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

2023-03-16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1篇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1],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的用益物权应属于物权的范围, 那么其取得方式必然也要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民事主体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不论是创设取得还是移转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都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土地承包权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 在上述观点中, 经济合同并非主流观点, 争议集中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2]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民事合同, 理由如下:

( 一)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发包的一级市场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二)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 行政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政府职能的实现, 从而完成其作为行政主体的任务。由此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

( 三) 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 而非行政合同。

在此, 笔者更深入探讨在民法制度的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是受合同法调整的, 但在其保护上应该被物权化。综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应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或取得, 而且纵未登记也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 地方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登记造册, 只是为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非取得和发生物权效力的要件。[3]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同源的, 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

债权的物权化对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什么是“债权的物权化”学界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4]还有学者将“债权物权化”归纳为债权通过制度的设计被赋予了原先本不具备的性质或效力, 这些性质或效力体现出物权的特点, 包括排他性、优先效力、对抗效力。[5]在此笔者颇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对于“债权物权化”的界定。债权物权化制度设计的本质是为了增强债权的效力, 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某种效力, 使之能够有效地被保护。而物权法将受其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现今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制

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方式的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其流转权限上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民事案由中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为6 类。这其中既包括了家庭方式的承包也包括了其他方式的承包。民事案由规定将以上的土地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规定为合同纠纷, 将农村土地在一级市场的分配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确认为物权纠纷。笔者将从纠纷发生的性质入手, 来分析我国现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从根本上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 一) 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1.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这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同。对于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 应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6]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应区分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因其特色不需要登记增加登记机关的压力,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涉及成员权, 且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因此其他方式的承包应该设置登记制度。在此笔者不能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从目前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看, 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受限。

从是否涉及成员权的立法精神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直接基于其自身的成员权取得的, 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非耕种土地进行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 ( 镇) 政府批准。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成员权的行使间接取得的,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成员权而否定其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

从取得方式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这较家庭方式的承包其限制较少。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内部的“四荒”土地, 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的法律对农村的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了区别对待的规则, 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后, 可由集体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承包此类土地。采取这类承包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农村非耕地的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不仅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有关规定, 而且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 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特别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法律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程序要比家庭方式的承包严格许多, 若在对其增设登记等程序会使得其取得方式过于复杂,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将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上的权利分开是不可取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并不是一旦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权人就自然取得了对土地享有的物权, 在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以后, 农民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才能产生物权, [7]对此笔者不能赞同。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区分原则, 用来区分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与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 说明了因债权设立物权的效力产生物权边变动结果的物权的效力是不同的, 是两个法律关系。[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承认区分原则不仅有利于协调民法中物权变动制度、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等各项制度而且有利于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因而它也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合同是典型的债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 非有法定情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允许在一个标的上设立数个相同的债。物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具有对世性, 因而长久以来, 物权一直惯行着“一物一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量化, 其两者之间的关应是映射关系而非函数关系。

基于上文的论述, 实践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合同为主。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权利还是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的经营形式, 只有“承包经营”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而农村实际存在的经营形式则看不到赖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依据。[9]对此, 笔者颇为赞同, 但是对于立法上想要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救济尚有距离。

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应该完全的物权化,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无论是那两方之间发生纠纷都应该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原因如下:

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稳定的物权。农业本就是投资多, 时间长, 收益慢的产业, 如果将农村的土地流动性增强势必会导致投机资本进入农村土地, 不利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利用。

保护农民的集体利益。我国目前农村的现状很难保证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乡村组织以行政命令的办法和“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并成为新阶段侵犯农民权益的主要形式。[10]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质上是增强了农民手中的权利。首先, 物权受侵犯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 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此类救济性物权的行使不以权利人有过错为阻碍。其次, 物权性的救济赋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村委会行使发包权也是一种限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重复发包的现象, 那么若以债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若是物权性质的保护, 则面对此情况对于发包人来讲就是无权处分, 对于承包方而言就享有追认权。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的利益, 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家生存的根本, 截止至第六次人口普查, 我国乡村人口居住比例仍有50. 32%[11]。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对于稳定我国土地制度的根基具有关键作用。

摘要:2014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为6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它将本质上是合同纠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列为了物权纠纷。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大多数学者只是在制度外探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仲裁、调解、和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对于从制度内深入讨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的路径, 学界对此的探讨是不充分的。笔者将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关系角度入手, 讨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进而深入探讨我国未来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债权的物权化,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 物权法127条.

[2] 张伟.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规制论[D].中国地质大学, 2011.

[3] 江平.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 郑在义, 龚端.合同相对性原则外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J].国家检察院学报, 2004 (6) .

[5] 程晓丽.论债权的物权化[D].华东政法大学, 2008.5.

[6] 2014年民事案由规定.

[8] 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9] 江平, 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10] 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2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

1993 年 6 月 1 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 4 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 进城务工。 1996 年, 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 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 1.5 亩土地在蔬菜基 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 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 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 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 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 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 2008 年 7 月 6 日, 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 1.5 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

府应当加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村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 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3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

(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乡(镇)农地证请[]第号

××县(区、市)人民政府:

××承包我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承包方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准予发证(登记)。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乡(镇)人民政府印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4篇

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农业部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的要求,实行“一簿四到户”,对承包地块空间进行GPS“定位”,基本农田落地到户。通过试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坚持依法开展。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三是坚持规范完善。要根据试点村(或乡镇)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开展试点,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三、试点单位

