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收范文

2023-09-21

基层税收范文第1篇

【摘要】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客观必然性,同时也要认识税收筹划的局限性,防范法律风险,规避税收筹划陷阱,发挥财务管理的主动性,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纳税人收益最大化,增加纳税人可支配收入。

【关键词】税收筹划 客观 必然 规避

一、税收筹划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针对税收缴纳而进行的一种筹划行为,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的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的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或者不违反法律及税收法规规定;从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为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一定是在经营、投资、筹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首先基于稅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立法原理来说,在法律中必然会有“允许、应该”和“不允许、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表述等内容,税法也如此。纳税人经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仔细的分析判断,主动的找到能够减轻自己税负的谋划和对策就形成了纳税筹划。在纳税实践中也是有不少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说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主动选择有利于自己纳税的决策方案。在广泛的市场条件下获得利益是经营的驱动力,既然在不违法前提下可以获得利益,那么这样的驱动力必然促使税收筹划的开展,这是一种和节税相关的筹划。

二、税款缴纳规避性的案例分析

从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角度看,逻辑上似乎都很无懈可击,其实恰恰不然。就像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一样,和税收相关的法律也是不能解决所有的税务问题的,从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金额范围等条件下,纳税人对税款的缴纳就必然的会出现依法少缴税款和依法迟缴税款的情况。虽然从法律层面和法律条文层面来说,不会有明文规定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但是事实和实际情况却是可以通过筹划,确确实实能做到了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少缴或迟缴税款。

三、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通过前面的实际例子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节税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也是客观存在的。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成为了纳税人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有效选择,这样的措施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可支配收入;有利于纳税人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有利于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决策时充分发挥既不违法还能从税收方面获得筹划利益的能动性;增强纳税人竞争能力。然而由于税收筹划的节税作用,税收筹划对国家取得税收收入必然存在着不利影响,在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的触动下,税收筹划也能为国家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推动力。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国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为此税收的征缴是存在法律刚性的。从法律关系的层面来说,征税和纳税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两方面,既然是矛盾中的两个方面,针对此消彼长的逻辑关系,作为纳税人通过恰当的筹划做到少缴税款或者迟缴税款的目的,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充分利用税款缴纳的可规避性,实现了收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无论是何种筹划组合,必须是不违法为前提,不能为了筹划而筹划,为了节税而筹划,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法律风险带给纳税人的损失轻则补税罚款,重则犯罪坐牢。

四、税收筹划陷阱的规避

(一)认识税收筹划陷阱

税收筹划是节税行为,节税从广泛意义上说是减少税款的付出,是对纳税人有利的行为,但是如果为了节税而节税,纳税人不是站在合法,至少是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这样的筹划就是税收筹划陷阱,主要表现就可能是偷税、漏税、逃税,虽然有时也会套着一个“合理避税”的面纱,但是仔细的分析还是违法的,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税收筹划、偷税、漏税,逃税,甚至所谓的“合理避税”都是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其行为也都表现为纳税人的故意,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行为方式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区别有: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漏税、逃税显然是违法的,从表面上看,可能会暂时的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最终毕竟是对税法的蔑视与挑战,因而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合理避税”听起来似乎有道理,再仔细想想,合理的不一定就是合法的,避税是纳税人在没有直接违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与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合理避税”只是在形式上看似不违法,本质上还是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是相悖离的。这种行为本身是税法必然要加以规范和约束的,一旦这些缺陷得到弥补,“合理避税”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的进入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笼子。

(二)税收筹划陷阱的规避

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更,对出现的税收漏洞进行堵塞,或者对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的补充,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也必热产生重大影响。要清醒的认识到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以适应纳税人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如果一种纳税筹划方案广泛的被纳税人接受并运用时,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侵害,严重的影响了财政收入,国家一定会高度重视,对产生漏洞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修补完善。从这里看,今天的税收筹划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不违法,今天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随后可能就是最拙劣税收筹划方案。纳税和征税本身就是一对“孪生兄弟”,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税收筹划所涉及的内容和范畴必需要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考虑过去如何做,还要考虑现在如何做,不但要考虑税收筹划的发展,还要考虑合理规避税收筹划的陷阱。因此作为纳税人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思考,从立法意图出发,不断更新知识,发挥筹划的积极能动性,保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秦跃虎.关于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探讨[J].中国市场杂志,2013(45):141-142

[2]夏仕平.小心税收筹划陷阱[J].价值中国.2008.11.14.

