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论文范文

2023-03-18

财政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独立学院作为新生事物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地位、与母体高校的关系、教育质量三个方面对独立学院进行论述与分析,使人们对其进行理性思考。

关键词: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理性思考

Rational thinking on the mode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PENG Hua-an, ZHANG Liu- fang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7, China)

Abstract:As a new type of institution, the so-called Independent College,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some problems. This paper mainly exposes and analyzes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from the legal status, the position and relationship with the parent university, and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so as to enable people to consider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more rationally.

Key words: independent colleges; school pattern; rational thinking

独立学院是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的办学模式,它促使优质教育资源和社会资金有机组合。它是有中国特色的、富有群众首创精神的新型办学模式。但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独立学院的发展是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其发展初期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困难、问题和矛盾。笔者认为,为了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独立学院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到2006年5月26日,经教育部核实的独立学院有317所,在校大学生达到100多万人。但到现在为止,除了“8号文件”之外,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独立学院的相关法律或规章制度。对于独立学院的性质定位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等条款加以规定,独立学院缺乏办学的合法性。独立学院产权不明晰、治理制度安排不合理是制约独立学院发展、导致违规难禁的根源。独立学院既非公办,但也决非纯粹民办,而是带着“红帽子”的杂交品种。从教育部“8号文件”体现的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不完全适合于独立学院。原因有三:其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时,独立学院尚未全面登台,独立学院发展中的问题没有完全显露,所以该法对独立学院中的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其二,由于公立母体高校在独立学院发展中仍处于主导地位,因此独立学院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办教育。从现实而言,独立学院实行高校领导、地方参与的领导体制。举办高校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教学、招生、财务、党的建设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独立学院凡涉及发展规划、教学、招生、财务、收费和稳定工作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提交高校党委或行政研究同意”。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与校董会的职责重叠。从普遍意义来看,独立学院董事长基本由投资方出任,举办高校决策与校董会决策屡发冲突,其根源在于独立学院产权制度和公共治理结构安排不合理。[1]其三,《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合理回报”既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不论是举办者还是投资者对“合理回报”都无法明白,如合理回报的幅度、投资者的收益和结余在投资者和办学者之间如何分配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而且独立学院的“合理回报”与民办高校不完全相同,它的“合理回报”在扣除与民办高校相同的费用之外,还要付给母体高校一定比例的提成。[2]产权清晰是“合理回报”的前提,只有产权清晰了、产权结构合理了,才能说回报的合理性。其四,教育部“8号文件”中规定母体高校可以以无形资产和师资或品牌与投资方的资金合作,而公立大学的无形资产如何评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才能解决。总体来说,独立学院有自身特殊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对独立学院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对投资、产权、回报与运营性质的界定;对学校的公益性与资本的寻利性;对举办者、合作者和独立学院三者之间的关系等都有待作出明确回答。因此尽早出台针对独立学院的法律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在出台全国性法律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可行的办法,避免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受损。

二、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的关系问题

英国剑桥大学前副校长阿什比曾经说过:“大学是继承西方文化的机构。它保存、传播和丰富了人类的文化。它像动物和植物一样地向前进化。所以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3]因此,无论以什么形式产生的高等院校都会有其“母体”,都会有某种或某几种形式遗传的产物,都会从中折射出其他院校的影子。这种遗传方式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可以直接借鉴其他院校成功的办学经验,少走弯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独立学院在成立之初,能够借鉴其母体高校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办学经验,利用其优质的办学资源,确实是明智之举。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如果只是简单地“克隆”其母体高校的办学模式,忽视自身的建设,没有做到“相对独立”,在办学过程中就会给双方的发展都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从形式上看,有些独立学院无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法人与财务,无独立校园,不能独立颁发学历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部的文件公布后,独立学院在招生、文凭发放、教学组织和管理等方面都逐步独立了,但在法人地位、校园、财务等方面,有些学校迄今为止还没有独立。截止2004年底,全国经教育部认可的独立学院有249所(另有100多所未被认可),其中还有近30%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约有40所还没有独立校园,40所左右还没有实现财务独立。[4]从内容上看,有些独立学院无独立的教学管理计划、师资、管理机制,基本采用母体高校的管理机制。如独立学院一般设置与母体高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独立学院的热门专业一般也是母体高校的热门专业。以浙江省为例,22所高校中已有20所设有计算机与技术专业,19所开设了英语专业,14所开设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此外还有多所学校开设了财政学、工商管理专业。而这些高校新增的20多个独立学院也基本上开设了这些专业。[5]这显然不利于独立学院办出自己的特色,而且这些热门专业的师资和其他教学资源本身就比较紧张,独立学院的过分依赖将使母体高校不堪重负,教学质量有可能滑坡,导致母体高校学生的教育权益受到损害,母体高校的学生和降分录取的学生接受同样的教育、拿一样的文凭,在就业市场上就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新的教育不公平。在领导体制上,虽然承认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往往以董事长来替代院长作为法人代表,名义上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但在实际中有的由母体高校党委代行董事会职能,对于院长的任命,有的由母体高校党委任命,有的由母体高校党委提名、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任命。这就使母体高校控制了其领导权,独立学院院长职务形同虚设。在人员聘任上,独立学院过多地聘任母体高校的人员,有的独立学院50%以上的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是从母体高校的在职教师和干部中聘任的,各分院的负责人也由母体高校相关院系负责人兼任。据报道,某独立学院2002-2003学年上学期校本部委派59名教师,占授课教师总数的80.8%(而外聘教师、校内退休教师分别占16.4%、2.8%),2005-2006学年上学期校本部委派76名教师,占授课教师总数的34.4%。[6]过多的母体高校人员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由于思想上的惰性,按照原来的方法得心应手,来自母体高校的人员缺乏探索和建立全新的独立的、有效的适于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运行机制[7]。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的关系是天然的,也是割不断的,但独立学院必须正确处理依托关系,只有善于依托母体高校长期积累的优质教育资源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独立学院的盈利问题

从高等教育的性质来看,教育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当教育这种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向社会成员提供时,就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分性和排他性,从而使教育变成一个有利可图的领域。独立学院要为社会培养专门人才,根据高等教育自身的内在规律配置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同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独立学院作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为适应所有制结构多样化而产生的多元化办学体制下的一种特殊的办学模式,其经费渠道不是来自政府,只能依靠自身的运作筹集,它在自身的运行中必须要有相当多的结余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有经济效益才能维持办学的可持续发展,而结余就包括盈利和不断地多渠道吸收资金,因此是不能没有盈利的。如果没有宽松的结余,学校就无法发展,办学条件就不可能不断地得到改善。这就带来了教育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的矛盾。目前,独立学院的运行过程中,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忽视教育的长远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独立学院比一般的民办高校起点高,可以直接获得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颁发正规学历文凭的办学权,依托学校又通过选派教师、干部到独立学院教学和管理,把成熟的办学经验和优秀的教学资源提供给独立学院,因此它的发展速度较快,在处理“质量、规模、效益”三者关系时难免会出现急功近利的倾向,因而建立法律的监督机制,使法律、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独立学院质量监控就显得更加重要。

四、独立学院的教育质量问题

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是独立学院的灵魂和生命线。没有好的教育教学质量就没有独立学院的明天。但是独立学院是一个新出现的事物,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发展初期,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处理好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存在较大的教育教学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教师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

