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无线电通信范文

2023-12-06

海上无线电通信范文第1篇

1 原油在运输中的类别

原油是由不同的C、H化合物混合组成的有特殊气味的粘稠液体, 主要成分是各种烷烃、环烷烃、芳香烃, 属于危险货物。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 规定, 原油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这样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造成爆炸、毒害、污染环境的恶性事故, 并且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

2 原油在运输中的特性

原油在运输中具有易燃、易爆、易积聚静电荷、易蒸发、易扩散、易流淌、易沸溢、受热易膨胀、毒性、污染性等危险特性。具体表现为。 (1) 液体挥发蒸汽与空气接触混合易着火, 严重时可能发生爆炸。 (2) 在装卸运输过程中, 由于摩擦震动, 容易积聚静电荷, 进而使着火能量小的原油被静电火花点燃。 (3) 原油流动性强, 受温度, 压力、表面积影响易不断挥发, 增加爆炸危险。 (4) 承装原油的容器一旦受热, 容器内的体积急剧膨胀, 蒸汽压迅速提高, 使密封容器内的压力升高, 从而致使容器渗漏, 变形甚至爆炸。 (5) 原油含有硫醇、硫醚、噻吩、环烷酸、酚类、吡啶、吡咯、喹啉、胺类等有毒化合物, 原油的溢漏会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及生态系统的破坏。

3 原油海上运输事故分析

2002年11月13日, 装有7.7万吨燃料油、船长243米巴哈马籍老龄单壳油轮“威望号”在从拉脱维亚驶往直布罗陀的途中, 遭遇强风暴, 造成船体损坏并泄漏燃料油约17000吨, 导致西班牙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舶遭遇强风暴袭击, 与不明物体发生碰撞, 失去控制造成船舶搁浅, 船舶被划开一个35米长的大口子。

2006年8月3日, 海洋石油298在广东省上川岛以东18海里附近海域受台风“派比安”影响遇险。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香港特区政府飞行服务队2架救助直升机赶赴现场救助遇险船员, 68名船员全部获救。台风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面两个例子显示了海上运油的危害性, 其主要原因是自然因素, 其次是人为因素、管理决策因素等。因此, 必须采取可持续有效的措施, 为进口原油提供安全高效的运输服务。

4 原油海上安全运输的措施

为了解决海上运油日益增加的压力和海上运输的安全性, 我们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

(1) 空档舱容的准确性装满原油后的船舱及容器由于原油易挥发, 受热膨胀系数大, 受热后蒸汽会增加, 从而受热膨胀造成事故。因此装原油时, 在船舱内必须留有一定的膨胀余位。

(2) 规范原油的包装要求及装卸规程原油属于危险货物, 应符合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盛装液体的包装, 若散发气体而可能增加内压, 则在包装上可安装一个泄压阀, 确保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因内压增大而产生危险。装卸易燃液体原油时, 作业现场必须远离点火源 (或者温度) , 操作人员不准携带明火, 要劳保齐全,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装卸时, 不得撞击、摩擦、拖拉, 封口向上, 不得倒置;装卸工具应使用铜质或镀铜、镀锌等工具, 禁止使用铁质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装卸机械应安装火星熄火装置, 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

(3) 加强油轮运输的安全管理及改善原油运载工具油轮作为特种货物的运输工具, 其安全性更为重要, 油运公司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提高员工个人素质、加强教育和培训, 培养和锻炼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油轮船员和油轮管理人员。

在环保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 针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对老旧油轮尤其是单壳油轮的营运限制, 应及早研究对进入我国海域的老旧油轮、单壳油轮做出限制性规定, 严格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条例, 并在沿海主要港口建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减少油污风险,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确保可持续发展。

(4) 建立完善监控体系开发智能人工系统, 建立船舶航线、遇险、溢油监测体系, 为尽早发现事故及时处理提供信息支持。配置GPS监控系统、监测系统、溢油清除控制系统。完善海上溢油应急机制和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保证海上原油运输的安全。

5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原油需求日益加重, 而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进口原油需要通过海上油轮运输, 所以原油的海上运输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总之, 形成一套可持续的规章制度和流程, 同时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为海上进口原油安全运输保驾护航。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拉动了原油需求的增长。由于国内原油资源相对较为贫乏, 进而导致原油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 海运已成为原油运输的主要方式, 为此, 确保海运安全至关重要。

关键词:原油,海运,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页.我国进口石油运输安全问题的探讨[J].水运管理, 2004, (09) .

