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范文

2023-09-19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1篇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对我国服务型产业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在解析“营改增”调整内容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总体运行状况,剖析了“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港航物流业;重复征税;税负水平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务院部署,这项工作2012年初从上海市试点,到年底逐渐分批扩大至京、津、苏、浙、皖、闽、鄂、粤和厦门、深圳等11个省市。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种分立并行的两个流转税税种。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而增值税是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在原有税制中,由于企业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进项可抵扣,导致未增值也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务院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从2012年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至今已有一年,在这项结构性减税改革即将大范围推进的情况下,“营改增”政策对服务型产业,尤其是对港航物流业的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着眼于港航物流业,在系统总结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总体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了“营改增”对港行物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性建议。由于“营改增”政策首先从上海市开始试点,运行一年后向全国其他沿海及发达省份推进,因此在实施细节、数据采集以及政策效果考量方面仅有上海市作为代表案例,本文研究的“营改增”影响分析主要基于当前上海市的运行状况,随着该政策试点实施工作全面铺开,将进一步关注后续的影响。

一、“营改增”调整内容

根据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其中,水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的物流辅助业务从原先以3%和5%为主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目前以6%和11%为主的增值税税率,具体业务税率调整

注:小规模纳税人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是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即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销项额)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外购成本(进项额)中可以获得抵扣有关。进项额中可抵扣部分占销项额比重的高低,直接决定交通运输企业原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也就是说在销项应税额既定条件下,可以抵扣的进项应税额越大,增值税负越低。

二、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状况分析

根据上海市税务机关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6月15日申报期结束,在13.5万户试点企业中,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税负增加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其中,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的租赁业务税负增加也较为明显。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财税局共发放5亿元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弥补2 000多户税负增加企业的税收支出,其中约一半多为交通运输业,港航业约300多户\[2\]。

为应对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试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税负加重问题,保证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上海市制定了一定的过渡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与港航物流业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

第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允许2011年底前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执行到合同到期日结束。

第三,上海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

综合下来,期租业务税率增加最大,较营业税税负增加了将近7个百分点,其次是国内运输业务,税率增加了4个百分点,第三是装卸业务,增加了2.45个百分点;而代理、堆存、仓储等业务,由于具有较大规模可以差额折减销售收入的代收代垫资金,加上部分进项抵扣,因而实际税率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征收率或降低或维持不变,因此实际税率水平或降低或不变;轮客渡业务实施简易征收方式按3%征收增值税,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国际海运业务实施零税负政策,税负水平没有变化\[3\]。

三、“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分析

从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国际海运业务发展较为有利\[4\]。试点政策的初衷就是促进小微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保障关乎民生的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轮客渡业务实施3%的简易纳税方式,使得大部分个体户性质的航运企业、代理企业或维持或降低了税收负担。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接受方可实现7%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有利于吸引相关业务的开展。

国际海运业务延续原有营业税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零,而发生的进项税可以退回。但由于大部分成本发生在境外或其国内供应商为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本身为不含税成本(如国际燃油、免税备件物料、国外港口使用费等),发生在国内可以抵扣的成本较少,比重不足3%,因此,“营改增”对国际海运业没有影响。

第二,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促进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高端物流服务行业的发展。根据试点效果来看,现有“营改增”试点通过层层抵扣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细化装卸、仓储、代理、信息、运输等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主辅业分离,带动航运金融 、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经纪、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壮大,而这也符合未来我国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促进港航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目前,上述高端航运服务业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对设备资产购置需求较大,相应地可大规模抵减销项税额,“营改增”试点短期内有利于上述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加快发展。随着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进项抵扣比重明显下降,相应的税负水平将略有增长\[5\]。

第三,对于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行业较为不利。港航业的发展阶段和成本结构决定了可抵扣进项少,名义税率偏高情况下更显著增加了实际税负\[6\]。目前港航业已过了大规模建设、购置运力、机械设备的发展时期。目前市场不景气,服务供给总体过剩,更是制约了行业的资产设备运力的扩张,新增固定资产意愿不强减少了可抵扣额。诸如装卸、理货、仓储、代理和运输等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力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占大头却不能抵扣,而其他可抵扣的燃油费、修理费、水电费、新购固定资产占比小,理论可抵扣的成本比例不足30%,远小于上海试点测算时进项税额占销售税额70%的比重,因此现有税率设置明显增加了税负水平。同时在目前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难以通过提高运价及租金转移税负,长远来看必将影响上述业务的竞争力。

