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农业论文范文

2023-09-16

数字农业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数字化档案管理能提升数据利用率,充分将档案管理工作作用发挥出来,但是由于信息技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就会导致数据出现丢失、篡改情况,不仅会影响企事业发展进程,还会对大众人身财产产生威胁,因此管理人员需要做好研究工作,以信息时代为背景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全面保障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奠定基础。为此,本文就以信息时代为背景,对数字化档案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深入分析。

关键字:信息时代;数字化档案;安全防范管理

引言:在我国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能将传统信息服务优化、创新,提高信息服务的便捷度,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特殊性,管理人员开展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问题。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管理人员需要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避免档案数据出现篡改、伪造、攻击情况,出现不可逆现象,尤其是档案信息应用过程中很容易受到黑客病毒攻击,所以管理人员需要做好保密措施,通过不同方式提高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将档案资料服务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一、数字化档案管理特性

1、能够实现信息立体储存目标

在传统档案管理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平面形式将数据呈现,无论图片还是文字,大部分都是通过纸张而呈现,这样不仅会导致数据在储存過程中出现丢失,还会加大管理人员工作难度,而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将各类数据全面呈现,其储存方式及展现方式都较为多元化、多样性,可以实现信息立体储存目标,管理人员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时可以将各类形式的信息通过多媒体技术进行结合,实现立体组合,如图片信息、音频信号、视频动画等,可以实现档案储存多元化和多样性,让其电子文件更加丰富、全面,实现图文并茂、声像兼收,将档案内部情况立体、真实反映出来,因此数字化档案工作能加强文件的社会生活记忆,实现文件再现功能,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而言有着革命性变化【1】。

2、提高档案检索速度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都较为完善,二者得到了很好契合,相关工作人员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数字式电子网络,计算机技术具有较为明显个性,如逻辑运算速度较快、组合检索能力较为多元化,能实现自动化检索目标。在传统档案检索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其限制较大,检索人员需要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寻找相应资料,并且在检索过程中还需要使用专业检索语言,让检索标识更加规范,会大幅度降低档案检索效率。随着时代发展该检索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潮流,而数字化档案主要是以电子文件为基础对传统档案管理优化、创新,通过电子文件虚拟属性提高检索工作效率,让检索系统更加多元化、多样性,电子文件能突破空间局限,实现数据保管空间内自由调度,在我国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逐渐网络化、现代化,信息共享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形成了全新的传播方式,能将时间障碍全面消除,实现社会共享和远程检索目标,数字化档案不仅能为检索人员快速提供相应档案信息,还能为多位用户提供查找服务,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将数据输出格式转换,提高检索查询工作效率。总之,数字化档案工作可以将地域、时空限制突破,让合法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对相应数据检索,提高数据利用率【2】。

3、提升档案管理效率

在传统档案管理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人工管理方式,对相应文件档案全面管控,管理人员需要凭借自身经验开展管理工作,如档案分类、排架、调阅等,这无疑是加大了管理人员工作难度,并且还会增加管理单位人工成本,而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与档案管理工作相互融合下的产物,能将传统档案管理工作优化、创新,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管理人员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将全部档案活动改善,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数据全面管控,因此数字化档案与传统档案管理工作相比储存量较大、数据传输速度较快、空间占用面积较小,应用范围以及水平都较为广泛,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不同文件特性实现多维联系,让档案数据排列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将传统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优化,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全新思路。

二、信息时代提高数字化档案安全防范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1、做好数据加密工作

加密技术作为数据保护的主要方式,其应用范围较为广泛,管理人员在制定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时可以利用加密技术对数字化档案全方位保障,降低安全隐患出现的概率,提高数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该技术主要是通过数据模型对原始数据开展处理工作,将核心密码进行加密,制作成无序乱码以后实现传送目标,当传送成功以后管理人员可以使用解密还原方式对加密数据解析,从而获取原始数据,管理人员在利用该技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会使用到数据算法和密钥,数据算法将原始文本与特定字符组合形成乱码,而密钥可以通过编解码对数据解析,因此密钥主要分为私钥和公钥两种。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档案特性选择相应加密技术对网络数据安全性保障,提高网络数据传输安全性和可靠性。另外,在公钥加密过程中,数字签名使用也较为广泛,数字签名主要是与原文数据一同发送,发送者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对信息真实性查验,属于数字摘要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数据出现篡改、伪造概率,提高管理人员数据鉴别能力。目前,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较为良好,数字加密技术以逐渐成熟,其应用范围以及发展中较为宽广,但是由于数字加密技术的特殊性,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例如在解密过程中需要管理人员使用完整密文才能对数据解密,而密文存在一定脆弱性,如果出现丢失或者篡改情况,就会导致数据无法解密,影响管理人员工作效率,所以管理人员需要做好研究工作,根据数字加密技术与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特性对该技术优化、创新,提高该技术应用范围和水平【3】。

2、制定数据存储防范机制

本身档案管理就涉及大量数据,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好数据利用、储存和分析工作,而数字化档案作为传统档案管理与信息技术相互结合下产物,对数据储存安全性要求更高,因此管理人员需要做好数据储存防范工作,提高数据储存的安全性。首先,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特性对病毒定期查杀,避免病毒、木马程序入侵,导致数据出现破坏,管理人员可以让客户端安装杀毒软件并做好更新工作,按照周期对计算机病毒扫描,将病毒查杀,从根源上降低网络病毒和木马程序入侵,提高数据储存效率。除此以外,管理人员还需要做好程序更新工作,根据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特性安装相应操作系统,并且对数据库系统定期优化,将安全漏洞全面修补,提高网络系统整体性能,管理人员还可以使用数据冗余技术对数据全面保护,提高数据储存安全性,数据冗余技术主要是以专业级数据服务器为基础,通过Raid技术对数据安全性保障,将数据重新处理形成特定形式,储存在多个硬盘内,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后续应用过程中单个硬盘出现问题导致数据丢失情况,能保证数据全面性,而对于磁性载体档案,如胶片、磁带等,管理人员也需要做好储存保管工作,定期对载体倒带,避免磁性载体出现粘连,而对于电子档的管理人员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企业标准建立性能监测机制,做好数据迁移工作,实现信息长期保存目标。管理人员在日常数据储存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做好技术优化、创新工作,对先进储存技术合理利用,制定储存策略,提高新技术应用范围和水平,实现快速转存目标。

3、提高数字水印利用率

数字水印主要是在信息数据中嵌入水印标记,并且该标记较为隐蔽,能保证数据真实性,将数据所有权体现出来,该方式不会对数据内容产生影响,能在保障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同时提高数据可用性,避免未授权用户将关键信息删除,导致数据不全面,管理人員可以根据档案内容将水印改为可见或者不可见,所以该方式应用范围也较为广泛,数字水印自身就具有识别方式,能将数据所有权体现,避免数据内容出现被篡改、伪造或者非法传播的情况,工作人员利用该方式可以对水印检测,判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档案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单方式存在一定滞后性,只有当数据被盗用以后才能运用该方式开展追查工作,无法做到事前预防作用,因此该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

4、合理利用端口

由于数字化档案对于网络依赖性较高,而计算机端口很容易受到黑客、病毒攻击,导致数据出现丢失、篡改的情况,因此管理人员需要对端口合理利用,将不常用的计算机端口关闭,从根源上避免病毒黑客攻击,减少数据信息被盗取的概率。例如,管理人员需要禁止工作人员在离线状态下使用计算机端口,并且禁止工作人员私自使用维修计算机主机,减少非法入侵和外联现象,降低病毒攻击的概率,工作人员可以使用细粒度控制方式对计算机端口以及外部设施严格管控,通常情况下,该控制方式根据计算机应用现状分为在线和离线,其中在线状态主要是计算机与区域网相互联通下使用状态,工作人员需要对计算机终端认证,合法终端才能连接局域网,而非法终端走会受到服务器攻击,避免非法终端连接局域网,而离线状态主要是指计算机终端没有连接局域网的使用状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控制策略对计算机各类设备全面管控,如鼠标、键盘、无线网卡等,避免计算机接入其余网络,导致数据出现泄漏【4】。

5、建立并完善数据库防范机制

数据库作为数字化档案管理的基础也是前提,数据库出现安全隐患的概率较高,因此管理人员需要对其引起重视,做好数据库防范工作,提高数据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数据出现丢失、篡改。首先,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档案数据特性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将传统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相互结合,从不同方面完善安全体系,提高数据储存的保密性。例如,工作人员可以在计算机硬件上使用各类技术对数据安全性保障,避免硬件出现故障以后数据出现丢失,提高数据的可恢复性,工作人员可以利用TC技术、异地备份,RAID5技术、电子屏蔽等方式,从不同角度对计算机硬件保障,提高计算机硬件可恢复性和安全性。除此以外,工作人员还需要在计算机软件上配置安全系统,如防火墙、身份认证系统,通过网络监控方式对使用人员权限分级,实现分级分层授权工作,将数据共享工作与后台支持数据独立,实现二者独立运行目标。另外,工作人员还需要通过账号与地址绑定方式加强计算机终端端口与外部设施控制工作,将用户的数据操作权限以及使用权限明确,做好管理工作,提高操作人员合法性和可行性。最后,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做好备份工作,做好安全日志检查工作,对补丁优化,提高服务器性能,实现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目标,将数字化档案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提高数字化档案管理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6、利用物理隔离方式

物理隔离主要是通过防火墙对构硬件设施保护,避免硬件使用过程遭受黑客、病毒攻击,导致硬件被破坏,如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网络连接设备等,工作人员通过物理方式对其隔离能提高数据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主要分为内网、外网和隔离区,其中内网主要是在数据库服务器中应用,对内网区域服务,能受到防火墙的保护,外网主要是指计算机所处区域,不会受到防火墙保护,安全性较低,而隔离区作为内网和外网缓冲区,工作人员可以在该区域建立保护机制,将其与外网物理隔离结合,让外网用户能对相应数据访问,提高数据利用率,外网用户只能对特定区域内数据服务器访问,无法对内网数据库查看,通过物理方式能有效提高网络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让数字档案管理工作能更加先进、科学。除此以外,管理人员还需要对各类设备使用情况着重关注,尤其是打印机,打印机使用较为随性,因此在网络安全管理过程中打印机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管理人员需要将其与外网物理隔绝结合,避免工作人员使用打印机设备时导致数据丢失,必要时可以将打印机共享机制关闭,保护重要数据。最后,管理人员还需要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特性建立补丁自动分发机制,通过局域网将系统补丁经全面发放并做好安装工作,提高区域网系统补丁管理水平,避免因系统软件出现漏洞。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档案管理未来发展的必要趋势,工作人员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做好数字化工作,构建数字档案命运共同体,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开发率,让服务机制更加完善、全面,管理人员需要将各类网络安全隐患全面规避,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做好网络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并完善数据储存、利用管理机制,通过循序渐进方式实现网络共享,让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实现质的飞跃,满足大众利用需求。

参考文献:

[1]徐敏.信息时代对博物馆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的思考[J].黑河学刊,2021,(01):13-15.

[2]周雪玉.档案数字化的质量与安全保密控制研究[J].决策探索(中),2020,(01):13.

[3]张永丽,邢瑶.信息时代档案数字化外包质量与安全风险控制[J].机电兵船档案,2019,(06):64-66.

[4]郭秀萍.信息时代农业科研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探讨[A].甘肃省档案学会.档案利用与档案文化——2012年甘肃省档案工作者年会论文集[C].甘肃省档案学会:甘肃省档案学会,2012:75-81.

数字农业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数据正在成为基础性战略资源。构建以天空地大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对于建设数字中国、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抢占全球农业制高点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围绕农业农村部提出的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建设任务,从农业信息技术学科出发,首先给出了天空地数字农业的科学内涵,阐述了其与传统数字农业的异同点,理清了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在资源调查、生产调度、灾害监测、市场预警、决策服务的五大核心功能;其次,重点阐述了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的关键任务,即一个观测体系(天空地一体化的数字农业观测体系)、四个数字化(农业资源权属、生产过程、灾害监测和市场预警)、一个管理平台(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管理、服务等全产业链的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平台);然后,明确提出了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在标准规范研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系统集成与平台开发三方面的科技创新重点任务;最后,针对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建设的复杂性和系统性,从规划设计、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多方参与、应用领域拓展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建议。

关键词:天空地一体化;数字农业;管理系统;监测;预警;决策

吳文斌, 史  云, 周清波, 杨  鹏, 刘海启, 王  飞, 刘  佳, 王利民, 张保辉. 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框架设计与构建建议[J]. 智慧农业, 2019, 1(2): 64-72.

Wu W, Shi Y, Zhou Q, Yang P, Liu H, Wang F, Liu J, Wang L, Zhang B. Framework and recommendation for constructing the SAGI digital agriculture system[J]. Smart Agriculture, 2019, 1(2): 64-72.(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1  引言

自“数字地球”概念提出以来,全球数字信息化迅猛发展,数据爆发增长、海量聚集,目前进入了新的大数据发展阶段[1]。世界各国将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前沿技术研发、数据开放共享、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前瞻性部署。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抓住数字革命的机遇,纷纷出台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农业技术战略”和“农业发展4.0框架”,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和经济环境,加快推进数字农业发展,激活数字农业经济,迅速成为数字农业强国[2-4]。

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和数字中国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发展目标,做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战略部署。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农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我国数字农业在信息获取技术研发[5]、5S技术应用[6]、精准农业发展和数字农业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7,8]。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农业信息技术,构建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数字农业,实施智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部长会议”再次提出,推进信息化与农业生产发展深度融合,加快构建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上述多个政策和意见一方面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发展数字农业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提出了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的新概念和新术语。从农业信息技术角度如何科学理解天空地数字农业的内涵?如何界定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的功能?如何把握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建设的重点任务?这些都是系统框架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关键问题。

2  天空地数字农业的科学内涵

天空地数字农业是现代空间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形成的新型农业经济体系。具体而言,是利用航天遥感、航空遥感、地面物联网等现代空间信息技术,建立天空地数字农业观测系统,实时获取农业资源要素、生产过程、市场和决策管理等数据,建立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信息分析与决策系统,优化配置农业资源要素,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打造新型的农业生产和服务体系,从而提升国家农业治理现代化水平。

从上述可以看出,天空地数字农业和传统的数字农业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天空地是关键技术手段,旨在利用航天遥感覆盖区域广、空间连续,航空遥感观测精度高、时间连续,以及地面物联网实时观测、信息真实的联合优势,建立航天卫星遥感为主,航空遥感辅助应急、地面真实值的天空地一体化观测系统,克服单一传感器、单一平台观测的局限性,实现农业信息的高精度、多尺度、立体化、时空连续获取[9];数字农业是作用对象和服务目标,其核心是利用数字技术建立农业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平台,推进农业资源要素及权属数字化,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监测、灾害动态监测和市场监测预警,指导农业绿色发展,服务全球农业合作,实现天空地数字农业跨越式发展。

3  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的目标和核心功能

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的总体目标是以数字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为主线,推动天空地技术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科学管理农业资源、指导农业生产、服务农业决策。具体而言,一是数字产业化,推进航天遥感、航空遥感、地面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农业新发展;二是产业数字化,利用天空地等新技术对农业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释放数字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围绕上述目标,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农业资源调查、生产过程调度、灾害监测评估、市场监测预警、管理决策服务”等核心功能,实现对农业全要素、全领域、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增强我国农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服务于数字中国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

3.1  农业資源调查

针对我国农业资源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的关键问题,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的农业全资源要素的采集、处理与认知技术体系,全面提升农业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调查的能力,进行农业资源身份证管理,完善农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农业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归属关系,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基础依据。