独立学院由于建校时间较短,还没有建立一支稳定的师资队伍,其教师队伍主要由母体高校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组成,其中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占主体,专职教师所占比例比较少。梅贻琦先生曾说过:“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独立学院这样的师资队伍状况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首先,在专职教师队伍中,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教师居多,骨干教师少。目前,在独立学院任教的专职教师,大多数是近两年刚刚毕业的硕士生、本科生,他们年轻有朝气,教学方法生动、活泼,创新能力强,但是也存在着教学经验不足,对学生了解不够,不能针对学生特点组织教学的问题,由这批年轻教师承担教学重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其次,聘任的退休教师,即在公办高校从教学科研一线退休后,来到独立学院任教的。他们工作非常敬业,但由于独立学院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对象的变化、培养目标的不同、人才的类型各异势必导致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变化,面对这种新情况,许多退休教师还用公办高校的教学方法和经验就失灵了,教学效果每况愈下,提高教学质量的难度很大。第三,兼职教师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独立学院的教学中。那些母体高校的教授、副教授们不仅有教学上的压力,而且还有科研任务,有些硕导、博导还在指导所带研究生的学业,可谓不堪重负。据报道,我国所要求的师生比例是1∶14,而我国普通高校的师生比一般为1∶18,有些甚至超过了1∶20。以上述独立学院在校本部聘用的76名教师为例,他们除了承担独立学院的教学任务之外,在校本部还有繁重的教学任务,其中每周10-19节课者23人;20节以上者6人,最多的一位教师每周上课竟达到30节。[6]在此情况下,他们已经没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为独立学院的学生上课,只能叫他的研究生或本科生来代课。此外,教学是备、教、辅、改、考等多个环节相统一的过程,母体高校的教师因为自身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较重,难于深入研究独立学院学生的心理、性格特点和特长、爱好,难以为基础较差的学生单独备课,难以做到因材施教,学生的课后辅导答疑也无法进行,教学质量势必难以提高。

(二)生源素质堪忧

目前我国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是以高考分数来实施招生录取,独立学院在这种招生录取体系中被称为“三本”,是在“一本”、“二本”录取完毕后实施录取的,加之独立学院实行“按成本收费”,从而形成了独立学院特有的生源特征:生源的文化素质比较低。目前全国独立学院的招生基本上都是采取降分录取,不同的省份政策不同,大都比“一本”、“二本”线低40-100分,如以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高考最低控制线来看:文理科平均分与本科第一批录取分的差距,2003年为75.5分、2004年为118.5分、2005年为80分;与本科第二批录取分的差距,2003年为35分、2004年为68.5分、2005年为33分。[8]因此注定了独立学院的学生群体的文化功底相对较差,特别是在系统理论学习水平等方面体现得较明显,在知识的理论性、深度与广度等方面也都有缺陷。多数学生文化基础不够扎实,学习自觉性、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良好的学习习惯还未形成。调查发现,不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本来在中学阶段就应当掌握,但在教学中却常常需要补课,否则学生无法接受新知识。不少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如纪律松懈、懒散,跟不上教学进度,畏学、厌学等情况较为突出。

(三)校园文化亟待改善

“办大学就是要办一个氛围”,办独立学院亦然。校园是人才成长的摇篮,是人类文化传递、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基地。它既是一个教育环境,也是一个文化环境。高品位的校园文化环境犹如一种无形的力量,对青年学生的成长具有潜移默化的陶冶和濡染作用,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文化品位和人文修养。但从现实情况看,独立学院的校园文化建设存在很多不足:其一,由于独立学院大都建校时间比较短,历史和文化积淀不足,与综合性大学相比,人文环境较弱,文化素质较差,缺乏普通大学的人文传统,甚至有的独立学院根本就没有其独立的校园;其二,校园缺乏应有的文化气氛,尤其是人文气氛。独立学院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位导致投资方追求短期效益,他们最关心的是尽快收回成本并盈利,他们所追加的投资就是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增加热门专业或“短线”专业的外延式发展,而对学生进行性格陶冶,提高学生修养的内涵式发展漠不关心,整个校园充溢着商业氛围,而鲜有校园所特有的人文氛围。

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办学模式,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比较严重和紧迫的。而导致问题的因素多种多样,有的是事物发展初期条件欠缺、经验不足所造成的,也有的是我们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所造成的。为了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健康发展,独立学院的投资者、办学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完善自己。社会各界也应努力为独立学院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政策立法和引导,探索发展独立学院的规律与对策,实现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静,甘德安. 准确定性 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J]. 教育发展研究,2006(3B).

[2]左兵. 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探析[J]. 现代大学教育,2005(3).

[3][英]阿什比. 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 滕大春,滕大生,译.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4]刘凤泰. 从专项检查看独立学院的生成与发展[J]. 中国高等教育,2005(17).

[5]杨晓明. 独立二级学院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 现代大学教育,2003(2).

[6]刘翠秀. 论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J].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6).

[7]王金瑶,来明敏. 独立学院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2).

[8]荆光辉,等. 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思辨与定位[J]. 中国高教研究,2006(04).

(责任编辑:赵友良)

收稿日期:2006-10-29

作者简介:彭华安,1980年生,男,江西九江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05级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基本原理、民办高等教育;张留芳,男,南京师范大学党校校长、组织部副部长。

财政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上世纪60年代,国内外学者开始关注教育扶贫的功能。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相关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本文总结了近年来扶贫理论的发展和教育扶贫的模式,并对目前教育扶贫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期为新时期的教育扶贫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教育扶贫;理论;模式;述评

教育扶贫,是指针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进行教育投入和教育资助服务,使贫困人口掌握脱贫致富的知识和技能,通过提高当地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并最终摆脱贫困的一种扶贫方式。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国内外关于扶贫开发理论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从“贫困文化理论”Ⅲ、“资源要素理论”、“人力素质贫困理论”到“系统贫困理论”的发展,从经济、文化、人力资本、社会政策系统的角度分析了贫困的成因,并从经济、文化、教育、结构调整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扶贫方式。而对于教育扶贫的研究大多是在扶贫开发理论假设下,从教育的扶贫功能这一角度去阐述。

一、教育扶贫的理论渊源

1、贫困文化理论

贫困文化论是由美国学者奥斯卡·刘易斯(OscarLewis)提出的。他认为,贫困文化是贫困群体在与环境相适应的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反应,并且内化为一种习惯和传统文化,它的特点是对自然的屈从感、听天由命、对主流社会价值体系的怀疑等。也就是说,贫困地区人口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生活态度,内化成群体的一种思维定势和行为准则。在这种贫困文化的熏染下,形成一种低水平的经济均衡,并在贫困地区一直延续。

2、资源要素理论

国外学界资源要素论的主要代表有马尔萨斯(T.R.Malthus)的土地报酬递减理论、纳克斯(R.Nurkse)的贫困的恶性循环理论、莱本斯坦(H.Leibonstein)的临界最小努力理论。他们主张增加贫困地区的资本投入力度,使其达到国民收入增长的速度,强调资本的积累和形成,以期推动社会的经济增长。中国学者姜德华最早对我国贫困地区的类型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与自然生态恶性循环的过程。他把贫困的原因归结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或是过度开发导致环境恶化从而造成深度贫困。资源要素理论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贫困是对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不能进行有效地合理配置的结果。

3、人力素质贫困理论

1960年,美国学者舒尔茨(T.w.Sehuhz)在美国经济学会上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投资——一个经济学家的观点”的演说,提出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人的质量,而不是自然资源的丰瘠或资本存量的多寡。他认为,贫困地区之所以落后,不在于物质资源的匮乏,而在于人力资本的缺乏;加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人力资本的形成、经济结构的转换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王小强、白南风通过“进取心量表”测量人的素质,量表包括改变取向、新经验、公共事务参与、效率感、见识、创业冲动、风险承受、计划性等8个指标。他们将贫困地区人口的特征描述为:创业冲动微弱,易于满足,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不能抵御较大困难和挫折,不愿冒险;生产与生活中的独立性、主动性较差,有较重的依赖思想和听天由命的观念;难以打破传统和习惯,接受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大多数新事物、新现象较差,安于现状;等等。他们总结出“人口素质差”是贫困地区贫困、落后的本质原因。