经商市和有关县农业部门,确定建德市航头镇罗源村、奉化市西坞街道孔峙村、瑞安市梅屿乡冯渡村、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德清县筏头乡庙前村、绍兴县陶堰镇茅洋村、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石板堰村、龙游县龙洲街道后田甫村、常山县天马镇元青口村、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灯塔村、松阳县赤寿乡章家村、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沙山村、温岭市滨海镇岱石村等13个村为省级首批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单位。

四、试点内容

(一)围绕二轮延包完善做好“四到户”工作。

1、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给予补换。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

2、切实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工作。在试点村,凡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承包地块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四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五是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六是因承包地被承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七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3、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空间定位。要综合采用GPS定位、卫星图片等技术手段,对每宗承包地进行实测定位,确定农户承包地的空间位置,并绘制图样,补充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承包档案中。

(二)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做好“落地到户”工作。基本农田入地到户工作要与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围绕物权管理做好“登记簿”工作。登记簿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建立登记簿。要标注基本农田和承包地空间定位等信息,将登记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工作创新,积极开展其他方式承包和流转土地的登记工作。

五、进度安排

省级首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自2010年4月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10年底基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4-5月)。省里组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部署全省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试点县(区、市)要结合省试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试点任务,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试点村农民宣传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市农业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组织实施登记阶段(2010年6-11月)。试点县(区、市)要认真组织清理核查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做相应的完善,切实做到地块、面积、合同、权证“四到户”;对每一块承包地四至进行空间定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明确基本农田区块;在农户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或增加承包合同、权证内容;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2月)。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所在的县(区、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试点乡镇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试点村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农户承包地块的地类性质,切实把基本农田登记入户进证。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开展试点是2004年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再完善,重点是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不是推倒重来,重启炉灶,防止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群众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测。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试点情况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月末向省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

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10年5月底和2010年12月底前报农业厅经管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5篇

一、农民在土地承包后因法律意识淡薄所体现和存在的 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方出嫁承包地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2000年,李某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证。2003年3月李某与外村男青年 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村分的承包地。 2005年初,李某娘家的村委会以李某以嫁出为由,收回了她的 承包地。为此,李某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 权并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所以李某在婚后的新居住地未 取得承包地,李某与发包方签定的合同书合法有效。村委会应

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李某的承包地。

本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如 今土地对农民来说有许多功能,农民的衣食住来行都离不开土 地,它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令人遗撼的是受传统观念的束 缚,占农民总数一半的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遭受 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 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所以根据这 一原则,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及保 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为此,笔者提醒广大女性农 民朋友,在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 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私自擅改土承包土地用途所带来的一些同题。

如2 0 0 4年,村民王某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将自己承包的 5亩责任田转包给同村村民万某,2 0 0 5年,万某擅自将 该地用作水泥预制板场地。王某发现后表示反对并要求万某将 承包地恢复用于农作物种植,万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 某要求立即终止与万某的土地转包合同,并要求万某赔偿损 失。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规,王某要求终止与万 某的承包合同,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

本案涉及农村地区转包和土地用途管制两个问题。我国法 律和政策并不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 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请 求终止承包合同是合法的。

(1)、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等因素无力承包的。

(2)、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

(3)、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弃耕抛荒的。

(4)、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的。

本案中王某与万某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但万某在承包过 程中未经王某、村委会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的行为,以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

3、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问题。

如:陈某是A县人到B县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某村 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给陈某解决一块宅地,陈某支付给该 村青苗补偿费。之后未办理宅基地证。陈某在此地建房做生 意。4年后该村想收回陈某所占宅基地作耕地,陈某不同意, 拒绝搬迁。本人认为本案中陈某未办理宅基地证,因此陈某事 实上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法》第九条的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因此,陈某与该村民委员会以支付青苗补偿费为 条件,在该地上建房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 的。但是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确认建设土地使权"。这一规定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必 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才会发生法律 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村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遗留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主体的问题。

如:村民张某共有三位家庭成员,张某与发包方签订合 同共承包了两亩地。而村民高某也有三位家庭成员,高某与发 包方签订合同共承包了三亩地,。比较张某与高某的家庭成员 及承包土地的数量,明显农户张某家中有一位成员的土地承包 权被剥夺。那么若张某起诉发包方要求增加承包合同中的土地 数量应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村民张某的家庭成员能否以个人 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为由提前诉讼?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 律的有关规定,村民张某起诉发包方不能胜诉。因为张某与发 包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的,且在签订合同时不存 在欺诈、胁迫等方式。另外,若给张某增加承包地,势必要发 包方部分调整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所有,发包方不能变更合 同给张某增加承包地。张某的家庭成员三人也不能向法院提前 诉讼。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发包方签订承 包合同的只能是张某而不能是张某家庭成员三人当中的一人,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张某来享有和承担。张某的诉讼不

能获得支持,他的家庭成员又没有诉讼权,在这种情况下,其 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 救济,从而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关于村民承包土地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对多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有所 发现,发包方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 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是导致村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扩大的根 本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把土地拨付给农户耕种却不与农户签订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使农户的承包权利和权益不能有效的保障。

(2)、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却无法 拨付农户土地,原因是全部土地已被其他农户承包完毕,而此 无地农户依法律规定又享有相应的承包权,发包方不得不在没 有土地可供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

(3)、既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又不拨付其土地,发包 方认为这类农户不属于按期白行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范围’’,故不享有土地承包权。

(4)、由村内的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发包土地,而由

村委会出面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若出现纠纷问题,.则村 民小组把责任推向村委会,村委会有把责任推向村民小组,形 成相互扯皮的状态。

以上归纳的这些发包方不规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部分

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应更多的深入实际,加强对村组发包土地行为的监管 力度,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策略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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