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内部控制管理论文范文

2024-03-16

寿险内部控制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分析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理赔服务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寿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寿保险公司 理赔 服务

一、背景

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成立于2002年8月,统管昆明辖区内的理赔服务事宜,理赔业务范围主要为医疗险和重疾险。该中心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理赔审核岗4人,查勘岗2人,理赔材料接收岗1人。理赔工作有两个原则,第一,理赔须基于合同与法律,正确认定保险责任与范围,防止发生道德风险;第二,提供高品质服务,满足客户合理期待,最大限度地让客户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理赔服务概念和流程

保险理赔服务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或者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1]。

理赔流程包含理赔基础流程和理赔特殊流程两部分。理赔基础流程包含报案、受理、立案、审核、审批、结案和质检七个基础环节。理赔特殊流程包含理赔调查、理赔二核、理赔预付、批量理赔(团体)、第三方理赔管理(团体)、理赔鉴定、共保业务理赔、再保险摊回、高风险客户反洗钱和重大事故理赔应急响应共十个特殊环节。

三、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理赔情况

表1所示,三年间,昆明理赔中心受理的案件量从2016年1588件增加到2018年的3606件,案件量上涨1.27倍,赔付总额从1971万元增至2858万元,案件量和赔付额均呈现增长趋势。

理赔投诉直观反映客户对理赔服务的诉求。表2所示,2018年昆明理赔中心共收到理赔投诉共82件,其中“赔付金额低” 的投诉超过三成,“理赔时效慢”的投诉占28.05%,“理赔服务差”的投诉占21.95%。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对寿险公司理赔时效做出了考核要求:一是申请日理赔时效①,指标值≤2.0天;二是出险日理赔时效②,指标值≤50天;三是理赔超长案件占比③≤3%。据此标准,对比表3可见,该中心2018年1-9月被考核的1196件理赔案中,申请日时效为1.92天,达标;出险日时效53.51天,超长案件占比为3.18%,这两项考核均未达标。

四、某寿险公司昆明理赔中心理赔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量大,缺乏专业理赔人员

该理赔中心审核案件的查勘员4人,其中2人负责医院调查、走访客户,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较高。理赔人员除了办理理赔案件,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理赔信息运营、组织培训的方案和场所的准备、理赔案件的督导等,工作量较大。同时,理赔业务主要是医疗险、重疾险,理赔人员要具有医学、保险学背景,还要清楚相关医保政策和医保药物情况、熟悉保险涉及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做理赔调查取证的时候,对书证、物证、人证勘查要做到合法有效。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有很大优势,但昆明理赔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具有医学背景的仅占42%,如下表4,“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仅2名,占28%,缺乏专业理赔人员。由于理赔人员工作量大、工作精力有限、医学背景的人员少,直接影响理赔质量和理赔效率,导致部分客户不满,遭到客户投诉。

(二)赔付标准不统一,赔付金额争议大

行业赔付标准未统一,赔付比例由各保险公司制订,公司间差异较大。例如医疗险案件,该公司根据投保时有无社保将理赔比例划分为三类:一是有社保投保,有社保理赔,扣除自费自付项目后赔付比例100%;二是无社保投保,无社保理赔,扣除自费自付项目后赔付比例为80%;三是有社保投保,无社保理赔,扣除自费自付项目后赔付比例70%,且赔付基础必须要经过完整的理赔基础程序,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医疗票据。同业S寿险公司做法是医疗险的赔付不分是否有社保,按公司标准赔付,大多客户能报销80%-85%。公司间的标准各异易引发客户不满。昆明理赔中心2018年理赔投诉第一位原因正是“赔付金额低”(见表2)。

(三)理赔周期长,理赔速度慢

根据银保监会对人寿公司理赔时效的考核要求,表3显示昆明理赔部仅 “申请日理赔时效”达标,为1.92天,但对比2018年中国人寿公司案件理赔平均时效1.16天还是长了65.5%。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材料后理赔慢,易引起客户的不满,该理赔部收到“理赔时效慢”的投诉占28.05%。

(四)理賠材料烦琐,理赔流程复杂

表5可见,该寿险公司把理赔申请材料分为八类并做详细要求,客户报案后如资料不全、不规范或错误将遭到回退;理赔流程比较规范而显得复杂,基础流程有七个环节,特殊流程有十个环节,环节层层递进,相互牵连,任何环节出错都可影响案件进程,引起更繁琐的后续工作。申请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赔付金需提供的材料有:保险合同、末次缴费收据、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大病历或入院首次病历、住院相关检查和化验单、病理检查单、被保险人银行卡账户、涉及鉴定的需提供鉴定书等,住院病历及一些检查单出院时尚无法取得,通常一周之后到医院病案科复印,导致客户多次往返医院;有代理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代理资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因重大疾病身故有多子女为法定继承人的需特别程序变更为一位受益人,需另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等。在审理理赔材料过程中,往往比以上要求地更为细致与严格,尤其当某些材料超出客户所能提供的范围时,客户更感觉到既“繁”又“烦”[2]。

五、建议与对策

(一)引进先进审核技术,增加专业人员数量及培训

一方面,为进一步提升理赔的速度,保险公司应采用新技术、新科技,确保保险事故前端和理赔后续间的有效对接[3],昆明理赔中心应引进智能审核技术,减轻理赔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理赔人员的岗位配置应以业务为出发点,聘用具有医学背景、懂保险、懂药物、懂医保政策、懂法律的综合人才,提高拥有医学背景的理赔人才在岗位配置中的比例。第一,积极参加高校的校园招聘专场,招募专业背景契合理赔岗位的员工;第二,对在岗理赔人员应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如开发APP程序移动在线学习,邀请专家举办讲座,安排员工封闭式专题培训,开放式自学课程及考核等。公司内部的理赔工作也应注重交流,对于有借鉴意义的理赔案例应全国各理赔部通过视频分享会集中学习,传授经验,充实理赔人员的实战技能。

(二)严格执行赔付标准,减少赔付争议

统一的赔付标准有利于增强理赔的公平性,保险行业协会和银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管理者,根据业内市场状况划出医疗险、重疾险赔付标准范围供企业参考,各公司设计保险产品的赔付比例应在该范围之内。加强对超范围赔付的保险公司的监督,责令其修订赔付标准范围和比例,规范保险理赔市场秩序。

