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论文范文

2023-09-17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交网络;隐私泄露;层次分析法

0 引 言

如今,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移动社交网络蓬勃发展,全球各种社交网络的总用户规模达30.28亿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手机即时通信用户达7.50亿,较2017年末增长5641万,占手机网民的95.2%[1]。微信、微博、Facebook等社交媒体占据了网民的大部分生活,用户们热衷于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发表观点态度以及交换个人信息等社交行为。然而,使用社交平台的用户也面临着隐私泄露的问题,接到骚扰电话、广告推销诈骗短信等已不足为奇。2018年3月,令人震撼的Facebook数据泄露丑闻浮出水面,一款应用程序详细描述了5000万用户的个性、社交网络以及在平台上的参与度,引起了广泛讨论。然而,经深入追查后发现这只是信息泄露的冰山一角。李彦宏曾提出:在中国如果能够用隐私交换便捷性或者效率,很多情况下他们还是愿意的。此番言论引起网友热议,彰显出国内对隐私保护的意识正在加强,但同时也包含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无奈感。

对于社交网络隐私的研究,学者白磊等[2]建立隐私量化模型,对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行为与隐私量值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相关分析;万克文[3]以人人网和新浪微博为例,通过分析隐私保护因子,得出社交网络用户的隐私现状与自身行为的关系;王晰巍等[4]构建了隐私安全对移动社交软件用户的使用意愿的影响因素模型;朱光等[5]构建隐私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最终得出社交网络平台的风险等级。在社交网络的隐私量化描述研究方面,国内研究侧重于建立隐私模型,研究隐私的影响因素,以及隐私泄露与用户行为之间的联系和评估社交网络平台的风险等级等。

综上所述,前人的研究成果更侧重于对社交软件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很少通过实证方式针对用户提出减少隐私泄露风险的意见。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基于移动社交网络的个人隐私泄露防范能力评价体系,结合问卷数据量化社交用户的隐私泄露防范能力等级。

1 个人隐私泄露防范能力指标的构建

1.1 指标体系的构建

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AHP)是美国Saaty[6]提出的一种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适用于指标体系中权重的分配问题。本文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和全面性基本原则,结合移动社交网络的特征,参考已有隐私泄露指标体系的研究成果,初步确立了3个一级指标和14个二级指标的指标体系。邀请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与图书情报方面的专家对指标进行打分,最终筛选出3个准则层与10个子准则层方案,层次结构如图1所示。

1.2 防范能力指标分析

1.2.1 隐私关注

隐私关注表现为使用社交平台时担心会泄露个人信息,其中绝大部分移动社交平台载体为APP应用程序,将通过下面三个子指标测量社交用户的隐私关注等级。

(1)APP后台收集用户信息。国内外关于APP未经授权侵犯用户隐私的报道随处可见,后台主动获取隐私信息(使用偏好、个人输入、位置信息等)用于数据分析或披露给第三方进行获利。

(2)APP获取应用權限。安装手机APP时总会跳出五花八门的权限请求,读取短信、读取联系人、读取位置信息等核心隐私权限,存在部分用户贪图便利,一律设置为允许获取的情况。日前,《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2018年上半年)》显示,安卓APP越界获取比例已降低到5.1%[9],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治理APP滥用权限的情况。

(3)恶意盗取。社交网络是开放性的鼓励信息共享平台,用户无意中公布的真实信息(姓名、手机号、家庭地址等)会被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工具爬取获得。比如不能保证好友列表里的人都是自己熟识的亲朋好友,他们会用收集来的名字、自拍及生活照等信息冒名顶替进行诈骗。

1.2.2 自我表露

社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传递信息的行为,只不过互联网的产生使得社交活动转移到线上互动,从而使信息变得有迹可循。社交用户的自我表露成为隐私泄露的主要途径之一。

(1)分享生活的频率。没有信息的分享就没有网络的社交,社交网络中的公共领域(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提供用户交流的空间。人们有选择性地分享自己的生活,精修的自拍,与好友的聚会或者可爱的萌娃,通过社交网络分享生活中的喜怒哀乐,实际是以披露隐私为代价的。

(2)输入真实信息的次数。算命类测试小游戏在社交网络中如病毒般的传播速度令人咋舌。此类简单有趣的测试项目总能引起大家的兴趣,渴望通过测试进行自我标签化以及获得他人的认同。开发者正是利用了心理测试的易传播性进行产品的营销推广以引入流量,殊不知用户输入的真实信息都被开发者掌握得一清二楚。

