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范文

2023-11-17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范文第1篇

各有关单位、个人:

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导中心《关于开展美容师等三个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粤劳职鉴[200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有关事项具体考前辅导,鉴定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技师、高级技师考前辅导、鉴定时间安排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技师,美容师、美发师高级技师:考前辅导为:第一期2006年4月18-21日,第二期2006年9月19-22日。辅导内容:考核标准、方法步骤和实操考核范围、要求、实操示范等。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技师、美容师、美发师高级技师鉴定时间为:第一期:2006年6月28-29日,第二期:2006年12月18-19日。

二、高级工考前辅导、鉴定时间安排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高级工:考前辅导为:1月、3月、5月、7月、

9、11月。辅导内容:考核标准、方法步骤和实操考核范围、要求、实操示范等。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鉴定时间为:逢单月10日。1

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内容

1、专业理论考核。

2、技能实际操作考核。

3、撰写论文及工作业绩总结及答辩。

4、高级工免撰写论文及工作业绩总结。

四、报名及辅导地点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98号地下(即海印桥南,万佳百货对面加油站、红树湾家具博览中心旁直入300米,广医一院微创外科中心前50米)。

电话:020-342825

58、34280860、34289259(传真)、88289672(小灵通)联系人:范润卿,邮编:510230

网址: 中文网址:www.技能鉴定、职业培训中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技师、高级技师论文写作、答辩要求

附件二: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技师、高级技师实操考评项目

附件三:技师专业论文格式要求及封面格式示例(推荐)

附件一: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技师、高级技师论文写作、答辩的要求

1)技师撰写论文及工作业绩总结的要求

1、 文章内容真实,举例充分有效,是某一项技术创新成果。

2、 文章选题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3、 文章的结构合理,叙述清楚,文字表述准确、通顺。

4、 字数要求:所撰写的“论文及工作业绩总结”字数在:3000左右。

2)高级技师撰写论文及工作业绩总结的要求

1、 论文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2、 论文的论点鲜明、正确,论据充分、有效。

3、 文章的结构合理,论述清楚,文字表述准确、通顺。

4、 字数要求:“论文”的字数在:5000左右。

注:①技师、高级技师论文须在考前辅导前完成初稿,鉴定日前15天交审,如不能按规定时间交审论文,不能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②技师、高级技师论文交审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时间在理论、实操鉴定考试一个月后进行。

③报考技师、高级技师的个人须参加考前辅导,达到技师、高级技师规定的学时,才能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没有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前辅导不能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附件二: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技师、高级技师实操考评项目

1)美容师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实操考试项目:皮肤护理、减肥化妆、化妆、美甲、绘画、培训指导、美容策划。

2)美发师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实操考试项目:男式剪吹、女式剪吹、恤发、晚装(四项)

3)按摩师高级工、技师实操考试项目:全身保健按摩、局部保健按摩、其它保健按摩、康复保健按摩(自选病症)、辅助疗法、操作示范。

注:①以上实操考试项目,要求用真人模特进行,考试模特由考生自备,如考生确实找不到模特,可委托鉴定所到模特公司代找,但请模特所需费用由考生负责。

②美容师、美发师考生,模特服装由考生自己解决。

③考试所需要用品:美容师:自备模特2-3人。铅笔,彩笔,圆珠笔,钢笔,橡皮胶,尺,美容化妆、皮肤护理及减肥用品,毛巾,工作服等用品用具。

美发师:自备模特3人,男性1人,女性2人(晚装、恤发1-2 人,剪吹1人)。铅笔,圆珠笔,钢笔,美发用品用具(剪刀、风筒、梳子、围布)等。

按摩师:自备模特1 人,铅笔,圆珠笔,钢笔,聂子钳、工作服等。

附件三:

技师专业论文格式要求及封面格式示例(推荐)