(三)建立督导机制,加强理赔案件的时效追踪与监督

建立健全督促机制有利于提高理赔时效。一是建立理赔台账制度,从接收理赔材料开始建立理赔签收台账,如实登记理赔各个环节,严禁擅自更改案件签收时间;二是建立周工作回顾制度,即每周五各机构理赔人员向分公司理赔中心反馈机构本周案件情况,本周已签收的案件数量、已审结案件数量、在审案件数量、在调查案件数量等,说明在审案件和在调查案件未结案原因和处理办法;三是做好案件追踪和督导,对已报案案件做好慰问和督导工作,提示客户及业务员在理赔资料备齐后尽快到公司申请理赔;四是建立时效奖惩机制,对每周时效指标完成好的机构给予奖金或实物鼓励,对为完成时效指标差的机构进行处罚和批评等。另外,建立客户监督机制,及时公开理赔时效等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当服务承诺没达成或者接收到客户不满的投诉时,公司需要对此进行相关的补偿[4]。

(四)提供咨询服务,简化理赔流程

提供多渠道理赔材料的咨询服务,如在保险合同中增设理赔中心的咨询电话,确保能够接通及专员接听;在保险合同附页内罗列理赔所需材料的明细清单,确保客户能够看懂;督导代理人协助客户备齐材料;理赔材料接收后立即扫描入库,以免资料丢失;简化系统审核资料的审核程序,方便理赔人员查看资料,提高工作的效率。对于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可为客户提供模板,避免因内容不规范而反复[5]。应对保险理赔的流程进行合理优化,如进一步简化索赔时所需要的单据和证明,帮助客户减少准备和提交单据带来的麻烦;理賠中心各岗位之间应培养团结协作的工作习惯,在工作过程中多交流沟通,相互协助,避免在理赔工作环节中产生冲突;员工个人应管理好情绪,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升公司服务形象。

注释:

①申请日时效:客户提交索赔申请日开始至赔案审批通过(结案)的时长。

②出险日理赔时效:保险责任确认发生日开始至赔案审批通过(结案)的时长。

③超长案件占比:保险责任确认发生日期开始至支付日的时长超过200天的案件与总案件的比值。

参考文献:

[1]张海英.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2014,35(2):114-118.

[2]吴海波,雷涵,李亚男.试论健康险理赔服务的内涵机理及改进策略[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7,31(6):10-13.

[3]于振武,周格露,刘博.探讨保险理赔质量的提升途径[J].消费导刊,2018,69(15):161.

[4]剧倩慧.X寿险公司理赔服务分析与优化[D].北京:金融学院,2018

[5]刘卓慧.保险理赔服务问题研究与实证分析[J].北方金融.2013,34(12):58-59.

基金项目:昆明医科大学“十三五”校级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培育扶持学科“社会保障”建设研究成果(J1301823);昆明医科大学2018年校级特色扶持专业建设项目“劳动与社会保障”(J13414006);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DRGs与医院内部控费动力的研究”(2018JS174)。

作者单位:昆明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陆烨为本文通讯作者

寿险内部控制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1992年,中国保险市场开始对外开放,国内保险企业借鉴了国外成熟的保险营销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营销员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国内保险营销制度也存在许多的不足,核心问题是保险营销员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分析寿险行业营销员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模型以防范寿险营销员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制度设计

一、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1.混淆概念,误导投保人。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保险理财产品,有些营销员在推销这些产品时故意将保险理财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混淆。夸大产品的收益特性,掩饰产品的保障特性。如,将每年缴纳的保费说成是存款,将保额说成是利息,将缴费期限说成是存款期限。甚至有营销员直接将五年缴费期年缴保费为10 000元,保障期限为十年,保额为5 338元的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描述成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将5 338元的保额中的338元描述成存款第一年的利息。

2.贿赂银行工作人员,联合骗保。对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有些保险营销员会通过给银行柜员拿提成的方式,贿赂银行柜员帮其介绍产品。大众对银行的信任度很高,而且又是银行代售,缴费等操作都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不明原因的客户很容易误将保险产品当做银行产品。

3.不认真履行说明义务,欺骗投保人。有些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突出强调产品的收益特性和保障特性。对于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免赔条款、犹豫期及提前退保所能取回的现金价值等问题不进行说明或含糊表达;还有些营销员在签订合约之前不给投保人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签订合约之后才将保险合同交给投保人,并且也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解释,投保人想要具体了解产品,只能回去自己阅读。

4.同业诋毁,破坏保险业整体形象。在宣传自己公司产品优势的同时,夸大同业其他产品的劣势,或诋毁其他公司销售人员,甚至宣传某某保险公司要倒闭的负面消息,误导投保人选择自己的产品。

5.引导不符合条件的投保人隐瞒事实,造成保险纠纷。有些营销员为了达到签单的目的,帮助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隐瞒事实,或者替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造成后期的保险纠纷,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保险公司形象。

二、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的原因分析

1.销售机制不健全,销售人员文化素质低。保险营销制度是1992年中国保险业开放之后,借鉴国外的模式发展起来的。但是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偏差。许多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由最初的委托代理模式逐步演化成了复杂的传销模式。一级营销员可以发展若干二级营销员,二级营销员可以发展若干三级营销员……并且以下一级营销员的业绩考量上一级营销员的业绩和升迁。这使得每一个营销员在专注于产品销售的同时也专注于下一级营销员的发展。盲目发展下线,盲目扩充队伍,销售团队网络复杂,管理疏散。另外,笔者对济南市41 226位寿险营销员的学历水平进行了抽样调查,①调查面覆盖济南地区15家保险公司(覆盖面达94%)。调查结果显示:高中(含中专)及以下学历占73%,大专学历占21%,本科及以上学历占6%。

2.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缺位。《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代理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仍然有许多营销员对法律视而不见,原因在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保监会及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载明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措施,因而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3.消费者保险知识欠缺,对保险行业认知度低。当前,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加强。但是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还不到位。同时,由于保险合同内容复杂,专业词汇晦涩难懂,投保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保险合同的本质内容。这给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前提;另外,由于保险营销员素质的差异,使得市场上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信任度偏低,造成许多有保险需求的人对保险望而却步。

