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产品利率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2024-04-28

寿险产品利率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1992年,中国保险市场开始对外开放,国内保险企业借鉴了国外成熟的保险营销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员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国内保险营销制度也存在许多的不足,核心问题是保险营销员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分析寿险行业营销员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模型以防范寿险营销员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制度设计

一、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1.混淆概念,误导投保人。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保险理财产品,有些营销员在推销这些产品时故意将保险理财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混淆。夸大产品的收益特性,掩饰产品的保障特性。如,将每年缴纳的保费说成是存款,将保额说成是利息,将缴费期限说成是存款期限。甚至有营销员直接将五年缴费期年缴保费为10 000元,保障期限为十年,保额为5 338元的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描述成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将5 338元的保额中的338元描述成存款第一年的利息。

2.贿赂银行工作人员,联合骗保。对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有些保险营销员会通过给银行柜员拿提成的方式,贿赂银行柜员帮其介绍产品。大众对银行的信任度很高,而且又是银行代售,缴费等操作都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不明原因的客户很容易误将保险产品当做银行产品。

3.不认真履行说明义务,欺骗投保人。有些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突出强调产品的收益特性和保障特性。对于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免赔条款、犹豫期及提前退保所能取回的现金价值等问题不进行说明或含糊表达;还有些营销员在签订合约之前不给投保人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签订合约之后才将保险合同交给投保人,并且也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解释,投保人想要具体了解产品,只能回去自己阅读。

4.同业诋毁,破坏保险业整体形象。在宣传自己公司产品优势的同时,夸大同业其他产品的劣势,或诋毁其他公司销售人员,甚至宣传某某保险公司要倒闭的负面消息,误导投保人选择自己的产品。

5.引导不符合条件的投保人隐瞒事实,造成保险纠纷。有些营销员为了达到签单的目的,帮助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隐瞒事实,或者替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造成后期的保险纠纷,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保险公司形象。

二、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的原因分析

1.销售机制不健全,销售人员文化素质低。保险营销制度是1992年中国保险业开放之后,借鉴国外的模式发展起来的。但是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偏差。许多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由最初的委托代理模式逐步演化成了复杂的传销模式。一级营销员可以发展若干二级营销员,二级营销员可以发展若干三级营销员……并且以下一级营销员的业绩考量上一级营销员的业绩和升迁。这使得每一个营销员在专注于产品销售的同时也专注于下一级营销员的发展。盲目发展下线,盲目扩充队伍,销售团队网络复杂,管理疏散。另外,笔者对济南市41 226位寿险营销员的学历水平进行了抽样调查,①调查面覆盖济南地区15家保险公司(覆盖面达94%)。调查结果显示:高中(含中专)及以下学历占73%,大专学历占21%,本科及以上学历占6%。

2.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缺位。《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代理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仍然有许多营销员对法律视而不见,原因在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保监会及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载明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措施,因而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3.消费者保险知识欠缺,对保险行业认知度低。当前,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加强。但是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还不到位。同时,由于保险合同内容复杂,专业词汇晦涩难懂,投保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保险合同的本质内容。这给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前提;另外,由于保险营销员素质的差异,使得市场上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信任度偏低,造成许多有保险需求的人对保险望而却步。

根据笔者对济南市场上的消费者所作的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2 000份,回收1 931份。被调查者基于完全了解和认知,主动购买保险的占被调查者的16%;由于朋友或亲属做保险购买保险的或者由于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行为盲目购买保险的占被调查者的21%;未购买保险但有购买意愿且有购买能力的占43%,没有购买需求或无购买能力的占20%。其中有购买意愿且有购买能力但未购买保险的人中有81%的人是出于对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或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而未进行购买。

4.银行代理为联合欺诈提供了条件。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在方便了消费者的同时也为联合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保险营销员可以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贿赂银行业务员,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达到骗保的目的。

三、防范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的制度改进措施

1.提高销售人员准入门槛。《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参考人员学历要求为初中以上。这种准入门槛过低是导致营销员业务素质低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人员至少应为专科以上学历,并需要是相关专业毕业,这样才能保证销售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专业性。

2.改革保险营销体制。当前,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正式的劳动雇佣合同。没有保障的雇佣关系及较高的提成诱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营销员的道德风险。因此,改革不合理的薪酬结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具体措施如下:保险公司招聘符合一定学历水平和专业要求的保险销售员,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雇佣合同,支付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当销售员完成一笔销售时给予一定的业务提成。销售人员的基本收入有了保障之后,欺诈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另外,保险公司可以将招聘的营销人员分为两类:专职营销人员和兼职营销人员。专职营销人员是有一定学历水平和专业背景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营销人员,兼职营销人员则是有一定社会阅历和专业背景,人脉广阔,责任心强的营销人员。兼职营销人员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利用闲暇时间和广阔的人脉及专业的素养来扩大销售渠道。

3.取消银行代理销售,建立专门的销售营业部。银行代理销售增加了联合欺诈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销售营业部,营销员在营业部内为有投保意愿的客户做详细的产品说明。针对投保意愿较强的客户,营销员再继续做后期的拜访和签单。这种专门的销售部可以大大增加客户对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产品的信任度。在这种制度下,银行的职能就缩减为合同签订后期的保费代收。

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营销员投诉机制。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建立投诉的渠道,并对于投诉率较高的营销员进行相应的惩处。以此来提高整个营销队伍的诚信度。

参考文献:

[1] 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 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张洪涛.中国人身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4] 杨帅.规范发展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政策建议[J].经营管理者,2009,(16).

[5] 林瑶珉,李晓武.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研究[J].保险研究,2002,(12).

[6] 武建强.对委托代理理论中保险营销员激励监督机制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7,(3).

[责任编辑 陈丽敏]

寿险产品利率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我国的保险业是较早对外开放的金融产业,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08年上半年整个寿险市场已存在竞争主体100余家。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显现出不可逆转的趋势,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面临比过去更为严峻的利率风险挑战,严重制约了寿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一、中资寿险公司面临的利率困境

传统的寿险产品兼具储蓄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因此除了寻求保障的动机外,投保人在购买寿险产品时,往往会将其同对应的银行储蓄产品相比较。寿险产品的流动性比储蓄产品低,提前退保可能会造成损失;另外由于寿险产品定价的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相比往往存在利差,且具有刚性一旦确定以后不会轻易调整,特别是保单售出后在保障期内内涵的预定利率更是固定不变。

因此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随着基准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而频繁进行调整,导致市场利率或银行利率的波动加剧时,就会直接影响寿险产品的相对价值,提高或降低投保人购买寿险产品的机会成本,进而影响投保人的行为。