(3)向普通朋友的自我表露程度。普通朋友介于只知道姓名的好友与好朋友之间,大部分情况下,社交用户不会选择向普通朋友表露敏感信息。向普通朋友的表露程度更多取决于谈论的事情,引起双方共鸣的事件通常会引起激烈的讨论,在不经意间就会暴露更多的个人信息。

(4)向亲密朋友的自我表露程度。相对于普通朋友,人们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向亲密朋友进行自我表露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从心理角度来讲,亲密朋友往往是最好的朋友,是可以为自己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的朋友。因此,使用社交网络时对于隐私与表露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

1.2.3 隐私保护行为

隐私关注仅仅反映了网民隐私意识情况,最终涉及隐私泄露与否的因素在于采取了什么样的隐私保护行为。

(1)社交APP应用的隐私设置。隐私泄露事件大规模爆发引起社会热议,国内网民的隐私意识呈上升趋势。如今正规的社交APP都开设了相关隐私设置功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2)社交网络的使用痕迹。大数据时代,个性化推荐算法的主要依据用户使用社交网络过程中的种种行为。例如:知乎的推荐栏目就能够反映出用户最近的搜索内容,一旦别人看到了搜索记录或者相关推荐,便无任何隐私可言。

(3)社交网络的密码管理。社交账号被盗事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一种密码多个账号通用等都是导致出现隐私安全问题的因素。然而如果密码设置较为复杂,则可能会经常性地出现忘记密码的情况,因此,带着一丝侥幸心理与记忆方便的想法,很多人并不重视社交网络的密码管理问题。

1.3 计算指标权重

(1)建立层次分析结构。目标层Z为隐私泄露防范能力等级,准则层C由隐私关注、自我表露和隐私保护行为三个维度组成。子准则层P由三个准则层下的10个二级指标组成。

(2)构造两两判断矩阵。本文采用专家调查法,通过相互比较确定各准则对于目标的权重。根据重要性的等级,向专家发放调查表20份,然后计算回收的调查表中所有专家判断矩阵中各个权重的平均得分,从而得到准则层中各个指标的两两判断矩阵,其中准则层C中3个一级指标的两两判断矩阵如表1所示。

(3)进行一致性检验。当判断矩阵满足关系aijajk=aik(i,j,k=1,2,…,n)时,即判断矩阵具有一致性。一致性指标CI=λ-n/n-1,其中λ为最大特征根。最终得到一致性比率CR=CI/RI,RI的取值与n值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当CI<0.1时,表明判断矩阵一致性较好。如表2-表5所示。

(4)计算组合权向量。第二层对第一层的权向量与第三层对第二层的权向量相乘,即可得到子准则层的各个指标对目标层个人隐私泄露防范能力的权重分配,结果如表6所示。

2 实证分析

2.1 问卷设计与发放

根据构建的指标体系设计调查问卷,选取社交用户作为调查对象,问卷中各个测量题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用于测量被调查者的打分情况。结合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方式共发放问卷355份,其中有效问卷303份,有效回收率约为85%。

2.2 综合评价方法

在个人隐私泄露防范能力指标体系中,确定各子准则层的指标对目标层的权重后,结合问卷收集到的打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社交用户对每项指标的打分值加权计算,得到综合得分Zi。

其中,Wi表示子准则层指标对目标层的权重,Xi表示为第i个指标的得分情况。最大值为5分,最小值为1分,细化分组区间得到8个隐私泄露防范等级,见表7所示。

2.3 结果分析

将每名调查者的得分数值分别与相应权重值相乘,得到303名用户的隐私泄露防范能力等级分布情况。结合表8频数分布与图2直方图可以发现:

(1)约60%的社交网络用户的隐私防范能力得分处于3分~3.5分之间,防范等级是5分,略高于中等水平表现一般。隐私关注的得分在4分偏多,然而自我表露与隐私保护行为方面表现很差,轻易地对普通朋友与亲密朋友吐露心声。

(2)防范等级为7和8的被调查者仅为34人,社交网络平台中隐私防范意识高的用户群体约占1/10。从问卷各题得分中可以看出,此类用户群的隐私关注偏高,担心使用移动社交软件会泄露个人的隐私信息。由于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在软件的隐私设置,社交网站的密码管理和清理使用痕迹这三种隐私保护行为方面表现良好。

(3)隐私泄露防范能力低于平均水平的用户群体比例达36.3%,这类用户并没有意识到使用社交网络会泄露个人隐私,相反为了使用便利更愿意犧牲一点隐私。当软件请求应用权限时,不辨别请求权限的必要性就选择一律允许。