[2] 阎菲.我国进口原油海上运输安全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011.

[3] 丁春香, 郭宗善.保障我国进口石油海运安全的措施研究[J].石油化工技术与经济, 2008, (03) .

海上无线电通信范文第2篇

答: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

式。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更爱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保险的职能有哪些?(P18)

答:

(一)经济补偿的职能1.分散风险2.赔偿与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1.社会风险管理2.社会关系管理3.社会信用管理4.社会保障管理

3、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P30-31)

答:

1、射悻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有偿性;

6、诚信性;

7、保障性。

4、保险的作用?(P20-25)

答: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其表现为: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4、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其表现为: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5、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P112=113)

答:(1)保险金额的确定; (2)保险金的给付(3)保险利益的确定 (4)具有长期性(5)

具有储蓄性

6、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功能?(P264-265)

答:

1、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3、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4、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7、社会保险有何特点?(P261-262)

答:

1、强制性

2、普遍性

3、福利性

4、社会公平性

5、基本保障性

6、互济性

8.保险合同履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投保人履行的义务:

1.如实告知2.按时缴纳保险费3.维护标的物的安全4.风险增加告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6.出险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 保险人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保险责任2.说明条款3.及时签发保单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

9.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内容:(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

知,毫无保留的告知对方应知道的情况(2)保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3)弃权,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4)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今后不得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意义:必须遵循最大的诚信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了解;(3)保险一般具有转体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保费,一旦产生事故损失就会获得大额的赔偿,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保证保险业稳定和发展。

10. 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

答:保险的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含义:

1、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有损失,有补偿;

2、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

11. 代位求偿权行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答: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权利代位;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

者请求赔偿;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追偿权

12. 简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

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象保险额都有区别。

13.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14. 何谓近因原则,该原则对保险经营有何意义?

答:近因原则是在处理赔偿时,赔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

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15.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

答: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16. 简述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答:

1、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按照这种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多少,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比率进行保费分配和赔款分摊。

2、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规定一个最大保险金额(称为1线)作为自留额。当任何一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小于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自留全部责任;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自留额和分出保额对总保额的比例来分摊赔款。一般再保险合约中还规定了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10线)作为再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海上无线电通信范文第3篇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此后,原告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被告递交了2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问题:

1、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 案情分析:

1、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保。

2、本案受损货物,空气致损部分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海水致损部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因为是部分损失,因此也不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本案中预约保险明确规定承保险别为平安险,但被保险人在已知损失发生后,为求获得赔偿,而临时改投一切险,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改投一切险无效,保险人只负责预约保险中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TONY BEST”船告知义务争议案 船名:TONY BEST

原告: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一切险。1993年2月,原告要求续保一年,被告同意续保。在投保和续保时,原告和其保险经纪人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被告。1993年3月,“TONY BEST”船装载货物从中国至吉大港途中搁浅。 之后,船舶又先后四次搁浅,终于因机舱大量进水,船舶沉没。经调查,该船多次搁浅的并最终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船舶机器缺乏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存在,船长、轮机长已将这些缺陷告知船舶管理人。 问题:

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情分析:

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原告发出了要约,被告履行了承诺,同意承保,只要不存在严重的欺诈,保险合同均算是合法有效。

2、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所有重要情况,并履行自己的保证。本案中,船舶压载系统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其他设备也存在缺陷,应该认为是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如实披露的重要情况。原告在订立本合同时没有披露这些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宣告该合同无效,有权拒赔。

“潍洋”船保险利益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争议案 船名:“潍洋”

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原告向被告就其光租的“潍洋”船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80万美元。1997年7月22日,该船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韩国港方扣船,要求赔付。原告依保险单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理由是原告明知道济州港为不安全港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据悉,济州港可以靠泊20万吨的货船,没有引水员,有两艘拖船,但在维修。“潍洋”船靠泊时,港方安排军用拖船协助傍靠。“潍洋”船在济州港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减压阀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易发现的。原告只有沿海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远洋运输经营许可证。此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无保险利益和违反告知义务。 问题:

1、原告对船舶有无保险利益?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

2、被告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

1、被保险人作为光祖租船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2、济州港可靠泊20万吨级的货船,虽无引水,但有军方拖船协助,为安全港,没有增加危险,无需通知保险人;致损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是日常维护中不易发现的,被保险人未故意隐瞒,因此属于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

3、保险人未证明被保险人不告知无远洋运营证是出于故意,且未证明此种未告知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通6”船提单转让与代位求偿权案 案情介绍:

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YIT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YIT公司出售6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付款条件为D/P。8月8日,进出口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YIT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YIT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货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和利息。被告抗辩。 问题:

1、原告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2、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损失和利息? 案情分析:

1、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做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GYIT。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2、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

3、保险公司无权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JOHNYC”船实际赔付与代位求偿权争议案 船名:“JOHNYC”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JOHNYC”船船东 案情介绍:

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滑石公司)在湛江港由“JOHNYC”船装运245吨滑石块运往阿姆斯特丹。同日,滑石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6月10日,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水湿。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货物受损,原告因此就该货物的损失赔付了滑石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原告为证明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供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复印件和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复印件。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显示付出了129391美元,但没有反映被支付的对象,而且金额与其原来的主张不同。 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2、船东是否应该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案情分析:

1、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为要件。

2、保险人行驶代位求偿权,负有证明其已支付保险赔偿的举证责任。即要出示已实际赔付的证明原件。

3、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均是复印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没有反映支付对象,且金额与其原来主张不同,因此这些不能作为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和已取得权益转让的证据。

4、保险人没有合法证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

5、船东无须向保险人支付赔款。

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进口商签订一份布匹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轮启航后不久突然遇到暴风雨,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为避过暴风雨和把受潮布匹很好的隔离,货轮驶进某港进行卸货重装。在此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船方还支付了卸货工人的费用。 问题:

1、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的损失由谁负责?

2、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由谁负责?

3、卸货工人的费用由谁负担? 案情分析:

1、首先要明确雨淋是海水还是淡水。如果是海水造成的,则由水渍险负责;如果是淡水造成的,且没有加保淡水雨淋的一般附加险,则保险人不负责。同时,还要考虑承运人是否存在管货过失的问题。

2、货物丢失可能是被偷窃,或是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不着。因此,只有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人才负责,否则不负责赔偿。

3、货轮驶进某港卸货重装,并支付卸货工人的费用,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避难港损失和费用”。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因此,上述费用可在水渍险下获得赔偿。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有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获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原告:德国某保险公司

被告:联合公司 案情介绍:

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获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涉案货物起运前,MY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但未载明仓库或货物存放地点的名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

1、解释“仓至仓”条款?

2、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联合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原告:我国某粮油公司、瑞士某谷物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20日,我国某粮油公司与瑞士某谷物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出售黄豆12000公吨,约定价格为FOB青岛每公吨280美元,由买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一切险。我国某粮油公司在从仓库往青岛港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大量毁损。我粮油公司依据保险“仓至仓”条款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赔。我粮油公司又请求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后,保险公司仍然拒赔。 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拒绝向我国粮油公司和瑞士谷物有限公司赔偿?

2、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上述的索赔纠纷?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发现货物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船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

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 分析: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为是其提供保函从而换取的清洁提单。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在CIF术语下,由卖方负责投保,如果在货物装船后,富士株式会社没有把保险单通过背书转让给荣塔公司,则荣塔公司与保险公司不具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赔偿。此外,海上货运险中保险人对由于包装不当或是工残造成的货损,是除外不保的,不予赔偿。

海上无线电通信范文第4篇

应毅

教学目标:

1、指导学生有感情地朗读课文,背诵课文。

2、引导学生边读边想象海上日出的美丽景色,体会作者对海上日出景色的赞美之情,并从中受到美的熏陶。

3、帮助学生练习本课要求会写的“刹、痛、辨、镶”4个生字;掌握“一刹那、发痛、分辨、镶金边”等词语。 教学重点:

通过理解词句,想像海上日出的美丽景色,体会作者对海上日出景色的赞美之情,并从中受到美的熏陶。

教学难点:

边读边想象海上日出的美丽景色 教学时间:2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日出大家都不陌生,但海上看日出会是一番怎样的景象呢?今天让我们同巴金先生一起去领略海上日出壮观美丽的景象。

板书课题,齐读课题 《海上日出》。

二、启发谈话:

本文选自中国著名作家巴金的《海行杂记》。这篇《海上日出》是作者在船上几次看到海上日出时所得的总的印象的具体记县,海上景象如何?作者是怎样描绘的?大家读读课文就会明白了。

三、指导自学。

1、要求轻声自由读课文,把课文读通。

2、画出生字和不理解的词,不理解的联系上下文或查字典理解词义。

3、具体描绘海上日出景象的是哪几个自然段?,

4、把作者描写日出时最美的句子画下来。作者观察到几种情况下的海上日出的景色?