1、低预定利率和高市场利率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超过产品预定利率幅度较大,形成高利差益,就会使寿险产品的相对价格过高,从而抑制潜在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造成寿险公司的承保业务萎缩。而且一旦市场利率的上升超过一定的极限,使得因选择退保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小于投资其他高利率金融产品可获得的机会收益,则现实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会选择暂停缴纳续期保费,甚至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贷款。如果退保或贷款量过大,导致寿险公司流动性不足,被迫出售长期资产套现或借入短期资金,会使得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倒退。

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市场利率上升时期,大量保单持有人用人寿保单作抵押进行贷款,然后将贷款再投资于高利率的金融工具套利。从1965-1974年,美国保单贷款占寿险公司资产从4.8%一直上升到8.7%,造成现金流出现持续净流出的现象。

2、高预定利率和利差损

相对于低预定利率引起的退保风险和现金流风险,因市场利率大幅下调,寿险公司产品出现预定利率高于实际利率的利差倒挂风险,对寿险公司持续经营带来的负面冲击更为强烈。

一方面由于利率降低,使得按原预定利率所预计的未来应收保费的贴现值,将小于未来预定给付的贴现值,从而使寿险公司产生不良负债;另一方面,在现行的寿险监管体制下,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存在相当大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比例资金只能集中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市场利率特别是货币市场利率下降会引起这部分资产收益率下调,资产价值缩水。

由于利率下降引发的利差损风险在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上曾经有过突出的表现。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逐步上涨,日本许多寿险公司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为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而不计成本地推出高预定利率的储蓄型保单,包括储蓄性比较强的趸交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产品,这些利率敏感性产品的预定利率从1976年的5%左右一路攀升到1985年的6.25%。(见表1)

其后,日本经济陷入结构性的衰退之中,利率水平逐步回落,1999年起实行零利率政策,投资收益率迅速降低,此前寿险业积聚的巨额利差风险充分显现:一方面,市场利率的下跌使得高预定利率保单未来给付的压力增大,另一方面,为了兑现高预定利率的承诺,许多寿险公司不得不投资于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以期提高投资收益和弥补利差亏损。1986年10月至1996年10月间的10年内,日本各寿险公司平均投资股票达33.87%。但是,伴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经指数从1989年的38915点一路下跌,至2001年的10542点,寿险公司的投资标的大多形成不良资产。受到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压力,利差损随着时间推移越滚越大,最后以\"日本生命\"、\"东京生命\"为代表的七家寿险公司出现严重的偿付能力危机,相继倒闭破产。

3、我国寿险业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困境

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寿险业开始起步发展,其规模扩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市场利率的促动而实现的。1993年至1999年底进入快速扩张阶段,终生寿险、定期寿险、两全寿险等传统产品悉数出现,并形成规模。而同一时期,我国利率市场化也逐步进入实践阶段,可以说我国寿险企业面临的利率定价风险也是在市场利率化进程不断深化中逐步形成的。

从1980年到1989年,市场利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从5.4%上升到11.34%),而这一段时期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基本都在6%-9%之间,明显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见表2),从而导致寿险需求减少,退保增多。从1990年到1996年间,利率出现了较大的波动,但仍高于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导致具有储蓄性质的养老保险、教育保险等产品需求下降。

从1996年5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下调存款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从10.98%降至1.98%(见表3)。这期间,尽管保监会也对预定利率水平进行了相应地调整,但始终高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最高达到13%的水平。加之寿险公司之间不恰当的恶性竞争,使得储蓄型产品热卖,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一些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利差损。这一阶段我国寿险公司面临的利差损困境同日本当初的情况极为相似,而且由于我国寿险业资金运用渠道更窄,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金额占总资产的比例远大于任何一家日本破产公司的比例。 高预定利率时期发展的寿险保单留下的利差损,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都难以弥补。据统计,1999年以前的保单每年新增的利差损额约20亿元,到2004年末累计利差损总额超过720亿元,占行业总资产的9%左右。

这两个阶段我国寿险业面临的定价风险主要是如何化解产品预定利率相对于市场利率的调整明显滞后,以及长期储蓄型保单定价利率具有刚性等问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巨额利差损可以逐渐通过死差益和费差益等途径弥补、化解。

然而自2004年10月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逐渐把调整存款利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作为一种基准利率来运用,发挥调控宏观经济,向市场传递政策信息的作用,而同时期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确定的寿险定价预定利率(年复利2.5%)水平已近10年没有调整,面对上下波动的市场利率,寿险公司试图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利率来规避利差风险的手段大大弱化,促使各寿险公司寻求新的对策。

例如从2004年10月开始的升息周期内,央行连续9次调高基准利率(其中存款基准利率8次),虽然升息后,之前积累的老保单利差损将得以降低,亏损减少,但却导致新的寿险产品实际价格升高,新单的投保需求萎缩。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出现投保人选择停缴续期保费甚至提前退保的现象。此外自2008年初以来,利率调整又开始进入降息的通道,寿险业又将面对利差损的局面。

可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基准利率的调节功能会越来越明显,其调节频率和调节幅度将逐步放开。相对而言大部分中资寿险公司的寿险产品由于条款固定化,并且受监管部门预定利率上限的约束,一方面对利率的敏感性很高,另一方面对利率波动的调整和适应又过于滞后,手段过于单一,只能被动地通过停售老产品、开发新产品,通过提高投资收益,降低费用水平等措施加以规避,效果往往欠佳。

我国寿险监管部门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决定采取一种长期内相对固定的预定利率政策,促使中资寿险公司从产品创新上寻求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二、利率风险下的产品创新机制

国外寿险产品的发展过程,是从单纯的保障型产品,发展到保障加储蓄型的产品,随后向保障和投资功能兼有的投资型寿险产品形态过渡,不断创新,以适应各种市场因素不断变化的需要。

所谓投资型寿险,是指在确保寿险所固有的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保险创新或嫁接组合使之具有投资功能的一种非传统型的寿险产品,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人寿保险。其主要特征是:预定利率较低,保险商品的价格较高;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投资回报不确定且波动;潜在风险大;具有投资选择权等。目前最主要产品形态是分红、万能和投资连接三大类创新投资型产品以及结合它们特点的混合型产品。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分红、万能和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各有优势,又各有缺陷,必须进一步改造和创新分红、万能和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结合他们的优势,提高保险公司抵御利率市场化波动的风险,增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的功能。

首先,相对传统的寿险产品定价对利率波动的不敏感,导致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利差损风险,新型的寿险产品对利率波动的敏感度较高,账户投资收益水平与市场利率的波动相挂钩,特别是投资连接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水平完全与市场投资行为挂钩,使得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风险被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其中分红型产品和万能型产品由于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产品定价机制对市场利率波动的敏感程度相对较高;而投资连接型产品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其产品定价间接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即资本市场收益状况同市场利率存在反向的关系。

