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论文范文

2023-05-24

金融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所以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关系着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金融改革提上重要议程,这将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契机,同时也将为农村居民收入带来有益的影响。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居民收入;关系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倾斜和扶持,农村居民收入不断上涨,收入来源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农村居民收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农村的教育程度、城镇化建设的水平等。另外,农村金融的发展也对农村居民收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随着金融改革的大力推进,其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

1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条件日渐宽松,各种创新型的农村金融形式层出不穷。但是我国早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导致尽管农村金融发展呈现出迅速的态势,但相对于城市来说依旧落后,且对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方面作用有限。当下,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1.1金融组织形式单一,数量有限

虽然农村地区的金融组织日渐增多,但是总体看形式单一、数量有限。当下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为农业银行、农商行以及正在探索试点阶段的村镇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在农村地区难觅踪迹。即便是以上提到的三种银行,在农村地区也仅存在于村镇上,网点设置少之又少。因网点路途较远,增加了农民利用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居民对银行的利用率。

1.2农村金融发展存在不足,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滞后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乡在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例如信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导致农村的金融业同城市的金融业相比显现先天不足,不但业务发展滞后、职能弱化,而且连基本的金融机构都较为缺乏,无法完全覆盖,因此导致信贷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农村剩余资金大量外流。

2农村金融发展同农民收入的关系

农村人口占比重非常大,因此其收入的增加对解决三农问题至关重要。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农业的发展和政策的放开,农民的收入有了很大提高,但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同期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由此导致城市居民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差距的拉大、农村经济发展相比城市速度缓慢、城乡发展不平衡日益明显,以致形成目前较为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着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增加的促进作用。

2.1农民收入的组成部分

农民收入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最主要的组成要素是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二者构成绝大多数农民收入的绝大部分。

2.2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途径

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发挥影响主要是通过信贷来对乡镇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而农民通过在乡镇企业的工作获得工资性收入来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其次,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使通过向农民提供家庭贷款,以帮助农民发展经营性农业投资来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再次,农村金融通过向农村居民提供储蓄利息等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收入的转移性收入部分依赖于国家政策,属于转移支付范畴,跟农村金融基本无关。

2.3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具体影响

由于农村金融作用发挥比较滞后,农民由于没有充足的抵押等原因无法充分大量获得农业贷款,导致农民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程度有限。由于农民扩大经营主要是中低端的种植、养殖业,附加值低,经营方式比较单一,无法调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生产周期长,且受自然灾害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较大,贷款风险高,农村金融对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增加作用不明显,部分贷款甚至成为农民的债务,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农民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民被企业或个人雇佣,为雇佣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如外出务工、在乡镇企业中务工的所得。随着当乡镇企业的发展和中小城镇的建设,农民更多地参与第二或者第三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农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因为农村金融通过加大对乡镇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促使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为农民提供更多务工机会;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金融贷款的支持下,一方面会吸收大量农民来务工;另一方面,会促进农村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的产业化以及农村产业的规模化,从而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有助于农产的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农民从传统的农业向高附加值及高收入的工业、服务业等转移,增加了农民单位劳动时间的产出和工资水平,增加了其工资性收入。

我国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都较小,同时各地区由于发展程度、财产状况的不同,二者占总收入的比例也不同。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以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为主,金融机构的种类单一、数量少,为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有限。主要集中于存取款、贷款,极少有投资、理财、保险等财产保值增值服务。农民由于知识有限又缺乏投资渠道,因此更愿意将钱存放于金融机构获得微薄的利息收入,无法获得证券、基金等投资理财带来的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更多地承担代政府发放涉农补贴、救济金等政策性资金,因此金融机构本身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3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增加是有促进作用的,主要通过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来实现。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金融本身不足等原因,导致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增加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因此要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立香.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1.

作者简介:李朋,满族,长春科技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通讯作者:王晓光,长春科技学院, 教授, 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务。

金融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以诺斯等构建的模型为理论框架,对俄罗斯金融制度改革过程做简要分析,并从中提炼出金融制度转轨的经验与教训,希望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俄罗斯;金融制度;转轨;新制度经济学;诺斯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俄罗斯从1992年开始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转轨,其中对金融领域的动作十分频繁,其中的种种智慧、种种狂热、种种丑陋,都给人留下了无尽的思考和悬念,也给经济学家们留下了数不清的问题。

为什么要在历次改革的基础上对金融领域做如此大的变动呢?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改革的原因是什么?过程怎样?预期的效果如何?是否又达到了改革者们的预期效果?从制度的角度看,它的制度设定是否合理呢?同时,这些改革到底取得了怎样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又有什么样的启示,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这些问题,以期提炼出有益结论。

二、研究理论简介

在前苏联到俄罗斯的转轨过程中,经济转轨包括金融制度的改革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所以本文将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加以简单介绍并勾勒出本文的主要分析工具——制度变迁理论。

笔者将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俄罗斯金融制度的变迁,重点阐释其变迁轨迹、动因及绩效。并尝试解释俄罗斯金融领域出现的大量效率诉求陷阱(越追求经济效率,现实中经济运行越糟糕)以及非效率诉求(制度本身就不是为追求效率)的现象。

制度变迁的“诺斯模型”:制度首先指“制度环境”,即“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则”,其次是指制度安排,即“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前者相对稳定,可作为制度创新模型的外生变量,制度创新则主要指制度安排的变化。

1.制度创新的动因和条件:经济制度之所以可以发生创新是因为在社会中的个人或集团看来承担这些安排的成本是有利可图的。

2.制度变迁过程:诺斯等人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种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

3.制度创新的发动机制:诺斯把制度创新过程分为以下五个步骤,认为制度创新将按以下机制发动:第一步,出现“初级行动团体”;第二步,初级行动团体提出制度创新方案,这些新的方案应得到基本制度结构或制度环境的许可;第三步,初级行动团体对预期净收益为正值的几种制度创新方案进行选择,选择的标准是利润最大化方案;第四步,形成促动制度创新的“次级行动团体”;第五步,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一起努力使新的制度方案得以通过并付诸实施。