3.2  生产过程调度

瞄准农业生产全过程调度的迫切需求,进行天空地数字技术手段与农业各产业的深度融合,建立开放兼容、稳定成熟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动态监测技术体系,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及其生产环境的动态监测,全面掌握农业生产状况并进行科学精准调度。

3.3  灾害监测评估

围绕农业旱涝、低温冻害、台风风雹、草原火灾等非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虫等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防御目标,建立灾害信息快速获取、灾情动态解析和灾损定量评估的技术体系,创建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监测和应急服务系统,开展国家和区域尺度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业务化应用和信息服务。

3.4  市场监测预警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进出口、成本收益、库存等数据获取技术,研制符合国情农情的农产品监测预警模型系统,强化市场监测预警规范性和科学性,增强管理者对农产品市场调控的主动权,提升市场主体应对市场变化的掌控权。

3.5  管理决策服务

围绕提高农业生产决策管理、服务数字化水平和质量的目标,构建以大数据支撑的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平台,在国家、省级或县级层面进行农情监测、工程监管和信息服务,实现农业宏观决策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同时,在微观层面为多元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精准化的农业数字信息服务,如农业气象、精准植保、土地托管等,推进数字技术的普及化。

4  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的关键任务

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是一项事关农业发展全局的复杂系统工程,迫切需要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数字农业观测体系,推进农业资源权属、生产过程、灾害监测和市场预警的数字化,建设覆盖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管理、服务等全产业链的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平台,提升农业全要素、全领域、全过程的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国家农业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新型数字农业经济。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其关键任务包括:1个观测体系、4个数字化和1个管理平台。此外,还包括科技创新和人才等两个核心支撑。

4.1  天空地一体化的数字农业观测体系

整合国内外在轨卫星资源,以及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规划卫星,改进现有在轨卫星的农业协同组网观测能力;进行新型农业专属卫星星座建设,围绕数字农业应用的谱段、时间和空间分辨率特定需求,新建光学和微波相结合、多光谱和高光谱相结合、几何信息与谱段信息相结合、高中低分辨率相衔接的农业遥感卫星星座,建成全覆盖、高空间分辨率、高时间分辨率的新型农业遥感观测系统[10]。

整合现有多尺度航空遥感数据共享联网,建立统一规划、区域分工协作的农业航空观测网络,加强特定的农业航空定位、成像、载荷集成、软件系统建设,实现米级、亚米级航空影像覆盖全国;推进无人机平台和移动车载平台的联合定位、交互通信、稳定传输和联动控制,开展农业无人机地面抽样样方信息快速精准采集,弥补卫星遥感观测能力的不足,服务支撑农业高精度调查和重大农业工程监管;开展面向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无人机应急监测,推进影像获取、远程传输、快速处理和移动会商等空地一体化联合监测和指挥,提高区域突发重大灾害高精度观测和快速应急响应能力。

升级完善大田种植、设施园艺传感器、采集器、控制器,整合农业遥感地面监测网点县和地面农情信息监测体系,以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热带作物为重点,建立一体设计、统一调度的地面物联网观测网络,开展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的面积、势情、墒情、灾情、病情、品质、养分、产量的长期观测[11-13];优化完善主要牧区畜禽养殖物联网建设,推进草地生态环境、产草量、放牧承载力观测,实施圈养畜禽及放牧家畜关键环境生态、生理与生长信息动态采集;优化内陆水产物联网建设,进行水产养殖环境、生长生态指标的动态监测和调控,健全完善全国主要渔场和渔港物联网建设,实现海洋渔业资源时空变化监测。

4.2  农业资源和权属调查

构建农业资源要素和资源权属数字编码体

系[14],建设天空地一体化的农业要素数字化采集、核查和监管平台,利用国产和国外中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全覆盖,分区域组织实施全国耕地、农作物、草原、渔业水域等农业资源基础底图建设,建设全国农业资源要素数据中心,进行农业资源要素身份证管理;建立健全天空地同步观测网络和移动采集系统,实施重要农业资源要素的每五年定期调查和动态更新,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监测和评价。

利用天空地一体化技术手段,实施农民、集体和国有农场土地、草原、水产养殖水域的确权登记颁证,建设基于地块和承包养殖水域的资源权属和用途数字化底图,建设全国农业资源权属数据中心;建立农业资源权属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农业资源权属、用途变化的快速核查和定期更新。

同时,定期开展全球、主要贸易国耕地和后备耕地资源调查,加强全球海洋渔场环境、重要渔业资源时空分布与变化监测,为国际农业贸易合作、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提供信息支撑。

4.3  农业生产过程监测

针对我国独特的复杂地形与作物混杂种植结构特点,开展全国主要作物种植面积、势情、墒情、灾情、病情、品质和产量、轮休耕等实时监测,进行设施园艺作物生理、生长及环境生态指标动态监测,快速掌握农作物生产动态变化[15-18]。

进行畜牧业数字化改造,建设畜禽养殖环境监测和养殖个体体征智能监测系统,研发数据科学驱动的动物生长模拟模型,提升畜禽生产数据实时采集和辅助决策能力;开展电子识别、精准上料、自动饮水、产品收集、分等分级、畜禽粪污处理等数字化设备集成应用;精准监测畜禽养殖投入品和产出品数量,实现畜禽养殖数字化管理;进行畜禽粪便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流行疫情的动态监测与预警,提升重大动物疫病疾病防控能力;开展挤奶、饲喂、清理等养殖机器人示范应用,推动养殖模式变革和产业转型升级[19]。

建设数字渔业,推广应用水体环境实时监控、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养殖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装备控制、网箱升降控制、无人机巡航等技术装备,研发智慧渔船、水产健康养殖、鱼类资源变化预测系统,进行渔业生产智慧化管理;综合水文环境立体监测预警、渔场渔情和船位实时监控、海上渔捞和渔获物信息采集、渔船物资消耗动态管理等系统,建立“捕捞渔船—物流渔船—陆上基地”的一体化信息化管理综合平台,打通渔业产、供、销产业链,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互动。

同时,开展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农业生产监测,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服务我国“一带一路”倡议。

4.4  农业重大灾害监测评估

开展农业非生物灾害监测与评估,重点对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台风、风暴潮、草原火灾等进行实时监测,评估灾害发生、灾情动态和受损情况;进行农业生物灾害监测与评估,开展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病虫害、渔业赤潮、蓝藻、浒苔发生时间、地点、强度,定量评估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

挖掘整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历史数据,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强化实时监测,研发农作物灾害遥感监测快速评估技术,实现对农作物灾害遥感监测的快速响应。以我国周边国家和区域为重点,周期性开展草原虫灾和火灾监测和预警,动态掌握周边国家草原灾情发生、发展态势,定量评估对我国草原生产状况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

4.5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

以重点品种生产、国际贸易、成本收益等全产业链数据的采集、分析、发布服务为主线,建设“一网打尽”式的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实现对各类农产品数据多维度展现和大数据专业分析;定期发布农产品市场价格日度监测、供需月度监测、供需平衡表、中长期农业展望等信息服务产品,提供信息发布、大盘分析、大数据在线、标准查询等服务,发挥数据信息引导市场、指导生产、衔接产销、服务决策的重要作用。

实现农业主要投入品可追溯,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信息动态采集、分析和监控,开展大数据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全流程各环节的应用,实现投入品数字化智慧监管;进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追溯,推进与“三品一标”系统、特别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统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建立质量追溯、执法监管、检验检测、疫病虫害防控等数据共享机制,探索与大型销售终端企业合作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的全程信息共享和追溯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大数据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监测预警,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定点监测评估。

4.6  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平台

建立农业数据标准,统筹国内国际农业数字化信息资源,进行农业历史存档资料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整合天空地观测数据、气象数据、土壤数据、环境数据、政务信息等多源数据,建设国家农业大数据。

构建技术先进、系统开放、国家、省、县三级系统组成的现代农业Windows——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平台[20],开发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政务管理、农村经营管理、科教生态、国际合作、应急管理等业务板块,提供资源调查、生产调度、灾害监测、市场预警、政策评估、舆情分析等专题服务,构建“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辅助决策系统,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开展农业数字化信息服务,进行属地化的种植、放牧、养殖捕捞服务支撑系统建设,开展面向农民、牧民、渔民的农业植保、农机、气象、保险、金融、载畜优化、捕捞效益最大化的精准服务。

5  科技創新重点领域

5.1  标准规范研制

标准化是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建设的基本前提。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涉及数据具有数据量大、涵盖信息多、动态性、多维度等特点,迫切需要进行天空地数字农业规范标准研制,制定一批数字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农业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处理和服务标准,农业大数据平台和系统标准、数据访问和交换标准,促进农业数据互联共享。

5.2  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围绕农业感知与获取、处理与分析、决策与控制、管理与服务等关键环节,进行天空地数字农业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制。重点攻克农业生产环境、动植物生理体征、智能感知与识别关键技术,突破农业物联网、云计算关键技术,研发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田物联网测控、遥感监测、智能化精准作业、基于北斗系统的农机物联网等技术和产品。

开展高光谱农业应用、作物表型参数反演、作物健康和品质诊断、农业自然灾害监测评估等农业遥感关键技术攻关[21]。进行天空地多源数据采集与融合、智能诊断与分析、智能决策与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农业大数据的开发应用[22]。开发专用传感器和智能终端,突破生产环境和动植物体征行为信息采集、农业生产管理精准控制等智能装备核心装置,研发适应不同作物、不同耕作环境,研发嫁接、扦插、移栽、耕地等专用机器人。

构建和完善我国主要农作物和畜牧养殖动物的生物生长数字模型,实现高效的数字模拟和设计;研究开发不同层次、不同农业产业类型的农业系统数字模型,实现农业生产、管理、经营、决策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5.3  系统集成与平台开发

开展天空地组网数据汇聚高效存储、有序组织、快速访问与动态调度机制研究,加快天空地农业信息快速获取、智能决策与精准作业等技术的一体化集成研究,实现多源多维与异地数据的集成汇交、在线融合处理及协同分析。

夯实基于北斗导航系统的精准时空服务基础设施平台,研发集成农田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农业资源管理系统、农业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农作物估产系统等大田农业生产过程管理系统和精细管理及公共服务系统[23]。

进行温室大棚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和工厂化育苗系统研究,集成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和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

在畜禽养殖方面,重点开展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和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研究,研发养殖机械化自动产品收集平台,突破畜禽养殖无害化粪污自动处理系统,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在水产养殖方面,研发养殖在线监测系统和现场无线传输自主网络,完善水产养殖管理系统,攻克生产过程管理系统和综合管理保障系统,建立高效的水产养殖公共服务平台。

6  结论与展望

进行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天空地现代空间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符合全球农业发展新趋势和我国农业发展新需求,对加快我国数字中国建设进程、提高农现代化水平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部署,具有高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和多学科交叉,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多样性特点出发,围绕农业产业迫切需求和乡村振兴突出制约:

(1)进行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明确天空地数字农业发展重点,主攻天空地数字农业信息获取、智能分析、系统集成、应用平台、标准规范等薄弱环节;

(2)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天空地数字农业科技创新摆在核心位置,贯穿于天空地数字管理系统建設的各个环节,协同推进天空地一体化精准感知、智能分析、北斗导航、自动作业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在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24];

(3)倡导共享开放理念,以共享促共建,先内部后外部,建立健全天空地数字农业数据资源整合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平台,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促进技术方法、数据资源、监测成果共享共用,降低工作成本;

(4)不断拓展天空地数字农业应用领域、空间范围和服务功能,最大程度发挥数字关键生产要素的驱动作用,挖潜数字资源价值。

参考文献

[1]   葛佳琨, 刘淑霞. 数字农业的发展现状及展望[J]. 东北农业科学, 2017, 42(3): 58-62.

Ge J, Liu S. Prospect and current status of digital agriculture[J].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Sciences, 2017, 42(3): 58-62.

[2]   周清波, 吴文斌, 宋茜. 数字农业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分析[J]. 中国农业信息, 2018, 30(1): 1-9.

Zhou Q, Wu W, Song Q.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griculture in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J]. China Agricultural Informatics, 2018, 30(1): 1-9.

[3]   刘海启. 加快数字农业发展, 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增添新动能[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7, 38(12): 1-6.

Liu H.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agriculture and add new energy to agricultural and rural modernization[J]. Chinese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 2017, 38(12): 1-6.

[4]   卢钰, 赵庚星. 数字农业及其中国的发展策略[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报), 2003, 34(4):485-488.

Lu Y, Zhao G. Digital agriculture and its development strategy in China[J].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2003, 34(4): 485-488.

[5]   姚建松, 刘飞. 数字农业田间信息获取技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J]. 农机化研究, 2009, 8: 215-220.

Yao J, Liu F. Researching status and developing trends of field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techniques in digital agriculture[J].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Research, 2009, 8: 215-220.

[6]   周千, 李秉柏, 程高峰. 5S技术在数字农业中的应用浅谈[J]. 河北农业科学, 2009, 13(6): 146-148.

Zhou W, Li B, Cheng G.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5S technology in digital agriculture[J]. Journal of He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 2009, 13(6):146-148.

[7]   赵春江. 对我国未来精准农业发展的思考[J]. 农业网络信息, 2010, 4: 5-8.

Zhao C. Strategy thinking on precision agriculture of China[J]. Agricultural Network Information, 2010, 4: 5-8.

[8]   张宇. 数字农业的应用研究[J]. 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2, 12: 1-2.

Zhang Y.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gital agriculture[J]. Agricultura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2012, 12:1-2

[9]   Shi Y, Ji S, Shao X, et al. Framework of SAGI agriculture remote sensing and its perspectives in supporting national food security[J]. Journal of Integrative Agriculture, 2014, 13(7): 1443-1450.

[10]  Zhou Q, Yu Q, Liu J, et al. Perspective of Chinese GF-1 high-resolution satellite data in agricultural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J]. Journal of Integrative Agriculture, 2017, 16(2): 242-251.

[11]  邹金秋, 周清波, 杨鹏, 等. 无线传感网获取的农田数据管理系统集成与实例分析[J]. 农业工程学报, 2012, 28(2): 142-147.

Zou J, Zhou Q, Yang P, et al. Integration and example analysis for farmland data management system of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J]. Transactions of the CSAE, 2012,

28(2):142-147.

[12]  鄒金秋, 周清波, 陈仲新, 等. 农情遥感监测与服务系统集成研究[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0, 31(15):12-17.

Zou J, Zhou Q, Chen Z, et al. Research on national agricultural remote sensing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J]. Chinese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 2010, 31(15):12-17.

[13]  刘佳, 王利民, 滕飞, 等. Google Earth影像辅助的农作物面积地面样方调查[J]. 农业工程学报, 2015, 31(24):149-156.

Liu J, Wang L, Teng F, et al. Crop area ground sample survey using Google Earth image-aided[J]. Transactions of the CSAE, 2015, 31(24): 149-156.

[14]  易湘生, 李伟方, 裴志远, 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研究[J]. 中国农学通报, 2014, 30(35): 269-273.

Yi X, Li W, Pei Z, et al. Research of coding rule for the elements of right to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J]. Chinese Agricultural Science Bulletin, 2014, 30(35): 269-273.

[15]  唐华俊, 吴文斌, 杨鹏, 等. 农作物空间格局遥感监测研究进展[J]. 中国农业科学,2010, 43(14): 2879-2888.

Tang H, Wu W, Yang P, et al. Recent progresses in monitoring crop spatial patterns by using remote sensing technologies[J]. Scientia Agricultura Sinica, 2010, 43(14): 2879-2888.