其次,在新型产品的定价理论方面,新型的投资型寿险产品设计采用较为流行的资产份额定价理论进行产品初始价格的确定。其中万能型产品已经完全引入资产份额定价理论的单独账户概念,进行保费的厘定和精算现值的利润测算。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尽管继续采用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但其投资单位价值的概念已经接近于共同基金的单位净值,采用更为先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期权定价模型(OPM)等理论进行产品定价。

再者,从定价策略上看,分红型保险产品采用的是低保证利率和低附加费用率的定价策略,净保费的厘定相对较高,毛保费则维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万能型保险产品则由于采用了相对较高的保证利率和较高的附加管理费用率的定价策略,产品的定价相对于分红型产品处于较高的水平;投资连接型产品由于其特殊的产品特性,风险保费所占的比例很低,而附加费用率在新型寿险产品中是最高的。

尽管上述新型寿险产品在抵御市场利率波动风险方面具有较好的特性,但是都各有利弊。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结合这些产品的优势,运用资产份额定价方法,进行产品的混合创新,是广大中资寿险公司不错的选择。

三、应对市场利率风险的建议和对策

市场利率的波动对不同产品,特别是保障性和投资性产品定价水平的影响是不同的。为了规避利率风险,应对利率市场化对寿险产品定价机制的冲击,从监管部门到行业主体特别是广大中资寿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举措。

首先从外部监管层面看,需要尽快放松对寿险产品定价的价格管制,研究如何解决2.5%预定利率上限这个法定限制,采用更加灵活的固定上限加一定浮动比例的浮动预定利率制,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市场的利率水平和自身的投资收益水平确定合理的预定利率,并且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增强保险公司抵御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

其次,在现有产品定价策略上,大力发展保障型险种、降低储蓄型险种比例。对储蓄型产品而言,费差和死差基本不产生盈利,而利差因素对资金运用收益依赖比较大,其风险主要来自市场利率;而保障型产品由于只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的赔款给付,盈亏来自死差,同利差关系不大则可以缓解利率风险的困扰。

最后,结合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产品定价理论和方法,大力创新开发各种利率敏感型的新型寿险产品(例如累计式分红保险产品、新型的资产连接型保险产品等),探索在现有固定预定利率的监管体系下,将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的寿险产品转化为新型利率弹性类的产品。这不仅需要继续大力发展现有的分红、万能、投资连接等新型利率敏感型产品,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这类产品的预定利率弹性,进行产品创新,使不同期限的寿险产品能够以金融市场上相应期限的长期市场利率作为参照,实现预定定价利率的真正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小藤康夫:《寿险危机的本质》日本东洋经济出版,2001年版。

[2]魏迎宁主编:《人身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3] 魏迎宁主编:《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3)》,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 王宪章:《论寿险产品的利率风险管理》,保险研究,2002年第2期。

[7] 杨晓灵:《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发展研究》,保险研究,2002年第10期。

[8] 张佳楠:《中资寿险公司利率风险分析与防范》,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

[9] 魏华林、冯占军:《中国寿险业当前面临的利率困境及策略选择》,经济评论,2005年。

[10] 王丽英、张昌松:《我国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及防范》,财经问题研究,2005年第5期。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

寿险产品利率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我国健康保险服务业依赖“供给拉动”,探究供给不足的原因是促进其快速发展的可行路径。本文用mIA模型测度2009—2013年我国28家人身保险和21家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用面板Tobit模型分析健康险业务规模对各类公司和整个保险行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不同样本经营绩效的影响存在差异:对非寿险组和总体样本组的经营绩效产生非显著负向影响;而对人身险公司产生非显著正向影响。这意味着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确实缺乏经营健康险的根本动力,因此可适时适当对保险公司提供分类支持,提高供给动力。

[关键词]健康险业务;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性已不存在争议:微观上,健康保险可在医疗支出发生时减缓人们必须考虑医疗服务价格产生的精神压力而提高效用;宏观上,医疗支出对健康的边际产出较高,可提高老年人的平均生存时间;各国(地区)商业健康险在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地位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而愈发受到重视。日益深化的改革和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决定了我国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市场配置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利用市场作用以保障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理论上,我国商业健康险理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健康保险(包括短期和长期)属于“第三领域”保险,这意味着健康险的经营主体最多;另一方面,有理论研究表明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程度会显著正向影响成本效率,即保险公司会通过产品多元化经营摊销经营成本。反观实践,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滞缓:健康险保费收入总量在保费总收入中占比不高,且健康险经营(供给)主体数并未随保险经营体总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因此,探究其发展滞缓的原因成为促进我国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自身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逻辑起点:国际上有国家通过对需求方税收优惠以扩大需求,2015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决定正是为了“扩大需求”,但这可能只是一种促进健康险发展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阶段特性决定了供给的重要性,因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从供给视角对此进行研究。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已有一些文献对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缓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与发展战略不明、核心技术不足”,“社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相关理论、采用定性的研究范式,相对而言缺乏实证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根本在于认清供需双方的特征和市场发展基本规律,健康保险产品固有的价格需求弹性直接影响需求,我国保险服务业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理论上在这一阶段的业务发展多为“供给拉动”模式;故“如何释放市场供给体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供给”成为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之一。区别于以往的文献,本文认为保险公司逐利本性和竞争理论可成为探究健康险滞缓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一般而言,内外环境的压力和企业逐利的本性驱使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策略进行竞争。该理论对分析主要健康险业务由非专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践极为适用,若经营健康险能促进各类保险公司经营绩效,那逐利的各类非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会坚持多元化经营策略,增大健康险的供给;反之则减少或退出供给。因此,从供给视角探究我国健康险滞缓的原因成为一种可行的重要研究路径,这也构成本文的行文思路和可能的研究框架与理论创新之处。

随着Chames和Cooper等对非参数数学规划边界的发展,效率研究快速发展。Cummins和Weiss多次进行了不同方法对美国保险业进行效率分析,成为国际上分析保险行业效率的主要和权威研究者。国内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随着保险市场的成长而逐渐受到重视,多用DEA或两阶段DEA进行保险公司或行业效率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配置效率、规模效率、技术效率等多个方面。对文献梳理后发现,保险公司效率评估中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将寿险和非寿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估。但现有文献的样本量一般不大且缺乏行业间或行业内的比较,几乎没有专门对健康险行业的文献。

相对而言,探究整个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文献不多,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存在争议。随着保险业务种类的丰富,有研究开始关注业务结构、多元化经营和绩效之间的关系:Meador等基于美国寿险业的实证研究认为分散经营多品种的保险企业(即产品多元化经营)比集中型保险企业更有效率,此文献开辟了业务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研究的先河;黄薇基于不区分“产寿”性质的混合公司样本的效率研究涉及产品多元化问题;刘志迎研究表明,车险业务比重对财产保险公司效率有显著正面影响;许莉的实证研究表明,产品多元化与财险公司绩效有着非线性关系。针对健康险业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张强春认为主营寿险对健康保险有销售协同效应,多元化经营对健康险业务具有促进作用。