根据笔者对济南市场上的消费者所作的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2 000份,回收1 931份。被调查者基于完全了解和认知,主动购买保险的占被调查者的16%;由于朋友或亲属做保险购买保险的或者由于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行为盲目购买保险的占被调查者的21%;未购买保险但有购买意愿且有购买能力的占43%,没有购买需求或无购买能力的占20%。其中有购买意愿且有购买能力但未购买保险的人中有81%的人是出于对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或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而未进行购买。

4.银行代理为联合欺诈提供了条件。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在方便了消费者的同时也为联合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保险营销员可以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贿赂银行业务员,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达到骗保的目的。

三、防范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的制度改进措施

1.提高销售人员准入门槛。《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参考人员学历要求为初中以上。这种准入门槛过低是导致营销员业务素质低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人员至少应为专科以上学历,并需要是相关专业毕业,这样才能保证销售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专业性。

2.改革保险营销体制。当前,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正式的劳动雇佣合同。没有保障的雇佣关系及较高的提成诱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营销员的道德风险。因此,改革不合理的薪酬结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具体措施如下:保险公司招聘符合一定学历水平和专业要求的保险销售员,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雇佣合同,支付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当销售员完成一笔销售时给予一定的业务提成。销售人员的基本收入有了保障之后,欺诈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另外,保险公司可以将招聘的营销人员分为两类:专职营销人员和兼职营销人员。专职营销人员是有一定学历水平和专业背景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营销人员,兼职营销人员则是有一定社会阅历和专业背景,人脉广阔,责任心强的营销人员。兼职营销人员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利用闲暇时间和广阔的人脉及专业的素养来扩大销售渠道。

3.取消银行代理销售,建立专门的销售营业部。银行代理销售增加了联合欺诈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销售营业部,营销员在营业部内为有投保意愿的客户做详细的产品说明。针对投保意愿较强的客户,营销员再继续做后期的拜访和签单。这种专门的销售部可以大大增加客户对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产品的信任度。在这种制度下,银行的职能就缩减为合同签订后期的保费代收。

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营销员投诉机制。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建立投诉的渠道,并对于投诉率较高的营销员进行相应的惩处。以此来提高整个营销队伍的诚信度。

参考文献:

[1] 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 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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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瑶珉,李晓武.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研究[J].保险研究,2002,(12).

[6] 武建强.对委托代理理论中保险营销员激励监督机制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7,(3).

[责任编辑 陈丽敏]

寿险内部控制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2016年1月1日,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正式实施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思考。在深入研究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基础上,选取43家寿险公司2016年第1季度至201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有关数据,构建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考察各变量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变量“资本金比率”和“资产负债对利率敏感度的一致性”对偿付能力有正向影响,变量“金融负债比例”“债券类投资资产比例”“权益类投资资产比例”与偿付能力呈负相关关系。寿险公司应加强资产负债双向互动,重视负债端属性结构,建立以“风险调整资本收益”为核心的风险绩效评估体系。

关键词:偿付能力;偿二代;资产配置;面板数据

一、研究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现代金融业中,保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同时也体现着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治理能力。随着我国人民收入的提高,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已成为中国家庭风险保障和理财投资的重要方式。从原保费收入角度看,2016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1万亿元,同比增长27.5%,增速创2008年以来新高,其中70.07%的原保险保费收入来自寿险公司,对全行业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从赔款和给付支出角度看,2016年全行业共赔款和给付支出1.05万亿元,其中寿险业务给付0.46万亿元,占全行业赔款和给付支出的43.78%。2016年人身保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1.19万亿元,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0.09万亿元,较2015年分别增长了55.1%和38.52%,寿险业“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日益凸显[1]。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的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生命线,是各国保险监督的主要内容并处于核心地位。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了第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或“C-ROSS”)17项监管规则,确立了全球金融监管公认的“三支柱”框架,制定了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的技术原则,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偿二代的正式实施是保险业的一件大事,给保险业带来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随着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以及预定利率的市场化、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新规则下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哪些,寿险公司如何提升自身偿付能力以适应偿二代监管规则,已成为学术界、保险业以及监管者多方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主要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大方面进行研究。Kim et al.研究发现保费收入增长率越高,保险公司积累的保费收入越多,与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指出如果一味追求保费快速增长,同时负债也快速增加,同样会使公司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2]。Chen et al.对亚洲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研究,发现内部影响因素有企业规模、投资业绩、流动性比率、盈余增长、综合成本率、营业利润率,外部影响因素有保险公司数量、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等[3]。以往国内学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常常以比较粗放偿一代监管体系为背景[4-8]。研究通过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或灰色关联度分析法,选取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作为自变量,其中:内部因素多为保费收入增长率、再保险率、退保率、赔付率、投资收益率等,外部因素往往是GDP增长率、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等,鲜有文献将风险管理能力、资产配置、资产信用水平等因素纳入定量模型中。

偿二代出台后,国内一些学者对新规则进行研究和检验。王灵芝考量了如何在偿二代体系下平衡资产配置的收益、風险及资本占用[9]。万历历选取一款两全型保险产品和一款终身寿险产品进行实证分析,得到该评估方法对分红险和传统险产品的影响,并得出偿二代鼓励保险公司扩大传统险的经营、促进寿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的结论[10]。李欢阐述了RAROC“经济资本”与偿二代“最低资本”的共通之处,并建议保险公司将其应用于投资决策中[11]。徐钢 等分析了偿二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策略的主要影响,提出积极推动资产驱动负债的管理模式、加强资产负债双向互动等建议[12]。

三、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偿二代采用国际通用的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框架,利用17项监管规则全景展示了“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市场约束”体系。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监管规则第1~9号)主要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具备的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主要监管指标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监管规则第10~12号)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以风险综合评级(IRR)、控制风险得分(SARMRA)为主要监管工具,SARMRA得分高于80分会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得分低于80分会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监管规则第13~15号)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公开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设置了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模块(见图1),并采用“自下而上”从最底层风险开始,按照规定的相关系数或相关系数矩阵逐级汇总,得到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再根据三大类风险的最低资本相关系数矩阵得到可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偿二代信息系统关于2016年度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最低资本数据显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这三大类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分别占可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28.44%、97.2%和14.19%(见图2)。