第四,短期内加快了部分企业的设备更新速度,长期来看不利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由于试点办法明确规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纳入进项抵扣范畴,因此,对于部分需要淘汰老旧设备,新增机械设施或新成立的企业而言,“营改增”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设备更新速度。据调查,上海1 200多户试点企业上半年企业积极更新设备,其中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的设备采购额分别增长了10.8%和171.3%。但总体来看,由于船舶、机械设备均具有较长的使用周期,沉没成本较高,且目前行业仍处于低谷及缓慢复苏发展阶段,因此,“营改增”对加快设备更新的效果也有限。而在市场行情好转的情况下,反而不利于控制市场运力的投放,将加剧市场的竞争程度。此外,包括仓储、装卸、代理、航运、理货等业务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其中大部分仍属于劳动资金密集型企业,随着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不断稀缺,劳动力成本将逐步提高,由于劳动力成本不能纳入进项抵扣范畴,相应地将会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成本压力。

第五,配套政策尚不完善,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实际的“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由于配套政策的不完善,造成了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在增加港航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也不利于为行业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港航业的实际业务及形式众多,试点办法和方案缺乏对具体业务适用税率的认定和统一,造成理解和适用状况的不一。对国内外航运业务中涉及相互往来的业务缺乏明确规范的配套设计,如国内航运企业租用境外船舶所支付的租金,适用11%的增值税率,但由于这种做法不符合国际海运惯例和相关协议,境外出租方拒不承担相关税收,只能转由国内航运企业代扣代缴,这就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削弱了中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定、转换等工作量大大增加,管理成本提升较多,而且试点仅限于上海地区,而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现象,这会影响整体效益的发挥。

总体来看,“营改增”试点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轮客渡、代理、船舶供应等业务税负的同时,也增加了国内运输、船舶租赁以及码头装卸、仓储等业务的实际税负水平,不利于仓储、航运等基础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业务的发展壮大;在制约部分劳动密集型业务,发展成熟期的运输业务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航运金融、保险、信息、经纪、咨询等高端航运服务业的起步发展。现有的政策设计、政策执行等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与“营改增”试点合理降低税负,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旦全国推行,必将对港航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压力。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关注“营改增”试点推进情况,深入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要及时掌握和深入学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全面把握本次改革对企业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提前做好生产经营策划和安排。从物流链整合的视角分析,港航物流业的业务拓展与并购要更为深入地考量,与港航物流业相关的各种服务将沿着产业链进行更为细致的专业化分工,港航企业的某些物流业务也因此将会被第三方物流分割出去,要发掘新的经营业务增长点,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

(二)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政策实施,消除“政策洼地”影响

目前“营改增”试点所涉及的范围仅包括11个沿海及发达省市地区,而跨省业务是港航业务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对于未开展“营改增”政策试点的省份,其港航企业并未受到新政策所带来的税负以及执行手续等方面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政策环境所带来的不公平,使得港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处于并不对等的市场环境。建议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辐射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政策标准,减少因“政策洼地”效应给港航企业带来竞争力削弱的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设计及执行规范

为有序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营改增”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应抓住政策试点的有利契机,积极配合财政部,完善相应的政策设计及执行规范。出台规范划分及统一各业务类型使用税率的指导意见,合理降低航运和船舶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使用税率,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行业,合理增加抵扣项目,完善票据管理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积极推进港航物流业有关税费的改革,提升行业的国际的竞争力。

(四)抓住政策调整,积极引导港航物流业做大做强,提升综合实力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接受改革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的影响成为必然选择。而做大做强港航业,提升综合竞争力,是降低改革影响的根本途径。通过税收和政策杠杆,逐步引导港航企业拓展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仲裁、融资、金融等高端服务业;积极引导企业的兼并重组,完善市场组织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发展综合物流服务供应业务,通过物流一体化的流程设计,实现业务流程再造;建立市场化条件下的运输成本和价格联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国内水运价格体系。把握改革契机,积极应对当前港航低谷的现状,促进水运行业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Z\].(20111118)\[20121212\]http:∥wenku.baidu.com/view/8522dc24dd36a

32d737581a7.html.

\[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Z\].\[20121212\]http:www.doc88.com/p606133947850.html.

\[3\] 贺美玲.“营改增”对公路、内河运输业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2(23):138139.

\[4\] 周 艳.浅议“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18):5456.

\[5\] 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8):4951.

\[6\] 檀贺礼.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J\].财会月刊,2012(8):42.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针对现有生产型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及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提出应当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增值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综合配套,综合实施,争取把增值税改革成本控制在最小。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负面影响