(4)被调查者整体防范能力等级分布曲线趋近于正态分布。

3 结 论

在信息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突显出各种的隐私泄露的潜在风险。尤其是社交网络领域,由于具有高开放性和强外部性的特征,社交用户无法准确辨别个人隐私安全意识的等级高低。因此,根据个人隐私泄露防范能力指标体系,移动社交网络用户可以轻易测量防范等级,以便“对症下药”,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对于隐私防范能力高的用户群体,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生活动态时,注意严谨编写文字信息与选取图片,以降低泄露隐私信息的可能性。针对亲密程度不同的好友添加不同的标签,设置动态的可见权限,减少位置信息共享的次数。

(2)对于隐私防范能力一般的用户群体,仅有社交软件会泄露个人隐私的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应仔细阅读移动社交软件的隐私保护详细内容,设置APP的隐私功能,关闭不必要的软件权限。同时约束在社交网络中的自我表露程度,提升自身的隐私泄露防范能力。

(3)对于隐私防范能力差的用户群体,首先加强隐私防范意识。主动学习了解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知识,阅读隐私协议。密码管理方面,不设置简单且相同的密码,提高密码的复杂性。及时备份重要信息,定时删除社交软件的使用痕迹与聊天记录。避免用隐私交换使用的方便性,降低个人隐私泄露隐患。

参考文献:

[1] 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

[2] 白磊,梅真瑋,陈霞,等.社交网络用户隐私量化建模与实证 [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41(4):560-568.

[3] 万克文.社交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情况量化模型研究 [J].情报科学,2017,35(6):80-85.

[4] 王晰巍,李嘉兴,杨梦晴,等.移动社交软件隐私安全对使用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J].图书情报工作,2016,60(15):21-27.

[5] 朱光,丰米宁,陈叶,等.大数据环境下社交网络隐私风险的模糊评估研究 [J].情报科学,2016,34(9):94-98.

[6] Thomas L Saaty.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Planning,priority setting,resource allocation [M]. S.l.:s.n.,1988:271-278.

作者简介:王雪婷(1998-),女,汉族,辽宁鞍山人,本科,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孙晓雅(197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优化理论与定量分析。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法律中没有个人信息权这一概念,相关立法分散,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联系《民法》关于隐私权规定、《侵权责任法》、相关行政法规、单行法以及地方性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定很零碎。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网络侵犯个人信息权现象明显。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导致个人信息随意被他人收集、销售,个人信息权就此被侵权。法律不完善,也就难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因此,必须制定相关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的权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网络侵权;立法保护

作者简介:张子艳,女,汉族,华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龚文豪,女,汉族,华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大数据时代,数据是互联网竞争的核心,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位子越加突出。根据各个网站的不同需求,网络用户的基本信息、社会关系甚至喜好习惯等会因此而被记录。但随着各种数据泄露事件发生,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不断增加。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2017年国内互联网信息安全泄漏事件、某城全国简历泄漏事件,某网3毛一条贩卖个人信息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权,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

一、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一)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隐私权的规定起源于美国。美国法最初通过判例法将隐私权认定为一种民事权利。此后,由于一系列判例的出现,美国法院将其上升为一种宪法性权利,归入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中。隐私权既受宪法保护,也是民法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大陆法国家则是在人格权发展过程中逐步借鉴美国法对隐私权的规定,形成受保护的一项权利。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①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与隐私权相区别,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虽存在交叉关系,但其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从各自的性质上看,个人信息权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其不完全是精神性的人格权,而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②从各自的范围上看,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等权利的总和,而隐私权则主要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从各自的内容上看,隐私权主要维护个人生活的安宁、个人私密未经授权不被公开等,个人信息权主要是私人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和支配。并且,双方各自的保护方式也存在差异。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权有隐私权的内容,但不能等同。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所有者对于其自身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③总的来说,个人信息权是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在任何时间、以自主的方式,告知或者传递他人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一种权利。

(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电子科技飞速发展,全球进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源。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超出隐私权范围,个人信息权必须独立规定,才能更好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1.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屬性

(1)个人信息权具有主体识别性,直接或间接指向某个特定的人。个人信息主要的功能是通过信息识别出特定的对象。对一个人的认识,姓名、性别、面部特征、工作、职位,学历等信息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了解。无论是直接得到的信息,还是间接得到的信息,都体现个人信息权的主体识别性。