四、交流自学情况(读准字音、理解词义)。

1、生字新词:红霞、范围、分辨、奇观,刹那

2、指名按自然段朗读课文。(注意:读得流利、正确。)

3、讨论。

①作者观察到几种情况下海上日出的景象?(天气晴朗时、有云的情况下) ②课文共分几段?(全文分为四段)

五、读讲课文第一段。

1、指名读第一段,思考:这一段文章,作者向我们交代了什么?

2、"为了看日出,我常常早起"中的"常常"说明了什么?

3、这一段与全文关系怎样?(结构上有提挚全文的作用--全文总起。)

第二课时

一、回顾一下上节课讲的课文哪些自然段写的是日出时的景象?其余部分写的是什么?

三、朗读课文,整体把握第一感受。

自由朗读课文,思考:文中哪句话概括写出了巴金爷爷在海上看日出的感受?

——这不是伟大的奇观吗? 什么是奇观?本文的奇观指的是什么?

四、深入品读课文。

按顺序研读日出前、日出时、日出后天空景象的变化,想象文字描述的画面,感受“奇观”。

1、独立阅读并思考:

为什么称“海上日出”为“伟大的奇观”?

晴天时:(第

2、3自然段)

找出二自然段日出前天空光与色的变化。

一片浅蓝——一道红霞——慢慢儿扩大——越来越亮

(水天相接)

抽读这三句

师生接读:

师:看到天空色彩的变化,“我”知道——

生:太阳就要从天边升起来了,便目不转睛地望着那里。

体会作者此时什么心情?(从目不转睛体会急切、盼望的心情)

接下来,作者又是怎样写出日出过程的?(课文第3自然段) 默读三自然段找出太阳升起时天空又有哪些变化。

小半边脸

完全跳出海面

红得很——没有亮光——深红的圆东西——夺目的亮光

再读课文说说这段文字中,哪句写得最精彩?相机出示句子:

——太阳像负着什么重担似的,慢慢儿,一纵一纵地,使劲向上升。

如何把太阳向上升的过程具体写出来呢?作者在细致观察的基础上,这样描述:

——太阳使劲向上升。

——太阳像负着什么重担似的,使劲向上升。

——太阳像负着什么重担似的,慢慢儿,使劲向上升。

——太阳像负着什么重担似的,慢慢儿,一纵一纵地,使劲向上升。 .........

比较着读一读,说说自己的感受。

想像着太阳升起来时吃力的样子,你就一定能读好,试一试!

小结,整体导读:

这段话按时间顺序一步一步地写出了日出时景象的变化,我们一句一句接读,读中再次想像这幅动态生成的画面。

有云时(第

4、5自然段)

出示:(1)读“阳光透过云缝直射到水面上,很难分辨出哪里是水,哪里是.....天,只看见一片灿烂的亮光。”

追问:为什么分辨不出水和天?

出示:(2)读“然而太阳在黑云背后放射它的光芒,给黑云镶了一道光亮的.金边。后来,太阳慢慢透出重围,出现在天空,把片片云染成了紫色或者红色。” ....

引导学生体会:“镶、透、染”等词好在哪里?