三、俄罗斯金融制度改革过程

1.银行的改革

1990年12月11日,苏联总统签署实施了《苏联国家银行法》和《苏联银行和银行业务法》,这两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苏联银行体制改革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

法律生效一年以后,苏联宣告解体,但其对俄罗斯银行体制改革却具有重大借鉴意义。1999年末俄政府制定了《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修改草案。其中规定,在宪法和联邦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俄联邦中央银行直接对总统和国家杜马负责等。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最终得到确立。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两方面:第一,通过运用货币信贷工具,对宏观经济调控;第二,对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及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综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有两种体制,一种是单一银行体制,一种是综合银行体制。俄罗斯经济转轨时采取的是货币主义激进学派的“休克疗法”,这决定了它必然会给商业银行以极大的自由度,为了迅速发展向国内外资本开放的证券业,俄采取了综合商业银行体制。俄《银行和银行活动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权从事有价证券业务。

俄罗斯转轨速度过快,政府更迭频繁,宏观政策不稳定,私有化进程又使财富迅速集中,使得俄罗斯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商业银行数量多,资本金不足,势力弱,不利于发挥规模效应,不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中短期贷款比重过大,长期贷款比重太小;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不足;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低

由于上述种种问题,俄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整顿之后,商业银行的发展出现了良好势头。

从1999年初到2000年3月,俄罗斯有问题的银行(负债率高、还贷能力低、吸收居民存款比例过高的银行)从480个减为186个,有问题银行的资产在银行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从45.5%下降到13.3%。

2.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改革

俄罗斯的证券市场是改革后从零开始发展起来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需要有资本市场。1996年4月俄通过了《有价证券市场法》,为有价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法律基础。1997年起俄采用类似于美国道琼斯指数的俄罗斯道琼斯证券综合指数,与俄罗斯交易系统指数一起作为挂牌证券交易的主要参数,使证券市场逐渐规范化。最先出现的专业证券交易所是莫斯科中央证券交易所和国际证券交易所。

四、俄罗斯金融制度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1.俄罗斯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银行组织体系方面,形成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最为符合效率诉求要求的必然是国际目前通行的二级银行体制,如果一国的中央银行既制定一国的宏观金融政策,同时又从事具体的银行存贷业务,则必然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效率匮乏。

因为,公众利益最大化与个体利益最大化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很可能的一个结果就是中央银行的私欲战胜其公心,博弈的结果也必然表现为一种非效率诉求,这也就是前一段时间在学术界的流行话语“寻租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俄罗斯的银行体系框架的搭建是一种符合效率诉求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

(2)重视中央银行职能转换,使其真正成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执行金融政策的银行”。

任何一国的中央银行都应该以“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地位自居,做真正的为金融系统担当风险的最后一道稳定防线和收益的先导。这样也才能让自己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得以稳固,让民众相信自己的信用。从理性预期的角度来讲,这样也是最能让自己的政策得以落实的唯一有效手段。

(3)确立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俄政府在立法中赋予中央银行较独立的地位,使其既不归政府管理,也不属于议会管辖,而是与财政部平行,但银行政策必须与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4)培育和建立金融市场,发展多样化的诸如商业票据、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及各类金融债券等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使其逐步在融通资金和优化资金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理论上讲,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则会有下述结果的发生:生产领域中,资本不能有效地流向产生效益最大的经济部门,生产的帕累托条件即边际技术替代率不能在各个部门之间达到均等的程度。金融企业没有较好的避险工具,在投资领域无法较好的开展业务。对个人来说,无法很好地进行理财、投资、以及筹资,无法达成交易的帕累托最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效率角度出发,没有一个健康、完善的金融市场对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是极为可怕的。而俄罗斯按照西方通行的做法,培育、建立金融市场是一个十分正确的经济金融制度安排措施。

虽然有以上的论述,俄罗斯的金融制度重新安排的效率诉求目标看上去好像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但其实,这条路上依然有许多崎岖之处,俄的金融制度安排陷入制度不均衡或者重新陷入非效率均衡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2.俄罗斯金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问题

(1)从制度安排环境的角度来讲,俄罗斯金融体制在“震荡休克疗法”的改革方案下,以货币主义理论为指导,忽视国家的经济调节作用。

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现代市场经济应该做到市场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相结合,才能既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失调现象,又可避免国家的过度开放而造成过高的金融体制改革成本的问题。

(2)从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角度来讲,制度性漏洞也很多。

中央银行总行在很大程度上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缺乏监督。在许多方面,分支机构享有发放贷款的自由权,并不遵守总行制定的规则和有关限制性规定。商业银行数量过多,潜伏着引发金融危机的各种因素。

并且新设立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都享有存贷款利率上浮的自由,对国有银行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对老商业银行构成严重的破产威胁,外国硬通货与软弱的国内货币同时流通,就会引起金融波动。

(3)金融市场方面,金融市场的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力。

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软化。从公开市场业务看,俄中央银行习惯以透支的形式满足财政借款。专业银行的资产主要由各种工商企业贷款构成,国债及其他证券只占其资产构成中很小的份额。这些因素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利用吞吐国债方式来调节货币供应量,货币市场结构不合理。在俄金融市场中,由于政府向金融机构投资者强制发行低于市场利率的国库券,维持低水平、不灵活的银行存款利率政策,因而货币市场很不发达,只有银行同业拆放市场,并且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种类很少,妨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缺乏规范的国债市场和具有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使俄政府的财政预算赤字难以通过向公民推销政府债券的方式加以弥补,而主要通过借用居民储蓄存款和发行货币及纸币这两个途径来进行,使得居民持有巨额货币,但实际购买力在不断下降。

证券市场运作机制不规范,存在大量的非法发行和流通的现象。

(4)俄罗斯的金融政策连贯性较差,经常令出多门,让普通民众无所适从,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金融改革政策紊乱,给广大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国家放开物价导致居民存款贬值,物价上涨速度高于工资增长速度从而使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下降,社会贫富悬殊拉大而导致失业率的提高,外汇浮动汇率制既增加了外汇市场的不稳定性,又导致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

总之,虽然近年来俄罗斯金融制度运行过程中没有出现转轨初期的那种乱象丛生的局面,但其运行中的效率诉求仍远未达至其最初设想的目标。而这也是所有转轨经济体的一个共同困境。

参考文献:

[1]赵立枝.俄罗斯东部经济社会发展概要[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04.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7.