作者简介:郭毅云(1968-),男,汉族,山西襄垣县人,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28年,主要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基层税收范文第2篇

1、享受定期“免检免评”。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被评定后半年内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开展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建立自查为主、事前防范的涉税风险防控机制,鼓励诚信纳税,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普遍提高。

2、优先保障发票供应。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放宽发票供应量,单次可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发票用量调整优先办理;优先享受珠海市内邮寄发票服务。

3、享受便捷退税服务。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可享受出口退税“即办速退”和无纸化管理,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或一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4、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办理涉税审批事项;缩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对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批办结;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提供主动退还服务。

5、提供信用增值服务。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加强与横琴商事主体信息管理中心、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遵从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政府部门支持鼓励、财政补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鼓励金融机构对税收遵从度高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6、享受诚信报告免责。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现行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征税的,经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审核确认为不确定事项的,暂不征收税款;事后税收政策明确作出征税规定的,税务机关再依法追征税款,不予罚款。

7、按需提供专家辅导。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纳税人,根据其个性化需求,组织税收专家团队提供专题政策宣讲、政策解读及政策答疑,有需要时协助开展涉税风险排查。

基层税收范文第3篇

学院:商学院班级:工商管理2班 姓名:王汝重学号:201040204213 课程论文题目: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

课程名称:财政与税收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

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

学生:王汝重

(商学院工商管理2班,学号201040204213)

一、国民核算大改革对财政收支性质的重大影响

国民核算是以社会再生产为核算对象的宏观核算。但是,我国原先采用的MPS核算体系所界定的生产范围仅限于物质生产,它用于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总量指标。因未它只能反映物质产品的生产,不能反映非物质性服务的生产,因而也就不能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总体规模。这对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尤为不利。鉴于此,199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国民核算实施了重大改革,采用了以SNA为基础的新国民核算体系,将生产范围从物质生产扩大到非物质生产,包括以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并对其计算了产值。由于生产范围的扩大,分配范围、消费范围和投资范围也相应地扩大,因而对财政理论,首先是对财政收支性质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生产范围的扩大,国家管理、国防治安、文化教育、科学研究以及众多的服务事业单位统统被列为生产部门,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共服务。对生产部门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相应报酬,对于生产部门则应算作中间消耗C,但很多报酬不直接支付,只能通过财政部门转拨给公共部门作再生产之用。税收是剩余价值m的组成部分,致使剩余价值m之中存在非剩余价值mc。mc属于中间消耗,对mc的分配自然属于中间消耗C的补偿。可见,由于生产范围的扩大,财政分配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相当一部分与生产费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了。

过去,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坚持物质生产的观点,否定公共服务部门的生产性质,所有服务部门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国家管理等都没有初次分配,自然会得出税收是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支出则是对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的活动的货币支付。现在情况不同了,承认了非物质生产也是生产,税收的相当部分是对过去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政支出则是对未来公共服务部门的生产投入。财政收支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导源于改革开放、国民核算大改革和第三产业大发展。一句话,改革开放推动了财政理论的发展。

既然如此,公共财政就不是家计财政。财政理论研究就不能就财政论财政,或者仅仅考察社会福利、公共需求、国家凭权力分配国民收入等等,而是把财政

收支立足于发展生产,建立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为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上。生产发展,财源扩大,从而使财政工作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使命——优化资源配置。

二、财政收支应为社会再生产创造更好的软硬环境和条件

财政收支与社会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财政收支要发挥对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为社会生产提供更好的软硬环境和条件,就要做到:

1.充分利用税率杠杆,调节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税率提高,财政收入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收入减少。经济繁荣时期,采用增税政策,防止投资膨胀。经济衰减时期,则采用减税政策,促进生产投资,提高经济增长速度。通过免税增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老企业技术改造,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对不发达地区,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财政补贴,调节地区平衡发展。对于同一行业的生产单位采用累进税制,实现公平税负,促进企业的平等竞争。