中国税制改革的核心由两个部分构成:以企业所得税改革为代表的所得税的改革和以增值税改革为代表的流转税的改革。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标志着企业所得税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因此,中国税制改革的关键是增值税改革。以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所涉及增值性项目范围大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类。生产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其税基,即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国际上公认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是巴西(Shoup,1986)。我国1994年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也是与当时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适应当今的形势。转变当前生产型增值税,而实行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大势所趋。但我们应该看到增值税可能带来的问题,因此,要谨慎行事,循序渐进地推进,把改革的成本控制在最小范围。

一、增值税转型的负面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客观上鼓励投资

消费型、收入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可抵扣范围,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额外收益,企业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值会比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会明显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性项目的范围,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大投资的力度,提高企业的有机构成。然而从经济周期的角度来看,在经济出现萧条时,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有可能加剧产生通货膨胀的趋势。目前,我国出现局部投资过热现象,在此情况下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控制投资过热的努力会产生消极作用。因为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势必会从总量上激励投资。这在当前我国对投资主体的产权和权益约束机制还很不规范、一些行业仍存在“投资饥饿症”的现实条件下,将不利于解决业已存在的投资结构失衡的矛盾。现阶段我国既要防止出现经济过热的局面,又要维持经济良性增长的势头,尽量避免经济“硬着陆”的风险。而消费型增值税在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这是令人担忧的。因此,在目前投资较热的情况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引起地方投资需求过旺,可能导致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的迅速蔓延。

(二)增值税转型会对国家税收收入产生很大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曾做过计算,如果参照东北试点在全国推开,并仍限于在八个行业进行增量抵扣,则税收减少约为400~500亿元;倘若在全国全行业铺开,并将抵扣范围扩大到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则至少减收700亿元。而财政部门的静态算账结果是减收1500亿元。”对于中国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讲,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都急需资金,1000多亿的财政减收不算一个小数目,它有更好的用处。同时,增值税改革也会对地方财政产生影响,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地方的发展。因此,无论对于中央还是地方,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减收的影响都不容小觑。

(三)增值税转型,可能增加劳动就业的压力

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而资本密集型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成本中不予抵扣税金的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税负相对较重。收入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则截然相反,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轻税负优势将不复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金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这就使得社会资金总是流向高利润的行业,但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往往是利润率较低的行业。增值税转型会引起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减少,从而可能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并进而影响到劳动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掉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员工高水平和高素质的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在不断升高,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相对有所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以机器代替人工。这些使得劳动就业压力加大,税制改革的社会成本增加。因此。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国家经济更多的是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带来劳动就业压力的大幅度增加。

二、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已经势在必行。在转型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

实行生产型、收入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不是由政府政策规定就可以,它是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在大多数欠发达国家,更多的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它强调的是增值税的财政功能;而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它更多的是在鼓励企业技术更新,提高产业结构水平,增加企业竞争力。所以,我们国家的增值税转型,应该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推进改革。同时,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先在一些行业中试行,如在高科技行业中试行,这既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又可以缓解财政的压力且征管困难较小。

(二)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有限全面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分步调整的共识,即,目前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代理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但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所以这种扩大应分阶段逐步实行。建议第一阶段应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对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三)建立良好的纳税、征税环境

创造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应加强宣传舆论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活动。

根据西方国家经验,增值税转型的过渡时期一般是5-10年,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我们可以选择10-15年来完成过渡。而我国增值税改革才于2004年在东北试点,可以说我们的经验非常有限,改革的任务还非常重。增值税改革的成败决定了税制改革的成败,所以我们更应该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

(责任编辑:方涵)

参考文献:

[1] 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M].科学出版社,2003,(190-193).

[2] 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5,(8-12).

[3] 邓子基.税种结构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4] 马国强.转轨时期的税收理论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5] 饶立新.税论[M].中国和平出版社,2005.

[6] 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的改革与政策选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Several Problems in the Transition of VAT

Chen Xilan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3000)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着税率较高、税基不尽合理,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较为严格、重复课税与征税,政策与法规条例繁杂以及法律级次较低等诸多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在于适当降低税率,扩宽税基,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正确应对组织增值税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结构性减税

在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轻税赋,鼓励投资,消除重复课税与征税,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全年减税额约1400亿元,极大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为我国经济复苏奠定了财税基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年的实践虽然带来了许多有利面,但同时也凸显了诸多问题。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然而,深化和做好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就必须深刻地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和困境,进而为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具有较强解释力和针对性的方略和对策。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困境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就是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抵扣,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然而,一年以来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践,凸显出许多需要我们认真面对的问题:

1、税率较高

当前我国增值税税率较高。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水平,从而削弱了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刺激作用。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看,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偏高,且过于单一。增值税税率的确定,不仅涉及一个庞大的纳税人群体的税收负担,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都将产生广泛影响,而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在某种意义上对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发展有着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和限制。