想像画面,体会感情,我们再来读一读这两段话?大家评评谁读得好? 巴金先生由衷地赞美海上日出是伟大的奇观。再读最后一个自然段:这不是伟大的奇观么?(赞美的)

四、小结

《海上日出》是不可多得的名家精品,它来自于巴金先生真实的生活经历,真实的内心体验。学习巴金先生留心生活、勤于观察,我们也会在大自然中有惊喜的发现。

五、指导背诵,积累语言

1、说说你经常用什么方法背诵文章?(先部分,后整体;理出思路,按顺序背;串联重点词语背„„)

2、选择你喜欢的方式,背诵自己喜欢的段落。

六、作业

(1)用上“词语采集”中的“目不转睛、夺目、奇观”三个词语,写自己观察的一种自然现象,注意写出其变化的过程和自己的感受。

海上无线电通信范文第5篇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保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被告: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司(简称友航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44-151号成基商业中心29楼。

1994年4月中旬,托运人五矿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五矿公司)在中国南京港通过其代理江苏远洋公司,向友航公司经营的“郁金香”轮托运价格条件为CIF马来西亚槟城307美元的钢板1506.161吨(计263捆),303美元的钢卷1992.02吨(计172卷)。友航公司将该批钢材装载在“郁金香”轮

二、三号航底部;随后又在钢材上配载了到马来西亚巴生港的磷矿粉14000袋计712.977吨,到马来西亚巴西古丹港的氯化铵66050袋计3309.101吨。同月20日、21日,友航公司在南京港的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代理友航公司签发了抬头为友航公司,编号为A02-94-

1、A02-94-2的二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二套提单正面记载发货人五矿公司,收货人由发货人指示,通知方为荣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承运船舶“郁金香”轮,装货港中国南京港,卸货港为马来西亚槟城等。20日,五矿公司就上述货物向平保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平保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二份。保险单正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五矿公司,赔款赔付地马来西来槟城,运输工具“郁金香”轮,查勘代理人桑地兰斯检验代理公司,起运日期1994年4月21日,自南京运至槟城。承保条件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其中BJ940001077保险单项下载明:保险货物为263捆钢板,保险金额为CIF价加成10%,计504563.6美元。BJ940001078保单载明:保险货物为钢卷172卷,保险金额为CIF价加成10%,计667331.88美元。4月29日,“郁金香”轮受载完毕后起航,先后驶抵马来西亚的巴西古丹和巴生港,卸载氯化铵和磷矿粉。因在二港卸载中遭遇阴雨天气,造成间断停卸。二港卸货时间为30天。6月8日,该轮驶槟城卸平保公司承保的钢材,全部货物于6月10日1600时卸完。友航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在货物溢短理货报告中作了无短少无溢卸的记录。

收货人荣达公司通过付款获得上述二套经完整空白背书的提单及所附保险单等单证。在凭提单向“郁金香”轮提取钢材时,发现由该轮承运的钢材严重被腐蚀。6月10日,收货人会同平保公司的查勘代理人及由该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马来西亚INSPEC-TORATE检验公司,在已卸钢材的堆放场地和“郁金香”轮上对钢材进行了初步查勘。当时,装载于“郁金香”轮三号舱的钢材已卸完,二号舱仍在进行卸载作业。经查勘发现,该批钢材遭到不同程度的腐蚀,钢材上残留有一块块白色晶体状和桔红色物质。查勘人员一行对受腐蚀的钢卷和钢板作了随机取样,并采集了一些所附的白色晶体和桔红色物质的样本送检。收货人随即向友航公司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代表和“郁金香”轮船长递交了一份书面索赔函,船长和船方代理拒收。6月17日,平保公司查勘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与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联合对该批受损钢材进行了检验。锈蚀面积在25~75%之间的钢卷172卷、钢板2123张,所余1410张钢板为完好钢材。6月29日,在荣达公司及其委托的检验人、内陆运输承运人、平保公司及其查勘代理人、INSPECTORATE检验公司、五矿公司代表和友航公司的船舶代理委托的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等代表的参加下,对受损钢材进行了定损。八方代表一致认为:172卷钢卷贬值22.5%;2123张钢板中,有1379张计589.064吨贬值50%,744张计318.249吨贬值100%。贬值100%的744张钢板,经用刊登广告公开竞买的方式处理,被KIMSANHVAT公司以每吨565马来西亚元的最高投标收购。在实际交付中,因残值钢材重量短少15.429吨,744张钢板实际收回货款按2.6:1的马来西亚元与美元的汇率计算,计65805.12美元。