4、系统贫困理论

系统贫困理论认为,贫困是由诸多综合因素系统运行的结果,贫困的根源是由“陷阱一隔离一均衡”所构成的一个“低层次、低效率、无序的、稳定型区域经济社会运转体系,这个体系规定着贫困延续的轨迹”。在这个贫困区域系统中,社会的能力机制、资源基础与求变能力之间未能参与整个外部区域经济全面增长与社会持久进步过程。在发展的内部关系上,三者之间需要构成一定的相互适应关系。可以说,系统贫困理论已经脱离出对于贫困的平面的、静态的描述,而是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来研究贫困。

综上所述,对扶贫理论的研究首先从贫困的定义和分类开始,但对贫困的定义有不同的角度,暂时学界还未能将其统一;有关贫困的绝对和相对的生存状态已得到大家的共识,只是量化的标准不一样;对贫困成因的分析也衍生出相关的理论,即由单一的贫困文化发展到系统观理论,并且由分化走向了共融。可以说,扶贫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问题,而是不同学科和不同部门协同研究和管理的问题。这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扶贫机制,这是扶贫理论发展的新趋势。

二、教育扶贫模式研究

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扶贫开发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在扶贫开发的内涵上拓展了教育扶贫的功能。我国学者林乘东于1997年提出教育扶贫论。他认为,教育具有反贫困的功能,可以切断贫困的恶性循环链;应该把教育纳入扶贫的资源配置中,实现教育投资的多元化,使公共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他同时提出,教育不能独善其功地反贫困,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提高贫困地区的人口综合素质;2.建立相对公平的经济分配制度;3.优化贫困人口配置,提高贫困人口劳动力与生产要素的结合度和效率;4.增加资本积累和投入,为反贫困提供经济基础,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集美大学的严万跃认为,现代社会的贫困问题都是知识与能力贫困的表征和结果,发挥教育的扶贫功能不仅能增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能力,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教育扶贫的功能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但是针对我国贫困地区教育扶贫问题和现象的实证研究模式才刚刚开始。

1、经济学视野下的教育扶贫研究

厦门大学的杨能良认为,教育扶贫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产品。加强对教育的政府投人,提高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使之能受到帮助其脱离贫困的教育,需要建立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体系,弥补贫困人口的收入缺口。同时,要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经济环境,提高贫困人口的就业率。在他看来,教育扶贫是一种最有效、最持久的扶贫方式。兰州大学博士生张宏从经济学角度对甘肃省麻安村的参与式扶贫开发模式进行了研究。他通过深度调研,了解了不同类型农民特殊的生态和社会经济条件限制因素,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扶贫开发模式中的一些规律,从而认为参与式扶贫开发是一种最优的模式。四川大学的龚晓宽运用计量模型对近年来的扶贫效益进行了分析,提出扶贫模式的创新要以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为核心理念㈣。周丽莎根据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提出的“解决贫困和失业的根本之道是实现社会机会的自由”这一理论,对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进行了实证研究。她指出,实行集中办学、民汉合校和“双语”教育的扶贫模式能让少数民族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实现了“实质自由”,缓解了能力贫困。教育扶贫是一种值得推荐的扶贫方式。学者们大多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等方面去阐述教育扶贫模式。

2、社会学视野下的教育扶贫研究

对教育扶贫模式的社会学视角更多倾向于对贫困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衰退背后的传统人文因素进行研究。此类研究认为,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的素质、改变传统落后的思想观念是改变贫困地区的关键。西南大学的欧文福专门从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角度探讨了西南贫困地区的教育扶贫,综合了民族学、社会学、教育学方法,揭示了民族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规律,为教育扶贫提供了不同的视角。沈红对宁夏、甘肃两省区的扶贫调查分析对不同地区扶贫的方式、过程和结果进行了描述,并比较了各自的利弊,从而为“八五”期间的扶贫工作提供了数据参考。

3、以问题和现象为出发点的教育扶贫实证研究

针对不同地区教育扶贫方式、过程、结果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总结扶贫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和特性问题,如针对农村长期贫困现状与教育改革的研究、农村贫困地区教育扶贫的对策研究等。随着教育扶贫力度的加大,有些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区还出现了生态移民和教育移民。以此为背景的研究包括甘肃四个干旱贫困县的教育移民调查研究、海南省“教育移民”情况的调查研究、宁夏吊庄开发性移民以及三峡库区教育移民的个案实证研究等。以问题和现象为出发点的教育扶贫实证研究还包括:针对教育扶贫体系中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不同地区的教育扶贫个案研究,如浙江省永嘉县的教育扶贫研究、西部开发过程中的凉山教育扶贫战略研究等;针对教育扶贫过程中的新方式的研究,如对河南远程教育扶贫网的思考等。可以说,对教育扶贫的实证研究层出不穷,硕果颇丰。

三、教育扶贫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研究的不足

贫困是一种与人类发展进程相伴生的社会现象,能否处理好贫困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直以来,对教育扶贫的研究都是建立在贫困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对策研究。从经济学、教育学、政治学、人类学的角度去分析贫困问题都显得有些片面,因为贫困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教育扶贫也只是扶贫开发体系中的一种方式。如何界定教育扶贫的功能,怎样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其效果,如何处理在教育扶贫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问题,都还需要不断地探索。我国对教育扶贫研究的经济学解释认为,资本和权力在反贫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增加基础教育的投入,势必会带动贫困地区的社会发展。但是,城乡教育的差距,在导致贫困地区的教育成本上升的同时,也产生一些教育致贫的现象。对于如何平衡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还缺乏量化的标准。教育扶贫的社会学角度研究针对不同地区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以期通过改变当地人口的综合素质,从救济式的扶贫转变成自发性的扶贫,但是也忽视了经济投入和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现在的系统观研究侧重于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去分析教育扶贫的功能应该如何去协调和整合资源配置。然而,怎样设定一个有效的区域评价体系去评价教育扶贫的效果,有没有一个确实可行的实证研究能证明教育扶贫的系统整合能起到反贫困的作用,目前还未得见。

从贫困的发生机制来看,它受地区自然条件、历史起点、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文化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对于哪种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同学科的学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学界关于贫困的结构解释与文化解释的对垒,就是这一矛盾的现实反映。不可否认,在现代化程度较低的地方或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贫困总是以一定的规模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结构解释必然会包含着文化因素对贫困的影响;同时文化取向的贫困文化解释又或多或少带有制度的约束因素。呵以说,教育扶贫的提出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必然选择,但是,如何使教育结构与社会结构(人口结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相适应,如何处理教育扶贫与教育致贫的现实矛盾,教育的扶贫功能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上述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显不足,有待学界的进一步探讨。

