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范文

2023-09-23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范文第1篇

群安员职责:

1: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禁令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班组组长或专职安全员开展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认真做好每日安全监督情况记录。

2:及时制止工作现场出现的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记录的不安全行为,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3:发现工作场所内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有权参于本单位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4;监督本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按规定发放劳保防护用品,收集职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向项目部提出安全生产的建议。

5:对有关部门下达的与项目部有关的事故隐患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行为,有权向工会或有关部门举报。

6:参加项目部的各种有关安全的活动,接受项目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监督能力。在履行职责中要以身作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群安员考核办法:

1:群众安全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的记录本,每周要向项目部汇报安全生产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三违”情况。

2:群众安全监督员需持证后挂牌上岗,项目部将不定期检查并将此项列入考核范围。

3:认真填写《群众安全监督员手册》,每月不少于2次。 4:群众安全监督员统一使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每月月底25号前上交安质部,未及时上交的不给予考核,《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验证人必须经过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签字,严禁代签。

5:项目部每月将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综合考核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考核,季度汇总考核后给予兑现。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一个月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将取消补贴,三个月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将取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称,安排他人胜任。

Xxxx公司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范文第2篇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工会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铁四局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业主和监理的要求。为确保实现睦南道108号整修工程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聘方法

执行《中铁四局集团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中铁四办【2009】326号文件),在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设置数量上,坚持“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和全覆盖、全天候,不留死角”的原则,结合我项目部的基本情况,设立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

第三章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成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委员会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昱

副组长:李慧明 陆峰

组员:郭敏 朱林 王硕敏

二、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由安质部、项目部工会牵头,办公室配合,培训的技术业务工作以安质部为主。培训中,结合现场施工生产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同时,为每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

1员工作手册(“口袋书”);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认真学习、随身携带。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检查制度

1、为了加强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项目部安质部编制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日志,发到每个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手中,要求每天填写。每月由安质部和工会共同考核,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安全监督员工作日志按一天记录一页,一月一本的作法实行。

2、安质部和工会共同对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现场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身边存在安全隐患,而监督员不闻不问,(如安全监督员身边有没有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发现一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二次取消优秀安全监督员的评比资格。

3、项目经理部推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互检制,每月至少组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互相检查、相互交流一次,不断提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水平。

第四章奖惩制度

一、项目部按月考核发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兼职岗位津贴。考核实行百分制(后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月考核表),并按得分情况发放津贴。即100至95分的支付200元;94至90分的支付150元;

89至85分的支付100元,84分以下的不支付。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报告确认属实的,兑现100—500元一次性奖励,贡献特别大的可以重奖。

二、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员除进行本项目部内部评比外,对优秀的安全生产监督员还将推荐参加局指每季度进行的优秀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评比。每次推荐3-4名,局指将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最后确定1-2名为优秀安全监督员,发放证书及奖金,每人将奖励500元,证书及奖金都归个人所有。

天津地铁3号线车站内装修工程五标段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制度

审核人:批准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地铁3号线装修五标项目部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范文第3篇

1、每学期家长、学生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

2、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业务能力、师德表现,通过座谈、测评的方式进行评议。

3、对家长、社会、学生反映不良的给予处分。

4、对有问题的教师晋级、评优一票否决。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范文第4篇

为了适应医院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医院财务体系得以有效运行,以确保医院资产完整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特制定财务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一、 设立财务监督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医院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督导措施,改进和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二、实施细则

(一)、财务预算监督检查

1.医院财务是否按制度编制财务预算,一切收入、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财务预算是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是否科学合理。

3.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按已编制的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4.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是否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财务收入监督检查

1.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否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2.门诊收款员、出纳员是否按规定的收款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有无不按规定办理的现象。 3.各位收费人员是否将当日所收的款项按财务规定时间交给出纳员,有无不及时交款或不交款现象。 4.出纳员是否按时将发生的收入及时入账。