[3]许新.叶利钦时代的俄罗斯·经济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

[4]沈国明.世界经济改革潮[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12.

[5]布兹加林.俄罗斯过渡时期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2.

金融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引导,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的利率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通过对两个典型国家的利率市场化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强调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对一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的影响,得出我国目前从宏观经济环境上对利率市场化的有利因素。

关键词:

利率;市场化;时机选择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利率是金融市场资金的价格,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反映了市场对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使利率成为金融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国债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形式,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1999年,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2014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可见,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一直在有序推行,在十八届大三中全会上,更是明确未来要加速利率市场化。日韩作为和我国有相似文化背景的国家,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对我国选择合适时机放开存贷款利率限制,实现完全利率市场化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 利率市场化研究简述

2.1 国外经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借鉴

利率由管制向市场化发展是各国的普遍趋势,张帅(2003)分析了韩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得出了对我国适用的政策建议。蒋海涛,王丹(2013)研究了日韩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和原因,认为我国应该加强金融监管,避免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风险。

2.2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一是研究我国利率市场化对金融系统的影响,盛朝晖(2010)比较了美日等国的经验,探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运行产生的影响;

二是研究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朱玲玲等(2012)研究了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利差的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2.3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时机及模式

王平安(2003)认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时机已经成熟,应该实行渐进化的模式推荐利率市场化改革;卢瑾,肖汉(2013)通过对典型国家的经验分析,认为我国应该采取主动、渐进的模式,在目前国内外较有利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3 从韩国经验看利率市场化的国内宏观环境选择

韩国的利率改革经过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88年到1990年,韩国政府在经过了前期的准备,放开了包括除部分政策性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利率、期限在2年以上的存款利率,以及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票据和公司债的利率等,这次的利率改革直接而彻底。

此次的改革建立在韩国经济从1985年的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宏观经济表现为投资大幅增长,制造业产能利用率不断上升,房地产市场繁荣,特别是1988年韩国汉城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得房地产价格空前上涨;经济出现需求拉动的通胀,1987—1989年温和通胀在6%的水平波动;1990—1991年11月通胀开始恶化,并进一步上升,一度超过10%,韩国政府为了抑制通胀,连续提高贷款利率,并压缩信贷,M2增速在1988年底出现急剧下降。央行还大量发行“货币稳定债券”进行对冲操作,将存款准备率从1986年以前的不到5%提高到1989年的10%以上。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劳资纠纷的增加,使得韩国经济出现出口不振,经济增长速度放缓。

宏观经济的恶化使得韩国银行不得不在1989年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干预业已宣布放开的利率,使得之前的利率市场化措施最终成为有名无实,第一次放开利率管制的努力以失败而告终。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1年到1997年,韩国政府再次提出利率市场化措施,于1991年公布了一项分四阶段的“利率自由化计划”,开始分阶段推进利率市场化,首先是放开了短期存贷款利率和期限在3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即先对实际利率接近自由化后的预期利率,或者实行自由化后变动比较小,对经济影响小的利率放开,这一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25%信贷商品和45%存款商品,银行总信贷及存款商品的10%实现了自由化。其次是从1993年11月起,放开了除政策性金融以外几乎所有贷款的利率,以及长期存款的利率。这被认为是韩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再次是从1994年12月起开始,除活期存款以外的所有存贷款和金融产品利率均实现放开。到1995年11月,基本完成了第三阶段自由化的遗留部分。实行了《第三阶段利率自由化措施》,结果到1995年全面实现了除部分政策金融利率外的大部分贷款利率的自由化,贷款利率自由化比率达95%,至此,事实上韩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宣告利率自由竞争时代的到来。截止到1996年底,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实行了100%自由化,而存款利率的自由化比例达到81.6%。最后是从1997年开始,逐步放开活期存款利率,从而实现了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4 从日本经验看利率市场化的国外宏观环境选择

经过二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1974年之后,随着世界能源危机的发展,日本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慢,其经济结构和资金供需结构也开始发生改变,战后日本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政府在贷款的去向决定上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经济增速的放缓后,日本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财政支出增加,政府成为当时社会资金最主要的需求者。1975年,日本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发行赤字国债。此后,国债发行规模愈来愈大。1977年4月日本政府和日本银行允许国债的自由上市流通。第二年开始了以招标方式来发行中期国债。这样,国债的发行和交易便首先从中期国债开了利率自由化的先河。

1977年,日本开始放宽对金融机构所持国债的管制,允许商业银行承购的国债自由上市流通。1978年日本银行允许银行拆借利率的市场化,其后又放开了银行间票据利率,1979年批准商业银行发行了利率不受限制的大额可转让存单(CD)。1984年日本大藏省发表了《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正式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1991年7月日本银行停止利率窗口指导,1993年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利率先后实现市场化,并于1994年实现了除活期存款利率以外的完全利率市场化。

日本的利率市场化一方面由于政府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欧美的推动。利率市场化后,日本宏观经济增长震荡下跌,放松利率管制与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传导机制并不通畅,从长期来看造成了GDP增速的下移;也没有带来有效投资上升和产业转型,而是资金的投机性转移引发的非持续性的泡沫经济。由于实际利率上升,投资和消费均出现负增长。

5 从日韩经验看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时机选择

从日韩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和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一国的国内外宏观环境的好坏对其利率市场化的成败有着直接的影响:

第一,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金由政府配置效率的作用逐渐显现,对利率长期实行直接管制,就必然导致限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最终影响金融创新,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因而,利率最终都要从国家干预逐步过渡到交由市场供需双方来决定。

第二,利率市场化需要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切忌一步到位的思想。从韩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可以看出循序渐进改革的重要性,利率改革是整个经济领域的重大变革,必须结合当时的经济实际情况,分步骤放开。

第三,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是利率市场化顺利实施的关键。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其变化走势对宏观经济走向影响巨大。一国利率市场化的时机选择不对,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大幅波动,提高企业融资的风险和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增加,进而导致宏观经济的恶化,致使政府不得不加强对利率的管制。

第四,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是利率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没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很难单独实施并成功。因为只有完善的金融市场才能创造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提高效率,分散风险。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金融改革的支持,包括深化市场准入改革、汇率制度改革等在内的全面金融改革。

6 总结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国要实现利率市场化,必须有一个好的国内外宏观环境,目前我国面临着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一方面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打击,并且由于国内利率管理体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融资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经营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地下钱庄盛行,其融资利率远高于正常融资渠道,在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融资机会的前提下,企业不得不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难度,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环境,为我国经济的深化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因此,从现在就加快推动利率市场化,既有助于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减少地下钱庄的发展,恢复我国实体经济的活力,有可以逐步改革银行业的经营结构,优化银行经营模式,降低其经营风险。这样我国不但可以减少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还可以培育出优质的实体企业和强大健康的金融业,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张帅.韩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J].经济纵横,2003,(10):3940.

[2]蒋海涛,王丹.利率市场化:日本和韩国带来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3,(7):3639.

[3]盛朝晖.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运行的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7):4145.

[4]朱玲玲,朱元倩,巴曙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12,(1):5357.

[5]王平安.中国利率市场化时机与模式选择[J].经济师,2003,(4):2223.

[6]卢瑾,肖汉.利率市场化的时机选择[J].金融发展评论,2013,(4):95102.

[7]吕超群.国外利率市场化改革文献综述[J].企业研究,2013,(10):1011.

金融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从南宁市风岭园艺场3500万元征地补偿国债投资案的分析结果来看,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的缓慢或缺乏是该案发生的制度性根源。通过分析农地金融制度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关系、农地金融制度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农地金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农业并非天生弱质,它的弱质是一系列社会条件发生作用的结果。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的滞后或缓慢是一系列农村经济金融问题的病根。

关键词:南宁市风岭园艺场;征地补偿款国债投资案;农地金融制度改革

前言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农村经济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同样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效支持。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安排,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融资成本,而且可以分散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金融的健康成长对于改变我国农村经济的落后局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金融对“三农”的支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然而,农村金融的现状却十分让人担忧,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正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障碍。回顾我国历次农村金融体系改革,都只是结构主义或重组主义在原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中破而不立地修修补补,农村资金缺乏的难题始终没得到有效解决。如何跳出原有农村金融体系框架重建农村金融体系,使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已成为党和国家农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从南宁市凤岭园艺场3500万元征地补偿款国债投资案谈起

凤岭园艺场位于南宁市区东部,距市中心约6千米。地理位置优越,东面为邕宁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北面为南宁市长岗岭地区,西面为琅东新区,南面为著名的青秀山风景区。随着首府南宁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该场在1997年12月至2004年3月期间,被征用集体土地1869.25亩,应得征地补偿费7437.92万元。南于该场当时暂未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费发放办法,部分应发给农民个人而未及时发放的征地补偿费暂且由场部管理,后来园艺场领导从“理财、生财”的角度出发,决定用此笔征地补偿资金购买信用度最高、最安全的理财工具——国债。在2003年8月、2003年11月、2004年3月该场通过闽发证券公司南宁营业部分别购买合计3500万元的记账式国债,最后因种种原因,3500万元征地补偿款打了水漂。

南宁凤岭园艺场3500万元征地补偿款国债投资是闽发证券公司“不起眼”的一笔国债业务,我们对此案扑朔迷离的案情不感兴趣,我们感兴趣的仅是其极具学术价值的一面。因为它既涉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又涉及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最敏感的领域。表面上,风岭园艺场国债投资案的发生是由于闽发证券公司的亏损破产所致,但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本应属于农地金融制度良好的资金供给来源的征地补偿款会流到国债市场上?从世界各国工业化、城市化历史进程来看,城乡协调发展与城乡对立发展一直是各国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面临的“艰难抉择”。在此过程中,城市掠夺农村,工业掠夺农业,不法商人、金融组织欺诈农民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各国政府对此态度和政策却不一样。众所周知,美国在1850-1900年经历了“野猫银行”最为猖獗的时期, “野猫银行”把农民多年的积蓄一卷而空。但随后美国就通过了《联邦农场贷款法案》,在该法案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归最基层的农民抵押贷款协会所有的完善的农地抵押贷款系统。农地抵押贷款系统不仅提高了农民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降低了农民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风险,而且使农民不再成为金融市场上的弱势群体。而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或缺乏,导致农地金融制度的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的联结机制受阻,使得本来属于农地金融制度的资金供给流到了它不应流到的地方,凤岭园艺场征地补偿款国债投资案的发生就源于此。因为农地金融机构本来就是靠管理地价款和地租收入款为生的,发放农地抵押贷款是农地金融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而吸收地价款和地租收入款则是农地金融银行主要的负债业务。有学者从农业的弱质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等方面认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应该缓行(姜新旺,2007)。而我们认为,从制度上堵住城市金融对农村的掠夺才是遏制像凤岭园艺场案再次发生的关键。农地金融制度是金融支持农村、农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它事关我国农村与城市在金融市场上争夺金融资源的问题。因此,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不应该缓行,而是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二、农地金融制度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2007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 “要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银监会也于2007年在首批6省(区)36个试点地区开始了“积极稳妥推进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准入政策试点工作”。中央一号文件和银监会的试点无疑表明了政府对“三农”问题的焦心和重新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决心。但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路在何方?回顾我国历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无论是“三架马车”的功能互补型体系设计,还是当前农信社改革和小额信贷试验,虽有阶段性成果但总体绩效不显(谢平,2001),这不仅仅是因为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以及组织体系的缺少和抑制、市场和政府失灵(张红宇,2002),而且是金融二元论、金融机构观、金融功能观和金融生态观等西方金融理论在我国反反复复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的无效运用而造成的。理论上的误区导致实践上的茫然,历次用结构主义或重组主义等手段将城市金融运行规律生搬硬套于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之上的改革就是实证,结果自然不言而喻。城市金融业务经营原则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它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而农村金融业务经营原则的基础是农地金融制度的运行机制,它只须遵循“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综观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历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绝不应排除农地金融制度,理由有二:一是只有农地金融制度的特质及运行机制才使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的运行机制;二是农地金融制度应是农村金融体系中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三、农地金融制度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