2、研究过于宏观,缺乏对扶贫客体的微观关照

我国目前的教育扶贫研究主要从扶贫主体的角度来探讨。按扶贫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扶贫作以下分类:1.政府主导型教育扶贫。例如,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贫困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工程,希望通过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投人来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相关的研究较为注重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投人的经济效益等方面。2.基金主导型社会资金扶贫。比较典型的是“希望工程”。可以说,“希望工程”动员了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教育扶贫的过程中,帮助贫困地区的学生享受到教育。但是,如何达到扶贫的真正效果,在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3.非政府组织主导型教育扶贫。2001年10月30日,中国非政府组织(简称NGO)国际扶贫会议在北京发表了《中国NGO反贫困北京宣言》,政府、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到扶贫过程中来。、相关研究如陈美招等对国际NGO教育扶贫行为的分析。也有研究者从扶贫主体作用于扶贫客体的角度把扶贫分为救济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种。救济式扶贫是指扶贫主体直接向扶贫客体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的粮食、衣物等物资或现金,以帮助贫困人口,也称“输血式”扶贫。开发式扶贫是指扶贫主体通过投入一定的扶贫要素(资源)扶持贫困地区和农户生产自救,逐步走上脱贫致富道路的扶贫行为方式,也称“造血式”扶贫。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教育扶贫研究主要侧重于从扶贫主体或是扶贫主体作用于扶贫客体的角度进行研究,关注政府教育扶贫的政策制定、实施过程、扶贫效果等方面;而很少从贫困人口自身的角度去探讨,如贫困人口的生存技能需要、生存环境、人文关怀和向上流动的渠道等方面,研究上缺乏微观层面的深度关照。

3、注重宏观政策研究,缺乏微观实证研究

大多数的研究者认为,贫困地区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制度不健全、资源匮乏、科学技术落后,以及人的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等,倾向于从宏观的层面去思考;但是贫困地区之间也有差异,不能一概而论,以共性涵盖个性的研究也有失偏颇。目前,从教育扶贫的宏观研究到教育扶贫的方式和方法比较,再到教育扶贫区域的问题和现象研究,试图从小的社会环境中去探索教育扶贫中存在的一些规律性问题,用实证的微观视角去探索教育扶贫过程中的最佳模式,已成为一种新的研究趋势,如金俊峰对云南山区“开发式”扶贫模式的研究等。但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是太少,也没有一个系统的、值得借鉴的、评价效果良好的教育扶贫模式。

4、缺乏从多学科、多角度进行的综合分析

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对教育扶贫的研究大多还是在国外扶贫理论预设的基础上开展的。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从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人力资本等多元角度进行了分析,取得了一些成果,并在我国教育扶贫的政策制定、实施过程和效益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为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但从学术界和整个系统的角度来看,还存在学科衔接不紧、研究不全面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很多研究者局限于特定的学科视角,遵循该学科的方法和调查方式,忽视了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对大多数贫困者的深度观察,不能全景式地反映其贫困的过程,显得研究结果生硬而表面化。我们要做好教育扶贫研究,必须要理清地区贫困的内在根源和教育之间的关系,不仅要探究教育扶贫的形式、特点,还要做好充分的实证研究,从多学科、多角度去比较不同形式的教育扶贫模式,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把教育扶贫理论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公共政策,以切实保障大多数贫困者的利益。

四、教育扶贫研究的反思与建议

贫困地区长期贫困的状态,已经不再单纯是经济贫困、文化贫困的问题。由贫困所派生出的新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障碍。目前学界对教育的扶贫功能已达成一定的共识,但是对如何发挥教育的扶贫功能,怎样将之转变成实践中的公共政策还有待深入的探讨。贫困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社会现象,各个地区的贫困问题又各有差异,“一刀切”的扶贫模式难免会顾此失彼。笔者认为,教育扶贫研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延伸。

1、将贫困发生机制纳入教育扶贫体系进行研究

从贫困的发生机制来看,经济制度、地区文化、人口素质、地域自然条件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但同时也是贫困的结果;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一个社会的空间场域中达到一种静态平衡,使得这种贫困的恶性循环在贫困地区延续。正如康晓光所说:贫困的根源是由复合系统与其环境相互作用、协同进化的过程。各种因素构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网络,其中存在众多的反馈回路。区域性贫困陷阱就是各反馈回路相互耦合形成的网络系统,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使贫困成为区域的持久状态。笔者认为,要达到扶贫的效果,就需要打破这种静态的平衡,把贫困发生机制与教育扶贫模式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分析贫困地区真正致贫的原因是什么,并以此作为扶贫政策的出发点,构建系统的教育扶贫模式。如图1所示,教育扶贫体系的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教育扶贫机构。它们在外部政策的环境下,分别作用于处于贫困环境中的扶贫对象,通过外部因素影响其内部自身的变化,并达到教育扶贫的目的。从已有的研究来看,贫困发生机制与教育扶贫模式研究还存在脱节的现象:一是对贫困发生机制的研究还不够充分;二是针对教育扶贫体系的构建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三是现有理论基本都强调了政府在教育扶贫中的主体地位,而对于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教育扶贫机构在扶贫体系中的职能如何进行分配,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

2、教育扶贫政策应注重教育结构的改革,使其符合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

教育扶贫作为一项以政府为主体的扶贫行为,有必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去探讨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教育扶贫政策。林乘东曾提出,教育不能独善其功地反贫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都存在贫困现象。贫困问题要在一定政策条件的配合下才有可能缓解,但不能杜绝。他提出:1.要改变目前的教育体制结构,加大职业教育的投资比重,凸显职业教育的地位;2.巴教育投资并人扶贫资源的配置格局;3.采取一种自动分流体制实现教育投资的多元化,使高收人阶层“自动”选择付费教育,从而使公共教育资源向贫困人口倾斜。其重点是通过教育体制改革来实现教育的扶贫功能。但在微观的实践层面上,各个贫困地区的情况各不相同,还需要实证研究的支撑。笔者认为,在贫困地区还要考虑两个条件:1.教育扶贫政策是否契合贫困地区的文化环境和实际需求。目前,很多贫困地区的教育扶贫政策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把贫困地区的适龄儿童整体搬迁到县城集中上学,通过加大教育的投入使贫困人口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这同时也使得很多贫困家庭因为上学路途过远和教育成本的增加,辍学率反而有抬头趋势。这不仅伤害了贫困地区人口参与教育的热情,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使得教育扶贫适得其反。2.贫困地区教育扶贫是否适应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教育扶贫不仅要把教育投入纳入到扶贫资源的配置格局中,还要考虑教育结构与社会结构的适应关系。教育要契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培养地区经济建设需要的人才,保证受教育人才的充分就业,这样才能发挥教育的社会效益,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虽然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贫困现象难以杜绝,但如能在一个小的社区、村庄的实证研究中,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也能为教育扶贫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3、教育扶贫政策应着眼于扶贫客体的真正需求

贫困地区最大的教育矛盾在于贫困地区人口的教育成本和教育机会满足不了贫困地区人口对教育的需求。要想改变教育扶贫的现状,就得围绕贫困人口真正的需求去制定政策。其一,加大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农民的家庭负担,建立多渠道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增加政府投入比例,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增加贫困人口的教育补助,让贫困人口不再由于高昂的教育成本而选择辍学。其二,建立国家农村教育扶贫专项资金,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农村教育扶贫经费的来源。目前,一些地区采取了教育贷款、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但是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应急性和局限性。应该建立一种长效的扶贫助学资金来保障贫困学生求学。其三,在加大教育基础投入的同时,注重教育扶贫的效率。一般而言,农村义务教育能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启蒙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能对教育扶贫效率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既能促使贫困人口向上层流动,又能阻止贫困的代际传递;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能提高贫困人口的职业技能,增强贫困人口的就业能力。因此,要发展多层次的教育,提高教育扶贫的效率。其四,深化教育扶贫模式的研究,以教育扶贫为主,多种扶贫方式并举。目前,针对教育扶贫的实证研究还没有一种切实可行的模式可供参考。教育的扶贫功能可能切断贫困的恶性循环,但是不能独善其功地反贫困,需要不同扶贫方式的互补。建议把输血式扶贫、移民式扶贫、开发式扶贫等纳入教育扶贫模式进行系统研究。