技师、高级技师专业论文格式要求

技师、高级技师专业论文一律用计算机文字编辑系统按照统一格式要求编辑排版,以打印稿和软盘的形式上交。

一、计算机操作系统

1、 Windows 9X中文版。

2、 Windows NT中文版。

3、 Windows 2000中文版。

4、 Windows XP中文版。

二、文字编辑软件

1、 WPS Office。

2、 Microsoft Word 95中文版。

3、 Microsoft Word 97中文版。

4、 Microsoft Word 2000中文版。

5、 Microsoft Word XP中文版。

三、技师专业论文内容提要和关键词

1、 单独页面。

2、 正文字体:仿宋体,字号:小四。

3、 标题:黑体,字号:加粗。

四、技师专业论文目录内容

1、 单独页面,可写到小节。

2、 正文字体:仿宋体,字号:小四。

五、技师专业论文主体内容

1、 正文字体:宋体,字号:小四。

2、 主标题:黑体,字号:三号,加粗。

3、 标题:黑体,字号:四号,加粗。

六、参考文献(书目)内容

1、 接在论文主体后面,中间一行。

2、 内容:序号、主要编著者、书名或原文名称(包括副标题)、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

3、 正文字体:楷体,字号:小五。

4、 标题:黑体,字号:四号,加粗。

5、 作者签名:技师申请者亲笔签名(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黑色)。

七、附件与点评

1、 当作附件时,字体、字号同论文主体一样,单独页面放在其后。

2、 点评人姓名、职务和点评内容及亲笔签名放在最后。

八、成品与装订要求

1、 齐、清、定的论文打印稿(A4 70~80g复印纸)一式伍份,载有技师专业论文磁 盘文件的软盘一张,其中有.TXT格式的文件。

2、所有页面的设置均为:左边界4cm,右边界3cm,其他按默认值。

3、装订顺序

(1) 封面(格式见示例)。

(2) 内容提要和关键词(3-5个)。

(3) 论文目录。

(4) 论文主体。

(5) 参考文献(书目)。

(6) 技师专业论文作者的亲笔签名。

(7) 附件与点评。

(8) 点评人的亲笔签名。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范文第2篇

高级考评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发展,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现代产业高素质人才培养,经研究决定,我中心将于6月在广州举办工业设计师等13个职业(工种)高级考评员培训班,广州市学历鉴定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职业(工种)

本期培训的项目为工业设计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营销师、电脑照排工、平版印刷工、平版制版工、商业美工、客户服务管理师、汽车驾驶员和汽车修理工等13个职业。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法规政策;

(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三)近年来我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及考务管理规定;

(五)高级考评员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

(六)本职业的鉴定标准、鉴定规范以及鉴定程序、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审方法等。

三、培训对象

参加本期培训班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并熟悉本专业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三)培训工种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四、考核安排

培训结束后学员须统一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公共知识(含职业道德、政策法规);

(二)专业技能实操和综合评审模拟考评。

以上两部分均达到60分或以上为合格,鉴定材料《广州市学历鉴定中心》。

五、证卡核发

经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职业高级考评员证卡,作为今后受聘高级考评员的资格凭证。

六、报名流程

(一)参加本次高级考评员培训班的人员请于6月1日前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在首页点击“质量督导”进入考评员网上报名系统,查看考评员培训计划列表文件,选择“报名”入口, 登录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确认后选择“新考”入口,最后打佣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推荐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附带本人有关资历证明,交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并盖章,省级单位人员资料可直接到报名现场审核。

(二)报到时上交资历证明包括:

1.网上填写打印的《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推荐表》;

2.申报条件要求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复印件、考评员证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4.另交免冠小一寸近期彩照2张(照片背面注明报考号码、姓名和报考职业工种名称)夹放在推荐表右上角用于办证。

七、时间及地点安排

(一)报到时间:6月28日下午审核报名资料和缴费,29日至7月1日培训学习和考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报到及培训地点:广州红帆酒店。酒店地址:广州市革新路126号之一。具体位置见交通示意图(附件3)。有关住宿事宜请学员提前1天直接与酒店前台联系,联系电话:020-89607999(总机)、89607887。

