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培训心得范文

2023-03-30

新华保险培训心得范文第1篇

瑞丰年金保险条款 (1999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 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按合同约定(详见附表

一、附表四)一次性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约定(详见附表二)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月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约定(详见附表三)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或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

第五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确定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保险费可采取趸交或年交的方式;选择年领或月领方式的,保险费只能采取趸交方式。

采取年交保险费方式的,交费期间应与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应于下一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及利息。 第十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领取生存年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

新华保险培训心得范文第2篇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合同构成

第 一 条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投保条件

第 二 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 三 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 四 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 五 条 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

(一)、

(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

(三)、

(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

(一)、

(二)、

(三)、

(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 六 条 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 七 条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八 条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 九 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 告 知

第 十 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 受益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医师的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受益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并及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但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未向本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的,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动放弃申领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一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八条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形式在每期的缴费对应日缴纳。自缴费对应日次日起六十日为缴费宽限期,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

第十九条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的前一日仍未缴付,而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缴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垫款当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交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书 。经本公司同意,并自投保人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 )后,从本公司出具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恢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罹患本保险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期限已满两年且缴付保险费满两年的,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计息日为借款当日)在借款到期时与借款本金一并归还。到期未归还者,借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者,公司视同被保险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保险金及利息退还后,如被保险人仍符合本保险承保条件,在投保人补缴被保险人失踪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自次日起恢复效力,其他情况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三章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年龄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真实年龄不在合同投保年龄范围内的,则合同无效,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所缴保险费 ;

(二)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多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多缴的部分;

(三)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少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按照实缴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 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的最近通讯地址寄发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限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四) 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者,则应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 三十 条 本合同所述“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五年定期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述“指定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述“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定义如下: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七)脊髓疾病:指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八)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新华保险培训心得范文第3篇

一、 女性安康保险简介

1. 保险对象:女职工及男职工家属。 2. 投保年龄:16—65周岁。 3. 保险费:45元/份。

4. 保险金额:10000元/份。 5. 保险份数:1—5份。

6. 保险责任: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子宫肉瘤、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其中乳腺癌为双倍赔付。上述癌症中的原位癌非免除责任,赔付20%。

7. 手术责任:因上述癌症导致的子宫全切和卵巢全切,另赔付保险金额的20%。 8. 观察期:6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 9. 责任免除:(1)隐瞒、欺诈行为。(2)在投保前患癌症。(3)患先天或遗传疾病。(4)军事**行动。(5)私自服用注射处方药物。(6)艾滋病期间患恶性肿瘤。

二、男性安康保险简介

1. 保险对象:男职工及女职工家属。 2. 投保年龄:16—65周岁。 3. 保险费:45元/份。

4. 保险金额:10000元/份。 5. 保险份数:1—5份。

6. 保险责任:癌症(指恶性肿瘤等所有癌症),其中直肠癌为双倍赔付。 7. 观察期:9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 8. 责任免除:(1)原位癌。(2)A期淋巴细胞血液病。(3)I期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5)T1NOMO期前列腺癌。(6)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三、理赔材料

1.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带癌症字样的诊断书原件。 3. 病例复印件(带医务科红章)。 4. 病例分析复印件(带医院红章)。

5. 本单位职工证明:职工身份,参保时间(年、月)。 ※领取保险金请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领取前请事先与市总教科工委联系,预约时间。联系电话:87657635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市委8号楼20楼2003办公室登记后到女工部领取。

新华保险培训心得范文第4篇

1. 关于本附加合同3.2 效力终止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3.1 保险费的交纳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4.2 保险金申请4.3 诉讼时效

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5.1 意外伤害5.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订立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生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金额 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

医疗保险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

金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

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

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

交纳情况、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33.

13.

24.1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医疗保险明和资料:

金申请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

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4.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5.1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本公司认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

可的医院 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

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

需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新华保险培训心得范文第5篇

(一)

很早之前就听朋友反复提到中国太平洋保险。那时心里隐隐有些担忧,不知有没有这样的能力作好一名业务代理人。于是找了无数的理由搪塞。是不是上天注定要我奋勇向前呢?在朋友热情的不厌其烦的努力下,我懵懵懂懂地来到了中国太平洋保险成都公司举办的20xx年第09期新人培训班。

公司为我们准备了丰富的内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涉及。二天的时间里,我们了解了太平洋的历史、企业文化、保险的基础内容、PPT内容、相互演练了销售技能,同时还专项学习了分红保险、意外保险等内容,更重要的是,每天都有研讨和发表,极大的促进学员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而每天的考试更让我们把所学内容融会贯通。

我觉得人在努力得不够、用心得不够的时候,总喜欢创造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来开脱自身,以便下台。总认为自己没有时间,没有能力。总认为成功依赖于某种天才,某种魔力,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成功的因素其实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一个人能飞多高,并非由人的其他因素决定,而是受他自己的信念所制约。成功与失败的差别是:成功者总是以最积极的思考、最乐观的精神支配和控制自己的人生,而失败者刚好相反。因此只要一句赞美、一个微笑或拥有一颗真挚分享的心,就可以给他人带去和分享美妙的成功感受。怀着感恩的心回报客户。也许这只是小小的善,小小的德,但都是成功的颗粒。

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有不平凡的传奇故事,这些不平凡的传奇,是靠着不断的努力奋斗出来的。给自己一个希望和订立一个目标,因为它们是催促人们向前的最大动力。只要有希望和目标,生命便不会枯竭,生命就有了活力。 在这些天里我学到了许多,当我们初当业务员的时候,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推销受阻出现了挫折感怎么办?要学会百折不挠的精神,要有良好的心态,要不断学习技巧,发现并创造机会,与人沟通,建立诚信。退一步说,即便客户拒绝,我们从交往中不是多了一个朋友吗。有朋友的路,会越走越通的。在保险上得不到他们的帮助,说不定在别的方面让你受益匪浅呢。当然这要求我们一定要开诚布公,以信取人。因为信任是一种有生命的感觉,是连接人与人之间的纽带。