4、教育扶贫实践过程中要转变观念

自我国实施教育扶贫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往的教育扶贫观念已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转变。其一,从最初的道义上的扶贫转变成制度性扶贫。以往的教育扶贫只是一种提倡,倡导人们帮助贫困地区人口改变教育状况,捐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现在的教育扶贫已经成为各个地区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和硬性规定。其二,从以往的救济式扶贫转变成造血式扶贫。救济式扶贫造成了一些贫困地区人口依赖救济的思维惰性,思想上不愿争取、安于现状,等待救济成了一种生活上的依赖;现在的教育扶贫注重从思想上进行教育,鼓励贫困地区人口参与到摆脱贫困的项目中去,让其学习知识和技能,自食其力。其三,扶贫重点从贫困地区转向贫困人口。以往的做法主要是将扶贫资金拨给贫困地区政府,让政府去开展扶贫项目。但是,由于管理监督机制的缺乏,出现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现象。现在的做法是,对教育扶贫资金进行分类:项目资金发放到政府,并建立专项资金账号;个人资金以实名发放到个人户头。这样就保障了教育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其四,由区域性教育扶贫转变为阶层扶贫。以往的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地理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而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在城镇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贫困人口,如市场竞争中淘汰的无业人员、身陷残疾而无法务工的人员、没有收入来源而生活极度贫困的人员等。其五,从单一扶贫向综合扶贫转变。贫困问题已不再单单是经济、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需要从不同的侧面去思考解决贫困问题的措施。教育扶贫观念的转变是顺应贫困发生的新变化,也是教育扶贫实践过程中的应然之举。

总之,教育扶贫研究还在实践中不断前行。本文只当抛砖引玉,期待学界同仁批评指正,以进一步完善教育扶贫理论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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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汲取能力;财政收入弹性;财政透明度;财政政策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8.06.012

引言

2018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40周年,同样也是中国公共财政建设40周年。

就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但并不否认中国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奔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方向前进的一样,中国公共财政改革的目标尽管是1998年才正式成为中国财政改革的终极目标,但也不否认中国自改革开放之初的财政改革,其实质也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1980年的“分灶吃饭”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的颁布,1981年恢

复发行的国债“国库券”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问世,1983年开始的两步“利改税”,1985年开始全国实施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1987年起依次推出的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和保值国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等,即使按照现在的眼光看,也都是具有鲜明公共财政色彩的改革举措[1]。

如果仅就字面上理解,公共财政与“public finance”具有同一性,后者在西方语境中通常就称为财政(或财政学)[2],这样自然没有必要从“公共”与“财政”两个角度来解析40年来的财政建设状况。但是,考虑到公共财政的提出背景是中国刚刚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国家财政由过去的大一统、全覆盖向责任有限、范围明晰和约束有力的目标迈进,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概念本身就有改革财政运行机制、清晰财政保障范围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改革含义在内。公共财政是家计财政、计划财政、国家财政等财政模式的相对物,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或阶段[3],是弥补市场缺陷财政、满足公共需要财政、法制约束财政、民主管理和监督财政、独立分权财政等多个侧面的统一体[4]。照此理解的话,公共财政在中国具有全新的含义,它是在原有计划财政基础上改革发展而来,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财政模式[5]。鉴于财政分配的特殊性,它是以国家为主体,与国家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高度统一融合的分配范畴,因此,无论是弥补市场缺陷、满足公共需要,还是接受法律约束、各级财政分权运行等,核心特征就是由哪个(哪些)社会主体来判断、决策、评价和监督,亦即是财政运行过程的权力结构问题。如果像传统体制一样,整个财政运行完全是由政府一手操办,民众以及代表民众的国家权力机构没有实质上的判断、决策、评价和监督权力,尽管在分配内容上也有为公共物品提供资金保障和弥补市场缺陷的收支类别,分配过程也在接受一定的法律约束,政府间财政关系也有一定的分权含义,甚至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满足程度来看,都可以获得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其在实质上并不是公共财政,依然是计划财政或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财政。只有财政运行权力结构以公众为主,民众享有对财政运行的判断、决策、评价和监督的部分权利甚至是最终权利,这样的财政模式才称得上是公共财政。

根据上面的阐释,我们认为,对中国公共财政建设40年来取得的进展及不足的归纳,可以从“财政”与“公共”两个视角进行梳理。前者是仅从财政是国家财力分配工具和具备独特功能的政策手段的角度,对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建设状况的归纳;后者则是从财政运行权力结构变迁的角度进行的归纳。

一、“财政”视角的公共财政建设状况

(一)“财政”建设40年的主要成效

1.分配体量日渐庞大,财政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首先,就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狭义财政收入)来看,1978—2017年,收入规模由1 132.26亿元增加到172 567亿元(现值,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下面的数据均为现值),年均增长13.8%;而1952—1978年收入规模,则由173.94亿元增加到1 132.26亿元,年均增速为7.5%。再从政府综合财力(广义财政收入)角度看,也由1978年的1 479.37亿元(一般预算收入加上预算外资金收入),大幅扩增至2017年的279 727亿元(自2009年开始,广义财政收入数据来自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之和,再从中扣减重复计算的财政对社保基金的补助),年均增长14.39%,比1952—1978年的年均递增8.27%,净增6.1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的天量上升,财政资金的相对宽裕,是改革开放带来中国巨变的缩影,也是保证中国经济社会行稳致远的重要压舱石。其次,财政汲取能力总体上保持在较高水平。狭义财政汲取能力(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52年的25.6%上升到1978年的30.8%,到2017年则下降到20.9%;广义财政汲取能力(政府综合财力或宏观税负)则由1952年的27.6%,到1978年的40.2%,再到2017年的33.8%。尽管财政汲取能力40年来有所下降,但跟美国近期水平相比(美国2012—2016年平均宏观税负水平为34.54%)[ZW(]美国的宏观税负数据分别来自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官网以及wind金融终端数据库。[ZW)],目前中国的财政汲取能力也算高水平了;尤其是考虑到中国改革开放的主旋律是相对强化市场因素,相对弱化体制集中程度,反映在财政汲取能力上的适当降低(狭义汲取能力下降近10个百分点,广义汲取能力下降6.4个百分点),是符合改革的基本方向的。再次,1978年以来的40年间,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了更为协调的关联度,狭义财政收入弹性系数由前26年的平均1.119,下降为后40年的0.926;广义弹性系数则由前26年的平均1234,下降為后40年的0966(表1)。

2.分配结构呈现颠覆性变化,与国家身份结构变迁总体保持一致。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

[6]作为前者,国家权力的相对人,主要是国有资源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主要是国有企业;作为后者,国家权力的相对人是全体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身份以所有者为主的年代,比如改革开放以前,国家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国有企业;在国家身份以政治权力或社会管理者为主的年代,比如改革开放后的40年,国家的服务对象肯定是全体国民。国家身份结构的这种变化,肯定会体现在财政分配结构中。

