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范文

2023-11-23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第1篇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范预案

(一)各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要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六)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不得独立值班接诊病人。

(七)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因患恶性肿瘤疾病等不宜告知患者本人的,应告知其家属或委托人。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存被告知对象的签字。如需告知患者委托人,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正确表述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家属。但患者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做好充分的记录。

(八)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须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2 上述第3--9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十)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院长及科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亲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十一)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医师对开具各种检查单应建立可追溯制度,防 3 止因患者未作相关检查而发生漏诊误诊现象,如患者未反馈检查结果,接诊医师应做好相关结果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对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诊或者住院病程记录中做记载;对药典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药物的,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十三)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应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要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十四)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常规急诊化验项目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生化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B超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十五)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十六)病历书写。

4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仿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填写。

2、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3、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急危重患者入院当天第一时间必须有主治医师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5、上级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6、住院医师对终末病历的整理必须在患者出院1周之内完成。

7、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8、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或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5

13、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病历应交由患者保管;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以防丢失。

(十八)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每日查房1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不具备三级查房条件的科室,要根据本科的人员设置,制订出确保医疗安全的查房制度。

5、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经治医师或主管护士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进行全院会诊或请上级医院会诊,必要时立即转诊。

6、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应严格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须经会诊的医院医务科同意,并及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单。

二、应急处理预案

6 应急处理方法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上报告科主任(护士长)、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将患者到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7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纠纷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从医院的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管理等角度作一些探讨,以期达到与医院管理者共探风险防范,杜绝医疗事故,预防或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目的。(1)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纠纷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加强职工法律法规、业务技术培训,可以主动防范医疗纠纷,写好病历是最好的风险自我防范;依法管理,树立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要求;和谐的医患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有力保证。(2)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解矛盾,妥善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沟通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近年来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由于某些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者有着信息渠道不畅,诊疗技术水平及操作水平较低、管理方式落后、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等客观不足存在,需要管理者花大力气作出体制上、管理上的变革,才能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 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这是我们防止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最深体会。几年来,我们在防范纠纷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1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医疗纠纷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1)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如妇产科、产房、手术室、供应室、急救室,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制订符合本院实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医 - 1 -

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在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后,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可有效减轻对患者的损害。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处理预案的程序,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避免盲目谈判、理赔,给医院造成损失。(2)严格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等职能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3)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近年来单位或外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1.2 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主动防范医疗风险 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和培训职工,增强其防范意识。(1)学习和分析掌握医疗纠纷的形成特点,提升职工对医疗纠纷前兆的观察能力。通过观察病人及家属的语言(由尊敬变为冷淡、疑问、不满、粗暴、顶撞)、行为(关注医护人员操作、干涉一些治疗行为、有抄录、复印、窃取病人病历的动机、向其他病人进行反面宣传)等。尽可能早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应及时按程序报告,之后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分析成因,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干预,杜绝其发生。(2)培养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教育职工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自觉抵制行业商业贿赂等不良习气,不接受病人的红包、礼品、宴请等,防止病人对立情绪的产生,同时也避免在今后纠纷发生时使事情复杂化,将医师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3)提高医师的诊断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医院要通过选送人员进修学习,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讲课、本院老带新等方式。不断提高医师的诊断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防止因误诊误治诱发医疗纠纷。(4)加强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或自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与我们临床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职工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和医院及病员的正当权益。学习方式上建议收集医疗事故案例,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进行讲解学习,这种方式实用性很强,最易为职工所接受,既学习了专业知识,又学习了法律法规,

比单纯的教条式学习效果好得多。总之,应要求职工一切工作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才有利于更好的做好医疗工作,防范纠纷。

1.3做好病案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工作 很多医院在病案文件的书写工作中存在着缺陷,不写、错写、不规范书写等现象客观存在,常常在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应当首先强化此项工作。(1)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病历,建立病历书写制度和管理制度;(2)设立专(兼)职人员做好病历收集、质检、保存等工作;(3)教育医师树立良好的按规定书写病历的意识,明确写好病历是最好的风险自我防范,如果无成效,可以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做好病历的书写和收集工作;(4)加强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做好病历质检,科主任、护士长普查,医务科抽查,及时发现缺陷并纠正;(5)做好保管工作,防止架上病历被人不正当抄录、复印。防止存档病历的失窃、虫蛀、鼠咬等。

