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文

2024-04-02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文第1篇

1、办法最大的亮点:有效期延长了:历年都是1年,这次的办法是5年。

2、特种作业证去年是电工补500元、焊工补550元,现统一补600元 。

3、去年规定要提供税务发票,今年没这个规定,不要发票了 。

4、参加焊工、制冷培训可以赚钱。

5、电工补钱少了,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补钱多了:电工初级补1200元,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补2200元。

详见: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其中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从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列支;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国家及我市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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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全市补贴资金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个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加强对项目和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本辖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并将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使用中央就业补助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分账核算。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培训工作。

(二)受理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并审核辖区企业岗前培训和所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等。

政府协议项目培训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确定急需培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免费组织学员培训,完成协议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的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2)。

第十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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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职业院校;

(二)持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培训职责并经事业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

(三)培训后学员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

1、2)。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元补贴(见附件1)。

2.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按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

1、2)。

(三)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学员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的50%补贴培训机构(见附件

1、2)。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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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人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系统打印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6.《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7.《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5.《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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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备案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信息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培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学员签名确认);

5.《承诺书》(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受理时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申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请相应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核发之日或者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申报(其中2014年的证书申报延迟到2015年12月31日);申请上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当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申请当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下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或者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2013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规〔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表.doc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表.doc 个人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c 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 如要索取附件,请扣扣:三五二六一八九九七

本校开设职业资格证紧缺工种、非紧缺工种、本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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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文第2篇

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其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对象

技能扶贫培训及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的农村低保户每户1名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培训:培训、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资金标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不同,给予每人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属于农村低保户的,另外给予每户1人不超过上述技能培训补贴标准50%的扶贫培训补贴,即A类500元、B类300元、C类15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经费重复享受;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建立培训生源库

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建立就业培训生源库,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摸底汇总,分别由市和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拟参训人员的个人信息相应录入本级生源库。市劳动保障

部门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四、培训券的管理

培训券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到市劳动保障局领取。参训者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到现场发放《长沙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见附件2),并将参训人员个人信息录入本级培训信息库备查。参训者选择到非帮扶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本人到户籍所在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加盖了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的培训券。培训券作为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的必要依据。

五、培训和鉴定的组织

(一)培训和鉴定机构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全市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服务(训练)中心、职业院校、诚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培训办班申报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班不超过60人的规模组织培训,开课前5个工作日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培训课程安排、学员名单、拟就业方向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开课。

(三)培训时间及内容

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突出操作技能训练,劳动保障部门鼓励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与企业建立稳固的培训就业关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时间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定或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大纲的学时开展教学,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培训督查

对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劳动保障部门应派出专人到现场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记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以下简称培训督查表)(见附件4)。农村劳动者接受培训,对培训质量满意的在培训券上签署名字,并交给现场督查人员,作为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必要依据。培训机构对培训班每次上课的情况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督查的依据之一。

(五)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时,凡属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学员,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或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其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按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的职业标准和题库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六)就业服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维护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系统管理

承担帮扶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熟练操作市劳动保障政务网(http://)劳动就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61.187.87.135/lemis/logonsimple.jsp)职业培训子系统。

六、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一)补贴申请

1、个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

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受训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六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有专人在服务窗口统

一受理)。申报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5);

②培训券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③《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④劳动合同或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到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站(所)办理];到外地灵活就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 ⑤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2、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和审核

定点帮扶培训机构根据当期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人数,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扶贫培训补贴直补到户,可委托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劳动保障局政务网公示一个月后无举报的,送财政部门复核。申报补贴需提交如下资料:

①《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6);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附件7);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附件8),并附电子文档;

④培训券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

⑦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⑧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

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到外地灵活就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

⑨于扶贫培训的对象加身份认定资料并列申报。

3、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鉴定机构鉴定补贴资金申请和审核

定点鉴定机构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④《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标准的60%将补贴资金划入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接受培训人员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按就业人数再申请获得其余4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农村低保户的扶贫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划入其领取低保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划拨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七、规范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和鉴定,确保工作落实,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规范有序,接受监督检查。

八、附则

本操作程序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操作程序由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2、《长沙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3、《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

4、《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

5、《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6、《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7、《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名册》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文第3篇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

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直接培训补助以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

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计算;

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

4、 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培训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受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就业证明)的比例(合同率)确定,合同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1、签订合同率30%(含30%)以上的,以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2、签订合同率20%(含20%)至3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0%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3、签订合同率10%(含10%)至2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4、签订合同率10%以下的,不计领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5、无再就业绩效的,扣减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1年以上3年以下者,补贴150元;3年以上或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创业证明者,补贴200元。

第六条

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并填报职业培训和求职申请登记。

第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班前,应提交培训报告,并附培训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培训班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授课教案、计划培训人数、培训期限和方式、提供的就业服务手段及培训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八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培训,应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培训人员签到册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核拨。核拨时先拨付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95%,余额根据实现再就业情况在培训结束后的6个月内拨付。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应提供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经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培训须经过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培训补贴按照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所在地的标准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支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准确记录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情况。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包括事前资格审定和培训准备、事中培训大纲和计划的落实、事后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绩效)进行考核,行政部门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考核程序和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对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讲师由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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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三章

第八条

根据教师岗位设置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由学校确定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 — 2 —

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单位)成立7人以上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其中在专业技术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不少于80%),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学术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 3 —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 — 4 —

等职业学校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专业教育教授岗位、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不少于3/4。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异议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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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证书。《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规定程序和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文第5篇

学院班级学号:× × × 年龄:× ×岁

籍贯:× ×省× ×市/县 联系电话:× × × × × QQ:× × × × ×

证件照 2.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认识自我

1.个人基本情况(MBTI职业性格测试结果) 2.职业兴趣(霍兰德职业兴趣测试结果) 3.职业能力及适应性 4.个人性格 5.胜任能力 自我分析小结

第二章 职业生涯条件分析 1.家庭分析 2.学校分析 3.专业分析 4.社会环境分析 5.职业环境分析 职业生涯条件分析小结

第三章 职业目标定位及其分解组合 1.职业目标的确定 2.职业目标的分解与组合 第四章 具体执行计划 1.完整的人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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