2.保持合理的财政收入规模,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判断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否合适的标准因不同财政理论而不同,西方财政学以居民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选择的价格均衡为标准,国家财政论则以需要与可能的均衡为判断标准。我们认为财政收入归根结底来源于生产,自然应以是否促进社会生产顺利发展为标准。社会大生产,三次产业既分工又协作,要求三次产业比例协调,作为第三产业的公共产品部门也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参与社会分工和协作。当前,我国财政比重严重偏低,而我国在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发展落后,资金短缺。说明当前我国财政收入规模极不合理,应调高其比重。

3.财政支出应以促进公共服务结构优化为原则。财政支出表面上是对资金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对物资和人力进行分配,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内容多种多样,除了国家管理和国防治安等行政性服务外,还有其它种种服务,如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城乡交通管理服务等等。财政支出要处理好两个比例:一是居民服务与生产服务的比例;二是以上两大类服务内部的结构比例,以适应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同时期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和结构变化。为社会生产、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硬软环境。

三、需要进一步认识的几个财政理论问题

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有许多问题仍存在争议,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并予以认真回答,有助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有助于对公共财政的进一步理解。

1.财政不仅仅是一种分配行为。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一直坚持物质生产的观点,不承认服务也是生产,自然得出财政只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属于再分配范畴的结论。计划经济时期,个人和企业都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存在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问题主要通过政府计划的途径来解决,财政部门只是围绕政府计划来筹集资金、分配资金,这时期的财政只能起到筹集资金、供给资金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生产范围扩大了,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如同企业和个人一样,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场活动主体。国家依靠提供公共服务取得收入。企业和个人交了税,就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优质服务,这时财政就担负了更大的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争取以最少的投入生产最多的公共产品。

2.不能将公共产品与公用事业、转移性质的公共福利相混淆。进一步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财政支出的结构优化有重要意义。公用事业一般指邮电、通讯、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业。他们很多都是由国家组织或经营,有的还实行国家补贴,与公字联系,故称公用事业,但不同于公共产品。因为享用公用事业,无论是电、煤气、水或邮政、电讯、服务等都是直接付费,与一般商品和劳动力购买大致相似,用不用自便。另外,公共产品不论是城乡交通、公费医疗、文化馆场等很多都具有福利性质,是为生产、为居民提供的各种公共福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但必须是公共产品部门的劳动成果。而现代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其中相当部分为各种福利付款和种种费用减免,这种属于社会义务的各种转移支付,如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各种补助,不论是现金支付或购物相赠,其经费都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缴纳,并构成居民的公共福利,但未经公共产品部门的加工,不算生产成果,所以不论其物质形态还是价值形态,都不能列入公共产品总值之中。

3.财政学与政治学的关系不能绝对化。坚持财政分配是上层建筑的观点认为,财政是国家运用权力,无偿地、强制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税收被用于维护国家的统治制度。可见,这种观点源自于对国家范畴的认识。现在,生产范围扩大了,国家、军队、警察都列为生产范围,归于经济基础,政府通过财政分配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与企业和个人的资源配置活动没有什么不同。提出这一点可能会引起更多、更大的非议。但是,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哪个时期,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不需要国家的管理和军队、警察提供大量的安全保障服务呢?当然,财政作为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动,它又与政府的具体政治制度和规则密

不可分,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体现政府的政治主张和意图,自然属于上层建筑,并对财政收支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社会劳动价值论应该成为公共财政研究的基础性理论

确认公共产品,是以确认第三产业为前提条件的。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部门生产的成果,它与一般产品的差别,只是在于它是公共产出和公共消费,私人不能占有,也不能排斥他人消费。这表明公共产品同样是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但是,我国经济学界至今仍坚持物质生产观点,导致财政理论研究出现逻辑矛盾,原因就在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存在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人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是理论的核心。物质生产是劳动,第三产业以服务为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同样创造价值。那么,我国经济学界为何仍然坚持只有物质生产才创造价值呢?原因有二:一是源于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产部门”。在这里要弄清楚,马克思是在19世纪第三产业规模很小,还不能以一个独立产业出现的情况下提出“物质生产”概念的。在当今,第三产业普遍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发达国家,其产值和劳动力的比重已达到60%70%以上。二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第三产业的产值过小而被忽视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作为重大国策之一,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上升到35%左右,现在再也不能对第三产业的生产视而不见了。