(一)资本充足性因素

资本金充足性是影响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償二代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考虑各类风险对保险公司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综合影响,所以,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是第一支柱资本要求计量的基础。

(二)利率风险因素

利率风险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由于寿险公司的产品定价和保单嵌入选择权均与利率有密切关系,再加上负债数额大、期限长等特点,决定了利率风险始终贯穿寿险公司发展的整个过程,利率风险无疑是寿险业最主要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一般来讲,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都会相应地减少,但是如果资产的减少数额超过负债的减少数额,就会使得实际资本减少,严重时甚至会引发偿付能力危机;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般来讲,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都会相应地增加,如果资产价值增加的幅度小于负债增加的幅度,也会引发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规模不匹配的风险。偿二代对寿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是:

MC寿险利率风险=MAX[(AA基础情景-AA不利情景)-(PV基础情景-PV不利情景),0]

其中:AA是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PV是认可负债的认可价值。可见偿二代下,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产品不再是“资产主导负债”或“负债主导资产”,而是相互联动、相互影响的,资产负债资产端和负债端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越一致,资本要求越低;资产负债的久期缺口越大,资本要求越高。

(三)负债端结构因素

偿二代对不同属性产品的准备金评估作出了不同要求(见表1)。万能险的负债评估合并考虑保险部分现金流和投资部分现金流;对于分红、万能等负债责任与投资收益相关的寿险产品评估最优准备金时,还需将非保证利益纳入计算,风险考虑更为细致全面。从不同保险产品准备金评估方式可以看出,相同规模的保险产品,对投资的敏感性越高,准备金要求越高。

(四)资产配置因素

偿二代依据我国过去十年的历史数据,为不同类别的资产分别设置了风险因子,要求保险公司在资产端对持有的境内权益类投资资产,对境内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保监会指定的资产,按照风险因子法分别计算最低资本要求。风险因子越高,资本要求越高。根据偿二代对不同类资产设置的风险因子来看,权益类资产风险因子较高,如沪深主板股、中小板股和创业板股的基础风险因子分别为0.31、0.41和0.48。风险因子较低的资产有债券类、不动产和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这些资产在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策略中将受到青睐。

四、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一)变量的选取

偿二代第一支柱定量监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资本数量要求,本文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SOL)”为被解释变量,代表寿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需要指出的是2016年第4季度和2017年第1季度保险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考虑了保监会首次SARMRA评估得分的影响。在实证模型中,为了与前三个时间序列保持一致,本文将最后两个时间序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剔除了SARMRA评分的影响,即只包含第一支柱的可量化风险因素。

依据对偿二代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拟从资本充足性、负债端结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资产配置方面选取相应指标作为自变量来分析各个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程度,各解释变量计算方法及相关性预测见表2。

1. 资本充足性指标:资本金比率(EQ)。资本金比率反映了资产、所有者权益及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可以用所有者权益与总资产的比率表示,资本金比率越高,越能保证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图3反映了2016年部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与资本金比率的关系。

2.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指标:资产负债对利率变化敏感度的一致性(SYN)。基于偿二代对利率风险的计量,本文将资产负债对利率变化敏感度的一致性(SYN)作为自变量之一,可以用不利情景下资产的变化量与负债的变化量之比表示。由于通常情况下,利率波动对负债价值的影响大于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该变量取值范围应在0和1之间,且越接近于1,资产负债对利率波动引起的变化越一致,越有利于偿付能力充足。图4反映了部分寿险公司2016年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SOL)和资产负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的一致性(SYN)的关系。

市场利率下降时:AA利率下降-AA基础情景

市场利率上升时:AA基础情景-AA利率上升

3. 负债端结构指标:金融负债比例(FL)。从偿二代对不同产品准备金评估方式可以看出,偿二代对成本较高的理财型产品会计提更多的准备金,相同规模的保险产品的金融属性越强,准备金要求越高。可以预测,投资理财性产品销售比例越高,金融负债占总认可负债的比例越高,准备金要求越高,会对偿付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

4. 资产配置指标:债券类投资占投资资产比例(IB)。债券是寿险公司比较重要的资产配置类型之一,在偿二代下风险因子设置较低,但同时收益也相对较低。

5. 资产配置指标:权益类投资占投资资产比例(IE)。股票作为最典型的权益类投资品种,在偿二代下的风险因子设置较高,但收益相对也较高。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统计

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起,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的要求,每季度都要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本文数据大多来源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及偿二代信息系统、保险信息统计系统。本文在选取样本时,从人身险公司中剔除了健康险公司以及数据异常、成立时间较短的寿险公司,保留了数据完整的43家寿险公司2016年第1季度到2017年第1季度共5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有关数据。样本公司名称见表3,各变量统计描述性特征见表4。

(三)模型的设定

本文实证分析的基本思路是把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可量化指标纳入模型,以考察它们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本文的截面数据是43家寿险公司,时间序列是2016年第1季度到2017年第1季度。在回顾已有文献和对偿二代规则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设计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基本模型构建如下:

SOLit=α+β1EQit+β2SYNit+β3FLit+β4IBit+β5IEit+εit

其中,i=1,2,…,N;t=1,2,…,T,且N=43,T=5。α為截距项,β1~β5为变量统计估计系数,εit为误差项。

五、实证分析

(一)相关性分析

首先,利用Stata软件对解释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解释变量间相关系数都比较小(见表5),各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因此可以构建模型。

(二)Hausman检验

接下来,利用EViews软件在随机效应模型估计结果下进行Hausman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判定模型更适用于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见表6。

Hausman检验结果P值为0.033 2,小于0.05,拒绝原假设,由此确定使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拟合各因素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三)模型估计

依据Hausman检验结果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7)表明EQ、SYN、FL、IB、IE这5个自变量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SOL)均显著相关。其中:EQ、SYN与SOL呈正相关关系,FL、IB和IE与SOL呈负相关关系。另外,模型的拟合优度R2=0.968 945,调整R2=0.959 2,表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模型的显著性检验F统计量为99.7212 9,P值为0.000 000,表明模型的显著性水平也很高。

