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21

停车场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 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基本情况:

1.1地点: ; 1.2车位号:__________;

1.3收费起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RMB 元/月·辆,收费金额共计RMB 元/年·辆; 1.5本地下停车场采取年付费方式。乙方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缴清下一管理服务费; 1.6乙方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辆情况为(应由车主亲自填写): 品牌: 型号: 车牌号: 颜色:

2.由甲方负责本停车场的管理。包括 2.1秩序维护

地下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 场设备设施管理; 2.2车场清洁

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每天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达到规定指标; 2.3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按照北京市普通住宅小修标准对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4消防管理

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 2.5综合管理

建立、健全地下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3.管理方式:本地下停车场实行一车一证一卡管理;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4.2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

4.3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4有权对违反《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书面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5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车辆采取移动、上锁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6有权获取停入本停车场车辆的真实资料的复印件,如发现所提供资料虚假,有权拒绝乙方将车辆停入本停车场;

4.7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

4.8有权拒绝无车辆行驶证和无本停车场停车证的车辆使用本停车场,对无证车辆拒绝停放与放行;

4.9负责本停车场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4.10负责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有权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4.11负责向乙方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 4.12其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2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3车辆在本车场出险后,凭车辆保险合同,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出险的证明材料; 5.4遵守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5.5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5.6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车位,合理停放车辆; 5.7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设备、设施;

5.8保证不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证车辆停入车位时不骑线、压线、越线或进行其他不合理停放或不按特殊情况下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 5.9保证车、证、卡相符,如需更换车辆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换车证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车辆进入本停车场;

5.10提供车辆真实资料,并为该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5.11车位管理采取一车一证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不得将证卡转借他人使用,如被发现,甲方将予以没收,对于乙方借出证卡或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6.其他事项:

6.1本车位如被他人车辆占用,甲方应为乙方安排替代车位,并及时通知该车车主将车辆移出本车位;

6.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按协议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纳,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车位的管理责任。并有权拒绝乙方车辆使用本停车场; 6.3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车证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地面;

2 6.4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是按北京市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停车管理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交通标识、施划停车线、车位号。任何用户不得随意搭建构筑物或施划标识。否则甲方有权利拆除而无需担负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6.5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如因维修甲方需暂时占用乙方车位时,甲方应安排临时替代车位用于乙方停放车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车场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借口阻挠或要求甲方支付车位使用费。因阻挠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6不论乙方车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须就其车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额支付当年管理服务费;

6.7乙方出租车位时,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6,8乙方转让车位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各项费用;

6.9乙方出租、转让本车位时,应至少提前10日通知甲方,乙方应遵守有关政府规定,有义务保证承租方、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及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6.10乙方在采取出卖等方式处置所拥有的车位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并应持有政府房管部门批准的有效合同或协议于30日内到甲方处备案。否则该车位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支付义务;

6.11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乙方转让车位产权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车位所有权同时过户;

6.12乙方如违反以上甲方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13乙方已详细阅读并了解《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之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均同意,《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地下停车场收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7.1管理服务费价格: 元/年·辆; 7.2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按年计费交纳;

7.3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则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为:在本小区各楼宇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和各楼宇一层大厅布告栏内张贴《调整停车场管理服务费用通知》,张贴七日。乙方应在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新标准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如乙方按时足额交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如乙方不按时交纳及或不足额交纳该费用,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交回停车证等停车手续,结清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自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之次日起,不再承担乙方车辆和车位的管理责任; 8.管理责任

8.1因甲方管理不善,使乙方车辆在本地下停车场中被盗丢失,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8.2因乙方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他人车辆被刮、碰或

3 损坏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给他人车辆造成损失的,亦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8.3乙方车辆内存放可燃、可爆、腐蚀物等,造成自己车辆损坏,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如给他人车辆及或给本停车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4 乙方车辆要求甲方保证不被损坏的,须另行交纳甲方管理费_____元/月·辆。 9.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1.1双方协商一致;

11.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11.3甲方明显怠于行使管理责任的;

11.4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的;

11. 5本合同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如需延期,双方应另行签定合同。 12.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2《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依据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通知》编写。

附件:《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4 附件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车位的使用