[16]  胡琼, 吴文斌, 宋茜, 等. 农作物种植结构遥感提取研究进展[J]. 中国农业科学, 2015, 48(10): 1900-1914.

Hu Q, Wu W, Song Q, et al. Recent progresses in research of crop patterns mapping by using remote sensing[J]. Scientia Agricultura Sinica, 2015, 48(10): 1900-1914.

[17]  刘佳, 王利民, 楊福刚, 等. 基于HJ时间序列数据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估算[J]. 农业工程学报, 2015, 31(3): 199-206.

Liu J, Wang L, Yang F, et al. Remote sensing estimation of crop planting area based on HJ time-series images[J]. Transactions of the CSAE, 2015, 31(3):199-206.

[18]  黄健熙, 武思杰, 刘兴权, 等. 基于遥感信息与作物模型集合卡尔曼滤波同化的区域冬小麦产量预测[J]. 农业工程学报, 2012, 28(4): 142-148.

Huang J, Wu S, Liu X, et al. Regional winter wheat yield forecasting based on assimilating of remote sensing data and crop growth model with Ensemble Kalman method[J]. Transactions of the CSAE, 2012, 28(4):142-148.

[19]  熊本海, 杨亮, 郑姗姗. 我国畜牧业信息化与智能化装备技术应用研究进展[J]. 中国农业信息, 2018, 30(1): 17-34.

Xiong B, Yang L, Zheng S. Research progres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intelligent equipment in animal husbandry in China[J]. China Agricultural Informatics, 2018, 30(1): 17-34.

[20]  余欣荣: 全面推进农业发展的绿色变革. 人民日报, 2018年2月8日第10版.

[21]  Hu Q, Wu W, Song Q, et al. Extending the pairwise separation index for multi-crop identification using time series MODIS images[J]. IEEE Transactions on Geoscience and Remote Sensing, 2016, 54(11): 6349-6361.

[22]  Yu Q, Shi Y, Tang H, et al. eFarm: a tool for better observing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s[J]. Sensors, 2017, 17, 453.

[23]  刘扬, 周清波, 刘佳, 等. 基于遥感和WebGIS的冬小麦估产支持系统[J]. 中国农业科学, 2008, 41(10): 3371-3375.

Liu Y, Zhou Q, Liu J, et al. Study on remote sensing and WebGIS-based winter wheat yield estimating supporting system[J]. Scientia Agricultura Sinica, 2008, 41(10): 3371-3375.

[24]  申格, 吴文斌, 史云, 等. 我国智慧农业研究和应用最新进展分析[J]. 中国农业信息, 2018, 30(2): 1-14.

Shen G, Wu W, Shi Y, et al. The latest progress in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smart agriculture in China[J]. China Agricultural Informatics, 2018, 30(2): 1-14.

Framework and recommendation for constructing

the SAGI digital agriculture system

Wenbin Wu1, Yun Shi1, Qingbo Zhou1, Peng Yang1, Haiqi Liu2, Fei Wang2,

Jia Liu1, Limin Wang1, Baohui Zhang1

(1.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Key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al Remote Sensing,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0081, China; 2. Chin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Key Laboratory of Cultivated Land Us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0125, China)

Key words: aerial and ground integrated (SAGI); digital agriculture; management system; monitoring; early-warning; decision

数字农业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个人视频录像技术是以硬盘为存储媒介,通过建立本地的海量节目存储库及缓冲区,运用数字技术进行节目控制与管理的技术,对于数字电视机顶盒设备来说,个人视频录像技术的应用,能够极大的提高设备使用功能与效率,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本文主要分析个人视频录像技术在数字电视机顶盒中的应用,通过分析个人视频录像技术的关键技术点,了解其在数字电视机顶盒中的应用与结合。

【关键词】数字电视;机顶盒;个人视频录像

个人视频录像技术即PVR技术,数字电视机顶盒中应用PVR技术即为PVR机顶盒,对于机顶盒设备而言,数字化视频录放控制及编辑功能的实现,对用户有着极大的意义,而PVR机顶盒就实现了这一目的,对于机顶盒市场而言无疑是一场革命性成果。早在2006年国际范围内的数字电视用户规模就已经突破3.5亿户,而我国数字电视在近十年来普及率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可以说PVR机顶盒有着巨大的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

1. 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原理

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使得PVR技术与机顶盒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同时实现了机顶盒数字电视技术,以及硬盘录像技术,使得机顶盒的功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功能体能,同时能够满足数字电视、录像相关的多种操作功能,为用户的带来的使用感受是革新性的。

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功能的实现首先通过高频头对TS流进行解调、解复功能模块,完成对用户所需视频录像的解码和存储功能。连接解复模块与解码器共有3个通道,通道1由解复模块与解码器直接相连,通道2由硬盘与解码器相连,通道3则将解复模块与硬盘相连。当用户正常观看电视节目时,高频头对节目数据解复所得的A/V数据,同时完成解码播放和硬盘存储的功能,其中在通道1实现A/V数据解码播放,在通道3将A/V数据输入并存储到硬盘中,完成解码和存储的同步功能。当用户对正在观看中的节目进行暂停、后退等操作时,通道1会断开,而通道3则继续持续解复数据并输入硬盘存储,这时的解码播放功能由硬盘存储的数据通过通道2输入解码完成节目的播放。

简单来说,用户在正常的节目播放时,A/V数据通过通道1输入解码播放,同时通过通道3对节目进行录像操作,将数据存储至硬盘中;而当用户播放已经录制的节目时,则由通道2读取硬盘存储数据进行解码播放,这时通道1是关闭状态,通常情况下通道3也是关闭状态。

另外如果要实现在观看某路节目的同时,对另外一路节目进行录制,则需要有两套高频头与解复模块。实现的功能是正常观看某一节目时,由第一套模块进行正常的节目播放与录制时,由第二套模块对另外一路节目进行录像操作,这就实现了两个TS流分别对不同节目进行边看边录的功能。

2. 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功能分析

2.1 硬盘节目录制功能的实现方法

硬盘节目录制功能是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的最基本功能,其实现原理是将要录制的节目TS流进行解复,并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组织整理,以相应格式的信息在硬盘上进行存储。这些已经存储了的信息能够直接被解码器解码并播放。

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节目录制功能的实现,即对输入TS流通过多路选择器进行进行分流,并进入可编程的传输接口模块,在这个过程中,TS流通过可编程传输接口模块的处理,能够转变为可被处理的数据信息,以完成对节目数据的分析、解扰、解复接等操作。完成了这个步骤之后,录像的节目数据就能够进入可编程的传输接口模块的片内缓存区,将打包好的节目数据再由片内缓存区输入外部存储中,外部存储空间是为硬盘读写提供服务的模块,当这部分空间被写满后,会将数据自动转存入硬盘存储空间,完成节目数据的存储,即实现了节目录制功能。

在这个过程中,多路选择器有着多通道的功能,因此在节目视频录制功能工作的同时,其它通道也可以对输入的TS流节目信息进行操作和控制,例如进行节目的播放、回放、快退等,由于多通道各自对TS流数据进行分别处理,因此能够实现在正常节目录制功能的同时,对同一节目进行播放、回放、快退等操作。当然这种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同一个节目,当对某一TS流进行处理和存储时,多路选择器的单独通道,也可以对其它节目的TS流进行信息处理,从而实现录制某一节目时,观看另外的节目这一功能。

2.2 硬盘节目回放功能的实现方法

硬盘节目回放功能的实现,是指对已经打包存储好的节目TS包进行读取、信息解复接等操作。相对于节目录制功能而言,回放功能除了信息读取、解复接等基本操作之外,还涉及定时模式、视音频同步等功能的实现,因此对比节目录制功能,回放功能的实现要相对复杂一些。

硬盘节目回放功能主要涉及的功能模块有:节目选择、读取数据、TS流解复接、视音频解码等。由于加入功能涉及功能模块较多,因此回放体系功能结构较为复杂。

硬盘节目的回放功能实现,首先通过将硬盘上的节目信息输送到显示屏上,使用户能够对硬盘上所存储的所有节目信息有直观的感受,通过OSD菜单生成可被用户选择、读取和查询的显示界面,用户通过遥控器来对这些信息进行選择和播放。当用户选定要播放的硬盘节目内容时,回放功能进入第二个环节,数据输送过程为,读取用户选择的节目,并将已经生成TS包的节目信息输入到外部存储区,由外部存储区将TS包中的数据流经过多路选择器,运用其中的可编程传输完成节目TS数据流的解复接,将数据流解复接之后,会分别形成视频及音频流,再将解复接好的视频流、音频流输入解码器,解码之后就能够直接输出A/V数据,输入到显示设备上进行节目的播放。至此,就完成了硬盘节目回放功能的整个流程。

2.3 定时模式与视音频同步

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视音频同步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定时模式的控制。在用户正常收看节目时,可编辑接口模式读取TS信息流中的节目数据时,通过定时模式对建立一个与节目信息流数据同步的定时时钟,运用这个定时时钟对可编辑接口模块提取到的信息码流进行输出控制,能够使信息码流在定时时钟的控制下,完成平稳发送,这就很好的控制了节目信息码流向视音频解码器的传输速度,从而能够有效控制视频、音频信息的同步。

而当用户通过硬盘回放功能收看节目时,硬盘上的数据无法以稳定的频率进行信息输出,因此也就无法完成由硬盘到可编辑接口模块之间的稳定数据传输,以上提到的定时时钟无法照搬使用。在实际的硬盘回放功能中,视音频同步的实现,是通过视音频解码器与可编程接口模块共同定时来实现的。具体来说,就是将视音频解码器与可编程接口模块共同作为数据请示端,首先由可编程接口模块向已经输入到外部存储区的TS数据流进行请求读取,然后再由视音频解码器向可编程接口模块发出信息请求,由被动转主动,在主动主动视音频数据并进行解码的同时,以解码速度为依据控制信息的读入速度。在解码器中的视音频同步控制,由两个FIFO来完成定时控制。视音频数据码流的FIFO分别保持在稳定状态,即不超过各自的FIFO,亦保持FIFO不下溢,即当FIFO流量下溢时能够及时补空,在这样的控制状态下,就能够实现视音频的定时控制,保障数据码流的正常速度,使视频能够正常播放。因此,通过视音频FIFO变空作为向可编程接口模块发起信息读入请求的标志,就能够实现对视音频数据码流传输的有效控制、在节目播放时解码播放需求,由解码器进行主导控制,当一帧画面的解码完成后,FIFO变空就会向可编程接口模块请求读取下一帧信息码流,由此使得解码器在对所有数据码流进行解码播放的过程中,都能够以视频的码流解码速度来有效控制视音频的输出,以视频PTS值为依据形成一个控制码流速度的定时时钟,并对音频的PTS实现依次控制,实现视音频同步。

3. 个人视频录像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个人视频录像技术与机顶盒的融合能够满足用户更加多元化的使用需求,特别是在收看某一档节目时,也能够同时对另一节目进行录像存储,并随时进行播放、快退、暂停等操作,极大了增加了机顶盒的使用便利性,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多时间上的自由。虽然HDTV目前在市场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相对来说,个人视频录像技术与机顶盒的融合程度更高,技术也更加成熟,因此未来的机顶盒市场,个人视频录像技术必然有着一席之地。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视频录像技术与机顶盒融合发展起步较晚,但也受到了不少开发商的关注。而从西方市场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个人视频录像机顶盒已经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使用,且一直处在稳定发展的状态。虽然国内外消费习惯存在着千差万别,但从数字电视的基础功能来看,我国市场的用户需求与国外用户的差异应当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因此开展PVR技术与机顶盒的融合,对我国机顶盒市场,未尝不是一个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发展方向。当然,目前我国个人视频录像技术与机顶盒的融合尚未形成规模化发展,但许多学者也在技术层面上做出了不断深度,相信在未来的机顶盒市场,我国的个人视频录像技术,亦能够有效融合机顶盒产品中,实现PVR机顶盒的市场革新。

除了与机顶盒的融合之外,个人视频录像技术在另一个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那便是家庭PVR。家庭PVR即家庭个人视频录像技术,是能够将广播电视、宽带、中央媒体服务器等进行有效接入的应用方案,在家庭PVR中,个人视频录像技术能够与来自于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有着海量媒体数据存储的中央媒体服务器進行功能融合,从而使个人视频录像技术的应用功能得到进一步拓展,这一功能的实现,能够将中央媒体服务器以及硬盘上的所有媒体文件,实时传输到任一显示装置上。

4. 结语

个人视频录像技术机顶盒的应用,为人们电视生活带来了新的革新,使数字电视业务的发展得到更好的推动。虽然目前我国在相关技术上还未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但这一定是未来我国数字电视机顶盒的一大发展方向。在不久的将来,个人视频录像技术与机顶盒的融合,一定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晓丽,郝建伟,刘丽蓉.基于数字机顶盒的多路PVR控制系统及录制,回放方法:,CN111447475A[P].2020.

数字农业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数字交互艺术是一种随着数字技术和交互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兴艺术形式。由于借用了数字交互、人工智能等新的技术手段、表现媒介及思维模式,数字交互艺术实现了创作者、作品、观众之间的多维互动,打开了传统艺术的封闭疆界,突破了线性叙事固有的表达逻辑,让创作、作品、表现、欣赏等整个艺术活动链条呈现为开放的互动状态,模糊了创作者与观众之间的界线,给艺术带来无穷的想象空间和无限的审美可能。

【关键词】 数字交互艺术;多维交互;开放性;数字技术

艺术凭借其与生俱来的先锋性、超越性,往往能够很好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走在精神追寻的前沿。艺术的这种先锋性使它总能在第一时间将人类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应用到艺术创作中,使艺术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并通过这种新的艺术形式展开对人类精神世界新的探索与艺术表现。艺术不断地适应变化的环境,在新的时代、新的技术条件下,形成新的形式。[1]数字交互艺术就是艺术家们将数字技术和交互技术引入艺术创作而出现的一种新兴艺术形式。数字交互艺术由艺术家设定框架和原则,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和数字交互技术将交互程序嵌入艺术装置作品中,并通过新奇的外在形式吸引和鼓励观众参与交互,在交互过程中实现参与者与作品、创作者之间的多维交互,完成情感的沟通和交流,实现其审美价值。虽然人工智能和数字交互技术都是数字交互艺术最主要的技术凭借,但是数字交互艺术与通常所说的人工智能艺术并不相同。人工智能艺术更多地指由人工智能作为主体的“身体”所创作的完整的艺术实体;[2]而在数字交互艺术中,人工智能技术和数字交互技术仅仅作为艺术家创作的辅助技术手段出现,其创作主体仍然是活生生的人。可以说,数字交互艺术是在充分保证和凸显艺术家创作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对数字交互、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最大限度的应用。由于交互理念和交互技术的引入,多维交互性使数字交互艺术从创作到欣赏都呈现出“去中心化”倾向,改变了一直以来艺术家在艺术中的中心主导地位,提高了欣赏者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这是对艺术的一次革新。

一、数字交互艺术的多维交互性

交互艺术不是近年来才有的新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录像技术、机械技术、装置技术的兴起,艺术家们就已经开始了交互艺术的创作实践,只不过那时的交互艺术还略显粗糙,更多地表现为技术上的尝试和探索。[1]国内情况也大致如此,例如我国较早关注交互艺术的文章《1996交互艺术赏析》[2],文中所谓“交互艺术”是指当时较为先进的互动网页和多媒体光盘,很显然更多地偏重于技术而不是艺术。近年来,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混合现实、虚拟成像、体感交互、表情识别等数字技术以及其他各类新型传感技术的出现和快速发展,让交互艺术有了更为多样化和便捷的技术选择,不再受限于技术的约束,开始不断深入探索与新兴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融合的可能形式,數字交互艺术应运而生。数字交互技术带来的技术便利,使数字交互艺术能够更加专注于对艺术本身的探求。数字交互艺术通过新型和多样化的数字交互手段,实现了艺术创作者、艺术作品与欣赏者之间多维度的深度交互,让艺术创作过程和艺术作品真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最终实现与观众更深层次的情感互动和精神交融,这些让数字交互艺术成为“有意味的形式”。