2、税基不尽合理

税基即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税基解决的是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性。税基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之分。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但在税收实践中,采用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一方面,增值税的税基在当前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税基较为狭窄;另一方面,计算增值税仅仅依据一个形式上的发票或凭证,很大可能上就会发生造假、利用各种手段变更数额、通过向征税人进行“权力寻租”实现其偷骗税目的等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我国增值税计税依据即税基的不尽合理(计税方法狭窄单一、僵硬不灵活)也可能会加大逃税和偷税事件发生的概率,从而不利于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走向以人为本、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为公平、高度文明的税收体制。

3、抵扣标准和征收范围较为严格

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抵扣标准和征收范围较为严格,实际上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对于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占多数的厂房建筑不能抵免。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使得很多领域和行业可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及符合抵扣标准。不仅如此,某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就存在一定的重合。不利于依法治税的有序进行。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农业和服务业的大部分排除在外。当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属于商品增值税,即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征收,不涉及劳务服务,对服务业是征收营业税。例如,属于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就不能进行税前抵扣,同时对全额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这对服务行业来说形成了重复课税。

4、重复课税与征税

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环环相扣,上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环节补征上来。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造成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尤其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课税与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处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过渡阶段,某些行业和领域依然存在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而造成两种税种的分解,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整和系统,也造成了第三产业企业购买设备等相关支出不能抵扣,即产生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企业税负过重;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组合角度看,在一个国家同时征这两种税,二者的组合在某种程度上也还存在一些矛盾或问题。这显然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改革的要求相矛盾。

5、政策与法规条例繁杂。法律级次较低

当前,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其规定是由国务院条例和诸多政策加以调整的,法律级次较低。这种情形与增值税这一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处的地位极不相称。部分已经颁布实施的诸多条例和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已开始出现与当前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相互不衔接的问题。不仅如此,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在税收立法中至今还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

二、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

面对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呈现出的诸多问题和困境,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在于适当降低税率,扩宽税基,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重新调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正确认清与处理组织增值税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增值税转型改革回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回应了全球经济危机给我国经济

增长带来的外在挑战,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任何一次税制改革都涉及利益再分配的问题,除了增值税制度本身的改革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配套机制,尤其是增值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弥补和减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

1、适当降低税率

投资、消费与出口“三架马车”在当下我国的非平衡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产业与行业结构失衡,是制约我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障碍。而结构性减税作为一项重要可行政策选择正为调结构、促平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性地实践提供了一条可能性路径。在当前我国掀起的新一轮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适时降低增值税税负,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是解决当前内需不足和生产供给结构性失衡的有效措施。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税收收入效应”。有研究表明,从鼓励投资、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的视角来看,以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式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发展,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投资收益率,也能达到刺激投资和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目的,进而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复苏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扩宽税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信息的全球化,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交辉映,第三产业从形式到内容花样翻新,更多新的领域和行业日益得以涌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增值税计税依据即税基的需求并要求其具有多样化的宽税基功能,改变传统的单一狭窄且不尽合理的税基。扩宽税基并使其规范合理化,不仅能够对不同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税基,从而使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合理化,也能较大可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催生而来的新领域或行业。以扩宽税基的具体方式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它标志着国家对市场经济适应能力、认识能力、驾驭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3、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

通过适度放开增值税的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适当地将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探索并形成规范合理的抵扣标准和征收办法,可以极大地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功效。当前,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如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变,那么抵扣范围就很有可能不会全面覆盖社会经济发展变迁催生而来的新行业或新产品,并进而失去它应有的价值和正当性。只有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才能使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力地促进和提高企业发展创新能力,增强我国企业活力和经济发展潜力,推动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升格。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仅是减轻了税收负担,增值税“扩抵”等优惠政策又对民营企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促进作用,使得民营企业快速崛起。不仅民营企业户数在急剧增加,民营经济实力也在飞速发展。据权威数据显示,2000年吉林省民营企业为10420户,到2005年底跃升至90万户;2000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完成产值165.6亿元,2006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达到了1500亿元。目前,对于我国国内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该重新加以调整,尤其在增值税的立法层面上将增值税推向全社会的各个环节,比如在征收营业税的劳务中,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可直接纳入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体系。

4、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创造的积极性。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彻底消除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和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征缴税的便捷和高效率化,有利于预防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和降低税收成本管理以及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也认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升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所以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应着力研究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稳步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5、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