1.1 车位只限停车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1.2 车辆在驶入正确车位后,车主/驾驶员离开车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贵重物品、重要机密文件等须随身携带,严禁放于车内,如发生偷失,甲方概不负责;

1.3 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暂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张贴广告或悬挂任何物品;

1.4 如因工程维护或清洁工作,需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请予以配合; 1.5 车位转租、转让、转卖,车位产权人应提前通知物业公司,并到物业公司办理注销、变更备案手续;

2.车场管理

2.1 车主/驾驶员请按照车场内行驶路线、临时或永久性交通标志进、出车辆,并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请勿将车停放在车位范围之外,请勿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逆行违章,后果自负;

2.2 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车主/驾驶员请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2.3 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慢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请勿抢行或高速行驶,下雨、下雪时更应小心慢行;

2.4 车主/驾驶员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或非法物品于停车场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2.5 停车场内严禁加油、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制止上述现象;

2.6 遇有涉及社区内的重要活动,需要对停车场实行特殊临时交通管制时,各停车场使用者请予以配合。车主/驾驶员不可将此作为索偿的理由,但物业公司有责任提前给予通知;

2.7 车主/驾驶员在确保车辆警报器正常工作的条件下,须将车辆报警器设置静音防盗,以免引起误鸣,影响小区住户休息;

2.8 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以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甲方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3.其他事项

3.1 保安员为执行停车场管理之现场代表,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

3.2 停车场24小时开放,车位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请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3.3 请将车证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方,请勿遮挡、移走或转借;

5 3.4 凡进入停车场的人士均应爱护停车场内的一切公物及设备设施。如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他不当造成公物或设备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对拒付者物业公司有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4.地下停车场感应卡使用规定

4.

1使用感应卡时,需停车将感应卡在读卡机前红灯处晃动一下,待挡车器抬杆后方可以低于5km/小时速度通过(感应卡感应距离约50㎝-70㎝);

4.2 感应卡仅限于地下停车场出入使用,实行一车一证一卡制,进出地下停车场务必进行读卡操作,如车辆缺少驶入/驶出的单项读卡记录,该车将无法使用该卡再次驶出/驶入地下停车场;

4.

3车辆在出入地下停车场时请勿紧随前方车辆,一定要待前方车辆通过栏杆后再进行读卡,确认挡车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挡车栏杆砸车;

4.

4车主/驾驶员将车停好后,一定要将感应卡随身携带,禁止置于车内,做到车、卡分离,乙方因停车证或感应卡保管不当发生车辆丢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5

车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出入停车场时,不经读卡机读卡而紧随前车通行发生事故的,由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6

地下停车场采用一卡一车制,如人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进入多辆车的现象发生,物业公司将根据协议取消其地下停车场使用资格;

4.7

车主/驾驶员如不慎将感应卡丢失,请立即电话通知物业公司保安部,并于24小时之内到保安部办理书面报失手续,以便及时控制,保障车辆的安全;

4.8

停车场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目的

确保收费合理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蜀跃东路街面车场的收费管理 3.职责

3.1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3.2财务内勤负责核对费用的准确性 4.内容 4.1收费依据

4.1.1《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4.2停车场(库)收费

4.2.1临时车位收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4.2.2.临时车位收费一般按小时收费(详见收费标准)

4.2.3当外来车辆需使用临时车位时,车辆管理员应引导车辆有序整齐停靠在临时车位

4.2.4车辆管理员应准确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并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场有偿使用费

4.2.5收费完毕后,收费员应将收费票据交给车位使用用人,由收费员每日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上缴管理员 4.3注意事项

4.3.1临时停车场须张贴收费标准

4.3.2临时停车场临时车位应设置车位线,车位线应保持清晰

成都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停车场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建、交通、土管、工商、税务、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领导工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一年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停车场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贸易市场、旅游景区等,应当按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按规定免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十二条 依照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和高层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其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单位自建其他停车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规划红线留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停车场。确需建设临时停车场的,须经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停车场竣工验收。

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其他投资者建设。

第十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

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十八条 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

本条例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一年以内自行改正并恢复使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公共停车场可根据所在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统一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标志上岗。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章 临时停车场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停车场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统一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临时停车场所分为免费停车处和收费停车处。收费停车处应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志牌,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应当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停放职工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划定停放范围。

