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2023-02-11

第一篇:杭州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对于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可是对不可转让的,而又有要计入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会计规定是可以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能有偿转让的)记入可售的房屋等开发项目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七条 :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法律碰撞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家人防委、财政部(85)9号文件规定: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财产。人防工程建成后,由投资者使用、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财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新31号33条的规定更符合实际。

但是,谁见过把车位出售后钱交给全体业主的? “收益权属于投资者”,不给你,你又能怎么办?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对于地下人防形成的车位问题,意见不统一,房地产如何实际操作? 本人意见如下:

1、 不出售的作为公共配套处理。

2、出售的,因为你实际无权利出售,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所以,建议,放在租赁收入里,文件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不交土地增值税。 如果把该收入计入不动产销售,计算的税负更低,那你另行考虑。 如果税务有文件,执行文件。 山东有一说一 2012年10月3日

第二篇: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接收单位)

根据《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建设的项目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建设的,位于,建筑面积,按照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现移交给乙方。

2、该项目建设资料份一并移交给乙方。

3、该项目移交后,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维护保修责任。

4、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该项目产权归接收单位,由移交单位协助接收单位办理产权手续。该项目只能按规划性质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经营。

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送市公建办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

第三篇: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规定

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规定

目的

加强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附属设施日常管理,保证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管的所有服务项目(写字楼、仓库)。

工作内容

 养护:

一、日常设施、设备的养护

1、服务中心主管每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服务中心下《设施、设备保养计划》和预算,报总经理批准;

2、服务中心维修人员按养护计划和预算规定,每月实施养护工作,并记录于各《

保养记录》;

3、服务中心主管每月对服务中心养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公司品质管理处对计划和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二、中、大设施设备的养护

1、公司品质管理处、服务中心主管每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各服务中心下《设施设备保养计划》和和预算,报总经理批准;

2、公司品质管理处设备维修主管按养护计划和预算规定,每月实施养护工作,并记录于各《

保养记录》;

3、对于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养护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每年由其制作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养护工作;

4、各服务中心责任人、工程主管及公司设备维修相关人员,对公司工程部或外包单位养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并签字;

5、公司品质管理处对公司设备维修主管计划和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

维修

一、小修小补项目的维修

1、服务中心日常的小修小补项目由服务中心水电工自行维修;

2、维修要求:

1)、服务中心接到《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报修单》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查看,必要时先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2)、服务中心按本服务标准制定维修计划并落实维修人员;

3)、按维修计划落实材料和维修人员及时完成,并做好相应的成品保护。

二、中、大项目的维修

1、中、大项目的维修可由设备部自行进行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

2、维修要求:

1)、公司设备部接到《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报修单》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查看,必要时先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2)、尽快做出维修的申请报告、施工方案及预算,报服公司维修主管、总经理、相关主本职能部门、总裁批准,专业施工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功能性维修以恢复其原有功能为准,外观性维修要求与原有部位相比较:表面应无明显色差和高低不平现象。

三、保修期内的维修

1、,服务中心发现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及时查看,并填写《保修期内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单》将现场实际情况向房产公司项目部反映;

2、项目部联系安排项目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项目,并要求施工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其负责人需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完成维修后,服务中心、公司设备维修相关人员到场验收;

4、施工单位未到场维修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将按照本次维修费用的1.5倍金额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维修工作的检查

1、公司、服务中心每天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理、检查、登记工作进度,并有相关检查记录,品质处不定期抽查;

2、公司设备维修主管、服务中心主管每周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理、检查、登记工作进度,并有相关检查记录,品质部不定期抽查;

3、服务中心主任定期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记录上签字;

4、定期物业公司品质管理处会汇报工程质量和进度,并要求主管责任人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五、市政单位在小区内的维修改造

1、施工单位需提前至少一周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小区施工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场施工;

2、工人进场施工均需办理临时出入证,不得随意离开施工区域在小区内闲逛。安全员巡逻岗需关注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的活动情况;

3、施工期间施工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材料堆放有序,产生的施工垃圾及施工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4、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的一切行为均由施工负责人承担,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设施、设备(房)的巡视

1、服务中心每日安排专业人员对小区内各类设备(房)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视结果记录于《

设备(房)巡视记录》上;

2、服务中心工程主管每周不定期对各类设备(房)的巡视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杜绝巡视人员弄虚作假;

3、公司品质管理处相关人员每月对各项目的设备(房)巡视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记录:

电梯报修记录.doc《电梯报修记录表》

ZJ-304-01

《保修期内业户自有设施、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单》

ZJ-304-0

2保修期内业户自有设施、公共设施设备报

《保修期内业户自有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汇总表》

ZJ-304-0

3保修期内业户自有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维

《公共部位维修报修单》

ZJ-304-0

4公共部位维修报修单.doc 《公共部位维修汇总表》

ZJ-304-0

5公共部位维修汇总表.doc

《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单》

ZJ-304-06

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单.doc

《公共设施设备报修汇总记录》

《业户维修联系单》

《业户报修汇总记录》

《电梯设备(房)巡视记录》

《配电设备(房)巡视记录》

《弱电设备(房)巡视记录》

《水泵(房)巡视记录》

《消防(房)巡视记录》

《新风机组(房)巡视记录》

公共设施、设备报ZJ-304-07

修汇总记录.doc

业户维修联系单.doZJ-304-08

c

业户报修汇总记录.ZJ-304-09

doc

电梯设备(房)巡ZJ-304-10

视记录.doc

配电设备(房)巡ZJ-304-1

1视记录.doc

弱电设备(房)巡ZJ-304-1

2视记录.doc

水泵(房)巡视记ZJ-304-1

3录.doc

消防泵房巡视纪录.ZJ-304-1

4doc

新风机组(房)巡ZJ-304-1

5视记录.doc

《循环泵(房)巡视记录》

ZJ-304-16

循环泵巡视记录.doc

《电气柜(箱)保养记录表》

ZJ-304-17

电气柜(箱)保养记录.doc

《弱电设备保养记录》

《电梯保养记录》

《水泵保养记录》

《消防控制设备保养记录表》

《照明设备保养记录》

《设施设备保养计划》

《设备台帐》

《小区施工申请表》

弱电设备保养记录.ZJ-304-18

doc

电梯保养记录.docZJ-304-19

水泵保养记录.docZJ-304-20

消防控制设备保养ZJ-304-21

记录.doc

照明设备保养记录.ZJ-304-22

doc

设施、设备保ZJ-304-23

养计划.doc

设备台帐.docZJ-304-24

小区施工申请表.doZJ-304-25c

第四篇: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者】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文件编号】中规通[2005]20号

【成文日期】2005-07-04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中山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现就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统称“配套公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公建用地和配套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按如下标准提供:

商住工业

配套公建用地(占总用地)8%3%

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的面积)9%4%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较大,规划要点中要求配套公建项目(如市场、学校、幼儿园、

社区用房、派出所、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排水泵站等),建设单位须把公建配套项目与建设项目同期进行方案审查及规划报建,同期施工同期进行规划竣工验收(竣工标准按商品房竣工验收标准)。若配套公建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小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计算出的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作价补偿。补偿标准具体为:

(一) 配套公建用地作价补偿的计价标准为该地段基准地价的1.5倍。

(二) 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作价补偿的计价标准为:

1、

2、 商住项目每平方米1500元。 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内的项目除外)每平方米600元。

划局计算出的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作价补偿。

四、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作价补偿的执行主体为市财政局,收入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五、各镇(包括火炬开发区,下同)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

照前述要求执行。参照执行的镇,由镇政府作为配套公建作价补偿的执行主体,收入须统一使用财政票据,纳入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并按收入的20%上缴市财政统筹使用。

六、本通知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三、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较小,规划中没要求具体配套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根据规

第五篇:关于杭州市公共设施问卷调查

您好:感谢您参加这次我们的问卷调查希望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回答谢谢!(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邮筒、电话亭、自动售货机、电子地图查询设备、公共坐椅、垃圾箱、自行车停放架、汽车停放架、音响、饮水机等)杭州西湖高级中学101班调查组1. 您的学历:小学___ 初中___ 高中___ 大专. ___ 本科___ 本科及以上学历___

2.您的年龄:

25岁以下___26~35岁___36~45岁___46~60岁___60岁以上

3.您对本市的公交车是否满意?

满意___一般___不满意___

4.您认为现在杭州市最缺少哪些公共设施?

影剧院___博物馆___图书馆___科技馆___体育设施___文化馆、青少年宫___老年活动中心___儿童游乐园___医疗设施___城市规划展览馆___其他(注明)________

5.您觉得城市垃圾箱和公厕数量够用吗?

十分充足____ 充足____ 缺乏____ 十分缺乏____

6.您觉得城市的盲道被侵占的现象严重吗?

十分严重____严重____一般____不严重

7.您觉得杭州市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够用吗?

十分紧缺____不够____够____充足____

8.您会自觉地去保护这些公共设施吗?

不会____有时会____不会____

9.看到有人在破坏公共设施会去阻止吗?

不会____有时会____不会

10.您经常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吗?

经常使用____偶尔使用____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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