二、经营绩效的评估实证

Pelter F.Drucker将企业绩效定义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Seherer和D.Rose认为绩效包括“生产和配置效率、技术进步等多维内容”。广义的绩效内含了效率的概念,而狭义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效率的影响。因此,经营绩效以效率力基础。效率主要应包括投入产出效率、X-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类型,其核心研究主题是怎样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Rawson的研究发现,大多数经营主体会优先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不是重新组合;因此,资源配置效率成为效率评价的主要指标,《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二)》则直接将效率定义为“资源配置效率”,强调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Farrtll M.j的研究表明价格独立影响效率,自此技术效率成为衡量资源配置和公司经营效率的主要指标。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借保险公司技术效率表征公司的经营绩效。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当前用于评估效率的方法主要有参数法和非参数法,非参数数学规划方法相对于参数法可避免设定误差,并能够实现每个决策单位的最优化,主要包括随机边界分析和数据包括分析。Cummins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表明,在方法的选择上数学规划方法的得分与常规绩效度量指标的相关性优于计量经济学方法所得的分数。因此,本文选择基于规模报酬可变DEA模型的非参数方法,利用DEAP 2。1软件实现。

(二)样本公司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1.样本公司的选择。

围绕研究目的,本文将近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在平均值以上或业务规模变化不大的公司筛选作为备选项;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产寿险公司的比较,将属于同一保险集团或有独立的产寿险公司作为备选项;结合健康险“第三领域”的业务特性将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财产和人身保险公司的共选项;最终将样本分为非寿险公司组和人身保险公司组。兼顾数据的完备性、业务特征和样本公司资本属性,最终选择了人保寿险、国寿股份、平安人寿、英大人寿、中意等28家人身保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2家,外资16家);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永安等21家非寿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6家,外资5家)。从选择样本公司的健康险业务规模特征来看,除太平养老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在2009年、招商信诺在2010年和2013年、和谐健康在2011年出现了明显波动之外,所选样本近5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稳定,适合做长期分析。

2.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投入指标:劳动力和金融资本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两个投入指标(Weiss、Cummins、Feeher、Berger等)。大量文献将营业费用作为投入指标之一(CLlmmins,黄薇等),另有些文献将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之一(Fukuyama,黄薇等),本文认为这符合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规模成长期的实际。最终,本文将员工数量、金融资本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

产出指标:目前文献较为一致的选择包括“保费收入(Fecher、魏华林、田新民等)和赔付支出(Cummim and Zi、黄薇等)”,但还存在一定争议:(1)关于赔付支出的构成:考虑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经营特性,在赔付支出一项中,本文最终确定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包括退保金及给付一项,而非寿险公司仅指赔款支出一项。(2)关于投资收益是否应作为产出指标:其他条件不变,本文试验结果表明投资收益对样本公司效率均有较大影响。最终,本文确定了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差异化的赔付支出作为产出指标。

最终,投入产出指标样本空间的人身险组和非寿险组分别共计140个和105个决策单元,投入指标4个,产出指标3个;数据均由作者根据《中国保险统计年鉴》(2009—2014)整理得到。

(三)经营绩效评估实证结果

1.分年度评估结果。为了探究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采用规模报酬可变一期DEA的multi-stage评估方法对各样本公司分年度进行效率评估,结果如表1所示。比较来看,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普遍高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这与前期一些未加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文献研究结论一致,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比较基础。

2.经营绩效变动趋势。为能从截面和时间两个维度对样本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评估,本文用Malmquist评估方法对效率进行分解并描述经营绩效变动情况。Malmquist指数用于描述DUM在两期之间的全要素投入产出的效率变动情况。Gmsskopf取几何平均值将Malmquist指数界定为:

其中,样本期间人身保险和非寿险公司各效率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两组样本在2010—2011年度均出现较大下降,这与前文分年度测算结论一致,说明将两个样本组进行比较分析是可行的。

三、健康保险业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因素的选择

尽管本文关注的是健康保险规模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但在研究中不可排除其他因素。从以往文献和前文研究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与宏微观因素相关。Cummins利用美国人身保险公司的数据发现,公司规模、营销方式、所有权和人力资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有较大影响;姚树洁用中国1999—2003年的数据验证了Cummins的研究结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权特点和公司国别性质对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也逐渐被关注。田新民等的研究发现。国有寿险公司的年均经营效率值高于非国有寿险公司,外资的经营效率高于中资;结合研究目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结论上提出相应的假设,将健康险业务规模作为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之一。

(二)基本假设和模型设定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样本选择、研究目的和内容,将下述6个因素作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解释变量,并提出表2中的若干基本假设。

(三)Tobit面板回归模型

其中,t和i表示年份和样本;被解释变量效率值EFF及其对数值LNEFF由前文DEA估测得出;解释变量数据由各年《保险统计年鉴》(2010—2014年)得出,RATE表示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样本公司保费收入比例;LNASSE3S为公司总资产对数,衡量公司规模;ZX表示公司的营销渠道,用哑变量表示,如果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依靠直销(大于样本平均值)则取1,否则取0;CB表示公司类型,用哑变量表示,属于中资公司取值为0,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公司取值1;EDU和LNEDU分别表示学士以上的公司员工占比及其对数值,用以衡量样本公司人力资本。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四)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为了进一步分析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鉴于健康保险具有“第三领域”的业务特征而专业健康险公司兼具“产寿”两类公司经营特性的基本条件,本文将两组样本合并,剔除可能引起多重共线的非寿险组中的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总体样本(225次观测)。通过实证结果的比较,最终选择检验结果通过了多重共线性检验、不存在异方差,具有较高解释力(P>ehi2在10%以下,rho较大)的模型:非寿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而人身保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2,总体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为进一步挖掘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其显著性,本文采用了逐步删除回归方程中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方式进行逐步回归。影响因素实证结果梳理如表4所示。

根据实证结果,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1)公司营销方式;(2)集团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人力资本略不显著(显著水平在15%以下),集团化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影响,而直销方式对绩效产生显著负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呈现出非显著的负向影响。相对而言,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公司资产规模;(2)集体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公司资产规模显著正向影响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集团化对人身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与非寿险公司相反,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人力资本结构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产生显著正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出现显著的正向影响(显著水平15%以下)。

总体样本组经营绩效的Tobit回归结果显示,集体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结构对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较大,均与经营绩效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

四、结论、启示与建议

健康险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均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借鉴前人研究,通过多次试验筛选出较为科学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公司经营绩效评估,试图通过分析健康险业务规模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以探究我国商业健康险供给不足的原因。