(2)个人信息权具有主体的专属性。个人信息的取舍,信息保密,他人信息的查询,对自己信息的更正,对自己信息的封锁、删除等都由信息主体确定如何处理,不受他人的干涉。

2.个人信息权的财产权属性

(1)个人信息权具有商业价值。市场需求,个人信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用于交易、参与市场流通、成为市场中的商品。④如:个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个人信息评估作价用于投资,信息收集个人资料成为官方和非官方的报告。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权的商业价值尤为明显。

(2)个人信息权不是物权,但具有物权的属性。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个人信息产生的一系列物品,如:个人信息表、个人银行凭证等,存在物权性质。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整合

信息化时代,社会到处体现开放性和多元性。个人信息在生活中的占有和使用,往往会引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博弈。使用个人信息权是否合理,是否侵犯权利,需要法律作出合理的规定。

1.个人信息权保护与信息自由的冲突

社会发展需要,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公众做事都可能触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如何合理处理个人信息权与信息自由的关系,需要法律作出合理的规定。在国际交往上,鼓励个人信息自由。国内立法通常以国家安全为底线,以规范的自由化为宗旨为前提,侧重多数方的权益。个人信息权的处理,就容易侧重一方利益,为保护人格利益而限制他人对个人信息处理,或者为实现信息自由而允许个人信息被他人自由地收集与处理。⑤

2.个人信息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民法给予人们很大的自主决定权,人们具有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和利用的权利。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推行便民服务,可能会需要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特殊利益面前,人们则需要作出让步。但法律的不完善,则容易出现个人让步尺度的分歧,这则需要法律衡量如何平衡利益关系。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侵权的认定

(一)侵权的责任主体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由民事侵权人对其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除了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面,网络存在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难以与现实身份对应。另一方面,网络法律的不规范,难以明确认定侵权行为。这不利于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侵权常见类型

在网络环境下,常见的个人信息权侵权方式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未经同意非法收集、利用、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者收到删除、更改、断开链接等通知,未及时履行义务,使当事人的损失扩大;网络商家泄露个人信息、销售个人信息等。

1.个人信息收集侵权

网络中,个人信息需求量大,容易产生过度收集或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存在商业利益。网站用户注册、网络购物、网络信息投票等都需要用户输入个人信息,不法商家为有利可图,就会销售个人信息获利。利益促使,还会出现网站未被授权而追踪网络用户访问路径,恶意攻击获取信息,使用软件监控网络用户,了解其个人兴趣及偏好、消费习惯等,从而对其发放有针对性的广告和营销业务。

2.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

个人信息权的侵犯,还存在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网站、不法者未经信息主体的同意,擅自将个人信息转讓给第三人而获利、把获得的个人信息与第三人共享、对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技术分析、利用收集到个人信息恶意骚扰当事人或恶意传播等,都反映出个人信息容易被不当利用。

3.个人信息的不当管理

网站合法途径获得的个人信息,保存不善,则会容易造成信息泄露。如:招聘网站、快递网站、考生考试报名信息保存网站等储存的资料就有新闻媒体曝光过,信息因不当管理而泄漏。

各种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侵权,如何去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如何保持网络公开性与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并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去处理相关问题。三、外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民法保护

经济全球化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各国的交往,仅需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运用和传播变得十分频繁。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出于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的考虑,相继着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和规范。

(一)欧盟关于网络中个人信息权侵权保护的规定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保护上,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体现,包括1995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2002年的《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2006年的《数据保存指令》及第29条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2012年1月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草案。该草案考虑到了网络时代的特点,并充分结合欧盟一体化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促进数据的交流便利化为目的,实现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现代化。⑥

欧盟关于个人信息权立法中,赋予了相关主体充分的权利,并规定了权利的保护和侵权的救济。根据欧盟相关立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主要享有访问权、拒绝权、自主决策权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美国关于网络中人信息权侵权的保护的规定

美国政府一贯鼓励支持采取行业自律和单位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利益。⑦因此,美国没有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分散立法,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而相关的《信息自由法》、《网络电子安全法》、《网络安全信息法》等,针对网络经营者的具体情况,对其在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的问题上提出相应的特定要求,不同情况下处理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纠纷。

(三)日本关于网络中人信息权侵权的保护的规定

日本早期制定的有关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包含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主要通过已有的法规或行业自律的方式来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案件增多,人们意识到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权侵权问题是不够的。无论是欧盟的立法模式、美国的立法模式还是日本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民法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四、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存在的个人信息侵权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为个人所设定的一项权利,更旨在构建一个平衡个人、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利益的法律框架。⑧然而,我国处理网络日益增多的个人信息权侵权事件,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处理。在处理个人信息权侵权问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法律不断完善。一般情况下,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来自于三个方面。