当然,艺术作品与观众之间的互动并不是交互艺术所独有的,只是交互艺术将交互性作为其立身之本。其实,艺术欣赏本身就包含交流的程序,列夫 · 托尔斯泰认为艺术是“一个人用某种外在的标志有意识地把自己体验过的感情传达给别人,而别人能被这些感情所感染,也体验到这些感情”[3]。艺术家将个人心志与情感寄托于所创作的艺术作品,欣赏者通过艺术欣赏,从中感悟艺术家的良苦用心,并获得情感反馈,这本身也有沟通交互的意味,只不过是一种没有回馈机制的单向、断裂的交流罢了。所以有研究者认为,“任何艺术都包含了一定的交互性,非交互艺术仅仅代表了低水平或零水平的交互”[4]。传统艺术其实也是有交互性和交互逻辑的,只是其交互性很低,不足以影响和改变艺术活动的固有形式。总体来说,在传统艺术中,从艺术家到艺术作品再到欣赏者,是一条单向的线性逻辑(图1),艺术作品一旦完成,就与艺术家脱离关系而成为独立的存在,并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组合状态下接受欣赏者的审美欣赏。这里的交互主要呈单向线性走向,艺术家和艺术作品将情感和时间、空间元素信息最终交给欣赏者,仿佛水之归下一般,欣赏者成为整个艺术审美活动的终点。在这样一种单向的线性艺术审美框架内,欣赏者的情感体验与审美活动往往游离于艺术作品场域之外。因为别人很难知道欣赏者从该艺术作品中是否获得或者获得何种以及多少情感和精神体验,甚至很多时候可能连欣赏者自己都不知道是否读懂了艺术作品中的情感表达。传统艺术低水平的交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了部分欣赏者期望获得情感交互的诉求,却很好地保留了艺术的蕴藉含蓄和值得涵泳的特质,留存了让人内省和沉思的精神空间。数字交互艺术显然并不满足于这种低水平或零水平的交互,它似乎并不在意艺术的含蓄和蕴藉,也不着意于给予观众沉思的精神空间的营造,而是力图追寻多方位的开放和多维度的交互,构筑更广泛意义上的情感交互空间,达到与欣赏者更大限度的情感交融。

数字交互艺术借助当代先进多样的数字交互技术,改变了艺术固有的生成和表现范式,让原先封闭的艺术表达逻辑变得开放,使交互在艺术生成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双向甚至多向展开。这种交互性,首先体现在艺术生产过程中,也就是把欣赏者的参与视为艺术生产环节,让欣赏者真正参与其中,通过欣赏者的参与完成数字交互艺术作品的最终呈现。在这个过程中,欣赏者成为数字交互艺术创作者的同路人或协作者,他们共同创作了一件交互艺术作品,这件作品中既包含艺术家的情感元素,也被倾注了欣赏者的愿望诉求。既然欣赏者参与了作品的创作,那么在该作品的生成过程中,欣赏者便自然而然地完成了与数字交互艺术场景中艺术家、艺术装置以及自己内在情感的互动。其次,数字交互艺术的交互性还体现在作品呈现上,也就是把欣赏者参与的整个交互过程看成是艺术作品本身,而不再专注于最终静态成果的呈现,这有点行为艺术的感觉。当不同的欣赏者参与到数字交互艺术中时,一种以交互场景聚拢各种审美意义的生产环节和要素的“场景化”生产就生成了[1],欣赏者在此过程中完成与数字交互艺术所提供和展示的多种元素以及时空框架的交互融合,这种开放互动的“场景化”艺术生产本身,就已构成独立完整的艺术呈现,成为一件数字交互艺术作品,至于交互最终呈现的物质实体如何,已经不再重要。因为在交互过程中,艺术家的情感意愿已得到表达,作品的意义已得到生成和传达,艺术传情达意的使命已经完成,欣赏者的情绪也已得到宣泄。数字交互艺术的一个艺术周期至此完成,并等待即将开启的下一个周期。

数字交互艺术实现了艺术家、艺术作品、欣赏者、时间、空间之间以及欣赏者与自己内心、欣赏者与欣赏者之间的广泛多维交互(图2)。数字交互艺术的这种交互,不仅是创作者通过数字交互艺术作品与观众之间的沟通,还是观众间人际交互、艺术家间远程协作的桥梁。[2]同时,时空元素也成为数字交互艺术的交互媒介。通过开放艺术生产的多个环节,让欣赏者真正参与作品呈现,成为数字交互艺术中一个重要的组成元素。在數字交互艺术中,交互的主体是艺术家和欣赏者。因此,数字交互艺术希望借助交互手段,通过艺术化的形式,实现艺术家与欣赏者之间、欣赏者与欣赏者之间以及欣赏者与自己内心情感的交互。数字交互艺术中的物理实体乃至时空元素等,都只是为实现交互而采用的媒介手段,它们本身并不是交互的对象。因为它们不是情感主体,不具备情感生成和表达的能力,只是作为情感传达的媒介而在场。因此,也有研究者把数字交互艺术称为新媒体或新媒介交互艺术。

二、数字交互艺术的主要形态特征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数字交互技术以及交互逻辑的引入,相较于传统艺术,数字交互艺术呈现出以下主要形态特征:静态艺术活态化、单维艺术多维化、艺术欣赏通感化。

(一)静态艺术活态化

在传统的艺术分类中,绘画、雕塑、建筑等被视为静态艺术,而音乐、舞蹈、影视、戏剧等被视为动态艺术。毫无疑问,动态艺术的表现力要高于静态艺术,因为静态艺术往往只对视觉器官产生艺术效果,只能通过色彩、线条、形状的组合无声地传达其背后的深意,可以说是一种较为沉默、被动的艺术表现形态。处于静态的绘画、雕塑等艺术形式显然很难激发欣赏者的交互热情,更不能对欣赏者的欣赏活动作出直接回馈。除了艺术工作者和艺术修养较高的人之外,大多数人在观赏绘画和雕塑的时候,很难真正读懂其中的深意并被其所感染,更多的是游于画外,只能做一个看客。数字交互艺术看到了静态艺术的这种不足,将数字交互技术引入静态艺术中,通过技术方法,让静态艺术动起来、“活”起来、亮起来,摆脱“无言地诉说”模式,实现静态艺术活态化。同样的,平面类艺术也在进行数字交互性变革,艺术家们让平面艺术“立体”起来,不断开掘平面艺术更富想象力的艺术场景。艺术作品要实现交互,首先得让作品本身具有“活”的形态。静态的、平面的艺术形态,并不能对欣赏者的反馈作出反馈,欣赏者很难从中获得情感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直接拒绝了欣赏者的交互请求。数字交互艺术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数字技术手段改变静态艺术或平面艺术作品原有的形态,通过作品形态的转变让以往被动的作品欣赏形式转变为主动的艺术参与过程,凸显交互艺术的联结性与互动性[1],进而把静态艺术或平面艺术中的交互环节打通、增强,确保交互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

当前的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3D成像等技术为静态艺术的活态化、平面艺术的立体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例如将数字技术引入绘画这种静态的平面艺术,通过数字化处理,借助三维动画、虚拟成像等技术,让《清明上河图》“活”起来[2]。实现画中景物的活化、动态化、立体化,让人物在画中穿梭游走,各种叫卖声此起彼伏,画中场景生动逼真,欣赏者甚至可以与画中人物进行对话,犹如身在画中,这种拟真的身临其境式的欣赏体验是传统绘画艺术所没有的。类似的交互性艺术情景营造,通过搭建情景化沉浸式的体验环境,让欣赏者置身其中,实现了心灵情感的深度交互。

(二)单维艺术多维化

数字交互艺术要实现静态艺术活态化、平面艺术立体化,就必然要变艺术原来的单维形态为多维形态。也就是说,在数字交互艺术中,艺术的类别界限变得异常模糊,各类艺术呈现融合趋势。数字交互艺术作品不再局限于单一艺术类别的表现形态,而是广泛借用和融合各艺术门类的多种表现模式和手法。例如数字交互技术的引入,让绘画不再以平面的、静态的形式呈现,而是融入声光电效果,摆脱了画框、画布和油彩的局限,从由色彩、形状、构图等元素构建的审美对象,变为由光线、声音、动态图像、数字交互技术等多维元素构建的更具张力和吸引力的审美对象,大大扩展了绘画的表现空间和表现力。

数字交互艺术往往糅合多种艺术表现手段,将雕塑、音乐、动画、图像、工艺美术、工业设计、多媒体等多维元素整合在一起,通过数字交互技术将其呈现为全新的艺术样态。例如在2019年上海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暨中华老字号”展区,一件由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和上海大学数码艺术学院共同设计的作品—声生皮影《大圣驾到》,就很好地体现了数字交互艺术的多维表现形态。作品利用“人—机”多感官物联技术,让观众参与演绎皮影版《大圣驾到》,参与者通过鼓声选择皮影戏中的角色,用击鼓的节奏控制皮影人物的打斗招数,实现皮影戏的实时生成。[1]这就是将皮影艺术、表演艺术、音乐、动画、数字技术等进行融合,突破了皮影戏原来的单一表现形态,实现了对皮影戏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维立体活态展示。

(三)艺术欣赏通感化

由于数字交互艺术表现形式具有多维融合特征,因而它能够调动观众的多感官参与。数字交互艺术通过交互性沉浸式审美场景的搭建,让观众全方位参与其中,促成观众多感官机能的融通,给观众带来多感官沉浸式的审美体验,使观众在欣赏过程中进入联觉通感状态,实现艺术家所希望达到的交互效果—让观众进入深度参与、身心合一、情景交融、物我一体的审美境界,真正领会数字交互艺术作品的审美内涵,完成情感的倾注与交互。在数字交互艺术中,这种通感化主要体现为视觉艺术的听觉化、触觉化,听觉艺术的视觉化、触觉化,有些交互艺术作品还可以通过技术实现欣赏者的嗅觉通感。

人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构建都是建立在感官感知之上,艺术审美也依赖于感官的体认。我们欣赏一幅画时,画中灵动的线条、诗意的构图、精妙的着色等都只能通过视觉为我们所感知;同样的,天籁般的音乐也只能通过听觉才能被我们所欣赏。但这并不意味着艺术形式就只能局限于单一的感官通道。通过艺术化处理,单一的艺术形式也可以调动多感官体验。如舒伯特《鳟鱼》的节奏旋律如游鱼跳跃,仿佛让人看到活泼欢快的鱼群;里姆斯基-科萨科夫《野蜂飞舞》的音符似蜜蜂飞舞,让人感觉置身繁花盛开、蜜蜂飞舞的花丛中。艺术的这种通感性在数字交互艺术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甚至可以说,通感体验的营造正是数字交互艺术实现深度交互目的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数字交互艺术将不同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段进行多维融合,在作品构思中预留了多感官体验通道,让欣赏者的视听触嗅意等感官都能在其中找到作用的对象,都能被调动起来积极参与到艺术欣赏中。当多感官共同发挥作用时,感官之间的界限逐渐消融,进入感官融通状态。在感官融通状态下,我们看到精美的绘画会产生如同听到动听乐曲的感觉,听到优美的乐曲也会有如同美妙触感般的体会。数字交互艺术正是通过调动多感官参与其中,实现感官融通,带来沉浸式体验,最终达到全场景、深层次交互的情景交融、主客合一的审美状态。

三、数字交互艺术

对艺术创作及欣赏范式的突破

数字交互艺术对传统艺术活动的突破,并不仅仅在于数字技术的加持,更在于交互理念的引入改变了传统艺术的固有生成范式。数字交互技术只不过是实现艺术交互目的的技术手段,而交互理念才是数字交互艺术最根本的特质。我们正处在尼古拉·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所說的“数字化生存”时代,“数字化生存”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新理念、新观念的冲击,对艺术而言亦是如此。“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艺术表现方式得以更生动和更具参与性的新时代,我们将有机会以截然不同的方式,来传播和体验丰富的感官信号。”[2]数字化时代的强参与性和强交互性正成为当前数字交互艺术的内在精神和探索方向。数字交互艺术从交互理念出发,借助数字交互技术的支持,消融了各艺术门类的固有界限,并融合了它们原有的不同表现手法,同时也将艺术的创作、欣赏等既有模式和程序打破,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艺术新形式。

(一)是创作者也是观众:数字交互艺术家

在数字交互艺术中,艺术家到底是在创作艺术作品,还是在创作观众与作品之间的交互,抑或其设计的交互程序或激发的交互过程本身就是艺术作品,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对于数字交互艺术家在交互艺术中的地位产生不同的理解。在数字交互艺术中,设计师不仅仅是设计师,还可以成为观众。[1]如果我们只将数字交互艺术作品的物理实体呈现看作是交互艺术作品的话,那么数字交互艺术家就只是作为设计者和创作者而存在,他们把自己的艺术构思和情感诉求赋予所设计的作品,并通过数字交互技术,搭建交互程序,预设与观众的交互流程。从这个层面来说,数字交互艺术更像是一种装置艺术,艺术家通过人工智能、数字媒介、数字技术、机械装置以及各种艺术元素的搭配完成作品的创作,使其最终以物理形态示人。在此过程中,数字交互艺术家是作为作品的设计师和创作者而出现,交互艺术的物理形态和交互程序一旦设计制作完成,就如罗兰 · 巴尔特(Roland Barthes)所说的“作者死亡,写作开始”[2],设计者和创作者也就没有在场的必要,会自动退位,这与传统艺术的生产模式类似。

但如果将数字交互艺术中所设计的交互程序以及观众由此参与的交互过程看成是交互艺术作品的话,情况就不同了。为了实现交互,数字交互艺术家让渡了创作者的控制权,而且控制权出让得越多,交互特色就越鲜明。[3]由此,数字交互艺术的价值其实更多地生成于交互艺术家所预留的开放度和交互空间。在传统艺术中,艺术家的所有创作活动最终都将凝结为作品的静态共时物理形态。也就是说,观众看到的只是作品最终的样子,至于艺术家的构思活动或者作品的生成过程,观众不必知道。但是在数字交互艺术中,由于艺术观念的转变和“交互”的存在,艺术作品不再局限于物理形态,而变成一个历时的交互过程和共时的交互场景。在交互场景中,创作者不会离场,而是作为与观众进行情感交互的主体时时在场,当然这个主体是观众在交互过程中按照创作者的设计意愿所建构起来的虚拟情感主体。如果从数字交互艺术创作者的角度来看,他一定是从上帝视角对整个交互场景和过程进行观看和把控。因为数字交互艺术虽然是开放的,却是在创作者所设计的框架内有限地开放,参与者的一切交互活动其实都在创作者的框定和监控之内,创作者正是通过交互艺术作品掌控着参与者的交互过程和情感反馈。从这个层面来看,数字交互艺术家不再仅仅是交互艺术作品的设计师和创作者,还成为自己所设计创作的交互艺术作品的交互主体和观众之一。