利用DEA-Tobit两步法,本文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1)包含了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人身险和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呈现出相同的变动趋势,为进一步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提供了可能;(2)总体来说,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基本吻合研究假说和先前的文献研究结论,个别指标因为所选择的样本和观测时段不同而出现差异;(3)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不同类型的样本产生影响不同:对人身险公司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但显著性不高),对非寿险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趋势。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本文最初提出的假说,即:我国当前商业健康险滞缓的原因之一是市场供给方——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健康险的动力,而原因在于健康险业务并不能明显促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

有研究认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制约的外部因素主要在于政府支持力度和方式有所不足,基于前文的实证结论,本文赞同这一观点。Feldstein Martin等最早研究表明美国对个人健康保险的税收补贴政策可提高保险参保率,但Mark.V.Pauly的研究曾明确指出:“不同收入人群由于需求弹性不同,针对健康险需求方的财政津贴可能产生不同的税收优惠杠杆效应”而出现“马太效应”;有研究表明,即使有税收优惠政策,市场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并非最有效率,商业健康险本身的逐利性会加剧社会贫富差距。关于政府是否应对供给方采用税收优惠,白晓峰认为应同时将消费者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确立为税收优惠的对象。基于前文实证结果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主要由非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践,本文认为,适时适当对保险公司采用税收杠杆不失为一种促进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的有效策略;进一步,基于研究结论,可对人身险和非寿险公司采取差别的支持方式。

由于数据的可得性和样本容量的限制,本研究样本年度跨度相对较少,由于统计数据来源的限制将长期健康保险统计进去衡量短期绩效可能是不合适的,可能会影响研究结论,这一点会在获得更多数据的情形下进行补充验证。

责任编辑:单丽莎

寿险产品利率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国际养老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变额年金即将登陆中国市场。

知情人士透露,《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本月在保监会过会,如无意外,过会后将很快公布。

一些保险公司已设计成型的变额年金产品,等待《办法》公布后报批。金盛人寿可能成为第一家推出变额年金保险的公司。联泰大都会、华泰人寿、光大永明和幸福人寿等公司也在积极准备。

与小公司的热情相比,大公司的态度趋于谨慎。

寿险业领头羊中国人寿(601628.SH/02628.HK)的一位高管在9月份曾明确表示,即使变额年金开始试点,中国人寿也无意参加。因为目前政策尚不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出现系统性风险,保险资金的收益很难达到变额年金的保底要求。

平安人寿和泰康人寿也处于观望阶段。

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保监会要求试点期间,各公司变额年金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实际资本的四倍,且不超过80亿元。

与投连险相比,具有保底利益,与其他年金产品相比,具备更高收益空间,集此优点于一身的变额年金,在给投保人带来更多养老保障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四类产品可选

保监会在今年上半年就着手准备推出变额年金。

今年3月份,保监会印发《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即表示,“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

7月下旬,保监会在山东威海召开变额年金讨论会议,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八家公司的精算师参加是次会议,对变额年金试点办法的操作细则深入讨论,并计划于10月前推出变额年金保险。

此后,保监会通过与各家公司分别沟通,不断完善《办法》。但由于变额年金保险涉及到对冲模式,资金运用风险较大,需谨慎对待,所以监管层将推出变额年金保险的计划延后。

11月11日,在深圳召开的中国寿险发展与监管高层研讨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强调,要推动变额年金产品试点,积极推动寿险产品类型的进一步丰富,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一位参与保监会变额年金讨论的保险公司高管告诉《财经》记者,《办法》将于本月过会,之后就会公布。这意味着,中国的第一款变额年金产品离上市已不远。

“从产品形态上讲,变额年金可以说是有最低收益保证的投连险。”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与投连险一样,变额年金有一个投资账户,保险利益与投资账户的单位投资价值相关联。《办法》规定,最低保证包括四种类型,即最低身故利益保证(GMDB)、最低满期利益保证(GMMB)、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IB)和最低累计利益保证(GMAB)。

四种产品均对客户在某一时点的最低利益进行保证。比如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和保单账户价值之间的较高者;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在保险期满时,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保险金和保单账户价值之间的较高者;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就确定将来年金领取的最低标准;最低累计利益保证,是指在预定的提存日期,客户可以领取保证价值和保单账户实际价值之间的较高者,并且可以一次性领完。

参与变额年金的公司可以在以上四种产品中选择一种报批,且只限一种。

曾在美国畅销的最低退保利益保证(GMWB)产品则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一位参与讨论的合资寿险公司总精算师透露,2008年金融危机,美国几家经营变额年金的保险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原因之一就是这种产品销售太多。金融危机来临,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下降,客户会选择退保,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导致亏损。

因此,在前期讨论时,中国的精算师们和美国的一些专家,一致建议中国先不试点GMWB,待其他产品逐渐被接受,再择机推出。

两种运作模式

与普通年金保险相比,变额年金产品的投资渠道更为宽泛。普通年金产品的投资渠道受《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限制,权益类投资不得超过20%,而变额年金与投连险一样,可以全部投资到权益类产品。

这意味着,变额年金会有更高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一定的管理方法控制风险,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管理模式来控制风险: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和固定乘数平衡模式。这也是变额年金的两种运作模式。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是在美国、日本等地保险公司通用的对冲模式上加以改变而来。在对冲模式下,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提供若干个基金账户,有权益类投资基金,也有固定收益投资基金。

投保人投保100元的变额年金产品,通常选择买入其中某个或某几个基金。如果客户买入50元的权益类投资基金,而保险公司又承诺了保底,那么保险公司需要对冲这部分风险,对冲的方法通常使用期权或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但是中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不成熟,政策也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期权期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模拟期权的方法实现对冲。

在客户买入50元权益类投资基金后,保险公司卖出自有账户中一定数量的权益类基金,并买入一定数量的无风险资产(国债、央票、货币市场基金等),这种组合的方式被称为模拟期权。

这种方式同样可以实现对冲的效果。假设未来资本市场向好,客户盈利,保险公司保底的压力减轻;假设未来资本市场下跌,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事先已卖出自有账户的权益类基金使降低了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买入的无风险资产又得到收益,可弥补客户账户的部分损失,进而为其提供保底收益。

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表示,模拟期权和真实购买期权,两种对冲方法理论上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市场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且变化很快,无论哪种方法都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比如,在需要买入国债时,市场却买不到。对于这些风险,只能通过限制销售规模解决,使风险控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有鉴于此,监管层前期控制变额年金销售规模的政策是一种审慎原则。即所有公司在试点期间的销售额度,均不能超过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实际资本的四倍,且不超过80亿元。

另一种固定乘数平衡模式则相对简单,目前台湾、香港、东南亚等地的保险公司多用这种管理模式。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达成最低保险利益保证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式管理的变额年金产品,客户没有投资品的选择权,买入、卖出基金都由保险公司完成。