经对所取样钢材及附着物质化验,化验报告确认,货损是由氯化铵和磷物质附着在钢材上并与钢材接触了一段时间造成的。

英之杰公司在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的检验报告中,也作了上述钢材锈损原因、定损比值及残值拍卖、开标等情况的结论报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同年7月28日经友航公司申请向平保公司提交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保。平保公司在冲减货物残值拍卖款后,于同年12月30日以保险金额按确定的贬值率向荣达公司赔偿货损额289626.05美元、钢材检验费2001.11美元、查勘代理费499.23美元、邮寄费7.69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后,荣达公司向平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凭据托运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转让书,以友航公司为被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平保公司诉称:被告在承运原告承保的钢材过程中,由于积载不当,导致货物受损。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款的利息。

被告香港友航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约定“所有与提单有关的争议事宜,须在船旗国解决,或有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同意的地方解决”,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系在巴拿马注册,悬挂“巴拿马”的旗帜,该纠纷应在巴拿马审理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武汉海事法院将该案退至船旗国法院。

同时,被告友航公司也提出答辩称:原告凭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和托运人背书的提单,无权向我方起诉。我方在装载货物和运输过程中做到了谨慎处理,并按时达到目的港,取得了卸货港理货公司出具的无欠少和任何损坏的证明,承运人已完成了海商法规定的钩到钩的责任。卸货完毕三天内我方没有收到任何索赔请求。同时,在装货港受载该批钢材时,钢材表面已出现锈迹,为此,托运人向船方提供了保函,我方已享有原告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的权利。该航次我公司已将船舶租给了江苏远洋公司,依租约规定,应由承租方承担原告因上述原因提出的任何索赔。

「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被告的货运代理人、提单签发地、货物装载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为承运人的被告系香港注册的公司,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与争议的事实无实际联系;原、被告之间也未就本案的诉讼管辖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本案所涉及的货损事故调查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所出具的保函已明确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绝对的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于1995年8月27日裁定:

驳回被告友航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本公司不是承运人,本案应按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由巴拿马国法院管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友航公司通过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签发了提单,据此香港友航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提单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的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在中国南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于1996年12月25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权益受让人赔偿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货物的损失,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依法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原告凭据经托运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转让书,向被告提起诉讼,具有适格的诉权。被告在船舶受载时,接受托运人保函,对所受载钢材的状况在提单上不作真实客观的批注,侵害了收货人的权益,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被收货人索赔损失的风险。在船舶受载的过程中,将钢材和有包装缺陷的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属配载不当,是造成钢材遭受腐蚀锈损的直接原因。被告提出的承运船舶具备了相应的一切证书和配备了合格船员、航程中气象海况良好等不可能造成货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船舶在卸载过程中,被告的代理人和船长对收货人所提出的索赔函予以拒收的行为,属被告对检验权利的放弃,其关于卸货完毕三日内没有收到任何索赔的陈述不真实。目的港理货公司所作的卸货理货报告,只是对所卸货物数量的记录,被告以此作为船方已完成海商法所规定的钩到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托运人向被告出具保函,只是其对被告在因签发清洁提单遭到追究,并负赔偿责任时的一种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不能成为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依据。被告与他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其作为实际承运经营者,应对货损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收货人与原告就受损货物的查勘、检验及定损和残值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以加成投保额的赔付款项作为损失索赔依据,要求被告承担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委托查勘代理人支付的查勘委托费用,属其职责内的有偿委托,该费用和超出货物实际损失的加成赔款,本院不予保护。原告所支付的钢材检验费、运输仓储费属为减少货物损失的合理支出,被告应予承担。被告应赔付因其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并承担因其延滞赔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0日作出判决:

被告友航公司偿付原告平保公司货损赔款258124.61美元,检验费2001.11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利息损失35573.14美元,共计298289.74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宣判后,被告友航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的船东系常远航运公司,我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签有《船舶管理代理协议》,并以代理人身份对该轮进行管理。按国际惯例,涉及该轮的责任或赔偿,应由常远航运公司承担。五矿公司向船东出具了保函并与平保公司签有保险合同;江苏远洋公司是该航次的租船人,按租船合同约定,所有货损应全部由江苏远洋公司负担;我公司已完成钩到钩责任,平保公司提供的所谓索赔函,既无我公司签收字样,也无船长签字或签收,原审认定我公司三日内拒收索赔函不实;原审认定平保公司提供的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单,我公司认为该提单为记名指示提单,因收货人栏已明确凭发货人指示,因此,通知方荣达公司并非货物所有人。