首先,财政收入的形式结构变迁。很明显,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形式结构的最大变化就是税收占据绝对比重,通常年份都在80%~100%之间,个别年份甚至超过100%(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曾经是财政收入科目,如果非税收入超过亏损补贴的话,税收比重将超过100%。例如,1985年税收收入比重就达到102%[ZW(]该数字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如果使用《中国财政年鉴1992》的数据,1985年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更高,达到109%。[ZW)])。而此前税收的比重长期徘徊于50%左右,甚至不到40%。与此相对应的是,主要由企业利润上缴构成的企业收入项目,在1952—1978年的26年中,有16个年份都超过税收收入,最高的1960年,企业收入占据全部财政收入的64%,而税收收入比重只有36%。税收与企业收入比重的此消彼长,归根到底是因为国家由传统的主要扮演全民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演变为服务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管理者,相应地,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形式也就由体现所有权关系的国企直接缴款,演变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买单的税收形式。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国家的身份和功能更加丰富,比如,国家由过去的国有土地无偿提供者,演变为有偿提供者,在财政收入中相应地就有了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转让收入);国家由传统的社会保障无偿提供者,演变为社会保险资金的集聚者和分配者,相应地开辟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2)。

相對于改革开放前经济建设支出占比总是维持在40%~70%的高水平,40年来该比重一路下滑,目前只是保持在20%左右的高度。相应地,民生类支出占比则由传统体制下的10%左右,一路上扬到当前的40%左右。显然,引起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开启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的主体身份实现了由所有者向社会管理者的变迁,国家财政支出结构自然要与这种变迁相适应。传统体制下,为了体现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财政支出必须担承为国企发展提供资金来源的责任,以生产性投资支出、增加流动资金支出、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支出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性支出必须维持在高位运行,维持和改善民生的支出自然被极大压抑;反之,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比不断下滑,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愈益显著,财政支出内部与国家所有者地位相伴随的经济性支出比重自然下落,与社会管理者地位相伴随的民生类支出占比自然会相应上升,故此,财政支出结构的“剪刀差”式调整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3.财政运行过程总体顺畅,风险可控。尽管不同学者对财政风险的概念和评价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人们通常都把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作为财政风险存在的主要形式。表4给出了1952年以来中国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相对规模的基本情况。如果以财政赤字率3%和负债率60%作为财政风险判断标准,40年来的财政运行风险可控的结论大体可以得到证明。尽管2015—2017年财政赤字率已经跨过红线,分别达到3.4%、3.8%和3.7%,但考虑到这些年份的债务负担远未触及60%的“天花板”,并不影响财政运行的总体安全性[ZW(]实事求是地说,得出这个结论的证据不太严密,不只因为政府债务数据不太完整、地方债务数据严重不足,还因为没有将或有负债囊括进去,而或有负债可能是影响财政安全程度的最重要因素。

4.主动调控功能愈益显著,财政政策不时成为宏观调控的核心武器。不论是哪个时期的财政学,都把经济调控作为财政的固有功能加以阐述。改革开放以前,国家财政经常通过差别财税政策等方式,对不同经济成分、不同产品类别、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消费行为等实施调控,取得了不错的调节效果。但是,传统体制下的经济社会运行高度计划性,使财政政策的调控空间本就很有限,总量调节基本没有用武之地,即使稍微值得称道的结构性调节领域,也主要是与价格杠杆相配合,处于价格调控后的二线调节地位。总体上,改革开放前甚至改革开放初期财政政策的主动调节功能和总量调节功能均不太明显。

财政政策分别在1998年和2008年获得了两次令世人瞩目的作用机会。1997年发端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使中国财政政策第一次以主动调节者的身份进入经济调控舞台。1998—2004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 100亿元,用于农田水利、交通通信、电网改造、基础设施等投资领域;为国有独资银行发行2 700亿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银行资本金,增加应对金融风险的实力;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振消费需求等。这些政策措施拉动经济增速1.5~2个百分点。发生在2008年下半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再次为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提供了作用舞台。最典型的政策武器是4万亿元的综合投资计划,其中中央财政出资近1.18万亿元,在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铁公基”、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等10个方面发力,为中国赢得了长达10年左右的“中高速增长—低失业率—低物价上涨率”的宏观经济效果(表5)。尽管人们对此轮积极财政政策后续效应有不同的认识,但它毕竟使中国经济运行摆脱了“滞胀”的威胁。

(二)“财政”建设40年需要反思之处

财政建设40年来的巨大进步毋庸讳言,但迫切需要改进和提升的财政分配内容也比比皆是。

1.财政收入概念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并稳定下来,成为数据发布的习惯性概念。目前人们依然习惯于财政收入的狭义概念,偶尔才提及广义概念。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以“四本账”收入数据为主,进行适当调整,以此作为收入数据发布的权威口径。

2.财政数据发布应当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数据,如税式支出、行政成本、离退休人员供养费用等,应当保持透明、权威、连续和可印证性。建立财政分配指标和数据设置、采集和发表对社会需求的响应制度。

3.要树立“依法治财”的观念和习惯。降低“计划”对财政分配工作的导向和约束强度,保持收入征管强度的相对稳定性,避免过高的工作强度弹性对政策环境的逆向调节性。

4.要构建规范、科学和诚信的上下级财政关系。保持各级政权间事权范围、支出责任等分配关系的稳定,力避预留资金缺口、“调节”下级财政保障程度、预算软约束等现象[7],限制“跑部钱进”、自由载量、纵向转移矛盾的存在理由与范围,构建诚信的现代财政体系。

5.财政职能结构应适当调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很低,我们在财政分配中突出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是完全正确的。但在中国高速发展40年后,人均GDP由1978年的229美元[ZW(]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1978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1美元兑换1.683 6元人民币。[ZW)]上升到2017年的8 800美元,已经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ZW(]按世界银行公布的2015年的最新收入分组标准,人均总收入低于1 045美元为低收入国家,1 045~4 125美元之间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4 126~12 735美元之间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高于12 736美元为高收入国家。[ZW)]。与此同时,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也由1978年的0.18上升到2008年的0.491和2016年的0.465,早已步入“收入差距较大”区域。因此,我们应该在财政职能结构中,适当加大公平职能权重,相应降低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权重,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

二、“公共”视角的公共财政建设状况

通过“财政”视角的梳理,中国历经40年的公共财政建设的确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根据我们对公共财政概念的理解,最能体现中国财政在“公共”方面的实质性进步的因素,是社会公众对财政运行过程的主导程度,抑或公共财政的本质就是财政管理的公共化[8]。

(一)“公共”视角的公共财政建设40年的成效

1.财政透明度大幅度提升,民众知情权有所保障。首先,国家预算作为最基本的透明对象,1978年以来获得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开,这和此前14年中从不公布国家预算相比不得不说是一个进步。其次,政府网站、各种数据库等成了公众了解财政信息和评价财政政策的主要渠道,信息获取的方便程度有了质的提升。再次,一些重要财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更多地通过网上公议、代表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民意,民众对待审对象的真实含义理解得更加精准和透彻。最后,各种财政信息公开程度具有逐步加深、细化的趋势。相关法律也对财政分配活动公开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预算法》第十四条。权威研究机构的调研结果也能够证明财政透明度有了一定提升(表6)。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课题组从2012年开始,对全国数百个城市的财政透明度状况进行评价,总体走势也处于上升趋势。

2.社会公众对财政决策的影响力有所增强,民众决定权有所彰显。中国民意反映和表达的最高制度安排——各级人民代表大會对重要的财税决策案(如年度预决算、财税法律等)的形成具有直接决定权力,非主流声音在表决结果中已经占据一定权重(表7),说明三种民意形式均有表达诉求和影响决策的机会;相关部门就财税事项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接受质询已经形成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在尝试将自己的身份打造成收集民意、交流信息、凝练提案和通达“天庭”的平台,通过多种途径对财政决策施加影响。公众也能够通过网上吐槽与建言、专题问策与座谈、绿色通道等方式表达自己对某项财政政策或决策的看法。