1.政府网络系统的漏洞,导致个人信息的泄漏。中国青年报曾有报道,一家广告公司中拥有的客户的个人信息,其中大部分老板信息来自工商局或税务局,车主信息来自车管所,地产从业人员信息来自房管局。

2.各种网络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为了谋取利益,会把个人信息泄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十分普遍。网络购物平台、商业机构等许多业务会收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利益驱使,就会把个人信息泄漏,以获取利益。

3.网络用户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权。如:微博、论坛上常会看到人肉搜索出某个人的个人信息,被搜索出的个人信息十分详细,并被到处传播,足以造成被侵权人的生活困扰,然而追责却存在困难。这就需要法律去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由于我国个人信息权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因此,处理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问题还是按照传统的方式处理,主要通过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对网络个人信息权进行间接保护。

网络环境下,现在可以采取的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的形式有:

1.采取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停止侵害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仍在被侵害的情况下实施,要求侵权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侵害个人信息权。但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的特点,信息一旦传播,受众广、传播速度快,难以及停止行为。

2.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救济方式。在网络中侵犯个人信息权,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救济方式,是在明确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明显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这些救济方式。然而,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导致这些救济方式难以实施。

3.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赔偿的范围一般以实际损害、实际经济损失为依据。现今的立法,追究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者的责任,需要引用其他相关法律,导致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难以追究责任。

五、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还存于基础规定的阶段,如: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些文件与相关法律规范,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有一定的意义。关于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的保护,还需要网络不断完善。

(一)传统规定上对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救济的补充

首先,網络个人信息权当事人受到损害,赋予其绝对请求权实施停止侵害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侵害行为还在实施,个人信息权人就有权向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商主张权利,给予个人信息权人获得诉前“禁止令”或“先予执行”的公力救济,⑨减少个人信息权人的损失。追究责任上,为了更好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还可以要求由侵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次,网络侵权的影响范围比现实社会影响范围广且难以追究,为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实施,除非间接侵权影响大,可以主要追究直接侵权人行为。侵权的网络服务商,也应作出相应的赔偿与公告声明。如果,被侵权人认为隐私不宜公开,还可要求按被侵权人的方式实施。

(二)制定相关的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法律

(1)明确个人信息权基本法律的基础之上,确立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的责任归责和损害赔偿问题追责。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进而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为了减少追责难度,还可以规定具体的免责事由,防止网络用户随意要求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追责。而且,网络传播速度快,还需要考量是否适合精神损害赔偿。(2)规定网络在线仲裁也是一种可行方式。网络在线仲裁是指从仲裁协议的订立和仲裁程序的进行,进而到仲裁裁决的做出,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并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来解决争议,这是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一种新的解决机制。⑩(3)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对个人信息权侵权问题上存在关联。对恶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加强网络法律保护力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维护其平台遵守法律。对网络用户侵权视而不见,或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进行分类、推荐、置顶等增加点击率,则必须严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网络环境。因此,必须对网络的个人信息权侵权维护进行立法完善。

[注释]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2.

②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2012(6).

③韩迎春.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探析[J].前沿,2010(12).

④洪海林.个人信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7.

⑤齐爱民,李仪.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在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之间[J].法学评论,2011.5.

⑥石佳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苏州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12.

⑦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43.

⑧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63.

⑨陈昶屹.网络人格权侵权责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⑩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2.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2012(6).

[3]韩迎春.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探析[J].前沿,2010(12).

[4]洪海林.个人信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7.

[5]齐爱民,李仪.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在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之间[J].法学评论,2011.5.

[6]石佳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7]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43.

[8]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63.

[9]陈昶屹.网络人格权侵权责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10]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虽然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会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漏,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基于此,本文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作为研究对象,对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对策,立法部门需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容、丰富司法救济方式、完善刑法中犯罪主体的范围,从而提升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公正性及权威性,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犯罪主体

在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我国公民的隐私权,需要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在立法滞后性的影响下,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存在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司法救济方式单一和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完善等问题,难以保障刑法的公正性及全面性,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分析具备现实意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受到立法滞后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明确,虽然我国立法部门通过刑法修整,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漏洞。具体而言,现有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与系统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知情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精细化,降低了刑法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

第二,司法救济方式较单一,在法治社会下,当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司法救济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有刑法的司法救济方式相对单一,公民仅能够通过公诉的方式保障个人利益,而且司法救济的时间相对较长,救济效果不是很理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的司法负担,浪费一定的司法资源。

