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流浪动物法律保护的探讨

2022-09-28

一、流浪动物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 流浪动物的概念

流浪动物的概念, 当前的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82条专门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流浪动物, 即使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脱离了原所有、占有或是管理状态的饲养动物。[1]除此之外, 也有人将流浪动物定义为所有者或饲主所有权以外且不受所有者或饲主控制的动物。

(二) 流浪动物的产生原因

有关流浪动物产生的原因, 可以从饲养者、动物本身和动物从业者这三方面加以分析。

对饲养者来讲, 流浪动物的产生原因包括饲主因生活条件改变、喜新厌旧、宠物生病、兴趣爱好转变等原因, 而将其主动遗弃, 也包括饲养者由于管理缺失使得动物走失或动物被他人诱拐, 而将其被动遗弃。

从动物本身来讲, 其主要原因是自己走失。当然, 未绝育的流浪动物之间的自然交配繁衍也是流浪动物数量逐渐增多的一大原因。

从动物从业者来讲, 动物商家只求卖出不求卖对, 为日后饲养者遗弃该动物埋下了隐患。

二、流浪动物的生存现状及保护现状

(一) 流浪动物的生存现状之恶劣

由于脱离了饲主的饲养与管理, 它们往往风餐露宿, 食不果腹, 以城市的各大公园、社区为栖息所, 以路边的垃圾为食物。并且, 随时面临疾病死亡、车祸意外、人类虐待等危险。

(二) 流浪动物的保护现状之严峻

目前, 我国并没有像《流浪动物保护法》《宠物动物保护法》这样针对流浪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的仅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 仅强调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动物的法律地位, 对宠物、流浪动物并无规定。“流浪动物并不属于个人财产, 现阶段法律不能将对流浪猫的抓捕界定为盗窃, 也没有相关的反虐待条文。施虐者未得到应有的惩罚, 任何有良知的人在谴责的同时, 也都感到无法可依的无奈”。

在救助层面, 我国政府部门仅在为数不多的几个发达城市中设置有流浪动物保护机构, 大部分省市的救助机构是由民间爱心人士自发出资建立的, 其人员配置、资金及场地来源等均无法获得保障, 救助工作的开展常常是力不从心。

三、对流浪动物保护的建议

(一) 加强对流浪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

对于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 2009年的《动物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想毕其功于一役, 但至今仍在酝酿中, 然而, 动物福利的规定却出现在了科技部办公厅的《关于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中, 可以看出, 渐进式立法和分类立法相对而言阻力更小、更容易落实和实现。

笔者建议, 要建立流浪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不可急于求成, 可以先从地方性法规先行试点, 继而出台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试点成功后, 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全国性的流浪动物保护法亦或是宠物动物保护法, 以此推动我国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二) 加强对宠物动物的管理

由于宠物动物是流浪动物的直接来源, 所以, 加强对宠物动物的管理十分必要。其中, 饲主之所以敢随意遗弃宠物而不担心宠物被送回,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无从找到该宠物的原主人。所以, 首当其冲的是将宠物强制登记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现行的做法是公安机关负责宠物动物的登记工作, 但从现实生活的反馈看来, 此做法并未给宠物动物的管理带来显著改善的效果。故笔者建议, 不妨将动物防疫部门调整为宠物动物的主管部门。饲养人必然会携带自家的宠物到动物防疫部门注射疫苗, 既然如此, 何不就近给宠物动物进行登记, 植入芯片, 建立其宠物的信息档案呢。替饲主多考虑, 减少饲主登记时的行政负担, 再适当减少高额的宠物登记费用, 相信能够刺激饲养人的登记积极性, 吸引更多的宠物饲养人参与。

(三) 加强民间组织的参与

目前存在的流浪动物救助组织, 其大多是民间爱心团体或爱心人士的集合, 有热情, 有责任心, 有动物知识, 有专业技术, 但其人员配置、资金及场地来源等均无法获得保障, 救助工作的开展常常是力不从心。