当前,虽然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在全国整个税收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价值功能。但至今这一税种仍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关条例和政策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由于法律级次较低,这对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显得刚性不足,所以,立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增值税的立法工作并尽快提高其法律级次,进而要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良好稳定的税收法律制度将会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提高立法级次,不仅对于完善税收法制建设非常重要,而且对于解决增值税领域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对于提高税法遵从度和运行实效,都甚有裨益。因此,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逐步加以清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制订与消费型增值税理念相契合的增值税税收法律规范,以堵塞管理漏洞,促使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

6、正确应对稳定税收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

增值税转型改革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对国内增值税增收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据数据显示,2009年1-9月,国内增值税收入完成13666,24亿元,同比下降2.4%,完成年度预算的70.1%。1-9月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0.3%,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不仅如此,在9个月里,国内增值税减收行业范围缩小,其中有两个月实现正增长。在18个重点行业中,原油、有色金属、电力、造纸及纸制品、钢坯钢材、化工产品6个行业的增值税继续减收;交通运输行业、专用设备、卷烟、酒、服装皮革、电气器材、电信设备、通用设备、成品油、煤炭、建材、纺织品12个行业的增值税实现增收,增收金额较大的主要是成品油和设备制造行业。其实,从税收效率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非常排斥减免税的。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在很大成程度上是依赖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来实现的,尤其是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而在今后,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将处于两难之中,既要实施结构性减税,又要保证税收稳定增长。这一现实矛盾必将出现于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践运作中,而通过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途径来开辟新税种与新税源,也可在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同时,适当加大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有效地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而为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良好的税收环境。

责任编辑:郑洪昌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4篇

1 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增值税转型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全国范围 (不分地区和行业) 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抵扣范围包括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 固定资产、以及用于自制 (含改扩建、安装) 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1]。

增值税是中国主体税种, 是中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1 提高企业投资热情

增值税转型后, 可以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 从而调动企业增加机器设备, 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 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发挥重大作用。

1.2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转型前, 企业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 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 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 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带来重复征税。增值税转型后, 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 实行终点征税, 进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1.3 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2]

增值税转型前, 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 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 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 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增值税转型后, 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 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 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税制环境, 但是不同的行业、同一行业内的不同企业, 其存量固定资产的多寡、设备的新旧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都不尽相同, 因此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 对于需要购进大量机器设备, 进行技术革新的资本密集型企业, 税收减负作用显著;而对于其他行业和企业来说, 增值税税负就不会有明显变化。

2.1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

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 可以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相当于给企业17%的补贴, 可以调动企业增加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成本降低, 相应的增加了企业利润, 无疑对企业更加有力。同时, 这一政策也将激励企业外部资金的投入, 把企业目前更新设备的投资负担降下来, 迅速提高企业更新改造能力。

2.2 对NP V (净现值) 的影响

在财务理论上, 净现值法是基本的投资决策方法。在企业年销售量、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 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投资方案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现金流入和流出现值的数量关系。若企业净现值为正, 则激励投资;若企业净现值为负, 则放弃投资。企业投资主体在进行新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决策时, 一般都要计算所得税。而在确定现金流入量时, 如果将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列入“其他现金流入量”项目, 则应交增值税也要包括在内, 但以增值税作为税基之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长期投资评估决策时一般不予考虑。

假定企业购进生产型设备的不含税价为A, 企业税前利润为B,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n年, 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残值为0, 贴现率为I, 所得税率为25%, 增值税转型前后现金流量净现值NPV值如表1所示。

因为, 所以增值税转型后的现金流净值总是大于转型前的该指标。因而增值税的转型会使项目可行的边界扩大, 使原来不可行的项目现在有可能可行。

2.3 对现金流的影响

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从而使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 这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二是由于增值税的减少引起以它作为税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 这会节省企业的现金流出;三是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以税外价入账, 导致每年提取的折旧减少, 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利润总额增加, 相应的就要给国家多交所得税, 这会等量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如果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未来因生产规模扩大而增加的现金流入, 将这三种影响综合起来, 企业当期因转型带来的现金流的节省正是企业当期因转型从国家所获得的税收减负, 即:转型使企业当期节省的现金流=当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税款+由此减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固定资产折旧减少而增加的所得税。

假设A为企业当年新增允许抵扣类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 增值税税率为17%, 折旧率为R, 所得税税率为25%, 该企业适用7%的城建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 企业当期因转型带来的现金流的节省额为:

3 转型过程中企业的投资应对策略

我们在认识到增值税转型为我们带来好处的同时, 更要在做投资决策时把握住原则。在投资决策上, 要始终坚持谨慎性原则, 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投资。尤其应该注重的是, 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有充分的流动资金作保证。尽管增值税转型后能够减少一部分资金的流出, 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不健全的现阶段, 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资金稀缺的状况依然十分严重。如果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推动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造成固定资产相对过剩或绝对过剩, 不仅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沉淀, 而且降低了总资产的收益率, 增大了经营风险。