从世界发达国家金融制度建设来看,农地金融制度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王选庆,2005;罗剑朝等,2005)。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

设的步伐。因为任何不涉及农地金融制度建设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都是在建“空中楼阁”,终究要倒塌。

1.农地金融制度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系

近年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求矛盾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我国,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严重外流,另一方面资金缺乏、农户和农业企业融资难却长期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严重制约着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现代农业的发展更依赖于农业资本的投入,与金融市场的依存度也越来越大(罗剑朝等,2005),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一块土地不是用投资品提供产品的”。然而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没有解决农村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反而使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稀缺要素——资金——大量流向城市,造成农村长期处于“贫血状态”,如何破解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矛盾问题将成为衡量农村金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失衡的原因,既有农民对资金“有效需求”不足和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有效供给”不足的解释,也有农村金融机构“离农弃农”的解释,而我们认为,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缺乏农地金融制度这一基础性制度安排足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的根源,因为宏观上缺乏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信贷安排的农地金融制度,就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存在结构性矛盾。

早在1924年,伊万·怀特就在其《Farm MortgageFinancing》一书中就农业金融问题明确提出农民的资金需求由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两种贷款形式提供。长期贷款用于支付地价,进行永久性改良,购置那些价值超过两年农业所得的昂贵的生产设备。作为对这种贷款的担保,农民以其农地作抵押。短期贷款用于从播种到收获期间生产所需资金或用于支付农产品销售以前的经营费用。对于这种信贷的担保,一般采取动产抵押的形式或仅凭农民的个人信用记录贷款(Wright,1924)。在我国,由于农地不允许买卖,以农地抵押的长期贷款只能通过农地经营使用权所产生的净值偿还,这就决定了这种贷款投放是一次性的、巨额的,而回收是长期的、逐渐的,这种资金运作特点与农地金融组织追求“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相适应。而农业所需短期贷款通常所需资金不大,它与商业性银行所追求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原则相适应。对于农村短期贷款需求我们只要将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延伸到农村领域就行。从我国农信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等所谓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来看,它们也仅限于此。因此,加紧建设我国农地金融制度,正确理清农地金融制度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系,才是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失衡的症结所在。

2.农地金融制度与农业保险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大,农业的弱质性以及脆弱的风险规避能力,使得我国以农户为生产单位的农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对于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世界各国普遍利用农业保险来降低和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作为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手段,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保险、农业科技和农村金融),也是WTO允许各国政府用来支持农业的重要“绿箱政策”。但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推行却步履维艰,从1993年以来,农险保费收入、险种、农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地萎缩。全国农险收入从1993年的8.3亿元一直下降到2003年的3.3亿元,约占全国财险收入的0.5%。为何在国外农业保险能成为农业抵抗自然风险的“保护伞”,而在我国却成为商业保险公司“谈农色变”的禁区?造成我国农险困境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和管理上的,也有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或无力购买以及保险经营模式单一、赔付率太高等原因。但据此就把农业保险的缺乏或发展滞后作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应该缓行的原因之一,就未免本末倒置、牵强附会了。因为在农地金融制度背景下,农业保险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就是在为自己购买信用,而信用是取得贷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在我国不是因为农业保险的缺乏而农地金融制度建设应该缓行,恰恰相反,农地金融制度是农业保险生长的根基,完全舶来的农业保险在没有农地金融制度这一生长根基的背景下是无论如何也生存不下去的。

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直接将农民推向了市场的前沿,个人和家庭为主的自我保障体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不堪一击。如何获得养老、医疗以及基本生活服务保障等成为大多数农民面临的困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弱化各项农村改革绩效,影响农村乃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问题。如何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是党和国家在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道难题。就目前我国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由国家主导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农民货币化收入不高以及增幅缓慢的情况下,由农民个人出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更勉为其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都,以“土地换社保”的改革无疑为我们破解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即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在城区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如果将其中“双放弃换社保”的农民换成真正因推行农地金融制度而自愿放弃土地的失地农民,倒是一个不错的制度安排。有的学者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严重滞后而主张农地金融制度建设应该缓行(姜新旺,2007),翻而我们的结论则是,农地金融制度的推行将是我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佳切入点。

3.农地金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业发展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按照他的论述,在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中有两次大的飞跃。第一次飞跃的核心内容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第二次飞跃的核心内容就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楚玲,1995)。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第一次飞跃——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激活当时农村经济活力、缓解粮食和食品供应紧张状况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行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这种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弱化各项改革绩效的瓶颈。因此,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如何实现第二次飞跃。就现阶段我国农村现状来看,农村土地有偿、合理流转无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最合理的改革取向。但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来看,与中央三令五申禁而不止的农用地非农化转用形成鲜明对比,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激而不活”的状态(王选庆、彭小辉,2007)。造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激而不活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政策和法律上的(如农地产权、户籍制度等)原因,也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我们认为这仅是问题的表面,其根源在于我国缺乏农地金融制度这一农地流转的前提。根据土地经济学理论以及国际上农地金融制度运行实践来看,农地金融制度能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都有一个隐含假设前提:即无论是通过农地所有权抵押,还是农地使用权抵押,当抵押人逾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归债权人,同时债务人也被取消农地的赎回权,这实际上是有农地金融制度的各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标准模式”。因此,随着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推行,将打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激而不活的僵局,进而实现小平同志所说的第二次飞跃,到时农村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四、总结