假设某客户购入100元该类变额年金产品,约定五年后至少拿到100元。保险公司将其中的80元(假定)用来购买固定债券,五年后的本金加收益就可以达到100元,那么其余的20元保险公司就可以投资到权益类产品上,博取高收益。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认为,可以根据一定的乘数将投资到权益类产品的数额放大,比如四倍,那么现在保险公司可以购买80元(20元×4)的权益类产品,如果资本市场向好,权益类产品的投资将会盈利,保险公司五年后支付100元的压力减小,于是就可以加大权益类投资的比重;反之,如果资本市场下跌,保险公司必须卖出权益类产品止损,直至比重降至0,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比重上升至100%。

如果上述最差的情况发生,变额年金的所有投资都转移到固定权益类产品上,仍可以保证客户五年后获得100元,但与此同时,客户可获得收益的上限被锁定。

一家参与变额年金讨论的合资寿险公司精算部人士表示,两种模式相比,平衡模式相对简单,但收益上限可能锁定;对冲模式收益没有上限,但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技术、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

无论哪种模式,保险公司提供的最低保证都不是免费的,客户必须“购买”,以补偿保险公司承担的保底风险。

《办法》规定,对于变额年金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为提供最低保险利益保证而收取费用。该费用可以按照保单账户价值或最低保险利益保证的一定比例收取,并直接从投保人的投资单位中扣除。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前期参与讨论的八家公司当中,金盛人寿和光大永明可能会采取对冲模式,华泰人寿和联泰大都会则会采取平衡模式。

风险防范挑战

无论是对冲模式,还是平衡模式,所能规避的风险是有限的,在大的系统性风险来临时,任何管理模式都会受到冲击。

2002年,美国高科技泡沫破裂,承保变额年金的两家再保险公司由于过于乐观,此前分入了过多的业务,于是风险集中在他们身上,造成约20亿美元的亏损。

有鉴于此,保监会目前的政策是变额年金不允许分保。

2008年的金融危机,美国哈特福德、大都会、林肯国民等公司由于过于自信,没有严格按照规则执行对冲,加之对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又较弱,其所经营的变额年金保险酿成巨大损失。

9月份中国人寿一位高管表示,中国人寿无意变额年金保险,正是因为担心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保险资金的收益不能达到变额年金的保底要求。

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在系统性风险之下,变额年金的风险可能会比其他产品大些,但不会差很多,控制风险是所有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共同面对的问题。

前述合资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采取不同产品策略的公司,在面临系统性风险时会有不同表现。比如最低身故利益保证产品,由于身故责任和金融危机没有太大关系,因此即使发生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经营该类产品的公司所承受的损失也会较小。

经营最低年金给付保证和最低累计利益保证的公司,如果在年金大量给付时正好碰到系统性风险,可能会面临较大压力:一方面系统性风险使保险公司投资受损;另一方面,大量的年金给付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但如果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没有大量的年金给付,保险公司的损失有可能仅限于账面上,在经济周期的作用下,这些损失可能是完全可以补回来的。

受系统性风险影响最大的是最低退保利益保证,但是目前该类产品没有纳入试点范围。

除了不允许分保,保监会还对试点企业进行了门槛限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试点变额年金:经营投连险满三年,上年末以及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一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销售渠道上,保监会更倾向于鼓励银保和团险渠道销售,银保渠道仅限于一对一的理财经理销售(低柜销售),不允许银行通过办理现金业务的高柜进行销售。

在三年的试点时间内,只允许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五个城市销售变额年金。

此外,参照国际惯例,《办法》对变额年金责任准备金的要求高于投连险,增加了保证利益准备金的计提。

王国军认为,这些规定足以控制变额年金的整体风险。

市场前景未知

变额年金最早诞生于1952年的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最低累计利益保证产品和最低退保利益保证产品的相继出现,以及资本市场持续繁荣,变额年金获得了指数式的增长。至今,变额年金已占据美国保险市场23%的份额,成为美国市场的主力产品之一。

1999年,哈特福德等美资保险公司将变额年金引入日本。至2007年,日本的变额年金资产余额已达到16.5万亿日元(约1.5万亿美元),约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

2008年金融危机,全球范围内变额年金的销售规模有一定下降,但是国际寿险行销研究协会(LIMRA)预测,市场对变额年金产品的需求在强劲恢复中,预计未来几年变额年金市场会有每年10%的增长。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年金产品多为定额年金,即在购买年金产品时,就已经确定未来可以获得的收益。与定额年金相比,变额年金具有收益更高,上不封顶的优势。

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尚不完善,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保空账率高企,对应替代率约为40%-50%,而国际通常替代率约在70%-80%。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很低,至今不过10%到15%。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将承载中国未来巨大的养老压力,也就意味着巨大的市场。

罗毅认为,变额年金可以用来规划舒适的退休生活和避免长寿风险,这与我国的基本养老计划和企业年金制度形成了很好的互补效果,因此变额年金有广阔的市场。

客观需求的确存在,但中国的变额年金能否复制海外的高速成长,尚难下结论。

某中资寿险总精算师说:“我们不准备推变额年金,当时保监会邀请我们去讨论也没有去,因为对这个东西还是不太熟悉。”这一态度代表了相当多的保险公司。

他分析,中国的年金市场一直发展不起来,原因有三:一是现在人们的养老意识还不够;二是一般年金产品收益率不高,因为投资渠道有限;三是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像美国的401K能够那么火还是主要因为有税延政策。”

由于收益有可能高于定额年金,变额年金的推出应该会刺激年金类保险产品的发展,但尚无法改变当前保险产品的格局。首先是规模受到限制;其次,即便将来放开,在资本市场向好的情况下,有可能像当年的投连险一样“火”一把;但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或者税收递延政策,无论何种年金产品都很难有大的发展。

寿险产品利率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经营业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寿险公司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确保寿险公司经营的正常稳定,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开始重视财务风险管控。本文针对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首先简要分析了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内涵及主要类型,进而分析了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强化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能力,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关键词:寿险公司;财务风险;改进优化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下,寿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业务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保险行业已经彻底转变了传统的单一经营业务模式,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开始涉足银行、投资以及证券等金融业务,寿险公司的综合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这对于促进寿险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非常重要。但与此同时,寿险公司面临的外部经营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迫切要求寿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财务风险管控,在寿险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防范体系,这对于确保寿险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健及可持续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寿险公司财务风险主要特点概述

财务风险主要是公司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对企业的财务结构、融资、投资以及资本等方面的风险管控不当,造成的公司企业出现的偿债能力不足以及预期收益目标难以实现的问题。对于寿险公司来说,经营业务的日趋多元化,决定了寿险公司同样也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问题,而且财务风险贯穿于寿险公司经营发展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说,寿险公司经营发展阶段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负债不匹配。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在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问题已经成为寿险公司最主要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寿险公司产品实际利率与预期利率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在利差损的影响下有可能造成寿险公司现金资产不足负债,甚至是到期无法正常偿还债务。