3.1 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策略

3.1.1 明确投资方向, 促进产品结构优化调整

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还应明确, 一旦投资形成, 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 竞争环境急剧变化的冲击下, 原有的技术优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衰减, 甚至沦为劣势。增值税转型是我国当前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减税政策, 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制定固定资产长远投资规划, 要从战略的高度, 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 以构筑核心竞争能力和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为目标, 长远计议、精心规划。在投资导向上, 要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倾斜, 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投资。对效益低下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项目要减少投资或不投资。加快对主营业务影响较大的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力度, 提高主要产品制造质量, 保持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投资支持, 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1.2 结合企业经营实际, 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资本性投资的增长, 而且有利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和产品生产成本。企业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要结合企业经营实际, 严把投资决策关, 避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经营实际脱节。企业进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要与长远投资规划衔接, 明确投资方向,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事前进行税收筹划, 以减轻企业税负, 降低产品成本,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1.3 把握好固定资产购置时机

消费性增值税是将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顾名思义, 若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顺利抵扣, 一定要有充足的销项税额。我们在选择购进设备的时间时, 应选择在出现大量销项税额时期购入, 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 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 则购进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 降低固定资产抵扣力度, 造成该笔资金占用。

3.1.4 严把投资决策关, 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科学的投资决策和严格的投资程序是避免投资损失和投资包袱的必要手段。在投资决策上, 始终坚持谨慎性原则, 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投资是科学投资的前提。尤其应该注重的是, 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以充分的流动资金作保证。尽管增值税转型后能够减少一部分资金的流出, 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的现阶段, 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资金稀缺的状况依然十分严重。如果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推动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造成固定资产相对过剩或绝对过剩, 不仅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沉淀, 而且降低了总资产的收益率, 增大了经营风险。在进行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时, 应大力提倡“不可行性研究”, 从正反两方找出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 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充分进行各种风险因素的研究, 才能提供科学决策的有用依据, 忽视不可行性研究分析的论证是残缺的、不完备的。

3.2 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相应的融资决策

增值税的转型会刺激企业的投资, 企业投资规模的增大, 必然刺激企业的融资活动。设备投资所需资金量巨大, 企业除了利用已有积累及内部融资来进行投资外一般还需要通过发行新股、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外部筹资活动来筹集设备投资所需要的资金。筹资决策的关键是要在借款与权益资金之间做出选择。由于借款利息的固定不变 (不因企业盈利的增加而增加, 也不因企业盈利的减少而减少) , 在投资报酬率高于利率时, 企业应该多借款, 从而提高权益资金的报酬率;投资报酬率等于利率时, 则筹资结构对权益资金的报酬率没有影响;投资报酬率小于利率时, 则多借款反而会降低权益资金的报酬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会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在利率不变的条件下, 企业的筹资结构中可以适当增加借款的比重[1]。

4 结语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改革将能带动中国社会进步、经济辉煌取得更大业绩。

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势必会对正处在全球经济危机环境中的我国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并提出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投资,影响,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 蔡昌.增值税转型与纳税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5篇

一、增值税与利润

增值税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 主要的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在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当中, 税收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 是价格以外的纳税部分, 打比方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其购进一批货物的款项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34/ (1+17%) ×17%-117/ (1+17%) ×17%=34-17=17。从以上计算中能够得出甲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的过程中, 进项税为17万元,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整体的价款去掉增值税的情况下为100万元, 甲企业销项税额就是34万元, 价款扣除增值税收入的200万元, 此计算过程中, 我们就能够了解到, 甲企业的增值税的17万元并不是由企业本身去承担, 而是转嫁给了乙企业, 在收入中收取。

总的来说, 甲企业、乙企业都是将销项税款代缴给国家, 那最终承担这笔费用的是处于增值税末链的消费者来承担, 那也就能充分的说明, 企业的增值税额缴纳不影响利润。同时在交易流程中, 会计分录为:购进货物时, 借:原材料100万, 应交增值税费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销售货物借:银行存款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 应交增值税费34万。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 贷:库存商品100万元。

可以了解到, 在企业的整个销售交易闭环中, 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并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收益, 而缴纳过程中负重大的原因在于增值税缴纳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这并不是销货方的支付, 销货方承担了购货方和税款缴纳中间作用, 所以, 有3种情况会有特殊性, 1.企业的进项税没有正常抵扣, 导致产品的成本有所增长。2.企业的应收账款中出现坏账,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正常运转, 其中包括增值税的部分。3.税法中的视同销售, 企业没有实际销售产品, 但是在法律上视做销售, 进而增加了产品的成本, 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实现。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