(二)是开放也是封闭:数字交互艺术作品

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艺术主要是精英阶层的审美活动,普通民众难以真正参与其中;而技术的进步却在客观上降低了艺术的门槛,使艺术“飞入寻常百姓家”,进入大众日常生活,正所谓“日常生活审美化”。技术对艺术的影响是深刻且多层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艺术的民主化进程,使普通民众拥有了充分、全面介入艺术的权利和能力。[4]在交互技术和交互理念的影响下,交互艺术开启了艺术民主化探索之路。“交互艺术是当代的一个艺术形式,观众被邀请参与到艺术作品的创作中,影响到作品的外观、结果和意义。通过基于观众参与的权利,作品脱离了传统意义上完全由艺术家掌控的格局。”[5]交互艺术创作者乐于交出对艺术的控制权,艺术创作从艺术家延伸至观众,艺术家不仅创作具体内容,而且设计空间环境、互动方式,让观众真正参与其中。[6]观众的参与是交互艺术的核心,交互艺术尤其强调参与性和交互性。[1]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许多研究者认为交互艺术是对艺术的开放。数字交互艺术由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虚拟成像、体感交互等先进数字技术的引入,令基于交互性和参与性的开放性变得更强。对数字交互艺术而言,其审美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其外在的物理实体形态,而更多在于与观众的交互过程之中。只有观众参与并实现交互,数字交互艺术才算完成创作,才具有艺术价值。否则,它就只是一堆看起来酷炫的技术装备而已。可以说,数字交互艺术的艺术价值正来源于由其开放性所吸引的观众参与和交互,以及通过交互实现的与观众心理和情感上的沟通交融。开放性是数字交互艺术的交互性得以实现的前提,没有开放便没有交互。

数字交互艺术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交互艺术的交互平台是开放的。数字交互艺术创作者通过物理载体、数字技术手段以及交互程序设计等,组合打造出来的是一个格式化的交互平台,该平台面向所有观众开放,观众可以根据交互艺术所设计的交互程序参与其中,实现交互。这种开放性体现在观众参与的广泛性上,即“人人皆可参与”。二是数字交互艺术的交互过程和结果是开放的。尼葛洛庞帝说:“数字化使我们得以传达艺术形成的过程,而不只是展现最后的成品。”[2]由于“人人皆可参与”,人的个体差异性使数字交互艺术必然允许交互过程的个性化,不同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当时的情感状况以及对艺术的不同理解而进入交互场景,通过交互实现情感宣泄和心灵慰藉。这意味着,数字交互艺术的交互结果天然具有多样性和未定性。从这个层面看,开放与自由的确是数字交互艺术新的美学价值。

但数字交互艺术作品其实并不是全然的开放,艺术也不可能实现全然开放。哪怕给我们一张白纸,任由我们在白纸上随意作画,我们所拥有的也仍然是被限定在白纸上的有限的“自由”。数字交互艺术归根到底还是由交互艺术家设计制作的,艺术家的“身体”和观念始终存在于数字交互艺术作品的深层结构之中,艺术家把控着观众的交互行为和交互过程。首先,数字交互艺术的开放是在创作者所框定架构之内的有限开放,观众的任何交互行为都不可能脱离数字交互艺术的设计范围,不可能越过内在的交互程序。其次,数字交互艺术中物理实体媒介的存在,必然限制和束缚观众的交互行为。总之,观众在数字交互艺术中的交互都是创作者想让观众实现的交互,即观众能看见的只是别人想让他看见的而已。此外,为了确保数字交互艺术中交互流程的正常运转,其后台的交互程序一般也不会对外开放。由此,虽然数字交互艺术是以开放的交互性自居,但其实只是在框定的范围内开放,是封闭之内的开放和开放之上的封闭。

(三)是欣赏者也是创作者:数字交互艺术观众

数字交互艺术以开放的交互性为主要特征,观众的参与和交互的过程是其艺术价值所在。数字交互艺术将观众定位为交互艺术创作的参与者和同路人,只有在观众参与并获得交互反馈的条件下,数字交互艺术才算是实至名归。[3]在传统艺术中,由于艺术家创作活动具有私人性和封闭性,艺术作品创作完成也就宣告其艺术价值的生成,欣赏者只需立足于自己所处时代的审美观念,从第三者视角对其进行审美阐释,不断开掘其在不同时代的审美价值。因此,传统的艺术欣赏更多地是来自欣赏者的主观阐释,而且这种阐释往往因人、因时而异。传统艺术活动中,创作者对观众进行单向审美输出,观众是作为创作者和艺术作品的对立客体而存在的,观众始终居于被动的欣赏者地位。而在数字交互艺术中,欣赏活动需要观众的参与、投入甚至全身心的情感注入和身体书写,观众通过亲身参与交互的形式完成对数字交互艺术的欣赏,这种欣赏活动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参与式的。“交互艺术更强调把观众包括到系统中,让观众和环境信息可以影响系统的参数和演化过程,观众因而同时成为了作者,在主体与客体、内与外的交互循环中,涌现的可能性更加不可限量。”[1]观众作为数字交互艺术欣赏者的同时,更以自己的交互行为参与到数字交互艺术的创作之中。因此,数字交互艺术的观众既是欣赏者,同时也因参与交互而成了创作者。由于观众的参与性和交互性第一次被视作艺术创作活动,并被提升到决定数字交互艺术的艺术价值的高度,观众地位得到极大提高,成为与创作者居于平等地位的对话者和协同者。

数字交互艺术中观众地位的提高,是由于他们以参与者的身份通过交互的形式与创作者协作完成交互艺术创作,“参与者也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参与到了作品的创作过程当中”[2]。数字交互艺术作品的鉴赏过程可以用刺激→操作→反馈→强化来表示,其中操作与反馈是关键性环节[3],而操作和反馈环节又主要因为观众的参与得以实现。这种参与绝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欣赏和被动的参与,而是观众主动进入交互环节,融入数字交互艺术所搭建的交互场景,在设计者的引导和程序的设定之下完成情感交互。在数字交互艺术中,艺术作品并不是静态的物理实态,而是由于观众的主动参与呈现出的历时的交互过程,以及交互后观众在心理和情感上获得的慰藉和感悟。数字交互艺术不再对观众进行单向輸出,而将主动权交给观众,不同的参与者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这解构了传统艺术理论中的认知与审美方式,建构出一种全新的审美体验。[4]可以说,由于不同观众通过交互参与数字交互艺术创作,使得交互艺术作品都是个性化且非固定性的,每一个交互场景、每一次交互体验都是一件与众不同的交互艺术作品,每一个观众都成为属于自己的那件数字交互艺术作品的创作者。

结语

在人工智能、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支持下,数字交互艺术实现了艺术家、欣赏者、作品、时空等之间的多维交互,使艺术活动呈现为开放的状态。欣赏活动不再是游离于艺术作品之外的被动欣赏,而是欣赏者通过交互融入作品之中,去欣赏、体验以及参与作品创作的过程。交互过程和交互体验成为数字交互艺术的艺术价值所在,这让数字交互艺术有了说不完的话题、开掘不尽的艺术价值,演绎着艺术的无限可能。但是在数字交互艺术的发展和探索中,需要避免技术主义倾向,注意平衡艺术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不能一味地为了展现酷炫的技术而淡化艺术的追求。当数字交互艺术仅仅给人以新鲜刺激、好玩有趣的感觉而不是心灵的震撼、情感的体悟时,就意味着数字交互艺术可能已经落入技术崇拜和炫技的俗套。同时,如果数字交互艺术仅仅停留于物理和技术层面的交互,而没能在内在情感、审美体验上实现真正的交互,那显然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交互艺术。

数字农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主权 数字贸易 欧盟 美国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加速推动了金融和数据在全球范围的流通,提升了货物和人员的流动效率。在此背景下,数字贸易数字贸易以互联网为依托,推动商品和服务相互交易,其不仅包括通过信息技术达成交易的实体商品贸易,还包括诸如数字产品、数字化服务等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实现的非实体贸易。

应运而生,成为引领世界经济前行的新动力。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由于尚未定型,且关乎未来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和各方利益,故成为研究热点。当前,美国和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发达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走在世界前列。近期,国内学界对欧盟和美国的数字产业发展情况、数字规则制定情况有较多的研究和介绍(董小君、郭晓婧,2021;蓝庆新、窦凯,2019),同时对欧美数字贸易的比较也开展了一定的工作(周念利、李玉昊,2017;邓崧、黄岚、马步涛,2021)。但是学界对于欧美数字贸易规则的比较研究多停留在事实本身层面,并未上升到一定的理论层面。本文基于全球化理论的理解,尝试将全球化理论置于数字时代的背景之下,以数字主权和信息全球化的概念去解释欧盟之间的数字贸易立场差异。

一、数字主权及相关概念

经典的国家理论认为,主权国家由固定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府)、主权四个要素构成。其中,主权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具有统领作用,表现为国家在管辖区域内至高无上、排他性的权力。“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备对本国政治、经济和领土的自主管辖权, 否则就不称其为主权国家”(俞可平,2014);同时,在外部事务上,主权意味着独立自主,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涉和侵犯。就主权与领土、居民、政府的关系来看,一个国家的独立主权表现为其有权在领土范围内(即国境线内)确定政权组织形式和权力运行方式,对居民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在人类历史上,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主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在农业社会,国家主权范围主要集中在陆地;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主权范围扩展到海洋和天空。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数字时代,数字主权的概念应运而生。但是这一概念也面临重大挑战:数字主权是否可以被视为主权概念从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的延伸?

数字主权概念面临理论和现实上的诸多挑战,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一是数字空间的特殊性。数字空间具有开放性,也没有明确的边界,这是数据流跨境自由流动的基本前提。数字空间的无界性决定了没有任何一部分数字空间可以从其他空间抽离出来,接受主权国家的治理(Eichensehr,2014)。而传统的主权理论的讨论建立在一定的地理空间的基础上,即一国国界线内的领土是实施主权的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数字主权视为国家主权在数字主权上的自然延伸。二是将互联网空间视为“多方利益攸关者的自我治理”,在这个愿景中,自我治理将在一个基于开放、包容、自下而上的治理结构中进行。这种协调形式被认为可以抵消对中央决策机构的需求(Hofmann,2016)。三是基于数字空间是一种全球公域而否定数字主权,即将数字空间视为外层空间、公海等类似的全球公域,国家对此不享有主权(程卫东,2018)。

虽然面临诸多挑战,但是世界上积极倡导数字主权理念的国家和组织越来越多,这充分说明了主权在全球数字治理中不可或缺。综合而言,至少有两大原因推動了数字主权理念的倡导:一是安全原因。互联网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基于安全的数字主权主张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该能够对其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部署采取自主行动,保障其公民的数字通信权利(Pohle & Thiel,2020)。不仅中国和俄罗斯具有以安全原因推动数字主权的主张,即使是西方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自身在数字安全方面的脆弱性。自 2013 年“斯诺登事件”披露以来,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关注已成为支持数字主权话语的核心理由之一。二是经济原因。

在经济层面,数字主权

侧重于避免国民经济对外国技术和服务的依赖,即实现数字经济的自主性。中美两国的技术公司被认为主导市场的能力越来越强,这刺激了其他国家推动数字经济的自主性(Steiger et al.,2017)。同时,通过发展自主可控的数字技术也是各国实现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内在需求,既涉及传统产业,也涉及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新经济部门,主要目的是提升国内经济的创新能力和培育本地的数字经济竞争者(Bria,2015)。

从各国的数字主权立场来看,主权的神圣性和抽象性并未在数字主权上得到彰显。数字主权更像是一种公共管理政策的主张与实践,旨在通过强化公共部门的权力,解决现实中政策规定的制定与实施、公民权利保护、经济公平竞争等实际问题。数字主权意味着国家在网络空间中具备管辖权,具有制定和实施规则的能力和权力,且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所以,数字主权可以为公共权力介入网络治理提供合法性的依据:尽管数字空间中的数据流是没有国界的,数字治理是多方利益攸关者的自我治理,数字空间是“国际公域”,但是由于安全原因和经济自主性原因,公权力依然可以参与数字领域的治理。正如世界互联网大会所宣称的,数字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对其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实体、行为以及相关数据和信息所享有的最高地位和独立性”(Wuhan University et al.,2020)。

当前,信息全球化对数字主权带来一定的冲击。以信息(数据)自由流动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全球化主张淡化国家主权的概念,减少阻碍数据流动的技术障碍和政策束缚。传统的领土概念、政权对公共事务的管辖权概念等都面临信息全球化的挑战。但与此同时,信息要素在生产力要素配置中居于愈加重要的地位,对信息全球化排斥的政策主张将导致一国在信息全球化时代的落后地位。在这一挑战背景下,不同国家因其技术实力、政策主导能力、市场占有水平等因素,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信息全球化主张。

二、欧盟和美国对数字主权的立场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的全球化已经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深度捆绑,信息全球化发展到一个全新的阶段。世界范围内大规模数据流的跨境流动成为当前信息全球化的重要特征,数据本身成为数字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之一。与此同时,数字时代的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形成了新的冲击,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演化成为信息全球化与数字主权的新关系。在数字主权的构成要素上,传统主权概念的身影依然存在。领土、居民、政府三要素表现为以跨境数据流和数据本地化为代表的数字领土(数字国境线)管控;对数字公民的管理服务,即公民数字隐私权的保护;对数字行业进行监管的政府权力。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各个国家或经济体如何看待数字主权?不同的国家、经济体由于各自的技术水平、产业水准和政治思想认知不同,给出了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答案。即使政治经济关系十分紧密的美国和欧盟也在数字主权立场上存在较大差异。

(一)欧盟的数字主权立场

2019年开始,欧盟陆续关注起数字主权战略问题。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宣布建设一个“适合数字时代的欧洲”是其在2019—2024年任期内的六大目标之一,并承诺欧洲必须在关键领域实现“技术主权”(Leyen,2019)。2020年7月,欧盟官方智库——欧盟议会研究服务局(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发布了报告《欧洲的数字主权》(Digital Sovereignty for Europe)(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2020),这代表了欧盟立法机关对数字主权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主张。在报告中,欧盟认为其在数字时代面临一系列挑战,主要表现为非欧盟技术公司对欧洲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日益突出,威胁到欧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和控制,限制了欧盟高科技公司的发展以及欧盟制定规则和执行法律的能力。为了维护欧洲个人、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应当强化数字主权概念和主张。

欧盟认为,数字主权指的是欧洲在数字世界中独立行动的能力,欧盟和欧洲利益相关者制定管理数字技术、规范数字技术公司规则和标准的能力,对其战略自主至关重要(European Political Strategy Centre,2019)。欧盟主张从保护机制和促进数字创新(包括与非欧盟公司合作)的强有力工具两方面来维护数字主权。保护机制主要是指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保护;数字创新工具是指为欧洲实现技术自主权而营造值得信赖的安全环境,制定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管规则、加强科技投资和联合科研等。从欧盟推进“数字主权”的政策议程来看,欧盟的数字贸易主张与传统意义上的主权观密切相关,即高度重视数字化背景下的领土、居民、政府权力等问题,具体表现为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公民隐私权保护、对数字行业的监管权。

但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如果仅仅强调主权概念,就会形成保护主义政策,导致错失互联网红利。于是,欧盟在数字全球化和数字主权之间采取了均衡策略,这体现在欧盟决策者提出的“开放的战略自主权”(open strategic autonomy)这一概念上。欧盟希望在全球舞台上制定自己的路线,借此领导和参与塑造世界,同时又要维护欧洲的利益和价值观的战略诉求(European Commission,2021)。反映在数字规则方面,即欧盟希望建立一个具有公平竞争环境的开放市场,欢迎世界各地的公司参与其中,但是需要遵循符合欧洲价值观的数字规则。