八、收费标准

培训费每人550元(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证书办理费),学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食宿标准为每人195元/天,走读学员午餐标准每人45元/天(餐票须当天早上10点前在酒店前台购买)。

九、注意事项

(一)请各市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和地点报名,逾期不候。

(二)请各市鉴定中心对参加培训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初审,以防弄虚作假;

(三)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须先在网上报名和打印表格,不受理其它报名方式;

(四)请参加培训人员务必带齐并按要求装订好资历材料,便于审核。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考评员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高级考评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的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个内容二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中,负责核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四)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三并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3日内考评组长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视考生人数而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鉴定题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各级鉴定机构应认真听取。同时,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员资格考核;受委托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的聘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续聘申请和任期内考评工作总结;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工作总结的;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中,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站)不能连续鉴定三次;考评小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考评过程的质量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实施考核制度,要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得再聘用。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鉴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鉴定机构认定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在批准的鉴定工种(职业)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其机构应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考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级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四条 实行考评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考评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配发标志胸卡。

第五条 考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操守和客观公正的辨知评判能力,熟知考核职业(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六条 考评人员具有依据评分标准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考场记录。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考核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予采纳。

第七条 考评人员应主动支持和协助质量督导员的工作,接受其指导,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第八条 考评人员按规定组成考评小组,考评组长全面负责本小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经历。

第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派遣制。按照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和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回避亲属、师生、师徒的原则。各鉴定站(所)每次组织鉴定前3个工作日内,要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所需鉴定工种考评的考评员人数,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评人员的调度和派遣,各鉴定站(所)不得私自联系考评人员。

监考人员

第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教育,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预备信号发出之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接受考场主任分配的监考任务,并佩带《监考证》;在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载表时,要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科目(工种)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室,要检查各座位(或工位)的考号编排有无差错,座位及周围有无纸片,检查用于考核操作的物品数量和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公用的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预备铃响后应及时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监督考生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物品。操作技能考核时应检查考生的劳动保护着装。待考生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当众启封试卷并分发试卷,同时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条件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后,要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座位编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的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答复。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开考室,不得无故影响考生答题。考试进行中应巡视考场,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警告,对其作弊行为要留下证据,违规违纪的情况应认真准确地填写在《考场情况记载表》内并签字。

第十七条 考试时间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指令考生停止考试,并组织考生有秩序地离开考场;考生退场后要按试卷上的考号顺序当场密封,技能考核的考件按要求编号,连同《考场情况记载表》送交考场主任验收封存。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对发现监考人员不履职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质量督导人员 (现场质量督导) 第十九条 现场质量督导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单位下同)从全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及执行现场质量督导任务时,须实行回避制度,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当次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二十一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开展现场质量督导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各环节实施质量督导活动。

(二)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他人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独立进行督导,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

(四)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开展现场质量督导工作时,其基本义务有: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质量督导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质量督导,按要求完成督导工作。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现场质量督导工作时,必须佩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四)对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改进、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督导工作情况以及考生的成绩数据等信息。

(六)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1)或《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2)各项内容,正确评价当次鉴定考试或工作现场的各项质量指标。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派单位向省鉴定中心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由市鉴定中心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现场质量督导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考试现场质量督导内容及程序

(一)了解当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质量督导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息,包括: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人员信息、试卷交接和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现场质量督导过程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1、了解考评人员、监考员的配备、分工情况;

2、监督检查考场布臵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正、公平、履责尽职;

4、检查考试是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

5、对考生进行访谈提问,抽检复核考生申报资格,了解考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6、监督试卷密(启)封情况、装订情况;

7、对考生、考务人员、考评人员等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的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协助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三)考试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派单位提交《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1),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和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四)委派单位收到《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后,对质量督导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对督导分数在80-100分的,该批次考生成绩有效,准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60-79分的,要求鉴定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该批次考生职业资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60分以下的鉴定机构,该批次考生成绩无效,停止该机构鉴定业务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可开展鉴定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工作现场质量督导内容及程序