5.票据管理员是否按规定管理收入票据,是否按要求发放、登记,跟踪收款票据使用的整个环节,是否存在票据遗失等现象;检查票据管理员是否进行认真审核门诊、住院退费单据、所附凭证是否完整及退费审批情况。

6.预收金明细帐登记情况,是否及时准确的将发生的预收金收支入帐,月末是否将预收明细账余额并与总帐金额核对。

(三)、货币资金支付监督检查

1.检查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2.各项货币资金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出。

3.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与手章是否按内控要求由专人分别保管。

4.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的帐实相符情况,抽查银行对帐单、银行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

5.货币资金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原始票据,支出是否及时准确下帐。

(四)、药品、库存物资控制监督检查

1.药品、库存物资的采购是否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出库单是否填写详实、出库手续是否齐全。

2.部门会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是否及时记账、及时按财务科要求上报月末报表;出入库单据汇总金额是否与月末汇总表、账簿一致。

3.部门会计是否每月与财务科总帐进行核对,对帐情况如何,对于不相符的帐目是否按财务制度进行调整处理。

4.物资管理部门是否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出实物与帐簿不符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物资损坏、长期积压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现象。对药品、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理程序是否完备。

(五)、固定资产监督检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零部件是否存在越权处置或处置不当的情况。

2.固定资产明细会计是否定期与财务对帐,对帐情况如何,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是否完整、规范,档案与实物是否相符。

3.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由供应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封存管理,并定期进行养护。

4.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技术鉴定,是否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进行财务处理。

5.盘亏的固定资产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盘亏责任认定以及是否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六)、债权和债务监督检查

1.债权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定期进行债权清理及债权帐龄分析。

2.应收医疗款中病人欠费是否有领导批示。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范文第5篇

( 一) 侦查监督的概念

要想充分掌握侦查监督的概念问题, 我们需要从我国的具体的国情和法律实施规定现状考虑, 还要从学理的角度了解、领悟侦查、侦查权监督制度的理论层面, 通过这么一种实务与理论结合的方式对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一番剖析。

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侦查是一种“专门工作”, 而从法条的角度, 刑诉法第106 条: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们可以看出侦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纵观国内各派学说, 用百家争鸣来形容其对侦查的定义都不为过。翟丰学者认为: 其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时候, 利用公开以及秘密的方法, 收集证据并审查核实, 最终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专门活动。

陈永生学者则认为: 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法定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 致力于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犯罪证据, 基于此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和相关强制活动。

从以上几位学者的观点论述我们可以看出, 关于侦查的内容并无多大异议, 都认为是一种性质上属于刑事侦查的法定活动。而在侦查主体这个问题上, 有着不小的争议, 在这个问题上, 我综合我国的国情法情以及实务操作上, 认为侦查是国家法定机关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海关缉私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 所依法采用的特殊的方法进行有关的强制性活动和调查工作。

《辞海》: “监督, 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 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而从法律的层面上看监督, 则分为两个层面看, 一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经过授权而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监督, 二是特定的社会组织或公民对相关的国家机关活动以及社会个体行为进行督察。因此, 一套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不仅是国家机关活动有序进行的保障, 更是体现了我国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美好蓝图。监督之事不可谓不重!

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得到一定限制和规制就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 宪法和刑诉法均规定: “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这直接以法条规定的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因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不仅起到了一个维护公平正义的义务, 更为具体现实的任务是履行监督的职权, 其存在的意义使得人民检察院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和刑讯逼供、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而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 进而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 进一步提高刑事安监办案的准确度, 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1]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的强有力的监督下, 有助于方便快速并且相对公正地收集证据、侦破案件, 如此一来, 既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 也不会损坏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达到刑法的目的, 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根据我国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刑事立案的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在立案阶段开启的监督, 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则是立案后开启的监督活动。[2]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监督制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侦查监督包括: 刑事立案阶段的监督、侦查活动阶段的监督以及侦查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而狭义的侦查监督则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其进行的一系列诸如刑讯逼供收受财物等行为的监督工作。鉴于当今司法界的日新月异以及现实的实务需要, 我们需要对侦查监督进行一个全局性的了解和梳理,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和个人将在检查监督活动中起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作用, 所以本文采广义的侦查监督说, 既有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又有公民个人履行侦查监督权利。