1.4 严格管理,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 目前,在少数医院仍然存在着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有的人员业务量还比较好。作为管理者,就应该严格依法管理,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该取消处方权的取消处方权、该停止执业资格的停止执业资格、该规范执业范围的规范执业范围。否则发生纠纷或事故后付出代价的就比现在得到的要多得多。同时在制度制定和完善后,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执行的问题,如果有令不行,管理必将混乱。作为管理者决不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必须严格执行制度,维护其严肃性,方能使制度保持长久的活力和效能。

1.5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主要是针对一些个别情况,如肢残病人需要截肢、无家属陪护的重危病人、无名病人等,除做好详尽的病历记载外,还应该拍照、摄像、留好同病室病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将来一旦纠纷发生时便于医院举证。

1.6聘请法律顾问 ,参加医疗纠纷风险保险 。可以在卫生局指导下,聘请有医学背景或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医院的法律顾问。参与医院的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纠纷事件的调解处理等工作。提升医院和职工对风险的防范能力。现在很多家保险公司都开设了医疗事故风险保险险种,规避转移了医疗风险,有效地减轻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发生后医院所承担的经济赔付压力。

1.7改善服务环境,方便病人康复 我们推出了“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创建活动。(1)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整建,病房全部安装空调,院落进行了绿化和美化,让病人就医尤如在家的感觉;(2)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如设立导诊、服务台,免费为患者提供开水、轮椅、担架车,为空腹检验患者提供免费早餐,为外地就诊病人免费邮寄化验单、报告单,收费处为病人免费提供花镜、笔等;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对危重病人先抢救、后办手续;通过电子屏公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以及专家简介;设立惠民病房,为贫困患者减免医疗费用等。

1.8 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加强医患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医患沟通的时间,包括院前沟通、入院时沟通、住院期间沟通、出院时沟通。沟通的方式包括床旁沟通、分级沟通、集中沟通、出院访视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诊疗方案的沟通、诊疗过程的沟通及集体状态综合评估等。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之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医院基本情况、病情诊断及治疗情况、需做的特殊检查和需用的特殊药物、各种有创操作的意义、风险、副作用以及医疗费用等情况。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为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提供有力的保证。

2 以防为主,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虽然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医疗纠纷仍不可避免,我 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原则是: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和矛盾,妥善解决。

2.1 依法处理 对那些当事人比较理智,提出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的,我们及时进入程序,深入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公正处理,取信于民;属医疗缺陷造成的,该赔偿的赔偿,对责任人该经济追偿的追偿,并组织全院职工进行讨论,从中吸取教训。

2.2 协调处理 主要是针对那些无理取闹或患者不按正当程序解决的,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医疗纠纷。一是对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医疗过程中确有过错,患者及家属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是谋略通过取闹解决的,我们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汇报,请他们出面帮助协调,

并处理好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关系,请他们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做好患者单位或村组领导的工作,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合理解决,既不回避问题,也不夸大问题,给患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矛盾扩大化,造成不良后果;二是对那些责任一时难以分清,但患者及其家属拒不申请或拒不接受鉴定结果,仍采取闹、上访等办法试图达到个人目的的,我们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不急于立即解决,而是通过“拖”一段时间,让他们冷静下来后再商议解决措施;三是对纯粹无理取闹的,即病人出现的后果完全是病情发展的正常过程,医疗诊断治疗无任何过失,患者家属完全是无理取闹,这种情况我们请公安部门坚决制止,对给单位或人员造成损害的,要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2.3 说服解决 对那些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医学常识,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我们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讲解一些诊疗的科学性、风险性及其采取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 防处并举,效果显著

几年来,我们坚持按照“防处并举,以防为主”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原则,狠抓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逐渐减少,医疗纠纷的处理日臻成熟规范,医疗纠纷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逐年下降。

※※※※※

致谢:本文写作过程中,受到了华北煤炭医学院蔡久志老师的悉心指导和邢台市卫生局考试中心王梅主任的关心。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

参考文献

[1]刘志刚.患者的权益与医疗纠纷.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3):186-187

[2]程东雁.浅析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对策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3,1(4):35-36

[3]王传益,李博.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143-144

[4]陈英云,王艳萍.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患纠纷.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6,26(7):64

[5]王亚平.医患权益与保护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19-27

[6]窦忠东,苏庆光,樊占威.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中医医院管理杂志2006,25(8):43-44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第3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对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分工负责,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有效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指挥机构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县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县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

(二)日常办事机构

县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事故调查与咨询、行政监管、医疗救治三个工作组。

三、事故分级

按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四、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监测网络

建立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2、信息通报

对有安全性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借助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

(二) 报告

1、报告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等机构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2)事发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 报告按要求分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