(一)了解本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质量督导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息,包括: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评(考务)人员信息、阅卷评分方式、证书核发流程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理论试卷评阅、操作技能评定、论文评审或答辩督导。

1、检查试卷评阅、技能评定、论文评审或答辩人员(以下统称阅卷考评人员)的资格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

2、检查阅卷考评人员的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3、抽查试卷、论文、工件或作品,检查阅卷考评人员对评分标准和评分尺度的掌握是否一致;

4、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对发现的误差或误判应及时提醒;

5、维护阅卷考评纪律,发现并制止阅卷考评过程中的违纪和舞弊现象;

6、检查试卷、论文、评分表等考评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三)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督导

1、可采取抽查方式检查考务人员成绩登统是否正确,操作工件、作品评判结果是否对应登录至相应考生名下。

2、质量督导人员应注意阅卷考评人员是否对试卷和试题质量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记录,对在考试现场发放了试题使用情况信息反馈表的,应督促阅卷考评人员将试卷分析结果择要填写。

(四)证书核发督导

可采取资料抽查的方式,检查鉴定所(站)上报的鉴定名册表是否与考试结果一致,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是否与鉴定名册表的信息吻合,考评人员、鉴定所(站)负责人等签名(章)是否齐全,证书核发是否符合程序。

(五)工作现场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派单位提交《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2),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和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六)委派单位收到《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后,对质量督导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对督导分数在80-100分的,该批次考生成绩有效,准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60-79分的,要求鉴定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该批次考生职业资格证书;对督导分数在60分以下的鉴定机构,该批次考生成绩无效,停止该机构鉴定业务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可开展鉴定相关业务。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当根据《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报考资格审查表》确定的鉴定考试规模和场地使用需要,认真做好考务安排和考场布臵,于鉴定实施前2个工作日将考务安排和考场布臵报市鉴定中心审查备案。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成考场巡视组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在鉴定考评中,须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安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考场管理和按照规定组织监考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进行考评督导。

第二十九条 考场主任对考务、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参与鉴定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须佩戴统一印制的证卡上岗。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根据考生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理论考场按职业(工种)、级别排列考室,考生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座位。技能考场按技能考核要求布臵考核场地,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第三十一条 理论考场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座位按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考场内采光、通风良好,卫生、整洁,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第三十二条 技能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场内的设备、设施、物料、用具的技术条件应与《技术准备通知单》的有关要求相符,工位的摆放、操作台的设备的编号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考核的特点和安全文明规范操作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理论考试按每室2-3人配臵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一般按每人监考4-8名考生配臵监考人员,但各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四条 考场入口处应在醒目位臵张贴考生守则、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考场说明。

第三十五条 考室入口处应贴有醒目的考试编号标志,职业(工种)、等级、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技能考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以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第三十六条 在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考场主任组织全面检查和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

试卷试题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试题)包括理论和技能两个部分,考生均须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试题)属机密,任何人不得泄漏其内容。对泄漏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从事试卷(试题)管理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试题)从国家和省题库中提取。国家和省题库中暂时没有的工种(职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使用。

第四十条 凡需组织人员命题时,选定的命题人员要符合试卷(试题)命制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对外公布身份。直接参加命题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参加考前辅导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在组织命题的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命题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试卷(试题)印制,要专人负责,严格保密,确保质量。负责监印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校对、印刷、印数、分装、密封、保管、启运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须在鉴定前15天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用卷计划(工种、等级、人数),并在考前1天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

第四十三条 试卷(试题)的选定、分装、保管、发放,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设专人负责,杜绝误装、漏装、丢失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建立试卷(试题)传送、交接责任制。交接双方必须清点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后,由双方在领取表中签字。试卷(试题)运送时,必须专人负责,在运送途中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第四十五条 试卷(试题)在鉴定站(所)存放期间,应由专人负责,并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存放。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十六条 试卷(试题)应在考前30分钟由考场负责人、考评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对密封情况共同确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经核实确系泄密,应立即停止考试,并更换试卷或延期考试。鉴定站(所)负责调查泄密事件,并将调查结果5日内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四十七条 考试完毕,按试卷袋标注数量,将试卷连同空白试卷装袋密封,带离考场。