( 二) 侦查监督制度的诉讼价值

首先, 侦查监督制度能够维护程序正义。在我国, 侦查监督制度与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程序更为正义, 而保持程序的正义性正是侦查监督制度一步一步走向成熟的有力保障。因此, 二者不可偏废。我们知道, 侦查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权, 而完备的监督机制正是程序正义之路上的指路明灯, 最终达到程序正义, 也达到了诉讼正义。前面也提到, 在侦查行为中, 侦查人员往往会为了追求一个快速的侦查过程以及追求办案速率而忽略了侦查的质量和程序合法性, 因而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得以保证, 同时也可以从新闻舆论、公民心理上树立起一个法治社会的概念, 有利于顺利推行法治社会的建设, 如果程序正义都难以保证, 那么结果正义又从何得以渴求呢。那么整个诉讼乃至法治都会处于混乱与摇荡中。程序正义还是公民用以维权, 衡量侦查机关是否违法的有力工具, 作为一种可视性的制度, 侦查监督制度是普通公民慢慢接近机关, 维护自己权利是有极大促进意义的。

其次, 侦查监督制度也是对人权的有力维护。众所周知, 在我国的执行实务中, 享有侦查权的一方通常拥有国家暴力, 是有着强制执行力的存在, 现今在微博上热点的聂树斌案、念斌案, 无不缘起公安机关在侦查、审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录音录像断层导致的证据力不足却又强制结案, 这只是被人们所熟知的案子, 那么那些不为人所知的, 真的做到公正了吗。是, 我们是希望犯罪分子得到严惩, 但我们也不希望有一个清白人因为刑讯逼供, 为了结案率而受迫于强制力而屈从, 这不是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这是体制问题。侦查监督制度正是为了这一现状而应运而生, 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在侦查行为中认真搜集证据, 严肃对待案情, 这么一来, 让侦查权的行使在压力下进行, 既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又可以保护各方诉讼当事人的人权, 最大化人权保护, 人权保护也是21 世纪一个大课题, 想必侦查监督制度会是这一课题的强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途径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的从无到有, 到目前的正式确立, 其主要依据为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它从最权威的角度规定了我国的特定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随着2012 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高检规则以及六机关规定等相应法条、司法解释的及时更新,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健全, 因此现在主要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主梳理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以下将对《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制度的大力修改进行一个梳理和归纳总结。

( 一) 完善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

新增刑诉法第93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通过这样一种对逮捕后仍然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做法, 一是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在逮捕时更为细致的侦查, 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 二来可以为实务中出现的羁押率过高等问题提供一剂良药, 同时也促使我国检察机关羁押监督制度的逐步成熟与规范化。

( 二) 健全讯问、同步监督制度

刑诉法第212 条规定对审问犯人的整个过程需要全程同步进行录音和录像。这是基于一种当今社会公民甚至律师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一种不信任以及防止冤假错案的趋势所引发的一种法条修正, 2014 年的“念斌案”不正是因为当年的录音录像断节而导致审判力缺失而引发媒体, 公民, 检方, 院方的各执一词吗。这么一种制度的规定, 不仅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的诉权以及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第83条以及第117 条的规定, 都是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个程序上的规制。

(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规定

在2012 年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基础上, 结合2014 年《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我们可以得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 (1) 非法手段和非法证据: 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的言词证据; 通过暴力、威胁得来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被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实物证据。 (2) 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及结果: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 ( 公安机关) 、起诉决定 ( 检察机关) 和判决 ( 法院) 的依据。 (3) 监督非法取证行为: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的不是非法证据而是非法取证行为, 体现了对非法取证由事后监督延伸至事前监督, 实质上是扩大了检察院权利。)