(二)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对于寿险等保险公司来说,确保公司保险产品承担履约责任,最基础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在寿险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如果在经营业务方面出现问题,特别是在现金流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影响,进而导致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波动风险。寿险业务开展的重要保障就是必须具备相应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这主要是为将来发生的保险责任而提供的资金,以应对寿险业务中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障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寿险公司在自身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对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没有科学合理的预估,容易造成风险问题的发生。

二、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现阶段,绝大多数的寿险公司已经认识到了财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多元化经营带来的财务风险问题,但是在财务风险防范控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寿险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缺失。财务预算是对保险公司内部财务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的基本手段,也是有效防范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现阶段,很多寿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功能发挥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好财务预算在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财务收支方面的作用,甚至还有可能造成寿险公司财务管理决策失误,进而诱发财务风险问题发生。

(二)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亏空。有的寿险公司在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有的为了能够争取更多的客户,经常出现延缓缴纳应收保费的问题,这不仅造成寿险公司负担的增加,而且还很容易增加寿险公司的现金流量压力和坏账风险,甚至有的寿险公司出现了责任准备金亏空的问题,加剧了财务风险隐患。

(三)寿险公司的内部资产结构不够科学合理。目前不少的寿险公司都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寿险公司的实收资本比例严重不足,寿险公司内部存在着严重的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寿险公司的资金利用率不高,一些非经营用途的固定资产大量挤占了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方面匹配不够科学合理,如果缺少良好的经营,很容易减弱寿险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引发资金风险。

三、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实施策略分析

(一)提升寿险公司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范寿险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问题,应该注重提高寿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主要是应该注重增强寿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特别是应该注重积极发展寿险公司新的经营模式,增加寿险公司的现金流入,尤其是应该注重对寿险公司的资产结构进行合理的优化控制,不断地提高寿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并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全面运用好再保险,以增强寿险公司的债务偿付能力,提升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在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决策方面,应该加强对财务状况的分析,当寿险公司出现资产负债上升、流动比率下降等问题时,及时分析原因及风险引黄,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干预管理。

(二)强化寿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在源头上有效防范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基础工作就是应该加强寿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根据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全面预算的编制,重点是科学合理的评估寿险公司的资金筹集使用需求,并对寿险公司的资金计划、账户管理、收付费等进行全方位的预算管理。同时,应该建立执行寿险公司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制度,对预算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及时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将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到最低。

(三)构建完善的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体系。防范寿险公司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非常关键的内容就是在寿险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提高财务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基本目标要求,严格财务风险管控规章制度,特别是将寿险公司的各项经营业务流程纳入财务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对日常财务工作的管控。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监控制度,重点是应该及时关注公司的财务具体状况,特别是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运营效率等方面,并选择科学合理的指标,包括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综合费用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保费收入增长率、退保率等,对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价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管控应对策略。

(四)提高寿险公司的财务管控能力。防范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应该制定具体有针对性地措施,强化财务决策管控。一方面,应该保证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如果出现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应该及时通过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业务等业务进行改善。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有效控制资金适用范围,特别是强化对高风险投资的监管控制,最大程度的减少资金风险问题。此外,还应该注重寿险公司负债管理与资产负债的匹配,采用科学模型对资产负债进行准确的预测分析,确保寿险公司现金流流入与支出的匹配及可控。

(五)强化寿险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为了避免寿险公司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应该进一步加强各项财务工作的风险管控,尤其是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按照财务风险和企业内控管理要求制定财务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完善财务内控程序。这方面,应该按照寿险公司内部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寿险公司内部的费用报销管理、资金管理、统计管理、单证管理等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寿险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和相应的执行、检查和监督体系。同时,应该重点强化寿险公司内部的审计监督管理,重点对寿险公司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规范性、财务数据及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始凭证、审批程序执行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寿险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進而防范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在综合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的新时期,寿险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重点在公司内部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大寿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负债管理,积极推进寿险公司保险金融产品创新,以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风范控制能力,促进寿险公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水平的不断改进提升。

参考文献:

[1]纪盛华.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商业,2012,(17):239-240.

[2]周晓蕾.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构建与分析[J].中国市场,2015,(32):115-116.

作者简介:

何爱青,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寿险产品利率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本文简单阐述了利率市场化及利率风险的概念,在分析了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思路,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利率化市场;风险概述;具体分析

长时间以来,市场利率化都是金融领域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在现如今飞经济发展逐步提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对其本身风险的控制上所面临的挑战也逐渐地加大。在此背景下,如何应对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提升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能力已经成为重要话题。

一、利率市场化及利率风险的概述

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过程。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则任何单一的经济主体都不可能成为利率的单方制订者,而只能是利率的承担者。既然利率是金融市场资金的“价格”,那么和其他商品市场一样,其价格应由市场来决定,若“价格”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金融市场也就不能称之为是“市场化”的。什么是利率风险?目前,银行界讨论利率风险时,通常采用巴塞尔委员会对利率风险的定义,即:利率风险是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的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其普遍被认为是银行经营管理中仅次于信用风险的第二大风险。

二、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分析

1.基本点风险逐步显现

基本点风险也就是利率定价基础风险,利率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这种风险所引起的。若存贷款利率变化是不一致的,尽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与表外业务具有类似的重新定价特性,然而由于利差水平与现金流状况出现了改变,同样会降低银行机构的利润水平或者基本经济价值。

和其余类型的利率风险相比而言,基本点风险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是最严重的。由于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存贷款利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按照马肯锡预测,我国银行业利差均值会由现阶段的3.33%降低近1%,这就使得我国平均利率接近于全球开放性金融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约为2%)。其具体根源表现在:在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会愈演愈烈,银行机构之间纷纷会进行价格战;为获得更多的存款,银行机构会选择提升存款利率水平,而为吸引到更多的优质借款者,银行机构会选择降低贷款利率,这使得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下降。

2.期权性风险增大

期权性风险是银行机构资产负债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隐含的期权所造成的风险,其属于一种愈来愈关键的利率风险。通常来说,期权使得其购买者享有卖出、买入某种标的物的权利,也或者购买者能够以某种形式对特定金融合同或者金融投资工具的资金量进行改变,对于期权购买者而言其不具有义务。若期权与期权合约对购买者有利,则期权会被执行;若其对购买者来说是不利的,则期权就不会被执行,所以期权类衍生工具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称的,进而使得卖方的风险水平增加。利率市场化一般会使得利率增加,存款人将从中受益,其能够对存款进行重新配置,这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益。