平保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另查明:1993年7月15日,友航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按香港法律解释。1994年3月25日,常远航运公司的经纪人与江苏远洋公司签订一份“金康”租约,江苏远洋公司承租“郁金香”轮部分舱位。荣达公司取得空白背书提单,有付款凭证、发票在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平保公司承保的钢材,因友航公司配载不当,与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在运输过程中遭受腐蚀,造成货损,友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与承保人对受损钢材经共同查验、处理核实后,平保公司先予赔偿,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向友航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依法成立。友航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确实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但友航公司在向五矿公司的代理人签发货运提单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并未公开其与常远航运公司的代理关系,平保公司以其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江苏远洋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的经纪人华翔有限航运公司签有航次租船协议,友航公司在其签发的提单中并未将租船条款并入,本案提单持有人又不是租船人,因此,友航公司要求将五矿公司及其代理人江苏远洋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郁金香”轮在目的港槟城卸货时,收货人会同查勘代理人及委托的检验公司登轮查勘了二号舱内钢材和已卸下的钢材,随机提取了受损钢材样品,并对全部钢材进行检验;6月29日,友航公司的船舶代理人也派了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参加了八方代表定损会议,并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了与八方代表定损情况类似的报告。基于上述事实,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替友航公司向平保公司提供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保。友航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已经与收货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友航公司诉称钢材损失并非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内,也未收到任何索赔函的理由亦不成立。平保公司所持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单,该提单发货人栏记载为五矿公司,收货人栏记载为凭发货人指示,此前,荣达公司已向托运人五矿公司支付了提单货款,并经五矿公司背书转让,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综上,友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包括了海上保险、海上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租用等法律关系和事实。在程序上,存在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在审理中对于货损发生的原因,以及货损价值的认定,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并不困难。但对下述几个问题的认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也是本案的法律价值所在。

一、本案海运提单中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案提单背面的管辖权条款约定:“所有与提单有关的争议事宜须在船旗国解决,或由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同意的地方解决”。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系在巴拿马注册,挂悬巴拿马的旗帜,依上述约定,此纠纷只能在巴拿马解决,况承运人和货方在纠纷发生后并未就解决纠纷的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因预先赔付货方损失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告向中国武汉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似乎是没有依据的,这也正是被告友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的。但是,和其他国家一样,对于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论是事先的还是事后的,都有一定的限制:1.有关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选择在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指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提单中约定的管辖地点是船旗国巴拿马,显然与运输合同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此约定是无效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货物的装货港、卸货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为我国港口的,我国法院可以管辖。原、被告双方事后又没有达成一致的管辖协议,原告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这正是

一、二审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所在。不过,一审法院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在致原告的担保书中愿意支付“由中国法院裁定的应由船东承担的责任费用”的担保条款,作为被告已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根据之一,而驳回被告的异议,是不妥当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了使原告在向被告索赔时不致申请法院扣船,而提供的担保,承认中国法院的裁定,是提供担保的一个条件,是对其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并不表明被担保人当然同意中国法院的管辖。再则担保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担保人不能代表被担保人。二审法院在裁定时,没有采纳这一理由,是正确的。

二、本案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原告的主体资格。判断原告平保公司是否是适格的主体,实质就是确定荣达公司是不是收货人,货损是否给其造成了损失。本案的提单中,荣达公司是通知人,通知方当然不是收货人。提单收货人栏是凭托运人指示,说明本提单是指示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可以转让。通知方荣达公司是通过付款并经托运人五矿公司的空白背书而取得全套正本提单及货物保险凭证,从而合法取得了收货人的地位,因此,平保公司就货损部分先行理赔后,取得荣达公司的权益转让证书,作为原告向责任人追偿,是合法的。2.被告的主体资格。本案的被告友航公司系提单的签发人,具备了承运人的地位。虽然他与船东常远航运公司之间签订了代理协议,但在其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时,并未公开与船东的代理关系,更不是以船东的名义签发的提单,因此原告将其作为应承担责任的承运人起诉,是正确的。至于被告与船东之间的代理协议,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约束第三人。3.船东、航次租船人、托运人、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理顺。在该航次运输过程中,船东常远航运公司通过其经纪人将“郁金香”轮租给了江苏远洋公司,租船合同约定,所有的货损全部由承租人负责。江苏远洋公司系托运人五矿公司的代理人,该航次签发的提单实际上是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当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时,该提单仅能作为收据和物权凭证,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当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提单就成为“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约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如果出租人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条款,那么租船合同将约束提单持有人(即收货人)。对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提单的签发人不是船舶出租人(船东),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也不是承租人,租船合同也未并入提单条款。因此,船东、承租人、托运人等与该索赔纠纷没有直接关系,不应列为本案的当事人。