(二)美国的数字主权立场

由于技术优势和利益诉求,美国主张世界互联网要淡化、消除主权思想的影响。美国的主流思想认为,领土主权和数字主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主权意味着在垄断使用权力方面有明确的领土边界。而网络空间是由大量的独立行为体组成的,它们都在自愿的基础上進行链接、共享设施和合作,消除实体边界和推动信息自由流动是网络空间的价值所在。而想要实现网络空间内的主权,就必须切断与外部世界的所有数字链接,成为一个数字岛屿的最高统治者,或者与其他国家争夺全球网络空间的主权。互联网存在的目的就是促进信息的无障碍流动,互联网的未来仍然取决于一个高度链接、开放和可信的环境,人们可以分享信息和想法,交换商品和服务,并积极参与全球社会(Mueller & Keynote,2020)。开放性是数字化的重要保证,数字主权与这一目的背道而驰,这一概念将会面临诸多挑战。

美国积极倡导以数据自由流动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全球化。2011 年 5 月,美国公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将互联网设想为一个没有边界的、实现信息自由流动的全球网络,并提供不受限制的跨境商业和通信(The White House,2011)。美方标榜这一立场与现有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和美国的言论自由、自由结社及个人隐私原则是一致的(Jong-Chen,2015)。美国还将信息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高度捆绑,强调国家的政策应避免降低互联网效率或扰乱全球经济,这主要表现在数字贸易领域。美国认为,跨境数据和通信流动是数字贸易的一部分,促进了技术、货物、服务、人员和资金的流动,这些都是全球化和相互联系的驱动力(Fefer & Morrison,2019)。阻碍跨境数据流动的努力可能会降低数字贸易的效率,限制竞争,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所以,美国明确表示反对以数字主权的名义实施跨境数据流管控,具体表现为反对数据本地化、强制数据留存、过度干预数据平台运营等。

美国反对以数字主权切入数字安全领域问题的治理。美国秉承技术中立的理念,认为技术本身并无善恶好坏之分,问题的关键是使用技术的人。对于网络攻击引发的安全问题,美国认为数字主权并不能解决黑客、计算机病毒、信息泄露等复杂的技术难题。这是因为政府并非网络攻击的单一目标,而且政府也没有能力提供安全技术保障。“我们国家的许多关键基础设施和其他各种潜在目标并不属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不能,美国人也不希望它为每个私人网络提供网络安全。因此,私营部门在我们整个国家的网络防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The White House,2015)。在美国看来,国家不能以信息安全为理由强化数字主权,应当在数字安全领域保持中立地位,由科技公司不断研发更加安全的技术作为改进安全状况的手段。但是,“斯诺登事件”和美国情报部门利用互联网后门开展网络窃密事件曝光后,美国的数字安全立场受到现实的挑战。

三、欧美数字贸易政策主张的差异

数字贸易政策是数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和美国在数字主权观念上的差异直接体现在两者对数字贸易政策的规则制定上。在传统贸易阶段,国家主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主权国家对贸易规则的参与制定和规则遵从。这种关系可以理解为各个主权国家或独立经济体根据自身情况和利益考量,共同制定出各方接受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即是由各个国家通过“主权让渡”的形式将贸易规则执行的监督权交付而形成的,世贸组织因此具有了对国际贸易争端进行裁判的重要功能。当前,国际社会并未形成类似于传统贸易阶段的全球性统一数字的贸易规则。世界上各大主要经济体都在积极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规则,欧盟和美国对数字主权和数字贸易政策各自的主张即是如此。欧盟正在努力打造统一市场,发展在线平台和数字服务,促进数字经济技术竞争和创新,并保护数据安全。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欧盟在数据流、个人隐私保护、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定了体现数字主权的规则。但是欧盟的规则直接影响到美国互联网企业在欧利益和数字贸易收益,双方围绕数字贸易规则表现出各自不同的政策取向,体现出信息全球化立场和数字主权立场之间的显著差异,这具体表现为双方在政策目标、政策主体、政策手段等方面的不同。

(一)数据流管控

数据和数据流动是数字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支柱,而跨境数据流在国际数字贸易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跨境数据流是指信息在计算机服务器之间跨越国界的移动或转移(The White House,2015)。这种数据流动使人们能够为在线通信传输信息,跟踪全球供应链,分享研究成果,提供跨境服务,并推动技术创新。自2011年以来,全球常规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已陷入停滞。但是全球数据流的增长速度较快,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疲软。一项研究估计,数据的流动在2020年使全球GDP增加36 910亿美元(Hufbauer,2018)。虽然跨境数据流的不断增长促进了科技创新、经济增长和生活便利,但其对安全和隐私带来的挑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在对待跨境数据流的态度上,欧盟从数字主权的立场出发,基于统一主权和主权安全的政策目标,采取了管控数字流的政策手段。

一是欧盟从统一主权的政策目标出发,积极推动成员国内部数据自由流动,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消除欧盟内部数据流动的障碍。2018年5月,欧盟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制定了个人数据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的规则。为解决非个人数据流动问题,欧盟于2019年5月颁布《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旨在消除阻碍非个人数据在欧洲各成员国和信息系统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使公司和公共管理部门可以在任何地方存储和处理非个人数据。2019年7月,欧盟颁布《开放数据指令》(Open Data Directive),这是一个适用于公共部门信息的通用法律框架,旨在推动欧盟成员国政府持有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塑造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欧盟正在就《数据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征询意见,该法案旨在规范整个欧盟的数据共享,力争为整个欧盟以单一市场形式共享数据奠定法律基础。

二是从安全角度维护数字主权,采取了对欧盟外数据流进行管理的政策手段。欧盟主张对来自欧盟域外的数据进行管理,最典型的案例是依据数字主权要求数据本地化。数据本地化是指要求在一个国家产生的数据必须存储在该国境内的服务器上。目前,全球公共云市场主要由美国和中国等国公司主导,欧盟成员国担心对在其领土上产生的数据缺乏控制。2018年,美国颁布《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 (Clarify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CLOUD,又称“云法案”),授予美国执法机构获取外国人个人数据的广泛域外权力。欧洲政府和企业担心过度依赖欧盟以外的数据服务会产生安全问题。为解决云和数据存储市场几乎完全由非欧盟供应商主导的不利局面,德国和法国联合宣布了欧洲云计算倡议——盖亚X(Gaia-X)项目,建议从 2020 年起在欧洲层面建立一个联合数据基础设施,从而确保公民、企业和政府数据安全环境。

美国在政策目标上积极主张数据自由流动,赋予其自由贸易的全球化特征,在政策手段上以国际贸易协定谈判为抓手,推动数据自由流动。

美国以数据流动价值反对数据流管控。在数字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资料。当数据被使用、分析、操作和分享以产生洞察力时,数据的价值就产生了。美国相信,当数据能够以信任和许可的方式在公司、部门和国家边界之间流动使用时,数据的价值才会最大化。当数据不受限制,几乎可以被全球不同地点的人同时无限地使用时,数据可在许多地方并行增加价值,尤其对同一数据元素的后续和频繁使用可以大大增加其价值(French et al.,2020)。而对数据流的管控则限制了个人、企业和行为体访问互联网的机会,导致了互联网的碎片化,违背了互联网最初的设计理念。

美国以贸易自由化的立场反对数据本地化,认为本地化是一种贸易壁垒行为。数据本地化意味着美国公司要想在欧盟开展业务,就要增加资金、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投入,在欧盟本地建立服务器和存储数据。这意味着美国在欧企业合规性要求提高,公司用于建立数据基础架构的资本投资增加,而其他美国公司可能因认为成本高、义务重而决定不进入欧盟市场,放弃潜在的收入和利润。一份调查显示,美国企业认为数据本地化是阻碍国际数字贸易开展的第一障碍(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017)。美国一直坚持任何形式的数据本地化都會阻止国际数据的自由流动,认为这将会阻碍公司开展业务或个人进行交易的能力,从而形成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另外,美国强调,存储数据而不使用或存储不必要的重复数据,会给社会带来经济和数字生态方面的损失。

在政策手段上,为了推动数据流动自由化,反对数字贸易壁垒,美国在国内外积极推动信息全球化色彩的各项政策议程。2015年,美国商务部启动了数字经济议程,以“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自由和开放的互联网”为首要目标,“因为当数据和服务可以不受阻碍地跨越国界流动时,互联网最适合我们的企业和工人”(Davidson,2015)。美国国会在2015年6月通过的贸易促进授权立法中指出了数字贸易的重要性,并将互联网设定为贸易平台,将此作为美国贸易谈判的目标。美国曾经主导的TPP谈判中确定了禁止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和保护跨境数据流的数字贸易规则。虽然美国在特朗普时期退出了TPP谈判,但后期继续以对外经贸协议的形式将数据自由流动主张推广开来。2020年7月,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协议(USMCA)取代原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新协议明确禁止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限制,并禁止数据本地化。

(二)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是一国内部事务,但是在数字化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网络普及率提高,个人信息的虚拟化、数字化成为普遍形态,“数字隐私”成为个人权利的新形式。当前,全球互联网领域内没有公认的数据隐私标准或定义,也没有专门针对跨境数据流动和隐私关系的具有全面约束力的多边规则。但在当前的数字贸易领域中,个人隐私保护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随着大型跨国互联网平台的普及(如用于购物的亚马逊网站、社交媒体脸书和推特等),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地与跨境数据流相关联,由此产生了数字贸易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例如,欧盟境内的公民通过美国的购物网站购物,美国如何保护、利用由此产生的欧盟公民信息? 欧盟制定了网络隐私保护规则,域外国家进入欧盟互联网市场后如何遵循这些规则?对于数字贸易中的隐私问题,欧盟和美国基于各自产业发展态势和政治考虑,在有关数字个人隐私保护政策主体和政策手段方面形成了不同的保护路径。

欧盟在个人“数字隐私”保护方面的政策主体是政府部门。欧盟认为隐私权是基本的人权,政府应当承担起保护人权的职责,这是在数字主权思想下强调政府对公民权利负责的一种政治思维。欧盟形成了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法、非常严格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框架。在立法原则上,欧盟采取的是以预防为主、强调规避风险的方法,即事先为隐私保护确定各项行为原则,再要求各行为方遵守规则。《条例》确定了数据处理的合法依据,并规定了数据保留、存储限制和记录保存的共同规则。该条例于2018年5月生效,取代了1995年通过的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在政策手段上,欧盟采取了政策“确权”的方式保护个人“数字隐私”。首先是在权力内容上,欧盟明确了公民高度的隐私权利,维护公民权。《条例》赋予公民控制个人数据的新权利,尤其突出个人控制权,如允许或限制数据处理的权利;访问、纠正和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 “数据可移植权”,即把一个人的数据从一个供应商转移到另一个供应商。欧盟坚持“明示同意”原则,即用户必须要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后数字平台方可搜集用户信息,表现为书面同意或者明确的动作表示。之所以强化用户隐私权保障,是因为欧洲人担心出现所谓“监控资本主义”,最终导致欧洲公民逐渐失去对其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控制。近期,大型互联网企业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引起了欧盟的高度关注。“剑桥分析丑闻”展现了网络平台为政治分析目的提取个人数据的典型做法。2018年新闻报道显示,一个名为剑桥分析的咨询公司获得并使用了超过8700万个Facebook账户的数据,以试图影响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和英国关于“脱欧”的公投。

其次是在管辖范围上,以欧盟政策范围内的领土和居民作为管辖对象,确立了欧盟的管辖权。《条例》的管辖标准具有鲜明的数字主权思维,这表现为双重管辖的标准:一是地域管辖,即适用于在欧盟设立对欧盟公民数据进行操作的所有企业和组织,无论数据的实际处理发生在哪里;二是公民管辖,即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实体向欧盟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控欧盟个人的行为。通过上述规定,欧盟确立了对公民个人数据的域外管辖权,即当数据离开欧盟时,这些权利会跟随数据,这允许欧盟公民就其个人数据在欧盟以外的处理方式向外国公司问责。根据《条例》,个人数据只能被转移到具有欧盟认为 “充分”的数据保护制度的国家,或在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如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或标准合同条款时,才能转移到国外(Fefer & Archick,2020b)。

与欧盟在隐私保护中呈现出政府主导、前置保护不同,美国隐私保护呈现出依托企业、注重事后审查的特点。如果说欧盟的“数字隐私”保护呈现出“行政化”色彩,那么美国的隐私保护更加侧重于“市场化”取向。

在政策主体上,美国侧重于通过行业自律进行“数字隐私”保护。比之欧盟,美国更具有自由市场的倾向,认为政府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跟不上科技公司技术发展的步伐,其立法和政策反而会成为阻碍技术进步的外部障碍。美国政府在制定数据隐私保护政策过程中的一个主要辩论点是:利用所谓的“规定性”方法,即法律定义数据保护规则和义务,还是利用“基于结果”的方法,即法律侧重于一个组织做法的结果,而不是定义这些做法应该是什么(Fefer,2021)。前者意味着政府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科技公司的隐私保护行为,后者意味着依靠行业自律标准供有关公司遵循,政府仅在侵犯隐私的实质性后果产生后进行惩罚或管理。美国政府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发布了《隐私框架》。该框架是一个供各类组织机构采用的自愿性标准,以识别、评估、管理和沟通隐私风险,使各组织能够创建和调整隐私战略,并在各种监管环境中管理隐私风险(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2018)。由此可見,美国政府通过树立隐私标准,推动企业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和保护个人隐私。

在政策手段上,美国缺乏联邦保护公民“数字隐私”的统一立法,也没有联邦部委一级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负责。美国政府在隐私立法保护力度上弱于欧盟。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供了个人隐私权的宪法判例依据,但这种情形通常只适用于公权力(政府)对公民个人权利入侵,而对于公司或个人通过数字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则并未考虑。美国没有一部联邦法律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搜集和使用进行普遍全面的监管。美国采取了针对具体行业数据进行特殊管理的方法,以法律来保护特定的重要隐私信息,如医疗保健或金融数据。在政策执行层面,联邦贸易委员会执行消费者保护法,并要求消费者被告知并同意如何使用他们的数据,但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授权执行广泛的在线隐私保护措施。

欧盟和美国为了消除在数据隐私和保护方面的差异,并实现数据顺利交换,通过商业和执法部门缔结了数据共享协议。但由于欧盟和美国之间在公民隐私保护方面的思维和政策主张不同,双方也多次展开博弈。2000年,美欧达成了《安全港协议》,制定了七项原则,

七项原则为:通知原则、选择原则、向外移转原则、安全原则、资料完整原则、获取原则、执行原则。

美国公司每年可以向商务部证明其已经遵守了七项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被认为符合欧盟的数据隐私充分性标准后方可从事美欧之间的数据交换业务。但是,“斯诺登事件”的爆发导致了欧盟对美国的信任危机,欧盟寻求达成更加严苛的隐私保护协议。美国在商业利益驱动下与欧盟在2016年达成《隐私盾协议》,该框架为5000多个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实体提供了一个机制,允许其在遵守欧盟数据保护规则的同时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转移到美国。但2020年7月,欧盟法院宣布《隐私盾协议》无效。欧盟法院认为,鉴于美国电子监控法中授权美国数据搜集权力的广泛性,以及欧盟公民缺乏补救选择,《隐私盾协议》未能满足欧盟数据保护标准(Fefer & Archick,2020a)。欧盟法院的裁决为许多从事跨大西洋贸易的公司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尽管美国和欧盟官员已经开始讨论新的隐私保护举措,但欧盟法院的裁决表明,双方在试图克服其互联网制度和技术监管方法的差异方面有着巨大困难。