现在,我国新国民核算体系扩大了生产范围,就是承认了第三产业创造价值。

一、

二、三产业劳动合称为社会劳动,也就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劳动价值论是基于改革开放,基于生产范围扩大,基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所形成的理论创新,它推动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因此,社会劳动价值论自然应成为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基础性理论。

基层税收范文第4篇

摘 要:现代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并寻找超越其对手的资源,而市场主体配置资源及实现产品的价值交换已经由货币的直接给付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经济其实质仍是债的对价交换形式,通过债的对价形成了市场主体与其利益相关方价值链的延伸。基于税收上的债权实现,税法应设想当债务人以消极方式履行债务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实践中很有必要通过扩展债的效力以达到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以便税收之债得到的实现。

關键词:代位权;可行性;公法之债

1税收债权的特点

税收债权相对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1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一般而言,税收债权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能,当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应倾斜于公共利益的天然偏爱,这也不难发现税收债权区别于一般普通债权的价值优位。

1.2税收债权不具有一般债的协商机制

税收债权基于国家职能具有强制征收性、债权数额的固定性、债权征收的无偿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和债务人就债的履行一般不具有协商的基础,即便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减免税,但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及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民商事债权一般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任意处分,通过协商达到消灭债的死亡基因功能。

1.3税收债权不具有民事债权的一般让与性

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其债权主体只能是国家,即除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和特定机关之间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受让人。这说明税收债权转让其受让主体的限定性,而民事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条件,同时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有利于从市场中发现对价,这或许是税收债权不可让与的短板。

2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债权实现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债务承担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当债的履行出现瑕疵时,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债的现时义务诉求于法律强制执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完美的,债务人自身履行债务除了受其现实偿债能力影响外,还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预期的影响。当债务人以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时,债的对价链条具有延伸性及其身份的置换性。税收债权应放置于社会背景下,考虑公债的强制性,税务机关有必要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代位权制度肩负着其应有的使命与作为。笔者认为通过市场主体价值交换形成了债的链条,达到扩展债的效力促使国家税收之债得到实现,这或许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能动性体现。

3从诉讼角度行使税收代位权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上代位权,基于税收代位权审判的实践,笔者认为需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3.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方式的问题

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学界一般存在直接行使代位权和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增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也很容易造成债务人权利受侵害,这种方式缺乏有效的制衡和规制因素。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有利于法院审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对税务机关不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2税收代位权客体的问题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民法上的代位权一般局限于金钱上的给付,基于税收债权实现关乎社会产品分配格局,考虑到市场经济主体其债权的利益存在跨时间配置的特点,笔者认为,税收代位权客体应有所扩大,不应仅局限于民法上有关金钱给付,而应适当地扩大财产利益及具有货币等价的金融资产。

3.3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的问题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上明确了民事审判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但就代位权诉讼涉及的法院管辖性质并无约定。关于税收代位权诉讼程序管辖的问题,由于一般地域管辖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实体法律关系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基于有利于税收代位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法院管辖应以特殊地域管辖为适,例如选择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3.4税收代位权诉讼中调解的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法领域一般不容当事人间进行调解。税收债权具有其自身特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免税。当行政机关面对纳税人(债务人)经济利益减少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债务人进行非难。笔者认为应借鉴民事协商机制,融入必要公法领域的调解机制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光明日报,2000年12月26日.

[2]付琛瑜.纳税人权利及其理论依据.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6期.

[3]张渊.税收代位权及其实施问题研究.四川大学,2005年.

[4]伍丽萍,周军霞.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性与危险性.审计与理财,2009年第11期.