单位因举行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路边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停车场所应实行规范管理,落实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停车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5000元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者专用停车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等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场所未进行规范管理,妨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因失职造成停放的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停车场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目前康浦景庭小区情况:

小区内路面停车位210个、地下车库车位232个。北侧为小高层房屋,晚上车位已经停满,许多车辆夜间已经将车停在柏油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及业主安全出行。很多业主向工作人员反映要求收费,规范停车,许多业主对于停车多有抱怨,希望物业进行针对性的管理;许多业主要求将大门2侧门口都进行开启,由于大门口道路的设计情况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隐患,门口已经发生多起交通安全事故。目前,小区内共有656套房屋,已分房屋542套,已收全年物业费房屋套数439套,达到已分房屋套数的81%、车辆已收年费240辆。

二、停车收费操作程序:

1.收费标准:原开发商备案价格为地面150元/月,地下车库250元/月,考虑到小区为动迁配套商品安置住宅区,及青浦当地价格因素,如果收费价格过低,反而不能发挥利用经济杠杆调节规范停车管理服务的积极作用,产生接受廉价服务的消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暂定地面车位100元/月,地下车库150元/月(根据相关规定地下车库,物业有保管义务),年付地面车位1000元/年,地下车库1500

1 元/年。

2. 开展工作情况:前期对业主开展停车管理服务宣传工作,让业主知晓规范停车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善业主对于动迁房的认识,让业主知晓所住小区为配套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房屋性质基本相同,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一样(由于动迁的原因,业主对于享有权利的需要更加迫切和强烈)。对于小区内生活居住环境所应具备的规范有序,争取小区业主的支持和大力的配合。康浦景庭管理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张贴通知、结合上门收取物业费同时收取停车费等交流沟通形式开展一系列工作,真诚善意的用心也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的赞同和支持。

3.业主选择车位情况:

车位选择采取就近车位原则,在房屋附近区域内的有限数量的车位,逐步分区域进行缴费车位分配,在缴费数量已满后,谁先缴费谁优先通过抽签的形式选择固定的车位。首先已经对北侧区域29号楼-32号楼及41-44号楼进行缴费车位分配,业主表示满意。目前201个车位均已经分配,考虑到还有130多套房屋未分配动迁户,物业在采取方法将地面车位引导至地下车位。

三、设施安装情况:

1. 大门安装车牌识别智能停车系统(一进一出)。经过前期调查研究,小区大门(出口位置)设置收费窗口,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安装车牌识别智能停车系统(一进一出),优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第三代系统,目前普遍选择安装此系统,车牌识别率高,车辆在道闸处暂停后,直接车牌识别,方便进出;由电脑控制,防止车辆进小区后,恶意将IC磁卡故意丢弃,逃避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的行为,损害缴费业主权益,影响车辆管理服务的正常秩序。

2 2.地下车库西入口安装蓝牙智能识别系统(一进一出)。优点:在小汽车内安装蓝牙装置(类似ETC装置),方便于固定车辆进出管理,未定地下车库的车辆不能进入地下车库。

四、面对的问题及措施:

1.小区内个别村的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对于物业存在抵触心里。原因大多为对动迁安置结果不满意;与康博小区物管、收费等情况存有对比心理;部分业主对房屋设施设备质量不满意;同村部分(村民)业主有抱团抵制对物业管理的支持配合等情况。下一步措施:康浦管理处工作人员继续加大开展以上系列工作的力度,扩大对物业管理、停车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业主比例;发动支持配合的业主作正面群众宣传,走群众路线,使群众参与,动员发挥群众的力量;发挥物业公司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优势,物业在开展市场化管理的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始实施阶段及实施过程给予必要的支撑与协助,发挥“两只手”的优越性作用,有效开展物业管理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管理工作,形成合力,补足短板,“大手”托起“小手”进行良性互动,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能,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理顺重固镇辖区内物业管理环境,为重固镇卫生、文明创建、新型城镇化等工作打好基础。

2.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管理阶段关键情况。采用系统后,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地下室停车场地管理)关键依靠的是称职的小区车辆管理员(保安管理服务人员兼职)和先进的科技设施。认真负责的保安管理服务人员结合技施设备,尤其在停车收费开头实施阶段尤为重要。开始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工作后,小区保安员势必工作量增加、增加了地下室停车位管理范围、责任心提高、大年龄保安(部分员工为老小区门卫调过来)对设备和工作要求的适应、保障小区内车辆安