三、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 侦查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 它享有广泛的刑事侦查权, 但随之而来的是国家权力和公民自由的愈演愈烈的冲突和矛盾, 更因为相关的侦查监督制度又不够完善和健全, 也就产生了当今社会上诸如新闻媒体所报道的那般“冤假错案横行”“躲猫猫死洗脸死”“警察无故搜身”等令我们法律人十分痛心的现象。

( 一) 侦查监督缺乏及时性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多为书面监督, 而现场监督和群众举报则有着十分不完善的一面。就书面监督而言, 这是一种被动性的、事后性的监督方式, 首先, 在侦查活动中, 检察机关没有很好地参与到侦查活动的监督中, 也没有那个机会, 也就导致了侦查机关可能在侦查活动中做出一些违法侦查行为例如暴力取证、逼供、篡改事实证据等而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 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事后公安机关递交而来的书面报告以及案件的卷宗就侦察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 试问, 有谁会把自己的把柄写进报告里面呢, 这也就导致了现行侦查行为虽有法条规制却难有实质性作用的主要原因。再者, 对于群众的举报监督而言, 存在着两个明显的漏洞, 第一是公民大多数都不太了解法律的关于举报的具体规定, 无法做到提交有效有价值性的信息, 第二, 公民普遍的畏惧国家机关的一种心态导致了公民在没有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并不会积极地去举报国家机关的一些违法行为甚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以一种算了的心态去“淡然处之”。以上两种监督方式, 无论是书面的监督还是群众举报制度, 都无法做到真正是侦查行为置于权力的监督之下, 具有很大的不及时性和被动性。从实务的角度出发, 这种监督方式不仅无法及时发现, 无法及时解决, 就算发现了, 违法事宜也已经产生, 并且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至于检察机关所有的一种现场监督方式, 考虑到中国的监察侦查现状, 要想做到每一次侦查都有检方人员的监督, 一方面是极为不现实的, 二也因为法律并无对现场监督作出相对应的具体的规定, 导致这样的监督是以一种什么样子什么力度什么形式的监督进行的都无从得知, 并且向来公安机关办案都是能简则简, 也不希望其他机关进行干预, 必定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而检察机关就算有心介入, 却是无力监督。总而言之,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目前而言还具有不及时性、被动性、无现实操作性等弊端, 这也直接导致了监督效果的不理想, 实务中仍然存在违法侦查行为, 公民权利受损的情形。

( 二) 侦查监督范围有待于具体深化

首当其冲的是强制措施的监督方面, 我们知道, 传统的强制措施有: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而强制措施是一种合法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但是如果强制措施稍有偏失, 则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极大破坏, 因此对于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制度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实务操作中相关的法条规定极为欠缺, 并无起到实质上的规制作用。在我国, 实际上侦查机关既是侦查活动的执行者, 又是侦查活动的决定者[7], 这种两权一体的决策执行形态是极为不科学的, 这么一来, 其权力被无限地放大, 再缺乏具体的制约, 那么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从何而谈? 老百姓作为弱势一方如何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权力滥用之日何时是个尽头? 公民的合法权益何时不是人心惶惶? 因此, 要想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必须从侦查行为出发, 制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加以规制, 才能最大化保证诉讼的正常公平进行。

四、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细化完善各个侦查行为的实时监督方式

上文已经提到,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和无力性, 正是由于侦查机关在执行侦查活动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拥有自主决定权以及执行权, 而导致监督活动无从实施或者收效甚微, 因此, 应该出台相对应的司法解释来完善细化到每个侦查行为的监督方式。例如说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时, 应当有互相独立的两个机关部门 (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人在场, 例如在运用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中所收集到的公民信息通过法律升格为机密级别, 防止侦察机关通过诸如窃听监听等渠道获取到的公民隐私信息进行不良处理甚至泄出[8], 需要立法者更为用心的立法才可。