我们认为,农业并非天生弱质,它在一个社会中由弱变强还是由强变弱是一系列社会经济条件作用的结果(王选庆,2005),其中农地金融制度就是这一系列社会经济条件中的基础。在国外,农地金融制度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基础地位,这是由农业本身的特质决定的。农地金融有其本身的运作机制,既有别于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扩张机制,这是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本质上的区别,也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城市金融服务延伸或移植到农村领域,而需要为农村金融安排一套有别于城市商业银行制度的原因所在。从凤岭园艺场征地补偿款国债投资案所影射出来的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始终不能缓解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匮乏问题以及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失衡、农业保险的推行步履维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或缓慢、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激而不活”、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缓慢以及农民增收困难等一系列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难题都直接或间接与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的缓慢或滞后有关,农地金融制度建设的缓慢是上述农村经济金融问题的原因而不是结果。因此,农地金融制度建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础性工程,应亟需提到我国经济金融建设的议事日程上。

责任编校:文 舒

金融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成为当前我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小额信贷发展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小额信贷”的理解存在偏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快,存在“目标偏移”的倾向,社会资金的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脱节。指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普惠金融,在路径选择上应该注重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提出从开展社会绩效评价、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实现普惠金融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小额信贷;目标偏移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对农村金融进行改革,但至今农村融资难,农民缺乏获得金融服务途径的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社会存在大量的空闲资金,居民和机构存款大幅度攀升;另一方面农民和低收入者依然很难获得金融服务。2004年以来我国开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开始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目的是打破农村金融垄断,增强市场竞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力争在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的目标,可以看出,国家这几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希望通过改革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普惠金融在我国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普惠金融,提供全民尤其是贫困、低收入人口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

目标已经明确,关键在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让每个乡镇拥有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实现普惠金融的过程和途径,而不是改革的最终目的。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已经能让一些富裕人群获得金融服务,特别是金融资源的稀缺性滋生了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因此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点在于构建为穷人和低收入者服务的金融体系,要通过各种渠道将多种金融服务送到目前被排斥在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以外的农民手中。在提高农村金融覆盖率的同时应该注重服务“三农”,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在利用政策机遇占领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应该了解农村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真正适合农村的服务产品,否则,农村地区虽然拥有金融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可能会“身在农村而心在城市”,使农村金融改革偏离理想的预期。因此,我们应该在让农村地区拥有金融机构的同时真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我国普惠制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20世纪80年代积累的小额信贷经验基本上是减贫模式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推广,这一认识导致了全球小额信贷业的巨大发展。随着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影响加大,各界日益认识到居民享受金融服务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资金行为,更是一种权利,从而产生了影响深远的金融普惠制理念,这一理念促进了小额信贷的快速发展。国际经验也证明了小额信贷是缓解农户融资难和扶贫的重要形式,因此,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这几年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数量迅速增加,根据银监会2012年2月20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86家,其中村镇银行726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第四季度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贷款规模上都已经大大超过公益性小额信贷,这种商业性小额信贷形势已经成为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主导形式。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势头上也已经超过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且呈现出将会继续快速发展的趋势。总体来说,我国小额信贷总体发展趋势是正确的,由福利主义小额信贷阶段进入制度主义阶段,各项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逐步得到完善,普惠金融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在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偏离政策预期的地方,应该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对“小额信贷”的理解局限于表面的含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信贷的创立起源于传统经济学和银行业对消除贫困办法的不满意,是为了解决在一般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穷人进入正规金融市场困难而产生的。从小额信贷的内涵来看,首先它是一种“小规模”信贷,同时又不单纯停留在“小规模”这一层面,更主要的是小额信贷作为专门为穷人和低收入者服务的信贷方式,是不同于商业性贷款的新型信贷合约。小额信贷是向贫困家庭提供非常小的贷款,以帮助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扩大他们现有的小生意,这些贷款通常是无担保的、小额度的,一般的商业银行都不提供这类金融服务。目前国内有人对小额信贷的理解局限于“小规模”信贷,这是没有看到小额信贷的深层次含义。因为如果只局限于小规模信贷这一“数量”上的含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难以把握的,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1万元算小规模信贷,但在经济发达地区也许10万元甚至50万元也算小规模信贷。对小额信贷的理解的“表面化”使我国小额信贷的社会目标难以实现,目前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甚至一些商业银行说自己在从事小额信贷,要求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实际上严格的说他们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真正发放“三农”贷款的很少。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过快,呈现爆发式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应该采取的是“渐进式”模式,此轮农村金融改革也是实行先试点然后推广的模式。根据银监会安排2012年底我国将成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全国2000多个县市来看,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数字。同时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快,有些地方政府提出2010年每个乡镇都要有小额贷款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知,2010年底我国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贷款余额1975亿元;到2011年底公司数量达到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一年之内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加幅度为64%,贷款余额增加幅度为98%,可见增长速度非常快,也可以看出国家消除我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强烈想法。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培育能够真正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机构扩张应该稳中求进,成熟一家发展一家,数量布局扩张不是最终目标,只是实现普惠金融的过程和方式。小额信贷盲目扩张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机构扩张会增加一些新的贷款客户,而这些新的客户贷款可能具有更大的风险,降低贷款质量,增加逾期贷款或坏账的数量。另外,对一些分支机构发展的新客户贷款会增加监督成本,因为这些客户大多处在偏远地区,会提高贷款成本。机构扩张使每一个信贷员联系和管理的客户数量增加,花在客户身上的时间必然下降,偏向于为比较富裕的人提供服务,使服务质量下降。以前我国农村有很多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信用社,都无法为农村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现在如果一哄而上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很有可能会重蹈覆辙。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有背离国家政策初衷的倾向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初期的NGO小额信贷只是在局部范围推行,目的在于改变农村贫穷面貌,1996年以后小额信贷与中央扶贫政策联系在一起,直至后来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虽然由于社会认识和制度欠缺等原因导致实施效果不是很好,“寻租”现象严重,但我国小额信贷一直是以“扶贫”作为目标。近年来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较快,特别是随着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始成为发展的主流方向,但也存在很多的质疑。这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从2005年国家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古五个省(自治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看,截至2008年12月31日,这五个省区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25691万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为7800万元,占比30.4%,四川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和陕西信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比例只有3.3%。2008年5月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试点推广,由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多数地方政府在银监会基础上提高了准入门槛和出资人的标准,这样一来,只有拥有雄厚资本的大型企业才能进驻小额信贷行业,而一般的农户和个人对此望尘莫及。表1是2008年浙江省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统计,可以看出,浙江温州设立的6家小额贷款公司都由当地大型企业发起成立,法人股比重很高,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自然人股份。除平阳恒信小额贷款公司以外,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份非常少甚至没有,除永嘉瑞丰小额贷款公司以外,“三农”经济贷款占比很少。这与国家的政策预期出现偏离,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开始出现目标偏移倾向。