对于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县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警发布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可能引发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应急响应,应由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相关市、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

2、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应由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

3、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启动。

(四)响应终结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县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咨询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或上级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事故发生后,根据县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

(二)医疗保障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响应,救护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县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四)技术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

(五)物资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

(六)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

(七) 演练

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八)宣教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造成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评估和总结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第4篇

摘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并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热点,因此,如何预防及正确的处理医疗纠纷是我们医护人员应共同努力的方向,对于保护病人的权益的护理人员更是一大挑战。本文从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定义、影响医患关系因素、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以及相关法律、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方法及其优缺点等方向出发,探讨防范医疗纠纷发生、明确医疗纠纷责任、理顺医疗纠纷各方权益、完善医疗纠纷处理路径等方法,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处理应对体系。 首先从医务人员方面来说,可以努力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医疗护理质量,并加强学习、掌握、应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科室和个人的医疗行为。从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立足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的应对体系,并加强立法、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医疗证据的保全系统,利于界定责任属性和赔偿标准,从而共同保障医患双方利益。

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医疗的期望值不断提高, 与现实形成较大反差,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因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而引发的“医闹” 现象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如 何避免医疗纠纷及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化解医患冲突、 重新恢复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医方、患方和全社会的共同追求。

1. 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

1.1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医疗事故纠纷,而另一类是其他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和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等发生的民事争议。比如: 医护人员态度生硬、 医院收费不合理、 医院或者医务人员侵犯病人隐私权等情形。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因患者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等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即将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都归结为其他医疗纠纷。 1.2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两类。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所限或技术过失,发生诊疗护理错误导致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而医疗责任事故则是指因医疗单位或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级别: 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中毒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毒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过错、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失职、误诊、误治均属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

2. 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因

2.1 医方原因: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方为患者诊疗时使用的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等

2.2 患方原因: 患者的期望值过高。由于人体的特异性和复杂性,现代医学科学的诊疗技术不可能包治百病。而有些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对临床医学知识不懂或一知半解,对病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技术水平存在过高的期望, 当治疗结果与主观愿望不符或发生医疗意外时,就片面地认为院方不负责任或技术失误所致,导致纠纷产生。

2.3 医疗成本原因:医疗成本居高不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则由 50.3% 提高到60.6%,5年上涨10个百分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逐年提高。另一方面医院的经济状况也差强人意,医务人员的收入与他们的付出不成比例。病人怨声载道,医生满腹牢骚.病人为了得到先进的治疗,病人又涌向知名三级医院,造成新一轮的“看病难,看病贵”。

3.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

据卫生部初步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以每年8.4%的速度递增,赔偿金额逐年上升;80.3% 的医疗机构通过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着较大的舆论和经济压力;27.1% 患者及其家属不选择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采取多种方式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有的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另有调查显示,患者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1,2]。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①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我国缺乏处理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的法律法规。②法律规范对涉及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付标准缺乏有效的规定与约束。③医疗纠纷处理缺乏高效的解决机制。④医疗事故鉴定与纠纷调解的公正性缺乏机制保障和社会监督[3]。一旦患者利益受损,若缺乏适宜的途径解决医患矛盾,则患者极容易在维权过程中产生过激行为, 这不仅增加了医患双方的经济和心理负担,更增加了赔偿与调解工作的难度。

4.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沿革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调控始于1987 年。这年 6月29日国务院构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进入全国统一的法制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了医疗事故的法律概念及其范围,明确了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为医疗事故的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理清了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医疗事故当事人为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

2002 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从而确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002 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订。该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其第 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条例还革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建立鉴定专家库制度,改革鉴定人员遴选方式;加强了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与途径,《条例》第 46 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次《条例》的修改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作为行政法规还是不能完全解决需要司法处理的问题,在民事司法审判中逐渐被边缘化。

2003 年 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使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二元化问题。 2003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但是这与《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方法并不完全相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二元化的基础上,进而又造成赔偿标准的二元化。

2010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从内容上看,该法关于医疗纠纷的内容非常全面而具体:将医疗损害责任的三大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全部囊括其中。从形式上看,这在世界上是首创。《侵权责任法》是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法现仍然有效)民事赔偿部分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模式,是我国立法上第一个将专业人员责任类型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为我国今后制定专家责任法做了有益的立法探索。[4]

5 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方法

5.1 和解

和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患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途径,也就是俗称的“私了”。这是医患双方自行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不存在第三方居中幹旋。和解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46条和47条,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和解的途径进行处理,这就为医疗纠纷和解处理机制提供了合法性。