第三,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完善,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犯罪主体进行了规定,规定指出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教育、医疗以及电信等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在实际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中,犯罪主体还涉及到网络购物平台或者招聘网站等机构,这就表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完善[1]。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立法部门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刑法的完善,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具体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存在问题,立法部门需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通过法律术语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定义,这样才能够准确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刑事判定,保障刑法的公正性及权威性。与此同时,立法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可以使公民明确自身在个人信息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为公民保障自身的隐私权及信息权益提供保障。本文建议立法部门可以通过识别方式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将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数据的一种,涵盖公民享有的所有信息,包括公民的婚姻信息、身体状况、家庭住址以及社会关系等所有和公民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内容。

(二)丰富司法救济方式

针对公诉司法救济方式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我国政府部门需要丰富司法救济方式,将公诉方式拓展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根据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根据公民的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诉讼方式。通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司法救济方式,可以全面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对于后果较为严重或者对国家秩序产生不利影響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可以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开展司法救济;对于检查机关难以察觉,但是存在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事实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可以由公民个人提出自诉。

(三)完善刑法中犯罪主体的范围

针对我国刑法中存在的犯罪主体不完善问题,立法部门可以通过修整法案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范围,提升立法的完善性与全面性。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该项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将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中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充。《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或者出售,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刑事惩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已经不断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内容,相信未来的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条例将更为完善[2]。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信息很容易受到侵害,政府部门需要提升刑法的威慑力,保障公民的隐私权。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问题,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内容,使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更为明确,并扩大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犯罪主体,将自诉纳入到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司法救济中,提升刑法的威慑力,避免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出现,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1]吴睿铮.从徐玉玉案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D].河北经贸大学,2018.

[2]王春霞.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问题论述[J].法制博览,2016(12):244.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高校的发展中,档案管理是重要的核心工作,无论是对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的记录,还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记载,都能够及时的反应出高校教育教学的实际发展情况。随着社会发展,对高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地管理,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性,为高校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高校档案管理;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高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会涉及到众多的信息数据,其中就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需要高校能够提高重视度,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由法律法规提供基础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环节的规范性实施,使学生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利等都不受到侵犯,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一、高校档案管理与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关系

个人信息,是有独立的主体,那么对个人信息的有知情权、利用权,就只能属于信息的主体。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档案内容比较多,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而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档案管理,是加强对学生主体的保护,无论是对学生个人信息数据的查询与应用,只有学生与学生授权的第三方才有权利,以正常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条件后才能有使用的权利。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避免对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一旦发生了泄漏,不仅会对学生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还会影响到高校的未来发展,对于泄漏情节严重的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角度分析,所涉及到的档案类别比较多,无论是学生类档案,还是教学类档案,都能够直接地反映出学生的综合情况,并且包含着学生众多的个人信息。而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其主体就是学生的档案,高校所代表的角色是管理者,对学生个人信息具有知情权、利用权,因此有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职责与义务,避免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员的保护意识低

在以往的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中,所采用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档案管理开放式,另一种是档案管理利用式。而由于高校档案管理人员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管理理念,大多不具备新的管理观念,忽视了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管理工作中,只是完成一些表面工作,不会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核实。并且相关科室及人员对学生个人信息的应用,没有详细登记相关的文件,就可以随意地出入档案管理室,对学生的个人信息随意查询,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造成了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

2.管理不当造成信息泄露的情况

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因为学生的个人信息数量比较庞大,各高校所选择的保护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是以单信息为主体的档案管理,有的是多信息为主体的档案管理。以单信息为主体的档案管理,只针对一个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会与学生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全面的整理,对每个学生的信息进行独立的分开管理。而以多信息为主体的档案管理,则是对多个学生的个人信息管理,比如,新生的入学花名册会被分成若干页,在每页中都会有学生的信息数据。但是以多信息为主体的档案管理,在复印的过程中,就会存在着信息泄漏的情况,会被其他人利用,最终造成了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

3.缺失管理制度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保障。但是,目前在大多数的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都忽视了对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无法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与质量。并且,对与学生相关的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储存等各项工作,都无法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依然使学生的个人信息存在着巨大的泄露风险。此外,还有些高校对教师档案、学生个人信息档案进行分制度的管理,所保护的程度与意识都存在着差距性,重视对教职人员的档案管理,而忽视了对学生档案信息的管理。各种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高校对档案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无法及时地发现所存在的管理问题,使学生个人信息泄漏情况无法得到有效地控制。