(三)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主权在领土范围内的有效展现。面对数字贸易这一新经济形式,欧盟和美国都支持不同程度和类型的政府干预。有所不同的是,欧盟和美国对政府监管数字贸易的出发点,以及干涉的范围和力度表现出较大的不同,也体现出了数字主权和信息全球化的立场差异。大型数字平台是欧美之间开展数字贸易的主要渠道,欧盟和美国对大型数字平台监管上的差异展现了双方对数字贸易监管的不同立场。

欧盟对大型数字平台监管的政策初衷是维护数字主权。调整竞争和监管规则是欧盟加强欧洲在数字领域战略自主权的三大基石之一。欧盟认为,来自全球技术驱动型企业的竞争构成了欧洲的一项重大政策挑战,这些企业并不总是遵守欧洲的规则和基本价值观,而是将数据占有和计算作为其战略的核心(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2020)。在欧盟数字市场上,大型数字平台多来自欧盟域外,它们越来越被视为主导了欧盟经济的整个部门,剥夺了欧盟成员国在版权、数据保护、税收或运输等领域的主权(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2020)。尤其是垄断平台出现后,平台费提价、排他性行业协议、限制新竞争对手进入等歧视性市场行为频现,扰乱公平竞争的数字经济环境。大型数字平台公司对数据的控制会使欧盟公司难以在创新和竞争的市场中获胜,因为高科技经济越来越基于无形资产(即数据和知识产权)。非欧盟公司可以迅速发展关键的基础设施(如数据中心),并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就像谷歌从搜索引擎优化转向机器人技术,以及亚马逊从在线市场转向云计算到医疗保健一样(Bria,2020)。针对这一情况,在竞争和监管框架制定中,欧盟主张转向更多的防御性和审慎性机制,主要针对外国大型科技公司的垄断行为,以期实现更多的技术自主权。

欧盟积极推动对数字贸易的综合性立法。一是提出《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草案,旨在为大型在线平台制定竞争规则。欧盟将大型数字平台定位为“守门人”的角色,限制其既当平台运营者又当竞争者,避免对创新和消费者造成重大伤害。欧盟将大型数字平台界定为约79亿美元以上收入或是790亿美元以上市值,以及为欧盟内超过1万个活跃企业客户和4500万活跃终端用户(约占欧盟消费者的10%)提供服务的数字平台。针对这些平台,欧盟将明确规定数字平台允许或禁止提供的服务名目,要求数字平台报告收购计划且进行评估并有权对涉嫌垄断的收购进行处罚。二是推动制定《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旨在加强数字平台内容的监管。《数字服务法》强调由欧盟对所有数字平台服务商制定涉及非法在线的内容和产品进行监管,而不是由平台自身监管,这反映出欧盟和美国监管思路的差异。例如,2021年1月6日发生了美国国会大厦袭击事件,并在网上出现了煽动暴力行为。在这一事件发生后,以推特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决定根据公司个人的社区规则或服务合同删除不实信息或暴力内容,而不是根据美国政府监管要求、审查规则或法律命令。法国财政部部长布鲁诺·勒梅爾(Bruno Le Maire)说:“数字世界的监管不能由数字寡头完成”(Bermingham,2021)。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内部市场专员蒂埃里·布雷顿(Thierry Breton)表示:“我们需要制定游戏规则,用明确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来组织数字空间”(Breton,2021)。欧盟希望通过《数字服务法》增强对数字平台、服务和产品的责任和制定安全规则的话语权,推动实现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目标。

美国主张自由贸易政策,反对过度监管数字贸易。在过去的全球化进程中,美国由于资本、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高举全球化旗帜以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因此,美国反对政府的过度监管,主张营造自由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其目的是为美国资本、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张创造有益的外部空间。进入数字时代以后,美国依旧拥有资本和技术优势,继续以信息全球化、数据自由流动为口号,反对过度监管,目标是确保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防止和消除数字贸易壁垒。美国数字贸易行业团体普遍希望拥有一个灵活、适合创新的技术中立规则,在国际上建立能够相互兼容的隐私制度,促进跨境数据流动,并希望避免过度监管或高合规负担(Fefer,2020)。在数字监管领域,美国认为,欧盟通过制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迫使世界各地的公司遵守欧洲在隐私方面的做法给美国企业增加了监管负担,限制了竞争和创新。

美国的监管范围和力度弱于欧盟。欧盟委员会认为其现有的竞争法是不够的,需要新的规则和工具,欧盟正在积极推动制定新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美国目前缺乏单一、全面的联邦法律,并没有进行全面立法以监管数字平台的计划,而且监管行为多是针对特定行业,从部门层面开展的。美国国会、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把重点放在利用现有的权力和反垄断法来监管互联网科技企业,主要聚焦于互联网垄断问题。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19年对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四大互联网巨头发起了反垄断调查。2020年10月,司法部和11个共和党州检察长对谷歌提起了与互联网搜索服务和广告有关的反垄断诉讼。但是从处罚的力度和频次来看,美国对数字平台的监管程度要弱于欧盟。

通过比较上述欧美政策可以发现,欧盟和美国都支持数字自由流动、个人隐私保护和政府监管,但是双方在实现上述政策目标的理由和具体方式上存在差异。值得指出的是,在推进数字贸易的政策议程当中,双方的立场和政策理念都进行了一定的“包装”,抽象理念下深藏的是特定的政策目的。欧盟高举以隐私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大旗,为数据流管控和政府监管提供正当性;美国以自由市场理念为先导,强调数据自由流动带来的资源优化配置、个人选择权等积极作用。上述各类理念和主张的表象并不能掩盖欧美双方的深层考虑。欧盟主张的数字主权是希望能够在中美欧三方博弈的数字世界中维护自身的战略自主权,不被任何一方支配,并进而继续推动欧盟的统一及提升经济利益和技术水平。而美国是从自身的“实力地位”出发,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本国的数字标准和科技企业推广到世界各地,最大程度地占有世界市场和攫取数字红利。

四、欧美数字贸易立场差异的成因

数据本身具有价值,但它不是一种稀缺性和独占性资源,数据可以流动和共享。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深刻影响一个经济体的数据流动水平,而数字贸易规则取决于经济体自身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态势、政治优先事项的考虑以及安全关切是否解决。欧盟和美国在数字主权和信息全球化方面的认知差异主要是基于自身“数字实力”认知产生的。欧盟的数字产业规模落后于美国,数字经济实力不如美国;欧盟各国并未形成类似传统经济的统一数字经济市场,落后于美国的单一市场,市场发展水平不如美国;欧盟对数字经济的安全关切优先于经济利益考虑,美国则因技术实力和政治影响力而不必过度担心自身安全问题,欧盟解决安全问题的实力不如美国。在实力认知差异的基础上,欧盟采取了比美国保守的数字贸易政策,以求稳妥地推进数字产业政策和解决相关问题。

(一)经济原因:产业发展态势不一

数据是数字时代关键的生产资料。各个组织出于各种原因,重视消费者的个人在线数据。例如,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和微软等美国科技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是搜集大量个人数据,通过算法对客户精准画像,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并获得收益。一些分析家将数据比作石油或黄金,但与这些有价值的物质不同,数据可以被重复使用、分析、共享,并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谁能掌控数据,谁就掌控了关键生产资料。但如何掌握数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和市场规模等产业发展态势以及数字政策。

发展数字产业对欧盟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是欧盟数字产业水平低于美国。预计到 2025 年,全球新数字技术市场将达到 2.68 万亿美元,欧洲的增长潜力很大一部分在于数字市场。欧盟预计,从2018年到2025年,欧盟数字产业产值将从3660亿美元上升到10 100亿美元,数字产业从业人数从270万人上升到1090万人,具备基本数字技能的欧盟人口百分比将从57%上升到65%(European Commission,2020)。 欧洲数字市场广阔,但是数字产业和技术水平落后于美国。欧盟拥有强大的资产,包括世界领先的人工智能研究团体和强大的产业,但欧盟在全球数字技术格局中并未占据优势地位。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欧盟在私人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和中国,公司和公众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水平与美国相比相对较低(European Commission,2021)。美国吸引了更多的人工智能人才和研究人员,并在专利申请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此外,美国和中国在量子计算技术的专利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欧洲对区块链技术和物联网的投资水平相对较低(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2020)。由于数字产业水平低于中美两国,欧盟通过制定具有一定保护数字市场作用的数字贸易政策将成为优先选择。欧盟加强跨境数据流的管控、制定统一隐私政策、强化对数字平台的监管,将有助于欧盟数字产业的发展。

美国的数字产业具有平台优势。从世界互联网发展经验来看,数字平台具有“赢者通吃”的效应:多家具备相似功能的数字平台公司经过激烈竞争后,往往只剩下一家资金实力最为雄厚、用户最多的平台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美国的数字平台具有先发优势和技術优势,欧盟的大型数字平台主要来自美国,欧盟并未孕育出世界级的数字平台。美国还通过平台垄断优势阻碍创新公司的兴起,使欧盟难以出现挑战者。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强调,在过去 10 年中,亚马逊、苹果、脸书、谷歌和微软在全球进行了约 400 次收购。2017 年,仅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和微软就在收购初创企业上共花费 316 亿美元。经合组织认为,大型高科技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是一种“杀手型”收购(OECD,2020),将具备潜在竞争力的公司收归己有,防止其日后成长为竞争型对手。但是这种收购限制了竞争,压制了创新,影响了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美国可以通过数字平台在世界各地开拓数字市场,占据海量数据信息,并将市场地位和技术优势转化为高额垄断利润。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自身的数字平台优势,美国高举信息全球化旗帜,反对以主权、隐私、安全等理由对跨境数据流、数字平台进行过度监管,并将数据流管控、数据本地化、隐私保护和平台监管视为数字贸易壁垒。对此,欧盟意识到保护欧洲科技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重要性,欧盟对外政策委员会建议成员国成立联动的投资筛选机制,评估欧盟高科技公司被收购风险,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产业实施外国投资收购限制(Leonard,2019)。

(二)政治原因:欧盟的“内向性”与美国的“外向性”

欧盟成立之初的目标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各类生产要素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更高的目标上,欧盟希望能实现政治一体化,以使欧洲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目前,欧盟已经通过《里斯本条约》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并入欧盟对外政策。因此,欧盟希望在内外经济和政治政策上发出统一协调的声音,从而扩大其国际影响力。欧盟在数字政策上的主权立场是先形成欧盟内部统一规则,然后将规则影响力扩展到欧盟以外,再争取世界范围内的规则主导权。这是一种先“内向性”再“外向性”的策略,符合欧洲当前的政治和经济生态。

欧盟“内向性”的统一政策以2015年5月的数字单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战略为核心,该战略以实现欧盟27个成员国数字经济立法的现代化和协调为目标。数字单一市場有三大支柱:改善消费者和企业获得数字商品和服务的机会、为数字网络和服务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提出了制定简化的电子商务规则,更新电信、移动互联网服务、视听媒体服务、在线平台、数据隐私的规则,统一信息通信技术和操作标准,支持欧盟和各国的数字创新工作,支持数据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等政策主张(Fefer & Akhtar,2016)。欧盟一系列的跨境数据流管控、个人隐私保护、政府监管等政策,都力图在单一市场的目标下实现欧盟内部统一。

与欧盟不同,美国是一个实现了政治和经济统一的国家,其战略眼光侧重于影响世界数字贸易规则。比之欧盟委员会,美国拥有一个可以推动规则制度的强大的联邦政府,因此并不急于制定全面统一的国内数字规则,“内向性”的规则制定策略并不是美国的最优选择。当前,数字经济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国际上并未形成类似于传统贸易的统一数字规则,加之美国拥有数字经济和技术优势,因此美国将本国数字贸易的主张推广到全世界,抢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从而主导和控制当前全球数字贸易。所以,美国2015年的贸易促进授权法案规定了具体的数字贸易谈判主要目标,即实现“商品和服务的数字贸易以及跨境数据流动”。根据该法案,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应确保政府“避免实施阻碍商品和服务数字贸易、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或要求本地存储或处理数据的贸易相关措施”。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协议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一般要求各方不限制跨境数据流动,并促进数据制度之间的互操作性。

欧盟内部达成一致的数字贸易政策已经显示出外部影响力,形成了欧盟和美国之间的数字规则之争。欧盟较早制定的政策已经显示出先发影响力。例如,当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时,一些美国公司发现将该条例的保护措施适用于全球所有用户,更高效且节省人力物力。公司只需遵循一个隐私保护规则时,仅需投入一定的资金、人力和技术去制定一个合规方案。而为不同国家的用户维持不同的政策则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从规则示范效应来看,如果公司决定在合规方面投入必要的资源,这可能会增强欧盟对全球标准的影响,特别是如果公司将符合欧盟规定的新政策和做法应用于全球所有客户和企业时(Fefer,2021)。欧盟的数字贸易规则甚至影响到美国国内的市场规则。现在,美国一些州已开始部分或全部地复制欧盟规则,这将导致美国市场更加分散。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隐私立法部分基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弗吉尼亚州也颁布了类似的隐私立法(但未全面模仿)(Mccabe,2021)。 这些例子表明,欧盟关于数字市场的新规则可能对美国各州的制度产生影响。鉴于此,美国将在世界范围内积极推广其数字政策主张,以弱化欧盟的外部影响。

(三)安全原因:欧盟的关切与美国的超脱

欧盟和美国对安全的态度是造成双方立场差异的原因。通过分析比较欧盟两大经济体的数字贸易主张可以发现,两者的争论其实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经典命题,即持主权立场是否必然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欧盟主权立场先行的政策理念意在打造独立的战略自主权,美国贸易先行的政策理念意在推动全球自由贸易发展。美国在评论欧盟的贸易政策时,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指出欧盟的数字主权主张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其实数字主权主张和贸易保护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关系,其反映的是不同经济体在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上政策选项的先后顺序问题。

欧盟的数字主权概念背后深藏安全顾虑。美国强大的综合国力及其具体所展现出来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已使得美国不再过分担心本国的国家安全问题。欧盟则因为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弱于美国,而担心自身安全的保障问题。欧盟强调对本区域内企业的管辖权同时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这种看似矛盾的政策主张其实是对经济安全掌控的思路体现:对内有效地掌握国民经济基础,对外通过发展国际贸易增强经济实力。这种稳固内部国民经济基础,外部贸易赋能国内经济的政策会最大效度地维护经济安全,进而保障国家安全。欧盟的数字主权理念就是上述政策主张的整合,即在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这在欧盟数字贸易政策上具体表现为加强对跨境数据流、数字企业进行监管,并保护公民隐私权,在此基础上再推动跨境数字贸易的自由发展。

美国对数字贸易中的安全问题相对超脱。基于对自身技术实力的自信,美国并不担心跨国企业进行数字贸易时对本国数字安全产生威胁。美国更担心的是基于外国政府背景的网络入侵行为。例如,美国多次渲染俄罗斯通过网络干涉美国大选、俄罗斯黑客攻击美国基础设施等。因此,美国倾向于通过政府间的政治性协议解决数字安全问题,通过经济性协议(自由贸易协定)推动数据自由流动和数字贸易议程。美国这种分类处置议题的方式表明有意区别数字贸易中的安全与经济议题,目的是防止安全议题干扰美国推动自由贸易的努力。由此可见,美国的政策立场是在解决安全关切之后推动自由贸易,欧盟则是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再开展自由贸易,两者的政策优先选项在于安全关切的解决与否。

五、结论

全球化与主权的命题在数字时代具有了新的内涵,信息全球化和数字主权的立场成为美国和欧盟各自提出数字贸易主张的依据。基于数字主权的立场,欧盟主张强化跨境数据流的管控和数据本地化,政府应当承担起保护个人隐私的职责,同时通过综合性立法对数字经济进行监管。美国则基于信息全球化立场,强调数据流的自由流动,由行业承担隐私保护的主要责任,规避过度监管。之所以形成上述差异,是因为欧盟的数字产业水平弱于美国,欧盟强调统一理念和内部规则的一致性,更加重视数字安全问题,然后再追求欧盟规则的全球影响力。而美国则注重追求全球利益和贸易自由化,商业利益优先于安全关切,积极推动符合自身利益的规则主张,呈现出“外向性”的特征。由于欧盟和美国的立场差异,两大经济体在国际数字规则上争夺话语权,在合作过程中也出现过各种矛盾。

但是欧盟和美国数字贸易立场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两国没有合作空间。由于美国和欧盟有着相似的政治制度、價值观和文化传统,欧美多位政治领袖和政策专家建议美国和欧盟领导一个以技术为重点的规则联盟。同时,随着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中国倡导的数字政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欧美有着相互借力、共同对抗中国影响力的利益需求。另外,新一届拜登政府上任后,多次表态对国际合作的重视,加之欧盟在多边论坛上承诺就数字贸易问题与美国进行合作,世界两大发达经济体有可能推动制定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

参考文献:

[1]程卫东.网络主权否定论批判[J].欧洲研究,2018(5).