对比其他机制,和解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5]:1)程序简单,和解的处理机制没有法定的程序,因此十分的简单灵活,极大程度的缩短了处理时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的首选;2)维护医患关系,和解营造了友好的氛围,让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在接下来的治疗中陷入尴尬境地,同时由于协商和解主体只有两方,可以将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名誉损失,也助于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3)成本低廉,和解途径一般是不存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而且可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从而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

但是和解机制也存在不足的一面: 1)缺少规范性是其最大的弊端。与司法裁判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其主要建立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缺少法律的规范。这样一来,患者会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甚至在一些时候使用非正当的手段与院方博弃;2)和解效力比较低,没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反悔,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果出现反悔,还要通过其他的途径在进行处理,从而导致了更大的资源浪费。 5.2 行政调解

所谓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行政职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及轻微刑事案件居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根据法条明确规定,行政调解的机关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学者研究总结,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处理的本地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范围主要包括:1)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2)组织调查、判断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过失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3)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逐级上报卫生部;5)组织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协商和解。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调解的主持机关具备一定的优势性,这主要集中体现 在以下两点上。首先,医疗纠纷具有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卫生行政部门的组成人 员往往都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储备,有利于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其次,卫生 行政部门政府部门,相对于前文所述的和解处理机制其处理结果更有权威性。 但是现行的行政调解机制缺陷不容忽视,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1)公正性受到挑战,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还发挥着医疗机构代言人的角色,在纠纷处理实践中,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2)调解范围狭窄,仅限于医疗事故;3)缺乏主动启动程序,当前的行政调解主要依靠的是当事人医患方的主动申请从而启动程序,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动启动,行政调解处于被动的地位。 5.3 诉讼

医疗诉讼,俗称打医疗官司,指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致病患权益受损,而依民法规定,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依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时,循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应负责之范围,及循刑事诉讼程序以确定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为目的之行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纠纷处理机制中最后和最权威的一个环节。严格的程序制度,最髙权威的裁判及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结果的执行这几个特点决定了诉讼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扮演者终结者的角色。医疗纠纷的诉讼处理机制又可以分为刑事诉讼处理机制、行政诉讼处理机制和民事诉讼处理机制。 诉讼制度的优点是: 1)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且可强制执行;2)能最大范围内平衡医患信息不对称,保证评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诉讼制度的缺点是: 1)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2)医疗纠纷案件案由于多样性、鉴定的二元化和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令医患双方都不满意而继续诉讼。 6.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

医疗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剖析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成因, 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6.1 医院方面

6.1.1 制订医疗行为规范,强化医疗安全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医务人员自觉遵守《首诊 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对各种医疗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注意医疗活动中的动态分析,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 6.1.2 认真做好医疗文件书写, 提供真实的法律证据

翔实的医疗记录常常是医院、医生、护士的关键证据,因此,医务人员各项诊疗记录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可靠,不得丢失和随意涂改,并注意护理记录与其他医疗文件的同步性。

6.1.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强化对医院的正面宣传

医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多宣传国家的卫生法规,多宣传医院的先进人和事,以逐步形成全民尊医、行医为民的新风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三基”、“三严” 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的全面素质医院应鼓励并支持医务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提高学历; 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各类学习班或进修深造,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技术水平和依法行医能力,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6.1.4 强化医疗纠纷管理

实行医疗责任追究制。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和医患纠纷及时处理, 组织认真地分析讨论,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要把有无医疗纠纷和医疗纠纷的多少作为衡 量科室及医务人员工作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与科室个人的经济利益、 晋职、 晋级挂钩,以充分调动全员预防医疗纠纷的积极性。要善于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化解矛盾。通过沟通、 纠正行为等方法及时消除“异议”,尽可能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6.2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计方面

医疗行为因其风险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多重属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不可避免性。要从根本上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必须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在引入机制设计理论处理医疗纠纷时必须把握以下原则[7]: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综合分析、系统研究,制定多元化的应对体系;②加强立法,针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疗纠纷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加快新法建设的跟进;③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使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得到真正回归,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同时,要将医疗纠纷的防范放在首位,加强医疗信息的沟通,从而营造和谐平衡的医患关系;④调整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与鉴定机构,完善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⑤保证医疗行为各类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医疗证据的保全系统,利于界定责任属性和赔偿标准,从而共同保障医患双方利益。

参考文献: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第5篇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为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出现的问题上报院办公室。

3院办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

4发生事故责任人应于事发后12小时内江事情经过及对问题的人是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交到院办。院办公室填写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

上一篇:交通事故现场下一篇:事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