4.立法保护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并没有具有针对性地出台一部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那么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至此,大多数的高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只是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储存管理,却没有控制学生个人信息的应用。一旦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生了泄漏情况,就会对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此外,我国针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并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无法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利的保障。最主要是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监督不到位,各高校所应用的法律法规都是属于层面化,就算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生了泄密,都会独自处理,不会应用到法律法规的相应标准进行惩罚。相关监督部门忽视对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的管理,对学生的未来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

三、加強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措施

1.制定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

对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高校能够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为思考前提,结合高校自身的管理情况,以完善的法律规章为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全面地落实到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工作中,真正地做到了对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始终都能够有章可循的实施与发展。此外,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更是对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约束,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保护意识,严格地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性地实施,满足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工作的发展需求。

2.明确学生个人信息内容

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我国及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出台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且在规定中有明确的说明。高校档案管理,主要是指对高等学校从事的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活动,直接地形成了对学生、学校、社会的保护,把相关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储存等,以多样化的储存形式,记载其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信息数据。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所涉及到的都是与学生相关的信息,如学生的姓名、性别、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毕业院校、学习成绩、家庭、社会关系、照片等,都属于学生个人私有信息,对其加强法律保护,完善具体的工作内容,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对学生个人相关信息及时地处理,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

3.提高档案利用重视度

高校对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利用服务的开启,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出完善使用计划与方案,明确档案利用的具体流程,才能够避免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情况下,对档案利用服务的开启,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是利用者所提出的利用需求;第二,是高校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档案利用。在各发展阶段中,都需要高校能够提高重视度,对利用者的利用意图详细地询问,对利用者进行严格地审查,回答不符的人员,可拒绝对其的档案利用服务。而对利用者所提出的询问内容,只要是高校多方面地思考,所设计出的内容,遵循着从严、慎重、周全的设计原则。例如,以对学历的证明为例,需要利用者提供姓名、毕业时间、所学专业、与其同级同学的姓名等。如果是代办的情况,需要代办人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通过核实后,与利用者进行联系,询问相关信息,确保代办人员与利用者利用需求合法后,对其通过档案利用服务,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提升管理人员的保护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严格地要求自己,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与学生相关的信息数据及时地搜集、整理、储存,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性,提升高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为学生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曹卓瑜.关于高校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的保护[J].兰台世界,2017

[2]邬红云.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中如何实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J].城建档案,2016

[3]朱金花.论述高校学生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

[4]陈明九.基于信息化管理下的高校学生档案安全研究[J].山东档案,2015

[5]王 宇.加强高校教学档案管理中的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探析[J].黑龙江档案,2014

[6]张 明.高校档案开放利用与隐私权保护探析[J].兰台世界,2014

[7]赵承波.论高校档案管理中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作者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5篇

一、从《刑法修正案》 ( 九) 的实施看个人信息民事立法缺失

《刑修九》已经通过生效, 将《刑法》第253 条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它删去了原有的《刑修七》中的本条规定里的国家机关等关于犯罪特定主体的规定, 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了一般主体, 从维护个人信息秩序和打击预防个人信息犯罪来看, 这一修改不得不说是立法的进步。与此同时, 让人感到遗憾和深思的是, 我们只看到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 并没有从民法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和保护救济, 按照《刑修九》的规定, 只能对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而民事责任的追究更是尚无明确依据。

二、国外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的普通法对隐私权的肯认与保护。美国联邦的法官们通过发挥英美法系的优势特点, 不断地通过判例丰富了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隐私权经历了从无到有, 其内容日益丰富, 而且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纳入到了隐私权的范畴之内, 逐步形成了今天美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德国民法上或宪法上并无所谓个人隐私的概念, 其相当于美国法上的, 在德国判例学说称为私领域或私人性, 此乃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为保护个人生活领域所为的具体化, 即所谓的“隐私”乃导自一般人格权, 并同时决定其内容及范围, 使个人享有一个自我生活形成的自主领域, 得排除他人干预而发展实现其个人性, 得有属于自我存在的领域, 可称为系一般人格权的内化。 (2)

由此观之, 作为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 对个人信息都从人格权法方面进行了规制与保护, 无论是美国的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立法还是德国的一般人格权保护方式, 都应该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之。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事立法之对策

虽然“刑修九”比较以往的相同规定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更为严苛的惩处, 但于普通个人而言, 人们并不过于在乎国家层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 吸引众人眼球的往往是被侵权人能够通过民庭法官的宣判从侵犯个人信息者的口袋里获取多少经济补偿。因此, 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民事立法。