鉴定考评公告

第四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提前两个月发布鉴定公告,内容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内容、方式,报名地点、时限、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考试、考核科目等。

第四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原则上集中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评人员,按规定时间统一组织鉴定考评。

考生资格审查

第五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内容包括本人身份证、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有职业资格等级),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报考资格审查表》,通过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报名数据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审确认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方可实施鉴定准备工作,并打印准考证。

理论考试

第五十二条 考生应按《准考证》所指定的时间、考场和编号参加考试。

第五十三条 考试预备信号发出后,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入场并依编号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应认真查验考生证件,无相关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十四条 考生应严格按规定携带文具用品,不得携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书籍、纸张等,严禁使用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器材。如考生携带有考试违禁物品,应按监考人员指示统一堆放保存。考生超过规定开考时间30分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五十五条 考生入场后应认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清晰,并在试卷(试题)上正确、清晰地填写姓名、考号。若发现试卷(试题)不清晰,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考生方可开始答试卷。

第五十六条 考生必须使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答题,不得夹带、传递、窃视、交头接耳、冒名顶替。考生非特殊情况不得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

第五十七条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主动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

第五十八条 考场内严禁吸烟,考场内外禁止大声喧哗。

技能考核

第五十九条 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在指定时间、考场参加考核。按要求作好考前工具准备,不得携带工具清单以外的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第六十条 考生应按职业和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在指定工位参加考核,并自觉配合监考人员查验身份。考生超过规定开考时间30分钟不准入场,考核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六十一条 考生入场后应认真检查操作工位、设备、毛坯准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照工种、专业程序要求,进行规范化操作,如因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六十三条 考生要严守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对违规者,监考人员有权作出处理直至中断其考核。

第六十四条 考生要爱护考场公物,注意安全。 第六十五条 考核终止时间到后,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将操作台(工位)清理干净,主动请监考人员给予验收。

第六十六条 对易造成人员伤亡危害的职业(工种)实施技能考核时,必须在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考核。

阅卷评分

第六十七条 阅卷评分开始前,评卷负责人应组织召开全体评卷工作人员会议,研究和掌握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程序、办法以及纪律等。

第六十八条 评卷组负责人应根据流水作业的要求和阅卷评分人员掌握评分标准的能力水平对其具体分工,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换。

第六十九条 阅卷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掌握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遵守评卷纪律,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七十条 统一使用红笔评卷和记录分数,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抹,若有修改之处要附加签字及情况说明。

第七十一条 阅卷评分过程中,如有疑义的问题应在组内讨论解决,还有异议的,由评卷负责人裁定并签字和附加情况说明。

第七十二条 阅卷评分过程中,若发现试卷装订不规范,编号不清楚的工件(或成品物)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评卷负责人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十三条 阅卷评分人员不得修改试卷(试题)、成绩或调换成品物(含工件、菜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分情况和技术细节问题。 第七十四条 在未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判结果。理论试卷、技能评分记录、考核成绩由专人管理与保存。

第七十五条 鉴定结果应在考试考核结束后15日内通知考生。考生对考试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鉴定站(所)申请查询。

证书管理

第七十六条 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将考生成绩登录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数据文件,打印《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颁证审批表》、《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颁证审批意见表》、《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记录表》、《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总分表》、《四川省职业资格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理论、实操),装订成册,一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收成绩上报数据并进行成绩审核确认。

第七十七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并加盖印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发给考生。

第七十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证书编号由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不得自行编码。

第七十九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过考务管理软件系统将各鉴定站(所)鉴定合格人数数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上传,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鉴定合格人数情况进行审核后,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人负责职业资格空白证书的申领、保管、发放工作。