[2]邓崧,黄岚,马步涛.基于数据主权的数据跨境管理比较研究[J/OL].(2021-04-29).[2021-05-30].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61.1167.G3.20210429.1342.002.html.

[3]董小君,郭晓婧.美日欧数字贸易发展的演变趋势及中国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21(3).

[4]蓝庆新,窦凯.美欧日数字贸易的内涵演变、发展趋势及中国策略[J].国际贸易,2019(6).

[5]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1).

[6]周念利,李玉昊.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的美欧分歧[J].理论视野,2017(9).

[7]Bermingham P P.Merkel among EU Leaders Questioning Twitter’s Trump Ban[EB/OL].(2021-01-11)[2021-05-11].https://www.politico.eu/article/angela-merkel-european-leaders-question-twitter-donald-trump-ban/.

[8]Breton T. Capitol Hill—The 9/11 Moment of Social Media[EB/OL].(2021-01-10)[2021-04-20].https://www.politico.eu/article/thierry-breton-social-media-capitol-hill-riot/.

[9]Bria F. Public Policies for Digital Sovereignty [R/OL].(2015)[2021-06-14].https://www.academia.edu/19102224/Public_policies_for_digital_sovereignty.

[10]Bria F.Putting Tech and Innovation at the Service of People and the Green Transition[EB/OL].(2020-03-09)[2021-04-21].https://medium.com/iipp-blog/putting-tech-and-innovation-at-the-service-of-people-and-the-green-transition-2e039ab8e083.

[11]Davidson A B. The Commerce Department’s Digital Economy Agenda[EB/OL].(2015-11-09)[2021-04-20].https://2014-2017.commerce.gov/news/blog/2015/11/commerce-departments-digital-economy-agenda.html.

[12] Eichensehr K E. The Cyber-Law of Nations[J]. 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2014, 103(2).

[13]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Data Strategy—Making the EU a Role Model for a Society Empowered by Data[R/OL].(2020-02-19)[2021-05-06].https://ec.europa.eu/info/strateg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fit-digital-age/european-data-strategy_en.

[14]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r Europe[R/OL].(2021a-03-08)[2021-4-30].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communication-artificial-intelligence-europe.

[15]European Commission.Questions and Answers: An Open, Sustainable and Assertive Trade Policy [EB/OL].(2021b-02-18)[2021-04-01].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1_645.

[16]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 Digital Sovereignty for Europe[R/OL].(2020-07-14)[2021-04-11].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20/651992/EPRS_BRI(2020)651992_EN.pdf.

[17]European Political Strategy Centre.Rethinking Strategic Autonomy in the Digital Age[R/OL].(2019-07-18)[2021-04-01].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889dd7b7-0cde-11ea-8c1f-01aa75ed71a1/language-en/format-PDF.

[18]Fefer R F. Data Flows, Online Privacy, and Trade Policy[R/OL].(2020-05-26)[2021-03-20].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5584.

[19]Fefer R F. EU Digital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R/OL].(2021-03-25)[2021-04-01].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6732.

[20]Fefer R F, Akhtar S I. European Union Digital Single Marke [R/OL].(2016-10-06)[2021-04-10].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0748.

[21]Fefer R F,Archick K.US-EU Privacy [2021-5-1]. Shield[R/OL].(2020a-08-06)[2021-04-30].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1613.

[22]Fefer R F,Archick K.EU Data Protection Rules and U.S. Implications[R/OL].(2020b-07-17)[2021-04-20].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0896.

[23]Fefer R F,Morrison W M,

Akhtar S I. Digital Trade and US Trade Policy[R/OL].(2019-05-21).https://fas.org/sgp/crs/misc/R44565.pdf.

[24]French C, Carr B,Lowery C.Data Localization: Costs, Tradeoffs, and Impacts Across the Economy [EB/OL].(2020-12-20)[2021-04-20].https://www.iif.com/Portals/0/Files/content/Innovation/12_22_2020_data_localization.pdf.

[25]Hofmann J. Multi-stakeholderism in Internet Governance: Putting a Fiction into Practice[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6, 1(1).

[26]Hufbauer G C, Lu Z Y.Can Digital Flows Compensate for Lethargic Trade and Investment [EB/OL].(2018-11-28)[2021-04-10].https://www.piie.com/blogs/trade-and-investment-policy-watch/can-digital-flows-compensate-lethargic-trade-and-investment.

[27]Jong-Chen J D. Data Sovereignty, Cybersecurity and Challenges for Globalization [EB/OL].(2015-10-12)[2021-05-01].https://www.georgetownjournalofinternationalaffairs.org/online-edition/data-sovereignty-cybersecurity-and-challenges-for-globalization.

[28]Leonard M, Shapiro J.Empowering EU Member States with Strategic Sovereignty[R/OL].(2019-06)[2021-04-26].https://ecfr.eu/archive/page/-/1_Empowering_EU_member_states_with_strategic_sovereignty.pdf.

[29]Leyen U V D. A Union that Strives for More, My Agenda for Europe[EB/OL].(2019-09-05)[2021-03-30].https://ec.europa.eu/info/sites/default/files/political-guidelines-next-commission_en_0.pdf.

[30]Mccabe D.Maryland Approves Country’s First Tax on Big Tech’s AD Revenue[N/OL].(2021-02-12)[2021-04-21].The New York Times. https://www.nytimes.com/2021/02/12/technology/maryland-digital-ads-tax.html.

[31]Mueller M, Keynote H.Sovereignty in Cyberspace

[EB/OL].(2020-11-13)[2021-05-01].https://www.internetgovernance.org/2020/11/13/hague-keynote-sovereignty-in-cyberspace/.

[32]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Request for Comment on the Administration’s Approach to Consumer Privacy[R/OL].(2018-11-09)[2021-02-23].https://www.ntia.doc.gov/files/ntia/publications/cu-ntia-docket_no._180821780-8780-01.pdf.

[33]OECD. Start-ups, Killer Acquisitions and Merger Control—Background Note[R/OL].(2020-07-14)[2021-04-11].https://one.oecd.org/document/DAF/COMP(2020)5/en/pdf.

[34] Pohle J,Thiel T. Digital Sovereignty [J/OL].(2020-12-17)[2021-06-13].https://policyreview.info/pdf/policyreview-2020-4-1532.pdf.

[35]Steiger S, Schünemann W J, Dimmroth K. Outrage without Consequences? Post-Snowden Discourses and Governmental Practice in Germany[J]. Media & Communication, 2017, 5(1):7.

[36]The White House. FACT SHEET: White House Summit on Cybersecurit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EB/OL].(2015-02-13)[2021-05-01].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the-press-office/2015/02/13/fact-sheet-white-house-summit-cybersecurity-and-consumer-protection.

[37]The White House.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Cyberspace: Prosperity, Security, and Openness in a Networked World[R/OL].(2011-05-16)[2021-05-01].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sites/default/files/rss_viewer/internationalstrategy_cyberspace.pdf.

[38]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Global Digital Trade 1: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Key Foreign Trade Restrictions[R/OL].(2017-08)[2021-04-20].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716.pdf.

[39]Wuhan University,China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overeignty in Cyberspace:Theory and Practice(Version 2.0) [EB/OL].(2020-11-25)[2021-06-10].http://www.wuzhenwic.org/download/SovereigntyinCyberspaceTheoryandPractice(Version2.0).pdf.

(責任编辑:彭琳)

数字农业论文范文第6篇

对这一点的洞察,为转型中的传统广告代理公司找到了信心:即使在科技一日千里的进步中,营销工作依然需要更多的艺术来平衡对科学的使用。传统的广告代理公司,一方面继续延伸消费者洞察力、品牌认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也早已自发融合各类新兴科技,实现资深的蜕变,加入到营销变革的洪流当中。

本期“高端访谈”,我们邀请奥美互动全球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布莱恩·费瑟斯通豪(Brian Fetherstonhaugh)分享自己对营销变革的观察和思考。

关于这一轮营销变革:

记者:2000年的时候,《线车宣言》(The Cluetrain Manifesto)一书谈论互联网带来的营销变革,这大概是最早论述这一轮营销变革的著作之一。到现在,营销变革仍在进行中,各种观点还在不断涌现。您认为,目前我们进行到了变革的哪个阶段,变革的终点在哪里?

布莱恩·费瑟斯通豪:《线车宣言》是一本出色的阐述变革趋势的著作,写的更多的是人与人的连接。关于这一轮营销变革的趋势,我们提出了“营销3.0”的概念来进行概括。我认为目前还处在营销3.0的一个比较早的时期。

营销1.0时代,营销工作基本上是做信息的单向发布,更多是占位,吸引眼球,争取曝光量。营销2.0更多是让用户参与进来,但这也是在一个比较平面的思路上进行。我们所说的营销3.0,则是实时的、以数据为支持的、基于对用户价值的观察来进行的工作。

以我们为IBM公司所做的活动为例,营销2.0时代,我们更多是邀请用户参与讨论,进行互动,使消费者与品牌双方的联系更紧密更有趣。现在我们需要引导他们通过微博、社交网络等其他工具实现参与。在营销3.0时代,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要在每次互动中创造消费者价值。消费者希望我们每次与之发生联系时,能更有相关性、更及时,并能帮助他们做出令其满意的消费决策。

记者:据您观察,这一轮营销变革的主要驱动力有哪些?

布莱恩·费瑟斯通豪:显而易见的是,智能手机、社交化媒体平台和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变革都是驱动力,但是我认为最主要的、超越这些技术变革的驱动力是消费者。我们试图赶上消费者的步伐,因为他们愿意消费科技、适应科技,并且从中为自己寻找更好的选择。我相信消费者是引领者,而品牌主和广告主必须陪伴他们一起进入新时代。

记者:技术因素之外,影响营销实践的其他思潮(例如环境可持续、社会责任、社会创新等)如何与数字传播潮流一起对企业的营销乃至整体策略产生影响?

布莱恩·费瑟斯通豪:所谓数字营销(digital marketing),它的底层是数据,有用的数据。数据能带来对用户更好的认知。但这个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停留在科学的分析上。科学的分析需要一个平衡,来自于我们希望给用户更好的体验。

正如《IT经理世界》杂志的2013年5月5号的封面报道文章中说到的,营销需要更多的科学和更多的艺术。CMO们做决策,一方面需要科学,另一方面也需要艺术及敏感的消费者洞察力。如今我们有了许多创新和复杂的科技,但是归根结底,CMO的工作不是去追逐那些碎片化的东西,他们需要在脑海里呈现一个完整清晰的景象:你为你的消费者创造了一个什么样的旅程,给予他们什么样的体验。

营销服务的新课题

记者:随着传播环境的变化,现在有更多的企业倾向于做内容,而非伴随性的广告。这对广告业带来什么样的挑战?

布莱恩·费瑟斯通豪:我们前不久在成都召开了奥美集团全球董事会。三天的会议中,我们就此问题几乎讨论了一整天,比如我们奥美集团不同的业务部门如何更好合作,提供高质量、品牌化的内容。

我们相信,对于内容营销来说,有五个“C”是很重要的。第一是好奇心(curiosity),驱使你获得对消费者的洞察。第二是创造性(creation),我们需要会讲故事的人,就如同媒体记者、好莱坞的电影人一样,他们需要能把故事讲得非常精彩,使消费者参与进来,这与以前媒体或电影人讲故事的单一传播方式不同。第三我们称之为策展(curation),我们要像博物馆的策展人一样,非常谨慎地选择并提供有质量的、相关性高的内容,与消费者沟通,并删除那些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佳的内容。第四是个性化(customization),我需要的内容和别人的内容是不同的,并且还要结合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发送不同的内容。最后是商业化(commercialization),内容的确在消费者旅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最终还是要把这个旅程商业化,成为有价值的东西。

记者: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在垂直领域提供营销服务的agency(代理机构),而且活得不错。您怎么看一站式服务的agency(例如奥美)与这类垂直细分类agency的竞争合作关系?

布莱恩·费瑟斯通豪:我们相信,市场需要不同垂直业务领域的小型创业公司。可能它们规模比较小,但是它们在某个领域里做得非常有深度,这样的公司是能够创造价值的,我们公司内部也有这样的部门。

同时,我们也在通过收购这类公司培育和健全我们自己整合营销服务的能力。4A公司的优势在于它们的平台价值,特别是对于品牌总体策略的认知和掌握,这是是那些垂直型的公司所不能达到的。我们也具备对大客户更为深度的理解,我们对一些大客户的认知可能比它们的一些新员工更深入。

记者:今年耐克公司做了一个决定,把社会化媒体营销这部分工作转移到公司内部来做。引发了营销界的讨论,并且一些公司在跟进,您怎么看耐克的这个决策?

布莱恩·费瑟斯通豪:从我们客户的情况来看,在全球范围内,各个企业在社会化媒体营销方面有各种各样的模式:由内部来做、给代理公司来做,也有两种都有的处于混合状况的模式。

以上几种模式各有优劣。如果交给代理公司来做,客户方可能会担心失去市场与企业内部的联系。如果是放在公司内部来做这部分工作,公司内部人员有可能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这毕竟属于传播沟通的专业性工作。

我的建议是,有些企业可以考虑把对客户的倾听工作放在公司内部,这样可以比较迅速地把各个事业部的工作串联起来。不过,在社交媒体上的回复或者创意管理可能还是由代理公司来做。

还有一种有趣的方式是,代理公司派出人员进驻到客户公司里去。因为,内部人员可能知道更多关于公司的事情,但不一定具有这方面的专业技能;即使他们拥有这方面技能,如果没有长期置身于这样的社交媒体工作环境中,也很难长期发展他/她的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地来看,针对客户需求来选择适用的模式。我的建议是,关于这个决定,不要看短期目标,而要针对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来选择。

记者:随着互动的不断深入,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从品牌信息的互动向更深入的层面延伸(例如研发),某些企业会根据与客户互动的情况来调整自己的新品设计,这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带来哪些改变?是否造成了挑战?我们做了哪些工作来迎接这些变化?

布莱恩·费瑟斯通豪:实际上,只有很少数的消费者会十分积极地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改进建议。但即使这个数字可能不到百分之一,也是弥足珍贵的。我们曾为金佰利公司旗下的好奇纸尿裤去邀请新妈妈提供建议,下一期产品就会采取其中部分建议。另外,比如美国运通卡也通过这些方式来对产品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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