3.公众对财政分配活动的监督网络已经初步形成,民众监督权有所体现。盘点40年来的财政改革过程,逐步强化财政监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从改革之初的“分灶吃饭”体制,到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从1991年的复式预算试点,到1995年颁布实施的《预算法》;从1999年开始实行的“金财工程”,到2005年前后各地纷纷成立财政绩效评估机构,等等,严格财政监督一直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章,已经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内部监督、政府上下监督、公民监督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分别就各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责任、监督依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托当前风气建设大环境,财政相关活动已经成为了监督网络的重点监督对象;所有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决策参与过程,同时也是监督的共生物;对一些监督中发现的财税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更加刺激了全社会监督体系的高效运转。

总之,多年的公共财政建设过程,已经大大增强了财政的公共性,公共财政从本质到形式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广大民众对公共财政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公共性程度相比,中国财政在“公共”方面必须迈出更大的步伐。

(二)“公共”财政建设40年尚需加强的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法律框架。在深刻认识公共财政本质的基础上,做好相关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为公众介入财政分配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涉及的法律种类应包括:宪法、财政基本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财政监督法等,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使所有财政活动当事人养成自觉接受公众介入、监督的习惯。

2.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在财政管理公共化进程中的核心作用。一是建立健全人大代表与选民经常性互动的机制,便于代表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表达民众关于财政预算等事务的呼声;二是将表决对象由“单一预决算案”调整为分项表决或总体表决意见加上个别补充意见的模式,便于使表决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代表的确切意涵;三是加大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性事务进行质询的频率,建立代表意见更方便快捷通达政府有关部门的绿色通道。

3.進一步提升财政分配透明度。透明度是实现财政管理公共化或民主化的基础要素,是实现监督和决定的前提。要进一步细化预算和决算的披露程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无巨细,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财政事务的了解和监督需求。开辟多种形式作为财政透明载体,将财政活动最大限度地置于民众监督的阳光下。鉴于目前有关部门对社会各界特别是研究机构关于财政透明度排名等不太敏感,并未形成有较强约束力的工作目标,因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行政推动。

4.继续加大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的民意征集力度。任何一项新的财税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都要广泛征求各方面人士,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适当拉长征集时间,组织相关辩论,反复修改后再付诸表决。重要的财政政策出台,也要将快与稳很好地结合起来,仔细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免出现过分的力度偏差、方向失误等先天性政策失误,加剧经济波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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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玲】

Key words: public finance; fiscal capacity; fiscal revenue elasticity; fiscal transparency; fiscal policy[LM]

财政学论文范文第4篇

2、“财政学”课程考试改革的探讨

3、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行为财政学研究与概述

5、我国是财政学理论的创始国

6、BOPPPS模式在财政学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

7、税收类系列课程一体化教学改革研究

8、PBL教学方法在财政学教学中的运用探讨

9、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中的困惑如何破解

10、中国税收政策过程研究:范式、结构与展望

11、公共服务缺失与公共政策公平性

12、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问题研究

13、基础教育公共品属性的历史变迁分析

14、我国政府行政成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15、基于雨课堂和SPOC平台的财政学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16、宋教仁经济思想的现代性启示

17、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综述

18、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9、《财政学》课程中税收经济效率的教学框架探索

20、研以致用 将思想付诸实践

21、浅析经济与财政管理的关系

22、公共经济管理的理论基础

23、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状况研究

24、中央预算是怎么“算”的?

25、教授邓子基的两件礼物

26、财政支农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7、多媒体教学在《财政学》课程中应用思考

28、“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对南疆贫困地区经济的辐射作用

29、地方政府花钱样本:举债建设

30、培养学生社会责任和实践能力的财税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

31、公共选择理论及其现实借鉴意义

32、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

33、现代中国财税治理的先声

34、多学科维度下财政学教学内容的融合*

35、谈财政学教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36、基于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政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优化探讨

37、新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德宏州财政职能转换探析

38、基于《财政学》教学实践的问卷调查研究

39、科技,财政“催化剂”

40、关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对策建议

41、“粘蝇纸”效应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42、欧债危机对我国政府举债的启示

43、完善财政政策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考

44、地方应用型本科财政与金融课程教学模式构建

45、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效力的外溢性分析

46、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综述

47、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政策研究

48、积极财政政策 助力经济“回春”

49、公共财政、民主财政与经济危机

财政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特定目的税可溯源至周代的“九赋九式”制度,介于当时生产条件的限制,专款专用可以发挥以实物为主要形式的税赋的使用价值。特定目的税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公共财政资金实行统收统支的预算办法。因为在特定公共产品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难以有充足的财政资金分配的保障,因此对特定公共产品以专款专用的方式筹措资金以保障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达到基本民生与特定公共產品之间的平衡。特定目的税不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而以特种基金的方式用于特定的公共产品。特定目的税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具有间接对待给付特征的受益税,二是矫正生产成本外部化的庇古税,三是以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为导向的税种。特定目的税能加强税款的征收与使用之间的联系,增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积极性。通过征收特定目的税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定公共产品的支出具有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财政预算;公共产品;受益原则;特种基金

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税种。本文现就特定目的税的历史、理论及应用作一探讨。

一、特定目的税的历史溯源

(一)“九赋九式”的出现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最早有关于特定目的税的描述出现在《周礼》中,《周礼》传说为周公旦所编著。《周礼》记述的是周代的政治、经济、礼仪,素有“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的评述。其中以“九赋”对税收的种类进行了分类,以“九式”对税收的使用进行了规制。《周礼·天官·大宰》中规定“九赋”在“九式”中的具体用途为: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多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掌管财政的太府根据“九式”安排支出,并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预算的萌芽就此出现。

《周礼》的形成背景是周代,周采用的是分封采邑制,周天子通过分封诸侯王以及领地的形式对周王朝的土地进行管理。虽然周天子是周王朝土地的所有者,但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在各个诸侯王手中。因此,周天子通过与城邦地缘远近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确定了九种不同类型的税赋,以此加强对领土的管理控制。

(二)“九赋九式”所蕴含的财政思想

一是发挥税赋的使用价值。“九赋九式”收支对口的税收管理制度,是符合处于生产力较为低下的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交替的农业社会时代背景的。由于当时税赋的形式是以实物为主的,因此通过专款专用的形式将其分类使用,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使用价值。

二是“量入为出”的理财理念。不同于现代社会“以支定收”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由于当时处于农业社会,生产力受气候环境影响极大,因此通过量入为出的财政预算编制办法,能够避免因气候环境变化导致的臣民税收负担加重,防止社会动荡、暴乱引发的统治危机。

三是“均财节用”的财政理念。通过采取“九赋九式”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使税款收支对口,能够充分保证各项财政开支的预算充足和互不侵占,避免某一项财政开支过度浪费奢靡的现象出现。并且,为防止收支对口带来的财政收入管理的僵化,《周礼》中记载除了“九赋”作为财政收入以外,仍有“万民之贡”形式的财政收入以储藏的形式存入公帑,以备不时之需。

然而,作为奴隶制社会的周朝,国家日常管理财政支出与周王室的财政支出难以区分,并且周王室的财政开支并不受到专款专用的限制,因此难以真正实现“均财节用”的财政思想。

二、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目的税的区别

(一)由特定目的税至一般目的税为主的历史流变

古代税赋的形式以田税为主,且多以实物的形式征收。因此,专款专用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可以充分发挥各类税赋的最大使用价值。随着预算编制办法的完善,预算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更能发挥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用,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特定目的税作为税收的主导形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成为预算全面性的补充适用。

