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申请书范文

2023-07-01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1篇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免抵退税额××元,其中应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调整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主体资格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的退税资料

(四)出口退税申报及资料提交时间

(五)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2篇

1、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统一编号。

2、外资结转项目,不用填写。备案时计算机自动生成,规则如下:

XXXX XXXX XXX XXXX

海关代码 立项年份 征免性质 顺序号

XXXX XX XXX XXX

海关代码 立项年份 征免性质 顺序号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其代码:

1、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代码;如果因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字段过长,无法填写齐全时,从左顺序填写至字段填满为止。另在备案栏填写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其代码信息,使申请表完整表述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其代码的内容;

2、外资结转项目不用填写;

3、字段内容中有文字和代码的,文字描述部分是必填项,如果不知道具体代码,可不填写代码(下同)。

(三)申请单位海关代码:

在海关报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如无,应为空。

(四)申请单位名称:

填写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申请单位的规范全称。预录入时,若名称过长,则按字段长度从前往后截取。

(五)项目性质/代码:

1、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的项目性质及代码(代码-文字描述):

A – 中外合资、B – 中外合作、C – 外商独资、D – 外国政府贷款、E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F – 国内投资基建、G – 国内投资技改:自2008年1月1日起合并为M)、H –外资研发中心、I – 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K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标和L – 中西部外商再投资、M – 国内投资鼓励项目、N – 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2、外资结转项目不用填写。

(六)企业种类及其代码:

指企业的经济类型,从以下8类中选择一种(代码-文字描述):1-国有、 2-中外合作、 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集体、6-私营、8-股份制、9-其他。非企业单位暂选“9-其他”。

(七)项目内容:

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外资结转项目可填写企业的项目名称。

(八)合同协议号:

可不填写。

(九)合营外方:

合资、合作企业填写其合营的外方公司或个人名称,如有多家合营外方则填写占投资份额最大的一家,其余项目应为空。

(十)外方国别: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填写国外投资方的国别(地区)和代码,应与H2000的国别或地区代码一致,其余项目应为空。

(十一)投资比例:

指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格式为:中方比例/外方比例),其余项目应为空。

(十二)立项日期:

1、外资鼓励项目与结转项目填写企业成立时,项目主管部门对合同及章程批复文件的审批日期(外资增资项目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填写项目主管部门增资批复日期;

3、内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核准日期。

(十三)开始日期:

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审批日期;

外资结转项目的开始日期与立项日期填写标准一致。

(十四)结束日期:

1、外资结转项目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年限(没有经营年限的,按照本填制规范第十三项“开始日期”顺延一年对待);

2、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执行年限的截止时间; 以上均应填写具体年月日;

3、结束日期没有具体月日的,取当年12月31日。

(十五)投资总额:

1、外资结转项目填写项目申请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投资总额;

2、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投资总额;

(十六)投资总额币制:

投资总额的币制,与H2000的币制及代码一致。

(十七)用汇额度:

1、外资结转项目用汇额度的填写与投资总额一致;

2、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

(十八)减免税额度(美元):

该额度为海关审批项,申请人不用填写。

(十九)减免税额度(数量):

该额度为海关审批项,申请人不用填写。

(二十)数量单位:

该额度为海关审批项,申请人不用填写。

(二十一)审批部门及其代码:

1、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的审批部门及其代码;

2、 外资结转项目填写其企业性质所属的审批部门。

(二十二)征免性质:

1、外资鼓励项目和内资鼓励项目填写(文字描述-代码):鼓励项目60

1、中外合作603。 (二十三)项目批文号:

指减免税项目批准文件号,具体应参照如下要求填写:

1、外资鼓励项目与结转项目填写企业成立时项目主管部门对合同及章程的批复文件号(外资增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填写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增资的文件号;

3、内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文件号。

(二十四)备注:

1、内、外资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列名的产业条目审批条目及其代码(另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还需填写“先征后退”,外资增资项目应注明“增资”);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3篇

1、现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能出现负数,现金余额是否大于12万元。年末需取得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2、存货余额不能出现负数,注意明细是否有串户情况。存货余额是否较大,全年存货周转率低于1,有的长期有余额而无发生额。

3、往来款项提醒客户对账,长时间挂账未处理的往来需引起关注,如,预收账款是否应转收入。

4、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残值率、折旧年限和折旧额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表与固定资产模块数据是否一致。

5、检查各科目余额是否存在异常。

6、检查毛利率是否明显不合理,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7、外币账户是否正确计算了汇兑损益,汇兑损益对全年利润是否影响较大。