基层税收范文第5篇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税收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国家征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无法不纳税, 法律依据是公民进行纳税的唯一依据, 除了法律之外, 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要求公民纳税的权利, 没有法律要求, 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这保证了公民纳税权利的合法利益, 同时因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纳税内容、纳税方式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依照法律纳税则保证了纳税公民在纳税这一权利面前的公平公正。之所以要施行税收法定主义, 是因为税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 而税收法定主义给了国家征收公民财产一个法律依据, 使得国家可以通过合法性手段征税, 不引起公民的抵触和抗拒。

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英国, 世界各国均对其有所应用, 具体体现在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 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宪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做了详细说明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各种减免退补税政策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没有法律规定的, 按照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做出有关税收的以上内容。这些法律规定无一不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二、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内涵的体现

(一) 税收要素法定

税收并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主体, 它由许许多多要素构成, 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这些构成要素都由法律来规定。比如每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和税基等均由法律规定, 一旦其中有某一项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那么此种税收就不能为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应当将其摒弃。追其原因是税收属于国家财政收入, 征收的税被用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但是征税征收的是公民的收入, 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微妙的财产权的冲突。并且, 国家相对于公民来说, 比较强势, 为了避免国家利用权力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定。

(二) 税收要素明确原则

这要求在制定法律规定税收要素的时候, 不仅仅是要制定出来, 而且要明确。因为税收关系公民的切身财产权益, 如果规定的不明确, 产生漏洞, 加大了立法的裁量权, 就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产生滥用公权力损害公民财产权的现象, 对于税收法律体系而言, 使得税收法律的威望下降, 不利于税的征收。

(三) 税收的程序要合法

税收的要素法定且明确, 使得税法在实体内容上得到了充实, 但是税收法定原则也要求征税要按照法定的程序, 程序也要由法律规定, 把控每一个税收环节, 不得在征税程序中随意变动税收要素, 破坏税收法定原则。

三、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加快税收法律体系建立

税收法律体系的建构, 必须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基础, 现今我国虽然已经应用税收法定原则, 但是并没有真正地得到落实, 在税收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还有许多隐藏的问题。法律体系由母法开始架构, 税收法定原则虽然也在宪法之中也有体现, 但是宪法五十六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民的纳税义务, 但是对于征税机关, 并没有进行宪法上的限制, 对于税收的要素、税收程序更是没有提及。要想建立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必须要先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修订宪法有关税收的内容, 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完整、精准、明确的表述, 为税收法律体系修建牢固的宪法基石。

完善各种单项税收立法, 顺应税制改革, 各种新产生的税种及时制定法律规范, 做到宪法为基, 单项税对接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 立法先行税收跟进, 保证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建立。

四、结语

税收关系国家财政收入, 也与公民的财产权紧密联系, 应当严谨对待。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世界上公认的征税原则, 应当准确认识它的特点, 充分运用到建构税收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来, 科学立法, 避免立法过程中的不法行为, 实现税收有良法, 有善治。

摘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 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税收领域的法律基本原则, 有效地推动了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税收立法的进程, 促进了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因此,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 要以科学客观的态度认识税收法定原则, 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里涵义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 这是当前法律界了解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分析研究, 可以认识到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的重要意义,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帮助依法纳税, 提高税收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依法纳税

参考文献

[1] 胡建淼.税收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才有权征税[J].人民法治, 2017 (7) .

[2] 王瑞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务部门需要多点发力[J].中国税务, 2017 (4) .

基层税收范文第6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事业的腾飞发展,税收凭借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点在财政收入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中所付出的一切代价的总和,具体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及课税负效应三个部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仅包括征税成本。本文针对我国税收成本和税收环境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分析了我国税收的基本现状。

【关键词】 税收成本 税收环境 现状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针对我国税收成本和税收环境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分析了我国税收的基本现状。

1.我国现行税制与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与不完善

1.1现行税率过于复杂。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差别税率而非单一税率,并较多地使用了累进税率,这将直接提高税制的复杂性。例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即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采纳累进税率虽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却大大增加了计征税收的复杂性,从而会提高征税成本。不仅如此,累进税率还会产生高边际税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纳税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研究避税,从而增加了其纳税成本。