(四)实证结果

从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到,变量“资本金比率(EQ)”对偿付能力有正面影响,假设其他变量不变时,资本金比率每增长1%,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增长13.25%,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变量“资产负债对利率波动的敏感度的一致性(SYN)”对偿付能力有正向影响,且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表明资产和负债对利率波动引起的变动越趋于一致,越有利于偿付能力充足。金融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FL)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显著负相关,假设其他变量不变时,寿险公司金融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每增加1%,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下降1.41%,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资产配置方面,在实证模型选取的时间段内,风险因子较低的债券类投资(IB)和风险因子较高的权益类投资(IE)的比重对偿付能力充足率都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六、对策与建议

(一)寿险公司应保证资本金比率的充足稳定

从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资本金比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程度非常显著。在偿二代下,资本金比率的短期波动会显著引起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大幅变化,在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时,资本注入是改善偿付能力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因此,为确保偿付能力充足,寿险公司应保证资本金比率的充足和稳定。

(二)加强资产负债的双向互动以防范利率风险

通过寿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占可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比重来看,利率风险是寿险公司最大的风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应倍受重视。偿二代下,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是通过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认可价值对利率波动的敏感度的差值衡量的。所以,为了更有效地防范利率风险,寿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关注资产负债久期缺口,加强资产负债双向互动,不断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才能在偿二代的规则下最大限度降低利率风险。

(三)寿险业务负债端的属性结构应引起重视

保障功能是寿险产品“保障、投资、理财”三大功能中的最基本功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寿险业健康发展的源泉。而准备金要求在寿险公司的负债端细化到险种和属性是偿二代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从实证分析的结果来看,保费收入和负债端结构属性应引起寿险公司的重视,分账户建立更加符合每种负债特性的资产配置方案,才能顺应偿二代对寿险业务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寿险公司要积极发展保障型产品,规模实力雄厚的寿险公司在有充足的资本满足自身基本需求的同时再进行产品创新与投资型产品开发,偿付能力状况较差的寿险公司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保障型产品的研发上。

(四)建立以RAROC为核心的风险绩效评估体系

实证结果显示,债券类投资和权益类投资所占投资资产的比例与偿付能力充足率均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寿险公司的风险绩效考核框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投资收益率的考察,也不能只着眼于风险资本占用,而是要综合评估风险和收益。在偿二代下,保险资产配置应在负债成本和偿付能力状况的约束下,统筹协调好投资收益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二者的关系,以资产收益率最大化为目标。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这一指标恰好弥补了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率ROA的缺点,在反映收益状况时,将风险因素可能会带来的非预期损失纳入考虑,能充分反映公司承担风险和获得收益的关系。因此,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方面建立以“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风险绩效评估体系,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这样才能做出更高效的决策和更科学的规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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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华青

寿险内部控制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2007年9月底央行正式颁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s ,简记FRA) 。作为管理和平补利率风险的重要手段,FRA的推出对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后危机时代,FRA在我国理应具有更大的发展价值,但FRA以其高风险、高杠杆、高投机性的特征在提供新的规避和转移风险管理方式的同时, 也创造了新的潜在风险源。本文从FRA自身可能产生的风险的视角,而非传统的 FRA对利率风险的管理角度,分析了FRA在我國应用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据此提出了风险控制措施以期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新的思路与借鉴。

一、 远期利率协议(FRA)的概述

(一)远期利率协议的定义

根据《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从本质上讲远期利率协议是远期对远期的贷款,但双方只是在形式上收支本金,双方并没有实际本金的交换。

(二)远期利率协议的基本要素

为了提高交易的速度和质量,远期利率协议是根据1985年颁布的英国银行家协会远期利率协议(FRABBA)文件进行交易的,该文本已成为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标准化文件,FRABBA对远期利率协议的相关术语做了规定:

交易日(Dealing date)——远期利率协议签署生效的日期,两天后为起算日。

结算日(settlement date)——名义借贷开始的日期,也是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结算金的日期。

确定日(fixing date)——确定参照利率的日期。

到期日(maturity date)——名义借贷到期的日期。

合同期(contract period)——结算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天数。

合同利率(contract rate)——协议中双方商定的借贷利率。

参考利率(reference rate)——在协议中约定的在确定日用以确定结算金的某种市场利率。通常为确定日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

结算金(settlement sun)——在结算日根据合同利率和参照利率的差额计算出来的,由交易一方付给另一方的金额。

在交易日,交易双方达成FRA。在基准日,参考利率被固定下来且合约在几天之后的结算日进行结算。基准日与到期日的差异决定了参考利率的类型。FRA是现金结算合约,即在确定基准日参考利率的实际水平后,合约用现金来结算,结算金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

式中:Rr表示参考利率;Rk表示合同利率;A表示合同金额;D表示合同期天数;B表示年计息天数计算惯例(如美元为360天,英镑为365天)。现金结算额反映了合约所约定的远期利率与固定日的参考利率间的差异,可以看作用现行利率代替最初的约定利率所需的补偿金额。远期利率协议的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二、远期利率协议(FRA)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初步应用

(一)2007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FRA

2007年9月底央行正式颁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根据《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FRA。该规定明确了FRA的业务规程、市场准入条件、风险管理和监管。商业银行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FRA交易。FRA推出的当日中信银行就与另一家机构达成交易本金为2 亿元,参考利率是3 个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3×6的交易。FRA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市场成员的交易工具类型,作为管理和平补利率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将得到进一步延伸。

(二)商业银行是我国FRA的绝对交易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交易活跃,中外资商业银行基本持平。

截至2010年12月已有中信、摩根大通、汇丰银行等59家机构在交易中心签署了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并提交了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备案材料,可以进行FRA交易。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47家,占到交易机构总量的76%,这其中包括我国商业银行24家,外资商业银行2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易活跃,达到1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12家,其中证券公司有9家,保险公司和农信社各有1 家,另外1 家为金融企业——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 FRA交易名义本金总额达484.6亿元。

(三) 采用Shibor 价作为参考利率进行利息结算,Shibor成为FRA的报价基准

目前我国FRA的参考利率是3 个月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了构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体系,理顺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渠道,央行于2006年10月开始在银行间市场试运行上海同业拆放利率,并于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2008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宣布符合“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等6 项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报价业务,以shibor 为基准对指定FRA品种进行报价。