8、是否有股东欠款,需及时清理。

9、分析全年纳税情况,是否有少计情况,如,有的收入未申报,合同及增资涉及的印花税未申报。

10、关注全年利润总额,预估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提前提醒客户。预估企业所得税时,需考虑纳税调整事项,如:

(1)暂估入账的存货(包括已转入营业成本的存货),提醒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否则要纳税调增。

(2)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是否有余额。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提高防范税务风险能力,请你单位对2010年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未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少报的税款,可通过补申报和调账处理;对未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按相关规定补办手续。对自查不实,税务机关检(稽)查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查内容

1.有无未经国税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

2.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收政策依据。

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

4.兼营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

5.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销售额,各种下脚料、边角余料等是否如实申报应税销售额。

6.减免税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7.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8.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

8.农业生产资料。

(801)农膜。

(80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

(8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

(804)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 (财税[2005]87号)

(80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财税〔2008〕56号)

(806)磷酸二铵。 (财税〔2007〕171号)

(807)氨化硝酸钙。 (国税函〔2009〕430号)

(808)饲料(含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除豆粕以外的其它粕类等)。

(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03〕1395号)

(财税[2001]30号) (国税函〔2007〕10号) 9.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财税〔2007〕83号)

10.污水处理费。 (财税〔2001〕第097号)

11.边销茶。 (财税[2009]141号)

12.农村电网维护费。 (国税函〔2009〕591号)

13.铁路货车修理。 (财税字〔2001〕第054号)

14.临床用血。 (财税[1999]264号)

15.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 (财税〔2000〕42号)

16.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财税〔2007〕49号)

17.黄金生产经营:

(1701)黄金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170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特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

(财税[2002]142号)

1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财税[1999]198号)

19.其他粮食企业: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财税字〔1999〕198号)

2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 (财税字〔1999〕198号)

2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8〕81号)

22.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 (财税〔2000〕42号)

23.文化事业单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财税〔2009〕105号 财税〔2009〕34号)

24.电影行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财税〔2009〕31号)

25.被撤销金融机构: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03]141号)

26.县以下新华书店: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财税[2009]147号)

27.国外无偿援助项目。 (财税[2002]02号,财税[2005]13号)

28.国有商业银行划转资产。 (财税[2003]21号)

2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

30.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

说明:以上内容不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产品和劳务。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5篇

通知

(云政发〔1997〕150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省周边局、昆明海关上报的《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执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政策,促进云南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一政策来之不易,各地要珍惜这一政策,用好这一政策,以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沿边地州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全省边贸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确保边贸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及时、顺利地进行。

三、鉴于在一般贸易出口退税中发生过多起出口骗税事件,应引以为鉴。各地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严格管理,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对发生出口骗税的企业,除依照税法处理外,一律取消边贸经营权。

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规定,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抑制我省边境贸易下滑,特制定《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管理

凡获得国家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及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在领取《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许可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州主管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专职办税员。专职办税员应经税务部门培训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工作。办税人员要相对稳定,若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税务部门,并对新任专职办税员进行培训和确认,方可上岗。非专职办税员,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业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挂钩。凡申请办理退税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承担国家出口创汇(国家指定的外汇)任务,出口企业应在年初编制出口创汇任务,并按照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值,分别不同货物退税率,计算编制出口应退税计划。出口计划应包括上结转应退税款,加本应退税计划,减当年12月份应退税计划,为全年应退(免)税计划,上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

凡未列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出口计划、退税计划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已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了专职办税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货物已经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货物不同品种和时间顺序逐一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带有防伪标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属于应退消费税的,还要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出口外销发票,和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进货付款凭证。出口纺织产品的还要提供“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证明”。对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在申请退税时,根据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附送省周边局批准的易货贸易计划,易货双方合同,易货进口货物报关凭证。上述单证先送地州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员审核签章后,再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税。8个边境地州稽核员由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周边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对经核准可以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中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端正经营作风

出口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财务和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行事,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即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业务和买单业务。加强税贸双方的协作,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以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自营出口销售账,库存账,进货付款凭证等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重要凭证。这些凭证均要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取得,切实保证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一是要加强管理不能遗失、遗漏。二是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应与海关、国税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六、我省边贸企业从国家指定的设有海关的边境口岸报关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以后,应由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送单。出口退税报关单上的验讫章及负责人印模应到所在地州主管退税机关备案。

七、对经批准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经营出口货物,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免)税务机关检查和向税务部门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八、采用伪造、涂改、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退(免)税的,骗取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并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边贸企业,一经查证落实,一律取消退(免)税权及边贸经营权。

十、边贸企业的外汇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1月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97〕汇管函字第021号)执行。

一、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

二、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

三、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云南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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