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安全防护制度范文

2023-09-22

放射科安全防护制度范文第1篇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

1、对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员工进行国家相关的放射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防护安全知识。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将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2、在从事放射线就业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健康体检。

3、就业后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如发现异常再增加检查频度及检查项目。

4、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对其进行健康体检。

5、体检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将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

6、放射工作人员上班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季度送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尊重检测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7、保健科负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等。保健科须及时将报告结果上报放射安全委员会并向相应科室反馈。

8、全院铅衣统一编号、登记,每半年一次于放射科行X线透视检测。

9、从事放射工作的妇女怀孕不接触射线。

二、放射检查病人防护

1、放射检查过程中,不支持家属陪同。

2、三个月内的妊娠妇女不进行放射性检查。

3、对儿童进行放射检查时,对其性腺部分适当进行保护。

三、放射工作环境及设备管理

1、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2、引进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放射工作场所有电脑防辐射警示标志、工作指示灯清晰。

放射科安全防护制度范文第2篇

程,非机器操作员,严禁上机操作,防上事故发生。

二、 开机后应观察机器是否工作正常,若有疑点必须及时排

除。使用中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请专业人员维修。

三、 定期对安全装置、各种应急开关的有效进行检查现。

四、 按标准设置安全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它

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六、 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监

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规定和标准。

七、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按规定配戴个人计,建立个人剂量和

健康管理档案。

八、 不将X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及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

目;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透视检查。

九、 检查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病情需要陪检时,

放射科安全防护制度范文第3篇

1.本单位对新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放射科安全防护制度范文第4篇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本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 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 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二、 放射防护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治疗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创建医、患双方的和谐。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1、 防治目标:

(1)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不发生职业性放射病及受检者不发生受照事故。

(2) 积极主动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放射卫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 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电离辐射危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 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及红色工作指示灯,同时要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以免引起

医疗纠纷。

(5)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进行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建立并规范健康监护档案。

(6) 加强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了解工作场所产生的电离辐射危害对人体健康飞影响,使之正确的使用防护用品,自觉的采取自我防护,达到减轻和消除电离辐射危害的目的。

2、 责任:

临沂五洲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专(兼)职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齐抓共管,最大限度的降低职业病危害,最终消除职业病。

3、 任务

(1) 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对可能产生电离辐射危害的建设项目,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2) 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宣传、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得到有效的落实,提高全员安全防护意识。

(3) 充分发挥本医院职业病的防治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监督整改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无安全操作规程不放过、事故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各类放射事故。

(4) 处理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5) 完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 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

为了防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决定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1、 领导小组由以下几人组成: 组长:林瀚(法人) 副组长:韩笑 成员:陈建宾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1) 办公室主任由放射科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拟定放射卫生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

(2) 成员由放射影响人员组成,负责配合协助主任工作。

(3) 王宪法为专职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拟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章制度,提醒领导小组提前安排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工作。

(4) 根据放射卫生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科安全防护制度范文第5篇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3、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5、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6、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7、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放射科安全防护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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