1.2税制设计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条件考虑过少。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对税法的解释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超越税法条例而作为行政解释,如有的省改变增值税法定税率,制定增值税的预征率;有的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扩大到乡镇企业;有的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征6%,发票开17%的办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人为地造成了税法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麻烦,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

1.3税收政策连续性不强,变化过于频繁,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例如,从2000年到2001年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将部分行业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先后修订了两次,即从当初的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到2000年出台的“2%”标准,再到2001年将家具建材商城、房地产开发、制药等企业据实扣除的标准提高到销售收入的8%3.税收政策变动如此频繁,不但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收难度,也使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大幅提高。

2.税企关系如何改善

对于这一点的介绍,笔者通过本人实际课堂学习讲座,分析和阐述了税企关系如何变得融洽,通过以下几点进行介绍。

2.1源头根治税赋,推动体制创新,第一天的课程,由致通商学院院长李记有老师主讲。李老师以其特有的风度和幽默感,将原本枯燥难解、细碎繁复的税收法规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娓娓道来,很适合大家的理解。除此之外,李老师还将数十年税收筹划心得凝结为企业董事长亲自担任税收风险防控负责人的管理理念。这样一来,从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上的制度性安排将税收风险防控提升到了其应有的位置,抓住了税收风险防控的源头,从而为根治企业涉税风险建立了良好制度性保障。第二天上午税务商学院副院长孙老师用翔实的案例、成功的结果进一步印证了李老师观点在实践中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2权威解读税法,和谐税企关系,以前,在许多人心目中,税务人员都是不近人情的,通过商学院第二天、第三天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梁处长、企业所得税司杨处长的全方位讲述,我想这种观念一定会在商学院学员心中改观。他们作为具体税收法规的制定者,除了对相关业务知识的精通外,认真回答学员的问题,耐心讲解学员的疑惑,对纳税人所处的纳税环境有深刻的理解,并使学员们了解了近阶段主要税种税务机关的工作方向。通过上述交流,和企业有了近距离沟通,塑造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2.3交流互动热烈,氛围轻松活泼,通过会务组的精心安排,将各企业学员划分为不同小组,使大家在商学院这个大家庭中相互熟识,交流体会各自心得体会。由于是在企业之外的交流,大家能够在轻松探讨的环境中各自交流。

2.4全面提升素质,学习满意而归,我感到大家都能过从企业全局管理的角度来看待涉税风险防控。这个包括自己在内的各学院提出了提升综合素质的要求。

3.我国税收环境现状

3.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法律意识不强。纳税人缺乏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甚至采用各种途径以偷逃税款,从而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收和查处成本。2002年,我国税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和对大要案的查处,查补偷逃税款共计350亿元。

3.2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观念淡薄。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对税收成本的问题重视不够,往往只注重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而忽略课税的费用支出。对税务机关的考核,主要侧重于业务指标,而往往将税收征收成本指标排除在外。税务机关从提高税收收入目标出发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加强征收,并制定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从各方面控制纳税行为,这大大增加了征税成本,而且繁琐重叠的规定也给纳税人增加了困难进而提高了纳税成本。

3.3税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目前稽查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税收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人情税、关系税屡禁不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提高了税收成本。

3.4税收工作外来干预大。一些地区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随意越权减免税,妨碍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从而造成税收人为流失,增加了税收成本。据统计,2000年查出各地越权制定的涉税违规文件600多份,所涉及的违反税收制度金额超过19亿元。

3.5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力配合。为严密控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打击偷逃税行为,需要税务、工商、海关等职能部门之间通力配合、数据共享,尤其是上述机关所拥有的有关企业经营情况资料可以为税务监管提供极大便利,但目前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仍然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各自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数据收集,使得税务机关的信息成本大大提高。

结语

有的人说现代税收重于古代,汉代十五税一,税率大概7%。现在月收入5000以内的个税,税率远高于这个,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比如你买房子缴税,买菜缴税,买衣服缴税。汉代十五税一,那是实物税,咱们交的个税,那是货币税。货币税,中间还被商人割了一刀。如何才能合理的有效的控制好税收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还将是很长一段时间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何敏.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D].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1.

[2]张月华.论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生态税收政策选择[D]. 2002,(02).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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