笔者认为, 应该从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民事法律制度中有选择地加以吸收利用, 具体而言, 可在人格权法体系中创设和定义个人信息权这一全新概念, 但这需要配套立法的完善, 甚至需要刑法与行政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求相互协调, 可谓是工程浩大。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及时弥补现行法律不足的有效手段。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位阶中法律高于司法解释, 但在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就按照司法解释来。由此可见, 及时制定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司法解释, 将个人对其私人信息的控制纳入进隐私权的内涵中来, 此未尝不是高效之计。

故在民法方面保护个人信息, 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制定配套司法解释, 但从长远来看, 还应完善我国人格权法体系, 将个人信息的定义、内容、收集使用方式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明确到相关民事法律中来, 方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四、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我们法律人开创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新局面。我们更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 紧随法治时代浪潮, 结合中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寻找并确立合适的权利基础, 探求符合我国特点的立法模式与保护路径。从《刑修九》的颁布施行凸显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欠缺之处, 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列举宣誓隐私权揭示个人信息权的亟需创设完善, 从各国立法模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发现可供扬弃之处, 我们始终都应对之有着清醒的认识, 方能使相关民事立法愈发勃兴。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尤其是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兴起, 在推动社会经济前进的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危险系数提高, 而我国民事法律极不完善。从国外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现状入手, 剖析我国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现实困境, 发现并探寻解决之路径, 是为当下应关注的重点, 希冀借鉴国外民事立法, 以期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趋于完善。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事立法,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 石佳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6) .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数据是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安全直接决定着网络的运行质量。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网络数据安全,并研究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完善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提升刑法保护体系的全面性、延伸犯罪概念以及重视内部保护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网络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在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方便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信息数据安全隐患。面对这种情况,要想保证网络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就需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其展开完善,提升刑法保护的全面性以及高效性,为公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网络数据使用环境。

一、网络数据安全

在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正在受到威胁,网络中的安全影响因素较多,因此非常容易出现信息数据泄露或者丢失的情况,严重的甚至会为人们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数据安全的重要性。部分人员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通过数据犯罪的方式牟取钱财,目前我国针对这一犯罪类型还没有制定全面的管理法规,造成网络数据犯罪在近几年出现的次数也来越多,严重威胁了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早在2015年,我国接收调查的三分之一公民表示自己个人信息曾经泄露过,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几率正逐渐上升。面对这种情况,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不断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针对犯罪人员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这种方式能够提升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中的全面性,降低出现网络数据犯罪的几率[1]。

二、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完善措施

(一)提升刑法保护体系的全面性

目前我国刑法保护体系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全面等问题,加上网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以及抽象性,因此在建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网络的实际运行特点展开,建立一个与其相对应的刑法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需要将网络数据特征作为体系建立的根本依据,其中主要包括网络数据的保护、个人网络数据的保护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内容,提升刑法保护体系建立的全面性。另外,这种方式能够将虚拟与现实相互连接,符合数据网络的特征以及发展需求,能够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保护整个大数据系统。为了避免在此过程中出现矛盾,则刑法管理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相互沟通,对“数据”这一概念展开有效处理,最终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的协调统一。

(二)延伸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主要指的是数据网络犯罪中罪名的确定,只有行為符合犯罪概念,才能够给予其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实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过程中,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片面,缺乏全面性,导致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无法对网络数据犯罪展开有效管理。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属于动态化,并非是静止不动的,因此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过程中,需要提升管理的动态性,延伸犯罪概念的界定,这种方式能够对网络犯罪行为展开全面分析管理,最终达到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全面性的目的。另外,还可以在此过程中适当加入与其相关的基本原则以及限制原则,这种方式能够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规范性。通过对犯罪概念进行延伸的方式,能够明确公民信息的内涵以及犯罪评判标准,提升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应用质量。

(三)重视内部保护

内部保护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公民授权以及同意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其资金惩罚以及行政拘留等。另外,在内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将犯罪主体的范围逐渐扩大,扩大打击犯罪的面积。例如,在刑法中加入未经公民授权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表述,同时增加公民信息的相关规定,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展开有效延伸,同时还能够对网络数据犯罪给予严厉打击,使犯罪人员意识到网络数据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进而降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几率,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应用的完整性以及有效性。由此可以看出,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外部以及概念等方面展开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应用全面性的目的[2]。

三、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如何提升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质量,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完善措施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有效提升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性,同时还能够提升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威性。由此可以看出,研究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完善措施,能够为今后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胡江.互联网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5):68-79.

[2]王丽.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D].湘潭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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