3.重新定价风险水平提升

重新定价风险即期限错配风险,相比其他利率风险形式,其是最为普遍与主要的。银行机构资产负债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重新定价期限(针对浮动利率来说)或者到期期限(针对固定利率来说)具有的差异造成了重新定价风险的出现。重新定价风险导致银行机构的实际经济价值或者利润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率水平改变的影响。若银行机构长期不变利率资产的资金来源是期限较短的存款,在利率水平提升之时,资产业务得到的是固定水平的利息收入,然而由于利率水平的提高使得负债的利息支出增多,这损害了银行机构的利润水平与根本经济价值。

收益率曲线形状与斜率也会受到期限错配风险的影响,也就是说收益率曲线会的移动会出现非平行的现象,这损害了银行机构的利润水平与根本经济价值,进而造成了收益率曲线风险,也就是利率期限结构改变风险。通常来说,短期利率会低于长期利率,收益率曲线一般会由于期限的增加而不断上升(即正收益率曲线),然而若经济处于扩张时期,因为货币政策是反周期的,长期利率或许会低于短期利率,进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的利差收入造成消极影响。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不稳定之时,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倒挂局面会多次显现。

三、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思路

1.积极推进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1)建立高效的風险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依据现代金融公司体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部门,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与首席风险官为监管中心,以董事会为最终责任承担者,进行垂直化监管,保证风险管理策略的科学合理高效实施,合理降低并控制包含利率风险在内的众多类型的运营风险。于风险管理委员会之下建立风险管理机构,赋予其管理整个银行利率业务的权力,由其制定整个银行的利率政策,就整个银行资产负债开展全方位的利率敏感性监管,明确内部利率水平与外部利率水平,就总行对分行或支行的利率授权作出具体规定。

(2)确立规范的利率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利率风险管理过程具有四个步骤,即风险辨识、风险度量、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利率风险识别指的是利用众多策略明确造成风险的原因、风险的特性与出现时期。对于一般性风险,能够在风险发生之前确定对利率风险敏感的各类参数,建立利率风险敏感性系数,并研究其波动范围,按照上上述步骤对一般性风险进行管理。利率风险度量指的是对风险程度或者风险出现的次数与幅度进行测量。在该过程之中,要在财务报表之中尽可能获得所需的初始资料;利率风险处理指的是在风险出现之前或者风险出现之后采取众多手段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或者影响程度,若风险的发生不可避免,则尽可能降低其消极影响。风险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风险补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程度与风险分散等。利率风险评估指的是对上述三个步骤进行评估,利用合理的评估能够了解风险处理的成效,对风险管理之中的不足进行纠正,明确未来风险管理活动的重点与方向。

2.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加银行利润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加剧,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能够降低其面临的风险水平。对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存款业务与贷款业务依旧是其最主要的业务形式,这不利于银行机构利率风险水平的降低。

最近几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关注中间业务的发展。然而和国外比较,我国银行机构的中间业务活动依据处在初始时期。由于金卡工程的开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业务得到很大的发展,然而和国外银行机构比较,差距水平还是很大的。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探寻新的发展道路,对自身在信息与现金流等层面的优势进行充分运用,促进业务活动多样化,尤其要加快中间业务发展的步伐,建立新的收益增长点,降低对存贷款业务的依赖程度,进而彻底实现资产优化合理配置,降低利率风险水平。

3.合理配置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表现在两个层面,分别是总量层面与期限结构层面。贷款资产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通常而言,短期(期限不足一年)的贷款资产依据合约利率结算利息,而中长期(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资产按照人行的基本利率进行重新定价。所以,贷款资产的成熟期通常低于一年。存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负债业务,一般为固定性利率。若不把期权风险考虑在内,则合约规定期限一般为负债的成熟期,导致资产与负债之间的不匹配同样包含成熟期的不匹配。银行机构的业务类型对其资产配置有很大的影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活动为贷款活动,这是其资产分配不科学且单调的决定性因素。现阶段,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监管制度,利用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整合本行的资产与负债,以把其受利率变化影响的资产数量达到最少。

4.运用证券化技术转移隐含期权利率风险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集中市场上存在的基础资产并将其进行重新分割,转为证券,之后将其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进而该资产不再存在于原所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之中。资产证券化也就是二級证券化。商业银行由于控制着基础资产,则其易于开展该类活动。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很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资产证券化最显著的特征即资产发起人(也就是初始资产收益者,本文指的是银行机构)现金代替资产负债表之中的贷款资产而存在,出售之后的资产不再包含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之中,也即银行机构把贷款资产出售给因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实体(即SPV)之时是真实性转让。针对隐含选择权的处理,资产发起人能够把选择权风险的负债与资产全部出售给特设实体,也就是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形式,资产与负债的各类风险(主要为隐含选择权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都存在于SPV之中,SPV利用证券在金融市场之中的交易把上述风险转移至证券购买者。最近几年,我国银行机构纷纷进行资产证券化,最先选择的是房产抵押信贷,而我国银行机构主要的隐含选择权风险来源就是该类资产,所以,为控制隐含选择权风险,实施资产证券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5.利用合同来对客户的行为进行约束

商业银行在和客户签署合约之时,需在合约之中包含和提权偿还相关的违约惩罚款项,这是对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商业银行能够采取罚金体制与锁住体制这两种惩罚形式。所谓锁住体制指的是在贷款合约之中包含如下款项—在贷款发起之后的特定时期内债务人是不能够提前偿还的。这种体制具有简单、可操作性的优点,在贷款发起之后的特定时期内可以彻底消除隐含选择权利率风险,确定是只能锁住贷款发放之后的一段时期,而贷款提前归还一般大部分都出现在整个贷款期限的中间时段。所谓罚金体制指的是在信贷合约之中明确规定债务人若提前归还信贷资产,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这样一来商业银行由于债务人提前归还贷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得到弥补,该体制能够在全部信贷期限里对债务人的提前归还资金行为进行约束,然而却不能彻底消除债务人提前偿还的行为。

若债权人提前支取其定期存款,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依据活期利率来对债权人持有期间的利息进行计算。上述利率折扣,被认为是对债权人提前支取资金的代价,也被认为是对债权人不能履约的惩罚。然而,这种罚金体制同样具有如下缺陷:当商业银行将利率风险转移至客户,则或许会引起客户的不满而失掉该客户。因而,在建立合同体制之时,商业银行应当具有谨慎的态度,不仅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客户的利益。

四、结语

实行市场利率化能够促进我国的金融领域的发展,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同时也对银行业的发展有所冲击。因此,我们要积极地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风险问题,用相对合理的途径将其解决,从而保证商业银行得到快速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相如,李明敏.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智富时代,2014(07).

[2]倪进.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影响探究[J].武汉商学院学报,2014(06).

[3]陶圣禹,杨挺.中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J].征信,2015(01).

[4]孙素珍.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J].领导科学论坛,2015(04).

[5]房媛媛.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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