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制度范文

2024-03-12

低保政策制度范文第1篇

来源: 甘肃临夏积石山民政时间:2010-07-20 14:43

干部“八清楚”

一、申请农村低保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及村级民主评议;乡(镇)人民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四、乡(镇)评议机构

乡(镇)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司法所、计生办、财政所等负责人组成。

五、村民评议机构

村建立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人员库(每年调整一次),人数不少于25人,每次评议时由包村干部、村干部和群众代表三人共同负责从人员库中随机抽取7人以上组成村民民主评议小组。

六、农村低保分类依据

一类即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

二类即家庭部分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需要长期保障的。

三类即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四类即单亲家庭、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有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的困难家庭。

五类即家庭中有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一年内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家庭。

六类即县民政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的贫困家庭。

七、分类施保及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八、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低保的

一、二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年审核一次;

三、四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半年审核一次;

五、六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季度审核一次。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0一0年五月

群众“五知道”

一、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入户调查;

3、村级民主评议;

4、乡(镇)政府审核;

5、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有外地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有关收入状况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复印件;

6、计生“两户”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三、农村低保分类补助标准及发放形式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一折统”发放。

四、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五、监督、咨询电话

积石山县民政局:0930—77216620930—7725002

低保政策制度范文第2篇

陕西宝鸡民政 时间:

2011-11-15 10:01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

所谓“差额救助”是指政府对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的资金救助。

二、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市政府2005年元月5日常务会议决定,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为160元/月·人,9县为140元/月·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这个标准的,补够这个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给每个低保对象各类补贴102元。从2008年10月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提高到180元/月·人,9县提高到160元/月·人。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申请。

2、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⑴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⑵在申请低保前两年之内,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或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

⑶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⑷家庭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消费的;

⑸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⑹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劳动部门或社区介绍就业的;

⑺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⑻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

⑼人户分离的(指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的家庭);

⑽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

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

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

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

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它处的,视为家庭成员;

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持有

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

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五、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

1、非农户口和农户的混合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核算其农业收入,差额部分按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补助;

2、城镇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前连续3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中,如有农业户口的,按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领取的实际收入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4、领取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分别按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障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应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对个人外出打工所取得的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个人实际收入的10%计算收入。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决定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六、高校毕业生办理低保有什么规定?

答:高校毕业生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有三个条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宝鸡地区非农户口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在9月1日后还没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先到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对短期内无法就业和就业后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遣手续的,民政部门将不予以处理。就是说,属宝鸡地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才能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低保。

七、如何办理城市低保?

答: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初审、街办(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社区要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户主申请。申请时携带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社区初审。社区接到申请后派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社区评议小组初审后,将初审结果第一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办审核。街办接到上报材料,派员进行核实,街办评议小组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第二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将审核结果第三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低保证和存折,领取低保金。

八、对分类施保人员如何分类救助?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重残人员(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和重病人员(肾衰竭、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偏瘫),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归侨和侨眷以及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

4、仅以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补差救助金时,先将其退休金扣除30%,剩余部分作为家庭共同收入,按保障标准足额补差。

5、城镇低保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政府将实施一次性教育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市、县(区)财政可用财力确定。

6、分类对象的救助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可用财力适时提高。

九、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向谁提出低保申请?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复核表》,经社区居委会派员入户调查核实,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初审,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批准。

十、低保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2、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或工资卡,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是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由单位出具领取补助费的证明或有关凭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十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不是固定不变、终身享受的?

答:不是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审定一次。对于生活水平明显好转或已经超出标准的家庭,民政部门将按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家庭低保金。对于生活更加困难的低保家庭,可以由低保户提出申请,经评议、审核后,予以进行临时救助或适当增加救助标准。

十二、申请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业务部门办理手续时,会收取哪些费用?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对城市弱势群体施行的一项阳光救助工程。办理过程中,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群众反映,违反规定,收取表格费、手续费、卡证工本费的,一经查实,民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什么是“公示制度”?几次公示?公示的时间、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员组成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拟申请享受金额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制度。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坚持三榜公示,至少二榜公示。社区居委会接到户主申请后三日内组织低保评议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入户调查,然后集体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第一次张榜公示5--7天,未发现群众举报的,经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对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在其社区内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为期5--7天,无异议的,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在审批后,委托委托所在社区居委会对正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组成、个人收入等情况及拟享受低保金额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上级举报电话,为期5--7天。三榜公示过程中,社区、街办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存档,接受检查。群众有疑义的,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情况,无疑义的区民政局将委托办事处、居委会将《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送达给申请人。

四、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有无权利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

答:原则上讲,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无权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如低保对象确有困难,需要工作人员代领的,可在2--3名证明人监督下,办理代领委托书,证明人签字,方可代人领取。

十五、申请城市低保不被批准或降低补助标准的城市居民有哪些权利?

低保政策制度范文第3篇

答: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居住地和户口要一致。因拆迁安臵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二、问:申请城乡低保有哪些审批程序?