(一) 特殊情况下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缴纳对于企业来说, 一般是不会影响利润的, 但是对于较为特殊的情况来说, 就会影响到利润, 这时, 必要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就可以减少或杜绝这种特殊现象给企业成本带来的影响, 比如说, 视同销售, 假设丙企业为了提高销量, 推出买一送一促销方式, 销售价款为117万元的情况下, 成品的成本是40元, 在税法上对买一赠一售出商品, 也是视同销售的, 所以同样会缴纳增值税额。额外缴纳增值税款项=117/ (1=17%) ×17%=17万元, 假设企业在对商品进行销售之前, 没有约定捆绑销售相关的经济事项, 在一系列的销售过程中体现出了这种销售特点, 就不会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会影响销售费用, 同时产生的税额也就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获得, 那从纳税规划的角度上来说, 就要通过筹划工作来有效地避免视同销售经济事项的产生, 从而降低对成本的影响。在纳税的筹划中, 首先就要符合在法律允许条件下, 在销售前有效的规避一些问题来降低企业税负, 而对于上述的买一送一促销手段, 可以划分为捆绑销售, 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约定, 进而减少企业纳税负担, 在事项的实际操作中, 同样要与合同中的约定步骤相统一。

(二) 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

对于增值税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来说, 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2015年报废一台机器, 这台机器是2007年购入的, 丁企业需要将其分拆, 将废掉的钢铁销售给戎企业, 销售价格100万, 在此情况下丁企业的销项税额=100/ (1+17%) ×17%=14.5万元, 对于这一销售情况的纳税筹划, 就可以通过会计优化来有所减少, 因为在相关税法规定中提到“2009年1月开始,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税减半来收取增值税。”就上述事项来看, 丁公司将机器销售给戎公司之前不进行拆卸, 直接以固定资产的方式整体销售, 此项纳税筹划之后, 丁企业的销项税额=100/ (1+4%) ×2%=1.92万元, 在筹划之后, 营业外的收入明显增加了, 同之前拆解以后相比, 所缴纳的增值税减少了, 直接给企业带来了12.6万元的利润增加。

对企业来说, 增值税的筹划是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减轻, 在含税收入不变的情况下, 降低增值税来增加不含税的收入, 进而让企业的利润有所增加。有效筹划让企业利润不受增值税影响情况下, 为企业带来利润。

三、结语

综上所述, 一般增值税的缴纳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收入, 但是对增值税的缴纳筹划也很重要, 对于企业的利润特殊情况来对纳税工作进行规划来影响企业的利润。其次, 含税收入固定时, 对税收中优惠部分的应用能够有效地降低增值税, 对税后收入方式进行有效的筹划, 来保证企业利润的实现。同时, 增值税筹划过程中, 会受到企业利润表中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变动, 增加收入、减少成本等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情况。

摘要:本文主要是对增值税及增值税纳税的筹划对会计利润的影响进行讨论, 并从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筹划及一般情况下的纳税筹划两方面入手, 其中特殊情况包括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坏账损失和视同销售三个方面, 在收入不变情况下, 通过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式的改变来实现增值税纳税最小化。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利润关系

参考文献

[1] 杜永奎, 初立明.我国增值税会计研究述评与展望[J].财会月刊, 2017 (25) .

[2] 王小芳.增值税及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的关系[J].中国市场, 2016 (42) .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立足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管理实务,对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风险点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等具体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纳税遵从; 风险管理

房地产行业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以来已有近5年的时间。期间,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几经更迭和不断完善,对消除行业重复征税、降低行业税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税收政策红利释放效应明显。然而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地税合并的正式启用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广泛普及,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越来越智能化和信息化,鉴于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复杂性和监管处罚的严厉性,行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研究相当必要,它不仅是提升行业涉税风险应对能力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行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概述

纳税遵从风险是指税收行政相对人因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法定涉税义务或者未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管理,造成未来损失的可能性[1]。房地产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从上下游产业链来看涉及的行业众多,因其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处理模式的繁杂性,历来是税务主管部门税源监管的重点,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以后,行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税款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税负影响因素显著增多,这一系列的变化给行业发展带来税收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税务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基于此,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有必要持续、深入地研究“营改增”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借此构建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推动房地产行业向精细化管理轉变,实现行业稳健发展。