( 二) 健全监督机关的监督部门机制

笔者大胆对检察院内部系统提出一点自己的臆想: 从内部监督而言, 可以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分析, 横向角度中, 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 独立于各个检察院主要工作部门, 直属于检察委员会, 不受其他各个部门的干预, 遇到疑难案件以及大型案件, 可直接将案件上报检察委员会; 纵向角度中, 从检察长到科长到检察员, 从上级检察院到下级检察院, 各司其职, 配合监督委员会进行工作[9], 形成一套立体的工作体制。外部监督而言, 从法律上确立人民检察监督员这一职位, 赋予其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权力, 在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活动时敢于指出不足并责令改正, 具有权威性。另外, 加强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总所周知, 政协和人大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也是几种民主方式中较为亲民的路线之一, 建立检察官乃至检察院的阳光体制, 也更能促进检察机关人员对侦查活动更为用心的监督, 从而响应法律上新增的律师和当事人的侦查监督制度, 这对于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长远考虑, 是大有益处的。

( 三) 就被关押嫌犯的情况建立全程同步制度

众所周知, 近年来, 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经常曝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严刑逼供, 躲猫猫死等丑闻。实际上, 在实务中, 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嫌疑人被逼供的行为, 那么这种非法行为究竟该如何完全避免呢。是, 同步录音 ( 录像) 制度的推行曾经一度让人看到了希望, 但是, 这种录音录像由公安机关提供, 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常常受到律师和当事人的质疑, 而公安机关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此进行了规定, 可是考虑到结案率, 谁会轻易就否定掉一个视频录像的真实性呢, 至少在现在的中国司法界, 还没有妥善解决。事实上, 犯罪嫌疑人在监狱中面对着公方人员, 难免屈服于“正义的审问”之下, 极易做出与案件真实情况相悖的供述。因此, 建议一套完善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十分必要且急迫的。

摘要:众所周知, 我国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 而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则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程序性事项。而本人所讨论的侦查监督制度中的侦查则是位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环节, 俗话说的好“一个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 因此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奠基和前提, 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质量高低, 判决的公正与否, 所以一套完整的侦查监督制度也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因此, 一套完整的健全的侦查监督制度是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自由的强有力的保障, 需要从理论层面搞清楚侦查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的内涵, 再深入到实践层面了解侦查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摸清楚症结所在, 最后再回到理论探索其未来的出路, 因此, 本论文从四个部分展开:1从理论上剖析侦查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的概念;2根据法律条文和相关文献探寻我国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途径;3通过现实案例与实务探究现行制度所存在的弊端;4一些关于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创造性的个人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侦查监督,监督途径,同步监督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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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榕.证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5] 刘广三.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6] 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7] 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8] 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9] 陈光中.诉讼理论与实践 (上)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范文第6篇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

第二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在人代会闭会后,人大常委会要及时选择 “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决议中的重点工作任务,作为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及时召开交办会议,将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监督内容,向“一府两院”交办。“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应参加交办会议。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向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的有关领导当场交办,会后及时以书面文件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一并印发“一府两院”。

第五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应在年内办理完毕,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旗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推动监督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进行对口跟踪监督,受委托的部门要按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做好跟踪监督,随时向常委会汇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

第八条 旗人大常委会应扩大监督渠道,重视代表监督、舆论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监督效果。

第九条 在办理期限内,“一府两院”要每3个月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情况书面向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1次,办公室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向所联系的人大代表通报,由办公室负责通过人大刊物、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办结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可以再审议和表决。“一府两院” 办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公布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不满意的或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提出意见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再审议并进行表决,办理结果未获得半数通过的,经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后,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直至通过。

第十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要严格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的责任追究。对执行不得力或严重违反监督法有关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强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三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质询机关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还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可以按照《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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