(四)金融危机后,我国商业银行FRA的交易量仍呈稳定增长趋势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商业银行FRA的交易量相比2007年非但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了大幅提高。FRA交易量的稳定增长说明金融危机爆发后FRA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与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的统计资料显示从2008年-2010年FRA名义本金季度交易额的平均增长率高达242%,2009年的第四季度交易量达到峰值460000万元,同时以2007年为基期,2009年第四季度的FRA名义本金交易额的增长率也高达319%。造成金融危机后我国FRA的交易量不降反升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特别是人民银行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面临很大的利率风险,迫切需要用利率衍生品对冲利率风险,因此针对短期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只能选择FRA。

三、当前我国商业银行FRA应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采用Shibor 价作为参考利率进行利息结算,Shibor价尚不完善,加大FRA的结算风险

由于Shibor是高信用等级商业银行间的拆放利率,并且具有较为完备的期限和连续的发布机制,在构建中国基准利率体系方面,它无疑具有回购和拆借利率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要真正成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没有或者只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其二,流动性好,具有充分的市场深度和广度;其三,期限完备,可以形成从短期到长期的基准利率曲线。

按照这些标准,目前Shibor仍然达不到成为真正基准利率的要求。Shibor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流动性差的问题,这一方面在于市场对其尚处于一个习惯的过程中,而要成为基准利率,其前提条件就是得到市场参与者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就是做市商体制的空缺。目前在拆借市场中盛行的交易方式依然是一对一的关系型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是上海同业拆放利率的最大障碍。Shibor存在的问题使得按照Shibor作为参考利率对FRA合约买卖双方的利息支付进行结算,影响了FRA合约利息结算的精确性,加大FRA的结算风险。

(二) 按照收益曲线定价法所确定的FRA的bid 与ask理论价格与我国FRA合约的报价行所报出的bid 与ask实际价格出现较大偏差,FRA的定价欠精确,加大FRA的价格波动的风险

FRA的定价, 就是FRA合约中协定利率如何确定也即银行如何报出各种期限的FRA价格。国际上主流的FRA的定价方法主要是收益曲线定价法,该理论认为,不同期限的债券或存款种类可以相互替代, 长期利率是预期未来短期利率的函数,远期利率应是是無套利风险的均衡利率。

按照收益曲线定价法所确定的FRA的bid 与ask理论价格与我国FRA合约的报价行所报出的bid 与ask实际价格出现较大偏差。根据中国货币网2009年发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FRA报价bid一ask平均利差为30BP左右,而国外市场报价利差一般较小, 大约在3BP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FRA市场的定价缺乏科学性,交易商的报价还不够精确,FRA交易报价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加大了FRA的价格波动风险。

(三)交易品种单一,协议设计仅有3个月合约期,无法进行有效套期保值

国际上FRA合约交易品种一般包括3、6、9、12、18个月的FRA,而我国的FRA虽然报价形式多样,即1M×4M 、2M×5M 、3M×6M 、4M×7M 、5M×8M 、6M×9M、9M×12M,但从合约期的角度看实际上我国FRA仅有一种交易品种,即3个月合约期的FRA。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除了3个月的FRA,还提供了6、9、12个月等的FRA品种。过于单一的交易品种,造成FRA的期限可能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期限不完全一致,从而使商业银行无法对利率风险进行一个近似完全的套期保值。

(四 )我国创设的FRA协议是非标准化协议,不能对冲,流动性差,加大了FRA的信用风险

我国目前创设的FRA协议是非标准化协议,即协议中的一切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FRA属于OTC市场的特性所决定的。FRA协议的非标准化使得FRA不能进行对冲操作,只能与另一笔FRA交易互换,而不能卖出或冲销原协议,因此FRA的流动性相比期货与期权交易要差一些;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交易、清算系统,没有保证金机制的保障,纯粹是交易双方的信用交易,而我国的信用制度还有待完善,这种信用意识还不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环境将导致FRA的信用风险非常突出。

(五)报价机制不完善,无法形成公允的交易价格,加大了FRA的价格风险

目前,以3m Shibor为参考利率,拥有FRA报价资格的商业银行仅仅包括6家,他们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与兴业银行。报价行的稀缺性,报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FRA的交易价格环境缺乏竞争,无法形成公允、公正的交易价格,常常导致按照收益曲线理论或短期利率期货定价法测算的价格与目前机构报价有较大偏差, 加大了FRA的价格风险。

四、加强对我国FRA的风险控制

第一,依照收益曲线定价法等理论,对FRA进行科学的定价,提高定价能力。对FRA进行科学的定价是有效防范FRA风险的前提。目前依照收益曲线定价法等理论而设计开发,在国际上已经有较为成熟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系统和衍生工具电子交易系统,中国银行这两年也一直在引进国际市场上成熟的报价模型、风险管理软件等,这样既有利于进入国际衍生工具交易市场,也可以根据国际上衍生工具交易的真实价格对衍生工具定价系统进行调整,以便尽快提高其定价能力。能否准确预测利率未来的走势是对FRA进行科学定价的关键,银行在进入交易前必须要对利率的走势做出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市场各种因素,运用多种方法对利率进行预测,有助于远期收益率曲线的建立。同时商业银行在引进衍生产品定价系统的同时,注意自主开发,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特别是面对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日益深化,要通过自主制定合理的人民币衍生产品报价,提高国内金融服务效率,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设定每类交易的最高交易额度(市场风险限额)。运用VaR技术,计算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通常为一天),在给定的概率条件下,市场变量的变化达到可接受域的极限时,对所有头寸进行即时清算所遭到的最大资本金损失,即为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就是将风险限额根据业务的要求在不同级别上进行分配,层层进行落实和控制,直到具体的日常交易和交易人员,从而保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市场风险能实时控制在事先确定的可接受范围之内。同时,高度重视压力测试在市场风险度量中对VaR方法的补充作用。压力测试通常被用于估计异常市场条件下(如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市场缺乏流动性以及主要交易对手违约等)银行的概率损失,并据此设定、实施风险限额。