扶持民间组织、赋权给民间组织, 给予其一定活动经费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政府而言, 可补充行政管理的不足, 避免了机构的扩张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加。同时, 通过立法扶持并规范民间救助组织, 让其身份合法化, 也便于其更好地开展流浪动物的救助工作。

(四) 强化对流浪动物的保护意识

流浪动物依附于人类, 人类对它们爱之则来、厌之则弃, 它们没有任何反抗能力, 因此增强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是对流浪动物的保护至关重要。

笔者建议, 要加强对流浪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学校是首选的宣传阵地, 学生更易理解和接受动物保护观念, 通过教育广大师生继而影响其周围人, 以达到教育普及大众的目的。其次, 政府也应该通过媒体这一公共平台宣传动物保护的重要性, 提倡弃而不养、养而不弃的宠物收养理念, 呼吁饲主对自己的宠物负责, 即使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收养也应该将它们送到流浪动物救助站或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 不能随意遗弃。

(五) 创新流浪动物保护新途径

针对民间救助站中的动物无人领养的问题, 美国有一个“监狱犬计划”, 他们请专门的教练来教罪犯如何训练那些被救助的流浪狗, 当它们被训练好后达到了一定的要求, 就可以被免费领养。这些小狗经过训练会学习一些讨人喜欢的绝招, 领养人就会更喜欢领养这些小狗。[5], 此做法, 我国也可借鉴, 并可将其与互联网相结合。相关部门创建专门的网站, 公布这些流浪狗的品种、外貌、体态、生活习性、健康状况等详细信息, 经常发布一些流浪狗在训练时和日常生活中可爱的照片, 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快手、抖音这些流量较大的软件上进行推送, 以激发广大青年男女对萌宠的保护欲望和领养热情。该做法操作简单、切实可行, 符合网络时代的规律, 如果运用得当, 效果立竿见影。同时, 在互联网时代, 此互联网+流浪动物的做法对民间救助站、对宠物商店也同样适用。

对于民间救助站资金短缺的问题, 我国可借鉴日本“钟点宠物”的做法。在日本, 花上1575日元就能带走一只小狗, 然后和小狗愉快的玩上一个小时, 支付一万日元, 还可以把小狗带回家住上一个晚上。笔者认为, 我国不但可以借鉴此做法还可在其中加入些共享经济的元素。中国是共享经济的发起国, 从共享单车到共享支付宝、共享雨伞甚至是到共享汽车, 都做得风生水起、有声有色, 相信在共享宠物这一新领域我国也能引领世界潮流。

在政府的扶持和推动下, 救助站和各宠物商店合作, 将健康的、符合收养条件的流浪动物放在宠物商店, 并在流浪动物的身上套上专属二维码, 用户扫码即可从宠物商店带走该流浪动物并开始计费, 归还该流浪动物到与救助站有合作的任意一家宠物商店计费便停止。如果顾客喜欢这些动物, 也可以让顾客免费领养, 但要签署终身领养协议并明确中途弃养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这样的做法尤其适合那些无收养能力又喜欢宠物的人和那些对饲养宠物只有三分钟热度的人。此举既可为救助站创收以改善救助站的救助条件, 又可避免饲主在一时兴起之后遗弃宠物, 建议大力推广。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宠物走进了千家万户, 但由于各种原因, 遗弃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流浪动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虐待流浪猫、狗事件的频发, 流浪动物的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第一部分阐析了流浪动物的概念和产生原因;第二部分梳理了流浪动物的生存现状和保护现状, 说明保护流浪动物并非空穴来风, 存在其现实依据和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加强我国流浪动物的保护提出建议, 包括加强立法保护、增强对流浪动物的保护意识、创新流浪动物保护新途径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流浪动物,保护,法律研究

参考文献

[1] 赵艺璇.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 2013.

[2] 刘柳.动物福利立法问题研究——以流浪动物为例[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07.

[3] 李亚婷.我国流浪动物的法律保护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 2016.

[4] 康楠.拯救流浪动物路在何方[J].经济, 2012 (5) :125-127.

[5] 狄和双.国外流浪犬猫救助策略之启示[J].犬业科技, 2009 (3)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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