(二)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目的税的区别

特定目的税的雏形是“九赋九式”制度。彼时,特定目的税是税收的主要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进化,预算全面性占据主流,税收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进入公帑,再经由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统一规划使用。因此,有学者认为专款专用是对预算全面性的挑战。我国税收可以大致分为一般目的税与特定目的税。一般目的税是指用于满足政府的一般性经费开支而进行的税收。而特定目的税是指用于特定目的的开支,不计入预算统一编制,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但是,法学界认为,税收不存在对等报偿性,从微观上来看,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税款多少与其所享受的公共服务的多少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性,但从宏观层面来说,国民所缴纳的税款全部用于国家或者政府为国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便具有整体有偿性。

三、特定目的税的主要应用领域

(一)具有对待给付特征的受益税

法学与财政学关于受益税的界定出现了观点的分野,法学学者强调税收的公平原则,认为税收缺乏对待给付的特征,即使为特定目的税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待给付的特征,是无法衡量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与享受的公共服务之间的成正比关系的。且受益负担的等价原则并无法律上请求权,无法个别计算。法学学者强调税收不存在对待给付的特征,因此与受益费泾渭分明。财政学学者则认为受益税存在间接的对待给付的等价原则,并将受益原则作为征税正当化的依据。财政学学者认为受益税是用于实现部分纳税人的对于准公共产品的需求。准公共产品不同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并且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因此其融资方式是根据公平原则,依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来征收。由于准公共产品则具有消费的竞争性以及排他性,因此需要纳税人根据受益程度分担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财政学者则认为,无论是受益费抑或是受益税均具有公共收费的性质,在一定程度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无论是法学还是财政学,对受益税的定义均反映出受益税能够将税收的取得与使用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由于绝大部分税款的征收之后是直接划入预算统一编制的,因此就纳税人而言,税款缴纳和使用之间的关联链条并不是非常紧密,纳税人无法明确知道所缴纳的税款具体应用到了哪一部分。而受益税由于专款专用的限制,将税款的征收与使用紧密联系,作为纳税人而言,其可明确所缴纳的税款用于哪一类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之上。就此,纳税人的税痛感会相对降低,纳税遵从度也会相应提高。

虽然法学抑或是财政学对于受益税的界定存在分野,但归纳其特点,不难发现,受益税的专款专用性质能够保障纳税人在缴纳了税款之后相应地享受到受益税所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比如,车辆购置税是一种典型的受益税。车辆购置税原本是车辆购置附加费,在1996年颁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款专用。随后,伴随着“费改税”的浪潮,车辆购置附加费变为车辆购置税,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项目的重点支出,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成品油消费税也属于受益税,纳税人所缴纳的成品油消费税不归入统一的财政预算体系,而是单独分列为公路基金,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专款专用的性质。美国所征收的工资税也是典型的受益税,纳税人所缴纳的以其工资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工资税不流入一般公共预算体系,而是设立单独的基金,保障纳税人年迈之后能有足源的退休金保障。美国实行的工资税类似于我国的社会保障费,但目前我国仍以规费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障费用,同样也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单独设立社保基金用以存储社会保障费用。

(二)矫正成本外部化的庇古税

矫正税是经济学上的术语,经济学学者认为,现代社会中,某些生产或者消费行为会带来成本外溢性,即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虽然支付了生产或消费的成本,但其实际产生的社会成本(对生产者或者消费者以外的社会成员遭受损失)大于其所缴纳的生产或者消费成本,这便带来了成本的外部化,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外部效应的矫正。通过对产品或者勞务的私人边际收益进行调整,使之与社会边际成本或者社会边际收益相一致。征收税款则是对成本外溢性的内在化,是补足外溢成本的一种方式。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税收来矫正负外部性,如果对负外部性产生者征收相当于外部不经济性价值的税款,其私人成本就会与社会成本相等,所以,这种用来矫正外部效应的税收被经济学界称为“庇古税”。在法学视阈下,矫正税的性质更偏向于纳税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强制要求给予的补偿、赔偿。既然具有补偿、赔偿的性质,因此矫正税的财政支出也就相应的专门用于弥补成本的外溢性。

环境保护税便是典型的矫正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是从事有害于环境并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难以计算在日常生产成本上,因此税收除了作为满足国民的公共产品需求外,还需应对市场失效下的成本外溢性。通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从而令其承担因破坏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矫正税不同于受益税,其并非为国民的公共选择,而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纳税人损害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在这一方面,税收不仅仅是纳税人获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对价,而且具有社会公平性的特征。

(三)以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为导向的税种

根据税收之债理论,国家与公民更像是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公民作为纳税人让渡出其部分财产权利给国家,国家将纳税人所让渡出部分财产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经济学认为税收是纳税人换取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对价,以此打破税收无偿性的特征。然而作为维护国家正常运转的政府,必然要考量到社会长治久安的问题,对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予以保障,通过税收的方式实行社会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因此,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国家并非以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身份征收税款而是以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征收税款,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使拥有大量财产的纳税人让渡出部分财产用于专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某种角度讲,这种税收具有“劫富济贫”的特征。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财富总量都是固定的,而只有少部分拥有资本的人以资本的方式投入生产,通过对大部分以劳动投入生产的人进行压迫,从而获取巨额财富。而税收正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宏观手段,将利用资本垄断生产资料以获取巨额财富的人的部分财产“归还”于社会大众,用于特定的公共福利设施建设。

民国时期征收的遗产税就是一种典型的以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为导向的税种。遗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西方国家如英国、德国、美国早在十八世纪均已出台实施。日本在1905年正式出台征收遗产税,当时民国政府借鉴了日本遗产税的征收模式,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且设置了一定财产数额以下的免税额度。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吴经熊从生存权保障的角度对遗产税的设立提出建议:“对于遗产之承继应以法律或课税加以限制,但以不使承继人丧失生存及发展本能之必要资力为度。”遗产税所设立的起征点为壹佰万元,并且对因为国牺牲的烈士免征遗产税。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对社会上拥有巨额财富的人进行征税,纳税人的税痛感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也正是因为遗产税是对社会上的巨富因垄断社会资源而享有的巨额财富征税,本质上说是将巨额财富的资本家因压榨广大生产者而换取的巨额财富的“归还”。遗产税作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税种,其税款的使用也应用于公共福利建设。吴经熊指出:“所以最公平的办法就是国家将遗产税的收入拨作全国人民义务教育费用,使得个人有受教育的机会,并且使得个人也感到受教育的必要。”遗产税的使用并非完全流入国家财政进行统一预算,而是将其部分专款专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清末民初以来,中央财政拨款对于教育经费的开支一直较为紧张。据统计,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教育财政经费占国家财政总经费岁出的百分之一点三至百分之一点四五,教育并不受到重视。因此民国政府时期为保障教育经费能有足够的财政支撑,以专款专用的形式对教育经费进行有效保障,防止其他类财政开支侵占教育经费的开支。

四、结语

特定目的税最早可溯源至周代的“九赋九式”制度,彼时以实物征收为主的“九赋九式”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发挥税赋的使用价值。随着历史的变迁,特定目的税导致资金使用管理僵化的弊病逐渐显现,统收统支用于国家一般性经费开支的一般目的税成为了税收的主流模式。然而特定目的税并没有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中,而是作为预算全面性的辅助手段保障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特定目的税主要应用于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领域,特定目的税具备矫正生产成本外部化以及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等功能。特定目的税能增强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意识。我国目前仍处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阶段,教育、环境、交通等特定领域建设发展周期长,所需资金难以全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筹措,因此需要以专款专用的方式筹措资金,特定目的税作为预算全面性的补充适用具有必要性与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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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江烨(1996—),女,汉族,江苏常州人,单位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原理。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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