第20或21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业应根据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5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求得折旧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应填入主表的第52行,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应合计填写列在主表的第62行。

《坏帐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帐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帐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帐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帐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3行填报。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本期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的第54行。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帐、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应填报合计数。

《广告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3、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去向。

《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

1、 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 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申报的亏损情况。

二、“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63行“纳

税调整后所得”数,负数为亏损,正数为所得。

三、“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四、“本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主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

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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