第三,对每种合约进行流动性安排,并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根据交易主体总流动性需求状况分配给FRA业务的流动性额度,确定过程中要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其他交易产品的流动性状况,考察FRA头寸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特征。此外,人民银行的《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对市场参与者作了限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流动性的提高。随着市场参与者的扩大,参与主动性的提高,情况将得到改善。

第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并设定每一对手方的最高交易额度(信用风险限额)。信用风险限额是指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对每一个交易对手授予的一个以对该客户最大信用风险暴露额表示的限额,只要不超出该限额,在该客户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与该客户自由、连续的进行FRA交易,信用风险限额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防止FRA交易者的违约风险或信用风险,也可以防止价格波动的风险,尤其是因违约事项而导致的价格的剧烈波动。

FRA交易的主要功能是规避或者锁定利率风险,在中国市场利率波动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推出FRA是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稳定市场发展的明智之举。针对FRA的诸多风险因素,商业银行应通过采取加强FRA科学的定价能力,设定最高交易额度,加强流动性安排与设定信用风险限额等措施,最大化的降低FRA应用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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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内部控制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通过SWOT分析简要的对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营销现状进行分析,找出现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地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市场营销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关键词】太平人寿保险 市场营销 解决方案

一、保险公司营销策略相关概述

营销组合有着很多的变量,密西根大学教授杰罗姆?麦卡锡(E.Jerome Mccarthy)1960年提出4P理论讲这些变量行系统的概括,分为四类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促销(promotion)、渠道(place)四要素。4P理论简化了营销的要素,使之更容易记忆,便于传播。

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致使商家需要更新的理论和观点来制定营销策略。1990年,美国学者劳特朋(Lauteborn)教授提出了与传统营销相对应的理论,即与4P理论相对应的4C理论。4C理论是以消费者为核心的,是一种顾客战略。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首先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Consumer’s Needs),通过分析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有针对性的供给,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还要考虑消费者为了满足需求所愿意支付的成本(Cost)。还要在与消费者进行信息的交换时实现双向的沟通与交流(Communication),来实现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信息对称。还要从渠道上,产品的流通上考虑到并实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便利性(Convenience)。顾客需求既包括显性的需求,也包括顾客的潜在需求。现有市场上显现出的是客户的显性需求,发掘和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是开拓新市场所必须的。供给与需求是共存的,只有了解了需求才能进行有效地供给。市场营销的首要步骤就是要对客户的需求进行研究,了解需求,并针对需求制作营销策略。顾客所愿意支付的成本是产品定价的重要依据。只有研究并分析出顾客的意愿成本,才能更好地进行产品的定价,实现利润最大化。与顾客的沟通是双向的,只有及时沟通,才能得到顾客对产品的反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增强顾客的信任度和忠诚度。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产品的渠道和流通以及售后方面考虑顾客操作的便利性,能够拉近公司于客户的距离,便于关系营销的进行。

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简介

太平人寿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公司之一,1929 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2001年,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控股公司、富通保险国际、金柏国际投资等四大股东,在上海以“太平人寿”名义,全面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62.3亿元人民币。2012年,中太平集团列入中央管理企业,以此为新契机、新起点,中国太平确立了“打造世界金融服务杰出的中国品牌”的愿景和“三年再造一个新太平”的战略目标。目前,太平人寿拥有国内寿险公司最完善的产品线,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专业的寿险金融服务。太平人寿的寿险服务分为保障与投资两大门类,数以百计的产品覆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各个领域。太平人寿主要通过个人寿险营销、银行代理、渠道合作、互联网及电话销售等营销模式销售保险产品,另外,太平人寿还设立了专业养老金公司拓展企业年金领域。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3日。2012年覆盖省内12个地级市的营销网络。已经成为辽沈寿险市场的中坚力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下属的公司。

自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沈阳开设分公司以来,提出以“真诚服务,用心经营”为公司经营理念,并且广纳贤才,以自身的企业文化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人才,并以此为基础努力打造“高品质,高素质,高绩效”的三高团队。目前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公司有一线寿险营销人员200余人,分别隶属于个险团队、团险团队和银行保险团队三个业务系列。特别要说的是与各大商业银行合作的银行保险团队,创造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新模式,在刚开业的两个月创造 5002万寿险保费收入的奇迹中,独立完成保费收入4626万元,出色的打响抢占沈阳市场的第一枪,出色的完成了公司在进入市场之前提出的“打好基础,高速发展”的初步目标,成为沈阳乃至辽宁范围内银行保险业务的典范。

三、公司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如今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大部分都是传统型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人们现代生活的新需要。对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来讲,现有的保险产品,只有部分产品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其他的大部分保险产品目前的销售状况不好,前景也不容乐观,造成了保险设计的极大浪费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缺少竞争力。而沈阳地区的居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根据层次需求理论,不同的收入层次的需求不同,沈阳地区的收入差异导致了居民对保险需求的层次性。农村与城镇之间存在差异,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差异,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在拉大差异。这致使保险的需求出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而现有的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这些差异化的需求。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缺少市场细分,与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的现象。

目前太平人寿沈阳分公司进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这里指寿险产品,已经由最初的三种基本人身险拓展为涉及到医疗、子女教育、理财投资、婚姻等领域,已经超过了百种,已经基本覆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各个公司的产品差异性较小,市场并没有进行细分,有些产品无法满足现在人们的需要,缺乏针对性。再者,现在市场上的寿险产品大部分都是采用固定的利率,这种固定利率的产品抗风险能力弱,很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大大增加了这类产品的风险。产品开发的滞后影响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沈阳地区的发展。

与此同时,在进行保险销售的售后服务和客户维护服务时,也存在着问题。太平人寿沈阳分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不能满足现今人们对服务的要求,服务质量不够高,服务内容不够丰富。这些问题影响着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不利于公司发展。

四、提升公司市场营销的策略探讨

(一)太平人寿沈阳分公司应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的调研并收集反馈信息

开发新产品的首要步骤便是进行市场调研,了解顾客需求。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的开发,防止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避免产生产品设计的浪费。还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通过数据来检测新产品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同时根据反馈的信息对产品进行调整,使产品优化升级。

(二)定期进行策划和论证

通过市场调研来确定产品的基本构造,在进行策划时要充分考虑差异化。在产品投放到市场时,还要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进行调查,论证策划的可行性。