3 全的实际基本要求,以及对于固定车位后临时停车业主不规范停放车辆(占用固定车主车位的情况)的管理服务、停车不愿缴费等系列规范工作要求的需求,借鉴物业行业停车管理相关管理经验,适当增加小区保安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工资及福利(增加考核工资500元/月及停车费提成10%)。以提高保安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克服工作强度,适应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工作的新要求,做好工作职责,开展好规范有序的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3.停车收费试运行具体工作措施:前期物业公司停车收费试运行一个月,方式为向所有业主(租户)发放免费一个月的停车证,对于无法提供免费停车证的车主,需要缴纳停车费,并告知仍可以至小区监控室领取1个月的免费停车证,试用期不以收费为目的,向车主宣传具体的收费工作情况。

3.开始收费后,发生业主进出小区不肯缴费,造成在大门出口滞留,扰乱车辆管理服务秩序,损害缴费业主车辆行驶及进出小区的权益的情况处置流程。工作人员再次做好停车管理服务宣传工作,还是不愿意缴纳的,有相熟工作人员代缴当天5元停车费,反复多次后,帮其代缴多次停车管理费,采取软着陆、下台阶的方式开展工作。试运行1个月后减少类似业主,使得减少类似影响秩序不缴费行为,使其没面子不缴费用。先礼后采取措施、礼尚往来。

4.试运行后具体工作措施:

康浦景庭小区是首个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小区,而且是动迁安置小区,情况特殊,通过开展前期工作,小区业主支持力度很大,反对声音也存在。在由物业公司停车收费试运行一个月后,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发生恶意影响停车管理服务工作的事件工作措施如下:

由镇职能部门(大联勤、派出所、城管、居委等部门)指导、支

4 持和协助物业公司做好停车收费工作。

大联勤针对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实施阶段治安安全;

派出所针对发生类似不愿缴费,恶意将车停放在出入口,损坏停车设备等治安案件后,接警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处,对车辆规范管制;

城管针对小区内外车辆停放管理作相应的指导及处置,参与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等区域的的乱停放等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的处罚);

居委针对停车收费事项,指导并参与对业主及租户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宣传调处,防止及制止影响停车收费工作的恶意事件的发生。

康浦景庭管理处全员参与。

停车场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对永兴家园小区住户的停车管理需求,现就授权管理的"永兴家园小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永兴家园小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停车位(215个停车位)和X个临时停车位(附平面图)。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住户满意,不得出现住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 年月 日--2017年 月

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 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215个车位,和X个临时车位,应予以保障。

6、乙方对小区和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停车场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行动主题“”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桥北城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交通秩序良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各类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守法率全面提高,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二是文明交通深化,辖区文明交通氛围进一步浓厚,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进一步增强;三是交通事故防范,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大力规范辖区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各中队中队长

交通秩序整治组:政府中队、园区中队 宣传用品制作、宣传报道组:法宣中队 违章录入处理:法宣中队

三、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一个月,重点整治以下9种交通违法行为:

1、“僵尸车”长期占道停放

2、机动车压线停放

3、车身未按要求停入停车泊位

4、车头朝向不一致,未按箭头指示停放

5、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停放

6、居民区周边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

7、学校周边乱停乱放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8、货运车辆长期占道装卸货物

9、二手车市场周边道路不按规定停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机动车停车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大队当前重点工作之一,各中队负责人一定要思想重视,认真谋划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根据辖区特点,进一步细化整治工作安排,切实提高整治效果。

2、履职担当,紧抓重点。整治工作中各网格小组一定要加强配合,小组长要在中队长带领下切实发挥岗位作用,切实了解和掌握辖区交通实际状况,并向中队长进行汇报,建立高效科学的整治方案,稳步推进。行动中要突出重点,紧抓重要区域、重点路段,最大效力体现行动成果与收效。

3、规范执法,注重实效。整治行动中全体民警、辅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配齐执法装备,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注重沟通交流方式,坚持规范、文明、平和、理性执法,工作中坚持抓好宣传引导,营造积极的舆论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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