(四)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机与国家要求存在背离

现在国家有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政策往往被“钻了空子”。国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要求民间资本将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二者相结合,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追求利润,服务”三农“才是最终目的,追求利润只是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更加具有可持续性,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但目前大多数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在于进驻金融业,从而获取金融机构特许权价值,将小额贷款公司看作自身业务延伸和业务多元化的一部分,对服务“三农”考虑较少。目前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希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希望借助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它们“真正拥有自己银行”的目的。它们把小额贷款公司看作是当前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门槛很高的情况下来获取银行执照的一条“捷径”。这样导致很多原来从事实业投资的社会资金开始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大集团争相进驻小额贷款公司。从表1可以看出温州设立的6家小额贷款公司都由当地大型企业发起成立,法人股比重很高。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投资于小额贷款行业。据《大众证券报》不完全统计,从2008年以来全国有近40家上市公司宣布参股或增资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包括康恩贝、联化科技、深赛格、澳洋顺昌、江南高纤等。2011年就有12家上市公司参股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有7家上市公司宣布对已参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有2家公司则是直接出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目标: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

要实现普惠金融目标,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做到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财务绩效表明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在经营过程中使它的收益覆盖成本,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性。社会绩效一方面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在过去某段时间的最终财务收益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是如何或者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财务收益的。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协调发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纯粹为了获得财务收益,要为农村的低收入群体服务,做到获得财务收益的同时注重收益产生的具体过程,不能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

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而且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财务收益。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足够的财务收益是它们全方面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的基本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收益至少应该能够弥补在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各项运营成本,否则小额贷款公司将根本无法运转。在满足这个条件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将弥补成本以后产生的利润作为留存的收益重新用于扩大再生产,充实股权资金。这样不仅可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资金实力,而且也可以以此为保证不断吸引外部股权资金的加入,更好地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服务。从未来的发展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自身的经营获取利润,降低了国家的财政负担,降低了自身经营的社会成本,做到完全可持续发展。因为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将能够在没有社会资金捐助或者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发展,完全依靠自身可持续发展帮助农民摆脱贫困,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及时、有效、适度的保护,这也是普惠金融建设的主要目标。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注重获取财务收益的途径。具有良好社会绩效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要获取收益财务,同时也注重获取收益的途径,注重从服务“三农”的过程中获得收益,不会为了追求收益而想方设法或者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也不会为了收益而只向大型企业或者高收入人群提供服务,忽视对农村低收入阶层的服务。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会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定位,会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社会目标,让社会绩效理念深入公司各阶层人员,加强社会绩效培训。小额贷款公司还会尽可能为更多的人提供金融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同时尽可能将服务对象深入到收入最低的人群。社会绩效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了解客户对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和受益情况,及时了解客户的满意程度,重点关注客户接受小额信贷服务以后产生的扶贫效果。这样也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客户的偏好和需要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构建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互信体制,提高客户的集体感情,使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由“供给引导”向“需求引导”转变,对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出现的“目标偏移”具有很大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重视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

我国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要求我们应该重视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培育,改变过去由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改革模式,这一方面是借鉴国际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可以看出,在改革以前的“强财政、弱金融”时代,我国农村金融只是政府获取农村资金剩余的工具而已,农村金融市场本身根本没有市场化作用机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长期存在由国有银行同时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情况,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导致了严重“道德风险”。20世纪90年代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农村政策性业务从商业性业务中剥离出来,从理论上说有利于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化作用机制。但1998年业务范围调整使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又重新“合为一体”,是农村金融市场化作用机制培育的一个试错过程,随后的发展也证明改革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大幅度撤离农村,使我国农村出现金融服务“真空”状态,农村信用社成为事实上的垄断性农村金融机构。

2004年我国开始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以来,从中央政府、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文件可以看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旨在打破农村金融垄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可得性,最终实现普惠金融目标。要实现改革的新目标,应该紧紧抓住改革的“精髓”,重视农村金融市场作用机制的培育,改变政府主导的改革模式。首先,由于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和我国处于转轨经济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不可能采取完全的内生成长模式。政府应该积极去引导,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各项金融法律制度,并通过教育和宣传的方式提高农民的金融努力程度,发挥农村基层金融创新的动力,选择农村金融“适应性成长”模式。其次,我们要通过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构建新型农村资金融通体系,不仅要防止农村资金的外流,而且要引导外界资金进入农村地区。再次,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理有效的功能定位,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应该根据我国不同区域实际需求和优势,探究到底需要何种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来实现其功能,然后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发展不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的过程中,主要是重视市场力量的发挥,政府重点是提供金融基础设施,引导农村金融市场力量的成长。