答:⑴本人申请。 ⑵居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和家庭收入。⑶组织听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建议保障金额等)。⑷街道、乡镇复核、初审。⑸区民政局审批。⑹张榜公示享受低保的人员名单和保障金额。

三、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申请书;⑵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出具暂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⑶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和参加就业培训证明;⑷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臵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臵或农转非的时间、安臵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⑸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⑹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⑺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⑻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⑼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⑽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⑾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⑿提供申请前2个月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⒀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问:核定家庭人口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计算。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五、问: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⑴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⑵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⑶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

1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⑷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从事农业生产的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按当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的一般收入情况计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⑸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视为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不得享受低保。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⑺)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问:哪些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答:⑴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⑵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⑶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⑷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⑸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⑹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⑺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⑻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⑼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七、问:对城乡低保实行怎样管理?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

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A类家庭: 即“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类家庭:即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C类家庭:即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的家庭收入以年为周期进行复核的规定,纳入A类家庭管理。

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印制

低保政策制度范文第4篇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登记表》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服务

办理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地址: 县级民政部门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办理程序: 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政策制度范文第5篇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收入总和之差。2014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统一为33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165元/人.月。

申请城乡低保救助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30元,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

不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情况

(一)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三)城市居民对象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面积住房的;

(四)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户出来低保的;

(六)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七)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动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居民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八)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九)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十)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一)已享受农村五保或孤儿待遇的;

(十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3、残疾证、疾病症断书、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明主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审批、公示确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由县财政委托金融部门发放低保存折和低保金。

享受“低保”对象的义务

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定期接受审查复核(如不接受核查,按自动放弃对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积极参加就业和再就业,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推荐或中途放弃就业的不予享受低保。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村(居)委会公益性活动或年累计2次不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保障待遇。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签订《申请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及《授权核查委托书》。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救助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1、具有本县户口;

2、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人生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二、救助标准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及我县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统一确定。2014年我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2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330元/人.月。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

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外,因临时、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祁东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证明材料、理赔、受助情况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公示

县民政局审批、公示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为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百岁老人及其他特别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的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五种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为安全事故造成残疾的;

(二)酗酒、自杀、自残及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的;

(三)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四)已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

(五)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及不孕不育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不属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

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及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对患特殊慢性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救助管理机关核发4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特殊慢性病的病种:

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IIII期以上(有心脑、肾、眼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医疗救助机关核发8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四、符合定额门诊救助条件的特大疾病:

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晚期伴腹水、再生性障碍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

五、特大疾病病种鉴定以县合管办、医保中心认定的为准:

《门诊医疗救助卡》不取现,限额之内的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种门诊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自负费用的30%给予救助。

(二)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患病在乡级和县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负的住院费用,在乡镇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70%比例救助,在县级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5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转诊到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自负费用的20%比例实施救助。

(三)住院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条件

(一)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之外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虽经住院医疗救助,但自负医疗费用仍在20000元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

(三)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进行审核,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每年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临时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县慈善总会从年度慈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慈善医疗救助。

对农村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对城市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低保政策制度范文第6篇

调 研 报 告

XX乡人民政府乡长 XXX

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称“农村低保”),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程,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维护农村安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总结农村低保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XX乡党委、政府严格按照省、市、县的部署和要求,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初步建立了全乡农村低保工作体系,较好地维护了特困群体的基本权益,保障了他们基本的生存权,真正使这项“德政工程”发挥了应有的社会作用。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一是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XX乡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副科级领导干部挂村工作责任制,督促各村抓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对象产生、低保金

1 发放等各个环节工作;二是乡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报全乡农村低保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全乡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具体工作;三是乡政府根据上级精神和要求,研究出台了切合本乡实际情况的《XX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实工作实施方案》,对各村如何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和规范;四是及时召开了农村低保工作会议,要求各村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抓紧抓实抓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二)保障措施,切实有效。

一是设立了乡财政所农村低保资金专户。二是指导各村做好各项汇总和上报工作。在抓好乡民政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的基础上,按县民政局统计台账软件的格式规范,专门印制了《农村低保汇总表》和农村低保工作审核程序分发各村,使各村在对贫困家庭进行审核和公示后,通过简单的操作即可完成各项汇总和上报工作。三是强化信息管理,确保低保信息准确无误。乡民政办将各村上报的《农村低保汇总表》信息,全部录入微机,经审核无误后予以保存,除因动态管理需要,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才能变更之外,任何人无权更改低保信息,确保了低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是减少拨付环节,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了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特困群众,防止欠发、少发、漏发、错发和平均发放现象发生,乡民政办除了对敬老院集中供养的10

2 户、10人五保对象低保金实行“拨出经费”核算外,其他低保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乡民政办只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及上报工作,不涉及低保金的发放。

(三)动态管理,规范有序。

一是我乡农村低保工作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试行办法和实施方案,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按章办事,坚持乡、村两级政务公开和张榜公布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操作;二是按照逐步完善和动态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保证一年(或半年)重新核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金额有升有降。2010年,我乡对部分违规入保的对象进行了动态管理,冻结或暂停发放低保金,并责成相关村、相关人员限期纠正。今年上半年,我乡又对各村的农村低保工作进行清理核查,作了部分的调整。今年10月,乡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村低保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又发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及时向该村作了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和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实行个案管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取消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调整部分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将一些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工作中,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保证全乡农村低保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 自我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来,根据应保尽保、全员纳入的要求,帮助越来越多的特困群众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2010年,全乡共有1307户、2160人(全年平均数)贫困居民入保,其中五保人员64户、92人。我乡的农村低保工作始终坚持高起点、严要求,总体运行良好,各项工作正处于逐步规范,不断完善中。

但是,我乡低保工作仍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别村没有严格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实上报低保对象,有的甚至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家庭人均收入,存在工作简单化和马虎应付的现象;

二是个别村存在人情保、关系保和权力保问题,虽然比例较小,但影响甚大,群众反响强烈;

三是由于低保对象变动频繁,影响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低保金发放的工作效率;

四是乡敬老院存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公用经费缺乏保障的问题,影响了敬老院集中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转。此外,五保户中的孤老人员患病期间的医药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费的来源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五是农村低保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我乡从2006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势必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政府部门要结合全县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政策,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中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省市县民政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建立资源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提高低保金发放工作效率。

(三)省市县民政部门要明确规定敬老院的职能范畴、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渠道,保证敬老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省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了低保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列入各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具体定额,使乡镇的低保工作经费无法得到保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对低保工作经费进行必要的测算,根据乡镇低保工作具体情况,明确低保工作经费定额,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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