(三)进行市场细分

根据市场调研的结果,对产品的受众进行细分,并针对不同人群提供差异化服务,满足不同的需求层次。还要开拓高端市场,使部分产品高端化,满足高端人群的需要。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辽宁省社科联重点项目:辽宁省建立涉农银保互动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迟月,女,沈阳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12级学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實践。

寿险内部控制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保险业务为标志,特别是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销售人身保险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内寿险营销市场飞速发展。1999年寿险全行业保费收入仅54.3亿元,刚刚过去的2016年,寿险全行业仅原保费收入就达到2.2万亿元,17年的时间,寿险保费增幅超过400万倍。分析寿险保费迅猛增长的原因,除了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保险市场突飞猛进的大环境外,寿险营销渠道的不断创新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关键词】中国寿险;营销模式

自1980年保险恢复开始,由于受收入和保险意识的限制,个人保险需求及其微弱,因此法人团体销售渠道成为当时保险销售的唯一渠道。1992年,以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为标志,代理人制的寿险个人营销渠道开始出现。2000前后,在借鉴欧洲银行渠道代理保险销售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代理渠道开始出现,并迅速成为主流渠道,在很多寿险公司中,银代渠道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0%甚至更高。2006年,寿险电销渠道时代开启,中美大都会率先在国内开启电销渠道,将国外成熟的保险电话营销模式引入国内,并迅速取得成功,当年即取得保费收入超过2000万。随即电话销售这一模式迅速为众多寿险公司所效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开办电话销售的寿险公司已经超过30家。2008年以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市场的成熟,网销逐渐成为新的热点,除了各寿险公司官网以外,以淘宝天猫、京东为代表的电商网站凭借其超高的流量成为很多寿险公司的主力销售渠道。仅2016年前10个月,互联网销售寿险保费就已经达到1466亿元。

在寿险公司中,不同的渠道因其自身特点,有着不同的定位,也有着各自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个人营销渠道依靠寿险公司庞大的代理人队伍向个人客户销售,凭借代理人的销售技巧及缘故关系,可以实现复杂期缴长期保障产品的销售,由于这类产品往往可以给寿险公司贡献长期价值,因此个人营销渠道受到了大多数寿险公司的重视,所谓“得营销者得天下”。但优秀的代理人销售队伍面临增员难、育成难、留存难的现状,往往需要寿险公司长期持续的投入在渠道队伍的建设上,短期内难以见到效果。因此个人营销渠道成功的是平安、友邦等经营时间长、资本实力雄厚的寿险公司,对于新近成立的或者中小型寿险公司来说,个人营销渠道是一条充满艰辛、前途未卜的道路。

传统的法人团险渠道曾经是寿险公司的主要渠道,但随着整个寿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传统法人业务在其中的占比不断萎缩,2011年,法人团险业务在全部寿险保费中的占比已不足5%。以航空意外、旅游意外等为代表的传统兼业代理业务由于手续费竞争激烈、参与主体增多、盈利状况下降,已经渐成鸡肋业务。原本寄予厚望的企业年金在经历了10年发展后逐渐后劲不足,新增缴费越来越少,大家都在为存量拼杀。

银代渠道初期因其能迅速扩张保费规模而受到各个寿险公司的青睐,在2000—2010年的10年间迅速成为寿险销售的第一大渠道,而这10年间,也是中国大陆寿险保费收入增长最快的10年,保险行业资产总额达到5万亿元,其中银行代理渠道功不可没。但银代渠道过于依赖银行端的销售网络,保险公司对于这个销售渠道很难掌控,银行因手里掌握销售网络,因此就掌握了话语权。因此保险公司为了能把保险通过银行销售出去,不得不支付高昂的手续费,压缩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而且银行端的销售误导行为保险公司也无力管理。

电话行销渠道在2006年以后为很多寿险公司所重视,各个寿险公司或自建电销中心、或委托外包的方式开展电话销售。相对于个人营销渠道,作为新兴渠道的电话销售的市场竞争尚不算激烈。但由于电话销售的特点,各公司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期缴型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主销产品,导致产品高度雷同;电销渠道的快速发展对电销坐席队伍产生巨大需求,同业挖角竞争加剧。电销渠道赖以生存的名单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同时名单质量却在不断下降。监管机关因为电销扰民问题的突出,对电话行销扰民监管的严格与规范,加大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很多寿险公司不得不重新审视电销渠道的价值与意义。

互联网渠道近年渐成热点,特别是随着淘宝天猫、京东金融等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发展壮大,借助第三方平台的流量优势,销售理财、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以及短期意外险成为很多保险公司做大做强、弯道超车的选择。由于互联网渠道的特性,更适合于理财类简单产品的销售,因此现在的互联网保险渠道大多以万能险理财产品为主,重大疾病、定期寿险等保障型产品占比较少。近年来第三方互联網平台由于掌握渠道,对寿险公司来说进入门槛越来越高,同时手续费等销售成本也越来越高,导致互联网这一低成本保险销售渠道的优势不再。

纵观中国寿险销售渠道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类型的寿险公司中,销售渠道的策略与侧重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于中国寿险市场的广阔性、多样性所决定的。不同于美国、日本的以代理人/业务员为主体的销售模式,在中国当前的寿险销售渠道中,不论个人营销、法人团体、银代渠道,还是近年来兴起的电话行销、互联网渠道,都不可能独大。在这个市场上,既有以平安、友邦为代表的个人营销渠道为主,也有以安邦、前海为代表的银代渠道为主,也有以中美大都会为代表的电话行销渠道为主,还有以弘康为主的互联网渠道为主。

寿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资源投入,以及股东优势等各个方面综合考量,确定主要渠道。对于追求发展速度、追求规模与市场占有率的寿险公司,短期内可以银代渠道和互联网渠道为主,快速做大保费规模;对于追求稳健发展、内涵价值的寿险公司,则应当以个人营销为主渠道,扎扎实实的做好代理人队伍。当然,所有的销售渠道发展到今天,也不应该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适时的打破渠道之间的利益界限,使渠道利益互补、资源共享,才能使整个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武箫.中国寿险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6,(03):156.

[2]周晓曼.中国寿险营销模式创新探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9):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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