三、普惠金融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绩效评价

社会绩效评价不仅反映小额信贷服务的最终社会影响,更主要的要社会绩效反映这种社会影响产生的具体过程。通过小额信贷社会绩效评价,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真正以扶贫和服务“三农”为目的,是否根据农户的实际需求及时开展产品和服务更新,是否致力于改善农户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是否具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农户对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如何等问题。社会绩效评价不仅能使小额贷款公司约束自己行为,对出资人负责,而且有利于对不同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比较,使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方将资金投向有利于社会发展,真正为穷人服务的公司,在政策层面上也有利于政府去规范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政府应该对那些具有较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在适当情况下允许转制为村镇银行。目前小额信贷社会绩效评价在我国还算是新事物,相信随着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绩效评价会逐渐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二)尽力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运营成本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缺乏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服务穷人和低收入者的成本太高,这也是一般商业银行缺乏服务农村积极性的主要原因。当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使收益覆盖成本,但贷款利率国家有上限规定,而且大幅度提高利率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反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过高容易产生“高利贷”之嫌疑,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在贷款收益不能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收益覆盖成本的关键在于想办法降低交易成本。(1)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是当务之急,要使小额贷款公司和当地商业性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进一步规范借款人信用评价方式方法。农户应该转变观念,不能将小额信贷看成是国家的“补贴”,树立信用意识。(2)小额贷款公司要想办法通过技术创新,开发新的信贷技术,降低为穷人和低收入者贷款的成本。(3)小额贷款公司在工作人员的选择上不一定要选择高学历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小额信贷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奉献精神,当然这也并非说要求小额信贷工作人员做一个无私的“苦行僧”,而是应该把小额信贷当作自己的“事业“或者是“信仰“来看,不能把它当做一种谋利的手段或者自己职业跳板,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选择和培训,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

我国要实现普惠金融目标,要尽快改变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1)我国已经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这种“准金融”行业,允许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这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限制,应该尽快解除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股权限制、政策待遇等方面的各种限制。(2)解除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限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要求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民间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3)加快农村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社会业绩与财务业绩的协调发展,应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和资金供求关系来合理确定金融服务价格,要求进一步稳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使小额贷款公司易于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和需求特点设计利率结构和还款安排,从而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不同需求者的金融服务有效需求满足程度,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面向多元化的需求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实现社会业绩与财务业绩协调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快信贷机制创新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要发展壮大,不能像我国早期小额信贷一样复制格莱珉模式,目前我国存在大量可贷资金,关键是构建有效的资金融通机制来将这些资金传导到农村地区去,因此应该实施信贷机制创新,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贷合约。(1)小组联保模式并不一定如理论研究那么有效,现实中存在“监督成本”和小组成员的合谋欺骗会使小组联保失效。特别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商业化性质,没必要一定采取小组联保模式,可以根据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农户收入状况、当地平均贷款规模、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取小组联保模式。(2)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交易过程从申请到放款步骤很多,一般要经过申请一受理一调查一审查一放款

实施跟踪一偿还等几个阶段,与一般商业银行没有多大区别,无法体现小额信贷优势,也增加了交易成本,需要小额贷款公司以适用性、灵活性为原则,创新性优化运作流程。(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某些环节,不必每次机械执行一般交易流程。如农作物收成高的农户可以简化常规的调查和审查环节,有些农户已经贷款很多次,就不需要再进行信用评价。目前离这个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可以从较为熟悉的地区和熟悉的用户做起,这样能节约一些调查过程中的操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强小额信贷风险控制

农村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涉及面广、周转灵活、方便快捷等特点,是一种符合农村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户分散经营特点的有效信贷支农方式,但我国目前仍处于试点发展阶段,风险控制十分重要。(1)了解和辨别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首先应该对机构面临风险有总体了解,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应该了解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面临哪些风险。然后将风险进行归类,弄清楚哪些是主要或者最大的风险,哪些是次要风险。了解不同类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发展带来的潜在损失。(2)设计相应的策略来衡量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制定相应政策降低风险,确保公司发展和社会目标顺利实现。由于风险管理需要成本,因此应该估计不同风险管理策略的成本和收益。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制定对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的容忍度标准,因为潜在损失零容忍度标准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不一样,如果过分地想到要规避风险可能会使服务穷人和低收入者的社会目标发生偏移。(3)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做出总体政策规划以后,应该设计具体操作规则和程序降低风险,应用一些新技术降低人为操作失误带来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监控风险。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落实责任,不管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都要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权责明确。(4)及时对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经常对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检测,确保这些措施按照预期真正降低风险。同时还应该对这些风险管理措施的效率进行评价,确保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定期报告制度,让董事会通过了解贷款资产质量、违约率、资金来源、流动性、利率风险等方面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及时纠正。对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后,如果发现效果不佳,应及时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措施。

(六)明确法律地位,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小额信贷的政策和法律落后于实践,国家一直默许NGO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NGO机构不得不找个“婆婆”挂靠党政机构或事业单位,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独立性不够,直接增加了交易成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在法律上认可它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赋予它金融机构的地位,这是一种十分尴尬的局面。虽然2009年12月我国中央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也纳入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最终获得金融机构地位,享受相关财税优惠,还需银监会放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要尽快统一意见,给小额贷款公司明确法律地位,特别是应承认其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是依照普通工商企业来缴纳,要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税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比一般的金融机构税收标准高出一截。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周转非常快,周转越快则重复收税越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不利。2010年5月,国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并没有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税收减免。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也存在同样问题,2009年4月,国家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进行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同样被拒绝在外。这样一来,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大幅度提高了交易成本。国家应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政策,推动和鼓励金融创新,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完善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结束小额信贷机构被国家优惠政策边缘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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