二、房地产行业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点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随着“金税三期”大数据应用平台在税务主管部门的广泛应用,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信息和税收信息可以轻而易举被税务机关获取,并借此行业大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识别,预警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遵从风险,让房地产企业主观故意或过失逃避法定纳税履行义务的行为无处遁形。因此,为了归纳总结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主要风险所在,笔者结合工作实务,在充分研读“营改增”配套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对房地产开发主要涉税环节进行梳理,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细化为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和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等五个层面。

(一)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

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与营业税的价内税属性显著不同,应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本身,所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合理且正确地确定计税销售额的关键。房地产行业销售实行预售制,这种特殊的销售模式给企业在预售环节隐匿销售收入或者延迟归集销售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为销售收入不确认或延迟确认。在销售收入不确认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预收业主按揭购房款挂账短期借款,无产权会所或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账外循环等方式确认收入;在延迟确认收入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将预收业主购房款挂账预收账款或罚没客户违约保证金长期挂账的方式,在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不及时结转为销售收入,故意延迟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二)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

价外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具体到房地产销售中,包括认筹金、看房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2]。对认筹金、看房费等性质的收费,房地产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该类费用是否归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构成购房款的部分,如果该部分费用的缴纳是基于取得优先选房权且最终会冲减购房总价,则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合并计征增值税,否则不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对诸如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如果同时满足代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等三个形式要件,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以自身名义向业主收取且开具房地产企业发票的费用,则归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并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价外费用是否合并计征增值税问题上,房地产企业易陷入政策适用混同的风险,将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价外费用选择性少计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进而加大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在实务工作中,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回迁房公租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对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取得的土地缴纳的出让金,会按照一定的优惠政策给予相应比例或额度的返还。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应该是财政票据记载的金额扣减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因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不在财政票据列示,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易忽略该因素的影响,少缴纳了税款,可能导致出现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四)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标政策具体适用,房地产企业同样存在一些特殊业务情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一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非政府单位使用的;二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三是房地产企业集团间或关联方间不属于统借统还部分的拆解资金利息;四是棚改、拆迁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给回迁用户的等同面积房产;五是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这五种情况均属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然而在具体实务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一般对无偿移交非政府单位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无偿移交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不确认收入,对频繁资金往来带来的利息收入未做增值税收入纳税申报项,对“拆一还一”方式补偿的房产做成本冲减处理不确认收入;对“投、分、送”等房产直接将部分减少的产品冲减开发成本。这些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的特殊业务均隐含较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五)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增值税税负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故意混淆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将原属于简易计征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抵扣,或对一般计税项目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依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造成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做了抵扣,违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特殊规定,加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防范应对

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监管环境正在逐步收紧,过往税控风险聚焦在纳税数据核算和纳税申报上的传统粗放式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常态下的监管环境,这就促使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在风险防范顶层设计、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积极应对策略。

(一)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

增值税纳税遵从是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实务管理面临的共性问题,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信息系统广泛应用的大环境下,个别企业的税负在行业整体税负中的偏离度、个别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等都能被大数据充分稽核比对出来,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风险越来越显性化。据此,房地产企业管理层一定要树立纳税风险意识和纳税遵从理念,做好增值税纳税遵从顶层设计,以合规经营和严防风险为纳税实务管理总体目标,构建纳税风险评估机制,将纳税遵从和企业品牌声誉紧密联系起来,全面排查业务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的涉税风险点,探索事前风险前置排查、事中风险强化管控、事后风险监督总结的行业纳税遵从管理新路径。

(二)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房地产企业本身业务流程复杂、专业性极强,这就对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应对税控风险的根基,在纳税遵从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从组织体系和流程体系的架构完善两个方面着手。具体来说,一是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组织架构,组建税控风险管理部门,引进持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厘清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术培训,充分依托人才建设提升纳税遵从技能;二是全面梳理增值税管控流程,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对接,洞悉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最新税收征管政策,确保不因政策理解偏差和操作失误触发纳税风险,强化房地产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开具流程管理和档案留存管理,严格按照“金税三期”要求规范涉稅操作,谨防增值税纳税申报风险,全面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三)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

针对增值税价外税、流转税的属性,按照增值税征纳要求,以有利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业务经营数据分析为标准,重新调整确定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模式,认真剖析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的风险点及其成因,从具体业务入手,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借鉴行业成熟的、可指导性的操作规程,对行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行业经济业务形态一问题一研究、一情况一对策。对重点、难点、疑点等增值税涉税业务,通过借力行业专家外脑和寻求外部中介机构帮助的方式寻求应对策略;对有争议的增值税涉税业务,积极征询税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行政解释,从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和纳税风险两个维度,切实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解洪涛.税收征管流程重组、纳税评估与税收流失:基于2004-2013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4).

[2]冯秀娟.“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J].财会月刊,2016,(25).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张营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及防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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