第八十条 证书查询。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或互

http://

、http://查询。

信息统计

第八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每次鉴定后,应填写鉴定统计表,做好信息统计,每年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统计数据和书面分析报告。

考核与评估

第八十二条 市局依据此管理办法,坚持每年对各县(区)人社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质量管理评估的重点内容。

第八十三条 建立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劳社厅函[2005]132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臵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臵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资质,对逾期未按规定参加合格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视为自动放弃鉴定资质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十四条 认真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巴财〔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本人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高级技能260元、中级技能205元、初级技能150元、专项职业技能120元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范文第5篇

近百房屋现裂缝修补加固后检测

“辛辛苦苦攒的钱,买的房子竟然有裂缝”,潘先生称。包括他在内的四五十人前天在南海区建设局门口拉横幅,声讨新买房子出现质量问题。

记者获悉,纠葛最早可追溯到去年4月,还在建的该楼盘地下室梁柱出现裂缝,而3栋的准业主潘先生在新房主卧室也发现线状裂缝。南海区建设局接到业主反映后介入,督促开发商、施工单位调查,要求开发商委托广州市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固补修。

去年底,开发商委托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认为,该住宅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使用性可达到原设计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的要求。楼盘今年3月通过验收备案,开始交付。

第三方检测被质疑业主拒绝收楼

不过,业主潘先生却认为,修补后虽有较大改观,但“还有裂缝,你难道还会觉得房屋质量安全吗?”从3月15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楼到昨日,有业主仍拒绝收楼,并于前天赴南海区建设局抗-议。

记者昨天在该楼盘3栋走访发现,修补后的房屋的确有一些涂抹的痕迹,缝隙非常细,如油笔划痕一般。但潘先生对房屋质量仍心存疑虑,之前的检测结果是开发商寻找的第三方,业主没有参与。而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局长许伟强表示,虽然相关检测机构具有资质,但开发商没有邀请业主参与、监督确实考虑不周。

邻居群租房打隔断,对自家房屋影响有多大;老房子已经住了30年,是否有不结实的地方……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房屋安全鉴定进行判断。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获悉,市工商局、市住建委于近日发布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为市民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买30年老房可要“体检报告”

今年3月28日,本市发布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鉴定材料《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表示,本市房屋将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对于市民而言,使用30年以上的房屋,业主就可以委托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一次“体检”,如果发现问题可进一步进行安全鉴定,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居住安全。而在这类房屋买卖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出具“体检报告”。

同时,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尝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据了解,《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已于本月1日正式开始使用。市民、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委托单位和鉴定单位,可自行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设网查阅和下载这2份合同。

公建“体检报告”须公示

今年7月29日起,本市曾就这2份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过为期10天的公示。记者发现,与此前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公共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情况必须对外公示,而普通住宅的鉴定结果属于业主隐私,将不强制对外公示。

“正式发布的示范文本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这对规范市场行为会有一些帮助。”业内人士说。

新版本中对“隐私范畴”进行了约定。对于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情况,由于涉及到公众利益,因此必须对外公示。而对于普通住宅,大部分意见认为,其安全鉴定结果属于“业主隐私”,不宜强制对外公示。但“体检”报告会在市住建委系统中备案,房屋入市交易时可供新业主调取查询。

如果签署合同后,业主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合同中约定,如若委托方要求评估方出具假鉴定或对于评估方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任何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专家支招

寻医生”时可多比较几家

前业主装修时凿了承重墙,是否会影响房屋质量;邻居打隔断群租,会不会对自家房屋安全造成威胁。而判定的最好方法就是请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评估机构介入,由第三方从工程角度判断是否存在问题。

但在市住建委此前历时4年的调查中发现,市民普遍缺乏对房屋建筑的维护保养意识。相关负责人呼吁,市民应尽快树立起房屋安全意识,对房屋进行“体检”、维护和管理,必要时进行大修,延长其使用寿命。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范文第6篇

日期:2010-3-6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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