生活、事业都需要激情,它就像一把利剑,穿透寒冰封锁的静寂,让我们能露出生命的光。然而,让我们鼓起勇气,用真诚的承诺,真情的回报,去追求收获的明天吧。让我们的客户真真正正的感受到“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

保险新人培训心得体会

(二)

怀着空杯的心态和期待的心情,我有幸参加了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技能提升”培训班。培训为期2天,2天里,首先要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作为国寿的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是我职业生涯的加油站,更是人生道路上实现服务公司、自我价值的重要一课。

公司对此次培训非常重视,光是师资队伍就是集合了最前端的,可见体现了“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我们也很珍惜这次机会,课堂上,大家都积极参与和投入到培训中,,课堂上的团体合作,给了我们每位兄弟姐妹增进情义的空间,真正实现了此次培训“增进团结、增长才干”的目的。细细回味2天的课程,我感触至深,收获甚丰,心情也是异常舒畅,豁然开朗。

首先是正确认识自己的心态,灵活调整自己的心态,分清什么是真压力,什么是伪压力。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不愉快,也要学会换位思考,进行角色认同,就会减少自己的负面情绪,进而减少自己的压力。

社会的发展迅速,我们每个人只是地球的一份子,没了任何一个,地球依旧自转,其实做人就应该想开些,就像现在的我一样想,既然压力是永远不可避免的话题,我又何必给自己找理由去逃避呢!不是有这么一句话吗:你改变不了环境,但你可以改变自己; 你改变不了事实,但你可以改变态度。你改变不了过去,但你可以改变现在; 你不能控制他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 你不能预知明天,但你可以 把握今天; 你不能样样顺利,但你可以事事尽心;你不能左右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 你不能选择容貌,但你可以展现笑容; 你不能延伸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决定生命的宽度。所以, 换一副“眼镜”看世界,我们就会少些忧愁与烦恼,多些开心与快乐,人,简单就好!

学习了怎样给自己减压,那么就是怎样塑造一个健康向上的心态!良好的心态是做好一切工作的良好开端。一个人是否拥有阳光般的心态,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忙于日常繁杂事务时,往往忽略调节心态。

由此,我想到我们的工作,如果心态不平衡的话,干工作时就会一味地埋怨,发牢骚,找各种理由不去完成,并且时常会觉得自己得不偿失,贡献大回报少,久而久之就会产生“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不良工作作风。“工作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对这个工作的态度”,既然我们改变不了工作,就要改变对工作态度,学会快乐的工作,这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给每个接触你的人带去快乐,进而给更多的人带去快乐。一样的完成工作,何不端正自己的心态,快快乐乐地去工作呢?

最后,当我们以最良好的姿态出现,那么如何沟通就是最关键的。沟通是人与人之间叫我的桥梁,没有沟通就没有相互交流的平台。以前,我总以为沟通就是和对方说话,然而老师的一堂课就彻底颠覆了我的所有观念。通过学习我知道,沟通并不单单是和对方说话,沟通的目的就是和对方达成共识。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可以用语言魅力说服对方,只有和对方在沟通中间达成共识,进而统一观点。

工作中,如何做到与有效沟通,首先需要我们学会先处理心情在处理事情,其次能做到“听,说,问”。做到倾听客户,当客户的忠实听众,了解到客户的真实需求,做到有效沟通。做到手到,眼到,身到,心到。真诚的对待每一个客户,要对客户毫无保留,做到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为客户着想的态度,这样才能跟客户处理好关系,争取到业务合作。

以上就是我的学习体会,我相信每次的学习都是我们人生的加油站,每次的体会都是我们的成长蜕变,最后相信自己、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是最棒的,给自己最积极的肯定,那么我们就可以走向成功!

保险新人培训心得体会

(三)

非常荣幸参加了中国人保人寿保险培训,首先要感谢局里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这次培训不仅增长业务知识,更锻炼我业务能力。更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加此次培训的同事都怀着增长自己的业务能力的目的。通过两天的课程,对人寿人保公司有了深入了解,对保险产品也有了更深彻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这将有助于我们日后的工作,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提高。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这两天的培训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发掘潜在客户购买保险。通过学习,不仅让我学习到新的知识,更让我信心倍增。结合自己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学习到的经验,我认为要想做好保险业务工作,我必须努力争取做到以下几点:

(1)学会主动开口。遇到客户主动介绍产品。很多想买的客户其实是保险知识的匮乏,这时就需要让他们了解到保险的各项好处。

(2)学会赞美别人。当别人拒绝时,能了解到客户的言下之意。学会揣摩客户的心思,比如说客户说他没钱,可能有4种情况,1是真没钱,(2是对产品没信心,3是对我们不信任,4,是客户忙没时间逗留。这时我们要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词汇,争取到每一个客户。

(3)做到与客户有效沟通。能做到“听,说,问”。做到倾听客户,当客户的忠实听众,了解到客户的真实需求,做到有效沟通。做到手到,眼到,身到,心到。真诚的对待每一个客户,要对客户毫无保留,做到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为客户着想的态度,这样才能跟客户处理好关系,争取到保险业务订单。

(4)要有责任心、服务心。不断提升自我,锻炼心智,正确理解做好保险业务的是我们的责任,同时为做好业务提供了压力也营造了动力。这样就能刚好的开展保险业务工作,能更好的服务客户,将好的保险产品介绍给客户。

(5)追求卓越不断修炼。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心胸,包容豁达,成为一名合格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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