海上无线电通信范文第6篇

定价:两千元

〖目 录〗

第一章 海上风力发电概述

第一节 海上风力发电发展概况

第二节 海上风力发电简介

第三节 世界风力发电概况

第二章 世界近海风电场发展综述

第一节 欧洲近海风电场概况

第二节 北美海上风电现状和展望

第三节 风力发电机结构分类

第四节 风力发电机叶片材料的技术发展路线

第五节 海上风电场建设问题及研究

第三章 世界各国海上风力发电现状分析

第一节 丹麦海上风力发电分析

第二节 英国海上风力发电分析

第三节 美国海上风力发电分析

第四节 德国海上风力发电

第五节 世界海上风电场分析

第四章 我国风力发电行业分析

第一节 我国的风能资源

第二节 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现状

一、全国电力工业统计分析

二、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现状

三、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前景

四、我国风电装机容量

五、风电装机迅速提高

第三节 风电产业市场发展动态分析

第四节 我国风力发电产业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风能发电布局误区

二、风力发电产业的发展问题

三、我国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难题

四、风力发电面临全行业亏损窘境

五、未来风电市场的巨大硬伤

第五节 风电产业发展建议

一、风电产业发展建议

二、中国风力发电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建议

第五章 我国风电政策现状

第一节 我国风电政策分析

一、电力工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

三、风力发电借政策谋壮大

四、风电发展相关政策待跟进

五、我国将努力形成海上风电技术

第二节 我国风电政策动态

一、我国拟颁布兆瓦级风电机标准

二、国家发改委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三、风电特许权政策分析

四、国家将修订风力发电装机目标

第六章 我国海上风电行业动态

第一节 中国海上风电场发展概况

第二节 青岛海上风电场

第三节 广东南澳海上风力发电厂

第四节 上海海上风电场

第五节 浙江省海上风电项目

第六节 江苏省海上风电项目

第七节 海南省海上风电项目

第七章 国内电力设备行业现状分析

第一节 国内行业发展概况

一、电力设备行业整体发展情况

二、电力设备行业景气期来临

三、电力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趋势

第二节 发电设备市场发展分析

一、发电设备制造业市场状况

二、发电设备市场容量或超预期

三、全国发电设备供应情况

四、发电设备市场发展趋势

第三节 各种输变电设备市场格局

一、变压器

二、电抗器

三、互感器

四、组合电器

五、断路器

六、隔离开关

第四节 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现状

一、风力发电产业概述

二、全球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

三、我国风力发电设备业现状

四、中国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发展环境

五、中国先进水平兆瓦级风力发电机投运

第五节 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投资潜力

一、风电设备发展潜力

二、海上风电场适用机型调查研究

三、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优势

第八章 风电设备行业主要厂商分析

第一节 国际风力发电机生产厂商分析(排名不分先后)

一、丹麦Vestas公司

二、西班牙Gamesa公司

三、德国Enercon公司

四、GEWind公司

五、西门子

六、印度Suzlon公司

第二节 国内风力发电机生产厂商综述

一、国内整机厂商介绍

二、国外厂商在华设厂

三、国产风力发电设备零部件厂商

第三节 风电设备未来的市场容量与竞争格局

第四节 主要风电设备上市公司分析(排名不分先后)

一、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章 海上风电行业前景与投资

第一节 风电技术的发展趋势

一、中国风力发电产业发展趋势

二、世界风电设备发展趋势

第二节 我国风电行业投资前景分析

一、我国风电行业前景分析

二、风电发展困局有望突破

三、国内风电设备受到资金关注

四、我国大型风机发展路线确定

第三节 海上风电行业投资成本分析

一、海上风机设计基础

二、海上风电场设计的关键技术

三、海上风电场的运行与维护经验

四、风电场运行与维护费用分析

五、降低海上风电场成本分析

第四节 海上风电行业投资风险

一、海上风力发电场对于环境的影响

二、海上风电投资风险

三、风电行业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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